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管理范文

2024-04-07

商标管理范文第1篇

1、哪些广告需要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根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

(1)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2)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3) 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4)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户外广告登记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1)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名称;

(2) 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

(3) 户外广告发布期限;

(4) 户外广告形式、数量及规格;

(5) 户外广告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发布期限,不得超过申请人合法使用户外广告媒介的时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申请户外广告发布登记,应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 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 户外广告样件。

(5) 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有哪些表现情形?

(1)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2)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3)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4) 淫秽、迷信、荒诞的;

(5) 贬低他人的;

(6)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7)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需要审批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

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发布。

6、电视、报刊发布广告是否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在电视、报刊上发布广告不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视、报刊媒体广告实行事后监督管理。

7、如何查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均已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政府网站中予以公布,具体查询办法是: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点击“数据查询”项下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分别查询相关的广告信息。

8、处方药能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9、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有哪几种情形?

(1) 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2)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5) 权属有争议的;

(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7)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10、 哪些媒介和场所禁止发布烟草广告?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73、未经批准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如何处理?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什么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12、注册商标应标明“R”、“注”或“注册商标”字样,有些商品标注的“TM”字样是何含义?TM的使用在国际商标使用惯例中是何含义,我国的态度怎样?

“R”是英文registration(注册)的字头,是国际通用的注册标记,与我国的“注”(注册的简称)、“注册商标”是同一含义。TM是英文trademark(商业标记即商标)的缩写字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普遍,主要是告诉他人该图形或文字是作为商标使用的,而不是装璜,警示其他生产厂商不要擅自使用。由于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只有申请并获得注册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13、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4、未注册商标、已注册商标、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使用中有何区别? 未注册商标和已注册商标是商标存在的两种形态。一个商标不管它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就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再使用该商标了。注册商标在使用时要标注注册标记。正在申请注册商标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以前在使用中与未注册商标一样对待,是不准标注注册标记的,否则就是冒充注册商标。

15、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6、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1) 询问调查权。即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 现场检查权。即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 物品检查权及查封、扣押权。即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17、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多少年?如何续展?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十年。

1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哪些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19、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罚款的数额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20、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有哪几种方式? (1) 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2) 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确定。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按照侵权人所获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损失来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加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在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项,请求人民法院以此为标准做出判决。

(3) 给予法定数额的赔偿。实践中,有很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难以取得充分的证据以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被侵权人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这里所说的侵权行为的情节,包括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使用的侵权手段、方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等。

21、什么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不经他人许可而仿照他人注册商标的图样及物质实体制造出与该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主要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在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伪造与擅自制造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都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行为,其区别是前者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而后者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则是指以此种商标标识为标的进行买卖,既包括批发也包括零售,既包括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标识是商标使用的重要形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目的,在于以之用于自己或供他人用于其生产或者销售的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便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由于这类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后果严重,危害极大,因此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给予狠狠打击,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22、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有哪些?如何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有: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认定的渠道及程序:

(1) 当事人认为他人申请注册的、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 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管理范文第2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集体商标的定义为:“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意义

①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②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三、“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四、“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六、“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异同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具有检测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其经营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八、申请“证明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商标拟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3、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4、盖有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与委托书。

5、申请人具备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批准以贵单位名义将“※※”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批文。

7、省级行业主管机构对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四川省级或省级以上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1)经纬度的方式;(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3)地图标示的方式;(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8、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贵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贵单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贵单位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贵单位的公章。

贵单位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贵单位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9、如若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的,需出具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证明。

10、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上述特定品质与地理因素之间的关联度还需经过专业人员的专业论证。

11、“※※”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内容应包括: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⑧对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还应包括对该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九、申请“集体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增加,但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5、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图样。

商标管理范文第3篇

关于“相同商标”的认定, 我国立法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解释:

( 一) 关于何为相的同商标, 99 年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法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是, 当两个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主要标志性图形等是一样的, 或者看起来是无差异的, 那么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

( 二) 02 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同商标的解释是, 只要两个商标看起来在视觉基本没有差别即为相同商标。

( 三) 在04 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相同商标含义是比较完整的, 也是笔者所推崇的, 即要么两商标完全相同, 要么两个商标看起来基本上没有出入而且足以误导公众使其认为相同。从以上各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相同商标”的界定上, 可以看出两层意思: 一是两商标完全相同, 毫无差异; 二是两商标在视觉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并足以误导公众 ( 基本相同) 。

二、对“相同”的理解

( 一) 狭义说

狭义说顾名思义就是严格限制相同商标的外延, 要求两商标不仅外表一样, 内容也必须一样。在文字商标中, 相同商标指的是两个文字商标所含文字内容必须一样, 同时文字的字体和大小也必须无差异; 在图形商标中, 要求商标中的假冒组合商标中图形形状组成及颜色都毫无差异[1]笔者认为, 狭义说对于“相同”的解释过于狭隘。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 形同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对于两个商标而言, 它们也不可能在任何细微末节分毫不差。消费者只是用肉眼去观察商标, 且仅仅是一般观察, 这种观察通常很难辨别假冒商标的真伪, 因此不完全相同的商标有时也是难以分辨的。狭义说中的完全相同是存在不足与缺陷的。

( 二) 广义说

广义说关于相同商标的解释中, 外延显然大于狭义说, 其中不仅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标还有几本相同的商标, 对于相同商标含义限制较为宽松。结合上述对于狭义说的分析, 笔者认为, 广义说关于“相同”的理解更为贴切, 在对“相同商标”进行判定时, 采用狭义说会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不当缩小, 不利于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制, 不利于打击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及广大消费者利益, 客观上还会纵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我国相关的行的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相同商标”的解释也是采用的广义说的观点 ( 第一部分中已有表述) 。

( 三) 对“基本相同”的理解

11 年1 月10 日两高及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就相同商标的认定如下, 即作为文字商标, 其中的文字字体、大小及结构排列只存在细微之别或者只是间距之间有所差别而对整体的显著特征并无大碍的; 另外, 只是颜色不同对显著特征也没有影响的; 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同时能使得公众产生误解的。[2]按照这一规定, 认定难点还是在于对于最后一点兜底规定中两个内容的认定。那么该如何对这两个内容进行理解, 下面就对其进行分析。

( 四) “视觉上无差别”的界定

所谓视觉上无差别是指, 如果单独从视觉部分是看, 假冒的商标在其整体细节上, 看不出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3]对于“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界定, 关键在于“基本相同”和“近似”的界定, 以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何区分, 要结合具体的商标种类进行分析。

1. 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 不仅包括汉字, 也包括少数民族文字及外文文字等。在文字商标中, 毫无疑问, 文字是其中最为显著的部分, 文字部分的相似程度是认定相同商标的关键因素。对于文字商标而言, 只有在文字一致的基础上才会考虑其他问题, 要认定某文字商标是否为刑法中的假冒商标, 首要条件是该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是相同的。文字不同的, 即使误导了公众也不能认定, 这种商标只是商标法中的假冒商标, 即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一种商标, 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稍微细心地观察便能识别, 只能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2. 图形商标。图形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与文字商标不同的是, 认定两个图形商标是否相同, 关键是看其所具有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这种视觉效果具有直观性, 即公众只需要直接的一般观察就可以感受到, 而不需要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仔细对比研究才得出是否相同的结论。

3. 组合商标。组合商标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其他种类商标组合的商标, 此处指的就是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所组成的商标。在组合商标中, 当有一部分是作为显著部分表达突出时, 判断另一商标与其实否相同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两者的显著部分是否相同, 具体如何认定就是按照上述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判断方法。当两部分都没有明显的显著特征时, 则任何一部分可以被认定相同, 就被认定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 颜色对于“认定视觉上无差别”的影响。按照上述《意见》的规定,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并不影响“相同商标”的认定。笔者认为, 颜色应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颜色的种类, 二是相同种类下的深浅度。[4]只是改变商标中颜色的深浅度, 比如将商标中的暗红色改成鲜红色, 这种情况下, 应认定为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如果是改变的颜色种类, 就只能认定为“近似”, 不能认定为“相同”, 不同种类的颜色区分性功能强, 不应该认定为“视觉上无差别”。

( 五) 对“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理解

足以误导公众的判定, 主要在于对公众范围的界定以及对误导标准的确定上, 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

1. 公众范围的界定

作为一个普通的概念, 公众的内涵及外延当然没有一个法律概念明确。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有关于公众含义的解释, 即公众指的中是“相关公众”, 有外延限制, 具体而言指的就是, 注册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提供者, 还有在商品的整个销售中所牵扯到的其他相关人。笔者根据此解释得出以下结论, 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公众”指的是与注册商标有相关利益的公众, 即标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消费者、经营者等相关人员。

2. 误导标准 ( 影响要素)

( 1) “相关公众”的识别能力。一个人的识别能力如何, 对其被商标误导的程度有很大影响。因每个人的主观经验差异, 其识别能力也会存在差异。

( 2)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的差异对一个消费者来说似乎没什么大碍, 但事实上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所具有的精神状态并不相同, 不同的精神状态当然能够影响其对同一客体的认识, 产生不同印象。

( 3) 商品状况。不同的商品, 其所具有的特质是不同的, 由此一个消费者对不同特质的商品所注入的心思也会不同。

( 4) 交易环境。在何种环境下交易, 交易主体的谨慎度也会不同。这种环境指的是交易地点的声誉如何, 比如一个交易地点在众人口中多为买赝品的地方, 那交易时主体对商品的注意程度当然会很高。基于上述要素的影响, 关于误导标准的认定观点也是各有不同, 但是笔者认为, 基于法律普遍性及规范性的要求, 我们应当采用客观的观点, 即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为准[5]。

三、“相同商标”认定标准

( 一) 认定标准争论

1.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为标准。这种标准立论的缘由是它认为消费者的注意力会因其精神状态而受影响。[6]因此, 为了更加客观, 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采取这一标准对“相同商标”进行认定。[7]

2. 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标准。每个主体所具有的知识经验不同, 这种知识经验会对消费者的认识产生直接的影响, 对商标也会产生不同的直观感受, 为了认定两个商标是否相同, 必须考虑其知识经验对认识的影响, 对于误导与否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3. 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对象为标准。一个消费者针对不同的商品会注入不同程度的注意力, 在通常情况下针对商品商标, 价格较高的产品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他们会更加注意自己所买这些商品的真伪, 因此会更加注意对商品商标的观察。[8]因此要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程度的认定标准。

4. 以整体观察、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标准。通常情况下, “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观察只是概括意义上的观察, 而不会对商标进行细枝末节上的对比观察, 他们只会对商标主要部分及整体状况进行一般观察。因此只要两个商标在整体上和显著部分相同时即认定两个商标相同。[9]

( 二) 笔者观点

结合上述争论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对“相同商标”的认定采取客观适当的标准,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主体标准。根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公众标准, 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主体应当指“相关公众”, 即与注册商品所标示商品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等主体。

2. 观察标准。在确定主体之后, 这些主体该采用何种标准对商标进行观察, 也存在两种标准观点, 一是整体观察, 二是隔离观察。消费者在购买注册商标标示的商品时, 不可能随身携带该中商品, 将两个商品上的商标进行仔细比对后才进行购买活动, 这种情况是几乎不会发生的。因此就应当在隔离的状况下, 即两个商标并未放在一起时, 凭借相关公众的记忆对二者进行整体上的观察, 即进行整体比对。

3. 种类标准。所谓种类标准, 就是结合上述主体标准和观察标准, 对不同的商标进行比对多应当具有的不同具体标准, 这在分析“视觉上无差别”的认定中已经分析, 此处不再赘述。认定相同商标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标准, 如上所述, 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不阻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

摘要:司法实践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相同商标”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 作狭义解释会导致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限制过于严苛狭隘;作广义解释, 又会涉及到视觉效果以及公众认知如何确定的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现有立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分析“相同商标”的认定难点, 并提出相关的认定意见, 以更明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视觉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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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赵秉志, 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 2004.

[8] 涂龙科.论刑法中商标的认定[J].法学研究所, 2006.14.

商标管理范文第4篇

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此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是两类比较特殊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主要的作用是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我们熟悉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从法律角度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注册人注册以后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标,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人(集体商标——是集体组织的成员;证明商标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质的企业等)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都负有监控的责任等。但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商标,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的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2.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

3.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注册的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4、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

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者存在上述区别,这两类商标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商标相比,在注册的手续、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所以确实象你的问题中所指

出的那样,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调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调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

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还应附送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与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同,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必须写明: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或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局对上述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在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之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履

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的使用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管理办法》同时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给使用人《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

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负有控制、管理的职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商标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专门用于商标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其他费用。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失去控制,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监控的职责,如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管理范文第5篇

1、什么是商标 ?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标记,用来识别不同的生产者。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

2、什么是商标权?

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自行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等。

3、商标的构成有哪些?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文字商标(呼叫要素)。文字是商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文字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这里的文字指的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用文字作商标,字体不限,楷、隶、行、篆、草书及笔划的艺术变化、重合交织都是允许的。譬如:康师傅、娃哈哈、耐克(NIKE)等。图形商标(视觉要素)。图形是商标的另一基本构成要素,指人或事物的形状、图案,包括具象图形、抽象图形或虚构的图形。用图形做商标的优点在于不受语言限制,标志性强;弱点在于不便呼叫和交流。譬如:统一集团标志、耐克“勾形”标志等。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引人注目,是使用较多的商标形式。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和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如果二者毫无联系,就不易作为商标。譬如:商标呼叫“七匹狼”,视觉图形为“七只虎”。这就叫做“指驴为马”不相适宜。

4、我国《商标法》对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什么要求? 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的分类哪些?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6、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第 1 页 共 6 页 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7、集体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8、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9、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10、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第 2 页 共 6 页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11、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12、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1)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我国商标第 3 页 共 6 页 注册申请使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为服务类别。根据我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一类一标一申请,如果你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跨类了,那么就另外要重新申请。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中应当充分重视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忽视常常会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况。

注册商标仅在其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国内企业和外企都应当充分重视在不同国家的“申请在先”问题。(现代汽车商标案、海信HISENSE商标案)在我国,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法律表述为: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包括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商业单据等。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商标自愿注册是我国《商标法》实行的基本原则。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将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不得使用。

现行商标法对强制注册表述为“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仅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仅限于烟草制品。

(4)、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中关于不正当注册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案例,最终也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最终裁判。(如“97回归”酒类商标撤销案,深圳某外贸公司抢注200余件商标案)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一)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半至两年左右时间,

(1)、其中从递交申请之日起约需60-90天时间为形式审查期,形式审查过关后,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之后进入实质审查期,约需十到十五个月时间;实质审查过关后,刊出初审公告,即进入异议期--相当于公示--公示三个月时间,如无人提出异议,即核准该商标--正式公告该商标核准注册;

(3)、发出商标注册证:在商标局正式公告商标核准注册后,约需一个月左右可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证。

(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宽展期六个月。

(三)商标变更、续展和转让从申请核准一般约需四到六个月。

(四)商标补正期限、修正期限为十五天,异议答辩期限为三十天;商标争议期限为一年。

(五)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注册的意义: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即使一夜之间失第 4 页 共 6 页 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未注册商标有什么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可以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标注TM是什么意思?

TM是英语商标TRADEMARK的缩写,表明商标与一般性说明文字和装潢之间的区别,不是注册标记。

3、注册商标的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

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截止目前,我国有驰名商标763件。其中,我们湖北省有14件。 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我们湖北省共有著名商标421件,仙桃有16件。 知名商标

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如我市去年就认定了26件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概念,我国《商标法》等对保护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著名商标是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但各国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在正式生效的国际性公约中尚未见到,在我国从法律上也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文规定,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很多省市都开展了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知名商标不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国对知名商标的提法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知名商标应该就是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国家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第 5 页 共 6 页 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是什么?

个案认定(所谓“个案认定”,即是说一家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过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被侵权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的商标)被动保护(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泛指针对全社会)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指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解决途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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