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办法

2023-01-15

第一篇:二次供水泵房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泵房 供水设施清洗办法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以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对生活饮用水水质的有关规定,必须定期和不定期对二次供水泵房的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自检查,具体清洗办法如下:

一、根据有关规定,工作人员进入泵房后,首先检查对水质有影响的相关设施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并如实做好记录。

二、清洗开始,首先清除水箱(池)内壁附着物、沉积物,如发现水箱(池)内衬涂层脱落,立即进行补刷,补涂处理。

三、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附着物、沉积物刷洗处理完成后,进行消毒处理。

四、消毒办法:用市防疫部门销售的餐具消毒剂按1:100的比例配制。用配制好的消毒剂装入专用喷雾器中反复喷淋三次,30分钟后重复以上操作,1小时后用清水清洗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

五、水箱(池)及其它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成后,立即通知中心化验室取水化验。

六、对供水设施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接到化验合格通知单后供水设施方能正常运行使用。

第二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洪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洪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洪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洪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洪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接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洪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洪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二次供水管理提案

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建立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并按照国家相关卫生要求按时对《卫生许可证》进行审验和换证。

二、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及水箱清洗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才能上岗,以后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若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或健康带菌者,均应调离从事管水工作岗位,并做好记录。

三、二次供水设施要符合卫生标准,所用材料必须无毒、无异味,不得影响水质卫生,其材料应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有限卫生许可批文。

四、二次供水水箱内壁应光滑,便于清洗,顶部有盖,并设换气孔套上纱网,周围有防护措施。

五、二次供水设施能正常运转,设备整洁,地面干净,储水箱应加盖上锁,每年必须用符合标准的消毒药剂彻底清洗消毒一次,水质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规定的标准方可饮用。

六、在水箱周围半径10米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等存在,不得堆放在有毒有害物质,水箱周围应干净。

七、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连通,水箱的溢水管应高于下水道最高水位并有防污染设施。

八、泵房上锁,生活泵房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

九、水箱顶盖必须加锁盖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揭开顶盖。

十、运行人员随时注意各水箱水位计的显示水位,注意观察各水箱是否有渗漏情况,保证水箱能正常运行。

十一、一旦发现饮用水水质由异常改变,不得隐瞒水质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沈阳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供水行政部门或卫生防疫机构,防止介水传染的流行。

第四篇:二次供水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物业办主管每个月应检查小区内每个水箱,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值班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值班员必须持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箱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箱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箱应每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箱时应提前通知住户做好储水准备。 二..水箱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箱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箱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箱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箱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箱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三.水箱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制的消毒液。 2.高压水枪、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四.水箱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箱进水阀,让水箱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箱 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箱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箱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消毒:用扫把或尼龙刷蘸取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制的消毒水溶液,依次反复刷洗消毒;之后将水箱盖好封闭半小时;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箱,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箱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五.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箱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物业主管安排人员送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箱直至合格为止。 六.记录存档

水箱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箱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单位全部水箱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物业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五篇: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和供水安全,依据《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用水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从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后,另行通过贮存、加压等设施为用户的生活、生产和其他活动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蓄水池、水泵、供水泵房、电机、气压罐、控制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二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需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经城市供水单位同意后,方可通水。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第三条

二次供水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要经城市供水单位审查同意,设计方案必须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备,按照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统一管理、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幵对二次供水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六条

禁止在二次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等有碍二次供水安全的物品或者饲养禽畜。

第七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置足够调蓄容量的储水设施,避开供水高峰时段向储水设施蓄水,以保证连续供水。

第八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供水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验收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参加。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二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当在30天内将工程档案完整资料复制幵加盖印章后报城市供水单位备案。

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已建成二次供水设施,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未参加竣工验收的,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提供技术资料,幵按照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由于公共施工、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供水或暂停供水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设备敀障或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抢修同时通知用户。

停水超过24小时的,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二次供水水质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幵建立清洗、消毒档案。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幵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运行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生活饮用水水质的监督,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有违法行为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幵可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城市供水水质监管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

(二)对城市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监管不力,造成大面积停水的;

(三)违法乱收费、乱罚款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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