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汇报

2023-03-03

工作汇报是某岗位的员工向自己的上级进行工作完成情况报告的书面内容,它是职场人必须掌握的技能。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汇报》,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老旧小区整治工作汇报

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2020老旧小区环境整治

实施方案

2020年是我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全面攻坚之年,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系统文明创建工作落实,助力我市取得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最终胜利,现根据《2020年XXX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思路和要点》,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本宗旨,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严格落实“两个测评体系”内容标准,集中开展城区基础设施专项整治行动,倾力创造优美环境、优良秩序、优质服务,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文明新城。

二、整治目标

深入精准推进“创城”工作,着力解决阿拉尔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老旧小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不给“创城”留隐患。

三、整治范围

阿拉尔市城市范围内有物业服务企业的老旧小区内环境卫生。

四、整治步骤

(一)自查阶段(2020年4月底前完成)

组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住宅小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对照自查,建立整治清单,编制整治工作方案,形成任务、项目清单。

(二)整改阶段(2020年5月—2020年9月)

联合街道组织小区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创城任务指标,具体内容:

1、小区内业主委员会和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与属地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明确指标,落实责任。

2、由街道办事处招募志愿者,专门对小区创城责任主体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

3、要求街道办对辖区内社区创城总体工作做出计划和方案,拿出创城相关经费预算,报物管中心。方案计划要根据创城任务标准要求,具体到人何事,具体到所需要的费用预算,以及费用由谁来承担。达不到工作要求,没有完成任务,对责任主体如何追究,对责任主体进行罚款、通报批评等,直至解除合同。

4、物管中心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一道,对小区内基础设施和房屋本体存在问题进行统计,拿出具体解决办法,达到创城要求。

5、小区内涉法问题的处理,要求物业公司做好前期通知、劝阻、制止、上报工作。拒不执行整改的,上报属地街道和执法局处理。

6、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垃圾桶分类收集标识齐全,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桶的摆放位置按环卫处统一要求进行规划,定点设置。

(三)攻坚决胜阶段(2021年10月)

查漏补缺,以最高标准、最实作风,全力做好最终测评期间老旧小区环境卫生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

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狠抓落实,确保老旧小区环境整治工作按时高效完成。

(二)强化责任落实。

责任单位要根据整治任务要求,将整治工作细化到人,实行目标管理。做到层层有人抓,环环有人管。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整治工作严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城市管理局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周检查、月通报的考核制度。对工作推进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理想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局事业单位考核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四)加强协调配合,严明工作纪律。

加强与有关部门、

联系、沟通,及时向师市创城办上报创建工作中的难点、热

点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使整治工作形成相互支持、配合、

协同作战的良好局面。对在整治工作中因不作为和乱作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住宅小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

评估项目

(100分)

评估内容

责任单位

一、查宣传氛围

(20分)

1.小区内随机步行200米,能看到8处公益广告,有原创公益广告;必须有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如有陈旧或破损及时更换;(每少1处扣1分,无垃圾分类公益广告扣1分,陈旧或破损每处扣1分)

2.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精神文明创建宣传橱窗,内容及时更新;(无宣传橱窗扣2分,内容未及时更新扣1分)

3.社区办公场所、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住宅小区每一个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市民公约、社区居民公约(必须有垃圾分类内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市民公约或社区居民公约扣1分,社区居民公约无垃圾分类内容扣1分)

4.小区内每条道路、每块绿地上均设置有文明提示或温馨提示标志;(未在小区主要道路或主要绿地设置提示标志扣1分;未设置提示语扣1分)

5.设置健康教育栏,有控烟宣传内容,每两月更新一期。(无宣传橱窗扣1分,内容未及时更新扣1分)

各街道办事处

二、查环境卫生

(20分)

1.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乱扔垃圾、乱堆放、随地吐痰、乱晾晒等现象;(以1平方米为单位,发现卫生死角、垃圾、乱堆放、痰迹等每处扣1分,发现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车窗抛物等行为每例扣1分;乱晾晒每处扣1分;牛皮癣每张扣1分)

2.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分类收集,垃圾房、箱(桶)完好、整洁;(垃圾未分类收集每个扣1分,垃圾箱满溢每个扣2分,污损每个扣1分)

3.楼道内干净整洁,无乱堆放、乱涂写、乱张贴等现象;(以1平方米为单位,发现乱堆放、乱扔垃圾等每处扣1分,发现牛皮癣每张扣1分)

4.无饲养家禽,无敞放宠物。(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各街道办事处

三、查环境秩序

(20分)

1.无违章搭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等现象;(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2.无乱停车,无车辆压占绿化带、占用消防车通道、私设停车桩和随意占用公共车位的现象;(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3.无损坏花草树木、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躺卧公共座椅等现象;(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4.无私拉电线充电现象;(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5.规划非机动车、摩托车停车位。(不符合要求每例扣1分)

各街道办事处

第二篇:安徽省城市老旧小区整治实施办法

2016-06-12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要求,有序推进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改善老旧居住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从2016年起,分5年时间,对各地纳入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库中的5100个小区,150万户居民住户进行改造提升。2016年计划整治改造老旧小区总建筑面积1835万平方米,涉及项目小区660个、居民住户19.7万户。

二、实施内容

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按照基本型和提升型两类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型整治改造主要内容。改造水、电、气三表出户,确保水、电、气收费直收到户;疏通、翻建地下管网,修整、翻建小区道路;修整、规范杆管线设施;改造、复建停车设施,更新环卫设施。改造提升绿化,配套休闲设施,规范文化宣传设施。整修屋面,改造提升外观,整修楼道内墙、扶手、栏杆等。完善公建配套,改造提升配套用房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增设电子防护系统等技防设施,完善楼宇安全系统。疏通消防通道等。

(二)提升型整治改造主要内容。2016年,进行提升型改造试点,主要内容为:一是节能保温屋面、墙体改造,更换具有节能保温性能的门窗。二是居住小区道路、游园、公共场所增设无障碍通道等设施,住户楼栋增设电梯或坡道楼梯等“适老化”改造。

三、项目及资金管理要求

各地在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过程中,要建立健全政策机制、审核机制、实施机制、拨款机制、资金监管机制和验收机制等一揽子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一)明确政策机制。从2016年起,各地分5年时间,对纳入省级城市老旧小区项目库的5100个小区、150万户进行改造提升,省级给予适当奖补,范围不得突破。项目重点支持老旧小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老楼危房加固改造、老楼节能改造、“适老化”改造等方面。

(二)加强项目审核。各地要建立项目审核机制,年初各市县从省级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库中确定当年整治改造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入库情况等进行审核确认后上报,省级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计划进行复核,确认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三)严格项目实施。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坚持以块为主、块抓条保的推进实施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完善项目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或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概算,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论证及批复。要规范招标采购、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程序,加强施工过程监督和跟踪审计,落实市场主体责任,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居民群众的积极性,确保工程质量。各地要有计划地确定一批基本型、提升型整治改造示范项目,不断总结经验,扩大推广。老旧小区改造整治项目原则上应在每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任务,省级在年底前完成验收考核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拨款程序。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后,省级按照任务量等因素预下达奖补资金,并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省级奖补资金进行清算。对于各地根据情况提前实施的项目库中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省级奖补资金在次年拨付。各地要建立拨款机制,明确资金拨付程序和依据,根据项目进展及验收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五)加强资金监管。各地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专款专用。省级奖补资金要全部用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支出,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六)规范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建立健全验收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和步骤规范组织开展工程验收,注重发挥街道、社区、小区居民的积极性,促进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四、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各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健全机制,切实承担起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规范建设管理程序,强化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参建单位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政府补助资金,加强对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使用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推进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提升工作。各街道、社区居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提升工作顺利推进。

(二)实行目标管理,提高改造绩效。老旧居住小区整治改造坚持“统一组织、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加强目标管理、计划管理,积极创新招标采购、过程监管模式,严格实施过程的监督评估,确保取得实效。

(三)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任务完成。城市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以市、县投入为主,省级给予适当奖补,每年安排2亿元奖补资金。市、县政府要通过财政投资、水电气和通信等专营单位设施改造资金等多渠道筹集整治改造资金,积极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和信贷支持。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改造成果。加强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提升后续管理,引入物业服务企业促进小区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提升的重要意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大力营造改造提升方案群众支持、过程群众参与、成果共同维护的良好局面。

第三篇:珠海市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珠海市老旧小区更新实施办法(试行)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适应现代化宜居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需要,推进本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创造整洁、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的老旧小区更新活动。

第三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竣工时间在20年以上(含本数)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住宅建筑区:

(一)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和环境设施亟需改善的;

(二)建筑质量较差,存在房屋安全隐患的;

(三)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市貌的。

第四条【概念】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更新是指由相关主体按照规定程序对老旧小区基础设施、环境配套设施和建筑物进行综合整治、改建或拆建。

第五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政府引导、业主参与的原则。应当发挥政府指导、统筹的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实现业主自主决策、自我管理。 第六条【原则】老旧小区更新遵循综合整治为主、拆除复建为辅的原则。应当以节能环保为宗旨,主要通过综合整治全面提升老旧小区宜居水平,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老旧小区不得拆除复建。

第七条【原则】 老旧小区更新遵循费用各担,责任各负的原则。属地政府、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和业主根据综合整治、拆除复建的不同情况各自负担费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更新目标】 老旧小区更新应按照“美化、亮化、绿化、整洁、通畅、平安”的宜居要求,实现“配套服务设施齐备,通信安防技术健全,维修养护管理到位”的目标。

第九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当以更新单元为单位,科学制定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基建管理,统一开展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

第十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纳入政府计划管理,优先对业主意愿强烈且条件成熟、建筑质量及配套设施较差或位于重要景观地段的老旧小区实施更新。

第十一条【更新要求】 老旧小区更新应建立长效机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会同各镇(街)推动老旧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发挥业主主导作用,完善专业化物业管理,确保老旧小区管理进入良性循环轨道。 第十二条【改建、加建】 老旧小区更新中需要进行改建、加建的,应当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历史文物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和历史建筑等应当按相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统筹、协调、监督全市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属地政府是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综合整治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拆除复建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按本办法第三章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各镇(街)负责指导本辖区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开展业主的宣传发动、意愿征询、资金筹措、协助施工等工作,依法履行业主自治责任。

第十五条【部门职责】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建设、物业管理、公安、消防、市政园林、城管、水务、燃气、路灯、供电、电视、通讯网络、城建档案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旧小区更新工作。

老旧小区更新过程中涉及到的审批事项,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受理审批。

第二章 综合整治

第一节 综合整治内容

第十六条【整治内容】 综合整治的内容包括管线设施整治、环境设施整治、房屋修缮等内容。

第十七条【确定整治内容】 业主或属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要求,根据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综合整治具体项目内容。

第十八条【管线设施】 管线设施整治的内容:

(一)建设、更新小区管线综合沟和雨污水管道,实施雨污分流、增设隔油设备、污水检测井、化粪池及配套管线。

(二)实施水、电、气一户一表改造,建设、更新供水设施及整合区域二次加压泵站。

(三)建设、更新供配电设施,架空线应敷入小区管线综合沟。

(四)增设室外燃气调压柜、实施燃气管道入户、光纤宽带入户以及4G覆盖建设。

(五)实施地下管线普查测绘。

第十九条【环境配套设施】 环境配套设施整治的内容:

(一)增设、维修小区围墙、栅栏及治安门岗设施,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能够实行全封闭管理的,尽量实行全封闭管理。

(二)新建、整修小区道路,按规范明确标识消防通道、停车泊位及相关设施,推行规范、智能停车管理。

(三)整修完善小区绿化景点及休闲、健身场所,清理地面、墙体及各种设施上的污迹。

(四)增设、更新小区照明设施、消防设施、井盖、邮箱、垃圾收集设施、休闲座椅、交通护栏、交通指示标志、宣传栏等设备设施。

(五)拆除小区内违法建筑、设施,恢复建筑原貌和原有规划功能。

(六)建设、更新小区公共厕所,清理小区物业服务、医疗服务、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明晰产权和使用权。

(七)根据小区服务与管理的需要,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加建、回购必要的配套设施。其中,由政府出资建设的社区服务用房,产权属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且不得转让,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八)需拆除单车房的,可由相关部门确认权益后进行。 第二十条【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的内容:

(一)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加固处理。

(二)屋面维修:维修、更新屋面防水层、隔热板、屋顶水箱、管线检查井(箱)。

(三)外墙更新:清洗、修补外墙并与区域色彩风格相协调;统一雨棚、空调室外机的摆放位置及形式。

(四)楼道整治:整修楼道内墙、栏杆扶手、楼道窗、台阶、散水坡;设置、更换楼道防盗门并安装符合公安技术规范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等安防系统、楼宇对讲、信报箱、楼道公共消防设施、楼道节能灯具;规范线路布局。

第二十一条【重点街区整治】 临街老旧小区整治应当注重优化外部空间和环境,保持区域风格整体协调。

重点街区整治应当重点整治建筑外立面门窗、屋顶、墙面及装饰构件,需设置沿街招牌、广告应统一规划。

第二十二条【增设内容】 业主可以根据需要增设以下项目并承担相应费用: (一)自动消防报警设施和燃气报警设备。 (二)实施建筑节能改造。 (三)按照相关规定增设电梯。

(四)对小区共有部位进行商业化改造,但需明确管理责任和利益分配机制。

(五)其他。

第二节 综合整治资金

第二十三条【资金管理】 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属地政府应组织安排开立综合整治资金管理专用账户,加强监管,专项用于核算综合整治支出。

第二十四条【承担方式】 综合整治项目所需资金采用属地政府、管线运营单位和业主各自承担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政府承担费用】 属地政府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费用: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承担小区管线综合沟、雨污水管线和环卫设施更新整治费用;

(二)编制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工程概预算等所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政府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管线单位承担费用】 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各自承担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小区公共部位自来水、供电、燃气、消防、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的整治费用。

第二十七条【业主承担费用】 业主应当承担以下综合整治费用:

(一)除第二十六条规定外,依据本办法第十

九、二十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房屋修缮整治内容所产生的费用;

(二)水表、电表表后设施,燃气立管、入户管、燃气表及户内燃气灶,热水器等设施整治所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应由业主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政府补贴及退出】 属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十九条规定的环境配套设施整治费用进行财政补贴。

为建立良性物业管理机制,属地政府应逐步退出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属地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政府承担费用的其他情形】 属地政府因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决定对老旧小区的建筑外立面、屋面进行整治更新的,应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专有维修资金】 业主需要对小区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整治的,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由专有部分业主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业主资金分摊】 每户业主应承担的费用按照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份额分摊。实际投入资金与概算有出入的则多退少补。

第三十二条【业主资金缴纳方式】 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向业主逐一收取统一缴入专用账户或由业主自行存入专用账户。 第三十三条【业主资金缴纳义务】 业主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15日内缴交相应费用,不得以放弃使用等为由拒不承担费用。

第三十四条【业主缴纳资金来源】 业主承担的综合整治资金(不包含业主专有部分的整治资金),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政府扶助】 属地政府应当对持有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孤寡老年户承担的综合整治费用予以补贴。

第三十六条【政府补贴管理】 属地政府承担的综合整治补贴资金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中解决,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查和资金审核制度。

第三十七条【其他资金筹集方式】 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以通过对口帮扶、赞助、捐赠等方式筹集综合整治资金。

第三十八条【维护管养费用】 综合整治验收后,老旧小区的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建筑的维护管养费用由小区业主共同承担。

第三节 综合整治实施

第三十九条【计划管理】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应当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计划的指导下,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实施计划报批后实施。

第四十条【制定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各镇政府(街道办)制定的下一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计划进行汇总,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第四十一条【业主自愿】 老旧小区业主需要实施综合整治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就整治模式、基本内容和资金承担方式等书面征询业主意愿,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方可向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综合整治申请。

第四十二条【政府选定】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等实际需要也可以直接选定老旧小区纳入项目计划,但涉及需业主出资的项目应征询业主意见。

第四十三条【申请资料】 业主委员会申请综合整治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老旧小区的相关证明资料;

(二)业主意愿情况证明资料;

(三)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承担方式等基本内容;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四十四条【综合整治的组织】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应在综合整治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开展综合整治的相关工作。

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成立临时业主自治组织或由居委会依相关规定代表业主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审核】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对综合整治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业主意愿比例、整治更新的必要性、资金投入计划等因素决定是否纳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六条【计划批复及公示】 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当年年底书面通知已纳入计划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管线运营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纳入计划情况在小区现场进行公示。 第四十七条【房屋安全普查】 已纳入项目计划的老旧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在综合整治前组织对房屋安全进行全面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综合整治或拆除重建。

涉及地质灾害方面的处理整治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组织宣传动员】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在综合整治实施前组织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

第四十九条【组织开展】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成立专项项目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统一委托规划、设计等专业机构,征求相关管线运营单位意见后编制小区更新单元规划和工程概预算,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报批。

第五十条【实施计划内容】 更新单元规划、工程概预算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组织编制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实施计划,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实施主体;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规划设计方案;

(五)工程内容及进度安排;

(六)资金筹措方式;

(七)施工单位确定方式;

(八)管线运营管理单位承诺函;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征询意见】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计划应当征询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的意见。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在收到征询意见之日起20日内给予答复。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答复意见对实施计划进行修改完善,不能采纳的意见,应当与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协商处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落实资金】 实施计划确定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按照本办法落实政府补贴的综合整治资金。

第五十三条【实施计划报批】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将综合整治实施计划报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后,由属地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组织实施】

综合整治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当根据计划组织、监督业主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综合整治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业主配合】 业主应当在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方便,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不得无故阻挠和妨碍。

第五十六条【后续管养】 综合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管线综合沟移交属地政府指定的专业公司进行管养,其他设施移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辖区居委会。

第五十七条【后续管理】 老旧小区实施综合整治后,各管线运营管理单位在敷设管线时应将管线规整到管线综合沟内,不得架空布置。 第五十八条【归档】 综合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后,相关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资料及地下管线普查测绘成果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三章 拆除复建

第五十九条【拆除复建的条件】 老旧小区竣工时间超过25年或竣工时间未超过25年但是存在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或基础设施严重落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方可申请拆除复建。

已按本办法完成了综合整治更新的老旧小区在综合整治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拆除复建。

第六十条【基本原则】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遵循“业主自愿、自主决策、自筹资金、委托代建”的原则。

第六十一条【基本要求】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并由业主自行承担复建费用。

第六十二条【复建主体】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主体为全体业主,由业主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法人单位作为开发代建单位,也可以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形成单一主体,由市场单一主体作为开发代建单位。

第六十三条【保障机制】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以开发代建单位名义办理相关建设手续,项目用地不得抵押、转让。 属地区政府应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保障开发代建单位开发建设业主回迁安置房。

第六十四条【规划方案申报】 复建规划方案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后方可申报。复建规划方案应满足《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相关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筹资方式】 业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复建资金:

(一)业主共同出资;

(二)业主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六十六条【房屋合法性认定】 老旧小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或相关部门确权认定的面积为准。

第六十七条【新增计容比例】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新增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有拆除合法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用于电梯等功能性配套设施部分不得低于新增计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且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当配建社区服务用房,可视情况配建适当比例的邻里中心、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 第六十八条【地下空间使用】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应在保证周边现有建筑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地上(下)空间资源,鼓励建设立体智能停车设施。

第六十九条【土地政策】 老旧小区拆除复建须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协议,土地使用年限重新起算。不改变原土地使用功能的不计收地价,如改变使用功能则应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地价。

第七十条【整合重建】 竣工时间不超过25年的老旧小区,因城市规划的需要,与相邻待开发的城市更新项目整合更有利于城市景观和风貌的,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纳入该城市更新项目更新单元规划合并研究,一并拆除重建。但该老旧小区用地面积不计入《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的更新项目用地规模。

第七十一条【独立式住宅】 独立式住宅拆建可按照《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执行,若需按照本章规定拆除复建的,只能建设多、高层单元住宅,并需满足《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危房处理】 被依法鉴定为危房需要拆除的单栋建筑物,按照《珠海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其他情形】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旧小区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其他】 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老旧小区拆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法律责任】 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交综合整治更新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缴并可以在小区范围内进行公示督促,仍不缴纳的,相关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十六条【规定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整治更新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严禁事项】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不适用范围】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有农场危旧房改造。

第七十九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属地政府”是指本市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理委员会。

第八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专有部分”是指属于业主独立所有,由业主独立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物业。

第八十一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第五十九条 “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是指房屋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

第八十二条【其他情形】 属地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第八十三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2‟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本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领导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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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改善老旧住宅小区居住环境,提高群众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北京市“十二五”时期首都城乡环境建设规划纲要‣、•北京市房屋抗震节能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北京市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海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以实现“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

一、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深入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着力维护居民生命安全,着力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着力营造宜居生态环境,为建设宜居平安海淀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

统筹部署和规划改造方案,集中精力分阶段实施,重点改造大街两侧、社会影响较大的小区,改造安全隐患严重、弱势群体聚集区域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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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统筹兼顾,综合改造

暂停老旧小区正在进行的专项改造,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台账,统筹抗震加固、简易楼、节能及热计量、供热、用电、供水、雨污水等改造内容,实行综合改造,以减少入户次数,降低改造扰民影响。

(三)严格标准,构筑精品

制定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流程、改造路线、技术标准,并按照综合整治内容分类分项制定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加强工程监管,严把设计、质量关,严格验收条件。

(四)以人为本,遵从民愿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采取产权单位或居民申请制,充分尊重广大业主的改造意愿,通过政策引导、宣传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产权单位、物业公司、居委会、业主委员会作用,调动业主积极性,与业主签订综合整治自愿协议,避免粗暴强行改造,造成社会不稳定。

三、组织保障

(一)成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区长任组长,主管城建、城管、街道、镇、维稳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规划海淀分局、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交通委)、区农委、区社会办、区维稳办、区信访办、区房管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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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城管监察大队、海淀交通支队、公安海淀分局、海淀消防支队、区政府督查室、区残联、区环卫中心、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各街镇,邮政、电力、电信、燃气、自来水、排水、热力、有线电视等单位。

(二)成立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和分指挥部

参照2008奥运环境整治模式,成立“海淀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协调指挥部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专人到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负责综合整治工作的全面指挥)。

指挥部副总指挥:区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负责综合整治项目立项、评估等工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副主任(负责非节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综合整治工作统筹协调等工作);区市政市容委主管副主任(负责综合整治项目公共设施及环境整治等工作);规划海淀分局主管副局长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委员(负责简易楼改造等工作);区房管局主管副局长(负责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等工作);区财政局主管副局长(负责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

1.综合组(负责会务、文件收发、统计、信息报送及统筹协调各组之间工作)。组长单位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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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区房管局。

2.计划组(负责调查、鉴定检测、编制总体及工作计划)。组长单位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房管局。

3.工程前期组(负责勘察设计、资金测算、立项、招标等相关手续办理)。组长单位为规划海淀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海淀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

4.工程指导组(负责工程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及工程资料管理)。组长单位为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

5.宣传维稳组(负责信息搜集、宣传报道、维稳工作)。组长单位为区委宣传部、区维稳办、区信访办。

6.政策研究组(负责研究整治后的运营管理政策)。组长单位为区房管局、区市政市容委。

7.资金管理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资金筹措、拨付及监督管理)。组长单位为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8.督察组(负责对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行政监察)。组长单位为区政府督查室、区监察局。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主体为各街镇和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各街镇和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要设立分指挥部,由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责指挥,抽调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专业公司与各分指挥部对接,协助开展综合整治。综合整治任务一旦确定,参照市里模式,由区政府与各街镇及区房屋土地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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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心签订责任书。

四、职责分工

(一)综合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市、区政府要求,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听取综合整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关于综合整治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问题。

(二)综合整治指挥部

负责指挥调度我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日常工作,制定综合整治工作流程、改造路线、技术标准、规范,对综合整治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协调各街镇和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把握工程进展,确保工程质量,组织改造工程检查验收等。

(三)各街镇及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分指挥部 负责在区综合整治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制定本指挥部辖区工作方案,具体组织落实辖区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调查摸底工作。积极做好综合整治工作的日常宣传和辖区居民的动员、维稳工作,确保综合整治工作落实。

(四)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综合整治项目概算进行核定,将项目纳入政府投资建设方案。建立便捷的立项程序。

(五)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区级资金,并协助市级补助资金对口责任单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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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制定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六)规划海淀分局

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综合整治工程规划审批手续,并对设计方案和审批内容进行监督。

(七)国土资源海淀分局

负责综合整治工程涉及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手续办理工作。

(八)区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对综合整治工程的检测、鉴定、施工、监理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九)区城管监察大队

负责制定老旧小区违章建筑拆除方案,开展违法建设整治工作。

(十)海淀消防支队

负责对老旧小区改造中涉及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改造工作,依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范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区残联

负责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中涉及到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制定相关标准。

(十二)其他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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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做好本单位正在进行的老旧小区改造数据梳理和移交工作;配合开展职权范围内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其他相关工作。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抗震加固改造

对全区1980年以前建成抗震防灾能力差的、具有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进行抗震加固,在进行抗震加固同时进行节能、热计量改造、平改坡,视情对室内外管线进行改造。

(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对全区1980-1990年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外墙、屋面、外窗、单元门和热计量改造。视情对室内外管线进行改造。

(三)简易楼改造

对全区抗震等级低、配套设施简陋、居住环境差的简易楼进行全面改造。

(四)环境整治

按照•2011年北京市老旧小区平房区环境整治工作意见‣要求,主要包括:

1.美化建筑立面。依据•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要求,清洗粉饰建筑楼(墙)体外立面,清除屋顶积存物,清除门窗不干胶贴字,及时清理小广告。

2.拆除私搭乱建。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临建;拆除破旧建筑;拆除废弃线网、废弃线杆、废弃烟囱;规范广告牌匾。

3.补建绿化植被。应在绿地中留有适当供市民活动的场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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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绿化欠完整、树木缺株的要补植;绿化以人为本,不阻挡行人通行,可进入绿地设臵齐备完好;做好拆除后的环境建设,对裸露土地及时进行绿化。

4.清理乱堆物料。清理大件废弃物及房上杂物、清理卫生死角等;清理清运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楼道(街道)、休闲场所、道路等公共区域环境整洁,无积存垃圾、无乱堆物料、无设施破损。

5.改造老旧管线。对老旧管线进行改造,原则上应先地下后地上;完善雨污水管线,改善路面排水设施;各种井盖、雨蓖应当与路面齐平、保持完好。

6.完善公共设施。修整破损道路,保持道路畅通;翻修自行车棚,根据小区、平房区内及周边地区条件,合理设臵机动车停车位;完善无障碍设施;完善公共照明等市政设施;增补必要的消防设施。

(五)老旧供热管网设施改造

按照•北京市老旧供热管网设施改造方案‣要求,老旧小区供热管网设施改造内容包括:

1.供热设施改造:大型区域锅炉房的供热系统、配电系统、水处理及环保系统的更新改造;热力站更新换热器、水泵、阀门、管道、过滤器、仪表等设备,补水系统及附件保温改造,加装控制系统(如气候补偿器)、流量或压力平衡设备、计量表、调速泵等节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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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热管网改造:在管网更新项目中要改变敷设方式、重新敷设更换新管网、加装平衡阀及楼栋热量表;在管网改造项目中,更换保温、补偿器及阀门等设备、加装平衡阀及楼栋热量表。

3.户内采暖系统改造:更新采暖设备、用户直管改跨越管,加装温控阀,使户内采暖系统具备温度调控条件。

(六)电网配电设施改造

主要对老旧小区电网中直接为居民住宅供电的配电室、变压器、开关柜、线路及电表计量装臵等配电设施进行改造,部分楼房需要同步实施楼内线改造。

(七)其他

应业主单位申请,对部分有条件的老旧小区进行停车楼建设、更新补建信报箱、加装无障碍设施和电梯等。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

1.召开全区动员大会,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2011年12月下旬召开全区动员大会,部署工作,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当作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定位要高,要求要严,责任要明,工作要细,思想要稳。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手段,加大舆论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让全区人民和驻区单位充分了解综合整治的意义和好处,积极配合支持工作。

2.组建工作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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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老旧小区既有专项改造内容繁杂、进度不一,为了便于统筹安排,从2011年12月下旬至2012年1月上旬,由区综合整治指挥部组织各分指挥部,进行全区老旧小区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研究政策。按老旧小区名称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根据综合整治任务量拟定总体和工作计划、测算改造费用、编制实施方案。

3.下发工作任务,制定属地工作方案

在做好调查研究基础上,以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名义制定各任务书,下发到街道、镇和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并由区政府与各街道、镇及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签订责任书。2012年2月上旬,各街道、镇及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根据辖区内老旧小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和维稳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分指挥部负责统筹组织辖区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市、区政府直接投资的项目,实施主体为各街道、镇和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产权清晰,且产权单位有出资改造意愿的项目,实施主体为产权单位,由产权单位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产权单位按要求改造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政府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优先选取大街两侧、社会影响大、安全隐患重的小区进行综合整治,改善小区环境。要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树立一批综合整治典型,积极推动我区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的全面实施。力争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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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时间把辖区内老旧小区全部改造完毕。

(三)总结验收阶段

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对照工作台账和任务指标,对街道、镇、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过程中可邀请相关专家和被改造小区居民代表参加。对于未完成综合整治任务或改造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限期整改。将综合整治阶段性成果及时上报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市主管部门,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长效机制。

七、工作机制措施

(一)综合协调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完善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加大协调力度,促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开展;重大问题通过集体研究决定,提高综合整治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区综合整治指挥部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工程进度质量调度例会,各分指挥部对辖区内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整体情况进行汇报,对于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由区综合整治指挥部进行协调推进,并及时向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和市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二)工程监管机制

建立工程监管机制,加强对改造项目的跟踪与管控,严格履行项目申报、审批等手续,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加大资金使用和项目监管力度,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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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理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按时完工。鼓励国有施工企业讲政治、重民生,积极参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

(三)宣传维稳机制

区综合整治指挥部和各分指挥部以及各产权单位,要以维护社会稳定、争取居民配合为目标,对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开展全面宣传,重点突出综合整治前的舆论引导、改造过程中的阶段报道和改造后工作成效,并加强信息报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综合整治舆论氛围。

(四)长效管理机制

区综合整治指挥部要组织研究改造后小区电力设施、供热管网设施、新增电梯、新增停车位等资产的归属和运行管理办法,并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职责,确保综合整治成果,将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成为得民心、见长效的民生工程。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单位要把老旧小区综合整治作为改善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选派精干人员充实综合整治指挥部力量,深入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并逐步形成以区综合整治领导小组为决策主体,指挥部为管理主体,街道、镇、房地中心及产权单位为实施主体,社区积极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

(二)积极稳妥,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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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涉及结构、墙体、屋面、门窗、供热、用电、管道等多个方面,会给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不便,难免出现居民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各街道、镇、房地中心及产权单位要认真制定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和应急工作机制,妥善处理综合整治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确保综合整治过程中的和谐稳定。

(三)细化方案,保障进度

由于小区改造内容不尽相同,每项改造工作时间要求不一,各街道、镇、房地中心及产权单位要根据每个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对每一个老旧小区、每一项改造内容制定工期表,明确目标、严把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主题词:城乡建设

老旧小区△

方案

通知

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2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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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东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试行)

总 则

1.1 为切实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和水平,改善群众居住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5〕5号)、《关于做好2016—2020年全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全省老旧住宅小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及相关工作的通知》(鲁建发〔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东省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老旧住宅小区,是指城镇和工矿区中1995年前建成投入使用、配套设施较差、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组团、楼院),小区须位于城镇建成区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为多层以上楼房,且主体建筑基本完好(不含危旧房),未列入未来10年内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计划。 1.3 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应遵循以下原则: 1.3.1 政府主导、业主参与、社会支持、企业介入的原则。各级政府是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对整治改造工作负总责,按照市级统筹、区县组织、街办实施的工作机制,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需求,“改不改”“怎么改”由居民说了算。按照财政补贴、原产权单位分担、专营单位投资、业主适当承担的方式,筹集改造费用。发动社会资金积极资助,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扶持,各类专营单位承担相应任务,扎实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

1.3.2 统一规划、同步改造、保证质量、便民利民的原则。要按照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招标管理、统一质监监理、统一验收交付的方式,降低管理成本,科学组织实施。同步实施拆违治乱,同步实施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同步实施地下与地上设施改造,同步交付使用。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小区整体品质。解决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1.3.3 因地制宜、阳光透明、完善机制、督导考核的原则。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要实事求是、科学评估,尊重小区自然条件,突出自身特点。改造内容、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内容都要公开公示,审计部门及时跟踪审计,实现全程阳光透明。着眼长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物业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建立督导、检查、考核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不力的及时问责。

2 整治改造内容 2.1 安防设施

2.1.1 提升小区出入口形象。根据小区实际,在不影响城市交通路网布局的前提下,可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大门,增设小区门卫值班室,安装车辆道闸等出入管理系统,增加居民安全感。

2.1.2 完善小区监控系统。小区主要出入口、主要路段、节点均应设置监控探头,有条件的小区宜实行无死角监控。监控探头所在位置应视野开阔、无明显障碍物或眩光光源,保证成像清晰。

2.1.3 维修或安装楼宇单元防盗门。除已有单元防盗门且质量较好的可不予更换外,其它情况应予以安装或更换新门。新装单元防盗门外观简洁大方,安装牢固安全,开启方便顺畅。

2.2 环卫消防设施 2.2.1 取消楼体垃圾道,按标准配建垃圾收集点,设置密封式垃圾桶(箱)。环卫设施齐全,垃圾收集容器定点设置并完好、整洁。垃圾应日产日清,无垃圾死角。

2.2.2 清理乱搭乱建,清理楼宇间和楼道内乱堆杂物。应做到小区内无新增违章建筑,既有违章建筑得到依法处理,楼宇间和楼道内无乱堆杂物。

2.2.3 清理疏通消防通道,确保防火间距和疏散楼梯间有效疏散宽度要求。

2.2.4 按照居住小区消防规范要求,完善消防配套设施。

2.3 环境设施

2.3.1 对小区道路实施硬化、修复或重建,建立、完善小区车行、人行道路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可设置盲道。

2.3.2 整治完善院落绿化,适当增加居民活动空间,增补健身器材。应做到绿化整体布局合理,乔灌花草配置得当,视觉效果良好。

2.3.3 全面清理占用道路、绿地停车。合理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最大限度满足居民停车需求。明确机动车辆停放区域,统一管理停车,停车标识规范,车辆停放有序。确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域,非机动车应有序停放。 2.3.4 优化小区交通流线,规范行车秩序,畅通小区交通“微循环”。小区内设置车辆行驶标示牌和标线。

2.3.5 补齐小区楼牌、门牌,增设小区文化宣传栏。小区楼牌、门牌应准确清晰,便于查找。宣传栏应设置在小区主要出入口、集中活动场地等处,便于群众浏览。

2.3.6 完善小区照明系统,补齐路灯、楼道灯。从小区大门至任一单元入口及公共活动场地均应有路灯照明,所有住宅楼每层均应设置楼道灯。

2.3.7 全面整治、维修小区围墙。改造后的围墙应协调顺畅、安全稳固、功能完整、整洁美观。

2.3.8 整修楼宇外墙、楼宇公共部位内墙与顶棚。小区楼宇外立面整洁,饰面美观,体现小区特色。公共部位内墙与顶棚平整洁净,饰面颜色宜以浅色、亮色为主,侧墙宜做耐污墙裙。

2.3.9 维修楼宇单元入口台阶、坡道,使其结构稳固安全、外观整洁完整、尺度规范舒适、方便居民使用。条件具备的,应建设无障碍坡道。

2.3.10 修缮楼宇公共部位窗户。通过维修或更换,改造后的窗户应安装牢固无缺失,窗体完整无变形,开启灵活、关闭严密。窗框应与洞口边缘连接紧密、抹灰平整,不得堵塞窗底泄水孔。 2.3.11 整修公共楼梯踏步和扶手,确保楼梯踏步及扶手安全稳固、构件完备、外观整洁。

2.3.12 修缮雨水管、雨棚、散水等建筑构配件。通过维修或更换破损雨水管,整修破损雨棚、散水等,使其满足建筑功能要求。

2.4

基础设施

2.4.1 对雨水、污水管道以及化粪池进行全面的疏通清淤,接入城市雨污主管网。对破损及淤堵管段进行重点检查,更换或重建局部管道和检查井、井盖。新建或重建道路时,应分别建设雨水和污水管道系统,实现雨污分流。

2.4.2 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整治更新供水、供热、供气管道及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电气线路。架空的管线能埋地的,应进行埋地;不能埋地的管线应由相应的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梳理归整。

2.4.3 入户端口以外的通信、有线电视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营单位规范管理,供电、供水、供气设施设备全部实现由专业经营单位“一户一表”管理到户,新配集中供热设施或进行供热改造的由供热单位按“一户一表”管理到户。对老化、破损、跑漏的管道及电气线路应予以更换。 2.4.4 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完成后,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牵头,有关部门、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与,与老旧小区其它改造工程同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的,由驻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驻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小区居民会议表决。表决通过后,将入户端口以外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产权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并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今后的维修、养护和更新等工作。

2.5 便民设施

2.5.1 室外合理集中配置体育健身设施,满足小区居民基本生活要求。通过绿化等隔离设施,避免健身锻炼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2.5.2 整治室外便民商业摊点,规范商业牌匾。小区内商业摊点应规范经营,商业牌匾应与小区整体环境协调统一。

2.5.3 在小区主要部位和公共活动区域完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人群使用。 2.5.4 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可采用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方式提供社区党建活动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满足基本的管理使用需求。

3 物业管理

3.1 整治改造完成后,落实物业管理措施,巩固整治成果,防止先改后乱。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全面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模式。

3.2 本着“先易后难、统筹兼顾、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原则,市、县(市、区)要择优选定骨干物业企业,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物业企业接管老旧小区后,采取“先期介入、先行接管、先行服务,分期分层次整治改造”的办法,先配套安保、环卫设施,开展卫生保洁、秩序维护、门卫执勤等简易物业服务,再配合所在街道或社区进行整治改造。

3.3 各地根据实际,也可采取先整治改造、后物业接管的方式,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暂时实行准物业管理(保安、保洁)。

3.4 对承担老旧小区服务任务的物业企业给予经营激励政策。

3.4.1 规模经营激励:以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辖区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整体打包,确定1家骨干物业企业接管,使其通过规模化经营降低成本。

3.4.2 特许经营激励: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含市政道路和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的广告发布权、便民服务亭设置和经营权、停车收费权、快件智能存储柜(物流自提设施)场地租赁收费权等,一并赋予相关物业企业,弥补其物业收费不足。

3.4.3 拓展经营激励:允许物业企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围绕物业服务,自主开展家政、维修、安装、代买代卖、老人陪护、小饭桌等便民服务。

3.4.4 后续经营激励:对自愿接管老旧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3年期限以上的骨干物业企业,在今后参与物业项目投标时其评标总分自动上浮10%。

4 组织实施

4.1 前期调查。由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需要整治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前期现场调查,充分征询改造小区居民意见建议,提出整治改造初步方案,包括整治改造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等事项,并进行公示。

4.2 审核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城管(市政)、环保部门对整治改造方案进行联合审查通过后,即可组织实施。

4.3 项目设计。确定设计单位,充分征询改造区域居民意见,进行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对影响主体结构和抗震安全的改造设计须经施工图审查。

4.4 汇总上报。各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牵头单位汇总本市项目,报经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房管)盖章确认的项目清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汇总统计后,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文件联合公布本的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

4.5 简化招标。鉴于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规模小、分布散、工程情况复杂多变,为缩短项目准备时间和建设周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小区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各市、县(市、区)可由牵头部门组织或会同相关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合理划分改造区域或项目捆绑、打包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也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依法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

4.6 协调同步。专业经营单位依照整治改造方案进行专营设施改造升级方案设计和施工计划、资金计划编制,确保各项手续协同审批,各分部项目同步施工、同步完成改造。

4.7 项目监管。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并委托工程监理,落实安全监督、质量监督。

4.8 竣工验收。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街道办事处、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 扶持政策

5.1 加大政府投入。2017—2020年,省、市、县(市、区)财政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老旧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安全防控系统建设和建筑节能改造。

5.2 给予财政补助。2017—2020年,市、县(市、区)财政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2-0.4元的标准,对接管老旧小区的骨干物业企业给予专项补助。各市、县(市、区)的补助标准,由当地政府据实核定。

5.3 科学合理定价。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老旧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5.4 对承担老旧小区服务任务的物业企业实行经营激励。

5.5 加大资金扶持。对于累计接管老旧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骨干物业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5.5.1 将符合条件的骨干物业企业研发或承担的“互联网+”、物联网、数字物业等创新型项目,纳入山东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引导基金项目库,鼓励参股基金加大支持力度。

5.5.2 鼓励各市将骨干物业企业接管的5万平方米以上的连片老旧小区物业服务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推荐项目库。

5.6 开展法规宣传。广泛宣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双方严格执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共同做好物业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5.7 鼓励单位分担。供电、通信、广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有关部门,将相关老旧小区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给排水、供气、供暖等线路和设施的改造、迁移,优先列入本单位、本系统工程计划,相应安排专项资金,按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工作进度同步完成改造或迁移任务。与老旧住宅小区的原产权单位沟通协调,根据有关规定,分担部分整治改造费用。

5.8 吸引社会资助。统筹养老、文教、体育等事业发展资金,积极支持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公共活动场所等社会公益项目的建设运营;号召当地大中型企业资助,支持老旧小区设施改造、物业管理和社会公益项目。各市、各企业要尽快研究制定盘活老旧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法,按规定和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5.9 加强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照鲁民〔2014〕83号文件要求,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暂由社区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各级审计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老旧小区整治改造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提高改造资金使用绩效。

6 附 则

6.1 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居民意愿,结合小区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增加改造内容,选择建筑节能、海绵城市、养老设施、教育设施、“平改坡”、充电桩、光纤到户、多表合一采集等事项进行改造。有条件的城市对具备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可同步进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标准规定。

6.2 1996年至2000年建成投入使用、各类配套设施较差、居民群众整治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可参照本《导则》的有关规定。

6.3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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