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保险报价单范文

2022-06-19

第一篇:基本保险报价单范文

报价书基本格式

报价书(格式)

一、产品报价书

二、企业资质文件(供应商提供)

三、产品售后服务承诺书(供应商提供)

产品报价书

单位:元

序号 货物名称 基本配置 生产

厂家 货 物

产 地 数量 单价 总价

合计

投标总价: ¥

大写:元人民币供应商需承诺以上报价为最终优惠价格(包括运输到货价格)。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供应商单位名称(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3:

授权书(格式)

兹授权代表进行天津市项目的投标(项目编号:),此授权至年月有效。

特此证明。

第二篇: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适用对象: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参保费用:由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给付范围: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

-给付标准: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申报时间:5月3日开始

-申报方式: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市人社局负责人接受本报专访 详解新规关注热点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本市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建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本市2011年“20项民心工程”之一,是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降低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改善民生实惠百姓的一项重大举措。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将按照《暂行规定》给予理赔。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的背景下,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将为保障本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救助救治,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有效减轻意外伤害个人及家庭负担,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起到积极作用。全民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所有医保参保人再添一层“安全网”。

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意外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电话或到服务网点进行申报。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为:4006596196,各服务网点地址、电话以及申报需提供材料等具体情况,市民可通过拨打申报服务电话查询。

关注1

保险由政府买个人不需缴费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

市人社局: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0〕52号)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27号)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一项惠及全体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保障其发生意外伤害后得到救治救助的补充保险制度。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后,根据不同情况,将给予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残、意外死亡给付待遇,以此降低参保人、参保人家庭和社会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什么是意外伤害?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是指参保人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形。参保人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伤害除外。

记者:如何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市人社局: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职工、退休人员和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建立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个人不缴费。

专设服务中心公布受理电话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区别?

市人社局:主要是保障范围不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主要保障意外伤害风险,为参保人提供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给付,并对意外伤残和意外死亡者提供补偿。基本医疗保险则主要对参保人员因发生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另外,参保人在意外伤害治疗过程中同时治疗其他疾病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险资金给付,疾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待遇享受期是如何规定的?

市人社局:按照自然年度计算,从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可以按规定申请意外伤害保险给付。由于今年本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刚刚建立,自2011年5月3日起,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将开始受理意外伤害申报。如果参保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自2011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范围及对象包括哪些?

市人社局:对意外伤害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伤残者,向参保人给付;对意外死亡者,向参保人的合法受益人给付。

记者: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管理和经办有哪些规定?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是政府主导、委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负责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的统一经办。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设立电话咨询服务部门,随时受理报案和业务咨询(服务电话:4006596196)。服务中心在各区县社保分支机构,相关街道、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各服务网点受理参保人意外伤害给付申报。

关注3

发生意外按三项标准给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给付标准是多少?

市人社局:2011年度,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各项给付标准为:

(一)意外伤害: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70%。超过6000元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意外伤残:参保人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给付,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给付20000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给付25000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给付30000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给付35000元。 (三)意外死亡:参保人因意外导致死亡的,对其合法受益人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关注4

发生事故需在5日之内报案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如何办理报案? 市人社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参保人在5日内通过拨打服务电话(4006596196)或到服务网点现场办理等方式报案,报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等。参保人意外死亡的,其合法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完成报案。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受托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意外事故现场查验,调取直接证据材料。

记者:参保人怎样就医?

市人社局: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施行门诊、住院治疗,应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具体名单可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电话或4006596196服务电话查询。

记者: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如何理赔?

市人社局:参保人治疗终结或意外死亡后,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持相关材料向服务网点申请理赔并提供规定的理赔材料,由受托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应当给付的全部费用。

记者: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市人社局:意外医疗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原件、费用清单及处方;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伤残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意外死亡给付需要:事故者身份证明;门诊病历复印件或住院病历复印件;注明死亡原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合法受益人身份证明;合法受益人与事故者关系证明;转账支付授权书。

关注5

发生10类情况不予支付保险

记者:哪些情况意外伤害附加保险不予支付?

市人社局:下列情况不属于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支付范围:有隐瞒、欺诈行为的;自伤、自残、自杀的;合法受益人主观故意造成参保人死亡、伤残的;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持无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造成伤害的;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意外伤害的;因堕胎、分娩、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意外,以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流产的;因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意外伤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补偿责任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在境外发生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害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意外伤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支付范围和标准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记者:参保人意外伤残鉴定如何办理?

市人社局:天津市的伤残鉴定机构主要是天津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天平法医鉴定中心。残疾等级标准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 237号)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参保人异地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吗?

市人社局:可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记者:参保人如何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

市人社局: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其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转诊转院登记表等登记材料,经受托保险公司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关注6

两年未提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记者:参保人申请意外伤害给付时效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意外伤害给付要求。

记者:参保人同时参加同类商业保险如何规定?

市人社局:参保人同时参加其他同类商业保险的,先由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给付,再由相关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协议)约定给付。

记者:参保人或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市人社局:参保人或合法受益人与受托保险公司因伤残鉴定结论、居民死亡原因认定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县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篇:基本养老保险

养 老 保 险

1、参保缴费:

(1)相关规定

①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②征缴比例:单位缴费总比例28%,其中单位 20%;个人 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全部由个人缴纳。

③征缴基数:单位缴费以本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社平工资60%的,以60%为基数;高于上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每社平工资统计出台后,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申报职工当年缴费工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当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五年过渡期(根据内政办发〔2007〕38号规定:2007年不低于70%,2008年不低80%,2010年不低于90%,2011年以后一律以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④个人账户记账: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每年年初补缴往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一律加收利息,利率执行个人账户同记账率。参保人员失业期间,可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间断期间在退休时不计算缴费年限;如本人要求补缴和续缴的,可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政策,根据本人意愿和缴费能力可一次性全额补缴,也可只补缴几个。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可通过《鄂尔多斯市社会保险网站》查旬。

(2)具体流程:

①个体参保缴费核定程序:携带《养老保险手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及有效身份证等,到市直征管科办理续缴养老保险。如是新参保人员,携带本市城镇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张一寸近期彩照。个体工商户带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再进行核定缴费,然后到地税收费窗口缴费,最后到市直征管科“个人缴费上账”打个人对账单。

②单位参保缴费核定程序:单位首次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应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和参保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到市社保局征管科办理缴费核定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登记证》;原参保的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下月人员增减、缴费基数变动情况,于每月10号至20号之间到地税登记机关缴纳当月社保费用,过期不缴者将产生滞纳金和利息。缴费后,带地税交款书到市社保局财务科复核。年底或次年初,打印本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③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程序:必须由转入、转出地事先向对方发出《社会保险关系商转函》,待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跨统筹区转移必须待财务部门收到转入的个人账户金额后方可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职工跨统筹区转移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基金同时转移。

④职工退保程序: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工回原籍,个人帐户储存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单位划拨部分、利息)全部退给个人。职工因工致残领取残疾退休金或因工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下岗职工失业后个人缴费死亡时,退还个人所交部分加利息。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以继承。

2、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1)新增退休人员办事流程:

①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企业劳资人员(个体缴费者由本人)携带人事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

②社保局退管科工作人员进行档案审理并计算待遇,打印退休待遇审批表;

③由企业劳资人员将退休待遇审批表及人事档案送市劳动局审批(下岗职工统一由社保局工作人员办理),并下发退休批复文件。

④接市劳动保障局正式批文后,由退休人员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⑤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⑥由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2)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遗属申报流程:

①退休人员死亡,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填发的《暂停发养老金遗属津贴报告》及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和死亡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及时到社保局退管科办理待遇停发手续;

②资料审核无误后打印丧葬费拨付表。

③经退管科及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交财务科拨付丧葬费。

④若有遗属(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无经济收入的人员(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由企业劳资人员或死者家属持社区证明、死亡证明、申请人户口本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遗属审批手续。

⑤接市劳动保障局遗属待遇批复后,由遗属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信息表》及《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并交所属街道、社区盖章;

⑥市社保局拨款至银行,按月发放退休待遇;

⑦由遗属持本人身份证和《新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通知单》回执联,到市社保局领取存折。

(3)退休退职审批条件:

①正常退休。企业职工男满60周岁,女职工干部满55,周岁、工人50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②特殊工种退休。企业职工男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

③病退。企业职工男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退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满15年;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退休条件的。

(4)退休计发办法与标准:

①正常退休计发标准:根据鄂府办函〔2006〕118号文件精神:退休人员待遇标准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调节金构成分别按以下公式计算: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平均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合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②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计发标准:根据内老字〔2001〕6号、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和内劳社办字〔2006〕241号文件精神:提前退休生活费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组成。具体金额按下列办法计发:基础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当地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0.8%;缴费生活费=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0.6%;过渡性调节金以80元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职的按下表所列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职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得不到领取退职生活费条件者,一次性退职生活费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一次性退职生活费=参保人员退职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3、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费计发标准:

根据伊人劳险字〔1998〕26号、伊人劳险字〔1998〕34号、鄂劳社发〔2002〕56号和鄂劳社险发〔2004〕84号和内组通字[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离退休人员死亡以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丧葬抚恤费(非因公死亡的按4个月,因公死亡的按6个月)。

离休人员以基本离休费为基数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烈士为80个月,因公牺牲40个月,病故20个月)。

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按3000元的基数,(城镇户)配偶35%,其他25%,离休配偶40%,其他30%。(农村户)配偶30%,其他20%,离休35%,其他25%,孤身一人增加10%的标准发给其生活费。

第四篇:平安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基本条款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本公司,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金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四)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总 则

(一)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风险变更

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被保险产品的化学成份有所变动,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缴纳应增加的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合理查验

本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被保险人的房屋、机器、设备、工作和产品或商品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第五篇:保险理赔基本流程

保险理赔基本流程及注意事项

1.报案:出险后被保险人要第一时间报案,拨打保险卡上的报案客服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电),由客服人员统一调度,同时要通知资产部,以便于协助客户理赔。

2.查勘: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进行现场查勘。

3.同时,我司服务人员如果接到通知后到现场,检查保险标的物的损坏程

度,并作出判断列出损坏明细(需修复的零部件和无法修复需更换的零部件)即可报至配件部,损坏零部件以修复为主。

4.定损:将损坏的明细清单报至配件部,配件部由专人负责(其他人员请

勿报价)依据损坏明细整理出报价单,并告知资产部,由配件部和资产部共同确定报价单的价格后,报给保险公司。

5.维修 :保险公司定损后保险标的物方可进行维修,维修费由客户先行支

付,若对保险公司定损的价格有异议要及时反馈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再次定损。

6.拆修过程中若发现内部有损坏应马上通知保险公司再次查勘。

7.维修完毕后,保险公司受理理赔。

8.理赔时所需要的资料:

(1) 修理发票及维修清单。

(2) 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挖掘机手操作证复印件。

(4) 如有更换的零配件,旧件需要回收,由客户负责运费将旧件发回福州。

(5) 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核损单)。

(6) 赔款给付意见书。

9.赔偿:赔偿金额为:应赔偿金额的80%,一万以下赔偿85%,运输费用

没有报销;以上所有步骤完成后,赔款打入客户还款卡内。

注意:切勿随便向客户说可以更换某部位,只要出险都可以赔偿等诸如此类

的话,谢谢!

资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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