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业维护社会秩序论文

2022-04-29

小伙伴们反映都在为论文烦恼,小编为大家精选了《保安业维护社会秩序论文(精选3篇)》,供大家阅读,更多内容可以运用本站顶部的搜索功能。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①(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可以看出,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

保安业维护社会秩序论文 篇1:

务实推动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治安体制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做出了新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强调“健全依法维权和缓解纠纷机制”时,提出“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绝不允许其形成气候”。战略方向已定,当务之急是牢牢把握我国社会变迁的特征,坚持动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观,在法治轨道上务实推动我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社会变迁倒逼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迁,整个社会不断转型优化,呈现出四个突出的变迁特征。第一个特征是“三重转型”。我国社会进入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从农村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这三重转型使得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工业部门,从农村向城市转移;使得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社会阶层分化加快,市场意识冲击传统道德,各类社会矛盾凸显,各种新的利益诉求需要获得表达和保障,亟须创新社会治安体制。第二个特征是“双维流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活力不断增强,各种要素的流动范围扩大、流动速度加快,包括劳动、资本、技术在内的各种要素在区域间、城乡之间“双维流动”。流动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大量“成长中的烦恼”,对既有社会治安体制形成挑战。以流动人口为例,根据《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4》显示,到2013年末,我国流动人口总量为2.45亿,已经超过总人口的六分之一。这样庞大规模的流动人口涌入城市,在补充城市劳动力市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他们不仅仅对基本公共服务提出了需求,也对社会治安形成了压力。第三个特征是“两个开放”。对内对外“两个开放”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发展活力,推动了社会发展。从对内来看,各种社会资源从东向西、从沿海到内地流动,提高了资源效率;从对外来看,我国加入WTO,经济高度融入全球化。全球化在提高我国企业经济效率的同时,也对国内产业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到社会稳定。第四个特征是“网络化”。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互联网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我们的经济社会生活。短短10年间,我国已经成为全球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6.18亿,网站数为320万个。网络社会的到来对社会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诸如网络谣言、网络诈骗、网络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着社会稳定。社会变迁不断倒逼我们对社会治安体制进行改革。

树立动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观

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党中央领导人始终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问题,对社会稳定形成了一定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强调改革发展稳定三者的关系,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问题。他指出,“稳定要营造良好的政治局势;稳定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稳定要着眼于长治久安。”“强调稳是对的,但强调得过分就可能丧失时机”,“稳这个字是需要的,但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特别要注意,根本的一条是改革开放不能丢,坚持改革开放才能抓住时机上台阶”。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同样高度重视社会稳定问题,他们分别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等角度强调了社会稳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早在浙江省委工作时就针对群体性事件的增加提出要用“联系”、“发展”、“辩证”的观点来抓稳定。他指出,“当前,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针对这一新特点,我们要用联系的观点抓稳定,正确认识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特点,善于全面分析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各种政治、经济、文化的因素,妥善把握工作展开的重点、步骤、时机与力度;用发展的观点抓稳定,努力做到在经济社会的动态发展中,不断破解发展对稳定提出的新课题,不断探索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的有效方法和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机制;用辩证的观点抓稳定,具体分析和区别对待各种不同性质的矛盾,敏于洞察矛盾,敢于正视矛盾,勤于分析矛盾,善于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矛盾对社会稳定的影响。”

学者们对社会稳定也提出了各自有区别但又有内在联系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可持续稳定观、积极稳定观、科学的社会政治稳定观、动态稳定观等四种。倡导可持续稳定观的学者认为,应该追求建立在良性机制和健全制度基础上的健康持久的全局性稳定。倡导动态稳定观的学者认为,我们应当追求的是动态的稳定、现代的稳定,不能再像过去那样维持一种静态的稳定、传统的稳定。传统的稳定以“堵”为主;现代的稳定则以“疏”为主。各种观点虽各有区别,侧重点不同,但其内在都追求一种动态、可持续的社会政治稳定观。

务实推动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尤其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我国社会治安管理面临着很多挑战,社会治安体制亟待改革。在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应坚持动态可持续的社会稳定观,在如下六个重点领域着力推动社会治安体制改革:

首先是城市管理体制。在快速城市化及城乡体制打破、人口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我国城市管理者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冲击,我国现行城市建设管理体制的计划经济色彩还很浓,城管执法体制客观上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机构膨胀等弊病。加之由于我国城管立法长期缺失,城市管理和执法又越来越复杂,叠加形成的矛盾越来越多,例如,城管与流动摊贩的冲突逐渐增多。城市管理体制亟须改革。

二是公安行政管理体制。最近几年,全国各地在大力推进公安体制改革,探索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但是,当前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仍然还存在一些不足,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公安机关职能缺位、越位和错位的现象仍然存在。例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仍然很多,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还不到位。行政成本高,机构臃肿。公安机关部门设置上下对口、趋同化现象严重;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事权不清,职能重叠、上下一般粗;行政管理事务分工过细,有关部门职能交叉、相互扯皮的现象仍很突出;行政执法队伍过多、过滥,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扰民现象比较突出。此外,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比较落后,行政透明度不高,形式主义现象还比较严重。公安行政管理在方式和手段上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市场主体进入难,一旦进入又对其监管不严,行政权力与利益挂钩,执法趋利等问题。

三是社区警务体制。从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以后,社区警务就受到我国政府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但是现行社区警务暴露的问题也比较多。一方面,现代社区警务理念尚未被各级公安机关完全接受,公安民警难以适应新时期社区功能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社区警务机关化倾向严重,警民关系淡薄。再就是社区警务运行机制缺乏科学性,警务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此外,警力不足,警务保障乏力,警务现代化科技化有待加强。虽然我国城市社区警务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积累了许多经验,但农村社区警务的发展相对比较滞后。

四是警察教育体制。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警察没有学历教育,他们的警察都是从社会上公开招募、受过高等教育的公民,等录取之后,再来警察学校进行业务培训,成绩合格后就可以成为正式警察。借鉴美国模式,建立培训体制,废除警察教育的学历化是国际化潮流。而在我国,警察教育长期以来是学历教育,警察的专业素养无法保障。近年,我国开始酝酿对公安院校教育体制进行改革,由学历教育向培训教育转变,但是改革仍然还处在初步阶段。

五是社区矫正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地区间的差别较大,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以往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执行是由罪犯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而派出所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突发事件、社会服务、群众救助等主要职能,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并不是派出所的主要职能。再加上人力物力受限,对社区矫正对象存在监督考察不到位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没有配套措施。对于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如何教育改造,如何解决其实际困难,如何对其日常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帮教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第三个问题是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对适用非监禁刑罪犯的改造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社会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派出所一家孤掌难鸣,很难达到预期改造、教育的效果。

六是保安行业制度。自1984年深圳特区第一家保安公司成立以来,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组建的保安公司由当初的十几家已发展到2000多家,从业人员就达200多万。2010年《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后,保安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中国私人保安业蓬勃发展。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1年,我国保安行业一共有2767 家注册公司,年营业额约12 亿美元,雇用了超过200 万人。30年来,我国保安服务业迅速发展,在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保安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行业,经营和管理模式还不成熟,管理体制不够完善,管理工作不够规范,保安服务水平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客户单位需要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保安没有立法,在行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管理力度上都显得不足。全国绝大多数保安公司存在队伍不稳、人员流动大、执勤守护短期行为多、人力资源严重枯竭等困难。

近期,我国社会治安体制改革的工作应该包括如下十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加强法治建设,依法行政,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证。第二,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第三,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正确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第四,继续完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紧紧依靠群众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五,进一步加大防范力度,深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第六,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非传统安全因素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第七,进一步加大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力度,探索建立警力下沉的长效机制,筑牢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第八,继续探索社区警务尤其是农村社区警务工作,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解决好关系民生的各种现实问题。第九,加快保安工作的改革步伐,认真研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保安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推动保安行业的市场化产业化发展。第十,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广泛动员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作者: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发展战略研究部研究员)

责任编辑:谭 丁

作者:丁开杰

保安业维护社会秩序论文 篇2:

《刑法修正案(九)》职业禁止规定的理解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①(下称“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规定,对于因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内从事相关职业。可以看出,职业禁止对于预防再犯罪、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职业禁止的含义、适用条件、定位及外国保安处分制度对中国职业禁止的影响对其进行了解。

关键词:职业禁止;保安处分;适用条件

长期以来,对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我国刑法未予以明确规定,往往由行政机关来作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赋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为人一定期限从事职业的自由裁量权,扩展了刑事责任的内容。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施行,我国刑法已经经历了十次修正。从最初1997年《刑法》对犯罪与刑罚规定的基本确立到2015年九个刑法修正案对犯罪与刑罚内容的不断完善,都呈现出犯罪圈的缩放与刑罚轻重的调整状态。

职业禁止作为禁止令的一种,是保安处分制度的一种形式,尤其以德国保安处分制度著名。同时也是我们向西方学习的重要制度。通过了解西方职业禁止令以及保安处分制度更好的为我国刑罚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依据,提供更好的借鉴。

一、职业禁止的含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②,刑事职业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对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犯罪而被处以刑罚的人,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从条文结构设置上看,刑法37条规定了职业禁止,故它不属于刑罚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只有弄清職业禁止措施的性质,刑事职业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当的适用。我国的刑事职业禁止令根据其特点属于保安处分。

二、职业禁止的适用

(一)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人。利用职业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从事该职业所形成的主管、经营、管理、经手的权利、权力或方便条件,例如基金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行为等。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该职业所规定遵守的义务,比较典型的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过失犯罪行为,如危险品肇事罪中,从事化工产品行业生产、储存、运输的企业,明显违反关于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腐蚀危害性物品的管理法规和规定而实施的各种行为。除此以外,职业行为中违背该职业约定俗成的基本规则、道德义务的,也可以认定为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如,动物园的饲养员、管理员,对于园内的游客的安全不管不问,导致其死亡的,也属于违背职业要求规定的特定义务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根据修正案九三十七条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而非一律必须适用。因此,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从立法精神上来说,从业禁止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关人员再次犯罪,危害社会。因此,在考虑是否适用从业禁止时,要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个人的一贯表现等,准确判断其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进而做出规定,不能片面依据其所犯罪行的客观威害大小决定是否适用职业禁止。

三、职业禁止的定位

(一)职业禁止令定性为保安处分

根据刑事职业禁止令的特点,我国刑法37条新增的职业禁止性质应当属于保安处分,而非新的刑罚种类。理由如下:

1.刑事职业禁止令的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

保安处分的适用条件是特定人具有明显的犯罪人身危险性,即行为人具有明显的实施犯罪或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刑罚执行完毕的人和假释者都是具有明显犯罪危险性的特定人群。保安处分的适用以具有犯罪人身危险性的适用对象为条件,无需以犯罪行为的出现为条件,也就是说,当适用保安处分的对象不再

(二)具有犯罪人身危险性时,就不再继续适用保安处分

2.职业禁止令的设立目的是进行特殊预防

保安处分是从社会防卫的需要出发,针对的特定对象具有犯罪危险性,同时对其进行特殊预防,以防止其实施犯罪或者再犯罪。

3.职业禁止限制特定人的职业行为

教育矫正和行为改善是保安处分的适用方式。跟保安处分性质一样,刑事职业禁止令的目的是帮助犯罪人规范自身的行为,同时减少对社会的危害。

单位不可以适用禁止条款

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角度来讲,依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不得进行“职业禁止”的决定。从“职业禁止”立法目的来讲,其规制目的在于使能够有机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实施的犯罪行为。单位也是可以利用其地位或违背工作的职业要求实施犯罪。根据法国刑法典第131—139条的规定:“法人之设立即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犯重罪或轻罪对自然人可处5年以上监禁,法人予以解散;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资格刑的适用需要扩大,各国立法中资格刑不仅适用于个人,还适用于单位。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单位主体应当也在“职业禁止”的规制范围。

(三)职业禁止令与其他刑罚的区别

1.职业禁止令不同于管制、缓刑

对社会进行防卫刑法职业禁止令的主要目的,防止违背职业义务要求或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后再次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义务要求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管制禁止令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矫正犯罪人、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是管制执行监管措施。

2.职业禁止令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同

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减为有期徒刑时,仍可适用“职业禁止”。对于死刑判决而言一旦执行,原则上犯罪人的生命无法存在或者处于死亡待定的特殊关押状态,谈不上释放后从事何种职业的问题,自然无需对犯罪人适用“职业禁止”。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的刑罚,原则上必须终身在监狱里服刑,没有必要对其适用“职业禁止”。因此,职业禁止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同。

3.职业禁止令与于附加刑不同

单处附加刑的话,意味着犯罪行为轻微,至少轻于应当判处管制的情形,管制基于罪轻的理由不应当适用“职业禁止”,因为既然有主刑的存在,主刑才是主要适用于犯罪人的刑罚,就不能将并处附加刑执行完毕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节点,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4.职业禁止令不同于缓刑禁止令

缓刑禁止令适用于缓刑考验期内,即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危险、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刑法职业禁止令适用于违背职业义务或者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而被判处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后短期内仍可能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义务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缓刑禁止令主要目的④在于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教育矫正犯罪人,其属于缓刑执行的监管措施。刑法职业禁止令的适用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再犯可能性,而不是行为人已然的犯罪,其不是刑罚,也不是刑罚执行制度,而是保安处分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卫社会。

四、外国保安处分制度对中国职业禁止制度的影响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职业禁止”列入刑法典之中,将其作为预防与惩罚犯罪的重要武器。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刑法典》第92条规定,禁止业务的保安处分只能在三种情况适用。①行为人滥用从事的职业、工商业而被判刑且情节严重;②行为人违反其从事的职业、工商业的应有义务而被判刑且行为明显;③行为人在所从事的职业、工业或商业活动中做出符合罪状之不法事实。除此之外,瑞士、德国、意大利也都建立“职业禁止”的规定。其他国家的制度到我国建立起的“职业禁止”制度,在域外实施的条件和效果同样对我国建立此制度也有巨大的借鉴作用。

五、结语

相较于西方,“设立剥夺或者限制行为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资格刑基本上是国外刑法立法中的惯例。不过,这在我国则是资格刑罚化的重要一步。相比较国外,资格刑种类就包括职业禁止,但是在我国,“职业禁止实质上是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化。”即是从单纯的保安处分上升到刑罚。在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保安处分这一制度,却存在如同保安处分性质的措施。这种措施“一类适用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适用对象再次犯罪或者再次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处分措施;违法行为虽不构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为预防其实施犯罪或者实施严重刑事不法行为而设置的保安性措施则是另一类适用对象。”在目前我国刑罚体系中,“职业禁止”只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从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来看,职业禁止并不可以单独适用,法官只能依照相关的案件情况来做出是否禁止职业的裁判。

注释:

①《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實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②《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③法国刑法典第131—139条的规定:“法人之设立即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所犯重罪或轻罪对自然人可处5年以上监禁,法人予以解散;禁止直接或间接从事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

④《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参考文献:

[1]沈德咏:《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2]赵国强:澳门刑法[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3]胡学相:我国资格刑的不足与完善[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7.

[4]李荣.试论我国资格刑的缺陷与完善[J].河北法学,2007(7):68.

[5]黄烨.论经济犯罪资格刑的设置[J].法学杂志,2011(9):57.

作者简介:

于晓敏(1990~),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研究生二年级。研究方向:刑法学。

作者:于晓敏

保安业维护社会秩序论文 篇3:

我死我有理”!人民日报怒批:再不整治,会让整个社会道德倒退50年

好人还会有好报吗?

这个问题,如今困扰着无数国人。

执法部门必须杜绝和稀泥的做法,守好法治的底线!

一条名为“树太好爬索赔60万元”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

点开新闻真的是让人惊奇:

广州六旬老人吴某在景区游玩上树摘杨梅时,由于树枝枯烂断裂,致吴某从树上跌落,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吴某亲属认为景区未采取安全疏导或管理等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景区索赔60多万元。

法院的判决:

广州花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作为成年人,未经同意私自上树采摘杨梅,应当料到危险性,应当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组人;被告景区未告知危险,承担5%的责任,赔偿45000元。

说实话,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让我们的内心无比凌乱。

首先,你偷我的东西摔死了,我没找你要我的果子和树就不错了,你还能成功勒索我一笔钱?那下次如果有人在景区排队中暑或猝死的话,是告景区没有通知带遮阳伞,还是告后羿没把太阳全射了?!

其次,景区怎么告知危险?是给每个游客配备一个保安,还是在景区所有有可能发生意外的地方,都立一个警示牌?

在树下立一个警示牌:树木易折,请勿攀爬!树旁边小栅栏立一个警示牌:栅栏有角,注意安全!栅栏旁的小路上立个警示牌:小路非一马平川,谨防崴脚!对了,每个荔枝上也必须贴一个警示标签:内有果核,小心噎死!

如果这样做的话,还有人愿意去景区玩吗?更何况,就算景区安全防护十分到位,应急处置十分妥当,就能避免这样的悲剧了吗?

答案是:或许有帮助,但永远也杜绝不了悲剧发生。

因为再密集的警示提醒,再周到的安防措施,再专业的医护人员,也救不了一个不守规矩的人。

而法院和稀泥式的判决,无意更助长了“会哭的孩子有糖吃”这股社会歪风!
1 我死我有理

还记得“电梯劝烟猝死案”嗎?半年前,河南杨先生,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后来,老人家属把他告上法院,索赔40万巨款。一审时,法院酌定杨先生赔偿1.5万,引发社会喧哗。更可笑的是,家属还不服,继续上告,结果,二审判决出来了:劝烟者无责,不用赔钱。

二审判决一出,简直大快人心!

电梯内禁止吸烟,几个大字没看见吗?

好人在维护社会秩序,破坏规矩的人却振振有词的谈什么“尊严”。

当他因自己尊严而猝死后,家属居然有脸把好人告法院,还恬不知耻的说:凭什么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抨击他?

呵呵,凭什么?就凭你们这群:

“我老我有理”

“我弱我有理”

“我死我有理”

“伪道德婊”

正在祸害整个社会的道德体系!
2 谋杀道德!好人没好报

法律和道德,是维持中国长久治安的两大工具。当法律存在死角时,道德就成了人与人之间唯一信任的纽带。

然而,中国正有一群人打着“道德”的旗帜,去牟利、去祸害社会!

打开一个产业的彭宇案。

还记得彭宇案吗?

当然,彭宇案的重点不在于审判结果,而在于此事后续的影响。用某位网友的话来说,彭宇案是中国道德滑坡的里程碑事件之一,它开启了中国老年群体最为畸形的产业:碰瓷业。

碰瓷业下的现状:畏扶如虎,人人自危!

去年12月,江西上饶某中学三位学生,在放学路上看到一位老奶奶摔倒他们赶紧上前扶起。

结果老太太竟要对他们说要10万元住院,还好路过的两名大学生帮忙查看监控,才化解了纠纷。

然而,好学生虽然受到了表扬,但坏人除了批评,未伤丝毫。

某位网友做过一个统计,截止2017年10月,在149起因扶人引发争议的案例中,80%左右的案件真相最终被查明。

其中冒充好人的撞人者32例,诬陷扶人者84例。

在上述84起被扶者恩将仇报的案例中,仅有1例受到了扣留的处罚,但因违法人员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

这就是彭宇案的遗毒,一些坏人利用人们的道德去故意碰瓷讹诈。如果成功了,将拥有一大笔财富;如果失败了,顶多只是受到批评。

因此,彭宇案之后,碰瓷案件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有人说的好:40多年的学雷锋教育,1个彭宇案打回解放前。
3 再不整治,中国道德就崩盘了

其实,不论是彭宇案还是电梯劝烟案,重点不是好人没好报,而是这些事件所产生的余毒:中国人被迫变冷漠、中国5000年建立的道德体系断崖式滑坡。

去年河南驻马店一位姑娘在马路上被撞,出租车造事逃逸。

姑娘就这样横躺在冰冷的马路上,来来往往的路人都视而不见。

一位妈妈搂着吓坏的孩子赶紧离开了,旁边骑着自行车的学生看了一下直接走开。

最终,一辆快速而来的汽车再次从她身上碾过,夺走了她的生命!

视频传到网上,有人感叹世态炎凉、有人大骂中国冷血无情。

的确,他们说的是事实,但很少有人明明知道却不敢正视背后的原因。

在那句:“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扶”,在多少人被讹到倾家荡产时,在一起起碰瓷案无疾而终后,似乎就在一夜之间,所有教育风向都变了。

所有父母都教育孩子不要扶人,尤其是老人和小孩;所有老师都教育学生不要轻易做好事,因为你十有八九会被讹;多少家长连夜给孩子打电话,带着哭腔央求孩子,别瞎逞能;多少老师老师在课上痛心疾首:我本是要传道育人的,但是我不得不昧着良心劝解你们要学着保护自己,不是自己的事情不要去做。

毫不夸张的说,在一起起“好人没好报反而受惩罚”的事例下,中国公共社会道德倒退何止五百年。

再不整治,道德危矣、社会危矣、民族危矣!
4 2018年,中国重塑道德元年

今年,2018年,注定是中国道德史上最重要的一年。

借“电梯电梯劝烟猝死案”,从中央到地方,一股重塑社会道德、鼓励人民发扬公共精神的风气正形成风暴,席卷全国。

1月23日,繼郑州中院驳回田家二审诉求之后、否定一审杨先生赔偿15000元之后,《人民日报》撰文“劝阻应得到法律鼓励”以正视听。

列祖列宗在前,史笔千秋在后,重塑中国5000年社会公共道德,意义深远,不得不为!

杨的行为本属见义勇为的范畴,一审中既然法院判杨欢与老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了,但为何还要求杨欢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

这让我想起来了以前的一个新闻,有个人在自家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据说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理由是没有在洋水仙上面注明不是韭菜不能吃。

还有一个人忘带钥匙打不开家门,不顾邻居反对强硬要求从邻居家阳台翻入自家,结果不慎从四楼坠落摔死,后来也是判决邻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这种判决,都带有一定和稀泥的态度,有些法官只求稳定把事情压下去,至于是否公平公正,不在本法官考虑范围之内,换言之,当前的中国部分法官并不在意公平公正,只求不闹事,自己任期内平平安安天下太平,哪怕后面洪水滔天也不关他的事。

这种行为是典型的饮鸩止渴,稳在当代,乱在千秋,当前中国闹事横行,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现状就是这么养成的,至于闹事的那个人是否有理,并不是很重要。

这种现象带来了中国人的集体道德沦丧,而闹事行为之所以还能存在,除了法官的和稀泥态度之外,抱着人死为大的观念,围观群众的同情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且可以说其重要程度是非常大的。

这种同情或许有一定道理,但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定会导致更多的人因为你泛滥的同情心受到更大的伤害。

南京彭宇案后引发了全社会关于扶不扶的讨论,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证实老太太确实是彭宇所撞,因为害怕赔偿高谎称冤枉,只是法官一句不当的话才推向了媒体热议,但公众对此并不买账,很少人去关注真相,所以彭案的遗毒仍然影响至今。

彭宇案的道德影响让社会倒退了50年。彭宇案后再也不敢扶老人了,不知道多少真正需要帮助的老人被视而不见,最终无辜死难,当初对南京老太太的同情心这种小善,最终演变成了对整个中华民族的大恶。

如果这次还是出于善心,人道主义赔偿老人亲属,法官算是积了小善,毕竟这人死为大,但是客观上却行了大恶,电梯抽烟不守规矩胡搅蛮缠到如此份上还能获得赔偿,那以后谁还去守规矩,谁还会见义勇为对不良行为果断制止?

总之,守法守规矩的有错,不守规矩的没错,这就是大恶,南京彭宇案只不过使社会道德倒退了50年,如果这个赔偿判决没有纠正,社会道德将被法制拖向无底的深渊!

法治是社会运行的底线规矩,绝不能用“和稀泥”的方式将其击穿!(摘自百家姓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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