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河道巡查制度

2022-07-31

制度本身是一种行为的规范,就是为了形成和建构社会秩序。怎样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水务河道巡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水务河道巡查制度

河道禁渔巡查制度

XX镇河道禁渔保洁巡逻巡查制度

为了加强各村河道管理,保护当地渔业资源,保持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共同创造良好而和谐的生态环境,特作出河道禁渔巡逻巡查制度。

一、河道的禁渔巡逻、巡查工作由各村生态环保联络员负责,实行每天不定时值勤巡逻制。

二、日常巡逻主要沿各自负责河道进行,做到巡查到位,无视线死角。

三、每次必须全面检查本岗所负责的巡查路线,密切注意河水、岸堤变化情况。防止各类污染物及毒电炸鱼情况的发生。

四、在巡逻、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如遇不听劝阻,自己不能处理时,要第一时间报村委会或镇政府,并及时向村主要干部报告。

五、遇到突发事件(大面积污染河道,大规模捕鱼时)威胁到河流生态环境,首先要设法制止事态的发展,并迅速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要认真做好河道巡逻日常工作,乡镇不定时对各村进行检查。

第二篇:黄河河道管理巡查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预防和及时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水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河干流及重要支流河道、蓄滞洪区和三门峡、小浪底、故县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黑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及委属有关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河道巡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

各级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负责所辖河段河道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水文水资源水政监察支队、大队除负责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巡查外,应对其上下游各20公里的河道进行巡查。

第四条河道巡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发现和报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未经同意擅自进行的、可能引发水事纠纷的水事行为。

第五条对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河道巡查采用经常巡查、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巡查:在黄河禹门口以下河段,以水政监察大队为单元,每月对所辖河道进行两次巡查。

定期巡查:以直属水政监察总队或直属支队为单元,每年汛前和汛后对所辖河道分别进行一次巡查。

不定期巡查: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对所辖范围的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段;临河城镇、村庄河段;水利枢纽、重要涵闸;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进行的巡查。巡查次数、组织形式视情况进行。

第七条巡查实行登记和报告制度(登记格式见附表1)。

定期巡查应写出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于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10前报黄委。报告内容包括巡查人员组成、巡查时间、巡查范围、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或建议。

第八条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有特殊影响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6小时内上报至黄委(报告格式见附表2)。

第九条水文局所属水文水资源局应组织水文站,负责对所辖监测河段保护区进行经常巡查;对禹门口以上干流水文站监测河段上下游各20公里河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及时告知黄河上中游管理局。

第十条河务、水文、水质监测、水利枢纽、涵闸管理等基层单位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水事违法案件,应在发现后1小时内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委属各级单位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视其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第十二条委属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三篇: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巡查报告制度

附件

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巡查报告制度

为加强中小河道水面保洁和管理养护工作,贯彻落实《青浦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实施办法》,保持河道水面清洁、设施完好,充分发挥中小河道长效管理的效益,创造优美、整洁的水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一、巡查体系及责任

中小河道水面保洁和管理养护巡查“以块为主,分级负责”,构建“突出重点、网格化全覆盖”的三级管理体系:一是网格化全覆盖巡查;二是重点河道水上巡查;三是重要交通干线区域河道巡查。

(一)网格化全覆盖巡查

网格化全覆盖巡查就是以块为主,由各镇(街道)建立巡查队伍,以每行政村设立一名巡查员,对辖区内的市、区、镇、村四级河道进行巡查,并建立报告网络,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报告。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落实巡查员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复核和抽测,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设在区水务局水利科。

(二)重点河道水上巡查

重点河道水上巡查由区河闸所建立四支水上巡查队伍,分片 1

定期对全区市级、区级河道进行水上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台帐,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向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

(三)重要交通干线区域河道巡查

由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成立巡查组,按线路分组设点,定期对全区重要交通干线河道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市、区级河道由区河闸所整改落实,镇村河道由相应镇管理部门整改落实。

巡查结果将计入各镇(街道)、区河闸所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日常考核。

二、巡查内容及巡查频率

(一)巡查内容

巡查中发现水面、陆域保洁达不到要求、河道设施维修养护不到位,以及在河道上或养护管理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等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报告。

1、水面出现成片漂浮物(包括绿萍、水葫芦)的;

2、堤岸、护坡和防汛通道发现垃圾、渣土、废弃物堆积和违章搭建,没及时清理的;或造成垃圾、渣土入河,堵塞河道的;或堵塞防汛通道的;

3、河道栏杆、亲水平台、绿地及铭牌、警示牌等设施受损毁或遗失,没及时修复或恢复的;

4、堤防、护岸出现塌陷、裂缝,造成安全隐患的;

5、因污水排放、沉船等造成河道严重污染的;或因船舶碰撞、下河游泳等造成堤防坍塌、人员伤亡突发事故的;

6、其他影响河道河容河貌的。

各级巡查机构在发现上述情况时,应及时、准确、逐级向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情况发生的地点、问题性质和程度、处理建议。

(二)巡查频率

1、全覆盖网格化巡查频率至少每日一次。

2、市、区管河道水上巡查频率至少每周一次。

3、主要交通干线巡查频率至少每月一次。

三、报告方式和报告时间

(一)报告方式

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在报告上述情况时,应对镇村河道报告处理意见和措施,完成时间,报告内容汇总后经分管领导审核,由信息员通过专门设立的电子信箱报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办公室对镇(街道)和区河道水闸管理所上报内容汇总审核后,由信息员通过专门设立的电子信箱分别上报上海市水利管理处。对突发事件报告时,应同时报告应急措施。报告事项涉及水务执法、堤防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时间

1、常态管理巡查报告时间。

1)各村巡查员应于每日下午4:00时之前记好巡查台帐并电话报告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机构进行汇总、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报告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

2)区河闸所应每月做好巡查记录台帐并于20日前报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

3)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于每月25日前报市水利管理处。

2、特殊情况巡查报告时间。

巡查中如遇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管理机构,并由镇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或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报告区相关管理部门。

1) 水污染事件。

2) 河道违法事件。

3) 发生河道设施突发损坏现象。

3、特别时期巡查报告时间。

蓝藻、水葫芦、绿萍或其他水生植物暴发期间需每天报告。

四、保障措施及巡查考核

(一)保障措施

1、各镇(街道)组建巡查队伍,以行政村为单位(年龄小于50周岁)。区补标准:每村200~400元/月。(根据巡查监督考核结果,以优秀400元,良好300元,合格200元的相应补贴标准发放各镇街道)。

2、区河闸所组建水上巡查队伍,巡查运行费用由市管河道、区管河道管理养护经费中列支。

3、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组建主要交通干线巡查组,巡查组均为原在编人员,全额财政预算。

(二)巡查考核

区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办公室负责对巡查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考核,根据巡查工作的考核结果,对各镇(街道)巡查经费的区补标准将实行激励机制,同时将监督考核情况纳入各镇(街道)中小河道管理养护日常考核范围,并及时予以通报。

二○一○年十二月

第四篇:河道义务监督巡查记录表

巡查日期:年月日义务监督员签名:

项目请详细填写。

河道义务监督周报表

巡视日期:年月日至月日监督员签名:

第五篇:河务局河道巡查自查报告

黄河河道巡查是及时发现和制止河道内违法违章行为,有效打击各种水事违法行为,确保防汛防洪工程安全,维护黄河河务部门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实施以来,结合长垣黄河实际,我局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周密部署、妥善安排,在预防、制止水事违法行为,打击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破坏分子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总结河道巡查工作经验,完善河道巡查报告制度,进一步做好河道巡查工作,我局对黄河河道巡查制度实施以来的河道巡查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为做好河道巡查的自查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党组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巡查自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河道巡查自查工作。此次自查采取“自上而下”、“平级建议”、“回头看”的方式进行,认真听取基层巡查组织、工程养护人员、局属各单位、局直各科室对河道巡查的建议。

二、主要经验

1、长垣河务局管辖范围内,简易水事违法行为特别是近堤取土现象相对严重,较大以上水事违法案件较少。基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规律和实际情况,我局加大巡查力度和深度,采取经常性巡查、不定期巡查和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河道巡查与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监管有机结合,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

3、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河道巡查网络图。

我局为加强黄河河道管理工作,及时发现、查处并有效预防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局实际情况制作了长垣《黄河河道巡查工作网络图》。该图直观、整体、清楚明白地表现出了地理关系和级别关系,并明确表示出了各级负责人、责任人、责任段、职责范围,进一步增强了水政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了黄河河道监管水平。

4、结合长垣实际制定了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

巡查执法环境是困扰当前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难题。为保障河道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根据专管与群管结合的原则,我局水政水资源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沿黄沿堤各派出所和行政乡镇等部门建立了齐抓共管的水法规宣传和水法贯彻落实运行机制。定期向沿黄沿堤各乡镇派出所、村委会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发放征求意见卡,征求对我们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水事案件查处、违章建筑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等工作的意见。通过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水政监察人员可以及时了解情况,最有效的遏制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实现事前监督与事后处理的有机结合。

三、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薄弱,客观制约着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普法宣传教育是三位一体的,三者的有效开展必须需要良好的物质基础支撑。但基层承担河道巡查重任的水政队伍的物质基础令人担忧。基层河道巡查队伍缺乏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交通和执法装备性能差且长期得不到更新,这很难满足河道巡查和处理水事违法行为快速反应,快速处理的需要。物质基础的薄弱也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处理较复杂水事违法案件的需要。水事违法案件的发生主要通过河道巡查发现并由水政部门处理。但基层执法队伍缺乏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的通讯、侦查装备。物质基础的薄弱极大的制约了河道巡查工作的的开展。以我局为例,我局水政科9人,但只有一台电脑办公,一辆快被淘汰的昌河车同时没有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勘测工具。这样的物质装备极大的制约了我局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及时性,客观上增加了收集证据的难度,不利于河道巡查工作的开展和水事案件的查处。

2、河道巡查的责任归属不清。基层养护单位对自己的职责认识不清,思想上不重视河道巡查工作。在工作实际中,承担河道巡查的基层养护单位思想上认为河道巡查不是自己应有的职责,自己是帮助水政部门做事,自己不承担河道巡查的责任,因此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不积极,对发现的水事违反行为不上报、不及时上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3、我局所辖临黄堤42.764公里,太行堤22公里,贯孟堤11.8公里,6座涵闸、虹吸,4处控导工程,点多面广,河道巡查易留死角。

4、“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水事违法行为人为规避巡查和处罚,通常选择在夜间和周末进行水事违法行为。

5、水政制服的不统一,导致在巡查过程中着装各式各样,缺乏正规性,导致执法威信的下降。

6、水政队伍缺乏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流域水政队伍缺乏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机制,信息资源缺乏共享。在流域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时,难以及时有效的执法,难以保证河务部门的合法利益。

五、对发现问题的建议

1、上级领导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巡查的物质装备保障和经费问题,探求稳定的经费来源。建议在水行政事业收费中提取河道巡查活动的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河道巡查、办案、执法、改进物质技术装备,真正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快速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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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一步完善制定河道巡查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和责任承担。制度可设立责任承担章节,对河道巡查不利的部门和个人可根据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制度应明确水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建议召开局长级的水政座谈会,对制度进行详细地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水政的概念和职责,改变主要领导对水政的意识,改变主要领导把水政当成“万能剑”的意识。

3、对“夜间现象”和“周末现象”巡查部门只能加大巡查力度,特别是基层巡查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巡查。

4、购买发放统一的执法制服。可以采取类似检察院、法院的西服佩戴水政监察徽章。

5、建立外部联系机制。负责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的水政监察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公检法、相关兄弟部门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做好信息通报和信息沟通制度,建立有效的联谊机制,为水行政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

6、改革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水法宣传必须与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三位一体,其中水法宣传是最有效的预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只有使水法观念深入人心才能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增强沿岸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才能更好的保障河务部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水法宣传形式不仅要采取原来的撒传单、广播等形式,更要创造性的利用网络等形式进行宣传。另一方面,抽象的法律概念不容易引起沿岸百姓的共鸣,宣传应注重以案讲法将抽象的法律概念具体化,使沿岸百姓认识到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使其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不利后果而不敢轻触法律。

7、建立激励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激励机制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河道巡查工作人员来说,风里来雨里去,作出的义务性行为和承担的义务性工作较多,激励就更具有作用。激励是激发河道巡查工作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需要,是推进河道巡查发展进步的需要。黄委应建立起河道巡查的激励补助机制。

六、社会效益分析

(一)、沿黄群众法律意识提高

通过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和水法宣传教育的有机结合,特别是重视以案说法、以点带面的水法规宣传,我局管辖范围内沿黄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我们在河道巡查过程中首先向群众中广泛宣传水法规,在群众中牢固树立水法意识,让他们知法、懂法,这样群众违法的事件就会大大降低。这比先让群众犯法,再去严格惩罚效果好得多。

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提高其守法的自觉性,积极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减少或预防水事违法行为。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增加与水事违法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能够增强群众同水事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决心。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够积极配合河务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提高

在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同时,我局水政人员加强了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通过深入理解理解法的本质、作用和目的,弄清各种法的规范的真正含义和内容,深刻领会法的精神、法的含义,提高水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外树立水政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三)文明执法,树立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

水政监察人员是河务部门的对外窗口,水政监察人员在河道巡查和水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表现,直接关系河务部门的对外形象,关系行政相对人对水行政执法的认识问题。我局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按照《水政监察人员工作守则》、《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工作纪律》等制度的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办事,不吃法、拿、卡、要,文明执法,以理服人,依法服人,使行政相对人充分意识到我们执法不是为了经济处罚,而是为了挽救行政相对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自己认识错误并自觉改正错误。通过水政监察人员的文明执法,树立了河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在河务部门需要帮助的时候,沿黄群众都意识到河务部门是在为他们做好事,积极的配合河务部门进行工作,保障我局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设立水政工作征求意见卡,为河道巡查、水行政执法创造良好和谐的外部环境

设立水政工作意见卡,加强了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他们宣传水法规,实现水法规宣传与贯彻落实的有机结合,争得了各部门的配合为河道巡查活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经济效益分析

(一)河道巡查与工程监管有机结合,防止危害防洪防汛安全的违法施工现象的发生。

在河道建设内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办好以后,我局及时将施工许可证和相关材料送达申请单位并向其负责人告知施工以后的注意事项,提前预防危害河道安全、影响防洪安全等事件的发生,做好事前监督预防工作。施工开始后,水政人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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