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2022-08-03

第一篇:武汉理工大学章程

武汉大学章程

序 言

武汉大学溯源于1893年创办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1949年更名为武汉大学,1960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2000年武汉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武汉测绘科技大学、湖北医科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武汉大学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谋求人类福祉、推动社会进步、实现国家富强为己任,引领学术发展,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和各类专门人才,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武汉大学,中文简称武大,英文名称为Wuhan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WHU。

学校法定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湖北省共建。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学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以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办学地点。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基本职能。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办学活动。

学校实行以学分制为基础的弹性学制,依法颁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办学自主权,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依法制定学位授予办法。

(三)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按照世界一流大学标准,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五)瞄准学术前沿,服务国家发展战略,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学研用合作,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六)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财产等资产。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学校建立健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监督的内部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权利行使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环境。建立健全保障学术自由的各项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重大事项听证制度,质询制度,问责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建设发展提供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扩大社会合作,争取社会支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校成员

第十条 学校成员包括学生和教职工。

学校成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循校训精神,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共同为实现学校发展目标而努力。

学校成员根据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校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师生员工权益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节 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使用学校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取得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

(四)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学业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评优评奖、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申请退学和依照规定转学;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师长,尊重劳动,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务,不断完善教育教学体系,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节 教职工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十六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就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评优评奖、处理、处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享有和承担与教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但专属教师职责的权利与义务除外。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与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引导、鼓励教师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尊重教师在科学研究领域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学校充分发挥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公正的分类考核评价制度,根据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常务委员会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常务委员会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在征求校长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时,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须有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由党政领导班子按照常委会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机构

第三十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立副校长、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可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

校长由国家按有关规定遴选任免。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按照有关规定任免。

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其职责及任免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并履行相应职责:

(一)对外代表学校。

(二)拟订内部教学、科研、行政等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党委的决定,任免内部行政、教学、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三)拟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制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四)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学生、教职员工实施奖励或者纪律处分。

(六)拟定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集办学经费,依法管理学校国有资产。

(七)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职权。

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指定一名副校长暂时主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参加时,指定一名校领导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全体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校工会主席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校长办公室汇总,由校长或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对议题应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做出明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其职责是审议招生政策、制度,监督招生活动,维护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和为学生、教师提供便利服务的要求,自主设置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健全监督与制约机制。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学科专业设置;

(二)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及发展政策;

(四)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

(六)评审学校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就学校事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八)就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九)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就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凡属于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的事务,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前,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或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委员由各学院(系)和学校直属的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二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实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在学部设立学部学术委员会,授权学院(系)教授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能,以上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等分别由各自章程确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专门委员会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作为学校学位工作的评定机构,其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布局设立学部,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学部的主要职能是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协调跨学科研究,统筹学部内学术事务,其职能由学部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医学教育的实际,赋予医学部相应的协调和管理职能。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规定开展活动,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本科生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改革发展问题的决策;

(二)参与讨论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文化建设、学生教育管理和事务服务的有关规章制度修订等事项,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实施;

(五)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主席团;

(六)征集、汇总提案,递交提案报告并反馈相关提案的处理情况;

(七)讨论、决定有关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相关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学校应充分听取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五十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二条 学校以一级学科(群)为依据设置学院,根据需要也可设置单科性特色学院和独立系,并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对等、动态适应的原则,明确学校和学院(系)的权限,赋予学院(系)相应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十四条 学院(系)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学院(系)按照学校规定和授权实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等学术活动;

(四)拟订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五)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健全内设机构;

(六)按照学校规定负责学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在学校指导下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八)负责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九)负责本院(系)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五十五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负责学院(系)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院(系)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五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各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学术委员会或相应专门委员会和学院(系)的指导与监督。

学院(系)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有权决定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涉及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职责的,应由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学院(系)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涉及学院(系)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需经学院(系)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八条 学院(系)根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研究组织,不断提高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系)可根据学术研究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所属科研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学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等需要,设置和调整跨学科、跨学院(系)研究机构;根据需要可与政府、企业等联合设立教学、研究机构等,并按照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管理、评估和考核。

第六节 理事会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其职责是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参与民主决策。理事会由学校举办者和共建单位代表,学校相关负责人,学术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相关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关心学校发展的各方面人士组成。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成并开展活动。

第四章 资产与校园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与校园管理工作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满足学校办学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第一节 经费来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途径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四条 学校鼓励学院(系)、科研机构以及教师申报和获得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鼓励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途径获取收益,支持办学。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占有、使用的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的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使用和规范管理学校资产。

(一)学校资产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由学校统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偿使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二)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三节 校园规划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园主要用于教学、科研活动,具有独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校园可持续发展、自然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注重保护山体、湿地、名木古树、历史建筑与文物。

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后实施,并严格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

第六十九条 学校按照校园功能分区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校友

第七十条 凡在学校学习、进修或工作过的人士,以及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誉教授等,均为学校校友。

第七十一条 校友是推动学校发展的重要力量。学校就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征询校友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重大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负责学校联络校友的工作。学校支持校友按照有关规定组建地区、行业等校友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为人类进步、国家富强、学校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章 校训、校标、校旗、校歌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自强、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五条 校标由武汉大学标志性建筑物——老图书馆线条造型、武汉大学前身自强学堂创办时间、武汉大学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组合而成。

第七十六条 校旗旗面为红色,正中为毛体“武汉大学”四字,左上角为校标。规格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七十七条 校歌是1998年征集的《武汉大学校歌》。

第七十八条 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规则,是制订其他规章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八十条 本章程制订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华东理工大学章程

(讨论稿)

序 言

华东理工大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发展中的多学科研究型大学。原名华东化工学院,其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南洋公学和震旦学院,是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由交通大学(上海)、震旦大学(上海)、大同大学(上海)、东吴大学(苏州)、江南大学(无锡)等校的化工系合并组建而成的全国第一所以化工特色闻名的院校。1956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学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确定为直属教育部的全国重点高校。1993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华东理工大学。1996年6月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行列。1997年10月,上海市参与共建共管。2000年9月建立研究生院。

在长期发展历程中,学校(即指华东理工大学,下均同)汇聚了一批来自国内外的学术大师,为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栋梁之才,孕育了丰富的学术思想精华,创造了众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造就了勤奋求实、励志明德的精神。

学校以服务国家、培养英才为目标,勤奋求实、优化过程,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为实现学校的奋斗目标,进一步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和内部管理体制,根据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华东理工大学(英译名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缩写为ECUST),由国家设立,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实行教育部与上海市共建共管的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第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勤奋求实,励志明德”为校训,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未来、走向世界,通过产学结合、学研结合,传承与发展并举,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五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要通过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和社会服务实现人才培养。

第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

第八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作为核心教育层,以继续教育、网络远程教育和其他非学历教育作为延伸教育层。

第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名誉教授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汇聚一支以杰出学者和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构建解决科学前沿问题和重大工程问题的学科平台,形成优势突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多科性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为方针,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主线,以重大项目和科研基地为抓手,加强基础研究,突出高新技术研究及产业化,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进程,推进产学研战略联盟。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长担任,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学校最高行政会议为校长主持下的校长办公会。

第十六条 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实行教授治学、教代会、学代会等群众组织参与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教授会是学校咨询机构,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咨询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教师学术水平,受理学术争议等。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

学校在不同领域设立分学位委员会,涉及校内若干学院的学位授予及人才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下属的系为本科生培养的基层行政实施机构;研究所为研究生培养和科学研究的基层行政实施机构,应有相当数量的导师和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与中心,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依托学校设立的国家、省部级学术基地,是面向全校的公共学术平台。

第四章 教师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忠诚于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实行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实行聘任制度,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学校就其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三条 凡在学校工作或学习过的人员均为学校校友。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体制。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投入和捐赠资金与实物,鼓励各单位通过合法渠道创收,增强办学实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实行统收统支和审计监督的管理体制,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提高办学效益。对学生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章 校歌、校庆日及视觉识别规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明天的希望》(附件1),集体作词,朱良镇作曲。

第三十八条 学校确定每年的10月25日为校庆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的视觉识别系统(附件2)。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共华东理工大学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篇:武汉理工大学科协章程(第二版)

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武汉理工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材院科协)。

第二条 组织性质:材院科协是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创新能力”的要求,在材料学院团委指导下,由材料学院学子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组织宗旨:全面贯彻国家“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以“营造科技气氛,提高科技素质,造就科技人才”为宗旨,紧密围绕学校“卓越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材料学院特色,大力普及科学知识,活跃学术思想,努力启发大学生的科技创新意识,培养浓厚科技创新文化氛围,有效助力学院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

第四条 协会任务:

(一)制订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材院科协工作的组织机制,组织开展创新项目申报、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科技竞赛等活动,努力提升材料学院科技文化的整体水平,大力活跃校园科技创新文化气氛。

(二)充分发挥学院的优势,积极开展学生科技研究基地建设,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及必要的实验场所,促进科技向生产力的转化。

(三)致力于培养学生的科技意识,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引导学生将专业知识应用于实践,确立一批有相当水平的学生科研项目,并选拔优秀作品参加省市级和全国性竞赛,为拔尖创新型人才培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广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同兄弟院校和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向国内外的科技团体学习,保持与科技工作者友好往来。配合校内外相关部门开展实施自主创新研究基金项目,动员和吸引广大同学积极参与,扩大科技创新在同学中的影响力。

第五条 材院科协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在材料学院团委具体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校纪校规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六条 材院科协各部门必须遵守本规定。各部门如对本规定有异议,可有两个及以上部门联名的基础上向材院科协顾问委员会提出,经讨论后进行修改。

第七条 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经正式注册后即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建立会员档案。会员又分普通会员和核心干事两类。 普通会员入会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武汉理工大学学籍,隶属于材料学院的研究生、本科 生。

(二)对科技创新活动有浓厚的兴趣,有创新、创作经验或有该方面特长,思想积极向上。

(三)遵守协会规章制度,承认协会章程,志愿加入。 核心干事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符合普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

(二) 通过面试选拔,得到部长和副部长的一致认可。或者能力出众,有责任心,又受到多人推荐的普通会员也可提拔为核心干事。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普通会员的权利:

(一)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及时信息和资源的共享。

(四)通过正常程序,会员可自由退会。 核心干事的权利:

(一) 拥有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 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三)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普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校纪校规和本会章程。

(二)认可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多参与和宣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可本会文化,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四)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核心干事的义务:

(一)遵守普通会员的所有义务。

(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会员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发挥自身科技特长,以促进本会发展为己任。

(四)接受上级领导的安排。

第十条 成员果有违反校纪校规,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恶意破坏协会声誉的行为之一者,核实后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不服从安排,工作不积极,不参加活动的核心干事经主席团商讨,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协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国家法律及组织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关。

(一)材院科协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材院科协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在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休会期间,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材院科协代表大会,集中讨论解决某些重大问题。

(二)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通过一定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三)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成分:三分之一科协学生干部,三分之一核心干事和三分之一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和通过科协章程。

(二)审议和通过科协工作报告。

(三)选举材院科协代表大会代表。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五)讨论决定应当由科协代表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对材院科协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整,规范各个部门工作职能。

第十五条 成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院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院团委领导组成,指导材院科协开展工作。 顾问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学生进行科学研究,挖掘学生的创新潜力。

(二)批准或否决材院科协的工作计划,领导材院科协工作。

(三)指导学生的科研方向。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学生科学技术协会是材院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执行机构。

第十七条 材院科协主席团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 第十八条 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材院科协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负责材院科协日常工作开展,接受材院科协代表大会监督。

(三)有权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协主要干部。

(四)领导、协同、督促学院材院科协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团下设项目部、竞赛部、宣传部、秘书部、科普部和创业部。各部门实行主席团领导制和部长负责制,各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各部门职责如下:

项目部:

1、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的管理工作;

2、负责自主创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秘书部:

1、对材院科协的所有部门的日常活动进行考评;

2、负责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获奖作品的收集归档;

3、负责财务管理;

4、负责召开材院科协全体干部大会;

5、拟定计划、总结工作,活动归档,制作大事记;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宣传部:

1、联系沟通校内其他学术科技类社团,统筹相关活动;

2、负责与相关学校兄弟社团及其他学校的沟通交流;

3、负责材院科协对外的新闻发言工作;

4、负责推广协会常规活动的策划和宣传,树立协会外部形象;

5、负责各项活动的宣传准备以及制作宣传板等宣传工作;

6、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创业部:

1、负责联系创业、就业相关社团,举办创业就业相关讲座;

2、服务有意向创业或者已经创业的同学;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竞赛部:

1、承办“创新杯”科技文化节之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2、协助团委老师完成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选拔、参赛事宜;

3、负责“创新杯”作品的收集整理工作;

4、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科普部:

1、承办“学术沙龙”交流活动;

2、举办科普讲座;

3、完成领导老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条 根据科协各项工作的需要,在确定职能机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设置为主席、副主席、部长和副部长。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主席职责:

1. 负责材院科协的全面工作,对材院科协代表大会负责; 2. 有权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协主要干部;

3. 负责定期召开例会,传达上级精神,布置学生科技和项目工作;

4. 审核各部门的工作计划,制定科协阶段性的工作计划; 5. 督促、检查本会各部门的工作,协调与其它学生组织机构的联系,安排接待各种来访。

(二)副主席职责: 1.协助主席做好科协日常工作统筹安排,协调各部门之间关系; 2.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对各部人员情况进行管理; 3.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职责。

(三)部长和副部长职责:

1.带领本部门成员,充分发挥其创造性、积极性,组织开展本部门相关工作;

2.制订学期初工作计划及期末工作总结; 3.各项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材院科协应根据协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材院科协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每年进行增补,由材院科协提议并报材院科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材院科协机构设置参照材院科协组织机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材院科协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材院科协申报备案。

第六章 材院科协干部

第二十五条 材院科协干部是广大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材院科协各类活动的重要策划者和组织者。

第二十六条 材院科协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及本会章程,维护学校和学生会的荣誉。

(三)勤奋学习,善于思考,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关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学生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四)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发扬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的反应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与建议。

第二十七条 材院科协主要干部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平均学分绩不低于75分,无不及格课程;材院科协一般学生干部要求政治上积极进步,学习成绩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智育排名为班级前50%。

第二十八条 材院科协干部一般任期为一年,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二十九条 材院科协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每学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学生会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院团委划拨专项经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在大型活动中可接受社会资助、赞助资金作为辅助经费。

第三十一条 材院科协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查和全院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武汉理工大学材料学院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理工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学生科学技术协会 二零一六年五月

第四篇:大学社团章程

开拓者青春联盟 章程

开拓者青春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社团全称 “开拓者青春联盟”,简称“青春联盟”。 第二条

组织性质

本社团是山东商务职业学院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社团,是受校团委、社

团联合会和院团总支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本社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

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

社团宗旨

发展自由,团结共进。

第四条文化:生即材,展即才!

价值观:追求成功的热情,追求人生的真意! 价值规则:不说“不可能”!

信念系统:我相信你!我们一起努力! 精神:友爱有才,敢想敢干!

使命:提供所有成员“提高智商、情商、胆商”的机会,并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影响身边的人、影响学校、影响社会!促进人民社会的和谐发展!

青春联盟三不准:第一,不准不自信;第二,不准说负面的话;第三,不准不爱护自己!

第二章 社团成员

第五条

凡取得山东商务职业学院籍,承认本社团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社团并经审批

合格的,均可成为本社团成员。 第六条

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成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第七条

社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社团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开拓者青春联盟 章程

(一) 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社团。

(二)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组织

成员资格。

(三) 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

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社团大会研究可予以开除。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社团设社长一名,副社长一名,部长若干。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 精通本社团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三) 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四) 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 社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从社联、团委的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成员。

(五)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六)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七)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社长职责:

(一) 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 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 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四) 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 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

持。

第十二条 副社长协助社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社长不在时,代理会

开拓者青春联盟 章程

长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下设办公室、组织策划部、外联部、宣传部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

为:

(一)办公室

1、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 通讯稿,并上交社联秘书处。

2、与各部门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社长;及时给社团成

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3、负责社团的所有材料的整理、总结与收集、存档工作。

4、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制度。

5、负责对社团的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成员批评、建议。

(二)策划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工作及拟定策划书。

2、社团活动计划及其完善与审批。

3、为社团活动的策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4、负责社团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外联部

1、加强与各企业间的联络,为社团的优秀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 的支持。

2、负责社团日常活动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的展板等的申请。

3、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社团的团结发展做出贡献。

(四)宣传部

1、负责团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2、负责对社团精品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成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办公室记录。

开拓者青春联盟 章程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 退会。

(三)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办公室

存档。

第十五条 奖罚、缺席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二)惩罚制度,对本社团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社团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

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社团章程不服从的成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

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成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附则

(一)社团成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社团活动者取消其成员资格。

(二)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社团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社团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三)成员在会期间不得参与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社团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社。

(四)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社团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社团的有关信息。

(五)成员在会期间有权向社团主管机构反映社团问题,并督促社团改正。

(六)退会后,成员不得已任何方式以社团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五篇:大学社团章程

Bbox技术文化交流协会 章程

B-box技术文化交流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社团全称 “B-box技术文化交流社”,简称“bbox社”。

第二条组织性质

本社团是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社团,是受校团工委、学工办、社团联合会和院团总支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本协会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条社团宗旨

„„„„(申请表上那个)

第四条 社团口号

用你的嘴打出华工最动感的节奏,让bbox文化传遍大学城!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取得华南理工大学学籍,承认本社团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社团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成为本社团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学生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社团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 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社团。

(二) 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社团,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 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四) 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社团大会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部长若干。本社团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了解本社团的性质和宗旨,熟悉本社团的品牌活动和常规活动;

(二) 精通所属部门的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三) 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四) 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五) 对社团工作有热情,在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会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从社联、团委的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社团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社团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根据社团规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会费,吸收和处分会员。

(五)负责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工作记录及活动总结。

(六)加强校内、外之间的社团交流,扩大社团影响,树立社团良好形象。

(七)培养推荐社团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职责:

(一) 负责确定本社团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 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 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四) 负责社团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 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

持。

第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社长处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会长不在时,代理会长工作。

第十三条 社团下设综合管理部、策划部、外联部和形象推广部四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如下:

(一)综合管理部

①活动组

1、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通讯稿,并上交社联秘书处。

2、与各部门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社长;及时给社团会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②事务组

1、负责社团的所有材料的整理、总结与收集、存档工作。

4、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制度。

5、负责对协会的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会员批评、建议。

③财务组

6、财务部直接对会长负责,统一进行社团财务分配,监督,审核,管理。

7、财务部主要负责社团内部财务的管理,包括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记与管

理。

8、财务部定期向社联财务监察处递交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部工作报告。

(二)策划部

1、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工作及拟定策划书。

2、社团活动计划及其完善与审批。

3、为社团活动的策划提出建议和意见。

4、负责社团大型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外联部

1、加强与各企业间的联络,为社团的优秀活动争取商业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2、负责社团日常活动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的展板等的申请。

3、加强与其他社团的联系,为社团的团结发展做出贡献。

(四)形象推广部

1、负责团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2、负责对社团精品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综合管理部事务组记录。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五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综合管理部事务组存档。

第十五条 奖罚、缺席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二)惩罚制度,对本协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协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协会章程不服从的会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附则

(一)协会会员每学年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协会会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协会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活动,其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没收证件。

(四)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会员在会期间不得参与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协会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会。

(六)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协会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协会的有关信息。

(七)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向协会主管机构反映协会问题,并督促协会改正。

(八)退会后,会员交回会员证,并不得已任何方式以协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九)会员进入一个月后要求退出者,会费不予退回。

(十) 本章程经2012年4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十二)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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