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4年30号

2023-06-28

第一篇:长政办发2014年30号

银监办发[2014]140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

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篇: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

一是“强管理”。“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是“回本质”。“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 “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是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总体要求和专营部门制的具体要求。“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

三是明确商业银行法人总部的职责。“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的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专营部门不得转授权;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监管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

五是明确违规处罚要求。商业银行违反“银监办发140号文”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监管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三、“银监办发140号文”对专营部门制有哪些主要规定?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二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部分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三是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 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2014-05-16 16:29:42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鼓励金融创新、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按照“堵邪路、开正门、强管理、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就规范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和改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推动开展规范的资产负债业务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十八条规范性意见。

《通知》逐项界定并规范了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投融资业务。要求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通知》强化了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要求,规范了会计核算和资本计量要求,设置了同业业务期限和风险集中度要求,强调了加强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通知》为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同业业务开了“正门”,支持金融机构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符合国务院“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增强金融和经济体系的韧性;有利于落实信贷政策,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将加强协调配合,统一监管标准,依照法定职责,按照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完)

附件: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

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

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

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外 汇 局 2014年4月24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

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4]140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快速发展,一些银行机构存在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管控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不利于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为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业务类型。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二、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同业业务经营活动依法合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对于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的特殊目的载体与该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业务,应按照代客与自营业务相分离的原则,在系统、人员、制度等方面严格保持独立性,避免利益输送等违规内部交易。

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债券、同业存单等可以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不得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对不能通过金融交易市场进行电子化交易的同业业务,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分支机构代理市场营销和询价、项目发起和客户关系维护等操作性事项,但是同业业务专营部门需对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进行逐笔审批,并负责集中进行会计处理,全权承担风险责任。

五、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权管理体系,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专营部门进行集中统一授权,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不得进行转授权,不得办理未经授权或超授权的同业业务。

六、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由法人总部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不得进行多头授信,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准入机制,由法人总部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八、商业银行应于2014年9月底前实现全部同业业务的专营部门制,并将改革方案和实施进展情况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九、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人属地监管原则推动商业银行专营部门制改革。银监会相关监管部门负责推进银监会直接监管法人机构的改革,必要时各银监局参与配合。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负责推进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上级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指导。

2014年5月8日

(此件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篇:黑青办发2012年14号(保护母亲河)

各县(区)、局:请按照团省委要求及时开展全区“保护母亲河行动”。

1、主题:“保护林地,保护湿地,保护草地——共建绿色兴安”

2、任务:1)每个县(区)、局至少要新种植1片青年林; 2)每个县(区)、局至少建立1个青少年环保社团

3) 每个乡镇至少成立1支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小分队。 4)每个县(区)、局新建2条“共青团路”、“红领 巾街”,并有明显共青团标示。

3、认真填写统计表:植树数据可参考本地义务植树、园林、街道绿化数字;资金来源项必须如实填写

4、活动结束后于5月1日前报送活动经验材料、信息、图片。

黑青办发[2012]14号

关于开展2012年

“保护母亲河行动”的通知

各团市(地)委,团绥芬河市委、团抚远县委,省农垦总局团委、省森工总局团委:

为进一步深化“保护母亲行动”,落实《2012年全省全民义务植树统一行动方案》精神,团省委将以“保护林地,保护湿地,保护草地——共建绿色龙江”为主题,在全省广大团员青年中开展以弘扬绿色文明理念、开展生态环保实践活动、建设青少年绿色家园、加强绿色志愿者队伍建设为重点的植绿护绿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新种植1片青年林;全年全省护林总面积达到5万亩;每个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青少年环保社团;每个乡镇至少成立1支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小分队。

二、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活动。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开通微博与QQ群、播发公益广告、发放宣传资料、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在城乡青少年中深入开展“保护林地、保护湿地、保护草地”生态文明建设教育活动,宣传生态环保理念,引导全社会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共建绿色龙江”的浓厚氛围。

2、积极开展各项植绿活动。各级团组织要充分利用全省义务植树统一行动3天时间(4月21——4月23日),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山坡、河道两旁为重点,最广泛地组织当地团员青年进行集中性的植树造林活动。同时,结合各地的地域特点,自拟时间在全省广大城乡的道路两旁、小区庭院、公园广场等开展植树、种草、栽花等植绿活动。

3、广泛开展护绿行动。各级团组织要紧紧围绕创建“三优”文明城市,以管护“共青团路”、“红领巾街”为牵动,在全省的街路、林地、湿地、草地等处建立青少年生态监护站(点),明确各个站(点)的管护人,组织青少年利用节假日开展日常的生态保护与卫生环境整治,不断推进青少年绿色家园建设。

4、建立生态环保志愿组织。各级团组织要以进一步弘扬雷锋精神为契机,在县(市、区)域内组建青少年环保社团,在乡镇组建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小分队,通过发挥青少年环保社团与生态环保志愿服务小分队作用,深入开展“保护母亲行动”各项实践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层层分解,责任到人,任务落实、措施到位,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按时把植绿护绿活动信息、图片或视频资料、工作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作为考核此项工作的一个基本依据。

2、大造声势,强力启动。各地要紧密联系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全社会关注植树造林、关注绿色环保、关注绿色生态建设的大好时机,在适宜造林季节中,开展多种活动,广造声势,确保活动开好头,起好步,形成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为活动在全省迅速开展营造良好的开局。

3、务求实效,保证质量。各地要切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工作部署,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务求实效,保证质量,千方百计、不折不扣地完成既定任务。团省委将进行抽查和检查,全面掌握各地活动开展情况,严格督查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2012年保护母亲河行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共青团黑龙江省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

主题词:农村工作 保护母亲河行动 通知 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办公室 2012年3月20日印制 打字:张成婧 校对:王义海 共印:50份

第四篇:内政办发〔2014〕56号·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

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4〕5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相关要求,确保我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启动

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全区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10%(含10%)的,启动联动机制;全区CPI同比涨幅回落到3%以内(不含3%),或全区CPI中粮食价格同比涨幅回落到10%以内(不含10%)的,中止联动机制。

联动机制补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补贴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以自治区为单位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照以下公式按月测算:城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农村牧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自治区农村牧区低保保障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城市补助对象的补贴标准执行。

联动机制启动后,城市每人每月补贴不足30元的,按30元发放,超过30元的据实发放;农村牧区每人每月补贴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超过15元的据实发放。

四、资金来源

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牧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社会散居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城市“三无”人员、高等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联动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自治区主要通过奖补形式对盟市、旗县联动补贴资金给予补助,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制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联动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补贴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发。

五、补贴方式

价格临时补贴采取“按月计算、按季发放”的办法,在启动联动机制的当月(第3个月全区CPI月度指数发布后的30天内)向补贴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以后每3个月发放一次补贴,直至中止联动机制。联动机制中止前距上次发放补贴时间不足3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按1个月或2个月发放。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特别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尽快完善本地区联动机制实施办法,成立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协调机构,建立会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低收入居民价格临时补贴工作按时落实到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提出启动和停止联动机制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牵头组织落实联动机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执行情况。内蒙古调查总队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提供每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基础数据信息,并负责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编制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联动补贴资金,并监督检查各盟市补贴资金的落实情况;编制“全区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全区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础数据,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并汇总通报发放情况。

七、监督检查

联动机制实施后,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实施联动机制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地区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4年6月9日

第五篇: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办发59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青李沧政办发„2010‟59号

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

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部队、大企业及有关单位:

《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今年“慈善一日捐”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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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

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山东省慈善总会《2010年全省“慈心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根据青岛市关于“慈善一日捐”活动的部署,结合我区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二届中华慈善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携手慈善、共创和谐”为主题, 遵循“扶危济困、安老救孤、赈灾助医、兴善助学”的慈善宗旨,坚持“党委政府推动、慈善组织运作、舆论宣传发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依法组织、公开透明、广泛发动、坚持自愿、鼓励奉献”的原则,扎实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为实现我区慈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李沧贡献力量。

二、捐赠对象

党政机关、驻区部队、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学校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其他有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捐赠标准

(一)原则上个人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在职人员月收入总和除以22个工作日,离退休人员按月收入除以30天)。党政机关干部、职工(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捐款按以下额度掌握:

区级领导400元

处级干部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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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200元

科级以下干部、职工100元

(二)生产和经营性企业捐赠1天的利润,机关事业单位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

(三)提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单位和家庭(个人)以设立冠名救助基金、定向救助基金等形式进行捐赠。

(四)提倡有条件的单位,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活动,如:义演、义卖、义讲、义诊等方式进行募捐。

(五)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发展慈善事业多做贡献。

四、捐赠时间

2010年7月13日至8月31日。

五、捐助资金的使用

所募善款主要用于在本区实施慈善助学、助孤、助残、助老、慈善培训等项目,以及本区城乡部分因患有重大疾病或因灾害等造成困难家庭或个人实施临时救助项目等。

六、方法步骤

“慈善一日捐”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7月上旬—7月13日)

1、协调有关部门,确定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2、由区直机关工委、区文明办等单位会签文件,共同发起《2010年“慈善一日捐”倡议书》。

3、由区工商联、区民间组织管理局、区双拥办等单位向下属会员和有关单位转发《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 —3—

方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动员部署阶段(7月13日—7月23日)

1、7月13日上午,召开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动员大会。

2、7月13日,印发《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活动实施方案》。

3、7月中旬举行区机关捐款仪式。

4、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动员部署,形成浓厚的捐赠氛围。

5、发放、张贴《2010年李沧区“慈善一日捐”倡议书》等宣传品。

第三阶段:捐赠接收阶段(7月13日—-8月31日)

(一)慈善捐款的接收

1、区慈善会接收范围: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驻区部队(团以上单位)、驻区大企业、驻区院校,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街道个体经营者与居民及社会各界自愿捐款者。

2、通过李沧电视台、区政府机关大屏幕、印发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全区各部门、各单位的捐款情况,以及区慈善会的捐赠热线、账户和地址。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光荣榜,公布捐款人姓名和捐款数额(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公布的不予公布)。

3、对捐款数额较大的部门或单位,区慈善会领导出席其捐款仪式(或前往),区慈善会财会人员现场接收善款。

(二)企业慈善冠名基金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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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动员各类企业认捐慈善冠名基金,建立募捐救助工作长效机制。

(三)个人(家庭)慈善冠名基金的运作

继续鼓励有捐赠能力与捐赠意向的个人(家庭)建立个人(家庭)慈善冠名基金。

(四)在部分街道办事处进行建立慈善分会的试点工作,在部分社区进行建立慈善工作站的试点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9月1日---9月10日)

1、区慈善会通过李沧电视台、区政府机关大屏幕、印发简报等形式公布捐款情况。

2、积极参与推荐市慈善总会与半岛都市报合作开展半岛之星“最具爱心单位”和“最具爱心个人”,表彰“慈善一日捐”组织得力、捐款数额大的单位。

3、区慈善会推举最具爱心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市慈善总会举办慈善答谢晚会,颁发“最具爱心单位”和“最具爱心个人”奖。

4、区慈善会年底组织评选李沧区“慈善工作突出贡献单位”、“慈善工作先进单位”和“慈善工作突出贡献个人”、“慈善工作先进个人”。

七、税收减免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捐款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 —5—

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个所得税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捐赠未超过应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根据青岛市地税局相关规定,单位、个人向青岛市慈善总会捐赠支出,在计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向区慈善会捐赠,享同等待遇)

八、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慈善一日捐”活动顺利进行,成立“慈善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区慈善会负责全区捐赠活动的组织、协调、汇总工作。严禁任何组织“搭车”组织捐款活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动员教育和办板报、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调动广大群众自愿捐助的积极性。要注意挖掘、发现典型事例,及时进行宣传报道。李沧区电视台将开辟“慈善一日捐”专栏节目,对捐款情况和典型事例进行报道。

(三)加强善款管理。所募集善款要按照《李沧区慈善会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管理使用。善款在银行设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善款使用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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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协调,及时报告。活动期间,建立捐款数额日报制度。

九、捐赠方式

李沧区慈善会地址:李沧区滨河路1033号(二楼) 联系电话:66871990

接收捐款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0-4:00 开户银行:青岛华丰农村合作银行李沧支行

账号:9020 1022 0304 205 000 1389

主题词:慈善一日捐方案通知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7月12日印发—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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