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

如何应对税务稽查?【税务风险控制】

2010-10-20 20:18:31 来源:互联网 作者:liangzi

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悉,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

今年税务机关将加强税务检查力度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开来,被列为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对象的大多数行业或企业无不积极应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然而,仍有不少企业害怕税务机关上门查帐,虽然说身正不怕影斜,但税法知识太多太杂,外行看不懂,内行记不住,特别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也就在所难免。所以每次检查之后,总有一些财务主管或是会计人员免不了要挨公司主管的批评,甚至被扣发奖金。

按道理说,税务机关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属于正常现象,其实也没什么好怕的,查出来不就补税罚款吗?吃一堑长一智,从中也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可不少企业就是担心对税务人员招待不周,怕检查人员故意挑刺,即使是企业无意识的出错,也要说是主观故意,给定个偷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什么的。企业怎么说也说不清,因为没有人能证明他们的过错并非故意。因此,每次税务机关开展专项检查,不少企业都是诚惶诚恐,唯恐招待不周,不管检查时间再长、工作再忙也要细心陪着。

诚然,企业是无法回避税务机关的正常检查。那么,企业该如何正确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如何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如何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首先得对税务稽查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便寻找或者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所谓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是法律赋予各级税务稽查局的神圣职责。纳税人有法律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同时对违法的税务稽查也有拒绝的权利,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单方面的一种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法律约束或控制。一方面,税务稽查行为是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另一方面,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

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一般情况下,在实施税务稽查之前,税务机关会提前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给被查纳税人。那么,企业就要充分利用纳税检查之前的这一段时间,从年初开始对企业上一的纳税情况进行一次较为全面的自查。如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过来,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

企业点多面广、涉及税种多项目计算繁杂,该如何进行自查自纠呢?首先,企业要详细对照各种税收法律和条例,将每一个经营项目涉及的税种逐个进行排列;对照适用税收法律和条例的税率,尽可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税法和条例规定按时申报,及时清缴入库。同时,财务人员要努力学习税法和条例,特别要注意容易疏漏的环节,比如印花税轻税重罚,折旧年限及摊销年限在税法和条例上是如何规定的等等;若遇特殊税务问题,最好能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税法和条例得到认真执行。其次,企业要认真整理涉税资料,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的检查,是正常的执法行为,是不付咨询费的极好咨询机会。作为被检查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检查是企业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在接受检查中,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抓好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申报纳税资料的整理、装订、标识、保管等基础工作特别重要,它们是税务检查人员的主要检查内容。即使在处理日常工作,也要重视抓好以上工作,这样既节约了检查时间,又提高了检查质量,同时提高了企业财务人对税收业务的处理能力。

试以建筑行业为例,谈谈企业自查自纠的内容。我们都知道,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结算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价款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主营业务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一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因此,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检查,一般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而检查的重点则是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或者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

企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自查自纠:一是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决算书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查一下己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二是往来账户的自查。企业要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三是纳税义务时间的自查。企业应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检查一下有没有推迟确认纳税义务,自查时,应将“主营业务收入”、“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明细账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对照审核,看看有没有不按工程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办法确认收入实现时间,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四是包工不包料建筑工程的自查。企业有没有只按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自查要重点核对“主营业务收

入”账户;五是提供劳务换取货物的自查。要是企业发生了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有没有不通过正常的“主营业务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六是价外费用的自查。要是企业有收取价外费用,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进行自查,看是否存在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而不计入营业收入的问题,如有,就及时纠正过来;七是其它业务收入的自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人、多种经营收入等。对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查应注意企业有没有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如取得房屋出租收人按“建筑业”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未按“服务业一租赁业”5%税率缴纳营业税;其次,要注意企业有没有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如在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人”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第三,要注意企业有没有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如取得其他业务收人时通过“其他业务收人”账户,只按“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缴纳税款,而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八是印花税的自查。企业签定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购销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合同的有关票据、帐簿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等等。

当然,要是属于在群众举报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税务机关可能在书面通知的同时实施检查。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在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纳税检查的同时,要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一、实施税务检查时,稽查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同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要是检查金融、军工、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二、实施税务检查时,需到被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被查对象存款帐户时,稽查人员应凭县以上税务局局长审批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银行支行级会计部门办理签字手续后办理有关手续。需查询税务违法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三、实施税务检查时采取询问方式的,必须有2名以上稽查人员参加,稽查人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利害关系人,要事先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同时填制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或逼供。询问调查时,应有专人记录,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在询问前告知被询问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做伪证、假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就有关涉税事宜填写《税务案件当事人自述材料》并由其在自述材料中签章、押印。调查询问结束后,《询问(调查)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章、押印,被询问人拒绝的,应当注明。如果笔录有差错、遗漏,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补充,核对无误后,再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和补充处签章、押印。

四、实施帐务检查时,原则上应在纳税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当然也可以责成纳税人将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携带到稽查局接受检查。必要时可采取调帐检查,由稽查人员持局长审批的《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送达被查单位,填制文书送达回证,将被查对象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稽查局检查。调取帐薄资料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调取帐簿资料清单》。调取被查对象以前的涉税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调取被查对象当年涉税资料的,须经设区的市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五、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取得证据原件的可向当事人开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复印、复制或照像,但必需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此件由我单位(个人)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字、押印。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局长审批的《调取空白发票收据》;确需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查验并作为重要证据材料使用时,凭局长审批的《发票换票证》办理相关手续。

六、如纳税人存在拒绝检查人员检查、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后拒绝提供财

务资料、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发出《询问通知书》后拒绝接受询问情况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后,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检查。

同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要弄清楚自己拥有的法律权利。现实中还有相当一部份企业,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知之甚少。由于他们不能或者没有全面了解税法、认真研究税法,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寄托于执法的公平、公正。他们认为,只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不怕自己的合法权利受侵犯。正因为纳税人对税法了解不多,对自己拥有的权利知之甚少,所以就出现了“一碰到税收问题,不管税务机关执行税法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都一味言听计从,连最起码的陈述、申辩权也都自动放弃”的现象。

那么,纳税人到底拥有哪些法律权利呢?总的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15项: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三是如果稽查人员到企业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或人数少于二人以上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检查。四是税务稽查人员与被查纳税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被查纳税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五是税务稽查人员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时应当填写《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要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六是税务稽查人员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迫供。七是属于金融、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的,必须要求税务稽查人员提供《税务检查专用证明》。八是税务稽查人员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未能提供有效的《查封(扣押)证》、《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的,纳税人可以拒绝查封。九是税务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的义务,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十是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的罚款(含本数),当事人依法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辩,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要在15日内举行听证。十一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的应向其代理人出具委托书,并经税务机关或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十二是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十三是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四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十五是税务机关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纳税人依法有权提出赔偿。

当然,被税务稽查的纳税人也必须清楚这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一是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8218;如实反映情况#8218;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8218;不得拒绝、隐瞒。二是依法提供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

明材料。三是依法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8218;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四是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8218;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8218;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五是依法取得法律救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8218;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218;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8218;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唯有全面了解税务稽查,弄清楚自己的法定权利与义务,做到“知彼知己”,方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税务负担,减少不必要的税务上的麻烦,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成本和风险。

第二篇:《应对税务稽查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潘卫铭

甘卓霞

(潘卫铭,地方税务局官员。)

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

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010年3月6日整理,整理人:吴杨。

第三篇:企业应对税务稽查要“软、硬”兼施

作者:郭伟2011-10-2

5赖昌星被加拿大政府遣返回中国时,专业人士曾经说过一句话:“赖昌星在加拿大把该走的程序都走完了,所以现在被遣送回国了”。这个程序走了12年,假如赖昌星不走这个程序,当他到加拿大后,在短时间内被遣送回中国,等待他的就是被枪毙。就是因为他在加拿大待了12年,加拿大政府在得到中国政府对赖昌星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后,才同意将赖昌星遣返回国,这样赖昌星就保住了性命,当然,这是在熟知加拿大法律的律师帮助下得以实现的。所以赖昌星要的是过程,也就是审判他的过程越长,对他越有利,其结果就是保住了性命。企业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应当向赖昌星案件借鉴经验。当税务稽查无论是何种原图进入企业后,在双方出现税务争议时,税务总局公布的《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公告》没有被企业用好,他们更多的选择是找人说情或投降,没有在“陈述与申辩、依法要求听证”等方面行使自己的权力。对于税务稽查部门来说,由于其习惯性的税务稽查执法方式,这其中,会在执法程序、运用政策方面出现很多“瑕疵”。这将会使企业与税务之间的“博弈”处于有利的地位。

其实,在补税额度不大,对企业影响较小的时候,可以借鉴赖昌星的做法,也就是,把该走的程序走完,因为这样下来得到的结果只能是补征税款的减少,最起码可以延缓税款的缴纳,对于企业资金的周转也有好处;但对于税额较大时,纳税人应该坚持自己的主张。我的建议是“高举但慎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税务争议”。在我所参与的一些税企双方争议案件的解决中,我的体会如下:

一定要让税务稽查部门意识到,如果他们还坚持自己的主张,把一些企业认为不该交的税款坚持补交入库时,我们会把所有的程序全部走完,也就是听证→复议→法院起诉的全过程,这个态度必须要表明。同时要告诉他们从申请听证开始,媒体会高度关注这件事,这可是现场直播啊!同时我们会建立一个微博群,让众多网友参与其中来共同讨论。在税政业务上我们会从两个方面有所动作,一是、按照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严格对照,发现税务稽查人员有不当(良)行为的,我们会向其上一级部门进行反映,要求查处纠正;二是、在执法程序、执行税务政策方面,对其不当之处和越权方面要求其改正。要让税务稽查部门感觉到,我在社会上有这个影响力和业务上有这个精准的判断力,再加上媒体和网友支持,以及专业律师的全力配合后,最终如果是以双方和解,纳税人减少或不交纳税款而收场,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

作为企业来说,在应对税务稽查时,坚持自己的主张,采取“软、硬”兼施相结合的方式来保护税务利润,从实际情况来看还是可行的。

文章来自《税务争议与危机处理专家》郭伟老师博客

第四篇:应对税务稽查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潘卫铭甘卓霞

应对税务稽查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下达了1000亿元的稽查任务,各地稽查局已展开了对重点行业的税务检查。透过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的税务稽查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的双角度的综合分析,相信正经受税收自查压力的企业能够从中学习借鉴到相关技巧。

受累于世界经济形势快速下滑,以及2009年国家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而陆续出台并实施了大规模结构性减税优惠政策的影响,我国上半年税收总收入完成29530.07亿元,同比下降了6%,减收1895.68亿元,形势之严峻是多年未有过的。为了扭转这一局面,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改多年以来不下收入任务的习惯,给全国税务稽查系统下达了1000亿元的任务,而去年全国查补入库的税款只有500亿元。时间紧任务重,光依靠查账完成稽查任务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于是,为了在短时间内完成任务,各地稽查局的工作重点都转移到了安排企业进行自查上来。从今年4月份起,总局稽查局首先要求中央企业进行自查,最近一段时间,各地方国税局、地税局的稽查局开始安排地方的纳税大户进行自查。一场税务稽查风暴紧随着台风“莫拉克”迅猛刮来。要想安然度过“台风期”,企业须应对得法。

企业自查技巧与原则

如前所述,稽查局这次开展的企业自查最主要目的是完成税款入库任务。所以,如果贵企业一不小心有欠税了,或者说企业“高瞻远瞩”故意留着一部分税不交,那么笔者就要“恭喜”贵企业了。拿这些欠税去交差,当然金额不能太小,只要能收上欠税,稽查局一般不会再找贵企业的“麻烦”。如果这部分欠税已经在征管部门挂号了,又能引起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的相互博弈,到时候贵企业就是那个得利的“渔翁”。这样说来,似乎是不照章纳税的倒还容易过关,或许有时候确实是这样。当然,我们并不鼓励企业这种做法。

那么多少金额合适呢?这里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据说有些地方稽查局内部有不成文的规定,就是企业报的自查数一般不得少于该企业上一纳税总额的1.5%。1.5%的数字也符合统计学原理。2008年全国税收收入完成54218亿元,其中稽查局查补入库的税款是513亿元,占0.94%,考虑到今年稽查任务增加了一倍,把比例提高到1.5%是有道理的。当然,大多数企业并不能“有幸”欠税,若不是由于资金周转不灵,企业一般也不会故意留着一块税不交,因为这样会增加被加收滞纳金的风险。所以,绝大部分企业都要老老实实的自查。那么怎样才能过关而不至于遭到稽查局的重点检查呢?

首先,企业要重视此次税务检查。衡量自己在当地所处的地位,是不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是不是当地行业的领头羊?如果是,企业应该明白自己毫无疑问已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局会把优势力量集中于纳税大户身上,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企业切不可轻视。

其次,企业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加也会导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义务的发生。还有土地使用税,2008年,很多地方都大幅度提高了单位税额,稽查局借助税务机关的征管信息系统,或者直接从财务报表上就可以看出,企业所交的土地使用税是否足额。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

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

最后,企业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

表面上的税款报上去后,如果稽查局觉得还不满意,或者尚未达到想要的数字,一般会给企业第二次自查的机会,这是最后的机会,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的同志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重点行业自查要点

今年税务检查的重点行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业、大型连锁超市,下面就这三个行业应注意的问题做一些提示。

一、房开企业开发产品自用及销售: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应否缴纳所得税的问题,按规定,2008年以前的自用开发产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以后自用的开发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不少房开企业容易忽视的问题。

房地产商无正当理由,以明显偏低的价格将商品房销售给本公司股东及相关联企业及个人,不仅要按市场价补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要负责代扣代缴股东所享受到的折扣的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的营业税计税时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12月下发的财税【2006】177号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如合同明确规定付款(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它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未明确付款(同上)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款项凭据的当天。”但据笔者所知,目前大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仍然是以开具发票的时点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或是以收到预付款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文件的执行时间是从2007年1月1日起,企业应该结合这次自查,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大型连锁超市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

作为企业,面临的最尴尬问题也许就是国税、地税同时就一项业务拥有征税权,企业两边都不敢得罪,而且万一交错了地方,还会增加纳税成本。

超市的业务中最容易混淆的就是超市收取供应商的返利和促销费、上架费、进场费、运输费等各种费用的划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即返利),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超市应对照该文件的规定正确核算和划分增值税与营业税,对于税务机关的不合理要求可以据理力争。

易被忽略问题提示

一、价外费用的纳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在会计实务中,收取的价外费用一般是计入往来账或是直接冲减期间费用。例如,建筑安装企业收到提前竣工奖一般是放在“营业外收入”中,而企业只就主营业务收入申报营业税。但关于价外费用的问题也有例外,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政府部门收取的费用,如果不将此费用计入房价中,且另外开具收据收取费用的,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

二、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是否免税。

旧法的规定是财政补贴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规定可以免税的才能享受免税的待遇。新法改变了这一做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的三项规定,企业较容易满足该文件所提出的条件,从而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新旧政策的差异。

旧的所得税条例对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和计税工资两种办法。新法的规定则宽泛得多,强调“合理性”的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合理性”是这样判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对于其它类型的企业,掌握以下的原则: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文还规定: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也就是说,“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所核算的内容并不是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的,企业可以利用这点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第五篇:企业如何应对纳税评估?企业如何应对税务评估?

我国传统的征税模式已经跟不上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了,传统纳税模式的缺陷导致我国的税收在逐年增长的同时也流失严重。在这种形式下,我国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在对税收制度进行积极的探索之后,提出了纳税评估制度。当前,纳税评估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项热门的征税手段,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在当下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已经在逐步完善了。那么企业要如何从容的应对纳税评估呢?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简介

纳税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税务级机关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等方法的运用,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包括减税、免税、退税、缓税、抵税等情况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判断,然后采取进一步的征管措施。

纳税评估是一个中间环节,介于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和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之间。纳税评估是纳税机关对纳税服务进行优化和对税源监控能力的提高的一种重要手段。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纳税申报之后才会展开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检查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可以说纳税评估中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分析结果会直接决定其是否会成为相关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设定预警值和指标、对选定的对象审核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以及对结果进行处理等几个步骤。其中,对评估结果的处理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有故意偷税、逃税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直接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二是,对于那些由于缺乏财务知识、对财务政策的理解不全面而造成的非故意漏税的纳税人,税务部门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提出建议,避免这样的纳税人直接进入稽查部门。由此可见,纳税评估既可以对纳税人进行保护,又能够为税收稽查筛选对象,减少税收稽查的工作量。

纳税评估系统设立的各项指标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各方面信息的掌握,这些信息包

括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纳税能力、纳税历史等等,在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整合之后,利用纳税能力和财务指标的逻辑联系计算预警值并对纳税人申报的数据判断分析,检查是否合理。

二、企业如何应对纳税评估?

由上文可知,纳税评估的结果对纳税人来说是相当重要的。但是,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并没有从严谨的纳税评估的角度进行考虑,只是将数据进行简单的汇总,调整数据也只是针对单个科目,因此常常成为纳税评估的对象,很多企业在应对纳税评估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手忙脚乱。下面将就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纳税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要注意主要营业收入和纳税申报税额之间的相关关系

主要营业收入和纳税申报税额之间的相关性主要是通过税收负担率来反映,税收负担率这一指标也是税务部门对纳税评估对象进行选定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指标。

通过税收负担率的的计算公式,企业可以根据申报的数据计算本的税负率,不仅要与同行业中同类型的企业税收负担率情况进行横向比较,还要在企业内部同往年的税收负担率进行纵向比较,有效避免申报税额的异变情况的出现。

(二)对主要营业收入的变动幅度要加以注意

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主要营业额是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因此,主要营业额的变动幅度也是纳税评估的一个重要指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主要营业额要定期进行检查,将指标的变动情况同往年该数据的变动情况和纳税人的申报数据进行比对,看结果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就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检查。企业主要营业收入还要和同行业内整体经营状况相比较,如果差距过大,就会引起财务机关的注意,可能会认为该企业的主要营业数据有问题,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甚至是纳税稽查。

(三)对成本费用的变动幅度要注意

成本费用是纳税申报中要扣除的项目,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要对成本费用进

行实时监察,成本费用这一指标所要考虑的因素也是往年该数据的变动情况和同行业中这一数据的变动情况,对成本费用的监察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如果企业成本费用存在突出增长的现象,就要针对相关的价格进行调整。

(四)对主要营业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配比关系要注意

上述三种指标主要针对的是单一种类项目的变动情况,但是在纳税评估中,还会对各个单一指标之间的配比关系进行运用和分析。其中,主要停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之间的配比关系就是纳税评估时的一个重要的分析内容。所以,企业不仅要考虑单项指标的合理性,还要对收入和成本数据在逻辑关系上的相关性进行考虑。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指标应该保持同步增长,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必须考虑它们之间的配比关系是否正常,如果出现不正常的现象,就要及时进行改正,以免企业遭到纳税评估。

(五)对收账款和主营业收入变动率之间的配比关系也要注意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税务机关还要结合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所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其中,应收账款的变动率就是要考察的重中之重。现在很多纳税评估工作中常常将主要营业收入的数据同应收账款进行配比分析。因此,企业相关人员在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检查时,还要注意主营业收入的数据变动和收账款的数据变动是否一致,避免出现主要营业收入一个大幅增加,应收账款却大幅减少的状况。

一个企业要想从容应对纳税评估,甚至是纳税稽查,必须在平时的财务工作中遵循真实、稳健的原则,对不同会计科目中的内在逻辑关系要弄清楚,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也要进行全面的理解,并贯彻落实。通过提高企业自身的能力和严谨的管理制度,增强应对税收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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