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基本知识范文

2022-06-05

第一篇:商标基本知识范文

商标基本知识点

一、什么是商标?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其他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二、什么是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市)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三、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或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1、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2、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6、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7、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8、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9、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四、申请著名商标有什么好处?

1.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所指的商品视为知名商品。

2.自公告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业务函件、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省著名商标”或“***市著名商标”字样。

3.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同类商品中,他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①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②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且可能

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

4.在与著名商标所指商品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作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可能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5. 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并可能对著名商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但是,企业名称、字号登记在先的除外。

6. 便于商标维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知名商品的保护中特别指出: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凡获得***省著名商标认定的,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据职能,对被认定的商标扩大保护到企业字号,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相关行业内将著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的市场检查中,将著名商标列为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执法活动。

7.便于做大品牌打造市场

“著名商标”有益于企业扩大商标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许多著名商标企业纷纷通过申请“著名商标”来推动企业制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同时,被认定为 “著名商标”,给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五、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厦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六、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6、

七、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2、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八、商标右上角或右下角的TM和R是什么意思?

“TM”常见于国外商标,它是英文“trade mark”的缩写,中文意思是“商业标记”,简称“商标”。它的作用就是告诉公众,这个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是这个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不是名称也不是广告宣传。这样就可以避免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流入公用领域,而不能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同时打上“TM”标记,也可以作为使用该图形或文字作为商标的证实,申请注册商标时,享有使用在先的权利。

而“R”是英文“register”的缩写,中文意思是“注册”。商品或服务打上这个标记,就是告诉公众,它所标注的图形或文字不但是商标,而且还是注册商标,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未经授权,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擅自使用。“TM”是商标标识,“R”是注册商标标识,二者受法律保护的力度是不同的。当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后,就可以在其右上角或右下角标注“R”或“注”注册标记,或者直接标明是“注册商标”。注册标记一定要打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另外还要说明的一点是,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国家商标局发出的《受理通知书》之后,《商标注册证》之前这段时间,仍然不可以在商标上标注注册标记,因为国家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只是商标注册程序的开始。这个《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商标局受理了商标注册申请,而未表明该申请是否被核准。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商标注册申请虽已被商标局受理,但经审查后又被驳回了,最终未能注册成功。所以在这段时间建议标注“TM”,而不能标注“R”,否则就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将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九、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 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十、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

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玎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

二者区别如下:

1、地理标志不具有独占性、专有性,商标具有独占性、专有性;

2、地理标志具有永久性,不受时间限制,商标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3、任何企业和个人都无权转让地理标志,而商标是可以转让的。

十一、什么是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

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是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其本身不能使用自己注册的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必须经注册人认可,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章程规定的条件。

十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什么是强商标?什么是弱商标?

商标分为强商标和弱商标。标记性强、商标文字或图形本身无任何实际含义的商标,称为强商标。如“s0NY”、海尔等。与之相反,标记性弱、叙述性强,商标文宇或图形本身还标示某种实际存在的物体或台有某种实际意义的商标,称为弱商标。如“长城”、“黄山”、“中华门”、“光明”等。

十四、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哪些?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微、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微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十五、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应保证产品的质量,如实地反映商品的特点,不应利用商标对其质量、原料、功用等夸大的宣传,借以欺骗消费者。由于历史的原因,实践中已有不少这方面的商标注册,如“永久”、“长命”等。

第二篇:商标知识介绍

商标的价值

商标是一种创造性智慧劳动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在国际市场上许多驰名商标的价值都高到令人咋舌的地步。

2009年6月16日,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发布了2009年(第六届)《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在这份基于财务分析、消费者行为分析和品牌强度分析而获得的中国品牌国家队阵容中,方正集团以108.25亿元的品牌价值荣登第60位。

2009年5月12日上午,原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破产财产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拍卖。“三鹿”商标曾集驰名商标、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众多荣誉于一身,在三鹿集团鼎盛时期,曾被国内某机构评估为价值超过100亿元。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三鹿”品牌遭受沉重打击。最后“三鹿”牌及相关保护性商标以整体打包的方式售出,成交价还是达到了730万元人民币。

2005年,我司用于MP3播放机的注册商标“灵羽”,被他人用于手机上。为维护我公司商标“灵羽”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诉讼,分别将“广州金鹏公司”和“中电通信公司”告上法庭,经北京市一中院和海淀法院审理,我公司胜诉,获得对方经济赔偿 43 万元,使公司商标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商标的申请元素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命名的规则

一般而言,商业命名应符合五项原则:

原则一,简洁性。商业命名应该简单、清楚,不拖泥带水,字数一般以2-4个字为宜; 原则二,通俗性。名字是给人看,让人记的,应该大众化,不要故弄玄虚,卖弄高明。 原则三,适用性。商业命名必须紧扣该行业与商品的特点,适合目标顾客的消费心理,同时,还要注意与销地的社会文化背景相吻合,特别对国际品牌的命名,更应该重视市场调研,了解国际国内相关的文化差异,叫出的名字,要有利于树立“国际形象”。“康师傅”是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最初用在方便面上,后来又有了“康师傅”冰茶,或许,将来还会推出“康师傅”小馒头,速冻饺子等等,人们也许会顺理成章地接受,假定再推出“康师傅”书包,“康师傅”尿片又会是什么状况?如果说“康师傅”书包会让人觉得别扭的话,

那么,“康师傅”尿片就令人哭笑不得了,弄不好会鸡飞蛋打,前功尽弃,因为,人们差不多已有这种心理定势--“康师傅”的产品是与“吃”有关的,人们很难接受尿片有关的食品送往嘴里。可见,有的品牌名称并不一定是万能的,用这类商品上合适,再用到另外不相关或负相关的商品上就会不伦不类,甚至反过来拖垮已经辛辛苦苦创出来的品牌。

原则四,独创性。商业命名既要与同行业、同类产品相区别,便于消费者识别、选购,还要在选字用词上咬文嚼字,力求新颖,给人以冲击力,做到“语不惊人不罢休”,让响亮的名字成为公司免费的推销员,避免机械地模仿他人。

原则五,前瞻性。商业命名要有一定远见,充分考虑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考虑时代变迁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品牌的稳定性,不要今天取名,明天改名。一些老字号品牌常常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不变,如北京的“全聚德”始建于清朝同治三年,至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天津的“狗不理”、长沙的“火宫殿”也是几代相传的老字号,如今已成了招来顾客的金字招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不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志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申请注册的原则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许可使用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许可人应当将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3)许可使用期限;(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书件:(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应当含有允许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的内容或者出具相应的授权书。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某一商标未经注册,使用人却称其商标已经注册。如在未注册商标标识上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注〕或〔R〕注册标记,或者在产品的广告、说明书等宣传品上冒称注册商标等。对商标注册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使用在未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并同时标有“注册商标”字样或使用注册标记〔注〕或〔R〕的,视为冒充注册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驰名商标司法诉讼维权

这里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2)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3)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6)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1)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2)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3)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

(4)其他相关因素。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1)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2)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1)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篇:商标监管知识要点

一、关于商标的一些基本概念:

1、什么是商标 ?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标记,用来识别不同的生产者。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

2、什么是商标权?

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自行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等。

3、商标的构成有哪些?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文字商标(呼叫要素)。文字是商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文字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这里的文字指的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用文字作商标,字体不限,楷、隶、行、篆、草书及笔划的艺术变化、重合交织都是允许的。譬如:康师傅、娃哈哈、耐克(NIKE)等。图形商标(视觉要素)。图形是商标的另一基本构成要素,指人或事物的形状、图案,包括具象图形、抽象图形或虚构的图形。用图形做商标的优点在于不受语言限制,标志性强;弱点在于不便呼叫和交流。譬如:统一集团标志、耐克“勾形”标志等。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引人注目,是使用较多的商标形式。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和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如果二者毫无联系,就不易作为商标。譬如:商标呼叫“七匹狼”,视觉图形为“七只虎”。这就叫做“指驴为马”不相适宜。

4、我国《商标法》对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什么要求? 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的分类哪些?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6、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第 1 页 共 6 页 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7、集体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8、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9、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10、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第 2 页 共 6 页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11、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12、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1)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我国商标第 3 页 共 6 页 注册申请使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为服务类别。根据我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一类一标一申请,如果你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跨类了,那么就另外要重新申请。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中应当充分重视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忽视常常会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况。

注册商标仅在其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国内企业和外企都应当充分重视在不同国家的“申请在先”问题。(现代汽车商标案、海信HISENSE商标案)在我国,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法律表述为: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包括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商业单据等。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商标自愿注册是我国《商标法》实行的基本原则。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将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不得使用。

现行商标法对强制注册表述为“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仅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仅限于烟草制品。

(4)、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中关于不正当注册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案例,最终也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最终裁判。(如“97回归”酒类商标撤销案,深圳某外贸公司抢注200余件商标案)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一)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半至两年左右时间,

(1)、其中从递交申请之日起约需60-90天时间为形式审查期,形式审查过关后,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之后进入实质审查期,约需十到十五个月时间;实质审查过关后,刊出初审公告,即进入异议期--相当于公示--公示三个月时间,如无人提出异议,即核准该商标--正式公告该商标核准注册;

(3)、发出商标注册证:在商标局正式公告商标核准注册后,约需一个月左右可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证。

(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宽展期六个月。

(三)商标变更、续展和转让从申请核准一般约需四到六个月。

(四)商标补正期限、修正期限为十五天,异议答辩期限为三十天;商标争议期限为一年。

(五)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注册的意义: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即使一夜之间失第 4 页 共 6 页 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未注册商标有什么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可以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标注TM是什么意思?

TM是英语商标TRADEMARK的缩写,表明商标与一般性说明文字和装潢之间的区别,不是注册标记。

3、注册商标的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

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截止目前,我国有驰名商标763件。其中,我们湖北省有14件。 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我们湖北省共有著名商标421件,仙桃有16件。 知名商标

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如我市去年就认定了26件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概念,我国《商标法》等对保护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著名商标是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但各国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在正式生效的国际性公约中尚未见到,在我国从法律上也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文规定,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很多省市都开展了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知名商标不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国对知名商标的提法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知名商标应该就是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国家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第 5 页 共 6 页 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是什么?

个案认定(所谓“个案认定”,即是说一家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过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被侵权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的商标)被动保护(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泛指针对全社会)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指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解决途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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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申请驰名商标的基本常识

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常识

一、中国驰名商标介绍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品牌,它的认定须经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也就是说,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扩展至商标专用权以外的类别。具体来说,就是:中国驰名商标享有可请求撤销他人将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在其他类别注册商标的权力;享有请求注销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的权力等普通商标不具备的权力。受《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国际法的保护。

二、什么样的商标有望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某一商标是否为中国驰名商标,主要标准是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第2款的规定,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比如,使用某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属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而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就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不与计算机信息技术领域相联系的众多人员知晓或者不知晓该商标,并不影响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也就是说,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者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即不必“广为人知”。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权利人利用和行使商标专用权的主要方式是使用其商标。商标不论注册与否,只有使用才能在交易中体现其价值,才能把商标的无形财产权转化为物质财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不断使用才能体现其商标的存在,才有可能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在相关公众中产生知名度,否则,公众就无从了解该商标,更谈不上驰名了。对于注册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期限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因素也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2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不论是商品的生产商还是服务的经营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作为重中之重,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特别是随着通信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宣传媒体的宣传效果越来越明显,不少公众对某个品牌(商标)的知晓,来源于生产商或者经营者的各种广告宣传。因此,通过了解对一个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就可以比较明确地得知该商标在一定区域内公众的知晓程度。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3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在我国保护过,那么,该商标的所有人就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这对于认定该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如果一个商标在国外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那么该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供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各种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在我国认定驰名商标时同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4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项为一兜底条款,以适应不断发展的驰名商标保护的实际需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3条第5项的规定,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三个原则

1、被动原则:即必须由企业主动提出申请。

2、个案原则:即企业就一个商标案件提出申请,认定机关根据企业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要求,成熟一件,认定一件。

3、客观驰名原则:即在一定范围内客观驰名。

四、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及时间(司法认定方式比较复杂,此处不予介绍)

申请通过行政方式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有三种申报程序:

(1)通过商标争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请求裁定撤消已经注册的甲商标,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异议:对其他企业和个人正在注册、经初步审定并在公告期内的甲商标,当事企业认为甲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本企业乙商标的权益,当事企业便可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规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对甲商标不予注册,同时认定本企业的乙商标为驰名商标。

(3)通过商标管理案件:

1、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这两种情况均可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争议、异议两种程序均可以不经过地方工商局,而直接由国家工商总局受理。受理过程中,对方也有申述权(法律中没有时间限制)。

擅自使用的程序为:因是以商标专用权以外的个案启动整个认定程序,需当事企业在案发地地市级工商局报告此案,当地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省级工商局;省级工商局自受理此案时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上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自受理此案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答复(均为法律规定时间)。

五、企业申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需要提交的基本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五篇: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知识

注册商标需要满足那些条件?商标与商品名的关系?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8-10-9 15:18 | 提问者:treell

越详细越好!多谢! 问题补充:

我想对我目前销售的产品注册一个商标可以吗?申请时有那些准备步骤?申请中应该注意那些关键地方?

最佳答案

(1)我建议你看一下商标法:只要符合下列条款规定就可以: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 在提供材料方面

商标做为企业的标志,代表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其注册所需要提供的手续:

1、申请商标图形或文字的样本;

2、个人注册需要提交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公司注册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和公章。

4、商标注册正常收费1800元/个.

(3) .商标名:即为注册商标,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已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享有法律保护的意义;

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咛、泰诺林、必理通等。

商标名由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发,商品名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商品名也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却不一定能注册成商品名。按照现行的24号令而言,商品名作为商标名使用得不偿失,商品名注册为商标也是一种品牌的保护意识

也谈药品的商标与商品名

一、商标与注册商标,药品的商标注册

什么是商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对商标的定义为: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

什么是注册商标?在我国,注册商标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照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商标。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是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和图形的组合。商标一旦获准注册,注册人即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未经注册人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或与该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将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注册按照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共分为45大类(商品34类、服务11类),每大类中还划分出若干小类。一个注册商标只能在批准的类别范围内使用和受到法律保护,若想跨类别使用,则需要针对该类别另行提出申请,另行注册。药品在商标注册分类中被分为第5类,具体为0501(药品,消毒剂,中药药材,药酒)。

商品是否一定要使用注册商标呢?

在我国,商标注册一般采用自愿原则,只是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或人身健康的特殊商品,要求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可见,药品是特殊的商品,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R的关系与区别

二、什么是TM,它与○近些年,在电视报纸上,在路边店铺的牌匾上,或者一些商品的外包装上,经常能够看到“TM”的标记字样。那么,TM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R标记说起。 这里首先要从○圆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册)的开头字母,这一标记在世界范围内通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应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其目的是告知公众该商标已经注册,受

注和○R,使用时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下法律保护,警示他人不要误用造成侵权。商标的注册标记包括○

R标角或右上角。注册标记具有简洁的特点,因此最适合于文字商标。目前国内的注册商标大多采用○记。

TM是英文trademark的缩写,其实翻译过来就是“商标”。使用TM意在表明其所标示的文字或图形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商品的名称。

R不同。用○R代表“注册商标”TM标记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表明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获得《注册商标证》。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或图形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

在美国,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相关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实际上在中国,商标使用TM另有其特殊含义: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在获得《注册商标证》R了。 后,TM也就改为○

三、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它与注册商标的关系

提到药品的商品名,人们常会与药品的商标(或注册商标)相混淆。为了加以区别,甚至还演绎出了一个“商标名”的错误概念。实际上,“商标名”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它只是药商们人为对商标加以药名化的产物。

在药品的包装上都印有药品名称。药品名称主要分“通用名”和“商品名”,以前还有过“曾用名”的说法。通用名指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是国家规定的统一名称,同种药品的通用名一定是相同的;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而曾用名则是针对原地方标准的药品,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曾用名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是药品作为商品属性的名称,不同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其商品名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名的最初由来是因为:一些化学药品的通用名称往往很长、很难懂,读起来又很饶舌,为了便于医生开方与患者使用,才引入了“商品名”的概念。

前面提到,人们常会将商品名与商标混淆,许多认识中的“商品名”往往只是该药品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与TM商标)。真正有资格使用商品名的药品并不多,即化药和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的“新药”。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另外,根据SFDA于2006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可见,目前国家对药品商品名的控制越来越严格。

其实,商品名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文字类商标。为什么这样讲?企业如果不对自己使用的商品名进行商标注册,就很容易被别人专空子(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要使用一个商品名,首先应到商标事务所对其进行商标查重,然后再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凭借商标事务所出具的《商标查询单》和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即可向SFDA提出“使用商品名”的注册补充申请。

R或TM)虽然商品名往往也是注册商标,但一般都不会作为商标使用(即不必标注○,尽量体现其“名称”的属性,在包装上另行使用其他的注册商标。

四、浅析23与24号令中,对商品名与商标的要求

2006年3月,SFDA公布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简称24号令),对药品的商品名及商标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与暂行版的23号令相比,24号令对二者的要求甚为苛刻,这与近年来社会普遍反映的“一药多名”现象有很大的关系。

R与TM的使用。 首先,24号令明确规定了○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即23号令)原文中,并未对药品商标的使用做出任何规定,能找到“疑似”规定的只有第二条: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其文字及图案不得加入任何未经审批同意的内容。

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简单地说,就是药品只能使用注册R)商标(○,而不得用TM,这在国内的各行业里可谓是开了先河! 其次,24号令严格限制了药品商品名、注册商标的使用。

23号令原文中,与商品名有关的只有第五条、第六条。另外在后来补充的《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中,对药品的商品名、注册商标提出更为详细的要求:

药品商品名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包装、标签上使用。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连写,应分行。商品名经商标注册后,仍须符合商品名管理的原则。通用名与商品名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指面积)。通用名字体大小应一致,不加括号。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作为商品名使用的注册商标,可印刷在包装标签的左上角或右上角,其字体不得大于通用名的用字。

在24号令中,“药品名称和注册商标的使用”单独列为一章,其中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详细规定了药品的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与通用名称之间的使用关系,如下:

第二十六条 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禁止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以及其他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名称。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比较一下: ① 商品名

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超过通用名的二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二分之一”,缩水四倍! ② 注册商标

单字面积由原来的“不得大于通用名”,变为“不得大于通用名的四分之一”,同样缩水四倍! 总之一句话:对商品名和商标,淡化、淡化、再淡化

几个关于注册商标的问题,发到这里,大家讨论一下。

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是否需要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请阐明您的理由。

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那么是否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同样请您阐明您的理由?

3、能否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

举一个例子: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33020303。是一个中成药,不能使用药品商品名,其注册商标前列康®也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但是在包装中已久使用,广告中也经常出现。

问题1: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商标(使用范围包括药品)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时,必须经药品监督部门的批准。可以按照补充申请“23.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上报。

问题2:已经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文字型商标,其文字含义有揭示疗效、扩大宣称或者使用人群等不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地方,目前可以在药品包装上使用(因为已经批准)。但是.《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又指出: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名称的规范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估计很快就会展开此项工作。同时期待药用注册商标的治理整顿工作

问题3:允许在药品广告中使用文字型商标,毕竟文字性商标也是商标的一种。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在药品广告中规范使用药品名称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216号),要求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

通知要求,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要求,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的画面中,药品商品名称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2,药品通用名称的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辨;产品文字型注册商标的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1/4。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20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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