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维护客户权益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如何维护客户权益

如何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逐步加强了经济和社会领域的法制建设,并通过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使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受到国家以及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并不断得到改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改革进程还有较大差别,加上各地区和部门的行政执法水平不同,因此,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现象。

比如有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有些权力部门对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仍然存在;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随意查封企业生产设备、场所;随意吊销许可证、执照;非法冻结银行账户;强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等。许多企业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被假冒,给享有专利权的企业造成极大的损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增长,国际贸易纠纷越来越多,中国企业遭受国外企业提起的反倾销案件近年来逐步增多,同时也面临国外企业的倾销损害;企业家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由于企业改制等因素造成职工与企业的矛盾加大,个别下岗职工采取极端手段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企业家在面对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面对市场经济中种种非正当竞争行为时,仍然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总之,目前我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的事件范围较广, 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事件屡禁不止,在一些地区还很严重,给企业带来了严重损失,也给企业家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伤害,影响了企业的生产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企业家受伤害的案件屡见报端。比如:前两年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李海仓被杀;某省属民营企业(其董事长系全国十六届人大代表)被无理查封银行帐户达2个月之久事件;新疆被誉为“哈密砖王”的李金昌,就曾被地方某些政府部门和黑社会报复,开始是让他给社会捐款,以后,这种捐款成了天经地义的事情,大街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让他捐款,要钱不给,就砸他家的玻璃,威胁他。在连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的情况下,李金昌被迫弃职回陕西长武老家,在社会舆论和律师的帮助下,他才重整旗鼓,重整企业,现在他所在地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乌鲁木齐的一家大企业,本人也成为人大代表。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企业和企业家在社会经济中有矛盾集中、风险突出、易受伤害的特点,特别在环球金融风暴的时期,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已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

目前社会某些人对企业家看法存在偏差,主要有下面几方面原因,一是社会上的某些偏见,在看到企业家财富积累的同时忽视了企业家对社会进步的重大贡献;二是部分企业家自身素质不高,在进行自我财富积累的同时没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三是现在整个社会的就业观念、用工观念还没有根本转变,一些国有企业职工还是抱着“终身制”的想法,加上社会再就业配套措施尚未完善,企业搞精简裁员,一些在社会上找不到工作的下岗职工很可能就会把企业负责人当作发泄不满的对象,小则无理取闹,大则要你企业经理的命。

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企业及企业家肩负着发展经济、强国富民的历史重任,是我国改革发展的主力军,是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全社会都要来关心企业和企业家的内、外部发展和成长环境,积极行动起来,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当前,要重点加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定工作,注重从源头上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必须要依法调整、规范和处理。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以《宪法》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基本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是还缺乏专门用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制定一部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特殊问题。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及其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始终围绕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发挥维权、自律和服务的基本功能,不断开拓创新,扩大了服务对象,拓宽了服务领域,强化了服务功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我国企业竞争力提高和企业家素质提高作出了积极贡献。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以及各地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先后成立了维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工作委员会,推动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争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与企业、企业家权益有关的法制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和建议,为国家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企业法制建设提供服务等目标,在参与国家立法和政策制定、在协调劳动关系、在推进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在提高企业和企业家素质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制定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方面,安徽省企联推动制定的《安徽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在2002年获得通过,以专门的立法形式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在全国属于首创。该《条例》主要是针对当前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带有倾向性、普遍性的容易受到伤害的合法权益如何强化、如何保护等问题,明确规定了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人是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作为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代表组织的企业联合会。同时,《条例》还就维权的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项条例的制定必将大大增强全社会维护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意识,激发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生产、锐意进取、勇于创新的热情,对促进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该《条例》的出台受到了企业界的广泛欢迎,全国许多地区,如福建、辽宁、山东、广东等地也在加快相关的立法工作,同时,各地区也呼吁全国也能制定相应的法规。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上提出了《企业家权益保护法》的提案,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争取尽快把这项法案列入立法规划中,这必将大大提高广大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的能力。让我们共同努力,切实推进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立法进程,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制发展环境,为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现在对保护弱势群体已出台了许多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但是,对企业家权益的保护至今只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就是安徽省人大不久前出台的《安徽省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没有一部专门的《企业和企业家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法》。目前,我国已出台《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和企业家权益都有一些规定,但法规的宗旨并不在维权,因此有人呼吁有必要单独立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

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权益的新法应该解决三大问题,首先是在经济转型期间,能解决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发挥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主体地位。其次是在按照WTO原则开放市场后,按照市场原则保护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参与国际竞争,如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方面的争端和纠纷,应由行业协会代表企业调查和组织应诉。再次,是积极建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三方组成的协调机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我国加入WTO后,企业的外部环境更加错综复杂,政企分开、企业减负、劳资关系以及反倾销、反补贴等都涉及企业权益问题。所以,要促进产业集群的建立,靠的是质地良好的企业,一定要重视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权益,给诚信经营、努力发展的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呼吁放权后,权力如何用,如何不滥用,是企业家要深思的问题,企业家必须坚持“诚实守信”的理念。

当然,企业经营者也要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和企业家在加大维权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自律。最重要的是要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规范运作,还要回报社会,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宝贵财富和就业机会。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既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更需要企业家加强自身建设。特别在金融危机面前,政府更要关注企业,企业也要团结一心,搞好经营。

但愿本文能够对企业家有所教益。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处理好内部和外部的关系,防范各种纠纷的产生,使企业能够健康发展,增强活力。

我们愿意看到,中国有更多的企业铸就辉煌,使社会财富更加丰富,我们的国家更加富强。

第二篇:服装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如何维护

要真正做到维护客户要由内而外地认同、支持品牌商的销售政策,以及在服装服装企业明文规定的销售政策之外,充分调动运用个人的努力与魅力给予经销商们情感上的关怀与满足,从而营销一个好的客户关系维护体系实现共赢。

如何维护客户关系实现共赢

说到客户维护,大多数人就会认为是和经销商服装代理商吃吃饭,喝喝酒,唱唱K来维护这种友好的关系,有些服装企业只着重于发展和吸引新的客户而忽视了现在有的客户,结果导致各级客户对品牌的忠诚度大大降低,出现客户大量流失的现状。那么服装企业应该如何维护客户实现共赢呢。要真正做到维护客户要由内而外地认同、支持品牌商的销售政策,以及在服装服装企业明文规定的销售政策之外,充分调动运用个人的努力与魅力给予经销商们情感上的关怀与满足,从而营销一个好的客户关系维护体系实现共赢。

如何维护客户实现共赢——周期性的电话拜访。人是有感情的,好比自己的一个朋友本来两个人关系挺要好的,但是由于经常不联系久了难免会觉得有些生疏,人都是有情感需求的,这种需求除了亲情外就是朋友情了,另一方面就是一个归属感的需求。而周期性的电话拜访可充分满足服装代理商对于第二类情感的需求。

电话拜访时需要注意弱化工作氛围,强化感情印象。电话的内容要以嘘寒问暖,真实关怀为主,切忌不要给人假惺惺的感觉。

周期性实地拜访。最好尽量做到定期有规律的去拜访服装代理商,这样能表明服装服装企业对他的重视,去拜访时可以给服装代理商带一些价值不高但很实用的小礼品,二是要给服装代理商带去他所认识的服装服装企业高层的问好,甚至是服装服装企业奖励的礼物。三是最好有些比较实用的培训如导购技巧,专场陈列等。让服装代理商看到这些实实在在的东西,让他觉得有所收获他才会期盼你的下次光临。

在重大节庆日也是维护客户关系实现共赢的好时机。可以送送小礼品,或者致贺词,别看事情挺小,但里面学问还真是挺大的。其实人有时都会容易犯的一个错误就是群发祝福短信,人家一看就知道是群发的也形成了一种视觉疲劳。我们应该站在服装代理商的角度用贴切的语句来编写每一条短信,让他们感觉到真正的关怀。至于礼物不需要太贵重,但最好加个个典故来衬托礼物的价值,如这是某领导出差时特意带回来送给你的等等,塑造价值,这就是所谓的礼轻情意重。礼品和贺词最好是量身定做,这样才会显得情感真挚。

瞳孔时尚主要为服装客户提供服装摄影、服装画册、商业摄影、产品摄影、淘宝摄影、商业广告摄影、服装店面设计、品牌定位、品牌策划、品牌视觉营销、媒介宣传、活动推广等全案服务。瞳孔服装摄影方面拥有国内顶尖的硬件配置,数千平米的时尚服装摄影影棚,国际顶级灯光布朗灯,瑞典顶级哈苏相机等近年来,瞳孔时尚签约了众多国外摄影师,从服装摄影师,化妆师,服装搭配师,等拥有完整的国外服装摄影运作团队!

第三篇: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有关工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依法与用人单位就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制定、修改或者决定进行协商;并监督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实施。二是与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三是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参与和监督用人单位的经济性裁员。五是监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纠正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六是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七是依法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组织将以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为契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一,参加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劳动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通过三方机制,工会可以在较高层面更加全面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践表明,三方机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第二,协商确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工会组织应当运用法律,监督和限制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任意解雇劳动者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就业权。

第三,帮助和指导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和职责。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切实承担起这一职责,保证劳动者能够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在集体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参与和指导集体合同的订立。对于那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培养企业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能力,使之在协商中准确充分地表达职工意愿;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要认真指导职工推举的协商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要努力推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作为主体一方订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法律地位,各级工会组织要抓住机遇,力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扩展,更好地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

第五,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支持劳动者的仲裁和诉讼。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我们会及时提出意见,要求他们予以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我们还要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我们要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严格按法律办事。

第四篇:如何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村青壮年外出务工,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现象越来越普遍。由于留守儿童特殊的生活教育环境,由此引起的心理、教育、情感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为留守儿童维权成为了全社会都应关注的问题。 目前留守儿童面临的困难有:一是亲情缺失,无人关心照顾。二是教育问题突出。三是人身安全缺乏保障。四是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突出。对于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现在还缺乏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这就造成了很多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还有就是社会上对他们的关注度还不高。那么要想彻底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必须从根本上找原因。之所以出现那么多的农村留守儿童其根本原因是农民工进城务工但却不能成为市民。由于受到现有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成了城市的边缘人,不能带其子女一起进城。 作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帮助留守儿童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对于现在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法律知识,不知如何维权,甚至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还不知道被侵权。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比如说可以在学校开展法制讲座着重讲解少年儿童最容易受到侵害的有关法律知识。司法所可以专门为留守儿童做一个档案,上面可以记录每一位留守儿童的详细信息,比如说其家庭和睦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在学校的表现状况等。对于那些在学校表现较差,单亲或父母离异的儿童要重点关注。如果

有条件的话司法所还可以在学校设置法律援助联络站,留守儿童遇到不法侵害可以到联络站找司法所寻求帮助。还可以制作一些联系牌,上面写上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姓名、手机号码还有照片,张贴在学校门口方便留守儿童寻求法律援助。

二是对于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足够的帮助。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的缺乏、教育的缺失导致他们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对于那些有犯罪前科的留守儿童,对待他们要更加关怀不应该歧视他们。对于他们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更加具有针对性,加强关怀教育,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温暖,消除对社会的抵触心理。

三是进一步完善保护留守儿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建议要加快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逐步取消农民工子女在户籍、教育方面的差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可以就近入学,一方面可以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另一方面可以解决孩子缺少父母关爱问题。只有消除政策上的差别,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四是加大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必然导致家庭教育的缺位。司法所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当地留守儿童的情况,充分利用法制讲座、家长培训班等形式,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和法律知识的专门培训。使他们掌握一定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法律知识,这样才能更好的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使他们健康成长。

五是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要帮助农村留守人员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还要靠全社会的力量。比如说可以请来电视台采访一下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让全社会更加深入的了解他们。也可以开通一个政府的官方微博来报道典型的留守儿童的生活。我相信通过媒体的宣传报道肯定会吸引大批社会各界的人士去帮助农村留守儿童。

另外要解决留守儿童问题,还要大力发展本地经济、发展乡镇企业,吸引农民工就近就业创业,搞好小城镇建设。总之要维护好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各部门相互配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第五篇:如何维护派遣工的权益

从月收入6万余元到每月领取1500元的待岗工资,从令人向往的外企代表处高级经理到人力资源公司的待岗员工,苏晓明的职业生涯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变化。对于这样的变化,她很无奈。

“我认为用工单位在我怀孕后将我退回,只发放我北京市最低工资待遇的做法是违法的。”她说:“我要继续拿起法律武器,为自身、为劳务派遣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呼吁!”

5月13日,记者见到苏晓明时,她说因不服仲裁裁决,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用工单位将其退回违法,赔偿违法退回导致其工资损失93万余元,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不过,经法院调解,她获得了60多万元经济补偿。

案件回顾:高薪派遣工怀孕被退回 月薪由数万降至千余元

2012年4月30日,也就是苏晓明33岁那年,她与用人单位即北京一家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一份有效期为3年的劳动合同。同日,她被派遣到美国一家企业的北京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任高级经理,合同期限是2012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

代表处与苏晓明在合同中约定,其年薪为66万元。从2013年4月起,代表处根据其工作能力及业绩表现,又将年薪增加为71.4804万元。当年10月19日,苏晓明查出怀孕,代表处于10月31日单方面通知将其退回,决定按照北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由人力资源公司安排其孕期到哺乳期结束的工资。 与此同时,代表处向人力资源公司发出通知,退回苏晓明。针对她提出的代表处系违法退回,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求,人力资源公司表现出无奈。对于苏晓明被强行剥夺工作权利一事,人力资源公司称,因为代表处的退回理由不符合本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故本公司对代表处的做法提出异议,并表达了希望三方之间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 针对苏晓明的请求,人力资源公司称其未同意代表处的决议,并始终保持积极协商的态度。另外,认为人力资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苏晓明发出待岗通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任何过错。再者,在劳务

派遣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权利与义务,如果员工不能在用工单位处工作,仅在用人单位处待岗,那么用人单位没有义务按照原来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综上,人力资源公司认为自己在代表处将其退回一事上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双方争议:员工认为退回做法违法 用工单位称退回有依据

用人单位自证清白,苏晓明不对其说什么。不过,她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享有免于因性别和怀孕等因素而被歧视的权利。因此,其不应该被代表处歧视对待。她说,代表处将其强行退回之所以违法,是因为代表处虽然要注销,但至仲裁开庭,其并未注销,且代表处其他员工都被安置,唯独已经怀孕的她一个人被违法退回。

“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现代社会,女性劳动者,特别是怀孕、生育哺乳期女性劳动者,不但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与鼓励,而且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因此,我要求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就业安置权,并要求支付违法退回导致的月薪差额。”苏晓明说:“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代表处注销后的未了事宜,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企业应该继续承担责任。”据此,她认为代表处将其退回的做法违法。

代表处对苏晓明的说法予以否认。代表处称,2013年6月,代表处之海外母公司被并购。因海外母公司不存在,代表处也要撤销。自此,代表处分别为所有员工推荐了一些在集团内部甚至包括集团外的可能的工作。针对苏晓明,代表处于当年7月24日明确告知其因代表处即将注销,其职位也不再存在,代表处会为其推荐新的工作机会。苏晓明也准备了个人简历,并发送至代表处人力资源部门。在此后直至当年9月,代表处为其推荐了数次面试机会,其虽参加了面试,但最终因其自身原因未能获得工作机会。

代表处称,就在此时,代表处注销程序已经启动,而苏晓明迟迟未能得到新的工作。出于保护苏晓明利益的目的,代表处在为其推荐工作的同时,也试图与其协商解决双方的派遣关系,并向其提出远远超过法定标准的补偿方案。苏晓明曾口头同意协商的方案,但签署书面协议时反悔。至此,代表

处行将注销,所以,于当年10月30日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并根据派遣公司的计算标准,向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了5.66167万元,用于支付苏晓明被退回后的工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代表处认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32条,及《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应在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代表处在即将注销情况下,将苏晓明退回派遣公司并向其支付最低工资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因此,苏晓明称其在当年10月因怀孕被代表处强制退回一事与事实不符。苏晓明在申请仲裁时说代表处安置了其他员工,唯独对其退回,也与事实不符。

审理结果:法院依法对双方调解 用工单位赔偿60余万元

仲裁庭审理查明,苏晓明与公司签订的派遣类劳动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其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动协议的期限与上述劳动合同期限相同。其刚入职时每月工资为5.5万元,另有不固定奖金。2013年4月,其工资涨为5.9567万元,外加不固定奖金。当年10月30日,代表处将其退回派遣公司,理由为代表处行将撤销。对此,派遣公司与苏晓明均不同意代表处退回理由。

庭审中,代表处只提交了“母公司之董事书面同意书”及代表处致工商登记机关、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申请文件,以证明母公司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关闭代表处、注销手续在办理中。

苏晓明说,截至目前该代表处半年有余尚未完成注销手续。由于其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代表处注销就可以将其退回,所以代表处的退回行为是违法的。对于派遣公司一方面否定代表处的退回行为,另一方面又主动接受退回事实的做法,苏晓明认为这是用人、用工单位相联手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一例证,司法机关应予纠正。

对于代表处自称为其积极推荐工作的说法,苏晓明也不认同。她说:“事实已经证明,我在代表处的表现是令其满意的。而后来应聘屡次都不成功,在我没有刻意挑剔工作岗位待遇的情况下,这不是就业歧视是什么?”

然而,仲裁机构没有支持她的请求。到了法院,用工单位同意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退回怀孕派遣工有条件 违法退回应担责赔偿

沈斌倜律师认为,代表处将苏晓明退回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沈斌倜认为,本案申请人苏晓明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法律规定的可以被退回的行为。本案中的派遣公司亦明确表示,其和代表处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在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退回,并当庭认可代表处的行为是违法退回。

显而易见,该代表处将苏晓明退回的理由既不符合法定,又不符合约定,是属于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违法退回。因该违法退回导致苏晓明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沈律师说,在劳务派遣退回案例中,最常见的是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对劳动者随意退回,该做法已引发司法实践中该不该对其双方民事约定有效性的认定问题。据了解,多处的司法实践支持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将劳动者随意退回的行为,理由是其认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用工单位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只要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好,就可以随时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且无需承担责任。基于这样的认识,就会出现本案这样的裁决结果。

然而,劳务派遣存在三方主体,三方法律关系,不应当把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完全与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关系相分离。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虽然是民事合同,但其协议的内容涉及到劳动者这一不同于《合同法》上的合同标的,决定了劳务派遣合同并不完全是民事合同,还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因此,劳务派遣合同不仅仅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更要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另外,《合同法》中有关于合同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权益的规定,而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可以对劳动者随意退回,因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理应认定为无效。也就是说,用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退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本报记者 赵新政

来源: 中工网-《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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