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无线电频率表

2022-08-12

第一篇:业余无线电频率表

无线电详细频率划分表

电台全部频率表 0.5-1.8M 广播频段

MF(AM) 525KHz-1605KHz 9KHz 中波调幅广播 北京电台首都生活广播 603 中央电台中国之声 639 中央电台经济之声 720 中央电台文艺之声(第9套) 747 北京电台新闻频道 828/846 国际电台HIT-FM 900 北京电台体育频道 927 国际电台ROUND THE CLOCK 846/1008 中央电台朝鲜语广播 1206 北京电台经济频道 1026 国际电台英语频道 1251 1.8-30M 短波波段

2182kHz 为无线电话的国际遇险频率 4125 kHz频率用作2182 kHz频率的补充

HF(SW) 3.5-29.7MHz 9KHz 短波调幅广播及单边带通讯 玩具遥控器

通信设备 带宽(KHz)发射功率(mW)频率(MHz) 遥控设备 带宽(KHz) 发射功率(W) 频率(MHz) 1 <12 ≤100 26.965 1 ≤8 ≤1 26.975 2 <12 ≤100 26.985 2 ≤8 ≤1 26.995 3 <12 ≤100 27.005 3 ≤8 ≤1 27.015 4 <12 ≤100 27.025 4 ≤8 ≤1 27.045 5 <12 ≤100 27.055 5 ≤8 ≤1 27.065 6 <12 ≤100 27.075 6 ≤8 ≤1 27.095 7 <12 ≤100 27.105 7 ≤8 ≤1 27.115 8 <12 ≤100 27.125 8 ≤8 ≤1 27.145 9 <12 ≤100 27.165 9 ≤8 ≤1 27.195 10 <12 ≤100 27.185 10 ≤8 ≤1 27.255

30-76(59)M 50M业余波段

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一 座机频率(MHz) 手机发射频率(MHz) 1 48.000 74.000 2 48.025 74.025 3 48.050 74.050 4 48.075 74.075 5 48.100 74.100 6 48.125 74.125 7 48.150 74.150 8 48.175 74.175 9 48.200 74.200 10 48.225 74.225 11 48.250 74.250 12 48.275 74.275 13 48.300 74.300 14 48.325 74.325 15 48.350 74.350 16 1.665 48.375 17 1.690 48.400 18 1.715 48.425 19 1.690 48.450 20 1.740 48.475

无绳电话使用频率划分表二 座机发射(MHz) 手机发射(MHz) 1 45.000 48.000 2 45.025 48.025 3 45.050 48.050 4 45.075 48.075 5 45.100 48.100 6 45.125 48.125 7 45.150 48.150 8 45.175 48.175 9 45.200 48.200 10 45.225 48.225

VHF 48.5-92MHz 8MHz 电视及数据广播

中国电视频道频率划分表 (单位:MHz) 频道号/频率范围图像载频伴音载频 VHF-L (Ⅰ) DS-1 48.5~56.5 49.75 56.25 DS-2 56.5~64.5 57.75 64.25 DS-3 64.5~72.5 65.75 72.25 DS-4 76.0~84.0 77.25 83.75 DS-5 84.0~92.0 85.25 91.75

64.5-72.5M (广播为主)

76(59)-108M 调频广播

VHF(FM) 88-108MHz 150KHz 调频广播及数据广播 北京 87.6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文艺台 北京 88.2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EasyFM 北京 88.7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北京 90.0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第三套节目文艺调频 北京 91.5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EasyFM 北京 96.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第二套节目经济频道 北京 97.4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音乐台 北京 99.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二套节目

北京 101.8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第四套节目民族广播 北京 103.9 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交通台

北京 106.1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第一套节目综合频道

108-137M 航空波段

121.5MHz频率用于遇险和紧急时的无线电话 134.200 北京空管

北京地区航空频率表及收听教程

1276:ATIS 1181:TOWER 塔台 1216:DELIVERY 放行

1217:GROUND CONTROL 地面管制 1190:ARRIVAL 进场 1185:APPROUCH 进近 1197:DEPATURE 离场

1256:BEIJING CONTROL 北京区调 1283:RAIDER 北京雷达

1232:DA LIAN CONTROL 大连区调 1132,1134 类似区调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呼号

区调 Area control centre Beijing Control 近进 Approach control Beijing Aproach 离场 Approach control radar arrival Beijing Arrival 进场 Approach control radar departures Beijing Departure 塔台 Aerodrome control Beijing Tower 地面 Surface movement control Beijing Ground 放行 Clearance delivery Beijing Delivery 精密近进雷达 Precision approach radar Beijing Precision 机坪 Apron control Beijing Apron 签派 Company dispatch Air China Dispatch

航空术语注解: via:经过

squawk:应答机编码。地面二次监视雷达向飞机上的二次雷达应答机发射询问脉冲,机载应答机接收到询问脉冲后,将应答机编码及气压高度等信息编成应答脉冲,发回地面,二次监视雷达将应答脉冲解码后在显示器上显示,供管制员指挥飞机,应答机编码由管制员指定。 good-day:航行英语中的再见,相当于good-bye. time Zero one three zero Zulu:zulu表示时间为世界协调时,飞行中使用的标准时间,比北京时晚8小时

CAVOK:Cloud and Visibility OK 云高和能见度良好 No sig:no sigment 指无重要天气现象、天气变化

dew point:露点.当气温下降到露点以下是,空气中的水汽就会结成液态水滴,形成雾

飞行报告室(Report Office):负责飞行计划的申请和处理,不直接对空指挥 放行(Delivery):负责航空器放行许可(ATC clearance)的发布 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 地面(Ground):负责机场地面活动的管制塔台(Tower):负责指挥航空器起飞降落和机场起落航线上的飞行活动,在未设放行和地面的机场,由塔台兼任 进近(Approach):负责航空器的进离场管制 区调(Control):负责航路飞行的指挥

1200目视飞行 2000管制员未给编码时使用 7500 劫机 7600通讯失效 7700机械故障

1--幺 2--两 3--叁 4--肆 5--伍 6--六 7--拐 8--八 9--玖 0--洞 部队中也有把9念“苟”

中国航空陆基导航台频率主要参数

无方向信标 │ 全向信标│ 测距台│仪器着陆(盲降系统)ILS NDB VODDME │指点信标台航行信标台 下降信标台 频率 0.15 112960 75?108328.6 MHz ~1.75~118~1215 ~112~335.4 频道间隔1501000单频道50~100 150 kHz 载波量 1 2 11 1 or 21 or2 发射标识A1B;A3BA8D;A3EP0N;P1B A3DA3D;A1B A3D 极化 VHVHH H 最低场强4239 63 64 64 52 dBμv/m

注:NDB 也称中波导航台,而机载台又叫无线电罗盘;测距地面台又叫测距仪。

137-174M 144M 业余波段 (144-146 发射)

船对海岸电台的话通信的频率

单在VHF段以0.25MHz为步进,共有88个FM频道! 是156.025MHZ,156.050MHz,156.075MHz,156.100MHz 156.125MHz,156.150MHz,156.175MHz,156.200MHz............. 156.700MHz,156.725MHz,156.750MHz. 遇险,安全和呼叫频率:156.800MHz FM 156.850MHz,156.875MHz,156.900MHz........................ 157.400MHz,156.425MHz

遇险频率:500KHz CW; 2182KHz AM; 8364KHz CW 中国海事固定频率表

中国海事SSB固定频率

作者:abcxyz 素材来源:德劲论坛 点击数:560 更新时间:2006-2-25 20:15:18 海事通讯SSB固定频率频率:khz

一、广州海岸电台

频道号 岸台发射频率(KHz) 岸台守听频率(KHz) 工作时间(北京时间) 天线方向

822 8782 8258 H24 全向 837 8716 8170 应邀而开 全向 1208 13098 12251 应邀而开 全向 1211 13107 12260 H24 全向 1225 13149 12302 H24 全向 1236 13182 12335 H24 全向 1616 17287 16405 1600-2300L 全向 1653 17398 16516 H24 全向 1806 19770 18795 H24 全向 1809 19779 18804 H24 全向 1814 19794 18819 1600-2300L 全向 2214 22735 22039 H24 全向 2220 22753 22057 H24 全向

2.每天0900-1600L每小时正点和1700-2300单小时正点在1616频道(发射频率17287 KHz)、1809频道(发射频率19779KHz)播发通话表、海上区域气象信息、新闻。

二、上海海岸电台频率表

频道号 岸频率(kHz) 船频率(kHz) 工作时间(LT) 发射天线方向

405 4369 4077 1800-0600 全向 601 6501 6200 H24 全向 818 8770 8246 H24 全向 825 8791 8267 H24 全向 830 8806 8282 0600-1800 全向 1234 13176 12329 H24 全向 1238 13188 12341 H24 全向 1648 17 H24 全向 1656 17407 16525 H24 全向

三、烟台海岸电台(SSB)工作频率

台名 YANTAI RADIO 烟台话台 位置: 37?5′10〃N 121?0′12〃E 呼号 频道号 发射频率(KHZ/MHZ) 守听频率(KHZ/MHZ) 发射种类 功 率(KW) 发射天线方向 工作时间 通话表时间 开放业务

烟台话台 YANTAIRADIO 218

2、2627 2182 H3E J3E 1 全向 0000—2400 C409 4381 4089 J3E 全向 0000—2400 每双小时30分 CR C816 8764 8240 J3E 0.5 全向 C1201 13077 12230 J3E 全向 C1631 17332 16450 J3E 全向

四、青岛海岸台 单边带无线电话SSB 频道号 2182KHZ 2182KHZ J3E H3E CH410 4384KHZ 4092KHZ J3E CH826 8794KHZ 8270KHZ CH1211 13107KHZ 12260KHZ

五、海南八所海岸电台

BASUO RADIO 八所台

呼号 工作频率 (KHZ) 守听频率 (KHZ/MHZ) 发射种类 工作时间 通话表

八所台XSH 218

2、2605 2182 A3E 0000-2400 单时 25分 00412-3600 2182 2187.5 J3E 海口岸台

(1)无线电话SSB:

频道 发射频率MHz 守听频率MHz 开放时间 816 8764 8240 H24 608 6522 6221 H24 419 4411 4119 1800--0600 (4)无线电话遇险值守频率:2182KHZ

六、厦门海岸台:

台 名

xiamenradio

呼 号 XSM 工作频率 工作时间 通报表时间 442 24H 每奇数小时第10分钟 4314 18:00 06:00 8453 24H 12876 06:00 18:00

七、大连海岸电台:(SSB)8716千赫兹频率上,

气象报告:9时20分、18时20分;气象警告:12时20分、15时20分、22时20分。

八、天津海岸台:13092

九、湛江海岸台:2182 6501 6200

十、舟山海翔船务公司:12408 十

一、海监:

1北海区【青岛】 台名:崂山岸台 LAOSHAN RADIO 呼号:XSS7 收信频率: 6205KHz 发信频率: 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2.东海区【上海】 台名:川沙岸台 CHUANSHA RADIO 呼号:XSS8 收信频率: 6204KHz 发信频率: 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3.南海区【广州】 台名:黄浦岸台 HUANGPU RADIO 呼号:XSS9 收信频率: 4128KHz 发信频率:4420KHz (1900-0700)

收信频率: 8128KHz 发信频率:8176KHz (0700-1900) 工作种类:J3E

十二、渔业岸台 (1)南海区渔业 单位 呼 号 守听频率

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91 12215 KHZ 广东湛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36 4925 KHZ 广西北海市水产局 83 (海湾6) 6230 KHZ 海南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 28 8210 KHZ 广东 廉江市海洋与渔业局 48 4378 KHZ 广西防城港市水产畜牧局 海湾9 6300 KHZ 海南儋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7 13250 KHZ 海南临高县海洋与渔业局 26 7735KHZ 海上值勤渔政船 呼号为该船船号 短波单边带:12215KHZ

(2)江苏:省渔业:4430、6

425、4470、8810,如东7560,象山7658.5

(3)福建:省渔业910

1、、

泉州市渔业无线电信息网络:

泉州渔业8310

闽东应急台:呼号闽水010,守听频率9101KHz,

厦门应急台:呼号闽水701,守听频率9101KHz,

闽南渔指挥岸台:闽水012,守听频率9101KHz,

闽中渔指挥岸台:呼号闽水011,守听频率7540KHz,

晋江深泸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02,单边带频率7660KHz,

石狮市祥芝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03,,单边带频率9215KHz(日),760子KHz(夜),。 梅林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30,单边带频率19143KHz。

峰尾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06,单边带频率16188.8KHz。

惠安渔业8110(各镇--小乍780

5、8620,浮山8240,港吁7910)

小乍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13,单边带频率7805KHz、8620KHz。

泉港区南埔渔业信息站:呼号泉水416,单边带频率8280KHz, (3)浙江

温州洞头8155 十二海警

海南: 6686.6 KHZ 浙江海警8

510、6368KHZ,USB 福建:福州、莆田、厦门海警守听频率5110KHz,福州连江黄歧89

110、漳州海警80

110、

天津:6433KHZ,山东海警:5110KHZ,LSB 中国电视频道频率划分表 (单位:MHz) 频道号/频率范围图像载频伴音载频 Z-1 (A-1) Z-1 111~119 112.25 118.75 Z-2 119~127 120.25 126.75 Z-3 127~135 128.25 134.75 Z-4 135~143 136.25 142.75 Z-5 143~151 144.25 150.75 Z-6 151~159 152.25 158.75 Z-7 159~167 160.25 166.75

VHF 167-223MHz 8MHz 电视及数据广播 VHF-H (Ⅲ) DS-6 167~175 168.25 174.75 DS-7 175~183 176.25 182.75 DS-8 183~191 184.25 190.75 DS-9 191~199 192.25 198.75 DS-10 199~207 200.25 206.75 DS-11 207~215 208.25 214.75 DS-12 215~223 216.25 222.75 174-222M VHF 电视频段

222-420M ACT1波段 (222-225 发射) Z-2 (A-2) Z-8 223~231 224.25 230.75 Z-9 231~239 232.25 238.75 Z-10 239~247 240.25 246.75 Z-11 247~255 248.25 254.75 Z-12 255~263 256.25 262.75 Z-13 263~271 264.25 270.75 Z-14 271~279 272.25 278.75 Z-15 279~287 280.25 286.75 Z-16 287~295 288.25 294.75 Z-17 295~303 296.25 302.75 Z-18 303~311 304.25 310.75 Z-19 311~319 312.25 318.75 Z-20 319~327 320.25 326.75 Z-21 327~335 328.25 334.75 Z-22 335~343 336.25 342.75 Z-23 343~351 344.25 350.75 Z-24 351~359 352.25 358.75 Z-25 359~367 360.25 366.75 Z-26 367~375 368.25 374.75 Z-27 375~383 376.25 382.75 Z-28 383~391 384.25 390.75 Z-29 391~399 392.25 398.75 Z-30 399~407 400.25 406.75 Z-31 407~415 408.25 414.75 Z-32 415~423 416.25 422.75 Z-33 423~431 424.25 430.75 Z-34 431~439 432.25 438.75 Z-35 439~447 440.25 446.75 Z-36 447~455 448.25 454.75 Z-37 455~463 456.25 462.75 Z-38 463~471 464.25 470.75

UHF 223-443MHz 8MHz 电视及数据广播

406--406.1MHz为卫星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地对空方向的专用频带

国内开放的民用对讲机频点:(0.5瓦以下功率,不可自编程改发射频率)

频点 中心频率 频点 中心频率

1. 409.7500 MHZ 2. 409.7625 MHZ

3. 409.7750 MHZ 4. 409.7875 MHZ

5. 409.8000 MHZ 6. 409.8125 MHZ

7. 409.8250 MHZ 8. 409.8375 MHZ

9. 409.8500 MHZ 10. 409.8625 MHZ

11. 409.8750 MHZ 12. 409.8875 MHZ

13. 409.9000 MHZ 14. 409.9125 MHZ

15. 409.9250 MHZ 16. 409.9375 MHZ

17. 409.9500 MHZ 18. 409.9625 MHZ

19. 409.9750 MHZ 20. 409.9875 MHZ

420-470M 430 业余段 (430-440 发射)

欧洲公众对讲机标准频点

信道 频率(MHz)信道 频率(MHz) 1. 446.00625 2. 446.01875 3. 446.03125 4. 446.04375 5. 446.05625 6. 446.06875 7. 446.08125 8. 446.09375

小船 460850 下差10

美国的FRS家用电台频段:(0.5瓦以下功率)

频点 中心频率 频点 中心频率

1. 462.5625 MHZ 2. 462.5875 MHZ

3. 462.6125 MHZ 4. 462.6375 MHZ

5. 462.6625 MHZ 6. 462.6875 MHZ

7. 462.7125 MHZ 8. 467.5625 MHZ

9. 467.5875 MHZ 10. 467.6125 MHZ

11. 467.6375 MHZ 12. 467.6625 MHZ

13. 467.6875 MHZ 14. 467.7125 MHZ

铁道部无委确定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统一采用450M频段。 组别 f1(MHz) f2(MHz) f3(MHz) f4(Mhz) I 467.450 467.500 467.550 457.550 II 467.500 467.550 467.600 457.550 III 467.650 467.700 467.750 457.700 IV 467.775 467.825 467.875 457.825

台湾公众对讲机标准频点

信道 频率(MHz) 信道 频率(MHz) 1. 467.5125 2. 467.5250 3. 467.5375 4. 467.5500 5. 467.5625 6. 467.5750 7. 467.5875 8. 467.6000 9. 467.6125 10. 467.6250 11. 467.6375 12. 467.6500 13. 467.6625 14. 467.6750

470-800 (729)M UHF电视频段 UHF (Ⅳ) DS-13 470~478 471.25 477.75 DS-14 478~486 479.25 485.75 DS-15 486~494 487.25 493.75 DS-16 494~502 495.25 501.75 DS-17 502~510 503.25 509.75 DS-18 510~518 511.25 517.75 DS-19 518~526 519.25 525.75 DS-20 526~534 527.25 533.75 DS-21 534~542 535.25 541.75 DS-22 542~550 543.25 549.75 DS-23 550~558 551.25 557.75 DS-24 558~566 559.25 565.75

24+1 566~574 567.25 573.75 24+2 574~582 575.25 581.75 24+3 582~590 583.25 589.75 24+4 590~598 591.25 597.75 24+5 598~606 599.25 605.75

C 段 3.4G 一4.Hz

Ku段 11.7—12 75GHz

第二篇:无线电使用频率

旅游爱好者对讲机使用的频率

手持对讲机由于使用不需要通讯费,近距离通讯可靠性高,在我们旅行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们最早使用的对讲机是美国摩托罗拉的家用机(功率0.5W),为了频率的一致性(相互能够通联),后来购买的其它机型对讲机设置的还是美国公众允许使用的民用频率,通过对中国公众允许使用的无线电频率的了解,美国允许公众使用的频率与中国允许公众使用的频率是不同的,这样就造成了我们现在存在非法使用频率和与其他频率冲突的问题。

介绍:国内开放的民用对讲机频点:

(0.5瓦以下功率,不可自编程改发射频率)

频点中心频率(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频道)

1、409.7500MHZ

2、409.7625MHZ

3、409.7750MHZ

4、409.7875MHZ

5、409.8000MHZ

6、409.8125MHZ

7、409.8250MHZ

8、409.8375MHZ

9、409.8500MHZ

10、409.8625MHZ

11、409.8750MHZ

12、409.8875MHZ

13、409.9000MHZ

14、409.9125MHZ

15、409.9250MHZ

16、409.9375MHZ

17.409.9500MHZ18.409.9625MHZ

19.409.9750MHZ20、409.9875MHZ

美国的FRS(FamilyRadioService)家用电台频段:(0.5瓦以下功率)

频点中心频率(也就是我们通俗理解的频道)

1、462.5625MHZ

2、462.5875MHZ

3、462.6125MHZ

4、462.6375MHZ

5、462.6625MHZ

6、462.6875MHZ

7、462.7125MHZ

8、467.5625MHZ

9、467.5875MHZ

10、467.6125MHZ

11、467.6375MHZ

12、467.6625MHZ

13、467.6875MHZ

14、467.7125MHZ

第三篇:无线电频率管理、安全、保密制度

一、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二、无线电频率的指配与审批应按审批权限办理,不得越权。禁止违反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指配频率。

三、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变相出租频率。

四、无线电频率预指配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有效期内未办理设台审批手续,且不申请延期的,由原指配机构收回预指配频率。

五、经批准临时使用的频率和呼号,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使用权自行消失。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随意变更频率或者改变用途。

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已指配的频率上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不得故意干扰正常的无线电业务。

八、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指配机构办理续用手续。

九、公安、司法、消防、广播电视等部门按上级规定使用专用频率,设台组网时须提交国家或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效频率批件,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并领取电台执照。

十、军队、武警因工作需要,申请使用民用频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协调处理无线电频率有害干扰时,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

十二、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四篇:无线电中级数字频率计调试步骤

数字频率计

一、仪器准备

1、稳压电源 +5V

2、低频信号发生器接Ui输入端

3、示波器:校正,AUTO,单踪CH1,2V/div,0.5mS/div,接OUT输出端

二、调试步骤

1、闸门时间的调整

低信输出频率为1024Hz,幅度为10Vp-p,将开关SA上弹(外接),调整Rp1使线路板上数码管的读数为1024Hz,记录实际值。

2、测量误差的测定

低信输出频率为8192Hz,幅度为10Vp-p,将开关SA上弹(外接),记录线路板上数码管的实际读数,计算相对误差,记录入调试报告。

3、内部震荡频率覆盖的调整

⑴ 将开关SA下按(内接),Rp3顺时针调到底,调整Rp2使线路

板上数码管的读数为6kHz,

记录入调试报告。

⑵ 将开关SA下按(内接),Rp3逆时针调到底,线路板上数码管

的读数即为最低频率,

记录入调试报告。

⑶ 在显示内接最低频率时,示波器接OUT输出端,实测最低频

率波形,如实记录所显示

波形,根据显示波形读出波形实际幅度和周期,记录入调试报告。

第五篇: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空间无线电台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和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卫星无线电频率,是指空间无线电台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

本办法中的空间无线电台,是指在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和在准备超越或者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的物体上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

第三条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者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

第四条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并组建卫星通信网的,还

应遵守《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 根据国家重大任务和安全需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使用。

第二章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六条 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二)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三)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了非规划频段(包含规划频段附加使用)的卫星网络资料,或者向国际电信联盟提交了启用规划频段的卫星网络资料;

(六)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与境内地位优先的相关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协调,并开展了必要的国际协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协调的,还应根据内地与港、澳签署的卫星网络协调办法履行相关协

调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用于设置、使用在轨工作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对地非静止轨道空间无线电台,且所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根据《无线电规则》不需要履行协调程序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使用国际电信联盟非规划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并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了相应卫星网络资料;

(二)开展了必要的国内和国际协调;

(三)承诺不对其他依法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并有合理的干扰消除操作机制。

第八条 申请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所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或者空间无线电台由外国主管部门履行国际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至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和下列条件:

(一)对应的卫星网络资料与我国已向国际电信联盟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协调并达成协调协议,或者作出经国内相关卫星操作单位认可的有关达成协调协议的承诺;

(二)与已经批准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完成协调;

(三)不会对我国地面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或者限制其发展。

(四)关口站或者测控站设置在境内。

第九条 申请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书面申请,包括拟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名称、卫星轨道位置、卫星覆盖范围及申请人证照材料等;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必要设施、资金和管理措施等;

(三)拟开展的卫星无线电业务的情况说明,包括功能、用途、通信范围、服务对象和预测规模以及建设计划等;

(四)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采用的通信技术体制和标准、系统配置情况、拟使用系统(设备)的频率特性、频率选用方案和使用率、主要使用区域的电波传播环境、干扰保护和控制措施、运行维护措施以及实际传输链路设计方案等信息;

(五)卫星网络资料申报、协调情况报告,包括与境内地位优先的相关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协调或者相关卫星操作单位认可的有关达成协调协议的承诺,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卫星网络协调办法进行协调的结果或者相关承诺,以及与国外地位优先的卫星网络资料积极开展必要协调的相关材料;

(六)依法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承诺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为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频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至四项、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国外空间无线电台的相关情况、在中国境内的业务部署及应用计划等说明;

(二)国外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出具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授权使用协议;

(三)相关外国主管部门颁发的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副本及使用条件的相关材料;

(四)与我国已申报的卫星网络资料完成协调,并达成协调协议,或者取得相关卫星操作单位认可的有关承诺的相关材料;

(五)与已获准在我国境内开展业务的相关卫星无线电频率完成协调的相关材料;

(六)与相关地面业务频率使用者完成协调的相关材料或者对地面业务不会产生有害干扰的论证报告;

(七)设置在境内的测控站或者关口站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综合考虑国家安全需要和可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情况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卫星无线电频率的使用人、相应的空间无线电台名称、轨道位置信息、使用频率、极化方式、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功率谱密度限值、特别规定、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对于临时使用、试验使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颁发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并载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无线电频率使用批准文件与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临时使用和试验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四条 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应当严格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操作,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确需变更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名称、缩小频率范围、减少极化方式、缩小频率服务区域等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增加频率范围、服务区域、特别规定事项中明确的技术指标要求等事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书面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频率使用人拟终止使用频率的,或者因所使用的空间无线电台故障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相应的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第十八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按照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协助用户办理卫星通信网建网和卫星地球站设台手续,不得为未获取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许

可的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

第十九条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

(二)有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具备操作空间无线电台业务技能的专业人员;

(三)有明确具体的用途且技术方案可行;

(四)主要特性满足向国际电信联盟报送的频率指配通知单中的特性,且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站)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五)具有履行和承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相关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六)开展有关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置、使用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书面申请,包括空间无线电台的名称、轨道位置、发射和接收特性参数、履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际电信联盟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的承诺及申请人证照材料等;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必要设施、资金和管理措施等;

(三)有可利用的卫星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相关材料;

(四)技术方案,包括空间电台的发射、测控、入轨、在轨测试、离轨等相关计划说明;

(五)空间无线电台项目背景和批复情况、卫星制造、所用卫星网络资料名称及拟开展业务情况等说明,对于开展特定空间业务的空间无线电台,还应提供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等材料;

(六)空间无线电台研制单位出具的发射单元特性测试报告等材料,卫星制造商为国外厂商时,应提供卫星交付之前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的相关材料。

申请设置、使用卫星业余业务空间无线电台的,还应当提交证明符合国家有关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各项管理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不超过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件规定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 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空间无线电台名称、使用人、轨道位置、频率使用许可证编号、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EIRP)、使用要求、有效期、执照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应当对空间无线电台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许可事项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空间无线电台在发射、入轨、在轨测试、漂星、离轨等阶段,卫星操作单位应做好与其他可能受影响

的空间无线电台操作单位的信息通报及协调工作,相关操作不得对正常运行的空间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一旦出现有害干扰,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应按照执照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执照载明事项。确需变更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名称、降低功率、减少频率使用范围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需改变轨道位置、增加频率使用范围、增加功率等其他执照载明事项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二十八条 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在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空间无线电台因寿命及器件原因或者任务变更终止运行的,应当及时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执照注销手续,交回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向国家无

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主要包括:

(一)开通业务的城市或者地区,业务种类;

(二)已开展业务频段、极化方式、频率使用率,以及对应的用户单位信息列表等;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或者违法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行为,有权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举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空间无线电台执照:

(一)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

应当依法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一)许可的期限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使用人在使用期限内申请终止使用频率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取得许可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同时收回卫星无线电频率。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手续:

(一)执照的有效期届满未书面申请延续或者未准予延续的;

(二)执照的有效期内申请终止空间无线电台的使用;

(三)执照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照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空间无线电台无法使用的;

(五)取得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或者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或注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使用人应当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和电台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者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无线电管理不良名单,向社会公布。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者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无线电管理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在境内开展业务、擅自转让卫星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或者违规使用空间无线电台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违反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要求使用频率,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违反空间无线电台执照记载的条件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的,或者拒不接受、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伪造、涂改、冒用、出借、转让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或者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同时将申请人列入无线电管理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在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在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内,降低其申请取得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或者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警告,同时申请人列入无线电管理不良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为未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的用户提供服务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未按规定向国家无

线电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四十三条 空间无线电台在发射、入轨、在轨测试、漂星、离轨等阶段,卫星操作单位未做好与其他可能受影响的空间无线电台操作单位的信息通报及协调工作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四十四条 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人或者空间无线电台设置、使用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对列入无线电管理不良名单和失信名单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在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许可等工作中将列入失信名单情况作为考量因素。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实施卫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及设置、

使用空间无线电台需要完成的国内、国际协调或者履行国际规则所规定的程序,以及组织专家开展必要的共存和兼容分析等技术审查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期限内。

军事系统卫星无线电频率以及空间无线电台的管理,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表格和空间无线电台执照样式,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9年9月13日公布的《信息产业部关于重新发布〈卫星网络空间无线电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无〔1999〕8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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