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基本知识范文

2023-10-07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1篇

商标的变更、转让及续展相关要求

商标变更

服务说明:

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应将全部注册证一并办理;

变更注册人名义的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当地工商局企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申请所需文件:

《商标变更申请书》一份(填写盖章);

《商标代理委托书》: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在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转让

服务说明: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转让行为生效,但转让手续并未完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转让自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

申请所需文件: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申请书盖章或签字(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

《商标代理委托书》:需提供盖有受让人章戳的委托书(受让人为法人的,应当在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

商标续展

服务说明:

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可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提出申请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申请所需文件:

商标续展申请书》一份(填写盖章);

《商标代理委托书》: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在代理委托书上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在代理委托书上签字);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

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2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对集体商标的定义为:“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二、申请“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意义

①证明商标用来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品质,有利于企业向市场推销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的质量。注册证明商标可以保护我国名优土特产品。我国地大物博,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注册管理商标,将之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保证商品与服务特定品质,使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发展不可缺少的一环。

②集体商标的注册有利于创造该集体的信誉、扩大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本身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扩大国内市及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为了把中小企业力量集中起来,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统一管理,创立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能力,注册并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发达国家曾经采用过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的使用及保护在我国的现实意义是,可以壮大集团优势,在国际竞争中可以弥补我国企业规模较小之力量不足,以提高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行注册保护,授予专用权,才有利于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保护。

三、“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内申请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四、“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该企业或事业单位应为某一组织,可以是工业的或商业的团体,也可以是协会、行业或其他集体组织,而不是某个单一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可以是企业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依法登记注册的批准文件;

C、必须制定所申请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五、“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有什么区别

(1)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2)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3)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都可以转让。但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7)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六、“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异同

1、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都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

具有检测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其经营商品或服务达到管理规则的特定品质就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前者为“俱乐部型”后者为“开放型”。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八、申请“证明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图样。

2、商标拟使用的具体商品或服务。

3、申请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鲜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4、盖有申请人公章的申请书与委托书。

5、申请人具备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应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6、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关于批准以贵单位名义将“※※”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批文。

7、省级行业主管机构对产品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申请人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应在四川省级或省级以上的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中予以确认,该地域范围无需与所在地区的现行行政区划名称、范围完全一致。生产地域范围可以以下方式之一界定:(1)经纬度的方式;(2)自然环境中的山、河等地理特征为界限的方式;(3)地图标示的方式;(4)其他能够明确确定生产地域范围的方式)。

8、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贵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具有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贵单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贵单位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贵单位的公章。

贵单位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贵单位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9、如若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的,需出具证明商标使用商品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证明。

10、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上述特定品质与地理因素之间的关联度还需经过专业人员的专业论证。

11、“※※”证明商标管理规则。内容应包括:

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⑧对作为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还应包括对该证明商标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以及其生产地域范围等进行审查。

九、申请“集体商标”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3、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集体组织成员可以增加,但应当向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5、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6、商标图样。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3篇

关于“相同商标”的认定, 我国立法对其做出了相关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解释:

( 一) 关于何为相的同商标, 99 年发布的《关于商标行政法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释是, 当两个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主要标志性图形等是一样的, 或者看起来是无差异的, 那么这两个商标就是相同商标。

( 二) 02 年《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相同商标的解释是, 只要两个商标看起来在视觉基本没有差别即为相同商标。

( 三) 在04 年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 相同商标含义是比较完整的, 也是笔者所推崇的, 即要么两商标完全相同, 要么两个商标看起来基本上没有出入而且足以误导公众使其认为相同。从以上各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相同商标”的界定上, 可以看出两层意思: 一是两商标完全相同, 毫无差异; 二是两商标在视觉上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并足以误导公众 ( 基本相同) 。

二、对“相同”的理解

( 一) 狭义说

狭义说顾名思义就是严格限制相同商标的外延, 要求两商标不仅外表一样, 内容也必须一样。在文字商标中, 相同商标指的是两个文字商标所含文字内容必须一样, 同时文字的字体和大小也必须无差异; 在图形商标中, 要求商标中的假冒组合商标中图形形状组成及颜色都毫无差异[1]笔者认为, 狭义说对于“相同”的解释过于狭隘。世界上并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 形同不是绝对的, 而是相对的。对于两个商标而言, 它们也不可能在任何细微末节分毫不差。消费者只是用肉眼去观察商标, 且仅仅是一般观察, 这种观察通常很难辨别假冒商标的真伪, 因此不完全相同的商标有时也是难以分辨的。狭义说中的完全相同是存在不足与缺陷的。

( 二) 广义说

广义说关于相同商标的解释中, 外延显然大于狭义说, 其中不仅包括完全相同的商标还有几本相同的商标, 对于相同商标含义限制较为宽松。结合上述对于狭义说的分析, 笔者认为, 广义说关于“相同”的理解更为贴切, 在对“相同商标”进行判定时, 采用狭义说会导致假冒注册商标的适用范围不当缩小, 不利于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规制, 不利于打击这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及广大消费者利益, 客观上还会纵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发生。我国相关的行的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相同商标”的解释也是采用的广义说的观点 ( 第一部分中已有表述) 。

( 三) 对“基本相同”的理解

11 年1 月10 日两高及公安部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就相同商标的认定如下, 即作为文字商标, 其中的文字字体、大小及结构排列只存在细微之别或者只是间距之间有所差别而对整体的显著特征并无大碍的; 另外, 只是颜色不同对显著特征也没有影响的; 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同时能使得公众产生误解的。[2]按照这一规定, 认定难点还是在于对于最后一点兜底规定中两个内容的认定。那么该如何对这两个内容进行理解, 下面就对其进行分析。

( 四) “视觉上无差别”的界定

所谓视觉上无差别是指, 如果单独从视觉部分是看, 假冒的商标在其整体细节上, 看不出其与注册商标的差异。[3]对于“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界定, 关键在于“基本相同”和“近似”的界定, 以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如何区分, 要结合具体的商标种类进行分析。

1. 文字商标。文字商标是指仅用文字构成的商标, 不仅包括汉字, 也包括少数民族文字及外文文字等。在文字商标中, 毫无疑问, 文字是其中最为显著的部分, 文字部分的相似程度是认定相同商标的关键因素。对于文字商标而言, 只有在文字一致的基础上才会考虑其他问题, 要认定某文字商标是否为刑法中的假冒商标, 首要条件是该商标与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是相同的。文字不同的, 即使误导了公众也不能认定, 这种商标只是商标法中的假冒商标, 即与注册商标“近似”的一种商标, 通过普通消费者的稍微细心地观察便能识别, 只能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处理。

2. 图形商标。图形是指仅用图形构成的商标。与文字商标不同的是, 认定两个图形商标是否相同, 关键是看其所具有的整体视觉效果是否相同。这种视觉效果具有直观性, 即公众只需要直接的一般观察就可以感受到, 而不需要把两个商标放在一起进行仔细对比研究才得出是否相同的结论。

3. 组合商标。组合商标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其他种类商标组合的商标, 此处指的就是文字商标与图形商标所组成的商标。在组合商标中, 当有一部分是作为显著部分表达突出时, 判断另一商标与其实否相同的关键就在于认定两者的显著部分是否相同, 具体如何认定就是按照上述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的判断方法。当两部分都没有明显的显著特征时, 则任何一部分可以被认定相同, 就被认定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 颜色对于“认定视觉上无差别”的影响。按照上述《意见》的规定,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并不影响“相同商标”的认定。笔者认为, 颜色应该分为两种形式。一是颜色的种类, 二是相同种类下的深浅度。[4]只是改变商标中颜色的深浅度, 比如将商标中的暗红色改成鲜红色, 这种情况下, 应认定为是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但如果是改变的颜色种类, 就只能认定为“近似”, 不能认定为“相同”, 不同种类的颜色区分性功能强, 不应该认定为“视觉上无差别”。

( 五) 对“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理解

足以误导公众的判定, 主要在于对公众范围的界定以及对误导标准的确定上, 下面就这两个方面进行分别探讨。

1. 公众范围的界定

作为一个普通的概念, 公众的内涵及外延当然没有一个法律概念明确。我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有关于公众含义的解释, 即公众指的中是“相关公众”, 有外延限制, 具体而言指的就是, 注册商标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提供者, 还有在商品的整个销售中所牵扯到的其他相关人。笔者根据此解释得出以下结论, 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公众”指的是与注册商标有相关利益的公众, 即标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消费者、经营者等相关人员。

2. 误导标准 ( 影响要素)

( 1) “相关公众”的识别能力。一个人的识别能力如何, 对其被商标误导的程度有很大影响。因每个人的主观经验差异, 其识别能力也会存在差异。

( 2)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的差异对一个消费者来说似乎没什么大碍, 但事实上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所具有的精神状态并不相同, 不同的精神状态当然能够影响其对同一客体的认识, 产生不同印象。

( 3) 商品状况。不同的商品, 其所具有的特质是不同的, 由此一个消费者对不同特质的商品所注入的心思也会不同。

( 4) 交易环境。在何种环境下交易, 交易主体的谨慎度也会不同。这种环境指的是交易地点的声誉如何, 比如一个交易地点在众人口中多为买赝品的地方, 那交易时主体对商品的注意程度当然会很高。基于上述要素的影响, 关于误导标准的认定观点也是各有不同, 但是笔者认为, 基于法律普遍性及规范性的要求, 我们应当采用客观的观点, 即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为准[5]。

三、“相同商标”认定标准

( 一) 认定标准争论

1. 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为标准。这种标准立论的缘由是它认为消费者的注意力会因其精神状态而受影响。[6]因此, 为了更加客观, 部分学者认为应当采取这一标准对“相同商标”进行认定。[7]

2. 以普通消费者的知识经验为标准。每个主体所具有的知识经验不同, 这种知识经验会对消费者的认识产生直接的影响, 对商标也会产生不同的直观感受, 为了认定两个商标是否相同, 必须考虑其知识经验对认识的影响, 对于误导与否也会产生直接影响。

3. 以普通消费者的注意对象为标准。一个消费者针对不同的商品会注入不同程度的注意力, 在通常情况下针对商品商标, 价格较高的产品更能引起消费者的注意, 他们会更加注意自己所买这些商品的真伪, 因此会更加注意对商品商标的观察。[8]因此要根据不同对象确定不同程度的认定标准。

4. 以整体观察、商标主要部分观察标准。通常情况下, “相关公众”对于商标的观察只是概括意义上的观察, 而不会对商标进行细枝末节上的对比观察, 他们只会对商标主要部分及整体状况进行一般观察。因此只要两个商标在整体上和显著部分相同时即认定两个商标相同。[9]

( 二) 笔者观点

结合上述争论观点, 笔者认为应当对“相同商标”的认定采取客观适当的标准,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 主体标准。根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公众标准, 即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主体应当指“相关公众”, 即与注册商品所标示商品相关的消费者、经营者等主体。

2. 观察标准。在确定主体之后, 这些主体该采用何种标准对商标进行观察, 也存在两种标准观点, 一是整体观察, 二是隔离观察。消费者在购买注册商标标示的商品时, 不可能随身携带该中商品, 将两个商品上的商标进行仔细比对后才进行购买活动, 这种情况是几乎不会发生的。因此就应当在隔离的状况下, 即两个商标并未放在一起时, 凭借相关公众的记忆对二者进行整体上的观察, 即进行整体比对。

3. 种类标准。所谓种类标准, 就是结合上述主体标准和观察标准, 对不同的商标进行比对多应当具有的不同具体标准, 这在分析“视觉上无差别”的认定中已经分析, 此处不再赘述。认定相同商标应当坚持主客观一致的标准, 如上所述, 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不阻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当竞争。

摘要:司法实践中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相同商标”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相同商标”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之争, 作狭义解释会导致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限制过于严苛狭隘;作广义解释, 又会涉及到视觉效果以及公众认知如何确定的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现有立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分析“相同商标”的认定难点, 并提出相关的认定意见, 以更明确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关键词:假冒,注册商标,相同商标,视觉效果

参考文献

[1] 朱孝清.略论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几个问题[J].法学, 1994 (2) :25.

[2] 李立众.刑法一本通[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4:242-243.

[3] 王立民, 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94.

[4] 吴海姣.假冒注册商标罪客观方面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 2008.

[5] 赵秉志, 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 2004.

[6] 邱扬.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若干理论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07.14.

[7] 赵秉志, 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 2004.

[8] 涂龙科.论刑法中商标的认定[J].法学研究所, 2006.14.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4篇

问: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商标法和实施细则法律条文中涉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仅此一个条文,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没有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规定。

请问:什么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这两类商标有什么不同?我国对这两类商标的注册使用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答: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是两类比较特殊的商标。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注册,由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其主要的作用是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同一个组织。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和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如我们熟悉的纯羊毛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都是著名的证明商标。从法律角度讲,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注册人注册以后都享有商标专用权,但自己并不使用商标,而是由注册人以外的人(集体商标——是集体组织的成员;证明商标是符合商品特定品质的企业等)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注册人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都负有监控的责任等。但集体商标不同于证明商标,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册的主体不同

集体商标的注册人是工商业团体、协会等具有团体性、集体性特点的组织。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在进行证明商标注册申请时,法律要求申请人必须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2.商标的使用主体不同

3.集体商标注册以后,凡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在履行必要的手续之后,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法律特别规定: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而证明商标注册以后,使用人不能是注册人的所属成员,并且法律严格禁止证明商标注册人自己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即不能自己证明自己)。所以,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只能是除注册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些主体在履行证明商标注册人所规定的手续之后都可以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3、注册的目的不同

集体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目的是为了统一集体成员企业的产品特征、便于进行统一的广告宣传,便于建立集团整体的信誉、尽快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而对产品或服务有检测、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证明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向社会公众证明某一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特定品质,如产品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等,并对这种特定的品质担负保证的责任。

4、在是否可以转让方面,法律的要求不同

由于集体商标与特定主体(协会、团体等)自身的特定身份密切相联,所以法律严格禁止集体商标的转让。而对证明商标的转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即受让人能够向商标局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具有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

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并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公告后,即可产生证明商标转让的法律效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者存在上述区别,这两类商标与商标法规定的一般商标相比,在注册的手续、使用方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特点,所以确实象你的问题中所指

出的那样,在我国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仅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调整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目前主要是通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来调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问题。

围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该《管理办法》主要作出了如下规定:

1、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程序

《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及商标黑白墨稿,同时还应附送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与一般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同,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时,必须向商标局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在集体商标管理规则中,必须写明: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证明商标的管理规则包括:(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2)该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或特点;(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承担的责任。

商标局对上述申请文件依法进行审查之后,对符合法律要求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在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手续之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在履

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证明商标所规定条件的当事人的使用申请,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拒绝。《管理办法》同时要求:证明商标注册人在与他人办理该证明商标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将使用人的名称、地址、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给使用人《集体商标准用证》、《证明商标准用证》。

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管理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负有控制、管理的职责。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向商标的使用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专门用于商标管理的支出。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其他费用。如果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失去控制,商标局可撤销其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监控的职责,如果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履行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注册人承担赔偿责任。

3、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法律保护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5篇

1、什么是商标 ?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品牌",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一种标记,用来识别不同的生产者。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

2、什么是商标权?

是指商标权人依照我国《商标法》对其拥有的商标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自行使用商标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并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等等。

3、商标的构成有哪些?

在我国,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或两者组合构成,其中,文字包括中文或外文。目前,“立体商标”、“音响商标”、“气味商标”还不是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文字商标(呼叫要素)。文字是商标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文字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这里的文字指的是语言的书写符号,包括两个以上的字母或数字。用文字作商标,字体不限,楷、隶、行、篆、草书及笔划的艺术变化、重合交织都是允许的。譬如:康师傅、娃哈哈、耐克(NIKE)等。图形商标(视觉要素)。图形是商标的另一基本构成要素,指人或事物的形状、图案,包括具象图形、抽象图形或虚构的图形。用图形做商标的优点在于不受语言限制,标志性强;弱点在于不便呼叫和交流。譬如:统一集团标志、耐克“勾形”标志等。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图文并茂,引人注目,是使用较多的商标形式。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和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如果二者毫无联系,就不易作为商标。譬如:商标呼叫“七匹狼”,视觉图形为“七只虎”。这就叫做“指驴为马”不相适宜。

4、我国《商标法》对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什么要求? 我国《商标法》对禁止构成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有如下要求: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胸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的分类哪些?

商标是区别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商标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最常见的方法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两个基本类型,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又可以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商标还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类型划分:

1、根据是否在商标局核准注册可划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2、按照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音响商标)与嗅觉商标(气味商标)。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三维标志(立体商标)两种。目前,听觉商标和嗅觉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并获得保护;

3、按照商标权利主体数量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单所有人商标和共有商标。

6、什么是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商标法》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第 1 页 共 6 页 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7、集体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体现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4)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5)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6)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7)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8、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是什么?

集体组织既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也可以申请注册普通商标,但两者有以下的区别:

(1)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某组织;普通商标则表明来自某一经营者。

(2)集体商标只能由某一组织申请注册;普通商标则可以由某一组织或某一个体经营者申请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的,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无此要求。

(4)集体商标不能准许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以许可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5)集体商标准许其成员使用时不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6)集体商标不能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他人。

(7)集体商标失效后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9、什么是证明商标?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对证明商标的定义:“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10、证明商标的特征有哪些?

第 2 页 共 6 页 (1)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注册,因此,证明商标有原产地证明商标和品质证明商标两种类型;

(2)证明商标应是由某个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和控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自己不能使用该注册的证明商标;

(3)证明商标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经营者,而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

(4)证明商标的准许使用程序是一个公平开放的程序,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达到证明商标所要求的标准,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之后,就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由多个人共同使用的商标,其注册、使用及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让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以保护商品与服务的特定品质,保障消费者利益;

(6)在商标的转让上证明商标有着自己独特之处,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

(7)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11、原产地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WTO(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义务。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作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来源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该地区内的某一地点的标志。该产品的某些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在本质上可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它可以是国家名称及不会引起误认的行政区划名称和地区、地域名称。

地理标志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由以上定义我们不难看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属于较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并对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产于该地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特定的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是由该地理环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更着重于强调产源的独特性,往往是这种独特性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特定品质。

12、证明商标与集体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1)两者均是由多个生产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共同使用的商标。

(2)集体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自同一组织;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达到规定的特定品质。

(3)集体商标的申请人都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但证明商标的申请人还必须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

(4)集体商标只要是该集体成员均可使用,该组织以外的成员不得使用;证明商标则应当显示其开放性,只要达到管理规则规定的特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要求使用证明商标。

(5)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6)集体商标注册后不能转让;证明商标可以转让给其他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二、注册商标的申请:

1、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1)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 我国商标第 3 页 共 6 页 注册申请使用的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将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分为45个类别,其中商品1—34类为商品类别,35-45为服务类别。根据我国商标申请的基本原则一类一标一申请,如果你申报的商品和服务跨类了,那么就另外要重新申请。 (2)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是我国商标法中应当充分重视的一项原则,对这一原则的忽视常常会使自己陷入极为被动的境况。

注册商标仅在其注册国受到法律保护,在外国已注册的商标并不意味着在我国当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国内企业和外企都应当充分重视在不同国家的“申请在先”问题。(现代汽车商标案、海信HISENSE商标案)在我国,申请在先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法律表述为: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在先实际使用的证据。证据包括商品包装、广告、说明书、商业单据等。

(3)、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商标自愿注册是我国《商标法》实行的基本原则。

对部分商品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制度源自1963年的《商标管理条例》。当时将注册商标视为质量标志,未经注册不得使用。

现行商标法对强制注册表述为“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仅1991年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因此,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注册制度的商品仅限于烟草制品。

(4)、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所应当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虽然《商标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中关于不正当注册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原则。

在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案例,最终也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做出最终裁判。(如“97回归”酒类商标撤销案,深圳某外贸公司抢注200余件商标案)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时间

(一)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一年半至两年左右时间,

(1)、其中从递交申请之日起约需60-90天时间为形式审查期,形式审查过关后,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

(2)、之后进入实质审查期,约需十到十五个月时间;实质审查过关后,刊出初审公告,即进入异议期--相当于公示--公示三个月时间,如无人提出异议,即核准该商标--正式公告该商标核准注册;

(3)、发出商标注册证:在商标局正式公告商标核准注册后,约需一个月左右可拿到商标局发出的商标注册证。

(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满后可以续展,续展宽展期六个月。

(三)商标变更、续展和转让从申请核准一般约需四到六个月。

(四)商标补正期限、修正期限为十五天,异议答辩期限为三十天;商标争议期限为一年。

(五)商标异议期为三个月,异议期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商标注册的意义: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什么要注册商标?

首先,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注册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其次,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消费者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依据。好的企业不仅需要好的产品和服务,更需要好的商标,不论是美国的可口可乐,还是中国的海尔都是因为注册了商标,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可口可乐、海尔即使一夜之间失第 4 页 共 6 页 去所有财产,也可以迅速重建,靠的就是其商标形成的巨大的无形资产,商标的价值已远远超过其有形资产的价值。

未注册商标有什么弱点?

1、商标使用人对该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一旦他人将该商标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不能再使用该商标。

3、未注册商标有可能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从而发生侵权行为。

4、未注册商标不能形成工业产权,因而也不能成为使用人的无形资产。 总之,使用未注册商标,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1、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可以吗?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一个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企业可以将一个商标注册并使用在自己生产的全部或部分商品上,以区别其它企业生产的商品,同时可以在每种产品上注册并使用一个专用于该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别自己生产的不同商品。

2、在商品包装上标注TM是什么意思?

TM是英语商标TRADEMARK的缩写,表明商标与一般性说明文字和装潢之间的区别,不是注册标记。

3、注册商标的管理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图形、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于冒充注册商标的,工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报或处以罚款。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

是指在较大地域范围(如全国、国际)的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熟知,有良好质量信誉,并享有特别法律保护的商标。截止目前,我国有驰名商标763件。其中,我们湖北省有14件。 著名商标

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它不是国际上的专用名词,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我们湖北省共有著名商标421件,仙桃有16件。 知名商标

指在较小地域范围内(如地市县级地域)有知名度的商标。它只是在我国较常出现的对某些商标的一种褒称,只是多出现在我国以地、市、县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立法或地方行政立法出现;如我市去年就认定了26件知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通用的概念,我国《商标法》等对保护驰名商标作出了规定。著名商标是国际上常用的法律概念,但各国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解释,在正式生效的国际性公约中尚未见到,在我国从法律上也没有对著名商标作出明文规定,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很多省市都开展了著名商标评选认定活动。知名商标不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国对知名商标的提法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知名商标应该就是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国家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很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而非约定俗成的称谓,而且汉语中的“驰名”原本的作动词用的,即传播、扬名的意思而不能作为名词的。在生活中与“驰名商标”对应的词是“名牌儿”,但二者仅近似而并不相同。其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国内相当大的区域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什么地方性的驰名商标,而“名牌”则有“全国名牌”或“省内名牌”、“当地名牌”之分;其二,驰名商标指的是商标,而名牌有时并不指商标,可能指的是企业名称;其三,名牌的认定至今在国内无法律可循,仅是公众的生活用语而已,但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其四,也是最重要的,“名牌”的保护至今没有立法,而驰名商标则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予以保护,能够有效地禁第 5 页 共 6 页 止他人的不正当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原则是什么?

个案认定(所谓“个案认定”,即是说一家企业即使以前没有申请过和获得过“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者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如果被侵权的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商标驰名,企业就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的商标)被动保护(所谓“被动保护”,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泛指针对全社会) 驰名商标认定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是指什么?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5、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6、他人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的,应当认定其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解决途径?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基本知识范文第6篇

关键字:广告;商标;保护

一、导论

现代广告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造就了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商品经济的竞争属性也就引发了各行各业对于广告强大的宣传作用在竞争中所产生的优势的关注和投入。在这种日渐增加的关注和投入下广告蕴含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凸显,而存在价值就必然面临着对这种价值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的需要人们开始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法律在广告作品保护中发挥的作用。目前讨论最多的就是基于广告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广告侵权的动机和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入手,认为在广告所承接的宣传目的之下,对于他人的广告利益,不管是混淆弱化还是抄袭盗用都可以归入范围广泛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中,其结果也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其次,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对于广告作品进行更加专门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广告作品本身所蕴含的知识产权价值,主张广告用语在创作和运用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的标识性,显著性和对于自身产品的区分意义。而广告用语具备的这些特性既已经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要求,故主张把广告用语类同于商标,进行商标法的专门保护。本文笔者即是从广告保护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大法律部门的保护可行性入手,重点分析两者在广告作品保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而在分析适用可行性的基础之上,通过两法律对于广告作品的不同保护切入点,得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广告保护中的关系问题,从而实现两者对于广告作品更加全面有序的保护模式。

二、广告作品的《商标法》保护

在传统对于广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多把广告的重复或相似看作是不正当竞争,在法律诉讼时也主要是追究其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其关注的焦点是广告作品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这种观点忽视了广告侵权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即是对于广告作品本身的关注的不足,对广告作品所中所包含的智力成果缺乏重视。随着中国广告行业的日渐成熟和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的关注焦点开始落实到广告作品本身,对于广告作品形成和应用过程中所彰显的自身产品的显著性标识作用更加关注。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广告作品的抄袭,盗用等侵权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更多的讨论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关注广告作品本身出发,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广告作品。一般而言广告作品就是指广告设计人员在为广告主宣传产品或劳务而进行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其概念定义出发,对于广告作品的智力成果的定性,就表明了其具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而这种智力成果应该由何种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广告作品在其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何种知识产品属性。

当前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和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现代经营者通过各式各样的形式和途径来进行广告宣传,商家对于商品的广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广告即在运用中开始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出现,起着宣传企业产品的形象作用。基于这一点分析,广告作品不论是从其形成过程和其形成后所承接的宣传地位来看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而这一知识产权价值,从它的象征性,区分性,代表性上来看,具体分类,笔者赞同将其归入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分类之中。对于广告作品所涉及的商标法这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体系内专门保护的讨论,广告作品内容方面所涉及的商品本身的商号,标志,商品名称,域名和其他标记,本身就是商标法的传统保护对象的因素在广告中的具体呈现,其由商标法保护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和分析的是关于广告作品本身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标记,将其整体视为“可注册商标”来由《商标法》进行商标保护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法》进行广告的保护讨论还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然而通过世界范围的立法体例的考察,在对于域外法律实践进行研究中发现,利用《商标法》来保护广告,实际上由来已久,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原则是,如果某条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性标记,便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获得广告语的专用权。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5条明确规定了“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在此项规定之下,就明确肯定了如果一个广告用语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的特征,即可以通过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除了这些世界性组织外,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帝国专利局就容许广告标语和诗句作为商标注册;巴拿马知识产权法1996年第35号法规则中规定了注册广告语或符号的要求与注册商标相同;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中以及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均明确了广告语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我国尽管目前尚未对广告注册为商标做出任何明确性的规定。但是,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商标局已经收到过多起广告语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例。例如:“眼中无他,只有力加”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局认为该广告用语包含有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力加”,具有明显的显著性而已经在实践中获得了初步的审定。此外,另有“贝贝窗饰、片片爱心”、“雪豹日化,让风采说话”等广告用语被注册为商标。这样的商标注册实践也说明,不仅在理论的探讨层面广告用语存在注册成为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合理性,且实践中只要广告用语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不违反商标禁止性条件,就可以被注册为商标而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那可以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广告作品具体需要符合怎样的要求呢?实践中依旧有大量以普通广告语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的的案例,例如,以“追求顶峰 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 34 类的香烟及烟草制品。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因此,笔者就通过上述司法实践中广告作品注册为商标成败不同后果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总结出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广告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显著性要求

上述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看出,显著性是广告注册为商标最基本的前提性条件。广告成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基本条件是该广告作品要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广告用语简短但不简单,其包含着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化身。可以让消费者就将其与特定企业相联系,具有足够显著性。商标法对于商标的要求既是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志。而商标发挥其区别功能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即是取决于商标的显著特征。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作品要成为商标必须首先满足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要件。作为商标的广告作品要求的显著性,是指其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使广告成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关于广告作品显著性的产生一般认为有两个基本方式:

一是创作产生。有些广告作品因与特定的商业标记联系在一起,就可能构成了或者增强其显著性。例如脑白金营养品的“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即通过与其产品相联系的广告语创作方式使得其具有区别其他商品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要件。

二是使用产生。根据《商标法》第 11,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一条广告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该广告便具有了区别来源的功效,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符合商标的一般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那些著名的广告语、广告图案或者网络环境下的网页漂浮广告来说,它们都是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很多情况下符合商标组成的法定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即可以将满足商标一般构成要件的广告作品作为商标进行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三)广告内容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还必须满足法定的禁止性条件,主要表现为:

① 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民事权利

我国《广告法》第 3 条、第 4 条、第 8 条、第 11 条、第 25 条都对广告做了详尽细致的禁止性规定。

② 商标不得违法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了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广告法》第 4 条、第 7 条也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比较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在禁止性要件的要求上有相似之处。这就使得大部分合法的广告作品本身就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件。这样的法律设置为广告作品的商标法保护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在广告创作中确实存在某些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广告,但广告形式复杂多样,并非所有的广告都可被注册成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因此对于那些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且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商标功能但又无法注册为商标的广告,我们则应当考虑对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广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前文笔者已经分析了广告可注册为商标而受到商标法保护以及可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广告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这就意味这并不是所有的广告都可以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因此,下面笔者就讨论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上的适用。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广告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十分有限,对于那些因使用而知名但未注册成为商标的广告,一般认为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更好的保护。当一支成功的广告成为某企业或品牌的形象代表,其自身所有的识别力实际上就在发挥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不符合上述构成商标的条件,导致其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此时我们可主张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告实施保护。

对于此类广告作品,一方面的确给广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带来了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但另一方面,经营者对其创作的广告作品,也同时享有禁止竞争对手抄袭模仿,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告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制止利用该成果的非公平竞争手段或者方式。它在适用中一般需要遵循一个前提即是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要存在着同行业竞争关系

基于广告作品的商业作用和广告作品所有者的权利分析,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认为是对于广告作品提供了兜底性的保护。笔者将在第四部分讨论两部法律在广告作品保护中的适用关系。

四、广告作品保护中《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目前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补充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法之外对商标权益进行补充性的保护,对于商标法没有保护到的商标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商标法规定的事项就先适用商标法,商标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又涉及到竞争的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并列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3.特别法说

此学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属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特别法补充调整商标法的不足。

通过上述关于广告作品作为“可注册商标”的《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广告作品的保护上笔者赞成补充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对商标法提供保护的补充功能,对符合构成商标要件的广告作品以外的广告进行保护。

首先,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对于符合其商标要件的广告在保护上更加具有针对性,专门性。其次,商标法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更加关注的是广告作品的本身,关注的广告作品本身的价值。最后,从实践的操作中,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责任落实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广告作品的保护,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强调商标法保护的优先性。而由于之前讨论的商标法在保护范围上的局限性,其保护的范围大大小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广告侵权的影响出发的涵盖性。所以,还应该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告作品保护兜底性的重要补充作用。通过两者的不同侧重,实现对于商标全面有效的保护,促进广告行业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瑞龙 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 知识产权 2004

作者简介:齐美霓,女,1989年7月生,山东德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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