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讨薪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恶意讨薪范文

恶意讨薪

每到两节,农民工讨薪问题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们不必汲汲于舆论之于弱势群体的导向,而需认真对个案予以区分,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2.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3.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4.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5.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6.个别中标单位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7.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中标单位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中标单位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中标单位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中标单位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中标单位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中标单位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中标单位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中标单位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中标单位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中标单位。

7.授权不明。中标单位的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中标单位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中标单位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中标单位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中标单位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二篇:浅谈预防和杜绝恶意讨薪

每到春节,农民工讨薪问题很容易便成工作重中之重。政治高度唤作维稳,劳资问题唤作欠薪。对此,我认真对施工经历过的案子进行分析,是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实属欠薪,理应千方百计支付农民工工资,这不仅仅是企业尊严的问题,甚至是法律红线的问题。但是,如属恶意讨薪,我们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自已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一、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原因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来讲,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1.包工头许以部分农民工高额工资,并堂而皇之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预设高于合同工期内的劳务结算总额,从而变相获得超额利润;

2.包工头将其所承建工程隐瞒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结算时有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而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费;

3.包工头将工费结算完毕后,与部分农民工窜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以临时用工未结算的理由,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费;

4.未签定施工合同,或签定合同进场后,不进行实际施工作业或只少量进行施工作业,经过一段时间后,以人工费,机械费、调迁费涨价等为理由,以漫天要价或超出合同价许多为由,索要相关费用;

5.个别公司管理人员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与包头工相勾结,以虚报、谎报的形式,在租赁台班,临时用工单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 6.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公司追要。

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一是包工头充分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以悲情做为旗号,获得许多媒体的同情,客观上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的压力,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二是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不作为或少作为,给包头工有了可趁之机。三是个别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免争议支付,只要农民向建设单位讨薪,建设单位就从施工单位应得但未付款项中支付。四是个别建设单位在计量款中扣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客观上给公司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五是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正常的合同纠纷诉求渠道被行政部门予以干预,也给包头工提供了便利。六是公司的管理缺陷给包头工带来了利益寻租之机。

这一切的后果便是:处于整个建筑市场链条环节的施工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压力,不仅处于二难的境地,而且受到了巨额损失。对于我们公司而言,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堵塞管理漏洞,做到有理、有据、有证,不给分包商可趁之机,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二、恶意讨薪的管理缺陷

1.借壳准入。当前,公司往往采取准入的方式以规避风险。实际上,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 2.无合同进场。公司由于工期要求紧,加之中标后劳动力采购准备不足,往往采用边谈合同边进场,或进场后再谈合同的方式,客观上给了分包商攫取超额利润的机会。

3.未审查劳动合同。即使是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后,公司未对分包商使用的农民工的务工合同进行审查,或审查不严。一方面,在合同工期内,农民工工资总额超出了工费承包总额,另一方面,劳动合同对工资未有约定或约定不细,给分包商人为加大工资额度提供了便利。

4.进场验证过程控制不严。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较强,中途调整人员的事情较为常见,公司往往仅对首次进场人员进行验证、登记,而在过程中缺少监控,这给不法分包商虚报人员,瞒领工资带来可趁之机。

5.分包商违法分包。分包商违法分包较为常见,他们往往组织一些未有资质的队伍进场施工。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按照社保部的有关规定,其风险最终将由公司来承担。

6.考勤监控不力。农民工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在合同工期内未完成预定的工作量,造成分包商亏损或持平。他们往往利用考勤监控不力的时机,采取增加工资总额的方式,把亏损压力转移到公司。

7.授权不明。公司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处理现场临时性用工时,往往就地予以签认,加之人情、面字等情况,便给分包商二次追讨工费提供了机会。 8.未有效地转移风险。有资质分包商与公司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

9.当地政策法规不明。施工所在地的省人大对省内施工单位特别是农民工有许多政策性的规定。我们不能无视这一规定,而应对其规定进行详细的研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三、应采取的对策

1.合理规避风险。现在我们名义上采用的都是有资质的劳务管理队伍,实际情况却大相径庭。除了客观环境以外,凡发生恶意讨薪而迫于现实,由公司支付工费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对合同主体进行追讨,以期把损失降到最低。

2.建立自己的架子队伍和劳务公司,降低成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现在公司的职工无论能否胜任,均成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应根据个人的工作能力,进行区分,符合管理岗位要求的,从事管理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应直接参加具体的工程施工。

3.建立黑名单制度。一是凡存在恶意讨薪的分包商,一律不准下次准入,并以函告的形式通知对方;二是为防止借壳准入,应对实际施工人(分包商的授权委托人)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三是应调查了解分包商在其它地区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一旦核实,不得准入。四是凡发生再次分包的分包商或实际施工人,应拉入黑名单,不得准入。

4.加强项目部内部管理。一是严格实行民工登记造册、实发工资、事前控制管理方法。二是要严格规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对外授权行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出具签字类的证明,更不得交与分包商。三是加强廉政建设,严防管理人员与分包商相互勾结。

5.建立相关方勾通渠道。公司要了解当地有相关政策与法律,特别是要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法院、公安等行政执法主体协商勾通,共同建立恶意讨薪的预警措施。我们公司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可移送执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三篇:讨薪申请

本人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3月15日在XXX公司XXX施工项目部担任,停电专责职务,已有6个月,XXX工程(标段X)承包人:XXX,月薪5000/月,总价:30000元,本人帮忙垫付2590元,已支付13000元,剩余:19590元,至今未付,多次讨要未果,特恳请劳动监察部门给予帮助,讨回我的血汗钱。

申请人:XX

2020/1/22

第四篇:2018年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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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关于恶意抢注是什么?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这一问题,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整理一些信息为大家解答:

恶意抢注是什么?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关于“恶意抢注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如何证明他人恶意抢注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你要证明对方主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认定方式通常为:

1、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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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证明对方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认定方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以上便是关于“商标被恶意抢注应如何应对,如何证明别人恶意抢注商标”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您可以根据上文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构成恶意抢注,如果构成,那么您申请异议的同时,也就需要收集能够证明恶意抢注的证据了,当然,如果您嫌麻烦,还可以直接从对方手里购买,但是由于是恶意抢注,您会损失很大一笔费用,建议您还面对这种情况最好就是请教专业的商标律师。

第五篇:父亲向儿子讨薪

揭阳市2018届高三学业水平考试作文

22.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年近花甲的父亲,在儿子的面馆干了18年,儿子当初虽承诺月薪3000元,可这么多年从未支付过。谈钱伤感情,但疾病缠身的父亲,不得不替自己和老伴的养老考虑。可是,儿子的面馆正在筹建连锁店,资金运转也确有困难。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他将儿子告上法庭,讨薪57万。

对材料中父亲向儿子讨薪一事,你有什么看法?请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要求结合材料的内容,选好角度,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少于800字。

【写作提示】作文试题根据高考的命题趋势,采用有明确写作任务的新材料作文题型

从材料所呈现的内容看,父亲向儿子讨薪有极其正当的理由,而儿子没有兑现承诺也有现实的原因。据此,文章的写作可以从两个角度立意。

从父亲的角度可以有如下立意:

①父亲讨薪理所当然,也是法律所支持的。儿子既然当初有承诺,现又迟迟不肯兑现,将儿子告上法庭,讨回自己应得的薪酬是正常之举。②父亲为讨薪将儿子告上法庭行为欠妥。虽然儿子有过承诺,但毕竞他的事业正处在发展阶段,况且自己也不是到了薪酬非要不可的地步。

从儿子的角度可以有如下立意:

①儿子不给父亲薪酬,逼得他用法律手段实在不该。既然自已有承诺,在父母年老、父亲有病的情况下,就应该体贴父亲及时兑现,不应以资金困难而伤了父亲的心。

②儿子应及时与父亲沟通。既然自己有承诺,自己资金运转还有困难,就应该及时与父亲沟通,以获得父亲的理解。

优秀例文一:

莫让老父流汗又流泪

父亲为讨薪把儿子告上法庭,这种事在现实社会中或许并不多见。因为中国几千年的伦理观念强调的是父慈子孝,即便是儿子耍无赖,做父亲的也只能以“家丑不外扬”为由而选择忍气吞声。事情走到这一步,完全是被儿子逼出来的。既然面馆能筹建连锁店,说明面馆生意不错,儿子并非没有钱,他只是不想兑现承诺,缺少的是一颗孝心。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孝亲敬老代代相传。羔羊有跪乳之恩,乌鸦尤有反哺之义,动物尚且如此,作为百灵之长的人类更应懂得对父母报以孝心,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老父没有在面馆干18年,做儿子的在父母年老、父亲疾病缠身之时,也应该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更不要说父亲讨要的仅仅是自己的薪酬。儿子这样做,于情于理都是说不通的。更何况,当下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既然父亲在儿子的面馆干了18年,儿子当初也承诺月薪3000元,那么,父亲的诉求也必将获得法律的支持。

或许父亲此会让儿子的颜面尽失,但这不能怪父亲,而是儿子不尽自己应尽之责造成的,在此,我们希望儿子能够幡然醒悟,尽快兑现父亲的57万,以免事态愈发严重,对待自己的父亲尚且如此,消费者怎么能够放心走进这家面馆,端起店里的面碗呢? 这件事对于社会,我觉得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父母应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现在虽说是一个文明社会,但子女不赡养父母,放任父母病老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父母不应碍着情面对子女忍气吞声,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时应该请求法律的保护,让自己过一个有尊严的晚年。二是子女应有孝心并且必须懂得如何尽孝。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孝道文化,子女应对父母尽孝的道理不言而喻。可是如何尽孝?实际上,尽孝不仅要求子女为父母提供物质的保障,还要予以父母精神上的满足。回到事件本身,儿子应按时给付父亲的工资,即便要谋求发展,也可以缓一缓。对簿公堂,那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莫让老父流汗又流泪! 名师点评:文章以“莫让老父流汗又流泪”为题,依据材料所陈述的父亲向儿子讨薪一事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切合题意。全文中心明确,论述以说理展开,层次清晰:开头通过对材料的分析,得出儿子的做法是缺乏孝心的结论:接着从情、理、法三个角度论述了儿子的行为失当,造成了今天的局面,奉劝儿子,该及时悟,以免产生对门身更不利的后果:最后从两个方面谈这一事件的社会意义。此外,本文语言平易朴实,表达的分寸感且富有思辨意义,是一篇不可多得的考场佳作。

优秀例文二:

“父亲向儿子讨薪”读懂利益诉求与情感需要

年近花甲的父亲,在儿子的面馆干了18年,儿子虽承诺月薪3000元,可这么多年从未支付过。谈钱伤感情,可疾病缠身的唐坤,不得不替自己的未来考虑,他将儿子告上法庭,讨薪57万。父亲向儿子讨薪的无奈之举,值得我们深思。

市场化、商品化进程的滚滚车轮,让一些传统观念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冲击。不论是“奶奶有偿带孙”,还是“父亲向儿子讨薪”,以情感和伦理为核心的传统家庭观念,与以权利和利益为核心的现代法理观念发生了激烈的摩擦与碰撞。曾经习以为常甚至理所当然的做法,遭遇了越来越多的观念冲突和价值分歧。

在传统观念里,父母关心子女、体谅子女、帮助子女不仅是一种情感义务,也是一种道德责任。父子关系作为一种血缘关系,是一种先天的社会联结纽带;然而,在经济因素不断嵌入日常生活的当下,父子之间也难免会存在着利益纠葛。父亲并非没有利益诉求,而是被湮没了,“开不了口”;想方设法避免直接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避免“谈钱伤感情”的尴尬与纠结,成为大多数“中国式父母”心照不宣、约定俗成的行为逻辑。

帮忙带孙子、替儿子打工,父母并没有帮扶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他们这样做既有情感的驱动,也有利益的考量。在居家养老模式下,父母对子女多一些关爱与付出,以期得到更多的回报与收益。换言之,父母与成年子女的社会互动通常不是明码标价的市场交易,而是夹杂利益与情感的社会交换。

儿子既承担了父母的日常开销,也支付了父亲摔伤的医药费,却遭遇了“父亲向儿子讨薪”,难免会在情感上和心理上难以接受。只不过,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刚性的法定义务,并不以父母对子女“究竟好不好”为前提条件;对父亲孝顺并不意味着儿子可以不支付父亲的劳动报酬,可以用情感关系来遮蔽利益关系。更进一步说,口头约定也是一种契约,“父亲向儿子讨薪”具备法律依据。 作为一种利益诉求,“父亲向儿子讨薪”也隐伏着一位老人“老无所依”的焦虑以及“落叶归根”的需要。为了更好地陪伴子女、支持子女,许多老人远离故乡,成为“老年漂”。不适应大城市生活的老人想回到老家,想让养老生活更有保障、更有安全感、更有品质,有错吗?如果儿子能够体贴一些、细腻一些、柔软一些,双方或许没有必要对簿公堂。

急剧的社会变迁,让传统的家庭关系逐渐发生改变,一些价值观念也要“与时俱进”地进行重塑与更新。只有读懂老年人的利益诉求与情感需要,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父亲向儿子讨薪”的痛苦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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