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范文

2023-07-04

商标合同范文第1篇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办理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宜

甲方委托乙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 “”注册业务,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完成商标注册事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业务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 、合法性。

3、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4、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企业重组、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地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6、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商标名称和图样办理申请,由于商标注册事务的特殊性,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7、甲方的申请案在审查期间,如发生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审查时限的延误或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该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地址:太原市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三益孵化器3207电话:2852206Email:lyq7711@163.com

太原市晋源区星原科技服务中心

损失由甲方负责。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委托事宜,乙方所收款项概不退回;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商标注册申请未被受理,乙方退回所收款项;

4、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

四、费用支付(币种:人民币)

1、本商标代理业务总费用为元,大写: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委托费用,乙方在收到该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相关法律仲裁机构解决。

六、附件

附件1:《商标注册申请书》

附件2:《商标代理委托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商标合同范文第2篇

商标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办理商标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宜

甲方委托乙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 “ ”注册 业务,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 注册 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受甲方委托,负责完成商标 注册 事项。

2、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代理业务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 、合法性。

3、乙方要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

4、甲方若有变故,如企业变更、企业重组、联系人地址变更、电话变更等等,必须通知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因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而造成地后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5、如果乙方代理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委托协议;

6、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商标名称和图样办理申请,由于商标注册事务的特殊性,乙方不承担注册风险。

7、甲方的申请案在审查期间,如发生申请人与其他权利之间的权利纠纷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因此而发生的审查时限的延误或终止,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三、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该项申请的要求,由此所引起的地址:太原市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三益孵化器3207

电话:2852206 Email:lyq7711@163.com 太原市晋源区星原科技服务中心

损失由甲方负责。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终止委托事宜,乙方所收款项概不退回;

3、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乙方原因,商标注册申请未被受理,乙方退回所收款项;

4、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代理合同自动解除。

四、费用支付(币种:人民币)

1、本商标代理业务总费用为 元,大写: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委托费用,乙方在收到该费用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2、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提请相关法律仲裁机构解决。

六、附件

附件1:《商标 注册 申请书》 附件2:《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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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地址:太原市和平南路73号大众机械厂三益孵化器3207

商标合同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代理期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特此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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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提供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包括: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的图样(每个商标十一张、如需指定保护色彩,提供彩色图样10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并在《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司章。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单位代码/身证:?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支付乙方申请所需费用:

1.检索费:¥______元 (查询时已付并开据发票)

2.注册费:¥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整

(注:注册费包括申请官费、自申请至初审公告之前的代理费用)

3.附加费用:指定商品超出______项,每增加一项加收______元官费

□超出商品:共______项,共加收:¥______

合计(大写):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______拾______元______角整???

三、____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申请商标所需的详细资料及加盖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并确定上述费用到位后,开始申请程序。

四、 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出现:“官方申请意见”或者“驳回”等有时限要求的情况,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以电话及传真件为据)。若因乙方工作失误未及时通知甲方而导致申请失效,乙方应退还甲方申请商标所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五、甲方未在期限内回复官方要求而造成申请失败时,乙方对此不负责任。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章):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

咨询电话: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

商标合同范文第4篇

A公司是涉案商标所有权人, 与B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 后A公司与B公司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备案, 并签订协议, 并约定该协议仅做提前终止备案之用, 不影响双方关于涉案商标做出的其他约定。商标局提前终止涉案商标独占使用合同备案并公告。但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未终止, B公司继续生产销售涉案商标的商品。随后A公司与知情的C公司就涉案商标签订商标独占使用合同, 并于商标局备案C公司向工商部门投诉B公司侵权使用涉案商标, 导致B公司部分产品被商场下架, 蒙受经济损失, 遂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纠纷原因分析

第一, 从案例经过可知, 导致该商标纠纷最重要的原因是A公司法律意识淡薄, 不诚信经营。在与B公司签订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到期时, 受利益驱使, 为获得更多商标使用许可费, 罔顾法律法规, 不顾B公司权益, 与C公司签订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 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对独占使用许可的规定, 导致B公司蒙受经济与名誉的损失A公司明知故犯的行为体现出了对法律法规的漠视。这种法律意识淡漠, 主观违法的行为需要严格的制度加以防范与处罚, 避免行为人有机可乘。

第二, 导致B公司陷入纠纷, 损耗大量时间与财力的另外一个原因在于, B公司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对合同备案必要性的重视不足, 缺乏远见, 没有意识到合同备案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无解除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实质行为, 就在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便提前终止备案给后来发生纠纷埋下重大隐患, 给A公司与C公司订立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得以备案制造可乘之机。

第三, C公司未尽到尽职调查的义务。法院判决认定C公司目的在于取得涉案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 并非恶意串通损害B公司的利益, 但是其明知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 在先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尚未解除, 便急于使合同生效的做法确有不妥, 导致先后两个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期间产生重叠, 使自身陷入纠纷, 同时被认定为非在后善意第三人。

在此案例中足见完善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第三人尽职调查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在实践当中, 商标许可人为一己之利, 利用信息的不对称性, 将商标独占许可重复许可给他人, 在被许可人之间引起利益矛盾。

综上所述, 商标使用许可关系中的被许可人应当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问题加以重视, 虽然法律规定,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后许可人承担备案义务, 但由于合同备案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被许可人应主动督促许可人进行合同备案; 并按照真实情况与正当合理的实际需要进行提前终止备案, 消除因合同未备案或提前终止备案而造成自身损失的隐患。同时也要告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在订立合同时, 不要抱有投机取巧的心态, 要尽可能充分、全面地了解商标曾经的许可状况, 以及曾经的许可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以此避免被剥夺善意第三人权利的风险。

三、备案提前终止概述

备案提前终止是实践当中出现的少数情况, 表现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到期时, 因单方或双方原因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备案提前终止的主要方式有:

第一, 许可人与被许可人达成一致。在商法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终止合同备案并发出公告, 此方式最为简单易行, 本文主要讨论此情况下的备案提前终止问题。

第二, 当事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备案,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一方想要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当合同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消灭权而消灭, 那么合同备案自然可以终止。此种情形可以参照《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此外还有包括合同当事人主体权利丧失且权利义务无继受者的情形。

第三, 商标局提前终止备案。商标局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自愿, 平等互利等法则对备案合同当事人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 才能予以备案, 一旦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有关备案合同的违法经营行为, 收到有关部门认定或处罚的, 备案将被提前终止。

四、备案提前终止问题的反思

类似本案例将独占使用许可重复许可他人的情况, 在商标、专利、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中屡见不鲜。商标许可人为追求利益主观故意违法难以避免, 不仅损害被许可人利益还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混淆, 因此市场诚信有序不能仅靠企业自觉遵守, 还需要完备的制度加以规范, 商标使用许可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案例所涉及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便值得深入思考。

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未对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即可提前终止合同备案, 商标局并不对备案提前终止与合同解除日期的一致性加以要求, 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提前终止不等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 基于以下原因, 本人认为这有悖于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规定与目的, 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不利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发展。

第一, 我国《商标法》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 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由商标局公告。”然而,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解除前终止备案, 相当于该合同在备案提前终止日至合同到期日之间未备案, 不对备案提前终止时间加以规定无异于默认该行为, 违背了备案制度的要求。

第二,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目的在于公示商标使用权的实际变动情况, 实际变动情况不仅包括商标使用权的归属, 也包括商标使用权变动的期限, 不核准合同解除时间与备案提前终止日期的一致性, 在合同存续期间内终止备案无疑影响公示内容的真实性, 有悖于备案目的, 有损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制度的权威性。

第三,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公示对象可分为三类: 行政管理机关、公众与在后商标被许可人 ( 简称第三人) 。真实、准确的备案公示可以便于管理部门实施监管; 满足广大群众的知情权; 为第三人判断商标权利状态作为依据, 而备案提前终止日期与真实合同到期日不符, 必然有损公众知情权, 有碍实施监管。

在实践当中, 第三人善意与否往往不易界定, 如果商标许可人有意隐瞒, 第三人更难得知许可人与在先被许可人之间许可关系的真实情况, 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日期可以作为最直观的判断依据, 虽然不排除个别在后商标被许可人怀有投机取巧的目的, 但从长远来看更有利于提前终止备案的规范化发展。

摘要:随着商标使用许可形式的广泛运用, 商标使用许可案件亦层出不穷, 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例如备案提前终止问题。实践当中, 已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通常能够履约至到期, 但也有备案期限未到便提前终止备案的情况发生, 而备案提前终止的条件是什么, 又该如何完善。本文将透过案例, 就备案提前终止问题阐述笔者几点拙见。

关键词: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备案,提前终止

参考文献

[1] 陈晓峰.商标许可, 利益与风险之间的博弈[J].中华商标, 2011 (9) .

[2] 尚志红.商标许可中的风险及防范[J].企业观察家, 2011 (8) .

[3] 沈忆佳.商标许可的管理[J].消费导刊, 2008 (1) .

[4] 孔祥俊.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知识产权, 2010 (1) .

[5] 吴景明, 戴志强.商标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6.

商标合同范文第5篇

一、国内法律环境当中动态商标的注册情况

产品营销过程中所进行的商标设计需要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取法律上的认可, 相比于传统静态商标, 动态商标在注册方面面临的认证阻碍和产权保护困境较为深远。将对国内动态商标注册现状做出分析:

(一) 商标审查情况

我国动态商标的注册审查规定一般可以归结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当中, 在条例内部, 商品商标应当由申请者通过申请书的方式对商标内容进行申明。由于我国以往没有动态商标注册先例, 因此, 在动态商标注册方面, 审查一般以“声音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需要对商标所提供的声音样本进行审核, 并结合申请人或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文字说明进行复核, 最终根据终审意见进行注册认定。在这种审查方式当中, 条例明确了商标所使用媒介可以具备多样性这一特征, 同时认证了除画面外, 动态、多样性的商标表现同样可以通过特征识别的方式进行认证和注册。例如, 美国哥伦比亚电影公司将自由女神像的片头剪辑作为商标注册, 用于电影制片、电影发行等服务, 具有较强的识别特征。

笔者认为, 在今后的动态商标注册法规当中, 可以对“声音商标”的注册模式和注册审核经验进行借鉴, 审核单位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渠道进行商标申请受理, 并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获取到动态商标的视频类型文本信息, 信息既包括动态商标内容, 同时也包括商标特征的文字描述, 辅助审核人员完成商标特征的识别、对应, 完成动态商标的注册工作[1]。

(二) 商标审查方式的转变

由于我国目前在商标注册审查方面并没有构建相对完善、明确的动态商标审查制度, 因此, 笔者在结合了国外部分国家的制度建设经验和对动态商标在内容展现特色方面的特殊性, 构想了今后动态商标在进行注册时, 应当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实用方法, 依据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交审查文件, 并尽量结合自身对动态商标的理解, 添加文字说明, 为审查人员理解商标提供依据[2]。图2为美国亚马哈快艇在行驶过程中从后背喷射的三维喷雾, 这种商标的独特性, 虽然有助于深化消费者对商标的记忆, 但是也可能会因为其本身的功能性过强而降低商标审查通过的概率。

首先, 动态商标的注册应当具备与传统静态商标相一致的禁止性要求。禁止要求为国家《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展现的内容和特征, 动态商标与静态商标本质上都是展现商品信息的商业标识, 没有本质区别, 因此, 在商标注册当中, 动态商标同样应当遵循商标内容禁止的若干要求。

其次, 动态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动态特征, 导致其所拥有的内容信息含量一般散落于不同的动态分段内部, 因此, 商标审查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思想, 应当进行商标的显著性审查工作。所谓显著性审查, 是通过对于动态商标全过程的观察, 来获取商标内容当中蕴含有独创性、个体性和显著信息性的商标知识内容, 这些内容应当为商标设计者独立的设计创造, 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因此, 在商标审查当中, 应当对动态商标当中的显著特征信息进行识别和认定。

二、动态商标的法律保护方法策略

(一) 增加多渠道申请方式

目前国内动态商标由于缺少注册审核先例, 导致大量开展动态商标设计的企业和单位无法第一时间完成商标项目的注册工作, 最终造成商标侵权事件频发, 损害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了解决这一现状, 我国法律层面和注册监管层面应当相互配合, 制定相应的审核制度, 为动态商标的设计和注册提供良好、公平的法律环境。笔者提出, 结合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 动态商标的呈现方式多种多样。部分商标可以借助动态图片的方式进行内容展现, 而部分产品由于技术创新要求, 需要借助多媒体声音图像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表达, 因此, 在审核方式方面, 应当为申请者拓宽渠道。审核单位可以开辟官方网站, 为申请人提供待审核动态商标文件的上传导入窗口, 以此来提高动态商标申请审核的效率。

(二) 量化动态商标的侵权类型

动态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主要来自于动态商标本身的内容变化性, 因此, 目前法律层面缺少对于动态商标侵权问题的认定, 笔者提出, 法律层面需要结合动态商标的本质特征, 归纳正向侵权和反向侵权两种不同的侵权类型, 并以具体的侵权类型对侵权行为进行充分、全面的认定, 最终实现对于侵权问题的有效惩处, 提高对于动态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

三、结语

作为一种自主知识创作产品, 动态商标由于其所具有的内容特点, 导致其在注册审核和产权保护方面难以形成有效地制度建设。在今后的法律环境建设当中, 应当着重强调对于动态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 为动态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实现对侵权行为的有效防范。

摘要:相比于静态商标而言, 动态商标其所具有的动态特征使得商标本身的内容传达方式和内容表现形式相对特殊, 因此, 其在注册和法律保护层面相较于静态商标而言更加困难, 还需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保护。本文将以动态商标特点为论述基础, 对目前国内动态商标的注册情况和动态商标所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进行梳理, 从而总结出在法律层面关于动态商标的保护制度建设规律, 形成动态商标保护意识。

关键词:商标,动态商标,知识产权保护,注册

参考文献

[1] 石会.浅析动态商标[J].中国发明与专利, 2015 (10) :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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