湖北省物价局范文

2022-05-31

第一篇:湖北省物价局范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7]77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为规范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测绘产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03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房地产测绘收费进行了规范。根据一年来的试行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测绘收费(即测绘产品价格)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具有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在向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房地产测绘成果时收取。

二、本通知所规定的房地产测绘收费不得向农村农民建住宅收取。

三、土地测绘收费。

(一)建筑用地拨地定桩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4点收取。每增加一个点加收454元;

(二)建筑物放线测绘收费,按照1816元/件收取;

(三)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2]130号)文件执行。

(四)土地测绘产品其他项目收费按国家测绘局国测字[2002]3号文执行。

四、房产测绘收费。

(一)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按每平方公里32万元收取(或2万元/幅),由委托方交纳;

(二)房产测绘费按实地测量的建筑面积计收。

1、新建房屋房产测绘费由开发经营者交纳,计入房价。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1.36元,经济适用住房按此标准的70%收取。非住宅每平方米2.40元。

2、实行预测和实测的城市,预测和实测的收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并应由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分解办法。

3、存量房交易,应以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结果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但有下列情况的,应按实测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1)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书上的测绘面积持有异议的;

(2)已有测绘资料,但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

(3)要求办理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

(4)经批准改、扩建的房屋;

(5)其他由交易当事人委托进行测绘的。

4、查阅、复制房屋测绘成果资料,由房屋测绘成果管理部门向申请人按每套资料分别收取。查阅费:单位50元;个人30元;复制费:单位300元;个人150元。

5、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精神,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委托人交纳。房产测绘成果鉴定费按户收取,住宅为2200元/户;非住宅为3500元/户。

五、以上标准为全省最高收费标准。各市、州可在此标准以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县(市)的收费标准。

六、土地、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做到亮证收费,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年度审验。

七、房地产测绘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有关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的测绘服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八、本通知自二00七年四月十五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四月十三日

第二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单位】81803

【发布文号】鄂价费字[2000]385号 【发布日期】2000-11-23 【生效日期】2000-1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鄂价费字〔2000〕385号)

鄂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农村生猪屠宰检疫收费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掌握政策界限的请示》(鄂州价费〔2000〕9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凭检疫证明出售、屠宰。依照《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第 十九条中“各种家畜在宰后应进行寄生虫检验”的规定,农村生猪屠宰点屠宰检疫应包括寄生虫检疫。凡进入实验室,经过检验的肉品,检疫费可按照《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鄂价费字〔1994〕第104号)规定收取。对不具备规定的检疫条件及专业人员的基层屠宰场(点),不得以检疫为名收取检疫(验)费用。

你局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乱收屠宰检疫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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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价费〔2006〕107号 【发布日期】2006-06-02 【生效日期】2006-06-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6〕107号)

省教育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核定省教育考试院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鄂教财函〔2005〕63号)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招生考试收费的管理,规范教育考试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规范我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就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函》(鄂财函〔2006〕63号)、《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等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

(一)英语口语等级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三级)为每生每次50元。对报考普通高校英语专业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和社会人员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二)由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50元。

(三)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是指在自学考试学生专业计划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由主考学校对毕业生进行的实践课程考核和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其收费对象是未向学校交纳学费的学生。其中:实践课程考核费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毕业论文(设计)指导、答辩费收费标准为每生400元。

(四)普通高校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费(“专升本”报名考试费)。

“专升本”考试采取全省统考和培养院校专业课程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1、统考科目为英语(英语专业的学生考综合英语),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30元;

2、专业课程考试(二门)由本科培养院校负责组织并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50元。

(五)参加全国研究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

2、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3、参加由主考学校举办的研究生复试(面试及笔试)收费标准为每生100元。

(六)参加报考音乐、美术、体育专业(含艺术及体育特长生考试)的报名考试费为:

1、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或联考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25元,费用由省教育考试院收取。

2、由主考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60元,其费用由主考学校收取。

(七)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公共科目每生每科25元,专业综合科目每生每科50元。

二、适当调整参加自学考试的考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30元(含单科合格证费)。已向学生收取了学费的学校,此项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三、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1、公共科目(语、数、外)每生每科25元。

2、综合科目(即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每生每科50元。

(二)中英合作商务管理专业、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三)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60元(含口试考试费20元)。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考试费三级、四级、五级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90元(含口试考试费30元)。

(四)剑桥少儿英语考试的报名考试费的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

(五)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NIT)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模块50元(含合格证书)。

(六)计算机操作技术(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次80元(含合格证费)。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增考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交纳报名考试费100元(含考试工作中的所有费用)。自考增考由考生自愿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向单独安排增考的考生收取。

(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协调费:凡需省教育考试院验收、抽考或认定学历的其他考试,由所在单位或学校向省教育考试院按每门课程3000元交纳命题协调费。

(九)教师资格认定考试的心理学和教育学考试,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报名考试费25元。

(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补助费:受业务部门(含高校)委托开考,并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抽考或认定学历的,由业务部门(含高校)按每一考生每门课程18元标准交纳考试补助费(不含报名考试费)。高校从已收的学费中支付,不得另向学生收取。

(十一)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第一级、二级、三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80元(含等级证书费)。

计算机等级报名考试费(四级)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级135元(含等级证书费)。

(十二)大学英语

四、六级考试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30元。

(十三)在职人员攻读专业硕士学位全国入学联考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80元。

(十四)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科100元。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向考生收取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费用。在实施收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或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在收费地点醒目处以规范的公示牌、公示栏、公示墙以及上网等方式,实行常年公示。在公示内容中,除收费项目、标准、计费单位、收费依据外,对收费纪律、投诉方式等也必须予以公布。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外省(市)院校在湖北招生考试收费,应持所在省(市)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到湖北省物价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后方可收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招生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1998〕311号)、《关于省考试院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鄂价费字〔1999〕212号)、《关于调整招生考试、录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73号)、《关于调整部分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174号)、《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及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69号)中“硕士学位水平报名考试费”、《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转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知》(鄂价费〔2002〕206号)文有关教育考试收费的规定以及《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3〕296号)文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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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

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财政部关于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审批管理行政许可收费的通知》(财综[2004] 2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 1196 号)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121项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下同)等收费项目,将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现将取消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12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现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106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

1、教育部门

(1)职业教育毕业证工本费

(2)自学考试、成人高考准考证工本费

(3)中小学上机费

(4)普通高校代购费

2、科技部门 (5)技术交易许可证工本费

3、公安部门

(6)非刑事案件鉴定及物证检验费

(7)机动车道路停车费

(8)停车场停车费

(9)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10)试车证工本费

(11)临时通行证(含三超许可证)工本费

(12)非机动车执照工本费

(13)道路试验车行驶证工本费

(14)移动证工本费

(15)犬类准养证工本费(含犬牌)

(16)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

(17)消防施工许可证工本费

(18)外籍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工本费

(19)建筑消防合格证工本费

(20)特殊车辆警报和标志灯具使用证工本费

(21)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工本费

(22)城镇房屋门牌工本费

(23)民用船牌工本费

(24)防伪驾驶证工本费

(25)人力车、残疾人轮椅车号牌费 (26)三轮车、畜力车号牌费

(27)试验车号牌租用费

(28)教练车号牌租用费

(29)异动费

(30)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培训费、教育费

(31)驾驶员体检费

(32)机动车喷放大号牌及单位名称费

(33)军用枪支建档费

(34)尸体打捞费

4、国家安全部门

(35)防泄密工程设备费

(36)防泄密工程设备安装维修费

5、人民法院系统

(37)司法技术检验鉴定费

6、民政部门

(38)社团专用收款收据购领证工本费

(39)社团会费收据工本费

7、司法部门

(40)律师注册登记费

(41)律师事务所检验费

8、财政部门

(42)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43)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证工本费

9、人事部门

(44)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工本费

(4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工本费

(46)国家公务员优秀证书工本费

(47)湖北省人员基础数据库信息采集表工本费

(48)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工本费

(49)湖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工本费

(50)消防设计专业资格报名考试费

(51)人事合同鉴证费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52)务工许可证(含外出务工证)工本

(53)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工本费

(54)湖北省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11、国土资源部门

(55)土地统征包干不可预见费(按照全包方式进行征地,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仍按照价费字[1992]597 号规定,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12、建设部门

(56)城市客运管理证照工本费

13、交通部门

(57)培训结业证工本费 (58)教员准教证工本费

(59)在用车辆技术合格证工本费

(60)船舶营业运输证工本费

(6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工本费

14、信息产业部门

(62)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

15、农业部门

(63)教练车场地租用费

(64)检验合格证工本费

(65)试车证工本费

(66)临时通行证(含三超许可证)工本费

(67)移动证工本费

(68)驾驶员体检费

(69)操作证工本费

(70)准用证工本费

(71)准考证工本费

(72)捕捞许可证工本费

(73)特种捕捞许可证工本费

(74)水面使用证工本费

(75)机动渔业船舶证书工本费

(76)机动船船员证工本费

(77)机动船船舶户口簿工本费 (78)技术等级证书工本费

(79)交规及机械常识考试费

(80)农业科普声像宣传制作费

(81)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异动费

(82)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检验费

(83)驾驶员审验费

(84)拖拉机驾驶员管理收费中的报名费

(85)其他农业机械考试费

16、商务部门

(86)评审饮食服务技术职称考核审定证书、登记费

(87)分等定级地方级标牌工本费

(88)酒类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7、文化部门

(89)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0)湖北省电影放映许可证工本费

(91)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92)文物监管费

18、卫生部门

(93)护士执业考试费

(94)卫生学评审费

1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5)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20、新闻出版部门

(96)图书报刊印刷准印证工本费

(97)图书报刊批发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1、林业部门

(98)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99)湖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

23、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100)药品宣传审批费

24、旅游部门

(101)旅行社经理资格报名考试费

(102)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

25、档案部门

(103)《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26、人民防空部门

(104)电话维护管理费

27、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105)保教费

(106)杂费

(二)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公安部门 (1)保安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2)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工本费

(3)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工本费

(4)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

2、测绘部门

(5)测绘项目注册登记费

(三)取消10项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

1、教育部门

(1)少儿NIT考试费

2、民政部门

(2)村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工本费

3、农业部门

(3)广告审查

4、文化部门

(4)工伤病残等级鉴定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5)特种作业操作证(IC)卡复审费

(6)厂长(经理、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费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费

6、测绘部门 (9)联合办学管理费 (10)测绘行业特有工种技能鉴定费

除上述项目外,各地、各部门越权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不得收取。

二、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代养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上述收费项目,除随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外,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应当立即纠正,其他收费一律自2005年9月1日起取消。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2005年9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四、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经批准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纠风办关于在全省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鄂价费[2004]115 号)的要求,对取消的收费项目及时在收费公示内容中予以调整,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取消机动车道路停车费后,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依法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方式取得使用权,其有偿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省财政部门将出台新的管理办法。

六、短期培训班收费问题。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应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借举办培训班之名乱收费和搞其他不正之风的通知》(鄂办文[2004]65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培训办班及其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3]48 号)的规定,严格实行办班审批制度,按照“谁办班,谁出钱”的原则,强化培训办班的收费管理。按有关规定可收取费用的,必须办理有关收费审批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短期培训班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七、规范高等学校代收费和幼儿园收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 号)的规定,高等学校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收取。幼儿园收费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办发[2003]13 号文件规定,归口教育部门管理。省教育部门应根据我省生均培养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公办幼儿园(班)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省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预发[2005]36 号)的规定,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所需经费开支。

九、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的通知》(鄂价费[2004]203 号)规定执行,认真贯彻落实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并于2005年9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第五篇:陕西省物价局房产测绘收费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测绘局关于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

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测绘局

文号:陕价行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2008-5-22

执行日期:2008-5-2

2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建设局、测绘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我省房屋登记时测绘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经批准具有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按规定接受房屋权利人委托为办理房屋登记进行房产测绘时,可收取房产测绘费。

二、房产测绘机构收取的房产测绘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收取。

三、收费标准暂按住宅用房每平方米1.30元、商业楼用房每平方米2.00元、多功能综合楼用房每平方米2.70元收取。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减半收取。

四、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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