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流程

2023-06-07

第一篇:资金结算中心结算流程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结算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学校各项资金的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结算办法》以及有关经济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吸收学校内部各经济核算单位的存款,把全校各项资金集中起来,在本校范围内统一使用,以保证重点,它是学校资金的结算中心、调控中心和出纳中心。

第三条

凡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独立经营的校办企业或承包单位,均可在资金结算中心申请开户,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学校各经济核算单位在结算中心开户后,其核算和监督职能不变、管理方法不变、财务管理权限不变。

第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执行存款有息、不透支、履约付款、结算收取手续费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隶属学校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上交学校,并纳入学校综合财务计划。

第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业务范围:

(一)办理校内各开户单位间的结算业务;

(二)办理学校对外结算业务;

(三)办理工资转存业务;

(四)办理所得税缴纳业务;

(五)开展业务咨询与会计服务业务等。

第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严格按《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依照规定做好年度决算和会计分析,按月、季、年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第八条

资金结算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 月1 日至12月31日。

第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记账方法为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

第十条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依据,资金结算中心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第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票据凭证是支票,银行汇票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二条

资金结算中心使用的结算凭证有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

第十三条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十四条

支票的签发、付款期限、背书、挂失等,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汇兑凭证: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汇款人的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汇款银行发电依据。

第十六条

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用于开户单位异地转账结算。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借方凭证,第三联为银行办理汇票依据。

第十七条

中国工商银行进账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转账支票及汇票。一式二联,第一联为持票人的回单代收账通知,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八条

中国工商银行现金交款单:用于开户单位交存现金。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款单位回单,第二联为资金结算中心贷方凭证。

第十九条

签发电汇凭证、汇票委托书、进账单必须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具 体 结 算 办 法

第一节

现金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条

结算中心接到收款人持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时,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明的收款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收款人是否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其签章是否与收款人名称一致;

(3)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并折角核对其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4)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5)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支取的现金是否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审查无误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资金结算中心现金付讫”章,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结算中心将现金支票作为记账依据。

第二节

转账支票的结算

第二十二条

结算中心收到持票人送来的支票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1)支票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支票是否真实,提示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2)支票填写的出票人是否在结算中心开户,持票人的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一致;

(3)出票人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4)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5)支票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与进账单的金额是否相符;

(6)支票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7)背书转让的支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在粘接处签章;

(8)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作委托收款背书。

经审查无误后,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按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六条办理结算。

第二十三条

持票人与出票人同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和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四条

只有持票人一方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退持票人,将转账支票和进账单第二联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交存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进账单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五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受理该支票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款项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的,按第二十二条认真审查支票和进账单无误后,在转账支票和进账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按转账支票所列金额汇总填写汇总表,按照汇总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连同进账单第二联交银行办理结算,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银行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转账支票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二十七条

资金结算中心在审查支票有误时,有权拒绝付款,拒绝付款时需填写二联河北省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理由书,加盖资金结算中心印鉴,送银行退票。

第二十八条

支票丧失,失票人到资金结算中心请求挂失时,应当提交第

一、二联挂失止付通知书。资金结算中心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经到银行确认未付款的,第一联挂失止付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作为受理回单交给失票人,第二联登记支票挂失止付登记簿后专夹保管,并在出票人账户作明显标记,凭以掌握止付。

第三节

银行汇票委托结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银行汇票的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银行汇票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结算中心受理持票人交来的汇票、汇票解讫通知和二联进账单,应认真审查: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汇票是否是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三)汇票填写的持票人名称与进账单名称是否一致;

(四)收款人是否为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五)出票行的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六)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大写的出票金额是否一致;

(七)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所填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算是否正确。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填写“-0—”;

(八)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九)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处”签章;

(十)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

经审查无误,按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三条办理结算。

第三十二条

见票即付的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资金结算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汇票审查无误,在进账单、汇票及汇票解讫通知单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将进账单第一联退持票人,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委托银行办理专用章”及经办人手章,另填写盖有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账号的进账单,在票据交换登记簿上登记后委托银行办理汇票进账,待银行受理完毕,在进账单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入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四条

进账单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他行票据受理”章,只能作为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汇票收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汇票结计有多余款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应在进账单、汇票及解讫通知上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在多余金额栏填写多余金额。资金结算中心按第三十一条审查完毕后,送交银行办理汇票收款结算。

第三十六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汇票委托人交来的三联汇票委托书,应认真审查:

(一)申请办理汇票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申请办理汇票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申请办理汇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五)收款人是否按要求填写 。

经审查无误,在汇票委托书第一联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退申请人,作为接受委托的依据,按所列金额填写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账号为资金结算中心账号),委托银行办理汇票,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加盖“转讫”章办妥汇票后,汇票申请人或取票人在资金结算中心汇票委托登记本上登记签收后,方可取走汇票,委托事项结束。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汇票委托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三十七条

汇票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退票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函或身份证件,结算中心审核无误后,送交银行办理退汇票。

第四节

委托汇兑结算办法

第三十八条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

第三十九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开户单位委托代其去银行办理电汇收付结算业务,委托依据为电子汇兑凭证。

第四十条

资金结算中心将银行机打电汇通知单作为电汇进账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将该电汇通知单复印后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交开户单位作为进账依据。

第四十一条

资金结算中心受理三联电子汇兑凭证,应认真审查:

(一)汇款人是否在资金结算中心开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金额;

(二)汇款人及收款人名称、账号是否正确;

(三)汇款人的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

(四)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

审核完毕在进账单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电子汇兑凭证第一联退出票人,按所列金额填写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汇款。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开户单位电子汇兑凭证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十二条

汇款人对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消。申请撤消时,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消。

第四十三条

汇款人对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及原电汇回单,由资金结算中心到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手续,待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明款项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第四十四条

资金结算中心不接受已加盖“转汇”字样的电汇退汇。

第五节

委托缴纳税金结算办法

第四十五条

资金结算中心接受委托办理缴纳税金的范围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委托依据为税收通用缴款书。

第四十六条

结算中心受理税收通用缴款书时,应认真审查: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共六联)是否是统一印制的凭证,是否真实,是否盖有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付款单位是否为资金结算中心开户单位;

(三)印鉴背书是否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该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支付的款项;

(五)税收通用缴款书的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六)缴款书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审核通用缴款书完毕,按照税金支付金额填写转账支票,在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加盖“华北电力大学资金结算中心转讫”章,将第

一、

五、六联退开户单位,第

三、四联连同资金结算中心转账支票交银行,作为税收部门和银行入账依据,待银行在转账支票存根上盖妥“转讫”章后,将转账支票存根和税收通用缴款书第二联作为资金结算中心出账的依据,制作会计记账凭证。

第四章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北电力大学校部,用于资金结算。

第四十九条

校内各开户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涉及支付结算而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华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第二篇: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

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

实物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金黄金)的交收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收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深圳市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金黄金成交合同的履约。

第二章交收流程

第三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根据招金黄金交易管理办法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四条 招金黄金实行“定库存货、定库取货”的交收原则。招金黄金指定仓库为客户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目前存取货地区为深圳地区。

第五条 招金黄金交易的黄金、白银是经招金黄金认证的可提供标准金银制品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黄金、白银。

第六条 招金黄金交收品种为黄金金条及金、银纪念章,黄金的成色为99.99%,白银的成色为99.95%。

第七条 交易的品种及规格:标准金条为10克、30克、50克、100克、300克、500克、1000克,金银纪念章、条以发行时公布重量的为准。

第八条 买方需交纳买入实物的全额资金,卖方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

第九条 买卖双方成交当日招金黄金收市后,由招金黄金为买卖双方进行货权转移,买方的货权计入其买入账户,交收只针对客户净买卖量。提货量为10克的 1

整数倍,最小提货量为10克。

第十条 客户买卖成交后,买方即可填写提货申请书,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收。择期填写提货申请书的时间在招金黄金交易时段内进行。

第十一条 指定的仓库有实物时,申请提货的第二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日当天指定仓库无实物的或实物不足的,由招金黄金负责统一调运,提货时间延迟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申请撤单时间为提出申请次日在招金黄金网上交易时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通知指定仓库,对于客户因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实物不能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指定仓库的,应及时与招金黄金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三章出库管理

第十四条 出库是指客户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十五条 客户提取实物时,首先填写提货申请书。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提货时,须在客户端预约提货,系统将产生一个密码,其密码的后五位在客户端显示,提货客户需记录保存。客户至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书、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出具一份实物出库单,提货人在出库单上签字并提货。

第十七条 实物出库时,指定仓库管出具一份出库单(一式五联),出库单须逐条载明出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提货方须核对各证书号,验明实物包装完好,核实提货

数量及重量无误后,在出库单上签字。客户交纳出库费手续费及加工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出库申请书上加盖付讫章后,将出库申请书客户联、出库单客户联、各证书与实物一同交于客户完成出库手续。

第四章入库管理

第十八条 入库是指客户将实物存入招金黄金指定仓库。

第十九条 客户实物入库时,首先填写入库申请书。

客户携带入库申请人身份证、入库申请书、出库单客户联、实物的证书、防伪证书、回购证书及实物前往招金黄金指定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时出具一份入库单(一式五联),入库单须逐条载明入库实物的品名、数量、重量、成色、实物的证书号(或金条编号)、防伪证书号、回购证书号。客户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手续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书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并与入库单客户联一起交客户作为存货回单。

第二十一条 指定仓库应及时将该客户入库的实物信息通知招金黄金,招金黄金需在每天收市后为该客户增加相应实物持仓数量。客户可在入库的第二天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实物出入库申请书由招金黄金统一制订格式,客户可通过招金黄金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客户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须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

第二十四条 加工费:招金黄金仅对品种au01(0.1克金)收,客户在提取

au01(0.1克金)时,客户须向招金黄金支付加工费9.8元/克,交割费3元/克,银章20元/枚。

第六章质量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收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金黄金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质量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实物存货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招金黄金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招金黄金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第二十七条 经过招金黄金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金黄金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收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及修改权属深圳招金黄金营销有限公司。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黄金交易中心资金结算办法(最终版)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IC第十章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总 则 交割原则 入库管理 出库管理 费 用 二次结算

代 理 质量纠纷处理 卡管理 附 则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现货交易交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割管理工作,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割仓储系统安全、顺利、及时运行,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成交合同的履约。所称交割是指交易双方为履行合同契约,根据交易所的规则进行的实物交收行为。

第二章 交割原则

第三条 交易所实物交割实行一户一码制,实物交割处理到每个会员及客户的实物账户。

第四条 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管理实行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同一账户管理。会员及客户实物账户中的实物可用于参与交易所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实物交割履约。

第五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其中金锭、银锭实行“择库存货、择库取货”原则;金条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取货地区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铂锭实行

“定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目前存取货地区为上海、深圳地区。

第六条 交易所交易的金锭、金条、银锭为经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生产的符合交易所金锭、金条、银锭质量标准的实物,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交易所交易的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认定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七条 交易所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2.5千克、成色不低于99.5%的金锭;标准重量0.0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条;标准重量分别为0.5千克、1千克、3千克、4千克、5千克、6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铂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银锭;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银锭及定向询价交割品种。

第八条 对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基准交割品种为标准重量3千克、成色不低于99.95%的金锭。标准重量1千克、成色不低于99.99%的金锭可替代交割,并实行升水制度,升水标准根据交易所公告执行。交收实物须为3千克和1千克整数倍。

第九条 参与现货全额交易,买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买入实物全额资金,卖方会员及客户需将卖出实物全部存入指定仓库。参与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买卖方会员及客户需交纳足额交易首付款。

会员及客户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记入其剩余库存账户。

第十条 交易所根据现货全额、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交割次序,为会员及客户办理实物交割。

第十一条 买卖方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交易所根据买卖成交量实时逐笔进行交割处理。每日交易所收市后,由交易所为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的交割双方进行交割处理,参加Au(T+5)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到期合约净买卖交割量;参加延期交收交易,应交割数量为当日申报确立量。交割买方的实物货权计入其买入货权账户。

第十二条 会员及客户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合约实物交割前,买方资金账户上应有足额资金(当日交易结束前30分钟,客户足额资金若不到位,由会员向交易所申报,按违约处理。),卖方实物账户应有足额实物,若不能满足以上条件,则构成交割违约。对于Au(T+5)交易合约,交易所按合约成交时间顺序进行履约配对;对于延期交收交易合约,交易所按申报时间顺序进行配对。由于交割违约方造成另一方配对不成功,则配对未成功方收取违约金。

第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由交易所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同时交收终止。

第十四条 若交割双方均违约,由交易所分别扣除违约方违约部分合约价值7%的违约金,违约金归交易所风险基金,同时交收终止。

第十五条 交易所每日交割处理结束后,向会员及客户出具“会员库存结算单”,会员及客户应及时核对。如有异议须在第二个工作日开市前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交割储运部提出,逾期未提的视为

确认。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卖方会员及客户进行交割处理时,按流水逐笔根据先扣除买入货权账户实物,后扣除剩余库存账户实物原则进行。卖方会员及客户有多个剩余库存账户实物时,根据先扣除库存数量最小的,余量再依次扣除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卖方会员及客户若提取剩余库存账户上的实物,则只能在其原存入指定仓库自提。由于指定仓库实物储存不以会员单位对应摆放,若自提出库的实物与原存入实物产生重量溢短差,通过二次清算解决。

第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参加现货全额交易成交后、参加Au(T+5)及延期交收交易当日交割处理后,买方会员及客户即可在交易端填写提货申请单,亦可根据需要择期填写或次日后进行卖出交易或交割。择期填写提货申请单时间在交易所交易结束后30分钟内暂停。

第十九条 会员及客户填写提货申请单时,应根据需要选择交提、自提、部分交提项,其中自提指会员及客户提取其自行存入指定仓库的实物,交提是会员及客户提取其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部分交提是指会员提取其部分剩余库存账户、部分买入货权账户上的实物。对交易所统一收取运保费的实物,自提部分不计收运保费。

第二十条 交易所实物存入提取为整条块,不切割。1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千克;3 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且提货量须为3千克的整数倍;12.5千克金锭最小提货量为12.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2.5千克的整数倍;0.05千克金条最小提货量为0.05千克; 15 千

克银锭最小提货量为15千克,且提货量须为15千克的整数倍。

铂锭最小提货量为3千克,提货量须为1公斤的整数倍;若会员申请铂锭提货量与指定仓库块重不匹配时,通过修改提货单及留存凑足库存条块标重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交易所不承担统一调运的,会员及客户通过重新填写提货申请单更改提货地或通过交易所与卖出方会员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货时,选择提货指定仓库,输入提货密码(自行设定10位以内),并打印实物提货单。会员及客户至选择指定仓库提取实物时,须提交下列证件及凭证:实物出库申请单、实物提货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输入IC卡密码、提货密码,系统识别无误后由指定仓库发货。实物出库申请单只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三条 提货申请单可撤单。对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的交割品种,申请交提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申请交提次日起撤单的收运保费,若买方会员及客户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系统将自动撤消本笔提货申请,对交提部分收取运保费。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认定的可提供标准金锭、金条、银锭企业及开展进口金锭、铂锭业务的会员单位应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指定存货人员登记表》留交易所备案,明确存货人身份,并及时通知

变更状况。

第二十五条 卖方会员及客户存入实物时,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尤其是对于由于不可预料原因导致在途实物不能在指定仓库当日工作时间内存入,应及时与交易所及指定仓库取得联系,确定解决办法,保证实物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授权指定仓库办理与会员间的实物存入提取手续。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库是指会员及客户将实物存入交易所指定仓库。入库手续必须由在交易所已备案的指定存货人员参加办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及客户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交易所指定仓库相关存货信息,并将存入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传真至交易所,进口实物没有“质量证明书”的,需提供实物清单、装箱单并传真至交易所。入库时应向指定仓库提交实物入库申请单、IC卡、指定已备案存货人有效身份证件、送交实物的质量证明书及装箱单。实物入库申请单仅作为记账凭证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存货方的入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指定仓库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指定仓库拒收,并填 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存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交易所入库秤差规定范围金条±0.05克(含)内,金锭为±0.1克(含)内,铂锭为±0.2克(含)内。

第三十条 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入库手续,会员及客户向指定仓库交纳本批实物的入库费,入库手续完成后,指定仓库在实物入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指定仓库收讫章作为存货回单。

第三十一条 指定仓库将有该批实物的块号、重量、成色等信息输入指定仓库管理系统。系统自动生成入库单,同时会员及客户剩余库存账户中增加相应实物数量,作为入市交易的库存。会员可实时查询当前库存状况。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库是指买卖方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其具有货权的实物。

第三十三条 会员提取实物时,首先通过交易系统填写提货申请单,输入相关信息,系统自动生成提货申请单,会员打印。

第三十四条 会员持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出库申请单、提货申请单(或传真件)、IC卡、提货人有效身份证件至指定仓库提货,指定仓库核验提货会员IC卡、有效身份证件,无误后,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录入提货单号,由会员录入提货密码,系统校验成功,指定仓库即可按提货单所列内容办理发货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物出库时,在指定仓库管理系统中根据块号明细逐块录入选择出库实物块号(金条除外),系统自动判断库存状况,核实无误后打印出库票(一式两联)及块号明细。提货方交纳出库费,指定仓库在实物出库申请单第二联加盖付讫章后与块号明细清单一同交会员完成出库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物整箱出库时,指定仓库可根据提货方需要整箱整发,亦可开箱核对。

第三十七条 指定仓库负责对提货方的出库实物开箱进行毛重的核对,核对时指定仓库所称实物毛重与质量证明书所标明该块实物的毛重秤差在交易所规定范围内,提货方应接收,交易所按质量证明书所标该块实物的重量结算,超出规定范围的,会员应拒收,指定仓库负责填写“问题报告单”,由指定仓库与提货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报交易所。

出库秤差规定范围与入库秤差范围相同。

第三十八条 实物出入库申请单由交易所统一制定格式,会员可通过交易所网站下载打印使用或根据标准格式自行印制使用。

第五章 费 用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仓库执行统一仓储费率,清算重量为实物标准重量。

第四十条 仓储费的收取由交易所代收代付,交易所向每个会员收

取仓储费,并在每月的25日(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到上一工作日)仓储费结算日与会员、指定仓库清算。

第四十一条 仓储费率的收取为:剩余库存1.8元/千克·天;买入货权库存0.6元/千克·天;实物出库日1.8元/千克。

第四十二条 仓储费的计算方法为: 剩余库存仓储费=剩余库存积数×仓储费率 买入货权仓储费=买入货权积数×仓储费率 实物出库日仓储费=出库量×仓储费率 第四十三条 积数的计算方法为:

买入: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买入量×(仓储费天数-1)

买入货权卖出: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交提:买入货权积数=原买入货权积数-交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1)

存入: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存入量×仓储费天数 自提: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自提出库量×仓储费天数 剩余库存卖出:剩余库存积数=原剩余库存积数-卖出量×(仓储费天数-1)

质押、质押注销、处置质物、租借、划转等业务参照买卖计算积数方法计算,积数按每月30日计算,小于大于30日均等同30日,一年按360日算。

第四十四条 仓储费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1、当月1日到结算日,仓储费天数=结算日日期-当天日期+1

2、上月结算日后第二天到月末,仓储费天数=每月计算积数的天数-(当天日期-结算日日期)+1 第四十五条 运保费是指交易所统一调拨各指定仓库的实物库存产生的费用。目前金锭、金条由交易所负责统一调运,金锭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金条运保费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运保费的计算点为:卖方实物存入指定仓库后卖出交割;买方提取实物出库;买方申请交提,申请日次日撤单及系统自动撤消交提申请单时均应支付运保费。

第四十七条 运保费的计算方式为:运保费率×卖出交割(提取)实物标准重量,交提撤单及系统撤单时为申请提货标准重量。金锭运保费率为0.09元/克,金条运保费率为0.18元/克。

第四十八条 会员在指定仓库存入实物或提取实物时,需支付入库费和出库费。入库费率及出库费率均为2元/千克。

第六章 二次清算

第四十九条 会员存入或提取的实物实际重量与标准重量的差为溢短差重量。交易所对会员溢短差重量进行二次清算,清算分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两种。溢短差重量清算的顺序依次为:现货全额交易、现货Au(T+5)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

第五十条 入库溢短差重量根据会员卖出交割时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数量占该会员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比例分摊其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计算。出库溢短差重量根据出库时实际溢短差重量计算,包括会员交提及自提。入库溢短差重量计算公式为:

入库溢短差重量=(从剩余库存中扣除的卖出交割数量÷该交割品种扣除前剩余库存总量)×当前未清算入库溢短量

第五十一条 溢短差重量金额由交易所根据会员参与不同交易合约,采取不同的清算价格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现货全额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Au(T+5)分期付款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交割品种现货全额合约加权平均价

延期交收交易溢短差重量金额=溢短差重量×交割日该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加权平均价

第五十二条 若遇当日交易无成交,各合约加权平均价以上一交易日交易所公布的当日相应加权平均价计算。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金锭实际重量、标准重量与重量均指纯重。金条、铂锭重量均指毛重。

第七章 代 理

第五十四条 交易所对于代理客户实行一户一码制,代理客户应取

得代理客户编码。

第五十五条 实物的出入库手续由会员代理。

第五十六条 代理客户更换代理会员应填写申请,更换新代理会员成功后,实物库存同时转入其新代理会员项下的客户库存中。

第五十七条 代理客户提交更换会员申请日后,其未结算的费用由交易所同新代理会员结算。

第五十八条 代理客户注销时,应结清与代理会员的所有实物库存及费用。提取其实物库存根据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八章 质量纠纷处理

第五十九条 提货方提取实物后,如果对交割的实物质量持有异议,提取金锭、铂锭方必须在提货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并提供质量鉴定结论或有效证明,超过此期限视为无异议。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会员代理书面提出。

第六十条 实物存货会员及客户对实物质量负有全部责任。实物提取过程中买卖双方因质量产生异议和纠纷,交易所负有协调责任。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易所选择指定的国内质检机构或国际贵金属市场认可的国际权威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金锭、金条、银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铂锭国内质检机构:国家金银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

第六十一条 经过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质量纠纷中的责任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支付质检及相关费用;

(二)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十二条 经核查质量纠纷责任方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IC卡管理

第六十三条 会员IC卡用于会员到交易所指定仓库办理实物出入库手续的身份验证。会员IC卡的使用及保管由会员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会员IC卡分主卡、副卡两种类型,其中主卡仅为一张,副卡可为多张。会员IC卡的使用有效期限为自卡制作完成日次日起一年整。

第六十五条 会员IC的申请、使用办法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IC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交易所开设的其它贵金属交易品种,交割办法另行制

定。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资金结算常规知识

(一)客户到银行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客户身份证件?

答:与客户建立新业务关系时,或金融业务达到规定数额时,金融机构要对客户身份证件进行识别,保证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根据规定留存客户身份信息。因此,个人办理金融业务时,应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功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如到未开户银行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应配合出示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个人办理5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的现金存取业务,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客户到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哪些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开立、挂失、注销证券账户,申请、挂失、注销期货交易编码,签订期货经纪合同,转托管,指定或撤销指定交易,挂失交易密码,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业务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填写基本身份信息。

(三)客户办理哪些保险业务需出示身份证件?

答:客户在投保、退保、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超过一定数额,金融机构将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例如,当退还的保险费或保单现金价值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退保申请人应在出示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原件的基础上,出示退保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又如,在发生保险赔偿或领取保险金时,如果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时,客户应出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文件,告知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填写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四)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的客户,应如何配合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客房代理他人办理金融业务,应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填写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等信息。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还会持续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答:是的,金融机构还要持续地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以及金融交易情况,并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六)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等身份信息时,金融机构是否还需要重新识别客户?

答:是的,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应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信息。

(七)金融机构除核对身份证件外,还可采取哪些措施识别客户身份?

答: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等措施。如金融机构目前能联网核查居民身份证信息。

(八)客户在金融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了,该怎么办?答:应及时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九)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部份符合洗钱特征,银行会拒绝交易的吗?

答:交易符合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意味着客户就是洗钱分子,因此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措施。比如你去银行开户时说没有身份证或使用假名开户,银行肯定会拒绝。不涉及到这一类特征的业务,比如你的账户资金进出很频繁,与你的身份或经营状况不符,银行不会拒绝办理业务,但会作为可疑交易上报。

(十)个人如果发现了洗钱线索怎么办?该如何举报?是否有保密措施?

答:我们欢迎所有的公民举报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每个公民都有举报的义务和权利。公民可以选择多种形式进行举报,举报电话是010-88092000;举报信箱是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32-124信箱,接收单位是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邮政编码:100032;举报传真:010-88091999;电子信箱地址:fiurepot@pbc.gov.cn;举报网址:。所有的举报信息及举报人姓名等都是严格保密的。惠州市洗钱线索举报电话:0752-2380847。

(十一)客户到银行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金融机构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提供哪些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答:(一)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十二)反洗钱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1、反洗钱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涉及多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配合。

2、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了解反洗钱知识,并积极对涉嫌洗钱犯罪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公民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得随意出借身份证件、账户等为他人办理金融业务,不得为洗钱活动提供方便,避免因协助洗钱而触犯法律。

4、公民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应积极配合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按要求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资料,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处理程序,并可以完全信任金融机构不会随意泄露您的个人信息,不会因为反洗钱而侵犯您的任何合法权益。

(十三)《反洗钱法》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安全。

一是《反洗钱法》明确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做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一)什么叫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即银行)实有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

(二)空头支票处罚依据和标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

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1.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2007年6月起,人民银行总行发文,要求将空头支票处罚信息录入票据交换系统,以加强对出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个人,除以上处罚外,央行还将其列入支付信用黑名单中。对于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个人,将降低其信用等级,会对该出票人今后正常的经济生活产生直接影响;情节严重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将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三)资料

惠州2007年1-5月受到空头支票报告书

54分,处理后收到罚款51笔。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于2003年上线运行,该系统采取全国联网查询检索、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账户许可证的方式,规范了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保证了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为现金管理和反洗黑钱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跨行通存通兑

跨行通存通兑是人民银行总行2007年支付结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储户的愿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自2007年10月8日起在全国推广通存通兑,迄今,各商业银行均已成功上线。通存通兑的实施,较大程度上解决了各金融机构之间的现金搬家、网点业务量不均衡等问题,一方面方便银行共享网点资源,为成本控制打开一条新路,另一方面方便储户减少现金使用、减少现金搬家过程中的排队次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排队难问题。

实现集中代收付业务展望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经常碰到“几多存折几多愁”的问题:每位储户为了多个目的而拥有多个存折,如工资存折,代扣水电费存折、缴交住房按揭还款存折等,在需要缴费时由储户通过现金搬家或通存通兑等方式将资金转移到这些存折上。这样做一方面浪费了银行的资源,一方面也不方便客户理财。

为此,央行在2007提出推广集中代收付业务,即是建立一个集中代收付中心,由中心统一管理所有企事业单位的代收和代付业务。该项目完成后,客户只需拥有一个账户,就可实现代发工资、代扣各种公用事业费用、付还任何银行的按揭贷款等功能,真正让市民做到“一折(卡)在手,万事不愁”。

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的鼎力支持、中央银行的有效协调、各商业银行的积极参与和各企事业单位的大力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已经完成了前期的准备工作,如据库定义、接口开发、合同文本的定义等工作都已完成,现已进入试运行阶段,预计下一年在全省推广。

第五篇:酒店建设资金结算模式

 酒店装修改造过程,实质是建设资金流动过程。工程款如何结算,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但长期以来,国内装饰业尚未与国际惯例接轨,仍在实行一套落后的结算流程。即:签订合同后,酒店(甲方)按工程预算付给装饰公司(乙方)工程预付款,随后,按所谓形象进度分批拨付进度款,工程竣工乙方报决算,经甲方审计后按决算最终价款(注意:往往预、决算工程总造价差异较大)付至95%,预留5%质量保证金,两年内付清。这种结算方式,既不利于甲方选到好队伍,也不利于施工中甲乙双方密切配合,甲方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根本保障。

 首先,这种结算方式使乙方竞争门槛大大降低。

 

因可用甲方的工程款施工,乙方不需分文自有资金,皮包公司、装修游击队都可参与投标,没资质甚至没执照怎么办?好办,只要交上5%的管理费,找个双甲资质的装饰公司挂靠,被挂靠者不用具体干,只需盖章、走账,1000万工程便可得50万,何乐而不为呢?这种小公司一旦中标,有活现找人,钱到手人就走,给工程实施埋下巨大隐患。

 

其次,这种结算方式易导致乙方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使好队伍落榜。因投标时预算只是竣工结算的参考,有些乙方为了中标,预算故意漏项,决算再追加,总造价不易控制。工期也是如此,乙方拿到预付款和进度款后,可找出很多理由拖延工期,工程后期,即使甲方看出很多问题,但工程款按形象进度已大量付出,很难控制乙方质量。

 

第三,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互相怕,乙方怕甲方资金无保证,就整天追着甲方要钱,甲方怕乙方干不好,想卡着钱保质量和工期,甲方每一批付款都需不同部门报批、签字,手续较为繁杂,很难保证及时付款,影响工料费开支,也会影响质量和工期。

 

为改变这种落后的结算方式,确保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相互密切配合,我们可采用与国际酒店装修业接轨的一种崭新结算方式,即:甲方开据银行履约保函方式,具体做法是:

 

一、设计施工招标相分离,设计中标者提供的所有图纸资料为各施工投标者计算造价、工期的统一依据。

 

二、要求所有的施工投标者按统一设计要求提供全部主材样品、样本、产地、规格、型号、质量检测报告及数量、单价,甲方进行材料封样。

 

三、尽量采用一次性包死的固定价格,不仅要包死工程明细项目的数量和单价,更要包死全部工程的总量及总造价,乙方漏项责任自负。

 

四、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质量及工期,每项明细指标的违约金,如乙方投标书工期假如承诺30天,第31天后每天须付给甲方违约金多少钱要界定清楚,写入合同。

 

五、合同中取消所有的预付款及进度款。签订合同后甲方将工程款全部存入银行,由银行开据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存入的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即不属于甲方也不属于乙方,即规定了竣工甲方的全部付款条件,也规定了甲方对乙方的全部扣款条件。整个施工期间,乙方必须用自有流动资金支付全部工料费及管理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银行根据履约保函的约定,留下质保金和乙方违约金,一次性付给乙方。

 

只有这样,一些无经济实力的公司才能被淘汰出局。同时,招标的预算基本等于决算,可有效控制总造价。乙方工期不敢乱报,因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才能拿到工程款,质量、工期违约都可能给乙方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甲方提心吊胆地盯工地,变为乙方必然极端负责任地把工程干好。在施工期间,因付款而带来的管理人员、管理费用、经济纠纷等可大量消除,甲方不怕装饰公司干不好,乙方不怕造成应收款,双方必然相互信任,密切配合,最终在优化施工队伍选择的前提下,依靠经济利益的法律制约,真正实现“质优、价廉、工期短”的工程建设总目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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