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2022-12-17

第一篇: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要求,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全体员工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举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被隐瞒或未被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作业行为,避免事故发生。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室。 发放:

程序:

第一条 生产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事故隐患、进行非法违法作业行为,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或未发现处理的,任何员工均有权向公司EHS办公室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二条 公司EHS办公室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员工、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作业行为,主要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安全隐患,其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 未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进行危险作业的;

(二) 未落实安全作业方案或防护措施的;

(三)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检维修制度或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 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五) 携带违禁物品进入厂区,携带违禁物品搭乘公司班车,违反公司制度,在厂内吸烟、擅自携带火种等;

(六) 在岗期间,喝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七) 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离岗、串岗等违纪行为;

(八) 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违纪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九)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仪器仪表、设备设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未经审核验收擅自启用的违规行为;

(十) 机、电、仪、消防、检测、监控、安全设施、附件等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还未发现的,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十一)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第四条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公布生产安全举报就电话、 举报信箱和举报地址。

第七条

举报的受理和办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 公司EHS办公室对举报材料进行受理,登记。

(二) 属于EHS办公室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并将相关整改任务移送相关业务主管机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内容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部门。

(三) 有关业务主管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情况或调查核实情况在办理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公司EHS办公室。

(四) 公司EHS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归档,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八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或相关人员泄漏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表彰宣传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岗位。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对安全生产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一) 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

元。

(二)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奖励

元。

第十条

同一安全生产事故,多人多次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分配不成的,由公司EHS办公室根据举报人在举报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

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人的,受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再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EHS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公司安全专项资金预算。 公司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岗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本办法由公司EHS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咸阳市秦都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咸阳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用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举报奖励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监督审定、信息披露、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区财政局负责奖金筹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别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一)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联方式: 地址:秦都区疾控中心五楼 电话:33550961 邮编:712000 邮箱:qdqsaw@126.com

(二) 秦都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举报投诉电话: 区农牧局:15719204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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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主要受理部门和配合部门。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该立即受理并查处,一般情况15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并在处罚决定生效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或者《不予奖励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办结时效和奖励兑现不得超过60日。

第七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向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消费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举报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于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及限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非法添加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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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鼓励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确认身份领取奖金。

第十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的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并参照涉案货值金额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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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提供密码)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委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在未经举报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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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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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推荐]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属本办法举报奖励范围: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

(三)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食品的;

(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的;

(七)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九)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根据举报违法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详细情况,帮助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对举报人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

(一)一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件,二级举报奖励标准为2000元/件,三级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件。

(二)对食品安全大案、要案查处起关键作用的举报,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拟定奖励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个案件奖励总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八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2人(含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负责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确定专人负责,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等信息以及举报情况,违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时限办理:

(一)案件承办部门应在立案、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后),并随附举报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立案报告复印件等材料向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申报举报奖励资金。

(二)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举报奖励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认定举报奖励意见,兑现奖励资金。

(三)举报人应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复印件到市食品安全工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奖金。

(四)确定另予重奖的,在本案件结案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受奖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以及线索源于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南充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充市道路运输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称“运管机构”)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四条 运管机构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方便群众、分级负责、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组织道路运输生产经营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道路运输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道路运输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道路运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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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瞒报、谎报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道路运输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时疲劳驾驶、货运车辆超范围经营、客运站允许安检不合格车辆出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运管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9651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九条 运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

3 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 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准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十一条 核查处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县(市、区)运管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事项。

(二)市运管局可以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级运管机构在核查举报事项之前,应当相互沟通,避免重复核查和奖励。

(四)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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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运管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十三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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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奖金的具体数额由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运管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报上一级运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的运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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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归口受理举报,方便举报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举报及核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市商务局:12312;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局:12316;市卫生局:8816189;市海洋渔业局:881666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兽医局:8816387;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日照检验检疫局:8359952。

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

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部门负责经营集中消毒的餐饮具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在接报后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转交举报受理材料,由食品安全办确定牵头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对本条款未明确界定的举报事项,可由食品安全办按照“依法、科 学、方便、就近”原则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指定举报受理部门。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事项的查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查。

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级监管查处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向下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需要奖励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受奖人: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时提供详细证据,在查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由奖励机关裁决与最先举报人共同分配奖金;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被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

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 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1%奖励举报人。 对于涉案货值难以界定的举报事项, 按照上述举报奖励等级标准, 有罚没收入的,分别按罚没款金额的 10%、7%、4%、1%的比例予以 奖励,最低不低于 2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没有罚没收入,但已 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 1000、700、400、 200 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 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

并积极协助调 查处理的,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金低于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至 1 万元的奖励。 对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 的“黑作坊”、 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 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单位违法 行为的。 第十三条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举报人有 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刑事判决 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提出奖励申请;食品安全办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有关部门 在食品安全办审核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6—

第十五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 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 由最后做出处理的监管部 门奖励举报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在公 安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 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 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 为及效果。 领奖通知需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 30 个工 作日内发出。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由负责举报案件 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监管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 级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定 期核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加强 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 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 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 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 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 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 对泄露举 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 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 不得泄露 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 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 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 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查等过程中新发现或 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涉及当事人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事项, 应 —8—

按相关部门的投诉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 举报奖励办法。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本 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工作程序,保障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宣 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 据实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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