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翻译论文范文

2023-09-18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1篇

1 商标翻译的原则

(1) 文化内涵要做到符合消费者心理才能得到消费者的青睐。譬如说, 美国著名运动品牌“NIKE”进入大中华市场后为其品牌取名为“耐克”, 寓意着其产品耐用并能协助使用者克服任何运动中的障碍。既带出了商品的正面信息, 又就消费者对运动用品的要求对症下药, 成功掳掠消费者的心, 可谓是商标译名的典范。这就是黄金原则的第一个要求——信。

(2) 词汇运用追求精确、简练、易记。举个例, Hewlett-Packard电脑, 在大陆曾经翻译为“休利特-帕卡德”, 后来逐渐被港台译名“惠普”所代替, 主要缘因是两个字的译名比原本六个字无实义的外国名易记易念。用最简单的语言表达最深刻的意义, 才算做到了第二个原则——达。

(3) 音韵与神韵贯通。商标翻译除了要简洁精准之外, 还要将其神韵寓于其音韵之中, 译出商标的个性内涵和文化延伸。譬如说, Revlon化妆品的商标Revlon汉译为“露华浓”出自李白之《清平调》, “云想衣裳花想容, 春风拂槛露华浓。若非群玉山头见, 会向瑶台月下逢。”这个翻译暗喻使用该化妆品的女性顾客美色倾国如诗中的杨贵妃, 不仅音义兼顾, 且含蓄高雅。完全体现了第三个基本原则——雅。

2 商标翻译的方法

在了解翻译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针对商标翻译的特殊性, 运用系统的翻译方法用心研究、细致推敲, 领悟原文的优点与美感, 就可以使原文在目标语形成再现。

2.1 音译法

音译法使译名在发音的感觉上接近原名, 音译的商标通过保持原名的韵律和声音传达异域风情。主要适用于人名、地名及具有民族风格的事物来命名的商品。比如, 风靡全球的中国功夫 (Chinese Kongfu) 使得中式快餐连锁店真功夫以J-Kongfu的商标在海外市场广受欢迎, 还有中国体操王子李宁创立的李宁牌“Lining”、化妆品牌羽西“YUE-SAI”等。除此之外, 一些只有汉字对应音节, 没有汉语意思的商标, 例如, Sony“索尼”、Kodak“柯达”、Sharp“夏普”等都是不同行业炙手可热的品牌。

值得注意的是, 一般的汉语拼音对西方人而言只是一个音符, 单纯地采用拼音翻译商标既不能使目标客户产生美好联想, 更无法传达其源语言所蕴含的丰富内涵。例如, 20年前广东一个洗衣机品牌“爱妻号”在市场上大受欢迎, 其商标带出了丈夫对妻子浓浓的爱, 給消费者以幸福的印象。但是“爱妻号”出口时用的商标翻译是“Ai Qi washing machine”, 中文里“爱妻”的丰富涵蕴却传达到外国消费者心中, 这是一个市场策略的失败, 也是翻译策略的错用。

当然, 也有商标用音译法达到了寓意深远、深受消费者欢迎的市场效果。中国特色小吃“狗不理”美味可口, 但如果“狗不理”直接用音译商标会变成一个大笑话。天津狗不理集团就巧妙的用一个直观的英文词组“GO BELIEVE”作为其品牌的商标, 因为“go believe”的发音与“狗不理”的中文发音很接近, 不仅传达了传统中国小吃的精髓, 也与该企业一贯提倡诚信的市场形象相符。

2.2 意译法

顾名思义, 意译法是指根据意译直接将商标翻译为目标语, 意译法能较好地体现原商标确立者的初衷和希冀, 并在意蕴上达到和谐统一。成功的例子有很多, 最深入民心的就非Microsoft的中文商标名莫属, 英文中的“micro”和“soft”分别跟中文的“微”和“软”字对应, 由此组成了“微软”这个商标, 简洁而精准还象征了改公司细致入微的软件设计理念。其它比较好的意译商标还有Crown皇冠 (汽车) 、Apple苹果、Crocodile鳄鱼、Nestle雀巢等。

当然, 反面的例子也不时发生。20世纪60年代, 丰田汽车一款以成本低廉著称的小型轿车在美国市场推出, 为突出其“小”的特点, 定名为“Toyolet”即“东洋小车” (Toyo/“东洋”+let“小”) 。这个商标名在美国并没有给东洋小车带来很好的销量, 主要原因是其英文发音跟英文toilet (厕所) 读音相同导致产品形象受影响。

2.3 音意合译法

合译法就是将英文商标中一部分或全部灵活选取“音译”或“意译”的适宜方法, 并加以结合使之适宜的商标。目的就是既要兼顾源商标中的发音, 又要将品牌内涵准确转达。最闻名的要数男子服装商标Goldlion, 意译本是“金狮”, 但译者采用音译合译法处理商标的翻译, 冠上“金利来”的美名, 捉住了消费者渴望吉利、追求豪华的心理, 使该品牌成功地打入了市场。“金利来”的“金”保留了原文gold一词的意思, 而lion (利来) 则用了音译的手法, 既转达了“gold”背后富贵的含义, 又迎合了商业文化对利润的追求—利润滚滚来。

全球化的浪潮促进了国家之间商品的交换, 而商标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表和质量象征, 更是商品推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商标翻译是一个把语言及其内涵吸收、改造再创新的过程, 其目标不仅是追求准确贴切, 还要保持源语商标的艺术性和商业性, 发挥广泛宣传和促销上篇的作用。正如泰勒在著名的“翻译之原则”里提及:成功的译作应能体现原作的全部优点, 洞察原作的全部推理, 最终领悟原文的全部美。故此, 翻译过程中要灵活地坚持商标翻译的原则, 恰到好处得运用商标翻译的方法和技巧, 创造出一个经典流传的商标名, 才能使商标品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强有利的位置。

摘要:商标是产品或企业的名片, 商标的翻译对于商标形象的建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成功的商标翻译必须跨越文化的鸿沟, 在黄金原则指导下使用适当的处理方法才能顺利诞生。商标作为产品的形象代表和质量象征, 是商品推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因此, 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 好的商标翻译是成功的一半。

关键词:商标翻译,原则,策略

参考文献

[1] 陈白壁.浅谈国际贸易中商标的翻译[J].南平师专学报, 2002.

[2] 曹聪.浅谈进口商品名称英译汉[M].考试周刊, 2009.

[3] 莫艳玲.影响商标翻译的文化因素及应对策略[M].管理观察, 2010.

[4] 张晓欣.国际贸易中商标翻译的方法和技巧[M].商场现代化, 2007.

[5] 毛红丽.进口商标翻译的美学原则[J].大众文艺.

[6] 赵晓丰.经济发展中商标翻译的探讨[J].中国贸易, 2009.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字:广告;商标;保护

一、导论

现代广告在商业竞争中的重要性造就了广告行业的蓬勃发展,商品经济的竞争属性也就引发了各行各业对于广告强大的宣传作用在竞争中所产生的优势的关注和投入。在这种日渐增加的关注和投入下广告蕴含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凸显,而存在价值就必然面临着对这种价值的保护,基于这种保护的需要人们开始从法律视角出发,探讨法律在广告作品保护中发挥的作用。目前讨论最多的就是基于广告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救济,这种观点主要是基于广告侵权的动机和侵权行为导致的结果入手,认为在广告所承接的宣传目的之下,对于他人的广告利益,不管是混淆弱化还是抄袭盗用都可以归入范围广泛的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中,其结果也是获得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其次,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主张对于广告作品进行更加专门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强调广告作品本身所蕴含的知识产权价值,主张广告用语在创作和运用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形成的标识性,显著性和对于自身产品的区分意义。而广告用语具备的这些特性既已经符合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要求,故主张把广告用语类同于商标,进行商标法的专门保护。本文笔者即是从广告保护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两大法律部门的保护可行性入手,重点分析两者在广告作品保护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而在分析适用可行性的基础之上,通过两法律对于广告作品的不同保护切入点,得出《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广告保护中的关系问题,从而实现两者对于广告作品更加全面有序的保护模式。

二、广告作品的《商标法》保护

在传统对于广告保护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多把广告的重复或相似看作是不正当竞争,在法律诉讼时也主要是追究其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其关注的焦点是广告作品侵权行为本身的性质。这种观点忽视了广告侵权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即是对于广告作品本身的关注的不足,对广告作品所中所包含的智力成果缺乏重视。随着中国广告行业的日渐成熟和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增强,人们的关注焦点开始落实到广告作品本身,对于广告作品形成和应用过程中所彰显的自身产品的显著性标识作用更加关注。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广告作品的抄袭,盗用等侵权行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开始更多的讨论对其的知识产权保护。

从关注广告作品本身出发,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广告作品。一般而言广告作品就是指广告设计人员在为广告主宣传产品或劳务而进行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之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从其概念定义出发,对于广告作品的智力成果的定性,就表明了其具有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可行性。而这种智力成果应该由何种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关注广告作品在其价值形成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何种知识产品属性。

当前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和商品交换的日益频繁,现代经营者通过各式各样的形式和途径来进行广告宣传,商家对于商品的广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务,广告即在运用中开始作为一种商业标记出现,起着宣传企业产品的形象作用。基于这一点分析,广告作品不论是从其形成过程和其形成后所承接的宣传地位来看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而这一知识产权价值,从它的象征性,区分性,代表性上来看,具体分类,笔者赞同将其归入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分类之中。对于广告作品所涉及的商标法这种具体的知识产权体系内专门保护的讨论,广告作品内容方面所涉及的商品本身的商号,标志,商品名称,域名和其他标记,本身就是商标法的传统保护对象的因素在广告中的具体呈现,其由商标法保护是不言而喻的。在此我们需要重点讨论和分析的是关于广告作品本身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标记,将其整体视为“可注册商标”来由《商标法》进行商标保护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商标法》进行广告的保护讨论还处于理论探讨的阶段,然而通过世界范围的立法体例的考察,在对于域外法律实践进行研究中发现,利用《商标法》来保护广告,实际上由来已久,并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运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原则是,如果某条广告语成为识别某个特定企业的一个显著性标记,便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从而获得广告语的专用权。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第15条明确规定了“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货物或服务,即能够构成商标。”在此项规定之下,就明确肯定了如果一个广告用语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的特征,即可以通过商标法来进行保护。

除了这些世界性组织外,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国帝国专利局就容许广告标语和诗句作为商标注册;巴拿马知识产权法1996年第35号法规则中规定了注册广告语或符号的要求与注册商标相同;在澳大利亚的法律中以及美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均明确了广告语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另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我国尽管目前尚未对广告注册为商标做出任何明确性的规定。但是,在商标注册管理实践中,通过调查发现,实践中商标局已经收到过多起广告语商标注册申请的案例。例如:“眼中无他,只有力加”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商标局认为该广告用语包含有商标申请人的商标“力加”,具有明显的显著性而已经在实践中获得了初步的审定。此外,另有“贝贝窗饰、片片爱心”、“雪豹日化,让风采说话”等广告用语被注册为商标。这样的商标注册实践也说明,不仅在理论的探讨层面广告用语存在注册成为商标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合理性,且实践中只要广告用语符合注册商标的条件,不违反商标禁止性条件,就可以被注册为商标而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那可以被注册成为商标的广告作品具体需要符合怎样的要求呢?实践中依旧有大量以普通广告语申请注册被驳回申请的的案例,例如,以“追求顶峰 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 34 类的香烟及烟草制品。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作为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因此,笔者就通过上述司法实践中广告作品注册为商标成败不同后果的案例,并结合相关理论总结出可以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广告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显著性要求

上述实践中的做法可以看出,显著性是广告注册为商标最基本的前提性条件。广告成为商标,受商标法的保护,基本条件是该广告作品要具有显著性,便于识别。

广告用语简短但不简单,其包含着企业的经营理念,是企业品牌和形象的化身。可以让消费者就将其与特定企业相联系,具有足够显著性。商标法对于商标的要求既是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志。而商标发挥其区别功能最终也是最重要的即是取决于商标的显著特征。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广告作品要成为商标必须首先满足商标法关于商标应当具备的显著性要件。作为商标的广告作品要求的显著性,是指其独创性和可识别性,使广告成为区别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关于广告作品显著性的产生一般认为有两个基本方式:

一是创作产生。有些广告作品因与特定的商业标记联系在一起,就可能构成了或者增强其显著性。例如脑白金营养品的“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只收脑白金”即通过与其产品相联系的广告语创作方式使得其具有区别其他商品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要件。

二是使用产生。根据《商标法》第 11,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当一条广告长期同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联系在一起使用,并经过大量的广告宣传等促销活动,该广告便具有了区别来源的功效,便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二)符合商标的一般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对于那些著名的广告语、广告图案或者网络环境下的网页漂浮广告来说,它们都是由文字、图形、数字、字母、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很多情况下符合商标组成的法定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即可以将满足商标一般构成要件的广告作品作为商标进行商标法的专门保护。

(三)广告内容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条件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还必须满足法定的禁止性条件,主要表现为:

① 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合法民事权利

我国《广告法》第 3 条、第 4 条、第 8 条、第 11 条、第 25 条都对广告做了详尽细致的禁止性规定。

② 商标不得违法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商标法第 10 条规定了不得用作商标的标志,《广告法》第 4 条、第 7 条也规定了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比较两者的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在禁止性要件的要求上有相似之处。这就使得大部分合法的广告作品本身就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件。这样的法律设置为广告作品的商标法保护创造了条件。

综上所述,在广告创作中确实存在某些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广告,但广告形式复杂多样,并非所有的广告都可被注册成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因此对于那些具备商标显著性特征,且在商业活动中发挥商标功能但又无法注册为商标的广告,我们则应当考虑对其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三、广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前文笔者已经分析了广告可注册为商标而受到商标法保护以及可以成为商标法保护的广告作品需要满足的条件,这就意味这并不是所有的广告都可以满足商标注册的条件。因此,下面笔者就讨论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保护上的适用。

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广告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十分有限,对于那些因使用而知名但未注册成为商标的广告,一般认为应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更好的保护。当一支成功的广告成为某企业或品牌的形象代表,其自身所有的识别力实际上就在发挥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不符合上述构成商标的条件,导致其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此时我们可主张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广告实施保护。

对于此类广告作品,一方面的确给广告所涉及的产品或服务带来了潜在的或现实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但另一方面,经营者对其创作的广告作品,也同时享有禁止竞争对手抄袭模仿,利用自己的竞争优势,进行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此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告的保护主要是基于制止利用该成果的非公平竞争手段或者方式。它在适用中一般需要遵循一个前提即是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要存在着同行业竞争关系

基于广告作品的商业作用和广告作品所有者的权利分析,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认为是对于广告作品提供了兜底性的保护。笔者将在第四部分讨论两部法律在广告作品保护中的适用关系。

四、广告作品保护中《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目前关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补充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商标法之外对商标权益进行补充性的保护,对于商标法没有保护到的商标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保护,如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商标法规定的事项就先适用商标法,商标法没有规定的事项又涉及到竞争的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2、并列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3.特别法说

此学说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知识产权法的特别法而存在,属于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特别法补充调整商标法的不足。

通过上述关于广告作品作为“可注册商标”的《商标法》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广告作品的保护上笔者赞成补充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对商标法提供保护的补充功能,对符合构成商标要件的广告作品以外的广告进行保护。

首先,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对于符合其商标要件的广告在保护上更加具有针对性,专门性。其次,商标法相比较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更加关注的是广告作品的本身,关注的广告作品本身的价值。最后,从实践的操作中,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责任落实更加明确,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对于广告作品的保护,应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强调商标法保护的优先性。而由于之前讨论的商标法在保护范围上的局限性,其保护的范围大大小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广告侵权的影响出发的涵盖性。所以,还应该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广告作品保护兜底性的重要补充作用。通过两者的不同侧重,实现对于商标全面有效的保护,促进广告行业和谐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瑞龙 广告语的商标法保护 知识产权 2004

作者简介:齐美霓,女,1989年7月生,山东德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3篇

清末民初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各地商会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一定的居间作用,对于当时中国商标法制的发展和商标纠纷的解决有积极意义。但社会商标意识的淡薄限制了商会调处作用的发挥,商会成员的绅商属性削弱了商会对商标纠纷的调处效果。

[关键词]清末民初;商会;商标争议;法文化

商会是近代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中国最早的商会1904年出现在上海。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商会“没有遵循自然演进的路径,而是一种合力的结果”。就商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而言,近代商会产生以前,商事纠纷在国家层面主要是由官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加以解决。此外,在传统的封建行会中,如公所、会馆也往往通过“公同议罚”、“同业公议”的办法调处某些行业内的纷争。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首次明确赋予商会调处中外商事纠纷的权力,而北洋政府1913年的《商会公断处章程》以及随后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的授权,使商会获得了调处商事纠纷的权力。

苏州总商会(初称苏商总会)成立于1905年.1914年成立商事公断处。苏州总商会从诞生的那一天起,便将商事调处作为其主要职能之一。同时,由于官府衙门在受理商事纠纷中的种种弊端,诸如主事官吏不谙商情、办案敷衍拖沓等,使得商民遇到商事纠纷时往往首先会寻求商会救助。从苏州商会档案资料看,商会在商事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同属商事纠纷的商标纠纷讼案上却颇显另类:(一)从数量上看,商会受理的讼案以钱债纠纷、违约纠纷居多,而商标纠纷却不是很多;(二)从态势上看,商会受理的涉商标讼案呈现日渐萎缩的态势,1923年以后商会基本没有再受理过商标纠纷;(三)从地位上看,商会调处商标纠纷讼案从最初的居中公断者逐渐演变为只扮演诉求传递者或者代为申诉者的角色,地位越来越低,最后趋于缺位。本文试以苏州总商会为样本,对商会在商标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的作用进行梳理并分析其原因。

一、商标法制的外来性决定了商会在商标纠纷调处中的居间角色

中国传统上并不存在近现代意义的商标,清政府制定商标法规的最初动力和目的都不是为了维护中国商人的权益。商部在奏拟《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呈折中就称“中国开埠通商,垂数十年,而于商人牌号,向无保护章程。此商牌号,有为彼商冒用者,真货牌号,有为伪货掺杂这,流弊滋多,商人遂不免隐受亏损”。中国的商标制度可以说完全是清政府在与外国列强签订通商条约的过程中,在列强的多次催促下制定的。因此,“保护商品商标不受别人仿冒的动机,最初起源于外国商人:制定商标法规的最初目的,也是以保护外国商品商标为主,而绝不是中国商品商标”。另外,中国商标立法的内容基本是西方商标立法的翻版。最早拟定的《商标挂号章程》原始稿是当时海关副总税务司、英国人裴式楷受海关总税务司赫德的指派,按照1902年中英两国签订的《继续通商航行条约》第七款的有关约定起草的。“由于办理商标注册,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不被侵害等此类工作。在本世纪尚属破天荒之举动,商务部当时没有此项工作经验,更没有现成的商标法律规则可供参考”,清政府在《商标挂号章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中国工商企业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包括各国驻华公使的建议和意见,最后才形成了中国商标史上第一部商标法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因此,相对于传统的钱债纠纷而言,中国上至政府官员下至一般商人,对商标纠纷都十分陌生。

而商会的商事调处权,如上所述是来自于清末民初政府法律的授权。政府之所以要赋予商会以一定的商事调处权,是明白商会不是一个孤立的组织,而是“一个开放性的复杂社会组织系统”。在商会周围存在一个“在野市政权力网络”,通过这种网络,商会控制了相当一部分的市政建设权、司法审理权、公益事业管理权、社会治安权以及工商、文教、卫生等多方面的管理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城市经济和社会生活。这个网络范围广、社会根基深,即使政府也不敢小觑,而政府的政令、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判往往也要经过商会才能得到切实的执行。正因为这样,商会才在商事调处中拥有了虽然只是辅助但又不可或缺的地位。

然而,商会只能对它所熟悉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有效调处。虽然在江南一些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过去也曾有过保护商标的实例,如道光五年(1825),上海的土布商为保护各自商标权益,由绮藻堂布业总公司制订了“牌谱”,规定“各牌第一第二字,或第二第三字,不准有连接两字相同,并不准连接两字内有音同字异或音形相同之弊”。但同近代商标法规相比,这些行业规范明显简单和粗糙。对商会来说,依法调处商标纠纷几乎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正是商会与商标立法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商会在调处商标纠纷时,与政府只能保持一种特别的合作关系。

第一,与商会直接调处大多数其他商事纠纷不同,商会对商标纠纷的调处主要为代商申诉和辩护。这也是与商会职能相符合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第七条规定“凡商人不能申诉各事,该总协理宜体察属实,于该地方衙门代为秉公申诉”。由于对商标法律的陌生,中国商人遇到商标纠纷时,往往会呈请商会代为申诉,以维法权。如1914年苏州总商会就接到福建商人林作仁的呈请,请求商会就防止商标被假冒一事,致函吴县知事、苏州警察厅准予给示严禁。尤其是在华洋商标侵权诉讼中,商会基于保护国货的考虑,大多会据理为华商辩护。1922年“英商白礼氏公司诉宝昌蜡烛厂冒牌案”中,华商宝昌蜡烛厂被诉该厂“太公”商标冒牌英商白礼氏公司“水牛烛”商标。无奈之下,该商呈文苏州商会,请求商会出面解决此事。商会为此多次与吴县知事公署交涉,并极力为该厂辩护。虽然最终以该厂改变其商标告终,但商会在其中所做的努力仍得到了该厂的认可。

第二,商会能为商品是否注册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明。当然,这里所谓的“注册”并不是1923年《商标法》实施后的真正意义的注册。按照清末商部的解释,“凡遇公司、行号、铺店愿意赴商部注册者,应报明就地商会,该商会将呈词抄录存案,仍将原呈加盖图记,并公费银两随文申转本部核办,听候注册给照,咨行地方官保护”,商会应该是掌握有当地商品注册的情况,现存档案资料中也存有这方面的记载,如1921年5月的苏州“丝边业商标注册清册”里就记载着“华伦”、“兴华”、“久纶”等10个注册商标。在上述“英商白礼氏公司诉宝昌蜡烛厂冒牌案”中,苏州商会在为陈述宝昌烛厂并未冒牌理由致吴县知事公署的函中称:“经会审核照复,奉准注册,给照营业各在案。是该商所用太公牌商标,业已呈明贵县,尊例注册。”

第三,在商标纠纷诉讼中,商会通常会扮演居间劝解的角色。鉴于商会在当地广泛的影响力和强大的组织网络,各商民和官府都不会无视商会的存在,即使商民选择了官府解决纠纷,但一般都会同时向商会呈文说明情况,争取商会对自己的支持。而官府也会随时致函商会通报案情,以期商会协助。在这期间,商会通常会秉承和解息讼的理念,尽量劝解侵权方停止侵权。如1920年的“戎镒昌诉馀昌祥仿冒商标案”中,馀昌祥广货店为渔利,冒用戎镒昌已注册之“五月九日”圆形商标,将该商标用于质量低劣的同类商品上以伪乱真,冒抢生意,致使戎镒昌信誉、经济均受损。苏州商会一面应戎镒昌请求将馀昌祥代为诉至吴县公署,一面召集相关执事和两造到商会,调查案情,指出被告方确有仿冒之嫌,并敦促其速改商标。最终,馀昌祥表示愿意改用图章式样,以分区别。商会之所以能有效发挥劝解的功能,原因即在于它所拥有的强大的“在野权力”。

商会具有近现代新式商人团体的属性,其组织结构和影响力也非传统行会可比拟,并且商会商事理案权在清末民初获得了法律上正式的认可。但在商标纠纷方面,商会所起的作用并非想象中那样大,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二、社会商标意识的淡薄限制了商会调处作用的发挥

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是社会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虽然中国的商标可追溯到先秦时期的印信,但近现代意义上的商标却是到了明末清初,伴随着沿海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而出现的。尤其是20世纪后,随着“类皆附有商标”的外国商品大量涌人,中国工商业者的商业经营意识才逐步转变,开始意识到商标之于商品及营销的重要性。但值得指出的是,这种转变更多的是出现在以上海为代表的一些对外开放的通商大埠(这也是清末《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将商标挂号分局设在津、沪两关的原因之所在),对于广大的中国内地,传统的农业经济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虽然在进入清代以后,地处长江三角洲腹地的苏州工商业有了很大发展,并且苏州还是中国资本主义萌芽较早的地区。但“传统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性,加之沿海与内陆交汇点的经济地理位置,使近代历史上的苏州在许多方面仍长期保持着传统商业消费城市的特点。较诸邻近的最大通商口岸上海,苏州带有更为浓厚的传统色彩”。太湖流域发达的农业和手工业使得旧式的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在经济结构上仍居于压倒性优势地位。传统经济结构下人们大多固守传统的经营模式,秉持“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思想,商标意识淡漠。

(一)注册商标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淡漠

当时的一些工商人士在与洋商打交道的过程中注意到,洋商由于利用了商标来推销商品和保护权利,能够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于是开始逐步认识到商标的重要性,并积极进行商标注册。当时因《商标注册试办章程》颁而未行,国内华商主要是通过到政府相关商标管理部门注册的部中备案制度进行商标的“预注册”。从20世纪初至1923年5月北洋政府按《商标法》正式受理厂商商标注册前,通过部中为国内工商企业办理机制国货商标备案约1000多份。当时国内知名企业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就向农商部一次呈请了11件卷烟商标的备案。中国近代著名日用化学品生产企业——上海永和实业公司也是将商标呈请部中备案的。1919年5月,农商部向该公司颁发了第665号批文:“呈悉该公司制售牙粉,拟用月里嫦娥图为商标,请予备案。应即照准此批。”其他如“兵船”牌面粉商标、“三角”牌毛巾商标等,均向农商部呈请了机制国货商标备案,以寻求政府保护。但华商中注册的多为上海等工商业较发达的大都市的知名企业,而且与洋商通过海关挂号的三万多件商标相比,华商呈请注册的商标总数非常有限。

对于苏州这样一个传统型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城市,大多数工商业者主要靠商界信用和顾客口碑销售商品。即使有商标注册的情形,所占比例也很小。虽然当时苏州到底有多少工商业者进行了商标注册,目前尚无史料给出具体数据,但在苏州商会自1905-1919年近15年间的档案资料中,涉及官府衙门为保护商标事项致苏州商务总会的仅2件,除此以外再无记载。

(二)对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法律后果认识模糊

商标是商品身份的标记,商标权是一种凝结着人们智慧的知识产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代以来,商标成为法律加以保护的特殊权利客体。西方各国纷纷通过相关立法对商标进行保护,并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处罚。而传统中国并没有“权利”概念产生的土壤,国人并不知道何为“权利”。直到清末民初,随着洋务运动尤其是清政府在与帝国主义列强签订不平等条约的过程中,列强要求订立商标、专利和版权互保条款,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概念才在中国传播开来。正因为这样,1924年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总事务所在探究华商注册商标甚渺的原因时,首先就将其归咎于“华商于权利观念,素形淡漠”。

对自己的权利淡漠,对他人的权利更不会太在意,加之对商标本身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侵害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不可避免地显得无知或麻木。这首先表现为侵权手段拙劣。侵权者往往仅私下里简单地刻一枚相同的印记冒牌附在自己的商品上。侵权事实通常毫无争议。如苏州商会1905年受理的一起商标侵权讼事中,开参店的彭葆生就私刻图章,冒充同业丁秉钧、丁秉常参店的福来康牌(即商标)在各路航船上销售。该纠纷经船伙王永华中证,侵权事实清楚,商会很快结案,并请县衙给示,永禁冒牌。其次表现为对侵权行为的不以为然。在前文提及的戎镒昌诉馀昌祥仿冒商标案中,在商会调处以后,馀昌祥表示“‘五月九日’之图有碍他家皮件营业,为此区事,小号将后皮件不用此图”,竟将侵权视为“区事”,让人哭笑不得。

三、商会成员的绅商属性削弱了商会对商标纠纷的调处效果

商会档案资料显示,清末苏州商会成员大多是兼具各种功名职衔的“绅商”。以1908年的苏州商务总会为例,其总理、协理中有2名为中书衔;会董中有16名分别为二品职衔、候补试用知府、候选同知、同知衔、候选郎中、员外郎、候选县丞知事、监贡、禀及武生等;会员中有44名也分别有各种功名职衔。绅商是近代中国崛起的一股新兴势力,由绅士与商人合流而成。其形成不外乎两条主要渠道,一是由绅而商,二是由商而绅。苏州总商会中的一些著名绅商即是由官绅和科举仕途转为投资经营民族工商业。更多的绅商则是商人通过捐纳报效得到一定的功名虚衔。

清末的绅商虽然主要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有紧密联系,不同于传统绅士和旧式商人,但仍然受到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那些由绅而商的,过去为获功名苦读多年,那样的知识背景和成长经历对他们的影响自不待言,即使是由商而绅的,就算他们是靠新式工商业起家,能想到要花钱去买个功名,这本身就说明他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也正是如此,商会在商事纠纷的调处方式上也表现出新旧混搭的特点。“新”是指商会在理案程序上不同于传统中存之既久的民事调处息讼。前文提到,清末商会之“公断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通过制定专门的章程和特定的程序规则,并配置专职的理案人员来行使的。北洋政府的《商会公断处章程》和《商会公断处办事细则》更是对公断程序进行了详尽规定,如规定了公断处接收两造诉书,须于三日内具通知书,嘱令两造于某日到场;公断之开始,必须两造到场,不得有缺席判决;处理商事争议时,以评议人三人或五人行之等等。“旧”则是由绅商的属性决定的,主要表现为:

第一,商会理案或公断通常不是依据法律条文,而是更多地按照传统调处民事纠纷的做法,依据习惯、情理等来理案。这一方面固然是由于民商事法律的缺位造成的,但在主观上,商会绅商们认为,既然商事纠纷属民事纠纷的范畴,那么依商事习惯甚至情理调处就是必然的。关于这一点,即便是当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商事诉讼案件时,也会考虑商事习惯的援用。

这种做法在调处一般商事纠纷时无疑是有效的,因为近代的商法归根到底是从商事习惯演变而来的,商法被称为“商人习惯法”。尤其商会的议董都是当地有着极高声望的商界精英,有着丰富的从商经验,熟悉当地的商事习惯,他们调处案件能切中要害,提出的调解方案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是最可接受的,而且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由商会调处的案件一般都能及时结案。但涉及商标侵权的案件与一般的商事纠纷有所区别。一般的商事纠纷,如钱债、违约等,各地商界长期以来形成了大量的商事习惯可供依据,但商标方面的习惯却极少。从清末民初政府组织的两次较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来看,涉及商事习惯调查的内容十分广泛,林林总总有几百个问题,而涉及牌号及商标的只有区区12个问题。因可依据的习惯十分有限,若遇到简单的冒牌影射案件,商标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商会还勉强可应对,若遇到复杂一些的案件,需要判定是否为近似商标时,商会仅凭习惯或情理就显得力不从心了。

第二,商会在调处商事纠纷时对律师的排斥,使得商标权利人难以获得专业的救济。中国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是民国时才建立的。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诉讼中出场,对维护和争取当事人的权益来说至关重要。但在商事争讼中,商会却极力反对律师的介入。虽然司法、工商部所颁《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第47条规定:“公断期限当事人应亲自到场说明事件原委并自己主张之理由,但以不得已之情形为限得委托代理人行之前项,代理人若于该事件无解决之权威或无演述能力者,彼造得声请评议员拒绝之。”但苏州总商会在其随后的商事公断处办事细则的第四章“公断程序”第26条中却规定:“本处公断,两造当事人均须亲自到场陈述。如遇不得已事故时,应由当事人申请核办,惟不用律师制度。”

不仅苏州商会,其他商会对待律师的态度也大抵如此。究其原因,从表面上看是因为“在商人及其组织看来,律师是贪婪的化身、挑唆生事的主谋、上下钻营的狼狈之徒”,从深层次讲是因为近代绅商在观念上仍受传统息讼、厌讼、贱讼甚至惧讼、避讼思想及将诉讼代理人视为“讼棍”的深刻影响。“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诉讼被认为是官吏德化不足和缺乏政绩的表现”,而讼师在中国古代是为人们所鄙弃的。《大清律例》甚至规定: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

商标纠纷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商事纠纷的案件,商标的注册、管理,商标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近似商标的认定标准等都由法律明文规定,特别是商标权属认定的专业性极强,非专业机关和人员无法胜任。正是死抱着这些传统的观念和调处方式,才使得商会对商标纠纷的解决效果大打折扣,遇到复杂一些的案件就只能退而充当官府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传递者的角色,最后在《商标法》正式颁行以后完全停止了行使对商标纠纷进行调处的职能。

四、结论

苏州既不是上海那样的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标杆性城市,也不是传统经济的典型代表。这与清末民初中国经济新旧二重性的特点相吻合,正因如此,该地区商人的商标意识恰恰能反映近代中国商人的一般状态,该地区商会在商标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内在原因,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考察清末民初中国商会商标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窗口。通过对清末民初苏州商会在商标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商标诉讼案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方,商民使用商标的情况越普遍,商标讼案自然也多。但清末民初,国人对商标品牌的观念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自己的民族品牌还很少,与传统的其他民商事纠纷相比,商标纠纷也不是很多。

其二,商标讼案的审理方式会影响到商民对解决商标纠纷途径的选择。尽管当时的商事法律还很不完善,但商会基本还是按照《商会法》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等法律法规来运作的。不过商会对商标纠纷的调处主要是采用较传统的方式,依据的大多是历来的商事习惯.也很少通过律师来解决,这说明近代的中国商业组织还没有摆脱传统的息讼观念以及对律师仍然存在排拒态度。这也是商会在调处商标纠纷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到最后缺位的重要原因。

其三,近代中国的国家与社会间并不完全是一以贯之的政治国家吞噬社会的关系,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尽管这种互动的程度尤其是社会作用于国家的方面并不够强烈或不是十分有效,但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仍不能排除、更不能忽视或轻视社会力量的作用和价值。因此,研究中国法制现代化包括商标法制发展的进程不能只关注国家层面,以商会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推动力和参与者。今天的法治中国建设依然迫切需要正视和重视社会力量的智识和贡献。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标法;演进;利益平衡

一、商标法适用中的利益共识

商标是一种经营信息标识,它不单单是由文字、图形等组成的符号,更为关键的是商标把产品或服务信息与经营者的商誉结合起来,为经营者在抢占市场、扩大竞争优势、完善市场布局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商标保护提高了市场效率,在琳琅满目的商品市场中,消费者通过商标能够更准确地将信息与产品或服务联系起来。换言之,商标可以帮助消费者更准确地表达出自己认为可取的产品或服务功能、质量和价格等不同组合的偏好和品位。

商标保护的历史就是一部商标权扩张的历史。自17世纪以来,无论商标立法还是商标司法,都积极回应了商人最大限度维护商标持有人利益的需求,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反欺诈之诉转化为反混淆之诉,进而发展到反淡化之诉。商标保护的这一主张在美国已经得到商标所有人、国会和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的认可。权利是有边界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进而威胁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权利进行适当限制。在过去的十年左右,为防止商标权的无限扩张,美国最高法院和国会已经开始试图限制商标权利,我国商标法亦考虑了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因各方主体的价值取向具有多重性,在商标法上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实属必须。

二、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演进

商标法制定的最初目的,就是规范商业贸易中对商标的使用,避免商标所有人被竞争者违法转移权利人交易机会,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初,美国法院通过承认财产权来保护生产商免受非法转移贸易的影响。这种以产权为基础的商标保护制度很大程度上源于自然产权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人只有占有他为之付出劳动的产品”。商标原本只是一个天然符号,经营者通过长期持续地用心经营、培育品牌,才使天然的符号成为满载商誉的商标,因此商标持有人理应获得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方法没有在商标上产生广泛和绝对的权利。相反,法院传统上只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保护商标权人,而不是直接竞争对手。

自然产权理论显然不能解释商标持有人到底对商标有多大贡献,商标所有权被分配给采用该商标进行交易的人,不是因为他创造了该商标或其有利的联想,而是因为这样的人被方便地安置在一個商标上,并有强烈的动机来维护更广泛的公众利益,即该商标能够准确地识别其所附商品的来源。但是随着商标侵权涉及的公众利益的扩张,维护消费者利益逐步成为商标法的一个关键动机。美国《联邦兰哈姆法案》宽泛地指示了商标法的两个目的:第一,保护生产者免受不公平竞争;第二,保护消费者免受欺骗。因此,该法案考虑到了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美国最高法院采纳了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和威廉·兰德斯教授提出的消费者搜索成本理论,作为解释商标原则的积极理论。消费者搜索成本理论认为,消费者搜索信息需要花费一些搜索成本,商标法旨在降低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决策成本。美国商标司法判例中,通过向消费者提供促进竞争所需的信息来确保竞争对手能够获取这些信息,通过防止市场上潜在的混乱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

传统的消费者混淆案件是由于商标相同或近似,消费者将侵权人的产品当成了商标所有人的产品。在这种混淆之下,侵权人通过利用商标所有人的商誉,从商标所有人那里拿走了销售机会。不过,这毕竟是一种传统的混淆形态,“尽管这种混淆是商标法的核心问题,它仅是消费者对于不同商标产生混淆的不同方式之一”。具体来说,在适当的历史和哲学背景下解读传统商标判决表明,商标法从未重点关注消费者利益。商标法传统上只是为了防止竞争者不诚实地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否则消费者会转向商标权的竞争对手。进入20世纪后,法院拒绝了传统的框架,将具有使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行为纳入不合理的框架之中。这基本上消除了对商标权范围的任何真正限制,因为生产商发现以消费者为中心的更广泛保护的论点很容易获得。学者一致认为,商标法的目标是提高市场信息的质量,从而降低消费者的搜索成本。传统观点认为,商标是消费者组织产品或服务信息的手段,通过保持这些符号的完整性,商标法在狭义上(通过保护消费者不被欺骗购买他们不想要的产品)和广义上(通过允许消费者获取产品来源信息,从而降低在市场上搜索产品的成本)都有利于消费者,大多数对商标法的批评并不倾向于平衡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声称提高市场信息质量是唯一合法的目标,偏离这一目标是不合理的。许多学者认为,稀释和初始利益混淆等理论创新是不合法的,因为它们反映了基于财产的商标概念,与商标法保护消费者和提高市场信息质量的核心政策不一致。

自19世纪中叶开始,随着商业广告的出现,商标凝结了商标持有人的巨大投入,商标保护范围更为扩大,商标法已经脱离了以传统反混淆为中心的利益保护体系,逐步发展为以反淡化为中心的保护体系,商标法开始保护商标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但将商标作为绝对性的财产进行保护可能会导致垄断,进而影响自由的市场竞争,必须施加一系列限定性条件来缩小商标淡化保护的范围。

三、商标法利益平衡的实现

(一)确立商标正当使用制度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在原告举证程度上有所不同。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如果没有合法的解释,可能会遭到断然拒绝。因此,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不必证明意图。另外,使用他人的商品名称可能有一个无辜的目的,如描述产品的特点、指示产品的出处或其地理来源。因此,与商标侵权案件相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有意假冒原告的产品。但是,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要考虑他们所平衡的利益和价值以及利益的受益者。这可能导致商标保护范围的扩大,基于未声明(或有时声明)的保护商标免于“搭便车”的诉求,而没有就其他方面的利益予以评价。商标在具体保护中的相关情况会比较复杂,不能进行简单的处理,或者是“一刀切”,而是需要对其情况予以具体区分,有强有弱,强弱适度。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商标正当使用制度对商标权予以限制,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因描述性、指示性等必要原因,以正当、善意的方式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不能推定他人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二)规定五年撤销权行使期间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于申请宣告无效注册商标的五年的规定。商标法规定五年行使期间,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注册商标因经过五年期间成为不可撤销商标,而在先权人在五年之后随之丧失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这明显并不是要处罚权利人,而是为了有序终结商标权无法确定的现状,以便促进商标秩序的稳定。这显然是以牺牲在先权利的保护为代价,实现秩序的目标,是以设定时限的方式在两种法律价值和政策目标之间进行取舍。在上述商标法价值取舍基础上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价值衡量,即只要诉讼时效未届满,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请求权与民事诉讼请求权并不排斥,在先权利人仍然可以寻求民事救济,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同样也不能与商标法特别设定的请求撤销注册商标权利相抵触。这意味着,倘若请求撤销权利丧失后,在先权利人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达到阻止注册商标使用的同样目的,则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就形同虚设,故为避免法律之间在适用结果上的相互抵触,不再追究利用该注册商标人的法律责任。

(三)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仅将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限定在驰名商标,而非扩展为全部商标,这一规定符合商标法发展趋势,也注重商标法利益平衡。在商品交易如此频繁、市场竞争日益白热化的今天,商标的功能不仅仅是标示产品来源的功能,而更表现为质量保障和广告宣传功能。商标凝聚了商标持有人的辛苦付出和努力,商标产生的商誉理应受到保护,但不能无限制地对任何商标都进行反淡化保护。驰名商标的持有人进行了大量的广告投放和客户引流工作,塑造商标品牌形象,以便消费者在头脑中构筑良好的商标形象,激发其购买热情和欲望,商标已经演变为自我表彰的商誉载体,这样竞争者为了获得经济利益,才会存在“搭便车”和“碰瓷”等攀附商誉的行为。但商标淡化理论扩展了商标的保护范围,从一定程度上倾向于加大保护商标持有人的权利,损害竞争者的利益。商标持有人应当证明自己的商标是具有公众知晓度的驰名商标而非一般商标,这样对于驰名商标以外的商标,由于其不具有驰名商标的商誉,对其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损害不足,对其进行反淡化保護的正当性不足。商标法采取分类保护的方式,也是为了平衡商标持有人和竞争对手的利益考量。

四、结语

商标权扩张是历史演进的结果,但限制商标权无限扩张是商标法发展的应有之义,商标持有人、消费者、竞争对手之间的利益平衡才能实现商标法的良性发展。在商标保护发展历程中,不仅应当关注传统的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利益的平衡,还应当关注保护商标权利和维护市场秩序之间的平衡。前者体现的是公平价值,后者体现的是秩序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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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冯晓青,刘欢欢.效率与公平视角下的商标注册制度研究——兼评我国商标法第四次修改[J].知识产权,2019(1).

(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5篇

首例声音商标案、首例音乐喷泉案、首例GUI外观设计侵权案等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首案”,都出自这家只有50名员额法官的“小法院”。面对每年近1.3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他们如何能在审判中做到有条不紊?如何实现公平和效率?本次发布会一一给出了答案。

8月29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召开了北京法院审判团队建设系列推介会——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团队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建院三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进司法改革、创新审判权利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得到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首例声音商标案、首例音乐喷泉案、首例GUI外观设计侵权案等诸多知识产权领域的“首案”,都出自这家只有50名员额法官的“小法院”。面对每年近1.3万件知识产权案件,他们如何能在审判中做到有条不紊?如何实现公平和效率?本次发布会一一给出了答案。

因案制宜 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介绍,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一批试点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成立。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现有政法编制人员161人,其中法官50人,法官助理75人;聘用制书记员45人,聘用制法官助理50人。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直坚持法官全员办案原则,结合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类型及法官的专业特长,组建了50个专业化审判团队,包括10个院庭长综合类审判团队,12个技术类审判团队,8个著作权类审判团队,14个普通商标与竞争类审判团队,6个商标速审类审判团队。

谈及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的初衷,宋魚水表示,建院以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频出,为了提高案件审理质效,强化法官团队对大量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快速提升法官办案能力,提升不同类型案件结案均衡度,确定法官团队案件审理的专业侧重,均衡各类型案件的结案率,提升法官团队业务调研、创新能力,故此设立了专业化审判团队。这一举措不仅能够促进激发团队创新活力和对类型案件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同时还能提升对同类型案件审理重点、难点的专项突破能力。

同时,法院为了给专业化审判团队提供运行保障,也采取了相关举措。一是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供人力保障。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审理特点,在“1+1+1”法官团队模式的基础之上实现优化。二是组建法官专业会议和调研小组,为专业化审判团队提供智力支持。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类型、特点,建立多元化专业咨询机制。三是探索“四位一体”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审判团队技术化水平。四是开展人员分类自制管理,调动审判团队工作积极性。五是激发团队审判管理能动性,鼓励创新团队运行机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业化审判团队组建以来,秉承“繁案精审、简案快审”的指导思想,案件审理质效大幅提升。建院以来至今年上半年,共审结各类案件33826件,结案年平均增幅超过50%。法官人均结案量是北京市其他中级法院法官人均结案量的2—3倍。

质效兼顾 探索技术类案件审理办法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一庭,由芮松艳法官和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主要负责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工作。两年多来,团队共承办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20余件,其中技术类案件150余件,先后审理了国内首例GUI外观设计侵权案、苹果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等一系列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芮松艳法官就其团队工作和全院专利审判团队的建设经验在新闻发布会上作了汇报和总结。

(一)切实发挥法官核心引领作用,凝聚团队合力

芮松艳法官介绍道,作为技术类团队,在组建时优先考虑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团队在运行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法官为核心的思想,法官作为团队的负责人,分配各团队成员的工作任务,指导、监督、考核团队成员的工作。各成员之间形成合力,保证了团队的高效运转。

(二)探索技术类案件的高效审理方法,兼顾审理质效

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于技术类案件,由具有技术类背景的法官助理提前阅卷、归纳争议焦点并与法官进行庭前合议。细致充分的庭前合议环节可以使团队提前熟悉技术方案,有效节省庭审时间,并使庭审更具针对性。庭审之后,合议庭第一时间进行案件的合议及裁判文书的撰写,避免因案件搁置对审理效率产生影响。

(三)充分借助外部力量,提升团队技术水平

技术类案件因涉及诸多技术领域,仅凭法官自身的能力去理解技术方案往往费时费力。为了在不增加辅助人员的情况下尽量提高专利审判团队的审判质效,知产法院探索实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制度,大大提升了技术类案件的审理速度。同时,知产法院的陪审员中也有很多具有技术背景,使得案件审理更为顺畅。

(四)依托专利调研小组,统一各团队裁判尺度

建院以来,专利调研组组织各专利审判团队以研讨会的形式,先后对“西电捷通诉索尼标准必要专利侵权案”等一系列重大疑难案件开展案例研究,同时就一些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召开专题研讨会。通过上述活动,进一步统一了各专利审判团队的裁判尺度,梳理了各类案件的审判思路,也更加深入地了解和掌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和背景。

分类施策 建立著作权案件识别机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法庭,由法官冯刚和一名书记员、两名法官助理组成,主要负责审理著作权案件。2015-2017年度共审结案件863起,居知产法院法官团队结案数量前列。同时,团队还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北京高院及本院多项调查工作,撰写了调研报告。

据冯刚法官介绍,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相比,著作权案件作品数量众多、类型复杂,权利归属的外观不唯一;作品使用方式多种多样,侵权方式亦多种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著作权保护与其他法律保护的界限不明显;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个别案件具有高度的社会乃至政治敏感性。

该团队通过深入分析著作权案件的上述特点,提炼出了四种类型的关键案件:一是法律方面的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二是大量关联案件,三是需要进行技术分析的计算机软件案件,四是涉及意识形态的敏感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还存在不同的司法需求:第一类型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创设先例,确立标准,提供立法参考;第二类案件的主要矛盾是高效定纷止争,使权利人迅速得到救济;第三类案件的主要矛盾是准确查明技术事实;第四类案件的主要矛盾是确保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团队建立了案件识别机制,重点办好以下四类案件:

首先是办好重点案件。团队成功审理了多起疑难复杂、涉诉信访等重点案件,为确定裁判规则、化解社会矛盾做出了一定贡献。做到审判程序严谨、实体处理正确、裁判说理详实、指导作用突出。

其次是办好关联案件。团队成员自觉培养群众的工作能力,巧用调解结案的方式,做到结合事实查明逐步调解、伴随审理环节梯次调解、找准核心利益深入调解、寻求合作可能扩大调解。

第三是办好技术案件。充分利用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成功地解决了大量技术问题,做到准确固定技术难题、合理确定证明标准、充分听取专业意见、科学判断争议焦点。

第四是办好敏感案件。做到保持高度政治敏感、发掘深层利益关切、掌握相关舆论动态、寻求上级直接指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

有效管理 缩短商标等案件结案周期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是由周丽婷法官带队的普通商标及竞争类审判团队,主要负责审理除速审案件外的商标类案件及竞争类案件。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数量大、程序性事务多、运转速度快。据了解,该团队一年需要管理的案件数量超过600件,其中95%以上为一审案件,近三分之一的案件需要涉外送达或者公告送达,因此,有效地管理案件十分重要。2017年,该团队结案270余件,相对司改前年平均结案130余件,效率提升107%。

(一)做好案件管理,縮短结案周期

周丽婷法官介绍了其团队的成功经验:首先,建立团队案件库,在整体把握案件全局的基础上,对每个案件进行进度跟踪管理。通过个案流程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案件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保障案件有序流转,避免产生长期未结案现象。其次,对案件进行分类化处理,通过法官助理提前阅卷,做到对同类型案件或常规案件集中安排庭审,提升庭审效率、缩短结案周期。

(二)以判带研,以研促判

知识产权法律实用性强、时代感强,因此审判工作中常常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这就要求团队必须不断地学习和研究。作为专门管辖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组织开展“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法律规制”课题调研,积聚智慧研究对策,同时把研究成果及时地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制恶意注册行为。在学习研讨过程中,团队以商标、竞争和垄断调研组为依托,最大限度地利用调研组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团队学术调研。对案件审理中遇到的类型化问题,及时研究讨论进而形成规则和裁判模板,对同类型案件汇总并加以运用,最终达到提升审判质效的效果。

(三)夯实思想基础,形成内生动力

只有夯实思想基础、形成内生动力,才能持续保障团队审判质效。针对目前案件数量大、结案压力重的严峻形势,团队十分重视对成员的思想建设及意识培养,通过日常谈心、集体学习、自我管理等方式,做到向身边的榜样看齐。强化廉洁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意识,把思想意识的培养内化于日常工作中,把思想建设当做团队的一项重要事务来做,使团队整体上年轻有活力、专业有能力、自律有动力。

简案快审 保证高质效完成审判工作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三庭,是2016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商标行政案件速审机制建立后首批组建的法官团队。团队由5人组成,采取1+1+2+1的模式,由杨钊法官带领,包括1名在编法官助理,2名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1名聘用制书记员。团队依托速审机制,两年多来共审结知识产权商标行政类案件1432件,其中包含大量涉及著名企业及驰名商标的商标行政案件。杨钊法官介绍了团队的基本分工和审理经验。

(一)依托速审机制,分工协作高效运行

一是“坐堂问案,退庭定案”,法官主要负责案件庭审,确定案件结果,修改审定法官助理撰写的裁判文书初稿,协调确定团队内部的分工合作,使法官集中精力于案件审判。二是在编法官助理为团队“小内勤”,负责撰写判决书初稿、案件报结以及其他事务性案件审理辅助工作,并负责调研、撰写案件信息以及其他团队综合事务,充分发挥在编法官助理在团队管理、综合调研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三是培养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成为“多面手”,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负责庭审记录,同时还担负部分文书核校、文书送达、案卷归档等审判辅助工作。四是聘用制书记员对程序性事务集约处理,主要负责案件的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合议记录、文书校核、文书送达、上诉移送及卷宗归档工作。五是团队成员之间在分工的同时更加注重合作,形成了共享、共研、互帮、互提示的和谐氛围,保证高效优质地完成审判任务。

(二)不断摸索审判规律,注重抓好六大环节

一是庭前准备环节,统一由速审服务窗口依照立案先后顺序依次排期开庭,团队中由法官助理负责与速审服务窗口对接,接收卷宗。二是开庭环节,针对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件中被告方证据均为原告复审阶段所提供的特点,采取开庭当日庭前进行证据交换并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的方式,同时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结合在一起进行,简化庭审程序,平均一天安排12个开庭、审理15个案件。三是合议环节,庭后第一时间合议,对于意见一致的案件,法官助理立即开始撰写判决书初稿,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或重点案件,提交速审法官会议讨论。四是文书制作环节,采取要素式文书模板制作判决书,省略了部分程序性事项,同时针对当事人常见的主张制作相应理论部分模板,此外在判决书中积极援引在先案例,2017年共有423份判决援引在先判例,增强了判决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五是文书送达环节,依托材料交换室对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集中送达,原告方大部分速审案件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判决书,极大地提高了送达效率。六是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并用,在原、被告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探索适用行政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赵瑞罡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做出了高度评价:“建院三年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推进司法改革、创新审判权利运行机制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得到市委、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在审判团队建设方面,作为北京首家司法改革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试先行,积累了大量可复制可借鉴的有益经验。下一步,除争取各方面政策支持外,还要立足院情案情,继续深入挖掘团队潜力,最大限度地释放司法生产力,全面提升审判质效,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商标翻译论文范文第6篇

本文对中国传统行业中饮食业、手工业等行业中的标志设计进行分析,得知标志设计是对传统行业中文化宣传的一个媒介,想要将标志设计正确运用到传统行业中,将其文化更好的传承,应该要把握其本质,拓展文化的内涵,激发文化的力量,找到最适合的设计定位,创造出富有传统行业内涵的设计形象。本文通过分析,发现在借鉴其表现形式、图像的元素和思维方式以及审美精神的基础上进行创作,是标志设计获得文化精髓的关键之处。

1.中国传统行业标志的美学特征

中国传统行业标志讲究形式美,“形式美”指的是商品外在形态和样式所反映出来的美感,其大体涵盖其外观线条美、整体形状美和配色美这三方面,而其组合起来有着多种法则,包含韵律、虚实、明暗、尺度、平衡、节奏、主从等多样内涵。这种品牌设计能够在变化中求统一、统一中有变化,有利于产品的推陈出新,更有利于品牌的广泛宣传。比如很多商品中借鉴了太极的图形来作参考,这种图案体现了对立和统一、动与静、黑与白、虚与实,展现了一种运动中静止的美,一种现实中抽象的美。

“形象美”是将形式落入具象,是传统商品、标识设计当中的具体体现,通过外在的具象,令商品给人以动人、美丽的感受。例如敦煌的飞天形象,这种衣带飘舞、纵身飞跃的形象展现了一种潇洒、神圣的美感。借由国画等载体,使得这种形象越发生动美丽。

中国传统行业与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传统的哲学思想就伴随着传统行业的发展。古时的钱庄业大多借用了哲学当中“天圆地方”的思想理念。这也是为什么古钱币的设计也依循着外圆内方的设计手法,外圆象征着人和,寓意了钱币的流通性;内方体现了一个“正”字,正代表了规矩,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也说明规矩是流通之本,是治世之道。除了哲学思想之外,传统的吉祥文化也深入传统行业之中。在中国的历史长河中,诞生了很多寓意吉祥的图案,包含了风景、鸟兽、人物、花草等形象,传统行业多采用这些图案作为牌匾、招幌,或在设计商品时采用这些象征吉祥的产品名称、产品外观,以求获得顾客群体的推崇和传播。这类特征在纺织业当中最易体现,例如伤害鸿章纺织染厂的“三羊”商标,以及纺织商品上的“福禄寿”、“岁寒三友”等图案。又如在瓷器业中,“龙”图案象征着权力和威仪。

除了图形之外,色彩也能够寓意吉祥。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人们对取色通常带有主观色彩,红色象征着喜庆,白色象征的悲伤,这种共性的色彩认知也是商业当中必不可少的设计规则。在吉祥文化中,红色能够给人一种喜悦、吉庆的心理暗示,因此在商业设计和宣传手段当中,采用红色的频率也最高。

2.现代商业标志设计对传统行业的影响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视觉表现的多元化,广告宣传手段的增多,消费者对商标审美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于是对商标的视觉元素有了更新的要求。

著名中医药企业同仁堂的商标经过数代的演变,在保留最为主要的书法字体的同时,还增加了中英文字体。让顾客更加了解品牌的核心价值,也大大提升了品牌的亲和力。从“形式美”的角度而言,商标将原有的图案比例做了细微调整,采用了黄金比例,增加了整体的协调性,增强了商标的整体韵律与和谐感。即保留了“原汁原味”的传统文化,又更为美观、底蕴更加深邃。

从商标设计的变更可以看到,传统行业正在经历变革,正在打破传统文化对思想的禁锢。在融入新时代元素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留传统文化所遗留下来的精华。随着中医药文化的不断普及,中医药也越来越融入国外,走向世界。同仁堂变更自己的商标设计,为的是更长远的发展。通过改进自己的形象让外国人能够更容易的接受中医药文化,接受自己的品牌。一个商标就像一面旗帜,说服力强的商标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为客户留下深刻印象,是宣传产品的一把利剑。

3.现代标志设计在传统行业中的传承

(1)运用现代设计语言提取传统行业视觉符号

视觉设计中的识别性主要通过对图形的设计体现出来,因此,在保留传统视觉元素的同时,需要将现代审美融入设计当中。运用最传统的品牌元素,配合当代的设计潮流,才能将“新”与“老”更好的结合,更加直观的传达传统行业的理念价值,更加正确的引领传统行业走出困境。比如广生堂的“双妹”商标,靳棣强先生在设计时提取了商标当中的关键元素,把不符合时代气息的旗袍,头饰等元素摘去,采用了更为简洁的配色,并且用少女的侧面代替正面。商标整体构图一气呵成,强烈的时代感扑面而来,美少女的就具象也显现无疑。越发简洁的构图也诠释了现代商标的设计语言

(2)标志设计体现传统行业文化内涵

商家在创造一个品牌时,需要进行定位;同样,在对传统行业设计现代商标时,也需要对自己定位。商标的作用不仅仅在于传播,更在于弘扬企业文化内涵。也许企业在不断改革,消费群体在不断变化,但是品牌的价值核心一直传承。这也是商标设计当中务必注重的关键。传统行业文化内涵就像一个品牌的DNA,这个DNA元素必须保留在商标当中。如果没有了延续性,就没有“百年老店”这一说了。如全聚德品牌商标,作为一个世界驰名的餐饮品牌,其核心价值正蕴含在“全聚德”三个字当中。全聚体现了其文化内涵的丰富性多样性,正如其餐饮理念,凸显了群贤毕至的意境,寓意振兴和发扬。现代商标的设计当中,运用了餐盘外形的太极图标,使品牌的文化内涵和商品内容融为一体,更显名店风范。不难看出,这种传统企业文化是包含了老店文化的时代特征,也是融合了新时代的审美体系。使“全聚德”的品牌文化也得到了升华和延续。

(3)传统行业的标志设计体现时代特征

传统行业文化 是品牌的精髓,代表着最真实的文化特色,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某些传统行业仍保留了延续至今的匾额,保留了最传统的商标形式。但是,新时代的人们对视觉审美有着更新的要求,一些陈旧的设计形式已经无法满足需求。某些传统行业品牌仍然保留着老旧的特质。但放眼国际市场,这种古朴风格不能够较好体现出中国已经进步的特点。所以,老的品牌也需要体现新的时代特。

(作者单位:咸阳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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