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2022-12-18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类社会人们行为的标准。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该如何写?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的文章,希望能够很好的帮助到大家,谢谢大家对小编的支持和鼓励。

第一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制度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增强职工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职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

二、成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实施。

三、每月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开展1次以上的食品安全知识集中学习培训,做到有学习培训记录、食品从业人员有学习记录本,并建立好学习培训档案。

四、按时按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有计划地选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检测、检验知识学习培训,培养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从业人员实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对于健康证明过期的从业人员,立即停止食品从业经营活动,待重新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做到将手洗干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做到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为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管理,严把食品进货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实施索证制度。在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方的真实身份,索取并检查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以查验供货企业和生产企业的主体合法性。

二、实施索票制度。购进的食品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的检测、检疫报告等合格证明,并对食品包装上的标识以及内在质量进行检查或抽查,查验食品质量的真实性;对于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拒绝购进。

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台帐,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证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批发食品建立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销售票据。批发食品必须向购货者开具载有前款规定信息的销售票据或者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者签字。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必须真实,并保存2年以上。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制度

为加强食品运输、贮存保管工作,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二、贮存散装食品,做到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做到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四、贮存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做到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召回管理,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一旦发现所经营的食品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对已停止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立即予以召回。

三、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公布或通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迅速按要求进行严格清查,并对清查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下架、下柜,停止经营,并将清查情况及时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要求配合处理。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为把好食品检验检测关,及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清除出市场,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的食品安全质量抽检。

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自行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检测室,指定专人负责,搞好检测人员上岗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按批次每天对蔬菜、果品、水发产品、鲜肉等进行快速检测,一旦发现蔬菜、果品有农药残留超标或水发产品含有甲醛及鲜肉有注水等现象,及时将检测不合格食品下架、下柜,予以退市,并作好退市记录备查。

三、对各食品供应商不能提供质量合格证明的食品,及时督促供应商自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下送检,待取得食品质量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

许可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为确保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66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三、建立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进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 年 1 月 5 日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为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防止或减轻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二、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检查登记本,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积极协助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事宜。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维护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确保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封闭式垃圾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室内外环境清洁,无蚊蝇、老鼠孽生。有防蝇、灭蝇、防鼠、灭鼠及灭蟑螂措施。

三、地面清洁、下水道通畅(与外相通的下水道或其他洞口安装防鼠铁丝网或铁栅),无积水。

四、营业场所整洁、无积灰,墙壁及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

五、店面周围25米内无坑式厕所、垃圾堆等污染源,并保持通风、防霉、防潮。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2018年 1 月 5 日

第二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学校稳定和正常秩序,我校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一、切实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的领导。学校一把手对消防安全教育负总责,并分工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宣传、教务、公安、总务等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总结。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党和国家颁布的消防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条例、事故案例通报,本校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守则、操作规程等,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认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重要性,增强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

三、运用典型案例分析,举办短训班,岗位培训及会议报刊、橱窗、广播、电视、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新学期开始及期末、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重大节假日、集会等时机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对新招职工(含临时工)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对特殊工种(如锅炉工)要重点培训,必须持证上岗。重点安全部位的有关从业人员、专兼职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二次以上的专业培训和演练。积极派送有关人员参加以公安消防安全为内容的业务培训。

五、上述教育培训情况要有记录,重点材料归档立卷,存入消防安全档案,作为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三篇: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二、经营食品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要求,具备食品销售、储存、运输和装卸的卫生条件。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人员应当遵守卫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健康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禁止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应当按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经营场所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并做好记录。

六、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主体资格、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进销台帐,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食品,立即报告辖区工商部门,迅速将问题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食品,退货或销毁。

八、经营生鲜食品的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生鲜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后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九、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限的,组织安排临界食品销售专柜进行促销,并将食品真实信息告知消费者。超过保质期限的及时做好清柜、下架、销毁、结算、建档等事宜。

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1、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按照许可范围已发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2、 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和员工奖罚制度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 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用《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综合管理自查表》等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4、 制定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采用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形式相结合,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 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 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指导、监督、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品安全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7、 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餐饮部门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 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上级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市场监督管理局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9、 在就餐场所设置食品安全宣传栏,主动公示诚信建设,及时处理消费者意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食品存贮制度

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应登记。

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3、库房应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期清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时处理。

4、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个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外观与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应配备专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储存配备专用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进行洗刷消毒。

7、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车辆通行,要设有温、湿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

食品运输制度

1、运输工具(包括车厢、船仓和各种容器等)应符合卫生要求。要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成品外形;且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作业终了,搬运人员应撤离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鲜食品的运输,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和卫生要求,另行制定办法,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进行。

食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国境内对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食品,发现其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违法问题,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整改、销毁、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场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合格食品是指经检测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属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包括: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经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或者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具备应当具备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退出市场: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

(二)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卫生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的;

(三)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特殊营养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条经营者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及有关行政机关确认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清点已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对仅是标示违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货方改正;对不能食用的食品,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门应监督销毁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场;对已经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应当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工作中发现的、上级机关通报的、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或者生产者、销售者自报的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退市食品,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将该商品清除市场(或者:应当及时告知并监督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退出市场;告知后经营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和上级机关监测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公布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经营者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免于处罚;对于在工商部门监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依法给予从轻、

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已经被确认为质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须提供合法检验机构经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或者有效的复制件后方可入市销售,否则发现地工商部门可以依法封存该食品,责令其限期提供《检验报告》;在期限内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门可以视同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查处食品案件情况、流通环节食品退市情况等信息,录入企业信用监管系统,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进行消费警示,提供消费指导;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适时回访,进行跟踪监督管理。 第十条严格执行信誉卡制度。经营者销售食品必须给消费者出具销售信誉卡,并在信誉卡上填写销售时间、经营者姓名、摊位号、商品相关消息等。消费者遇到消费安全问题,凭信誉卡,消费者和执法部门可从销售追溯到运输、生产环节,实现全程追溯,保证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超市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一、经营者对场内提供的食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持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二、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履行责任。

三、对市场内出售食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投诉,只要消费者提出的理由是正当充分,应当按照消费者投诉处理办法先行处理。当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无法立即处理时,应由市场经营者先行赔付,然后再由市场经营者向食品经营者或供货商进行赔偿。

四、食品经营者要对所购进或出售的食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其出售的食品在保质期内:产地清晰;证件合法齐全、有效;外包装无毒无害质地良好。

五、对食品质量低劣、标识不明、证件不齐食品,坚决下架退货,不予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出售食品要明码标价,按照规定和消费者要求开具信誉卡,保证出售食品不蒙骗、欺诈消费者。

七、对未兑现承诺,出售假冒伪劣食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接受有相关部门法律处罚。

食品批发单位销售记录管理制度

1.食品批发公司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并严格按照卫生许可范围亮证经营。

2.食品批发(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食品卫生责任人对本公司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环节的食品卫生负责。

3.食品批发(贸易)公司应制定食品卫生岗位责任制度,各岗位卫生责任制度要上墙张贴。设立卫生管理人

负责落实各项卫生制度负责本公司的具体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4.应建立健全的食品索证卫生审核制度。对经营的食品来源严格审核,不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食品。

5.建立健全的食品进货验收管理制度;

建立台帐记录食品进出货情况,对每批食品进行严格检查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和不符合卫生标准及规定的食品进入市场。

6.建立日常食品卫生检查制度对每批食品的进出和贮存过程进行仔细检查,

发现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时应及时处理。对己流入市场的食品应立即追回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防止事态的扩展。

7.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准的要求。经营进口食品,其外包装应有中文标识。 8.切实做好食品贮存卫生管理工作。

8.1食品仓库实行专间专用,食品存放应分类分区、隔墙离地存放,必须有明显标识标示类别、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进库时间等。食品仓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杀虫剂、洗涤消毒剂等),不得存放药品、杂品及生活用品等物品。

8.2需冷藏的食品须存放于与其包装标签标示的保存温度相应的冷库内,冷冻设施须正常运转,冷库内禁止生熟混放。

8.3食品库房应用无毒、坚固、易清扫材料建成。库房可分常温库和冷库,冷库又包括高温冷库(冷藏库)和低温冷库(冷冻库)。

8.4常温库应设置防鼠、防虫、防蝇、防潮、防霉的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必须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并应经常开窗通风,定期清扫,保持干燥和整洁,清库时应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8.5冷库应注意保持清洁、及时除霜

冰柜和冷藏设备必须正常运转并标明生、熟用途,冷藏库、冰柜应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并正常显示。

8.6低温冷库(冷冻库)温度必须低于-18℃,高温冷库(冷藏库)温度必须保持在0~10℃;冷藏设备、设施不能有滴水,结霜厚度不能超过1cm。

8.7冷库内不可存放腐败变质食品和有异味食品。食品之间应有一定空隙,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库冷藏。

8.8食品储存要做到先进先出,尽量缩短储藏时间,定期清仓检查,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生虫,及时清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做好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第五篇: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使公司食品从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规范管理整个生产操作过程,保证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车间生产操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每年公司相关人员及新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3.2质量管理部负责食品安全知识的授课并提供培训考核试题。 3.3各车间、部门负责定期对本部门、车间员工进行相关食品安全、卫生知识的宣贯。

4、内容

4.1人力资源部要对公司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进行食品卫生、食品安全、标准及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并考核,新参加工作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2人力资源部要将对公司中层以上领导、专业技术人员、车间员工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纳入公司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培训后进行考评。 4.3质量管理部要安排专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法律法规的培训授课,授课人员要根据培训人员岗位要求认真准备培训内容及资料,按规定课时要求授课。

4.4各相关部门、车间定期组织本部门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及与本岗位相关的卫生要求、操作标准,使从业人员熟悉掌握有关应知应会内容。

4.5人力资源部要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主要培训内容、培训对象、考试试题、考试成绩等,以备查验。

4.6人力资源部对无故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安排上岗,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维护广大食客和全体职工生命安全,保障本店运营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政治稳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本店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安全应急预案:

一、 防止食物中毒的措施

(一) 健全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认真贯彻执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以便及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 广泛开展预防食物中毒宣传教育

广泛深入地开展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结合本店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电视,黑板报,宣传画等各种形式宣传普及有关卫生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水平,减少食物中毒发生。

(三) 细菌性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应根据防止食品受到细菌污染,控制细菌的繁殖和杀灭病原菌三项基本原则采取措施,其关键点主要有:

1、 避免污染。即避免熟食品受到各种致病菌的污染。如避免生食品与熟食品接触、经常性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物的还应消毒手部、保持食物加工操作场所清洁,避免昆虫、鼠类等动物接触食品。

2、 控制温度。即控制适当的温度以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如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以上。熟食品要及时热藏,使食品温度保持在60℃以上,或者及时冷藏,把温度控制在10℃以下。

3、 控制时间。即尽量缩短食品存放时间,不给予微生物生长繁殖的机会。熟食品应尽快吃掉;食品原料应尽快使用完。

4、 清洗和消毒,这是防止食品污染的主要措施。对接触食品的所有物品应清洗干净,凡是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还应在清洗的基础上进行消毒。生吃的蔬菜水果也应进行清洗消毒。

5、 控制加工量。食品的加工量应与加工条件相吻合,食品加工量超过加工场所和设备的承受能力时,难以做到按卫生要求加工,极易造成食品污染,引起食物中毒。

(四) 预防常见的化学性食物中毒措施。

1、 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蔬菜粗加工时以食品洗涤剂(洗洁精)溶液浸泡30分钟后再冲净,烹调经烫泡1分钟,可有效去除蔬菜表面的大部分农药。

2、 豆浆引起的食物中毒。生豆浆烧煮时将上涌泡沫除净,煮沸后再以文火维持煮沸5分钟左右,可使其中的胰蛋白酶抑制彻底分解破坏。应注意豆浆加热到80℃时,会有许多泡沫上浮,出现“假沸”现象。

3、 四季豆引起的食物中毒。烹调时先将四季豆放入开水中烫煮10分钟以上再炒。

4、 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食品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亚硝酸盐。

(五) 发生食物中毒的处理:

1、 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

2、 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3、 紧急处理

(1) 后勤保障部负责与调度,把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抢救。

(2) 及时报本单店有关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临时紧急事务。

4、 原因调查

(1) 保护现场严防破坏,要对可疑食物或有毒食物取标封存。 (2) 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取证。 (3) 分析原因,根据现场调查和技术鉴定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吸取教训。 凉菜间食品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一、 人员要求:

1、 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2、 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3、 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4、 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5、 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二、环境要求:

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刷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5、凉菜间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行高于25℃。

三、凉菜制作要求:

1、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2、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3、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4、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5、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在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6、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7、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8、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9、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10、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11、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12、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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