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2022-12-25

一份优秀的方案要对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详尽的安排,包括实施细节、步骤等,也许你已经写过不少方案,但你真的懂得方案撰写的精髓吗?今天小编给大家找来了《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川建房发[2009]39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企业应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条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将商品房预售方案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如发现商品房预售方案不符合本规定的,可暂停办理。

第四条 开发企业应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规模。商品住宅项目一般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第五条 对已经办理预售许可的,应一次性将全部房源按预售方案申报价格公开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

第六条 对于商品房预售方案确定的保留自有房产,原则上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

商品住宅项目保留自有房产的应当符合“少量、合理”原则。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用途、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四)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六)开始销售日期、签约销售流程。

(七)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八)解决商品房销售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九)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内容进行现场公示。

第九条 商品房预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已审核的商品房预售方案的,应提交房产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开发企业应保证现场公示价格与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价格一致。确需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重新申报,并按新调整的价格对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销售现场“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的内容进行变更。价格调整期间,可售房源仍按原价格销售,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售。

对多次调整价格的,开发企业应将每次调整的每套商品房价格列入销售现场信息披露“信息查访处”内容,方便查询。

第十一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加强监督。

房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应责成开发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限期整改。必要时房产管理部门可暂时关闭该项目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情况严重的,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房产管理部门完善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监管,引导社会监督,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厅加快推进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预测绘。预测绘成果应经房管部门审核。

第三条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开发企业应办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用户认证(包括管理者类、销售人员类和投诉处理人员类)手续。

第四条 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网签系统公示下列信息:

(一)商品房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范围为依据,下同)的基本情况。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项目名称、坐落、项目总规模、容积率、绿地率等。

(二)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各期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三)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开发企业保留自有房产的位置、面积、套数(间数)等情况。

(五)本次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可售房源幢数、套数(间数)、建筑面积、销售均价。

(六)本次预售商品房的可售房源表(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销售总价、房屋性质等)。

(七)开始销售日期、签约流程。

(八)销售方式和项目商品房销售人员情况(委托经纪机构销售的,经纪机构应当取得房产管理部门的备案证书)。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补充条款)、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条 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应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公示。现场公示内容应与网签系统相关内容一致。

第六条 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定购合同示范文本,协商拟定合同条款。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定购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由开发企业通过网签系统联机打印,买卖双方共同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八条 商品房定购合同联机打印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定购合同编号,同时在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定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打印后,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拟定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由网签系统生成合同备案编号,同时在网签系统的商品房楼盘表内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售。

第九条 凡在网签系统中显示为“可售”的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自签订定购合同15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双方确认后,按照本规定通过网签系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拟定及备案手续。超过15日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第十一条 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合同主体一般不得变更,家庭成员之间变更或增加家庭成员为共有人除外。

第十二条 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需要对合同中的条款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变更合同的书面申请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需要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持已备案的书面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退房协议及其他有关材料,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已注销合同备案的,网签系统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为“可售”房源。第十四条 建立网签系统监督管理制度,设立“商品房项目网上投诉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在网上投诉平台上进行答复,接受社会监督。如开发企业未及时答复,网签系统在5个工作日后自动关闭。开发企业应到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房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关闭商品房项目网签系统。开发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及时整改。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一)网签系统房源及价格信息与销售现场信息公示内容不一致,开发企业不整改的;

(二)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三)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购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四)有房不售、拒售或公示房价与楼盘实际成交价格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网上公布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房预售,抢注预售房源,欺骗消费者的;

(六)对同一套房屋多次定购或多套房屋累计定购率明显偏高的;

(七)在网签系统中被多次投诉拒不整改的;

(八)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情形。

第十六条 完善房地产信用档案建设。实行网签系统房地产企业诚信排名公示,对违规排名公示连续居前又不积极整改的开发企业,通过媒体定期曝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甲方(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乙方(监管银行): 分行/支行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行为,根据《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经甲、乙方协商,现就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议定如下:

一、监管银行选定

甲方本次申请预售楼栋所在项目抵押情况(含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 □有抵押 □无抵押

抵押类型:□土地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

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否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是 □否 (项目唯一抵押权人不作为本次申请预售楼栋的预售款监管银行的,应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项目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时,甲方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抵押权人作为预售款监管银行,其他抵押权人不需出具书面说明。)

乙方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就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入账、支付等进行监管,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二、监管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坐落: (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地址,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地址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或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地址。)

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 监理单位: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监管范围:栋号 ;总层数: (其中地上: 层;地下: ) (监管楼栋号应填写公安机关地址证明编排的楼栋号,公安机关未出具明确的楼栋号证明的,可填写项目规划许可总平图标注的楼栋号。非独幢项目本次监管范围不含地下室的地下可填写0层。) 竣工日期: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人民币): (万元)

(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指项目工程建设各分项费用之和,应以该项费用在各实际使用时点上的用量为准,可结合项目工程预算清册(应涵括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行核定。如以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方或施工方,还应结合投标、中标通知书。)

三、监管账户

1、甲方在乙方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监管项目的所有预售款应进入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开户银行与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不一致时,在本协议上签章的银行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预售款监管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责任主体。)

2、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是预售款监管项目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并非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

预售款账户名称: ;账号: 。

四、监管资金总额

乙方根据甲方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核定所监管项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可参照报建方案成本执行。

因《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采用分期前置拨付款项模式,为确保末期工程建设,实际监管资金总额为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1倍。

监管项目预售过程中因规划、重大设计变更、设备更型或其他法定情形导致甲方需调整监管资金总额的,应按照《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变更监管协议。

五、监管款项申请及拨付

(一)甲方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2、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乙方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予核准使用预售款:

1、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2、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3、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4、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5、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6、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六、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应当制作以下资料,并经工程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后报送乙方:

1、监管项目(按预售许可楼栋)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明确工程建设资金总额);

3、监管项目各阶段(按楼层)的资金使用计划;

4、监管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确保预售款及时全额入账

确保预售款直接刷卡或划转进入监管账户;现金形式的预售款应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次日将款项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

(三)根据监管项目工程形象进度和各阶段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按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向乙方申请使用预售款;在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前,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等土建工程费用、设备安装工程费用以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乙方权利、义务

(一)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以监管账户为单位建立和保存监管档案;配合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二)根据甲方用款申请,决定是否予以拨付使用预售款;对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规定,未及时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未按要求违规使用预售款的,乙方可以将情况予以通报主管部门。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监管账户时,与甲方签订变更、终止原监管协议或订立新的监管协议,并将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全部转入新的监管账户。

(四)如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因此给甲方使用预售款过程中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一式二份的预售款监管账户对账单。

八、超额支取

监管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的款项总额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甲方可按一般账户管理程序支取超过部分资金,用于其它用途。

(四)其他约定 开发贷款或其他款项已用于支付了相应期间工程建设费用,满足建设要求的,已支付款项可折抵预售监管账户中相应金额的监管款项,并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调用。

九、监管账户注销

项目竣工后,甲方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注销申请等资料向乙方申请办理监管账户销户手续,符合销户条件的,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其他约定: 十

一、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两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txt遇事潇洒一点,看世糊涂一点。相亲是经销,恋爱叫直销,抛绣球招亲则为围标。没有准备请不要开始,没有能力请不要承诺。爱情这东西,没得到可能是缺憾,不表白就会有遗憾,可是如果自不量力,就只能抱憾了。广州市律师协会__北大法宝_法律检索系统法宝之窗 [关闭]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5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1991.04.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 【唯一标志】9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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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 TXT HTML TXT WORD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案 由】民商经济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案件字号】(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审理法官】宿波、彭灿、宋巍

【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9.05.05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

【代理律师】杨为、刘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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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志。

委托代理人杨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鸿志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为,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9月28日,陈鸿志在参加成都市2008年房地产秋季交易会过程中,看中了由保利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成都市蜀龙路南段1980号的“保利?公园198”楼盘,并于当日向保利公司支付了项目认购“诚意金”20 000元,保利公司出具收据一份(编号0001821)。2008年10月4日,陈鸿志挑选房屋后,与保利公司签订了《保利?公园198认购书》(认购书编号000081,定金收据号0001821),约定陈鸿志挑选的房屋编号为5号楼1单元802号,建筑面积89.32平方米,定价401 793元。该认购书第四条第(1)项约定:“乙方(指陈鸿志)在签订认购书后,须于2008年10月20日前到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签约收款中心交纳第一期房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未办理视为中途违约,乙方不得向甲方(指保利公司)索还定金,甲方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第四条第(8)项约定:“乙方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已阅读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和《按揭须知》,并认可其所述内容”。当日,保利公司在收取陈鸿志认购“诚意金”的收据右上方加盖了“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认购书签订后,因陈鸿志经济发生变化,陈鸿志未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保利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陈鸿志遂要求保利公司退还其认购“诚意金”20 000元,遭到保利公司拒绝。陈鸿志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认购书第四条第(1)项明确约定陈鸿志应在2008年10月20日前与保利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视为中途违约,陈鸿志不得向保利公司索还定金,且保利公司在向陈鸿志出具的收据上,也明确了认购“诚意金”已转为定金,不予退还字样,因此,陈鸿志向保利公司交纳的“诚意金”20 000元,其性质已转化成了保证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其目的在于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由于陈鸿志的原因导致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该责任应由陈鸿志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保利公司不应退还陈鸿志交纳的“诚意金”20 000元。故原审法院对陈鸿志要求保利公司退还“诚意金”20 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鸿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陈鸿志负担。

一审判决后,陈鸿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由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向上诉人陈鸿志退还“诚意金”20 000元;3.由被上诉人保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诚意金”已转为立约定金的认定错误。一审判决以保利公司在向陈鸿志出具的收据上,明确了“诚意金已转为定金,不予退还”为由,认定上诉人交纳的“诚意金”已转化成了保证合同订立的立约定金,属认定错误。

1、双方于2008年10月4日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一栏被叉掉,充分证明双方对于“定金”及交付事宜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强制性规定,定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一审判决在没有双方书面约定的前提下,认定“诚意金”已转为定金明显违法。

2、被上诉人在开具给上诉人的“诚意金”《收据》右上角盖上“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图章的行为,未经上诉人同意,只是保利公司的单方意思表示,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诚意金”转为立约定金,显然是以被上诉人一方意志为转移。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焦点是“诚意金”是否转为定金,一审判决未适用《担保法》第90条错误。本案应当首先适用《担保法》,一审判决在《担保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错误。由于上诉人所缴纳的款项依法未转为定金,其性质依然是“诚意金”,故本案应当适用《四川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信金”、“排号费”、“预购订金”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的规定。

被上诉人保利公司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本院二审另查明:2008年10月4日,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_万元”栏被划掉。对此,上诉人陈鸿志在二审时陈述是因保利公司在其“诚意金”收据上加盖“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后即提出异议,故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将该定金栏划掉。保利公司陈述陈鸿志当时并未提异议,并因认可了保利公司的盖章行为,所以保利公司在认购书上将定金栏划掉。

本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二审争议的争点是:陈鸿志交纳的20 000元“诚意金”是否转为立约定金,保利公司是否应当退还该20 000元。本案中,陈鸿志与保利公司于2008年10月4日签订的《保利?公园198认购书》第一条“付款办法”中“定金_万元”栏被划掉,对划掉该定金条款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保利公司在陈鸿志交纳的“诚意金”收据上加盖“已转定金不予退还”的条章,保利公司无证据证明陈鸿志认可该盖章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0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的规定,本院认为陈鸿志与保利公司双方并未就定金事宜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本案中关于定金的条款并未成立。保利公司与陈鸿志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以“诚意金”形式向陈鸿志收取的费用,收取后陈鸿志改变购买意愿的,保利公司应当全额退还该20 000元。综上,上诉人陈鸿志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

二、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退还陈鸿志“诚意金”20 000元。

上列有给付义务的款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均由陈鸿志预交),由保利公司负担,保利公司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向陈鸿志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宿 波

代理审判员

彭 灿

代理审判员

宋 巍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戚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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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商品房预售方案

一 、项目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开发建设的

项目,坐落于 ,占地总面积

平方米,土地证号为

;批准规划建设项目的总面积为

平方米,共建设房屋

幢,其中住宅

幢,建筑面积

平方米;办公 幢,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业 幢,建筑面积

平方米;商住 幢,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规划许可情况

该项目计划分

期建设,本次申请预售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 拟于

交付使用,交付标准

三、预售计划

1、本次申报预售的商品房为 期,共计

幢,其幢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用途为

;本次预售房屋计划于 月 日对外开始销售,预售对象为

,商品房按揭贷款银行为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银行为

,开发企业承诺商品房预售款将保证全部用于支付工程建设。

2、本次申报预售房源

套,用途

;自留房源

套,用途

;

四、拟选物业管理方法及物业企业 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采用

方式选聘,管理企业为

,其资质证号为

,资质等级为 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签定,并已向

备案。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方法并选聘物业公司。

开发企业(签章) 年

第五篇:温州市商品房预售方案

(示范文本)

一、制订商品房预售方案的依据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温州市区(或 县、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等相关规定,制订本方案。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的坐落位置、名称;

(二)土地的取得方式、取得时间,《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情况(包括证号、取得时间、土地用途、使用年限、总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土地抵押情况(包括是否已经抵押;如果已经抵押的,应当注明抵押权人全称、抵押期限、贷款金额、还款计划等);

(三)总建筑面积,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各种用途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幢数、建筑面积和套数等);

(四)项目的容积率、绿地率;

(五)前期物业管理落实情况;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包括证号、取得时间、许可证上标注的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工程建设进度安排

(一)当前的实际进度状况:

(二)建设进度安排。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0:000、结顶以及竣工交付的时间(附工程建设进度安排表)。

四、预售商品房情况

(一)预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情况;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包括签发时间、证号以及批准预

售商品房各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套数等);

(三)预售商品房项目建筑面积预测以及分摊情况(包括预测单位、总建筑面积、各种用途的建筑面积、套数以及分摊部位、面积和分摊系数等);

(四)预售商品房的装修情况(没有装修的为毛胚房;有装修的应当写明装修标准以及主要装修材料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及产地等)。

五、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情况

(一)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名称、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积(可以附表);

(二)公共配套建筑的名称、部位(坐落)和建筑面积(可以附表)。

六、预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

(一)明码标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提供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价目表;

(二)价格调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期(如一个月),稳定期后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公示。

(三)促销价格。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促销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七、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一)明确该商品房预售款的开户银行和账户账号情况。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与开户银行(全称) 签订预售款使用监管协议(附件提交)。

八、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一)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

本企业对开发建设的 小区/大厦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 以下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勘察:(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设计:(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施工:(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监理:(包括主体名称的全称、住址、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住房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1、住房质量保修方式:由本公司自行组织维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一次性向 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限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2、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担方式: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相应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三)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发生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的,该项目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由 公司承担,并由该公司出具承担 小区/大厦商品住房质量责任的担保函(附件提供)。

九、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一)住房能源消耗指标:执行节能 %标准(50%或65%);

(二)节能措施:屋面 ;外墙 ; 门窗 ;遮阳隔热措施 ; 通风措施 。

十、商品房公开预售(开盘)办法

(一)公开预售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正;

(二)公开预售地点:(名称、详细地点);

(三)公开预售方式: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由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要说明代理机构的全称),现场采用电脑摇号的方式;

(四)公开预售的公证:由 (公证机构全称)担任本次商品房公开预售从申购报名、电脑摇号到认购定位全过程的公证;

(五)公开预售程序:

1、购房咨询。(包括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2、申购报名。(包括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3、开盘入场。„„

4、电脑摇号。„„

5、认购定位。„„

6、签订《商品房预定协议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商品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从报名开始,到摇号、认购再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报名后一律不予更改。

2、一个家庭在温州市域范围只能限购新开楼盘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违反规定购房的,其《商品房买卖合同》在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购房人在认购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等)、身份证明复印件。

3、购房款支付方式:(要说明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可否按揭并提供按揭担保等);

4、销售过程接受工商、物价、房管等职能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5、开盘结束后剩余房源的销售方式、地点:

6、„„

本预售方案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公布外,还将在公开预售现场公布,并在咨询、报名现场公布或散发。

现房销售方案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1、有关情况说明;

2、一房一标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建设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附件1:

有关情况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土地抵押情况。土地所有权已经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该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期限和抵押人等有关事项,同时还要告知购房人。

二、预售商品房情况

(二)取得预售证的情况。由商品房预售许可人审核完毕后予以填写上网公布。

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情况

(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无论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还是配套建设,都要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标注的指标,并结合《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上标注的指标和有关规定来进行填报和审核。

四、预售价格及其变动情况

(四)明码标价。根据温州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温发改检〔2010〕217号):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房一标”的方式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提供一房一价的明码标价价目表(已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提供经备案的一房一价明码标价价目表)。

(五)价格调整。已经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有一定的稳定期(如一个月)。稳定期后需要调整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须按照“温发改检〔2010〕217号”的规定将调整后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如涉及提高销售价格的,还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未经备案公示的,不得随机提高销售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时间贯穿销售的全过程。

(六)促销价格。如实行折扣、优惠、会员制等促销形式销售商品房的,应当标明促销的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不得使用虚假的、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价格信息诱骗购房者;商品房销

售前(期间)标价上有价格或服务承诺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完全履行。

价格调整和促销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0%以上的,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后,各地可以视情组织重新开盘。

五、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七)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八)住房质量责任承担方式:

1、住房质量保修方式: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组织维修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修。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物业竣工验收前,一次性向所在地县级物业主管部门交纳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限内维修费用的保证;

2、住房质量保修期满后的责任承担方式: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方式,由相应的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九)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明确在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赔偿能力),并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

六、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

(十)住房能源消耗指标:目前住房能源消耗指标有两种标准,即50%和65%;根据设计而定。

(十一)节能措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具体的节能措施、要求比较多,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在该方案中只列出几项主要的措施。

七、商品房公开预售(开盘)办法

(十二)开盘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在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时候,要予以审核,并与颁发预售许可证的时间相衔接。

(十三)公开预售程序:方案只是提供一个普通的程序或流程,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但必须要合情合理,符合调控的总体要求。

(十四)购房实名制:购房人从报名开始,到摇号、认购再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和身份证明,报名后一律不予更改。关键要把握摇号时要将购房人报名的名单或身份证明号码作为摇号的名单,不能使用序号类的不能认定购房人的号码进行摇号。

(十五)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住房: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遏制我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47号)的规定,市局已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开通家庭人员购房情况查询,凡是在2010年6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个家庭(其中一个成员)已经购买新开楼盘住宅一套的,其家庭成员再次购买新开楼盘住宅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将不予通过(具体操作说明已在“温州房管” 网站“网上管理”栏目公布)。因此,购房人在购房时应当提供家庭成员证明(如户籍证明、户口簿和结婚证明等)、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询问购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并将购房人的家庭成员的姓名、身份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中予以列明并粘贴家庭成员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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