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2022-04-11

小编精心整理了《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或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程度問题并有待完善。本文拟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探讨及论述,并立足我国当前纠纷现状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1:

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初探

[提 要]目前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存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不够科学、参与保障机制发展滞后、人才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法制保障机制有待强化等问题。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建设需要从优化公共投入保障机制、创新参与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强化法制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

[作者简介]李荣华(1975—),男,硕士,赣南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公共管理。(江西赣州 341000)

[基金项目]2012年江西省艺术社科规划项目“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机制研究”(YG2012057);2014年赣州市社联项目“赣州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4428)

一、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现状

1.投入保障力度不断加大

21世纪以来,江西大力实施公共文化发展政策,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不断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逐年增加对公共性文化事业的投入,努力做到资金保障到位。全省公共文化投入连年迅速增长,省财政拨款从2001年的1.7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18.2亿元,净增16.5亿元,年均增长13%。大力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省、市、县、乡(镇)、村五级公共文化设施网络逐步建成。“十一五”期间,“全省共新建、改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广场、影剧院、艺术中心329个,总投入达61.5亿元”[1]。各级政府不断增加对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启动了乡镇文化站建设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图书馆文化馆维修改造工程、基层文物维修与保护工程。各级财政也加大了对博物馆、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免费开放的补助力度,将补助资金纳入单位年度预算予以安排。随着江西经济的持续发展,各级政府不断加大了公共文化的扶持,公共文化投入连年持续增长。

2.人才保障举措取得成效

全省各级文化部门大力加强公共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围绕大力培养、积极引进、合理使用三个重要环节,不断完善人才培养工作机制。一是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文化人才保障的政策、措施,出台了《“5511”江西文化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实施意见》(2006年),下发了《江西省文化厅关于实施“人才兴文”战略的意见》(2007年)。2008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根据文化艺术门类的特点,提出了符合文化事业自身发展需求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规划、体制与机制保障措施。二是积极创新人才引进机制,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向社会公开招聘硕士、博士高学历人才,有效改善了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结构,提高了公共文化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实施公共文化人才培养机制,选送编导、音乐作曲等专业人员前往高校进行为期半年以上的脱产学习,满足了部分文化单位紧缺人才的需求。四是落实基层文化人才培训机制,通过举办“全省乡镇文化站长培训班”、“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培训班”等基层文化队伍培训工作,初步形成了一支拥有一定数量、具有一定文化艺术水平的基层文化队伍。

3.法制保障体系初步形成

江西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制度化建设,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文化政策法规体系。一是制定了发展规划。进入“十二五”后,制定了《江西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生态文化建设专项规划》、《江西省2013—2015年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这些发展规划是“十二五”乃至更长一段时期江西省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建设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政府履行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指导文化发展、审核文化领域重大工程建设、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二是出台了一批具有江西地方特色的文化政策,积极探索江西公共文化服务的创新发展。先后制定了《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江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西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试行)》、《江西省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江西省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等行政规章。

二、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入保障机制不够科学

近年来江西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投入,财政保障方面做的比较到位,但总体而言,也存在不少问题,现有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不能较好地满足民众的公共文化需求。一是资金投入总量不足,与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缺口。虽然近年来江西各级政府对公共文化的投入连年增加,但在财政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仍然较低,与江西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政府对公共文化的投入低于对科技、教育、卫生等其他社会事业的投入。二是财政支出的结构不尽合理。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公共文化支出结构不合理,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比重过大,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不足。区域、城乡公共文化财政投入差异明显,均等化任务艰巨。尽管江西近年来开展了农村文化三项活动,每年投入1.2亿元,农村公共文化资金大幅增加,城乡差距有所缩小,但农村公共文化投入偏低的问题依然存在。三是当前江西公共文化服务资金保障机制以直接补助、购买为主,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较弱。

2.参与保障机制发展滞后

从实践来看,公共文化服务发展过程中社会参与机制发展滞后。一是由于江西是农业大省,广大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引导机制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意识不强,总体表现为自觉参与较少,被动参与较多,公众文化服务参与热情普遍不高,动力不足,公众参与水平仍然较低。二是扶持机制不完善,对民间文艺团体、文化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扶持不够。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经费短缺、文艺人才匮乏等问题,非营利组织应有的作用并没有充分发挥,在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践中仍面临多重困境。三是公共文化市场主体发育滞后,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由于公共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不完善,还没形成健康、有序、规范的公共文化市场体系,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文化市场的门槛还较高,渠道也不够畅通,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的发育滞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主体单一。

3.人才保障机制尚不健全

江西公共文化人才保障机制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文化人才流动体制不畅。由于公共文化人才管理的条块分离,部门单位的壁垒尚未打破,公共文化单位缺乏用人自主权,人才流动不畅,人才资源难以有效整合,人才配置效率不高,表现在“想进的人进不来,进来的人用不上”。二是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共文化专业人才的发展机制。对公共文化人才的管理缺乏科学性,没有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文化人才选用不够灵活,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文化人才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三是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引进机制不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制滞后,基层文化馆、图书馆、文工团和乡镇文化站的专兼职人员普遍存在的年龄偏大、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多年来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缺乏对大专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进入基层文化单位的引导机制。

4.法制保障机制有待强化

江西公共文化服务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完整的公共文化法律体系框架尚未形成,公共文化服务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虽然出台了一些地方规章、政策及规划,但总的来说,公共文化方面的立法仍比较零散,缺乏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完备、有效的公共文化法规体系,在依法治国的今天,难以形成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力的保障支撑。已有的法规数量偏少、层次较低、效力偏低,“经常会遇到的投资、税收、招标缺乏法律的保障,面对很多现实的问题时常常无法可依,只能靠政府临时进行行政干预。”[2]同时,有关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考评和问责等具体管理制度也不完善,难以对公共文化服务是否到位、是否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进行科学的评定,影响到监管和问责的有效开展。

三、完善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机制的对策

1.优化政府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方有保障的可能。”[3]因此,建立健全与江西财力相匹配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是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发展的关键。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投入稳定增长机制。随着江西经济的发展,政府对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投入应逐年有所增加,提高公共文化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二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公共文化服务财政投入责任。明确区分不同区域、不同项目、不同政府级别对预算的投入标准。合理界定省市、区县、乡镇三级财政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支出责任。坚持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增加省市级财政的投入比例,减轻区县和乡镇政府,尤其是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的财政负担。三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明确资金支出用途和具体的任务要求,合理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避免增量资金被过多地用于增加人员开支,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效益。加大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财政投入差距。四是提高政府非税收收入用于公共文化服务的比例,增加彩票公益金等用于文化事业的投入。

2.创新参与保障机制

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核心主体,但不是唯一主体。目前,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企业、个人、社会较少参与,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政府大包大揽的文化供给模式,形成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公共文化供给模式,保障各主体在法律框架下都能平等地参与公共文化供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要求,推进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从“办文化”转向“管文化”,履行好政府对公共文化的组织、管理及监督职能,通过搭建各种平台,形成各种社会力量普遍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良好格局。“通过政府采购、委托承办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和多元化。”[4]放宽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准入条件,借助税收调节、荣誉鼓励等政策措施,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来,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形成广泛参与、多方协同、合作互补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3.健全人才保障机制

公共文化服务人才保障,关系到公共文化服务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各个方面,影响到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文化服务人才保障机制,一是要完善人才引进机制,拓宽公共文化领军人才引进通道。打破体制、身份界限,建立科学、合理、灵活的柔性人才引入机制,人才引进与智力引进并重,可駣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进优秀文化人才。二是要健全公共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制。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注重现有公共文化人才的深造培养,实施公共文化系统人才培养工程,培养一批全国知名的高层次赣文化人才。加强基层公共文化人才的培训,形成一支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文化队伍。营造有利于民间文化人才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充分挖掘一批乡土文化能人、民间文化传承人。三是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采取物质激励、精神激励等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打破薪酬分配和奖励中的平均主义,充分激发公共文化人才的潜能,重奖文化精品和文化精英,调动其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4.强化法制保障机制

目前江西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法治化保障机制还不完善,随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丰富发展,迫切需要一系列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障。因此,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就成为江西公共文化建设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必由之路。结合江西省情,制定公共文化法律法规,明确各级政府对各级、各类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义务、责任和标准,实现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江西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种类、场地设施、人均资源、服务半径、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有法可依。此外,也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文化服务评估考核机制,注重对投入产出效益、群众对公共文化服务满意度的考核,鼓励多方参与评估,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机制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监督问责机制。做到自上而下的考核问责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公众监督机制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杨林.江西公共文化设施网络覆盖全民[N].江西日报,2012-03-25.

[2]李媛媛.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N].光明日报,2011-12-05.

[3]唐运泉.公共文化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探索[J].神州民俗,2011,(3).

[4]财政部教科文司.关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思考[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08,(6).

[责任编辑:上官涛]

作者:李荣华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2: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摘 要: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理论或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程度問题并有待完善。本文拟结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探讨及论述,并立足我国当前纠纷现状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多元化;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一、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

人类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需要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多样,进而构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社会不同发展阶段,基于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社会主体的选择建立适应当地需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共同规律;相应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伴随着社会的改革而变化。

纵观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进程,主要经历如下阶段:

(1)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把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50项改革任务之一,正式启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工程。

(2)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课题组,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十余个单位参与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律师调解等14个子课题的调研和改革方案起草。

(3)2009年3月,《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发布,提出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大力发展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4)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5)201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把调解协议的合同效力和司法确认制度写进了法律。

(6)2011年4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单位,联合发布《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7)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一章提出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的任务。

(8)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到高度认可,被提到了最高的政治议事日程上来。

(9)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确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的决定》,50家法院被确定为改革试点法院。

(10)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四五改革纲要”)提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11)2015年4月,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工作推进会在四川眉山召开。

(12)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共同举办了全国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工作推进会。

(13)2015年10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14)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

(15)2017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健全完善律师调解制度确定了明确的方向和规则。

经过十几年,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格局,行业调解、商事调解、专家调解、律师调解、商事仲裁、劳动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蓬勃发展。

二、何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概念

截止至目前,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结合现有各种学说,笔者认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为一个包括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诉讼解决机制”)在内的各种不同纠纷解决方式和程序的综合体,并非仅仅指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以下简称“ADR”);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相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能够在社会生活中起到合理解决纠纷的方式、手段应被视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份子。

ADR产生于法治程度比较发达的美国,我国的法治多是自上而下通过国家推行,因此,我国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ADR存在一定程度区别。由于社会背景和环境的差异,我们在借鉴ADR制度中不可能全盘照单接受,需结合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民族风俗、传统习惯等因素并从我国实际出发,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加入中国特色的元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下简称“非诉讼解决机制”)部分,我们也需要辩证地借鉴ADR制度,对于其中的核心价值理念和重要原则应取其精华,并将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部分予以摒弃。

(二)特点

1.多元化

首先,利益和纠纷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其次,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再次,价值观的多元化决定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性。

2.灵活且具可选择性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种类繁多。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当事人可视其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与程序;当事人选定某种纠纷解决方式后,该程序何时开始、何时结束、在何地解决纠纷、使用何种程序规则等基本上由当事人确定。且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大部分纠纷解决方式运行的空间比较大,较少受到既定法律程序规则的限制。

3.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并存且相辅相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该两种机制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并存且相辅相成。当前社会下,诉讼解决机制仍然占主导地位,然若仅能通过诉讼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不仅费时费力,成本也高,当事人必然会寻找更为有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发展。非诉讼解决机制必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诉讼解决机制并存。

(三)类型

1.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是社会公认、群众认同并普遍选择的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具有纠纷的终局性、裁决的权威性、群众的普适性的优势,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式。

诉讼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主要指民事纠纷)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根据现行制度,我国的诉讼调解主要有两种:一是诉前调解,二是诉中调解。

2.非诉讼解决机制

目前,非诉讼解决机制多用于解决商业纠纷、劳动纠纷、家庭纠纷、村/社区邻里纠纷等各种纠纷,具有简便、快捷、保密性较好等优势,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除訴讼之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通常而言,非诉讼解决方法主要有: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调解等)、仲裁、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及其调解、行政裁决)及信访。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必要性

1.有效解决社会纠纷

纠纷是社会的普遍现象,由于不同社会主体在社会背景、文化程度、所需利益的多样性及差异性,必然导致所引发的社会纠纷也是多种多样、各有差异。为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将出现的多种矛盾纠纷及时、有效的化解。这就需要建立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能最大程度地解决各种类型纠纷,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是这样一种解决纠纷的体系,纠纷当事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量体裁衣自由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以便最大程度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纠纷。

2.弥补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诉讼解决机制尽管为主要、具权威性以及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然而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或有必要通过诉讼机制来解决,否则会导致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具体而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在如下方面弥补诉讼解决机制的局限: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缓解诉讼的压力。ADR的产生和发展本身即为美国法院难于应付“诉讼爆炸”的一种无奈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借鉴了美国ADR的核心价值理念,不仅涵盖诉讼解决机制在内的纠纷解决方式,还涵盖了诉讼解决机制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更好地发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的作用。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化解诉讼解决机制下立法滞后的问题。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关键时期,新问题、新事物、新矛盾不断出现。因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新类型案件时经常遇到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由当事人自主决定,可使相当一部分争议在陷入人民法院审判的对抗局面前能够获得化解,从而避免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遇到立法滞后而带来的尴尬局面。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满足低成本需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程序更为快捷、便利,无需严格遵循既定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时效,更不涉及诉讼程序中举证、证据交换、文书送达等环节,前述灵活性进一步降低了当事人在时间和金钱上的损耗。

3.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包含多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一个综合体,为了使各类型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它为当事人根据自己不同的价值取向和需要,提供了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的选择机会,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对抗性,更能促成当事人达成比较统一、更具可接受性的结果,促成纠纷的最终解决。

三、当前纠纷现状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纠纷现状

当前,我国社会主体的纠纷呈现多样化、类型化、成因复杂化、社会矛盾尖锐化等特点,并呈现如下态势:

(1)基础民生问题引发的纠纷增多。现下社会民生问题更为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民生问题的改善却往往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速度。与政治领域相比,人们更为关注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而该等领域存在的问题,容易成为当前社会纠纷的主体部分,如各种劳资纠纷、医疗纠纷、就业及再就业、征地拆迁补偿、工程质量、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各类型纠纷。

(2)不同阶层之间的纠纷凸显。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逐渐出现在经济能力、权力资源上均稀缺的群体,这一类群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权益也往往受到体制、政策和各种“潜规则”的侵犯,更容易引起纠纷。当这些纠纷无法得以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就容易引起纠纷各方的冲突,甚至影响社会稳定。

(3)群体性纠纷增多。目前,我国的纠纷已出现群体化的趋势,更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冲突加剧,若缺乏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极容易成为不稳定因素、引发社会稳定风险。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1.未能与纠纷解决需求完全相匹配

与诉讼解决机制相比较,我国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发展仍待完善,且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较为有限,远远不及国外ADR制度中纠纷解决方式的种类,从而使得非诉讼解决机制未必能解决部分新型的纠纷;除了人民调解、仲裁等方式外,新的纠纷解决方式并没有普遍适用或推广。由此,导致综合了诉讼解决机制及非诉讼解决机制后,仍未能完全匹配社会现时不断变化发展的纠纷解决需求。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的协调性尚待进一步理顺

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理顺。目前,我国的人民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仍未予以有效衔接;不同类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并未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良性互动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此外,我国非诉讼解决机制的设置较为单一,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联系和互动较为缺乏,在纠纷解决中可供选择利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并不理想。

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理顺。现实中,不同群体对于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存在不同的极端:有的人宁愿花成倍的金钱和时间去诉诸法律,也不愿意采取便捷、成本更低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纠纷;有的人却认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会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导致存在非正义的结果。因此,为纠正前述极端认识,需要在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搭建起良好的衔接机制。

3.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的尚待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对非诉讼解决机制予以规范,而仅以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內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力度不够、定位不明确及不够强化,另一方面可能会导致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有规范性文件普遍面临合法性的争议。

四、如何完善与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构建多阶段纠纷解决机制

基于事物发展的进程,纠纷基本遵循萌芽到壮大再到爆发这样的过程。相应地,是否可以将纠纷的解决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纠纷的事前、事中、事后阶段,并基于前述三个阶段的划分相应地构建多阶段的纠纷解决机制,就不同阶段的纠纷,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各类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理顺多元化纠纷解决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1.理顺不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构建纵横交错、相互衔接的调解网。纵向层面,在基层成立村民/居民调解组织、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在乡镇、区县级政府设立调解组织,让群众发生纠纷时能第一时间纳入调解程序,最大程度地在基层将矛盾及时、就地化解于横向层面,在交通事故、医疗、教育、环境等容易引发矛盾的领域建立起专业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让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参与矛盾的化解。

2.理顺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及协调

处于社会改革深化、转型升级时期的社会纠纷,涉及多层次的社会关系、多样化的纠纷主体、多领域的利益冲突以及体制、机制、政策、法律、观念等多方面的因素,仅仅依靠人民法院一个部门、仅用法律一种手段无法有效解决,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和配合,主动衔接,推动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功能互补、良性互动不失为更好的出路与方向。

(三)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

《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颁发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打造与构建将进入快车道,需及时总结各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进程,争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纳入法治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使之有序运行,稳步推进。

参考文献:

[1]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9页.

[2]谢宜安.构建调解网 奏响和谐曲[J].人民调解,2011(4).

作者简介:

陈换弟(1985~ ),女,汉族,广东东莞人,职业律师,本科。研究方向:公司法律实务。

作者:陈换弟

多元参与机制创新公共文化论文 篇3:

县域文化治理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创新

摘要:县域文化治理是促成县域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战略安排。县域文化治理主要涵盖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市场体系、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三方面的目标和内容,从结构上可以看作是由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构成的一个有机体。新时期,面对我国县域文化治理在治理理念、体系建设、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应注重从确立文化治理理念、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和加快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推进实践创新。

关键词:文化治理;县域文化治理;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市场;文化管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已经明确地将文化发展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将促进文化发展作为建设文化强国、治理国家与社会的重要战略举措。从中央政策层面来看,“文化治理”的理念呼之欲出;从学术界的反响来看,“文化治理”也引起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通过对中国知网的期刊、博士和硕士论文三大文献库检索可知,截至2017年3月,以“文化治理”为主题的文献共有436篇,其中,多达372篇发表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众所周知,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县域文化治理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在统筹城乡社会文化发展中起着关键作用。县域作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多年来深受学界关注,相关研究由来已久,著述颇丰,研究主要集中在县域的经济增长、产业发展、城镇化、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当然,也有部分学者关注了县域文化产业发展和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问题,但是,大都没有系统地研究县域文化治理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的理论基础建构与实践创新成为一个重要的时代命题。本文试图在厘清文化治理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县域文化治理的概念,进而构建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理论框架,并针对当下我国县域文化治理面临的主要挑战,提出实践创新对策。

一、文化治理与县域文化治理的概念界定

1.文化治理。在许多西方学者眼中,文化具有社会治理的特征和功能,同时,文化治理也日益成为现代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英国社会学家鲍曼(Zygmunt Bauman)指出,“‘文化’这一观念,是在18世纪中后期作为管理人类思想与行为之缩略语而被创造命名的。”[1]可见,文化的潜在内涵之一,就是把人教化为更加容易治理的对象。英国文化研究学者本尼特(Tony Bennett)也认为,“如果把文化看作一系列历史特定制度形成的治理关系,目标是通过审美智性文化的形式、技术和规则的社会体系实现广大人口思想行为的转变,文化就会更加让人信服地构想。”[2]马克思主义认为,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在意识形态上为阶级统治提供必要的合法性支持。在此基础上,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葛兰西(Antonio Gramsci)提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可以发挥“社会粘合剂”的功能,对现有的社会秩序加以整合及巩固。在马克思主义和葛兰西的影响下,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和霍尔(Stuart Hall)等早期的英国伯明翰学派代表人物开始了所谓的“文化政治”研究,即把文化看作一种符号的表意实践,可以用来建构认同或反抗,而文化斗争主要发生在语言、话语和意识形态领域。从本尼特对文化政策的研究可以看出,伯明翰学派发展到后期更主要地受到福柯(Michel Foucault)提出的“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思想的影响。在本尼特看来,18至19世纪之间,文化已经开始被视为治理的对象和治理的工具,对象是下层社会阶层的道德、举止与生活方式,工具是作为一种意义上更为严谨的文化、艺术与智识活動,而这也正好提供了治理干预与文化管制的手段。[3]可见,文化治理渗透到了社会的每个角落,并主要地体现在文化制度、文化政策和具体的文化管理之中。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文化治理”的概念还处于研习阶段,没有达成一致。然而,无论如何,文化治理在国内学术界已经引起了广泛的讨论。比如,郭灵凤援引欧洲文化政策和艺术比较研究所(ERICarts)的表述,认为文化治理是指“为文化发展确定方向的公共部门、私营机构和自愿/非赢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其中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赢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涵盖文化、经济、社会等各个政策领域,涉及跨国、民族国家、地区、地方等不同地理和行政运作层面。意味着公民不仅作为投票者和利益集团的成员,而且作为消费者、专业工作者、文化工人、企业家、志愿者以及非赢利组织的成员,拥有了更为多样化的渠道影响文化的发展”。[4]胡惠林则认为,“文化治理是国家通过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和制度安排,利用和借助文化的功能用以克服与解决国家发展中问题的工具化,对象是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主体是政府和社会,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社会参与共治”,“其特征是通过主动寻求一种创造性文化增生的范式实现文化的包容性发展”。[5]吴理财指出了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政治面孔,即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观念总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为阶级统治提供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支持;社会面孔,即进入现代以后,文化治理日渐渗透于社会的每一角落乃至意义和价值领域;经济面孔,即文化治理又日渐深入到文化产业发展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政治、社会、经济面向的文化治理各自所起的作用具有相似性,其实质都是透过文化和以文化为场域达致治理的目的。[6]可见,虽然国内对文化治理的研究还处在争鸣和探索阶段,学者们就其内涵也达成了一些共识:文化治理的主体是国家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主体;文化治理的对象和内容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范畴或领域;文化治理的工具和手段主要是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即是说,在文化治理理论看来,文化不仅是治理的对象和内容,也可以是治理的工具和手段。

概括而言,文化治理是指国家和政府通过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引入或构建多元化主体竞争协作网络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过程。

2.县域文化治理。就我国当下而言,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中央、省(直辖市)、市、县(区)、乡镇(街道)等各个层级的文化治理主体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和功能特征,形成了一个具有层级关系的系统结构。其中,中央负责文化治理的战略决策及顶层设计,地方政府负责执行上级的文化政策,并在本地方实施文化政策与制度创新。县域文化治理特指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县域层次,是指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文化政策和文化制度,引入或构建多元化主体竞争协作网络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运行规则,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以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实现文化繁荣及其与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过程。具体地就功能运行而言,县域文化治理体现为不同文化决策、生产、供给与消费者之间经由竞争与协作互动而引发的一系列复杂的政治-社会-文化活动现象;从静态结构来看,所谓县域文化治理则表现为经由一系列文化政策与制度建构而成,以多元主体之间的平等参与、竞争与协作为核心特色的功能关系网络。

县域文化治理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处于城乡统筹发展的结合部,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从纵向上来看,县(区)是位于市与乡镇(街道)之间的行政层级,县域文化治理在区域上涵盖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既要执行省、市层级的文化政策,又要实施县域文化治理创新,因地制宜地制定属地文化政策和制度,并监督与考核其在乡镇(街道)甚至村(社区)一级的落实情况。同时,在县域以下层次,由于乡财县管等财政运行机制的建立,县域政权其实是主导性的一线治理主体。因此,县域文化治理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承上启下的关键性、基础性环节;从横向上来看,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涉及文化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管理体制,“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涵盖面广,内容繁杂,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县域文化治理的顺利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文化协调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改善我国文化民生、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途径。因此,县域文化治理在整个国家文化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是我国实施“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和关键节点。

二、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分析架构

县域文化治理是由目标、内容、功能结构等要素共同构成的一个有机体系。其中,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是县域文化治理的目的或价值,是县域文化治理所要达到的理想状态;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是为实现县域文化治理目标所要作用的具体关系和事务;县域文化治理的功能结构则是县域文化治理发挥作用的机理,具有不同功能的结构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和结果构成了县域文化治理的内容,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目标的实现。

1.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定位及核心内容。文化治理涵盖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文化市场体系和文化管理体制机制三大方面。[7]因此,县域文化治理的目标也定位在这三个方面。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一个目标是完善县域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其重点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尤其是确保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实现。马克思指出,文化应该具有“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求、呈现人性的功能”。[8]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现阶段,这一目标的实现涉及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目前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指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即所谓的“5+1”。①实际上,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应远比“5+1”丰富,除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外,还应包括对公民文化自由的保障,对公民平等文化权利的实现,对公民文化参与的鼓励等;二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证主流文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三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品质;四是创新公共文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完善管理体制和优化服务方式等。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二个目标是建立健全县域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其核心在于重新界定县域政府与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职能分工,让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正如《意见》所指出的,要“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积极性,提供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在现阶段,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一是保障各文化市场主体的权利平等与公平竞争;二是推动不同地区和产业的文化企业兼并重组,建立多种所有制类型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三是鼓励现有文化企业扩大规模,提高专业化水平,形成集约效应;四是增强国有文化企业的活力,提升其社会公信力。与此同时,政府的相关职能应该重点放在监管文化市场、建设诚信体系、规划文化产业结构布局及引导行业自律等方面。

县域文化治理的第三个目标是创新县域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核心内容是推动县域政府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正如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指出的,要“完善文化管理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原则,推动政府部门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政府文化管理体制现代化就是要基于服务型政府这一总体目标建构,转变职能,简政放权,通过与社会其他主体建立相互信任、分工合作的关系,构建多元共治的现代文化治理体系。而政府文化治理能力的提升,一是文化管理手段要由行政为主转向更多地依靠法律和经济手段;二是管理方式要从集中式、粗放式向分类式、精细式转变;三是制定和执行文化政策时要充分尊重文化、艺术发展的客观规律;四是要逐步建立健全文化政策的考核评价机制,形成科学全面的文化政策效果反馈机制。

2.县域文化治理的功能结构解析。县域文化治理从结构上可以看作是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基本功能关系,更具体地说,可以看作由此派生出的政府(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第三部门)与公民(含创作者)等主体之间的衍生性功能关系及其互动机制的集合。

市场经济时代的国家治理主要围绕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及其相互功能关系展开。具体到县域文化治理,宏观横向结构也是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市场与社会三大基本功能关系的集合。其中,就当代中国而言,县域政府是县域文化治理的“元主体”,在县域文化治理中扮演主导性角色,尤其是在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标准化和均等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文化需求方面承担主要责任。正如《意见》所明确指出的,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坚持政府主导”。县域政府应该在科学界定自身与市场、社会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角色分工的基础上,以政府文化管理职能转变为核心,把重心放在政府自身在文化治理体系中的价值定位、功能结构、运行方式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等问题上,通过实施系列政府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突出公益性文化服务职能,促成现代化政府文化管理体系的建构。

市场机制是县域文化治理的基本机制,在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一方面,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市场机制是文化生活的基础,能够在文化资源的配置中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市场机制和市场行为也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等公益性文化治理内容实现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经由统一、健全的文化市场机制的培育与建构,营利性的文化市场主体可以自发而有效地提供类型丰富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文化需求。

社会在县域文化治理中起到支撑和联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能在较大程度上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糾正政府文化管理中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克服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局限。经由公共服务社会化乃至于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PPP)的逐渐引入和有序运行,发挥社会组织、社区和公民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各类社会主体在文化治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成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重要主体。此外,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基础上,还派生出了一些关系,包括政府(党)、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第三部门)与公民(含创作者)等主体之间的功能关系。这些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会分别从各主体系统各自和相互之间的价值定位、功能划分、结构形式、运行机制、作用方式、实现手段以及相互之间的影响力和回应性等多方面体现出来。

三、当下我国县域文化治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2011年5月至2013年9月间,我国开展了第一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此后,浙江、广东、湖南、湖北等省份率先开展了以县域为主体的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建设。不少县域地方政府按照省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文化基础设施、服务内容及其保障体制机制的建设,初步建立起了标准化的县(区)、乡镇(场)、村(社区)三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然而,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是新时期我国在全面深化改革攻坚阶段面临的一个长期课题,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直接承担复杂建设任务的县域,在文化治理体系与文化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方面还面临诸多现实挑战。

1.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确立。当前县域文化治理理念的确立还面临诸多挑战:一是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自发形成。出于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政投入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招商引资等政绩效应较为明显的领域上,对短期内难见成效的文化建设和文化治理缺乏重视。同时,受我国长期以来权力高度集中的行政体制的影响,县域政府在决策和执行上过度依赖上级政府,过度依靠上级资源,缺乏政策和制度创新的动力,因而缺乏调动其他社会组织及人民群众共同参与文化治理的主动性,故难以自发形成文化治理理念。二是县域文化治理理念难以达成共识。在县域这一基层政权中,多元的价值观、文化观并存,现代文化与传统文化相激荡,城市文化与乡土文化相碰撞,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相冲突,难以形成共识。县域文化治理的多元主体之间也容易在文化利益的实现、文化权利的维护、文化资源的分配、文化标准的制定、文化发展路径的选择等方面产生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影响到文化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共识、信任与合作。

2.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有待完善。随着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也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尤其是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体成形。②但相对于既有的建设标准及群众的公共文化需求,县域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在总体上还有待完善。一是县域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总量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文化需求,与国家和各省制定的标准、与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二是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滞后,或者重视程度不够,一些地区对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存在“有规划、少落实”的问题。特别是一些欠发达的农村地区,乡镇、特别是村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很难满足群众日常使用、开展文化活动的要求。三是文化活动品牌不多,地方特色不鲜明。一些地区的文化活动没有挖掘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内涵,文化活动的特色不鲜明、针对性不强,更没有形成品牌效应,文化活动影响力不大,群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四是资源缺乏有效利用,文化服务不到位。总的来看,县域基层文化资源的利用率不高,尤其是农家书屋图书流通率和电子阅览室使用率都很低,管理中也存在种种不规范现象。③不少地方的公共文化服务还处于被动状态,缺乏将群众“引进来”的有效手段和将文化服务“送出去”的主动措施。

3.县域文化市场体系缺乏活力。在县域,目前还没有形成开放统一、有序竞争的文化市场,文化市场的运行还受到行政干预和区域壁垒的制约。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的区分不够清楚,在文化事业体制改革中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依然任重道远。同时,目前县域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心放在文化生产和创造的基础设施、组织形式、政策环境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还没有深入触及到文化生产和创造中更为核心的层面,包括文化创意的生成、文化创新的激励、正当文化自由的保护等,没有充分激发出更广泛的社会主体进行文化生产和创造的活力。因此,随着我国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文化投入逐步增长,县域地方却没能大量涌现既被群众认可,又获市场承认的文化产品和文艺作品。

4.县域文化治理体制亟待变革。新时期,国家各项体制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文化体制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却相对滞后,文化治理还没有正式纳入地方各级尤其是县域政府治理的规划战略,县域文化的发展还主要依靠上级政府的行政指令和专项资金推动,县域文化治理的有效实现还受到来自现有文化管理体制的制约与挑战。具体而言,一是一些地方没有理顺党政关系,在文化管理中存在“以党代政”的情况,党的宣传部门在领导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同时,过多地干预文化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二是传统计划管理模式在文化领域还普遍存在,政府文化管理部门仍主要采用传统的行政手段来配置文化资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在职能上“越位”和“缺位”并存。对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行政干预过多的同时,又存在财政资金覆盖面窄、文化市场监管缺失等问题,抑制了市场对文化资源的配置作用。三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身职能重叠、政出多门、决策缓慢、效率低下、忽视成本等“政府失灵”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文化市场参与主体的交易成本。

四、推进我国县域文化治理实践创新的基本思路

尽管面临着种种挑战,在国家文化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一些县域政府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出文化治理的口号,但是其所制定的文化政策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治理”的特征,可以视为县域文化治理实践创新的一些尝试。借鉴境内外文化治理的既有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我国当下县域文化治理的实践创新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维度的基本措施。

1.确立文化治理先进理念,明确县域文化治理的重要地位。一是要自上而下确立文化治理理念。县域文化治理要取得成效,必须突出政府在县域文化治理中的主导作用,特别是明确“一把手”在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的政治责任。同时,贯彻科学发展、统筹发展的思想,自上而下地确立“文化治理”的理念,充分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发挥专家学者在文化治理中的咨询作用。二是明确县域文化治理不同层面的重要意义。对国家而言,县域文化治理是国家文化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层面,是实现国家“文化强国”战略的关键环节。对于县域而言,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務体系,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文化管理体制和机制创新,不仅可以满足群众的文化需求,促进地方的文化繁荣,还可以通过发挥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对县域的经济、政治、社会协调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体系,构建多元化县域文化产品供给机制。在进一步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尤其是非遗文化产业)和鼓励民营文化产业经济发展、培育与促成统一有序的文化产品生产与消费市场的同时,要同步大力扶持民间公益性文化机构的发展,积极鼓励私人和社会组织开办图书馆、博物馆、艺术中心等私营非盈利性文化场所,发动群众组建各类文艺团体,用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化,构建县域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多元竞争机制,满足当地群众多样化的、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同时,逐步建立健全PPP等现代化文化产品供给与运行机制,确保政府、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积极向这些民间非盈利文化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形成对现有文化服务机构的外部激励机制,以竞争来提升其服务质量,进而促成其快速成长。此外,必须加快推进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探索公共文化机构的法人治理模式,形成“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服务优良”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3.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创新,完善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县域在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重点构建三大保障机制:一是组织保障。要成立“一把手”牵头负责、各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者类似组织协调机制,制定并实施相关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运行机制,为县域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二是资金保障。要将基本公共文体服务体系建设经费纳入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预算,形成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不断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所占比重。同时,通过“以奖代补”等激励方式,奖勤罚懒,打造公平效率兼顾的财政保障机制。此外,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与企业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于开展公共文化服务。三是人才保障。各类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要不断引进高素质文化服务人才,创新传统用人机制,引入竞争机制,完善培训机制,有效整合从事文化服务的各类人才资源。同时,充分培育民间文化团体和各种文化志愿者队伍,挖掘民间文化人才。其最终目标是要建立起专业人才、志愿者和业余文化骨干互为补充、专兼结合、素质优良、富有创造力的公共文化服务队伍。

与此同时,还要实施一些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制度创新。在城区,应将公共文化统一纳入社区事务“网格化”管理的范畴,将公共文化服务统一纳入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一站式”便民服务体系。在农村,应将公共文化服务统一纳入“五务(党务、村务、服务、商务、事务)合一”体系之中,在乡镇、村社两级建立资源充足、功能多样、设备齐全、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综合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并建立资源共享的联合服务机制。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的“扶贫攻坚”战略,加大对重点贫困地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投入,逐步提升这些地区公共文化服务的基础设施水平,进而将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现代化作为支撑点,全面推动贫困地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协调发展。

4.推进文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核。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体制机制创新。为此,一方面,要逐步创新公共文化管理服务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文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建立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的公众参与制度。其中,要适时推进县级政府文化大部制改革,推动文化治理权能与资源下沉,理顺纵横向文化治理政府内部权责关系,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制约县域文化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有效实现的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多头管理等体制机制问题。同时,要建立健全县域文化建设服务决策与运行机制,在制定和实施文化政策时,要尊重市场规律,体现地方特色。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健全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考评及奖惩问责制度。首先,应该加大公共文化服务考核指标在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权重。④其次,定期不定期对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督导及年度考核,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问责。此外,对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各类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据不同组织机制,实施科学、全面、客观的绩效考核,并视考核结果给予奖惩,以促进其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注释:

① “5”即听广播、读书、看报、看电影、进行文化鉴赏这5种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方式;“1”是“文、博、图”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免费开放。

② 如湖北省大冶市是全国经济百强县,也是湖北省第一批公共文化服务示范区建设单位。目前全市44个社区和329个行政村95%以上已经建成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文化活动室,329个行政村的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已实现全覆盖。

③ 笔者在湖北省多个县(区)调研发现,由于图书采购不能充分考虑群众的需求,更新速度慢,并受到以智能手机为载体的电子媒体冲击,乡镇文化站(馆)和农家书屋的图书流通率都很低。由于缺乏专职的、专业的管理人员,乡镇文化站(馆)和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开放时间远远达不到标准,电脑设备损坏而得不到及时维修,使用率也很低。同时,还存在文化活动室规章制度不全、文化场所公示牌内容不完整、使用登记不规范、设施被挪用等管理不规范现象。

④ 目前在绝大多数县域政府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中,文化指标所占的比重仅在3%-6%之间。

[HT]

参考文献:

[1]齐格蒙特·鲍曼.流动的生活[M].徐朝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56.

[2]托尼·本尼特.文化与社会[M].王杰,强东红,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63.

[3]吴彦明.治理与“文化治理”[J].台湾社会研究,2011,(6).

[4]郭灵凤.欧盟文化政策与文化治理[J].欧洲研究,2007,(2).

[5]胡惠林.国家文化治理:发展文化产业的新维度[J].学术月刊,2012,(5).

[6]吴理财.文化治理的三张面孔[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

[7]祁述裕.国家文化治理建设的三大核心任务[J].探索与争鸣,2014,(5).

[8]张茂泽.论马克思的文化观[J].理论导刊,2012,(8).

作者:郭远远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企业电子商务网站安全控制论文下一篇: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免疫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