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22-12-25

第一篇: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20080622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填报时间: 2008-06-30 责任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 文

号:政府令第147号 签发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 签发时间:2008-06-22 生效时间:2008-06-22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 (管理主体)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 (管理原则)

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投资)

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 (智能化建设)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会同土地、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规划、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的需要,编制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方案审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涉及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方案的,应将审核意见抄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

第十条 (配套建设)

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项目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

经验收合格或因故歇业的公共停车场,应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管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区域、不同时段,按照差别收费的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收费核准书后,方可按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十四条 (稳定使用性质)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 (临时泊位设置)

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总量控制,布局合理,规范有序,逐步减少的原则。

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

(二)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内;

(三)已建成能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500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十六条 (临时泊位审批)

临时停车泊位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时间设置。

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内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七条 (文明交通劝导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文明交通劝导员,负责临时停车泊位的停车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临时泊位收费)

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由文明交通劝导队执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后解交同级财政。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应佩戴服务证;

(二)使用由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收取停车费;

(三)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

(五)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六)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收费标价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停车场补充规范)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除遵守第十九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

(三)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准确、及时报送经营统计资料;

(四)建立经营、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五)设置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六)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电话。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损坏机动车停车场的设施设备;

(二)服从机动车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泊车辆;

(三)关闭车辆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上车门;

(四)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专业危险品停放点除外);

(五)按规定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对外服务)

专用停车场和住宅区的停车库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遵守本办法对公共停车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法律责任)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使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和车辆停放凭证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安全等管理制度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公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电话的,工作人员不佩戴服务证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标志、标线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停放秩序混乱,超额停放车辆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改变使用性质责任)

擅自改变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泊位违法责任)

临时停车泊位管理者违反本办法有关道路交通秩序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责任追究)

交通、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成都传化物流基地为何成停车场?

2011年09月13日 07:25 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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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直的道路四通八达,偌大的停车场停满了大大小小的货车,供汽车司机休息的公寓整齐漂亮。

9月7日、8日,金融投资报记者前往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传化物流基地采访发现,在传化物流高科技、信息化的背后,经营隐忧巨大。

“传化”停车 外面找货源

7日,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传化物流基地。停车场虽停满了车,但信息交易大厅巨大的货运信息电子平台上各地的信息不停地滚动,而只有三三两两坐着寻找货源的司机,与这先进的交易平台和美丽的物流基地显得不搭调。

8日,记者再访传化,情景和前日所见一样。

外面停着货车,其他司机都在睡大觉?记者带着这个问题询问了几位司机,得到的答复是:“人都到其他停车场去了,那边货源比较多,把车停在这儿是因为这儿停车比较方便,不过要找货源还是得到其他地方去,这里货源信息太少了,不好配货。”

记者走进了一家名为雅安市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入驻企业,该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只是在这里设立了一个代理点,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找车方便一点,实际上我们的货运信息更多的是在总部那边发。你要找货源的话我建议你到川陕停车场那边去看看,那儿的货源信息比较多。很多司机也都认准了那地儿。”

记者就货源情况准备联系传化物流基地,不过基地方面表示不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高收费变成高门槛

随后,记者乘车前往与传化物流基地相隔仅8公里的川陕停车场。刚到门口,映入记者眼帘的是满目的繁忙,不大的市场内挤满了大大小小的物流公司、司机和各类货车。虽然占地规模可能不及传化物流基地的十分之一,但是交易市场的人流量却超出传化基地的数十倍以上。这里没有传化物流基地那样先进的信息交易平台,还延续着黑板粉笔的信息发布模式。

记者走入了一家名为川宇货运有限公司的物流公司,公司负责人罗征军告诉记者:“不管其他公司怎么想,反正我是坚决不会去传化的。”

罗征军告诉记者,不愿意入驻传化物流基地的原因是:“川陕停车场的市场已经成熟了,司机、货源都愿意到这儿来,我们也很乐意在这里交易。而且传化那边的房租太高了,租一个办公室押金就是两万多,房租好像还得两万多,对于我这种小公司来说,是一笔不菲的费用。在这边租一个门面,两家公司分摊,一年房租也就1.2万多一点,有些公司甚至

7、8家合租一个铺子,房租就更便宜了。”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流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听说明年川陕停车场就要搬到青白江了,我们准备跟着老市场走,认准了这个市场,在这儿拉货很多年了,一般是不愿意换的。”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传化物流的货源信息是要挂网的,有一次他在网上拿到一条货源信息说有18吨货,开车过去之后才发现实际上只有8吨。

物流公司对于入驻传化物流基地的这些顾虑,是不是也是司机担心的问题呢?

一位来自石家庄的白师傅道真相:“传化那边我也去过两次,不过那里货物少、消费高,而且太规范化了,我们不习惯。”白师傅给我们算了一笔账,一辆货车至少两个人,在传化住一晚上是花50至60元(办卡是30到40元),两个人一天吃饭大概要100元左右,再加上停车和其他的零碎开销,一天就得两百多块钱。如果货源太少,稍微耽搁两天,至少得花费500元。反之,在川陕停车场这边,住宿一晚上只要10元,吃饭的费用也相对便宜得多。” 尽管传化物流基地建设了十

五、六栋温馨的“司机之家”,但司机们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还是愿意留在川陕停车场。

货源少,收费高,导致货车司机用脚投票,车停传化,开车的人却在川陕。人车分离的原因,值得深思。本报记者 陈捷 实习记者 王成

第三篇:成都城区停车难引矛盾 城市停车何去何从

http://auto.QQ.com2009年06月05日08:08消费质量报 周维我要评论(1)

现场调查显示:成都多数小区停车难引发诸多矛盾

“一个车位几个人争,停个车咋这么难?”家住成都市城市绿舟花园的王先生无奈地说,前几年,冷冷清清的小区停车场现在不仅车满为患,过道上都挤满车,就连小区门外的几条街都成了“汽车一条街”。每当黄昏降临,归巢的汽车像潮水般在大街小巷汹涌起来,占据了每寸可以停靠的空地。

汽车改变生活,私家车数量是“无限”的,而小区车位却是“有限”的,当有限的车位终于饱和的时候,业主们的车又能停到哪里去?小区停车难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城市普遍现象。成都小区停车现状到底如何?

爱车露宿街头:痛心!

晚上8点左右,记者来到位于金牛区长庆路的城市绿舟花园,在通往小区大门的长庆路上,大大小小的车辆摆放了上百米,有的车辆横向停放在两旁的树木之间,道路旁纵向也摆满了车辆,行人和车辆只能在摆放车辆后剩余的狭小路面上小心前行。小区的大门口内外也停放着不少业主的车辆,占据了大门1/3的位置,小区的牌子被挡在车后。

业主李小姐拿着车钥匙,从门外街道上走进小区,“刚住进来的时候,小区停车场没停几辆车,可这几年,特别是近两年,小区里的车突然多起来了,车位显得很紧张,我们停车都要见缝插针才行,一般都把车停在小区道路一侧,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很难驶入,后果不堪设想。由于车位饱和,现在很多车都只能停在外面的马路上。”

去年,小区还发生过一起因为小区停车难,业主把钥匙拿给物管方便挪车,结果发生了车祸。“这可都是停车难造成的,现在业主基本都不会把钥匙给物管,直接把爱车停街边了。”

据了解,城市绿舟花园共800多户,近200个车位。

停车挤占消防通道:揪心!

张先生住在府南新区锦青苑,这个小区建于2000年,在成都还算是不太老的小区。共有300多户人家,小区没有地下车库,只有一个可容纳20多辆车的地面停车场,刚开始,停车场还停不满,可现在,小区停车场加上过道就有近60辆车。“就连消防通道两侧也停满了车,还有很多车停在小区门外的街道上。”张先生指着放在消防通道旁的一块木牌,“这木牌上原本贴有‘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的字样,一到晚上就放在消防通道前,可车多了,物管也就难得管,木牌也就没用了。”

消防通道旁的一条宽不到2米的过道上,停有一辆白色轿车,停车后,可供行人通过的就不到0.5米。“如果这边单元楼发生火灾,消防车怎么可能进得来。”张先生说,这种情况,在这周边的小区基本都存在,在双清中路上的有些小巷里,一到晚上,就停满了车,自行车通过都很困难。

晚上9点左右,记者发现整条同德街两边都停满了车。

调查中,记者发现,很多稍微老点的小区,小区过道和消防通道基本都停有车,小区消防安全受到一定影响。对于这个问题,部分物管公司也表示很无奈。“小区车位少,不是物管造成的也不是业主造成的,业主要停车,物管管不了,更无权对业主乱停车的行为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一位小区保安无奈地告诉记者:“虽然《成都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对小区停车做了明确要求,但停车现状并不理想。现在最怕的就是出事———怕发生火灾,消防车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后果将不堪设想。”

就消防通道停车以及街道停车阻塞交通的情况,记者联系了成都市消防部门。据介绍,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街道停车太多阻塞交通的情况确实存在,特别是在城区比较老的小区和街道。对这个问题,《消防法》中有明确规定,“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情形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警告或者罚款。

消防部门也一直和交管部门联合整治,虽然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消防通道被车辆占了延误灭火时间的情况发生,但街道和小区停车太多,肯定是会影响交通和救援速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将更为突出。

没能抢到小区车位:烦心!

聊起停车的事,石先生很有感慨。2005年,石先生搬进齐力花园,齐力花园在这个片区算比较高档的,配备有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开始时,由于地下停车费贵,业主大多把车停到地面上,地下车库很多车位都是空着的。可随着小区入住率增长,汽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现在不仅地下车库和地面规划停车位停满了车,就连小区过道和大门口都停满了车。当初规划时,车位就没能达到1:1,更何况现在小区很多家庭还不止一辆车。前段时间,开发商就把小区车位拿出来卖,近10万元一个车位还供不应求。

石先生由于出差在外,没能买到车位。“过两年,小区停车会更难,没买到车位心里老是空荡荡的。如果还有卖的话,一定要把它买下来。”

占道停车引发纠纷:劳心!

小区道路变为停车位,这虽然暂时缓解了小区停车难的问题,但也埋下了发生纠纷的隐患。业主与物管公司出现小区停车费纠纷很多就是因为占用小区道路所收取费用的权属问题引起的。

目前,可能有半数的小区都存在过道变停车位的问题,这部分物管费绝大多数是物管公司所有,而按照《物权法》规定,这部分收益应该属小区所有业主所有。但在现实生活中,物管公司并不认同也不予支持,业主想讨回这部分钱很难。

小区停车难还将引发那些社会问题?可以从哪些方面入手解决?新建楼盘存在停车难问题吗?本报将做跟踪报道。

第四篇:停车场管理办法

[管理类别] 编号:

停车场管理办法

1.说明

1.1 本办法依据《物业经营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办法制定。

1.2 适用于XXXXXX花园停车场经营管理工作,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术语及注释

2.

1出租方:指持有停车场车位产权,符合租赁政策的XXXXXX。

2.

2租赁管理方:指XXXXXX市场部,负责停车场仓库租赁的合同洽谈、申报、签订

及备案。

2.

3 物业管理方:指XXXXXX,负责停车场物业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维护等。

3.车辆管理 3.1 临时车辆管理

3.1.1 临时车辆进入小区时,需由当值停车场入口管理人员确认驾乘人员身份。如业主/住户驾乘车辆,可由管理人员直接发放临时停车卡,并做好相关记录。如遇外来人员驾乘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与被访问业主/住户/单位确认,获得同意后才可发放临时停车卡,并做好相关记录,否则不得允许该车辆进入小区。

3.1.2 临时车辆可停放于小区范围内所有未标明已售车位的划定车位上。不可随意停放于道路、已售车位及其他未划定车位处。车辆停放时,停车场内管理人员有义务指引车辆正确停放。

3.1.3 临时车辆驶离小区时,需主动出示临时停车卡。当值车辆出口管理人员根据停车场收费系统显示,收取驾乘者相应数额的临时停车费,并提供停车费发票。管理人员需做好费用收取及记录,所收缴费用不得离开小区,当日费用24小时内上缴服务中心出纳,确保收取的费用、电脑收费系统显示及提交发票数额一致。

3.1.4 除军、公、检、法公务车辆等明文规定可免费停放车辆外,其余车辆需经服务中心经理或授权护卫队长签字,方可免费放行。

3.2 月租车辆管理

3.2.1 出租方与物业管理方签订《车场委托管理合同》,按实际可使用车位数委托物业管理方对其停车场物业进行最优化和利益最大化管理,按实际可使用车位数进行收益分成。

3.2.2 月租车辆需在车辆停放前,至服务中心客服前台办理车辆月租手续,缴纳车辆停放修订人:

签发人:

执行时间:2010年X月X日

版次:1.0 [管理类别] 编号:

费用后,由服务中心客服前台为其办理停车卡开通、延期。停车卡丢失、停用及注销,需及时向服务中心客服前台登记,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3.2.3 月租车辆进入小区时,通过小区入口时需出示停车卡,由入口管理人员核对卡号、车牌相符后,协助刷卡进入小区,禁止一卡多用;驶离小区时,自行刷卡或由出口车辆管理员协助刷卡离开小区。

3.2.4 刷卡放行时系统提示月租停车卡费用三天即到期时,出口管理员需对月租车辆做好缴费延期提醒。月租停车卡过期超过三天者,参照临时车辆管理办法进出小区,直至月租车辆停车卡缴费延期。

3.2.5 月租车辆可停放于小区范围内所有未标明已售车位的划定车位上。不可随意停放于道路、已售车位及其他未划定车位处。车辆停放时,停车场管理人员有义务指引车辆正确停放。

3.2.6 由出租方、物业公司或服务中心承担停车费用的免月租车辆,经报费用承担方(物业公司董事会或地产公司总经理),每年有效审批后执行。

3.

3已售车位车辆管理

3.3.1 已售车位车辆产权属于小业主,不纳入出租方与物业管理方《车场委托管理合同》的收益分成范围,物业管理方只收取小业主物业管理费用。

3.3.2 已售车位车辆需在车辆停放前,至服务中心客服前台办理车辆缴费延期手续。停车卡丢失、停用及注销,需及时向服务中心客服前台登记,否则,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

3.3.3 已售车位车辆进入小区时,通过小区入口时需出示停车卡,由入口管理人员核对卡号、车牌相符后,协助刷卡进入小区,禁止一卡多用;驶离小区时,自行刷卡或由出口车辆管理员协助刷卡离开小区。

3.3.4 刷卡放行时系统提示停车卡费用三天即到期时,出口管理员需对已售车位车辆做好缴费延期提醒。月租停车卡过期超过三天者,参照临时车辆管理办法进出小区,直至已售车位车辆停车卡缴费延期。

3.3.5 已售车位车辆必须停放于其指定车位上,不可停放其他车位。如多次发现该车辆停放于其他车位,物业管理方有权利对此车辆按月租车辆标准追索车辆停放费用。

4. 停车场仓库管理 4.1 XXXXXX花园停车场仓库产权属出租方所有,仓库的使用、审批由租赁管理方负责,修订人:

签发人:

执行时间:2010年X月X日

版次:1.0 [管理类别] 编号:

并报出租方备案。

4.2 停车场自用仓库管理

4.2.1 小区停车场内设自用的仓库,为方便物业管理方现场管理,用于物业部门物料储备等用途,严禁私自更改自用仓库用途或牟利等行为。

4.2.2 物业管理方需明确仓库的使用部门、负责人、存放物品名称等,并报出租方备案 ,物业管理方按季度进行整体仓库检查。

4.

3停车场租赁仓库管理

4.3.1 为保证出租方经济收益最大化,除自用仓库外的空置仓库都可进行租赁管理,但须以经营管理风险最小化为前提。

4.3.2 需求单位申请仓库使用时,需提前根据需求仓库面积,填写仓库使用申请表,交由租赁管理方审核。租赁管理方相关负责人,根据现有仓库实际情况以及仓库整体管理思路,制定不同位置仓库使用收费标准,并根据仓库空置情况,对使用需求进行审批。

4.3.3 物业管理方责任包括租赁仓库的日常管理及租赁监管,严防出租方利益受损。 4.3.4 租户需遵守租赁合同约定,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方关于停车场管理的各项工作。

4.

4为场地有效使用,可使用车位线外改造的仓库、宿舍等区域等产权不属于出租方的,

物业管理方负责该区域的使用和管理,产生收益用于补充管理费。

5. 停车场设施设备管理

5.1 XXXXXX花园停车场产权属于出租方,停车场主要设施设备为出租方配置,物业管理方对现场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及保养,保障日常经营中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及使用的正确性。

5.2 物业管理方委派现场管理人员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停车场内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不合理、安全隐患等有检查、汇报、维修跟进的责任。

5.3

物业管理方每年做好停车场维护工作计划,停车场标示牌、灯光、地面、监控设备、道闸等基础设施维护做到随报随修,温感/烟感探头、消防栓、消防管道、人防设备等定期调试,达到设施设备的节能、安全、有效。

5.4

自用或空置仓库维护由物业管理方负责,已租赁仓库由租户自行负责维护,杜绝任何单位或部门在停车场仓库储存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

修订人:

签发人:

执行时间:2010年X月X日

版次:1.0 [管理类别] 编号:

6.停车场风险管理

6.1

出租方委托物业管理方进行停车场物业管理,出租不承担停车场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设施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停车场风险。

6.2

物业管理方每年为停车场购买公众责任险、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规避停车场经营管理风险,并加强风险评估。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公司XXXXXX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批准日起生效。

8.

附件

修订人:

签发人:

第 4 页 共 4 页执行时间:2010年X月X日

版次:1.0

第五篇: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停车场的日常管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程序和标准,维护酒店利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停车场管理员(保安)负责按酒店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收费。

第二条 停车场管理员(保安)必须对停车场停放车辆进行详细登记,根据车辆型号指挥车辆到规定区域依次停放,督促驾驶员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员(保安)必须不定时对停车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停车场内交通秩序。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员(保安)交接班时,交班人、接班人应共同对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进行巡查、清点,与《停车场收费登记收费明细表》进行核对无误,履行签字手续。

第五条 酒店实行过夜停放及白天停车达4小时以上的车辆实行收费的方式,进场时停车场管理员(保安)要及时告之车主,并根据规定的车型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六条 停车场管理员(保安)应如实对停放车辆的进场时间,车辆型号,出场时间,收费金额等进行登记,不得随意涂改或有停车不登记违规违纪现象,违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处以20-100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损失。

第七条 停车场管理员(保安)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

应收尽收,不能出现漏收、错收或少收,如发现差错,由当职保安负责,同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免收规定,住宿客人车辆必须在住宿登记表上加注车辆车牌号。

第八条 在每天22:50分由当值保安与值班经理共同对停放车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核对并签字。

第九条 收取费用每周五由停车场管理员(保安)上缴财务室,财务室应认真核对收费明细表,确保收费准确,同时,财务室应出具缴费收据,每月25号统计收费情况,以报表方式向总经理报告,财务部按当月收费总额的10%提取奖励给保安人员。

第十条 收费标准:小车、皮卡、小货、面包、越野、中巴10元/晚,大巴、大货、特种车15元/晚;

第十一条 免收范围:酒店内部车辆、住宿客人车辆、经总经理批准的有关车辆。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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