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2023-04-10

第一篇:苏州小区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停车费标准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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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费标准2017

随着车辆数量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自己的私家车,这也让小区停车费标准2017引起很多人的关注。这个问题值得大家看看。以免遇到乱收费的现象。律伴网小编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你阅读,希望可以帮助你。

小区停车费标准2017

《物权法》第74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做了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向业主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

属于业主共有的地方,只要不影响小区交通,物业公司无权向你收取停车费(车位费、占道费),物价部门也不会对物业公司在小区道路收费有任何批文。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停车费,应当计算缴纳营业税并主动开具服务业普通发票。收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举报,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停车收费是物价局批准的有正规的发票,收取的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但要是小区的投资建设太大就可以归物业使用,但要经业委会同意。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的新规: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面)停车服务收费最高70元/车每月。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社会车辆,首小时内不计费,超过1小时按2元/小时收取(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对普通住宅小区内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或者车库内的车位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含车库公共照明用电费用)。

多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高层住宅小区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层、高层混合住宅小区共用地下车库(车位)的,按照该小区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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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区,对住宅业主按照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对非住宅业主实行市场调节价。

以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租用地下车库(车位)和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已购买小区内建设的机械化立体停车库(车位)或机械台板式停车库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在首先保证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即《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机动车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执行。

下面是一些具体的停车收费标准: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没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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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我们经常会在小区停车,这件事情关系到很多家庭,当遇到收费时,我们不要忙于给钱,还要看看对方是否有相关的证件和收取的权利。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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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天一舍小区停车收费实施方案

为保证小区车辆收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小区内的车辆管理,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更好地为业主提供车辆停放业务,逐步改善车辆停放服务功能,规范收费管理秩序,制定方案如下:

一、 实行IC卡车辆进出管理系统,在IC卡使用正常的情况下实施刷卡收费;

1.持卡须知:

(1) 办理IC卡、蓝牙ID卡须交纳押金壹佰元整;

(2) 按有关规定,本小区实行停车收费为临时停车场地租用费,非保管费; (3) 一车一卡,专车专用,请勿给他人使用,请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及时挂失;

(4) 驾驶员必须按照IC卡智能停车收费系统指示操作; (5) 停车位为先停先放原则,非固定停车位,礼貌停车;

(6) 本卡必须随身携带,严禁放在车内,以防车辆被盗,违者后果自负;

2. 临时卡、月卡、半年卡、年卡以不同颜色进行区分识别; 3. 收费标准报特价部门批准后录入电脑系统自动计费;

二、 收费标准:

1. 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轿车、中小型商务车(4吨以下)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2小时为3元,2——12小时为5元,12——24小时为10元;

(2)中大型客货车半小时内不收费,超过半小时——2小时为5元,2——12小时为10元,过夜收费20元;

2. 长期停车收费标准:

小区车辆可实行办理月卡、半年卡、全年卡;办理IC卡及蓝牙ID卡需交押金100元。 (1) 轿车、中小型客货车月卡60元/月,半年卡350元/6个月,全年卡600元/年;

(2) 大中型客货车月卡100元/月,半年卡600元/6个月,全年卡1000元/年 ;

(3) 摩托车、电动车 办理月卡30元,半年卡100元/6个月,全年卡150元/年;

3. 电动车充电收费:每月30元。

第三篇:2016年住宅小区停车费的新标准你家小区执行了没?

12月25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对将于2016年1月1日执行的1108号文件中一些热点问题进行说明。但是,很多网民对乌鲁木齐市物业费、停车费到底该如何交纳?依然存在不明白的地方。近日,网络问政平台陆续收到一系列网民的投诉咨询,在此,为您详细解释说明:物业管理费问题物业费是否按照新规定收取将以住宅小区是否在2016年1月1日前或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为标准。以下住宅小区物业费将执行新规

若该住宅为2016年1月1日后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这类小区2016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出台的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即: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以上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协商确定。以下住宅小区物业费将不执行新标准

若该住宅为2016年1月1日前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此类小区仍按该停车费问题

2016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全部普通住宅小区停车费将统一按照新规定执行,即: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最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最高300元。购买车库的业主按照车库的建筑面积及车库所在小区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小时以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天(24小时以内)最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乌发改费〔2013〕1093号)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新规实行已经近半个月了,那么首府各小区的执行情况怎么样呢?《在路上》现在向大家征集新闻线索,“您所在的住宅小区执行停车费新规”了吗?

提供线索如果属实,我们《在路上》记者会实地采访调查,还您公道!让我们一起来做监督者!

第四篇:康浦景庭小区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康浦景庭小区内车辆停放及车辆进出管理服务工作,提高小区业主遵守小区内车辆使用行为秩序的意识,维护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权益,逐步改善小区车辆停放及管理服务环境。根据实际需要,在康浦景庭小区内开展规范化的小汽车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营造良好的小区车辆管理服务氛围,形成井然的车辆管理服务秩序,增加小区业主对于居住环境的幸福满意指数,塑造重固镇“云尚小镇”优秀的配套商品房住宅小区形象。

一、目前康浦景庭小区情况:

小区内路面停车位210个、地下车库车位232个。北侧为小高层房屋,晚上车位已经停满,许多车辆夜间已经将车停在柏油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及业主安全出行。很多业主向工作人员反映要求收费,规范停车,许多业主对于停车多有抱怨,希望物业进行针对性的管理;许多业主要求将大门2侧门口都进行开启,由于大门口道路的设计情况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隐患,门口已经发生多起交通安全事故。目前,小区内共有656套房屋,已分房屋542套,已收全年物业费房屋套数439套,达到已分房屋套数的81%、车辆已收年费240辆。

二、停车收费操作程序:

1.收费标准:原开发商备案价格为地面150元/月,地下车库250元/月,考虑到小区为动迁配套商品安置住宅区,及青浦当地价格因素,如果收费价格过低,反而不能发挥利用经济杠杆调节规范停车管理服务的积极作用,产生接受廉价服务的消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暂定地面车位100元/月,地下车库150元/月(根据相关规定地下车库,物业有保管义务),年付地面车位1000元/年,地下车库1500

1 元/年。

2. 开展工作情况:前期对业主开展停车管理服务宣传工作,让业主知晓规范停车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善业主对于动迁房的认识,让业主知晓所住小区为配套商品房,与普通商品房房屋性质基本相同,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一样(由于动迁的原因,业主对于享有权利的需要更加迫切和强烈)。对于小区内生活居住环境所应具备的规范有序,争取小区业主的支持和大力的配合。康浦景庭管理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张贴通知、结合上门收取物业费同时收取停车费等交流沟通形式开展一系列工作,真诚善意的用心也得到了大部分业主的赞同和支持。

3.业主选择车位情况:

车位选择采取就近车位原则,在房屋附近区域内的有限数量的车位,逐步分区域进行缴费车位分配,在缴费数量已满后,谁先缴费谁优先通过抽签的形式选择固定的车位。首先已经对北侧区域29号楼-32号楼及41-44号楼进行缴费车位分配,业主表示满意。目前201个车位均已经分配,考虑到还有130多套房屋未分配动迁户,物业在采取方法将地面车位引导至地下车位。

三、设施安装情况:

1. 大门安装车牌识别智能停车系统(一进一出)。经过前期调查研究,小区大门(出口位置)设置收费窗口,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安装车牌识别智能停车系统(一进一出),优点: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第三代系统,目前普遍选择安装此系统,车牌识别率高,车辆在道闸处暂停后,直接车牌识别,方便进出;由电脑控制,防止车辆进小区后,恶意将IC磁卡故意丢弃,逃避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的行为,损害缴费业主权益,影响车辆管理服务的正常秩序。

2 2.地下车库西入口安装蓝牙智能识别系统(一进一出)。优点:在小汽车内安装蓝牙装置(类似ETC装置),方便于固定车辆进出管理,未定地下车库的车辆不能进入地下车库。

四、面对的问题及措施:

1.小区内个别村的业主不愿意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对于物业存在抵触心里。原因大多为对动迁安置结果不满意;与康博小区物管、收费等情况存有对比心理;部分业主对房屋设施设备质量不满意;同村部分(村民)业主有抱团抵制对物业管理的支持配合等情况。下一步措施:康浦管理处工作人员继续加大开展以上系列工作的力度,扩大对物业管理、停车管理服务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业主比例;发动支持配合的业主作正面群众宣传,走群众路线,使群众参与,动员发挥群众的力量;发挥物业公司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优势,物业在开展市场化管理的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开始实施阶段及实施过程给予必要的支撑与协助,发挥“两只手”的优越性作用,有效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管理工作,形成合力,补足短板,“大手”托起“小手”进行良性互动,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能,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相关工作,理顺重固镇辖区内物业管理环境,为重固镇卫生、文明创建、新型城镇化等工作打好基础。

2.智能停车管理系统的管理阶段关键情况。采用系统后,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地下室停车场地管理)关键依靠的是称职的小区车辆管理员(保安管理服务人员兼职)和先进的科技设施。认真负责的保安管理服务人员结合技施设备,尤其在停车收费开头实施阶段尤为重要。开始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后,小区保安员势必工作量增加、增加了地下室停车位管理范围、责任心提高、大年龄保安(部分员工为老小区门卫调过来)对设备和工作要求的适应、保障小区内车辆安

3 全的实际基本要求,以及对于固定车位后临时停车业主不规范停放车辆(占用固定车主车位的情况)的管理服务、停车不愿缴费等系列规范工作要求的需求,借鉴物业行业停车管理相关管理经验,适当增加小区保安管理服务人员的考核工资及福利(增加考核工资500元/月及停车费提成10%)。以提高保安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克服工作强度,适应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工作职责,开展好规范有序的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各项工作。

3.停车收费试运行具体工作措施:前期物业公司停车收费试运行一个月,方式为向所有业主(租户)发放免费一个月的停车证,对于无法提供免费停车证的车主,需要缴纳停车费,并告知仍可以至小区监控室领取1个月的免费停车证,试用期不以收费为目的,向车主宣传具体的收费工作情况。

3.开始收费后,发生业主进出小区不肯缴费,造成在大门出口滞留,扰乱车辆管理服务秩序,损害缴费业主车辆行驶及进出小区的权益的情况处置流程。工作人员再次做好停车管理服务宣传工作,还是不愿意缴纳的,有相熟工作人员代缴当天5元停车费,反复多次后,帮其代缴多次停车管理费,采取软着陆、下台阶的方式开展工作。试运行1个月后减少类似业主,使得减少类似影响秩序不缴费行为,使其没面子不缴费用。先礼后采取措施、礼尚往来。

4.试运行后具体工作措施:

康浦景庭小区是首个停车收费管理服务小区,而且是动迁安置小区,情况特殊,通过开展前期工作,小区业主支持力度很大,反对声音也存在。在由物业公司停车收费试运行一个月后,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发生恶意影响停车管理服务工作的事件工作措施如下:

由镇职能部门(大联勤、派出所、城管、居委等部门)指导、支

4 持和协助物业公司做好停车收费工作。

大联勤针对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实施阶段治安安全;

派出所针对发生类似不愿缴费,恶意将车停放在出入口,损坏停车设备等治安案件后,接警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调处,对车辆规范管制;

城管针对小区内外车辆停放管理作相应的指导及处置,参与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等区域的的乱停放等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的处罚);

居委针对停车收费事项,指导并参与对业主及租户停车收费管理服务等工作的宣传调处,防止及制止影响停车收费工作的恶意事件的发生。

康浦景庭管理处全员参与。

2016.5.27 5

第五篇:关于明确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 波 市 物 价 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件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甬价费〔2008〕15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地下停车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住宅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规定允许作为停车泊位的,应向小区内的全体业主、住用人开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为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为:

(一)包月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月300元,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计时(临时)停车收费: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停放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停放2小时以上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收费;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最高每辆不超过18元。

业主、住用人的同一辆汽车在同一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停车一个月内其计时(临时)停车收费累计不得超过包月收费标准。

三、为缓解住宅小区停车难矛盾,产权或控股权属建设单位所有的室内集中停车位(库),未出售前向业主、住用人开放的,其停车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设置机械停车泊位的,其收费标准向价格主管部门另行报批。

五、物业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车费应单独列帐,除40%用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外,其他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应将余额全部移交给下一期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截留、隐瞒、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续清楚完备。

六、本通知适用于海曙、江东、江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域内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收费;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甬价房〔2001〕123号)规定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办法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停车收费行为,促进汽车消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提供停车管理服务,可按本办法 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住生活区,包括居住区、小区、组团。

第四条 住宅小区停车应具备停车场地,并配建照明、通讯、排水、消防等设施,按照 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志标线,保障车辆安全进出。

如需在住宅小区内道路设置停车场地的,在不影响正常交通和业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征得业主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划定车位。

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仅限于本住宅小区内业主、住用人停车和外来人员临时停车;禁止在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地包月停放大客车、1吨及以上货车和外来车辆。

第五条 停车管理服务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对车辆进出进行登记;

(三)维护车辆通行和停放秩序,对停放的车俩进行巡查;

(四)负责公共停车场地的卫生及其维修;

(五)定期清点场内车辆。

第六条 停车管理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和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 产权属业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车场地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费: (1)住宅小区住用人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15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20元。

(2)外来车辆收费标准:7座以下客车和3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车每辆每月2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50元。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次)2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3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加收每4小时2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2元,按12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停车管理费

1、包月停车管理收费标准:7座及以下客车和1吨以下货车每辆每月12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30元。

2、临时停车管理收费标准:1小时内不收费;1小时以上至4小时内,汽车每辆(次)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超过4小时,汽车加收每4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加收每4小时1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第八条 产权属业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收费标准: 室内集中车库停车管理费,汽车每车位每月30元。底层独用汽车库不得收费。 第九条 产权属物业管理公司所有(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车场地和停车车位(库)的停车管理费,允许物业管理公司在基准价格基础上+/—20%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一)、室内集中车库基准价格标准

1、包月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月300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月50元。

2、临时停车收费标准:汽车每辆每小时2元,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每辆每小时1元。每辆(次)收费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2小时以上,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连续时间24小时)收费,汽车超过每辆18元,按18元收取;二轮、三轮摩托车、三轮非机动车超过每辆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车场地基准价格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审批。 第十条 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停放,免收停车管理费。

第十一条 自行车停放,原则上不得收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收费的,须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辆包月停放用户签订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 车辆进出实行登记制度,并发放车辆进出时间联系单,严格按规定收费。 第十四条 停车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管理公司须在停车场地或收费处公 开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价目表,标明停车场地产权属性、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量单位、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停车管理收费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

法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高层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小区,如执行本办法收费标准有困难的,物业管理公司可另行报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其他住宅,其停车管理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物业管理的非住宅小区的非住宅,其停车管理费按宁波市物价局有关社会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宁波科技园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停车收费。各县(市)区的物业管理停车收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订,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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