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规范范文

2022-05-18

第一篇:监狱规范范文

规范执法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规范执法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txt人和人的心最近又最远,真诚是中间的通道。试金可以用火,试女人可以用金,试男人可以用女人--往往都经不起那么一试。规范执法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http:// 添加日期:2009-07-09 16:37:57 来源:法律博客 【大 中 小】

内容提要 规范执法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辩证关系,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在我国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民警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且犯情、狱情日益复杂;执法现状面临严峻挑战,监狱民警必须正确执行刑罚,有效保障罪犯法定的基本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既达到规范执法的要求,又能有效地降低执法中风险带来的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关键词 规范执法 降低 执法风险

当前我国监狱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权责明确、运行高效、制约有效的要求,朝着“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目标迈进,监狱职能趋于单一化,执法将更加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监狱民警必须明确了解我国现阶段规范执法的基本情况,促进监狱执法行为规范,公正执法,促进自身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降低执法风险。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概念及规范执法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意义

规范是“标准,法式”或“模范,典范”[1]的意思,执法则指“执行法令,按律讯囚,量刑惩罚”[2]的意思,规范执法就是标准执行现行生效的法律,法令,条例和制度。

风险指人们在生产建设和日常生活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3]。监狱民警执法风险就是监狱民警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遭遇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执法错误和其他不测事件的可能性。

监狱机关,是我国执行刑罚的重要部门。监狱民警执法工作有多重要,清末的修律大臣沈家本曾经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监狱与立法、司法鼎峙而三,纵有完备之法与明允之法官,无适当之监狱,以执行刑罚,则迁善感化,犹托空言。”再言:“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又言:“ 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4]英国17世纪杰出的思想家温斯坦莱说过:“国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法律、胜任的公职人员,以及对这些法律的认真的执行。”[5]因此说,监狱民警执法是国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民警规范执法能有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进程,完善社会主义法治。

二、监狱民警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和不足

(一)监狱执法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现状

监狱法律体系是一个以《宪法》为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核心,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的相关规定为协调,以行政规章、条例、命令为补充,多层次、立体型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国家同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基本方向,其中的“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更是奠定了监狱法的基础,是监狱法律规范的起点,是监狱法律体系的特殊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是一部全面、系统、专业的调整监狱工作最基本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的性质、任务、职能,监狱管理的基本制度,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机制,罪犯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保护,未成年犯的行刑与改造,及监狱经费保障问题,是监狱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形式。

此外,还有国务院及其司法部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用以调整监狱工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规范的延伸和补充,解决监狱法律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的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细节性法律问题,为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提供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如司法部77号令,明确规定监狱减刑、假释的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罚适用和监狱改造罪犯条款是监狱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有关监狱行刑与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

(二)监狱执法所依据法律体系的不足

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已经基本形成,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法律体系的初步健全。但是健全也只是相对而言,勿庸讳言,监狱立法、司法和法律体系的构建水平相对滞后于社会总体发展水平。我国的监狱法律体系的滞后性显而易见,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监狱立法不完善、不配套,直到1994年底颁布的《监狱法》也仅7章78条,仅对监狱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国家其他刑事法律对监狱执行刑罚的规定却很少。

二是监狱没有取得刑罚执行机关应有的地位,无法形成与公、检、法同等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况且,刑罚执行权并非监狱独有,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徒刑之外的刑罚分别行使执行权,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其主体地位不完整。

三是由此带来的监狱立法无法取得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平行、衔接的基本刑事部门法的地位,影响了我国行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正是这种滞后性,造成了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于现代刑罚更注重执行,重视刑罚效益的原则。监狱开展工作的条件艰难,就要影响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如丰富的实践经验、政策体系没有完全上升为更加规范科学细致的法律;又如监狱法的执行缺少细则,造成监狱法“有骨无肉”的状况;再如“日累积,月考核”的办法来考核罪犯,并无科学的依据,仅按照《罪犯奖惩考核办法》,实际操作性不强,不能完全覆盖罪犯改造的全面过程,且有些条款随意性较强,分值上下程度较大。

三、监狱民警执法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监狱民警执法中最重要并被社会所关注的工作是围绕罪犯而开展的执行刑罚、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罪犯权利保障,这也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基本对象。

(一)依法执行刑罚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情况并对法律进行挑战。

第一、监狱民警执法理念亟需转变。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宪法进行修改,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明确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写入宪法,对监狱民警的执法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要求把保护罪犯合法权利不受监狱机关及民警的违法侵害落实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第

二、监狱民警执行刑罚过程中有时缺乏正当程序的保障。如《监狱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罪犯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但没有规定监狱民警怎样做出这些处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罪犯不服处罚如何救济等。第

三、监狱民警执行刑罚过程中依赖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刑罚执行法》及未建立执行官制度,加上监企没有完全分开的现状,监狱民警执法依赖的法律条款大部分需要地方法规或条例来补充,这就造成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自己的规定,每个监狱有自己的规定,甚至出现监狱的规定违反司法解释的情况。如《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有于他人通信的权利,但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的检查,而基层监狱视自身的情况各有各的办法,有的每月二封、有的每月一封、有的无限止、有的按旬寄一封各不相同。第

四、对罪犯减刑、假释限比例的限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给实际监狱管理也带来了无法调和的矛盾。根据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罪犯月平均分值为10分,一般两年达成240分就可以获得呈报减刑1年的资格。但事实上,减刑、假释的年比例仅有20~30%左右,两年后有近40%的罪犯无法获得减刑奖励,如此长期积累,减刑矛盾非常突出。选择符合条件的罪犯减刑、假释不仅增加了监狱民警的工作量,而且往往也是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之一。第

五、对精神病犯,艾滋病犯等实施监管改造任务,缺乏相应的执业人员和治疗资质。给依法行刑带来较大的难度。

(二)对罪犯的教育的要求在提高,而教育难度在加大。

第一、监狱教育罪犯理念需转变。当前监狱职能趋于单一化,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对罪犯的改造质量,降低罪犯的重新犯罪率,这就需要监狱对罪犯的教育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进行,让罪犯回归社会能适应社会。监狱的教育将不再是以往单纯的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第

二、监狱系统内部没有完全建立一支职业化的教育力量。目前的监狱民警既是管理者、执法者、生产监督员又是教育者、心理咨询员,对监狱民警都按一般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要求和管理,没有进行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第

三、押犯构成越来越复杂,分类教育滞后。监狱系统省一级已完全能做到男犯、女犯、未成年犯的分类教育。《监狱法》对教育的内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了思想教育的内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规定了文化教育内容;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职业技术教育的内容;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教育内容,但这些教育属监狱内部亚文化教育,对回归社会适应社会有一定的作用却不能起到决定作用,能否进行分类个别教育并达到目的才是关键。某省2004年对回归社会人员进行调查显示,重新犯罪率较以往还是升高了。

(三)依法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同现实的距离较大。

第一、罪犯劳动目的明确确定民警执法中劳动教育的方向。根据《监狱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组织罪犯劳动的目的是“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所以监狱企业在组织罪犯生产过程中,都要有利于矫正罪犯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第

二、监企合一向监企分开过渡期执行罪犯劳动目的难度大。因为:一是监狱财政保障因地方财政有限,一些经费没有真正到位。以经济较发达的浙江为例,目前监狱财政保障度才达60%,更不用说西部欠发达地区。致使用监狱还需要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来取得一部分经费,以弥补财政的不足。二是部分监狱企业还在追求经济效益,为监狱民警福利考虑;三是监狱的劳动生产硬件条件不能完全根据罪犯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罪犯从事劳动。第

三、对罪犯抗改或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缺乏打击的可操作性,导致无病装病、小病装大病、无理取闹等软对抗出现。

(四)讲文明,保护罪犯的权利让部分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受挫。

第一、部分监狱民警未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讲文明,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是监狱执行刑罚进步的标志之一,罪犯的法律地位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即罪犯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讲文明,保护罪犯的权利无非是理顺关系,纠正以往执法中的不足。第

二、部分监狱民警法律知识欠缺。罪犯的权利包括二个方面:一是罪犯的基本权利:平等权、生命权、维护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权利、人格不受侮辱、人身不受刑讯体罚的权利、通信、会见的权利、选举权、言论、出版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社会帮助权、受教育权、文化权利、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婚姻家庭权利、继承的权利、辩护权、赔偿请求权等二十一项;二是基于罪犯的身份所具有的权利:法定情形的家属知情权、根据考核结果,获得减刑的权利、法定重大立功情节的减刑权、获得保外就医权利、特殊罪犯有依法享有特殊待遇的权利、娱乐权、依法释放发给证明书的权利、刑满释放后享有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等八项权利。掌握和保障罪犯的权利和义务是监狱民警执法的基础,只有做到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执行过程中才能做到依法、公正执法。第

三、打击罪犯抗改和破坏监规秩序行为措施软弱。以往有土政策和土办法解决问题,当土政策和土办法不能适应当前监狱执法环境时,却没有出台新的更加周全的方案和办法。成功的例子也有,如:浙江省第二监狱对罪犯陈某的破坏监规秩序行为,利用法律武器,进行狱内侦查,并由检察机关起诉,得到应有惩罚。

四、监狱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

(一)监狱民警在执法中容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环节是计分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容易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岗位是狱务部门中负责罪犯百分考核、减刑、假释工作民警、分监区领导、管教员、基层一线民警、狱务部门与监区正职领导岗位。

(二)监狱民警执法中存在的突出不良现象:第一,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管教对象;第二,违规照顾“有关系”的管教对象,尤其是“违章使用骨干犯”造成“牢头狱霸”的现象;第三,在奖惩考核中营私舞弊或运用自由裁量造成事实上的执法不公;第四,收受管教对象亲属及委托人的钱物或接受宴请、娱乐、游玩等;第五,管教对象加班、劳动、调休时间,防止“三超”反弹的措施不落实的现象;第六,狱务公开工作不规范、流于形式的现象;第七,执法程序不规范、监督措施不严密,或民警没有直接管理造成执法权力隐性转移的现象;第八,一些基层民警执法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现象。

五、监狱民警执法中风险造成的法律责任

监狱民警中执法中风险可以导致人身伤亡、财产受损、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不测结果的可能性,对于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方面的预防,我国监狱系统已经做得比较成功。在当前监狱执法环境下,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错误执法而承担法律或行政上的责任概率越来越大。

(一)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的刑事责任有: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监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刑讯逼供罪;贿罪;徇私枉法罪;玩忽职守罪;敲诈勒索罪;,侮辱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14项。

(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造成的行政责任有: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闹事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侮辱罪犯的人格;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给他人行使;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符合收监条件的罪犯拒绝收监的;对在押罪犯在监狱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侦查终结应当移送起诉而不移送起的;发现在押罪犯尚有余罪、漏罪,不及时予以转报或者为其隐瞒不报,阻碍有关案件查办工作的;弄虚作假或者未按法定条件提请批准在押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的;其他违法行为等19项。

六、规范执法有利于降低监狱民警执法风险

规范执法和监狱民警执法风险是一对辩证关系。规范执法能促进监狱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一)规范执法的前提是不断健全法律制度,让监狱民警执法有法可依,从根本上解决民警执法风险的根源。

1994年《监狱法》出台,在监狱法制史上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但监狱立法不能指望一次立法、一部法律一劳永逸,应当说,实践中,监狱法制与现实的需要远未适应,在监狱工作的一些方面,立法的不足还非常明显,监狱工作期望已久的《监狱法实施细则》至今仍未能问世,过于概括抽象的《监狱法》条文,在实践运用中,有时难以适从。由于缺乏对监狱立法理论的深入研究,《监狱法》完善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明显不足,表现在调整监狱法律关系的规范不够齐全,在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管安全、社区矫正等方面,至今还没有专门立法;监狱是司法行政机关,又不是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司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与一般行政部门存在的区别,应当有专门的司法行政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应当采取措施,第一,提高立法规格,避免由于《监狱法》立法规格不高而导致的遵守不力;第二,尽快出台《监狱法实施细则》,使监狱民警能够真正理解《监狱法》条文的内涵与要义;第三,《监狱法》从颁布到现在将近十年,其中不少内容是基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前的情况而作的规定,这些情况现在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相应地,对这些条文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完善,做到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得到认真执行。

(二)规范执法的内涵要求监狱民警提高自身素质,具备在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的法律知识,让民警执法中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

第一、规范执法是由民警去执行的,民警的整体素质决定执法的实际成效。第

二、规范执法必须借助监狱内部监督力量,强化法制职能,应对监狱日益复杂执法环境的挑战。比较成功的做法是在监狱系统内部建立法制机构:一是帮助监狱民警提高监狱管理专业化水平;二是加强和完善监狱制度建设;三是对监狱民警的执法进行监督;四是为监狱应对法律事务出谋策划[6]。第

三、规范执法要求民警提高自身素质,就是通过监狱内部机构的努力,开拓创新,集思广益,让民警在执法中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并能利用法律武器正确应对新情况的出现。

(三)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法律进行认真执行,促进民警执法中自觉降低风险。

第一、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是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进行规范,规范办理建议加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离监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等执法环节;规范对罪犯日常考核、行政奖励及处分呈报、安排会见通信、服刑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管理环节。第

二、整改民警执法中存在突出问题目的是为了让民警对法律进行认真执行,按监狱内部法制机构建立和规范监狱内部的执法工作程序和执法责任制规范运行。第

三、民警在认真执行法律过程中会最有效地降低执法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在进行监狱体制改革过程中,针对监狱民警执法的现状,健全法律制度,同时,通过监狱系统内部自我监督力量,对当前监狱民警执法的风险采取积极预防措施,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民警素质,达到降低民警执法风险目的。

参考文献:

1、《辞海》 陈道望主编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2、《中国监狱法制建设研究》 葛炳瑶 孟宪军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2005年第1版

3、《优化监狱执法环境需要强化法制工作》 胡方锐 《浙江监狱》2005年第2期

4、《〈监狱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裘佳其 林乐泉 《浙江监狱》2004年第6期

5、《实现监狱法制化的途径与模式》胡配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学校

注释:

[1]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2]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3] 上海辞书出版社 1989年版 辞海

[4] 清 沈家本 光绪三十三年四月十一日 奏请实行改良监狱折

[5] 《中外法律名言录》,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0页

[6]《优化监狱执法环境需要强化法制工作》 胡方锐 《浙江监狱》2005年第2期第10页

第二篇:监狱规范化管理年实施方案

***关于开展

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推动监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按照部、厅、局和***的统一部署,***制定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部、厅、局和***的相关文件精神,以规范***行为、加强管理为主线,不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全面落实“首要标准”,努力提升管理水平,确保监管工作持续安全稳定。

目标任务:通过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使******更加熟练掌握***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夯实基础工作,实现***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实施步骤

***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从****年3月至****年3月结束,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与学习培训阶段(****年3月—4月末)。

按照***党委的要求,通过召开支部班子会、***大会,传达活动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化内容,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提出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每人学习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天。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与整章建制阶段(****年5月—12月末)。

认真查找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在管理制度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缺失和漏洞。***在开展严格自查的同时加强分***检查考核,认真开展督察工作,严格落实规章制度,纠正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要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对突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分类,逐一整改,要全面提高***的管理意识,养成依法、科学、严格、文明、规范管理的良好行为,要结合***日常岗位要求,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制,搞好各岗位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联系,进一步明确管理要求和管理标准,促进***规范化管理活动深入推进。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年1月—3月)。

对***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进行自检自查,***规范化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考核,并于2012年2月末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三、主要内容及重点

(一)进一步规范刑罚执行管理

1、严格落实***收监制度,规范新收***法律文书查验、人身物品检查、通知家属、入监登记及建立档案等程序。

2、严格落实***释放制度,建立***基本信息沟通机制,为***刑释后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并落实与安置帮教部门的衔接措施。

3、完善落实***计分考核制度。

4、规范减刑、假释工作,按照法定条件、程序提请减刑、假释,做到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程序完备,文书填写规范;重点规范分***集体评议、***长办公会审核程序。

5、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提请、审批、交付和收监程序,严把病情鉴定、审查关,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手续齐备。

6、规范狱务公开工作,公开***执法内容、程序等,加强执法监督。

7、规范***解回再审管理,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做好***解回再审工作。

8、规范***的诉求管理工作,落实申诉、控告、检举制度,规范程序,细化管理,及时做好登记、转递和办理、答复工作。

9、规范落实***立功审批工作。

10、规范***死亡处理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教育改造管理

11、落实“5+1+1”教育改造模式,规范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管理教育、出入监教育。

12、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13、落实对顽固犯、危险犯、惯犯累犯、邪教类***等重点人员的教育改造及相关制度。

14、规范心理矫治工作,规范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建设。

15、规范个别教育和分类教育工作。

16、规范***改造质量评估,确定重点帮教对象,落实***入监甄别及出监综合评估。

17、规范***文化建设工作。

18、规范社会帮教工作和对***刑满释放时的衔接工作。

19、完善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劳动工时制度和节假日休息制度。

20、完善落实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

21、规范生产设备、设施和劳动工具管理。

22、完善落实***劳动岗位管理及岗前、岗中、转岗培训制度和技术等级培训制度。

23、建立健全***劳动改造成效评估标准。

24、严格执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加快退出高危行业和高危生产项目。

2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狱政管理

第一,规范狱政管理

26、健全完善落实***安全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和研判五项机制。

27、完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四防一体化制度。

28、完善落实对***学习、劳动、生活现场的直接管理。

29、严格执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30、落实对重点人员、重点物品、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的管理。

31、规范***分押分管和处遇管理。

32、规范监门管理,明确警察的责任划分。

33、规范***会见通讯管理、出入监车辆管理、外协人员管理。

34、规范手机、酒类、毒品、现金、刀具等违禁品和危险品的查禁工作。

35、规范***奖惩工作。

36、规范警戒具管理。

37、规范***集训、禁闭、隔离审查工作。

38、规范***调遣、外出就医、离监探亲、特许离监探亲等工作。 第二,规范狱内侦查管理

39、建立健全狱侦基础业务,设专职狱侦干事一名,配备狱侦必备器材。

40、完善***狱侦工作相关制度。

41、规范狱情排查、收集、研判、处置工作。

42、规范和落实危险***、要害部位的排查和管控工作。

43、规范狱内侦查办案程序。

44、规范耳目物建、使用和奖惩工作。

45、及时破获狱内案件。

第三、规范生活卫生管理

46、规范***物资供应管理制度,落实进货渠道、商品种类、商品售价、购物过程管理。

47、规范新收监***入监体检项目和程序,规范***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48、规范传染病、精神病和艾滋病等特殊病犯的集中关押、管理和治疗。

49、规范***狱内就医程序和外出就医条件及审批程序。

50、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立和管理。

51、规范***狱内个人钱款及消费管理。

52、规范监舍内务卫生评比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警察队伍管理

53、规范警察日常执法管理行为和值班、备勤工作,规范职位设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工作要求、责任要求。

54、规范警力配置,落实75%的警力配置在监管改造一线。

55、完善落实“凡进必训”、“凡晋必训、定期轮训”的执法培训机制。

56、落实***领导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重点岗位警察交流轮岗工作。

57、严格执行***人***察“六条禁令”,规范警务督察工作。

58、完善警察考核机制,规范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体系,严格执行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59、规范警察着装管理,严肃警容风纪,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五)进一步规范设施和经费管理

第一,规范安全警戒设施管理

60、规范***照明、单警装备等各项安全警戒设施装备及相关工作。 第二,规范经费管理

61、促进完善***经费动态增长机制。

62、规范***和***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收支分开管理。

63、规范***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六)进一步规范制度建设管理

64、要结合实际,细化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及各岗位的管理职责和管理流程,切实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四、活动组织机构

***成立规范化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统一部署和检查指导。

组 长:***

副组长:**** **** ****

成 员:**** **** *** ****

五、几点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任务目标,明确责任人,确保活动保质保量开展,取得实效。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此项活动要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展开,紧密结合其它工作,齐头并进。

3、加强检查,务求实效。***规范化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与目标管理考核挂钩,扎实推进活动开展,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第三篇:全国监狱劳教规范化管理会议召开

全国监狱劳教(戒毒)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电视电话会议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记者赵阳司法部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在全国监狱劳教系统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吴爱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吴爱英强调,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监狱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狱劳教工作管理水平,提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素质,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劳教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监所持续安全稳定,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

吴爱英指出,监狱劳教工作规范化管理,事关监狱劳教事业全局。开展监狱劳教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监狱劳教工作改革发展、全面提高监狱劳教工作水平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保持监所持续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坚持素质强警、提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战斗力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提升监狱劳教工作整体水平,促进监狱劳教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吴爱英对开展全国监狱劳教系统规范化管理年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切实增强规范化管理意识。全面加强监狱劳教规范化管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要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学习规范化管理相关知识,使广大干警熟练掌握从事本职工作必须的基本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把规范化管理意识内化为每一名干警的行为准则。

要切实规范监所执法。规范执法标准,规范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制定完善具体细密、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将各个执法岗位、执法环节的执法行为都纳入规范之中,确保每一项执法行为都有据可依、有所遵循、统一规范。

深入推进狱(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要切实规范教育改造。规范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大力加强罪犯劳教人员爱国主义、社会主义荣辱观、公民道德、时事政治和法制教育,大力加强文化教育,大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切实加强罪犯劳教人员出监(所)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使罪犯劳教人员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增强法制观念,掌握劳动技能。加强心理矫治工作,规范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程序,提高心理矫治水平。规范劳动教育,充分发挥劳动在改造罪犯劳教人员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开展综合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安置帮教建议,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要切实规范狱(所)政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四项机制,健全完善集管理、防范、控制于一体的监所管理体系。规范对罪犯劳教人员的直接管理,加强罪犯劳教人员行为管理,促使罪犯劳教人员自觉矫治恶习,培养良好行为习惯。规范生活卫生管理,坚决杜绝狱(所)内重大疫情的发生。

要切实规范设施和经费管理。规范安全警戒设施设备建设和配备,筑牢物防屏障。完善监所功能,做到监所功能完备、区隔明显、设施规范。规范经费管理,健全完善经费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基本支出标准,确保经费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要切实健全完善监狱劳教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制度体系,加强制度立、改、废工作,使制度覆盖到管理工作的所有方面、各个环节。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个岗位职责,明确各项工作的程序和标准,健全完善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有机协调机制,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要切实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思想政治素质。规范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凡进必训”、“凡晋必训”、“定期轮训”等制度,努力构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的长效机制。规范警力配置,大力精减机关科室人员,减少管理层级,确保警力配置在改造一线。规范警务管理,严格执行“凡进必考、省级统考”制度,健全完善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规范和考核评价标准,严格执法考评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警务督察,切实加强对警容风纪、关键要害岗位、重点环节的专项督察,督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依法履职。要坚持从严治警,严格执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双六条禁令”;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干警解决好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吴爱英最后强调,要加强对规范化管理年活动的领导。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把规范化管理年活动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典型,为深入开展规范化管理年活动、全面提升监狱劳教工作规范化水平营造良好氛围。要以规范化建设为载体,统筹推进监狱劳教各项工作,健全完善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升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全面提升监狱劳教工作水平,推进监狱劳教工作全面发展。

今天的会议由司法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陈训秋主持。副部长、党组成员赵大程,中央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韩亨林,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张彦珍在主会场出席会议。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全体干部;部机关各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制日报社主要负责同志;燕城监狱领导班子成员;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机关处以上干部;北京城区周边的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加会议。

各省(区、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司法(厅)局长和分管副厅(局)长、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以上干部;省会城市周边监狱、劳教所主要负责同志在各地分会场参加会议。

第四篇:“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监狱)

“>“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监狱)2007-02-06 09:56:4

4“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总结(监狱)

根据市司法局党委统一部署,市监狱管理局深入调研,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

一、思想发动,组织落实

6月20日,市监狱管理局召开了专项整改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改活动进行全面具体的部署。局党委副书记麦*同志从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乃至方法步骤、时间

节点等方面对活动的开展作了详尽的安排。会议要求,各监狱、总医院立即成立专项整改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研究制定开展活动的实施方案及工作安排,并迅速进行广泛动员,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把广大干警的思想统一到上级的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专项整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自觉把这次整改活动与先进性教育活动衔接起来,妥善处理好专项整改活动与日常工作的关系,确保专项整改活动与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市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同志从提高对专项整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突出整改重点务求实效、加强规范执法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同志强调,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从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内在需要,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措施三个方面来认识专项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这次整改活动“实、专、深”的特点,防止产生厌战情绪、自

满情绪和畏难情绪。各单位要以“六个结合”为抓手搞好整改活动:一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整改工作相结合,二要与深化监狱体制改革相结合,三要与健全监管安全长效机制相结合,四要与聚焦教育改造质量战略相结合,五要与推行文明执法十项举措和开展“在刑意识”教育相结合,六要与确保公正执法,强化刑罚执行的具体环节相结合,确保整改活动取得成效。

二、加强调研,凸现重点

为确保这次整改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市监狱管理局党委深入研究,加强调研,梳理出了需要重点整改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刑罚执行工作发展不平衡,执法随意性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以执行《计分考核奖惩罪犯实施办法》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为例,各监所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比例和减刑、假释比例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比例高的单位较之比例低的单位高出近20个百分点。虽然在检察机

关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的执法检查中,未发现干警有违纪情况,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计分考核时人为调控罪犯奖分的情况依然存在。二是执法凭经验办事、执法工作不规范的现象在部分干警中依然存在。这主要是受到管理要求和工作习惯的影(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响。一方面由于监狱制定下发的有关部门文件和规章制度每年都要求归档,不便于一线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时时对照,另一方面长期沿袭“传帮带”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狱工作“人治”的痕迹得以延续,干警的“依法治监”意识难以很快提高。三是工作方法简单、执法责任意识薄弱的现象在个别干警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一些干警把文明执法片面地理解为放任管理,存在着执法不严、不作为的现象,部分干警对罪犯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应给予警告、记过、禁闭处分的都未予以处理。四是有的监狱管理制度不完善,执行制度不严格,个别监狱还一定程度

存在着罪犯超时劳动现象。

三、求实求准,追求长效

针对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监狱管理局力求从源头上和机制上认清问题、分析症结、把握实质,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加以整改:

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狱管理制度。根据近年来监狱法制发展情况,充实和完善2003年编印的《监狱执法手册》,编入新增规范性文件46个,删改已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8个,并将其及时发至各分监区,以方便干警在工作中查阅。同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建立和健全各监狱规范性文件报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备案制度,以进一步规范监狱执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是坚决贯彻“三个杜绝”的要求。在“杜绝打骂、体罚、侮辱、虐待服刑人员”方面,监狱系统早在2002年就制定并实行了《关于进一步严肃干警执法纪律的若干规定(试行)》,2003年又推出和

实施了《关于加强监狱干警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干警滥用警戒具的情况基本得到遏制。2004年以来,监狱系统进一步推出了文明执法十项举措,推行了罪犯权利告知书等措施,又先后制定、修订了监区、分监区和监狱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干警“必须为”、“禁止为”的工作要求,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相关的考核、督导办法以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在“杜绝超时超体力劳动”方面,监狱系统2004年底全面实行了司法部《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今年以来,进一步会同驻监检察机关加强了对罪犯劳动工时执行情况的检查,使罪犯超时劳动情况有了较大的改观。在“杜绝乱收费”方面,2004年起与市有关部门协商,逐步将罪犯的技术培训纳入到政府补贴范围内,改变和减少了罪犯自愿报名,付费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的情况,从源头上堵塞了可能发生乱收费的漏洞。

三是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首先,认真执行司法部《监

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坚持将计分考核奖罚罪犯作为执法的源头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干警的培训,严格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申报、审批的程序;其次,积极参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对《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使罪犯减刑、假释标准更加明确;再次,结合监狱体制改革的进程,专门成立了刑罚执行处(科),以加强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管理。

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工作责任制。根据监狱体制改革的要求,市监狱管理局正着手对刑务条线各处室进行定责、定编、定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的工作,以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和内部工作机制;各监狱也对刑务处的职能、职责和设置等进行了调整和充实。

第五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 职业道德准则 职业行为规范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1-10-24 阅读:1114次

关于印发《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的通知

司发通〔2011〕 1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和《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已经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准则

热爱祖国,对党忠诚 执法公正,管理文明 教育为本,安全为先 廉洁守纪,敬业奉献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严格、公正、廉洁、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

第四条 忠于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权威。

第五条 忠于祖国。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自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的言行作斗争。

第六条 忠于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第七条 忠于法律。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

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章

第八条 牢固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第九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办理收监、收容(治)、(加)减刑(期)、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所外执行、准假放假、释放(解教)。

第十条 严格狱(所)政管理,做到严格、公正、科学、文明管理,坚持直接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将罪犯劳教(戒毒)人员改造(转化)成守法公民。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劳动工时、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合理组织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劳动,矫正其恶习,培养其劳动习惯。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生活卫生制度,保障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生活和健康权益,杜绝狱(所)内重大疫情发生。

第十四条 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依法保障和维护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述)、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十五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加强狱(所)情分析,消除安全隐患,定,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十六条 实行狱(所)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依法打击狱(所)内违法犯罪,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第四章

第十七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传播不符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十八条 严守组织纪律,坚决执行五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

第十九条 严守群众工作纪律,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尊重罪犯劳教(戒毒)人员家属,对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诊扯皮、故意刁难。

第二十条 严守工作纪律,遵守各项工作规定,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一条 严守廉政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自律规定,淡泊名利,防腐拒贿,自觉做到不与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亲属发生非工作关系的往来,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消费、娱乐等活动,不以个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利用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方便,不利用罪犯劳教(戒毒)人员的社会关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严守保密纪律,强化保密意识,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防止失密泄密。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监狱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和劳教人民警察“六条禁令”,坚决杜绝违反禁令行为。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学以致用,提高职业素养。

第二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二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培养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志存高远,积极向上。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穿着警察制服,佩带标识徽章,保持警容严整,端庄大方。

第三十条 语言文明规范,提倡说普通话,杜绝有损罪犯劳教(戒毒)人员人格和尊严的用语。 第三十一条 执行公务时,行为举止得体,体现良好精神风貌;着警服时行举手礼,不便行举手礼时,行注目礼。

第三十二条 接待来宾,热情周到;涉外工作遵守外事纪律和国际惯例。

第三十三条 办公场所保持整洁、安静,讲究卫生,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文件资料放置有序。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狱劳教(戒毒)所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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