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2023-02-27

第一篇: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东莞市控制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进一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建筑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超出国家规定的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现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条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是对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有权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现场监测、检查,被监测、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监测人员在进行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作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并使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第七条建筑施工中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建筑施工单位交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排污费纳入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单位未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擅自施工造成噪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超标准排污费,不得纳入建设成本。

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管理,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建委、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实施。

第八条凡在建筑施工中使用挖掘机、锤机、钻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卷扬机、界石机等机械设备,其排放噪声可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的,应当在市建委办理《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前,向市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说明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及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外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

本办法发布前已施工但尚未竣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申报登记手续。

第九条除紧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北京时间12时到14时)和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翌日6时)在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打桩、洗石、搅拌等影响居民休息的强噪声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限制时间内连续施工作业的,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领取《东莞市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特许证》,方能施工作业。

第十条对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环保部门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根据不同情况,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在午间、夜间于居民区、文教区、疗养区从事妨碍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二)排污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第十二条对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

或《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筑施工常用设备监测噪声值与场界噪声限值(略)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34、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设备安装等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过程及相关装卸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施工项目部对本施工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管理体系中,并采取有利于噪声环境保护的措施,鼓励和支持工程技术人员采用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每个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控告造成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为。

第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项目部应当在建筑施工工地显著位置悬挂标牌,明工程项目名称、单位名称、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工程起止日期、建筑施工污染防治措施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施工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第十二条 项目部施工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对施工项目部所管区域进行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防止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超标。

第十四条每次建筑施工噪声监测应有记录,使其具备可追溯特性。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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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械工业机械化施工公司

第三篇:铁北项目部施工噪声排放管理办法

1 职责

1.1 项目部技术组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并和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2设备组负责在设备选型选用符合噪声控制要求的设备,材料组负责周转材料模板、钢管整修过程产生噪声的控制,设备组负责设备降低噪声的控制。。

1.3 监察组负责施工现场环境噪声污染的检查、监测。

1.4 项施工组负责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噪声源的控制。

2 作业要求

2.1 噪声种类

a)施工生产噪声:如锯刨木料、切割金属及石材、拆除模板及支架、钉锤敲击、钻孔、凿打、振捣混凝土、模板整修;

b) 设备运行噪声:如搅拌机、发电机、打桩机、空压机、推土机、装载机、直流电焊机等;

c) 人为噪声:如大声吵闹、放高音喇叭等。

2.2 控制措施

2.2.1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设兼职环境污染申诉接待员,负责接待相关方反映的噪声污染问题。

2.2.2建筑施工场界噪声不应超过建筑施工场界限值标准的10%。

2.2.3本项目部所有工程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少现场砼搅拌产生的噪声。

2.2.4对于搅拌机、电锯、电刨、空压机、发电机、直流电焊机等强噪声机械应尽量设置在隔音棚、罩内,以减少噪音向公共区域排放。提倡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设备。

2.2.5项目经理部在钢材、钢模板进场、退场装卸过程及脚手架、模板拆除过程中禁止抛掷,轻装轻放,减少由此产生的噪声。

2.2.6在钢模板、钢支架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应在有围挡的工棚内进行修理,以减少噪声的传播。

2.2.7 采购机械设备时,设备选型尽量选用符合噪声控制要求的设备。

2.2.8教育广大员工养成良好的公德意识,不在公共场所及夜间大声喧哗、放高音喇叭,禁止在噪声敏感区鸣笛等。

铁北项目部

2012-4-11

第四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1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

施工噪声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高考和中考期间的施工噪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决定自5月31日22时至6月20日6时期间内,在全市城镇(城区及郊县县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禁止夜间(当日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期间6月7日至10日和6月16日至19日的昼间,在全市高考和中考考点附近,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施工作业。

在上述严控期间,确因特殊原因必须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须在妥善安置施工工地周边受影响考生的前提下,提前3至7天向施工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六城区及雨花台、栖霞区报南京市环保局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核准,浦口、六合(包括大厂片)、江宁区及溧水、高淳县由所在区县环保局核准,报市环保局施工噪声管理办公室备案。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5月19日

第五篇: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对策

1 加强施工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环保意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安排等情况,采取相应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所需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算和决算。

1.1 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支模板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施工作业时,夜晚作业不超过22 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 时,在特殊情况下(高考期间) 更应该缩短或暂停施工作业。昼间尽量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休息时间错开,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1. 2 减少人为噪音

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1. 3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为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凡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1. 4 提倡绿色施工

绿色施工是可持续发展思想在工程施工中应用的主要体现,是绿色施工技术的综合应用。绿色施工涉及到可持续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生态与环境保护、资源与能源的利用、社会经济的发展等。实施绿色施工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减少场地干扰、尊重基地环境、结合气候施工。

2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改进施工方法 2. 1 合理使用施工机械施工

机械和运输车辆是产生建筑施工噪声的主要原因。为减少施工期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合理布局和使用施工机械,妥善安排作业时间。施工中应当使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其他辅助施工设备,对高噪声施工机械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施工机械设备。 2. 2 积极改进生产技术

(1) 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采用噪声比较小的振动打桩法和钻孔灌桩法等;另外以焊接代替铆接,用螺栓代替铆钉等;其他建筑材料如木材、钢筋及其他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要尽量实现非现场作业。

(2) 积极改进作业技术,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的施工机械,研制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并推广使用。如以液压打桩机取代空气锤打桩机,在距离15 米处实测噪声级仅为50 分贝。施工现场混凝土施工使用低噪声振捣棒、机械刨凿作业使用低噪声的破碎炮和风镐等剔凿机械,空气动力性机械,安装消声器和弹性支座,或采取有效降低噪声和振动。

3 采取合理措施,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 3. 1 吸声

利用吸声材料(如玻璃棉、矿渣面、毛毡、泡沫塑料、吸声砖、木丝板、甘蔗板等) 和吸声结构(如穿孔共震吸声结构、微穿孔板吸声结构、薄板共振吸声结构等) 吸收通过的声音,减少室内噪声的反射来降低噪声。 3. 2 隔声

把发声的物体、场所用隔声材料(如砖、钢筋混凝土、钢板、厚木板、矿棉被等) 封闭起来与周围隔绝。常用的隔声结构有隔声间、隔声机罩、隔声屏等,有单层隔声和双层隔声两种结构。 3. 3 隔振

防止振动能量从振源传递出去。隔振装置主要包括金属弹簧、隔振器、隔振垫(如剪切橡皮、气垫) 等。常用的材料还有软木、矿渣棉、玻璃纤维等。 3. 4 阻尼

用内摩擦损耗大的一些材料来消耗金属板的振动能量并变成热能散失掉,从而抑制金属伴随的弯曲振动,使辐射噪声大幅度消减。常用的阻尼材料有沥青、软橡胶和其他高分子涂料等。

3. 5 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检查,杜绝噪声污染的发生

为把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内,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施工现场检查,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和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着力查处违法行为,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其次要增加巡查频次,加强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场所的检查,重点加强对学校、居民区周围的现场监督;最后是把一些违章现象频繁、违章情况严重的单位列入重点整改单位,以“先教育后处罚”方式,督促其有效整改。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加大对施工区及施工影响区的监督力度,采取巡回检查、抽查等手段,及时发现问题并通知施工方及时改正,把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降低到最小。

3. 6 加强施工公示,加强沟通

施工单位应该加强与附近居民住户的沟通,施工时,应在建筑施工工地显着处悬挂建筑施工工地环保牌,注明工地环保负责人及工地现场电话号码,以便公众监督及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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