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2023-04-14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第373号令)、质检总局2001年12月21日实施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特种设备的定义

公司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二、特种设备的购置

公司需要购置特种设备,首先由公司计划部门列入设备购置计划,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设备部门负责购置。购置的设备必须是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前必须到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有关手续。

特种设备技术资料须单独建档,并做到妥善保管。

三、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和改造

安装、维修和改造特种设备由设备部门负责,必须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后使用前须经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验收合格。安装、维修和改造的有关资料存入档案。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定

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由设备部门负责。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保定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提出检验要求。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周期如下:

(一)锅炉每年1次检验;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

1、2级,每6年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全面检验;

(三)起重机械每2年1次;

(四)厂内机动车每年1次;

检验合格证明由设备部门存档。

五、特种设备的使用维修

公司各使用特种设备的部门,要明确1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同时明确每台特种设备使用的保管人,做好设备的例行保养工作和记录好《设备运转记录》。

一般维修工作,可以由本单位进行,大修改造,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

六、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

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档案室和设备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档案包括:

(一)新设备的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设备大修和改造技术资料;

(三)定期检验记录;

(四)保养记录;

(五)设备运转记录。

七、设备操作人员守则:

(一)操作设备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体检合格,并经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全面掌握特种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运行规律,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三)每天使用前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有故障时不得使用。

(四)使用中随时观察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五)严格遵守起重设备“十不吊”规定。

八、特种设备的报废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要及时进行报废处理。报废处理后,要向注册登记的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九、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如倾覆、爆炸、造成人员伤亡等)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首先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其次是要抢救国家财产,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向公司应急指挥部报告。公司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应及时向保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OΟ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一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除遵守一般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外,还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颁发国家统一的“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并熟知操作机械的性能,方可独立操作。

2、起重机每班作业前应进行日常保养并作无负荷升降和运行,检查其制动器和限位器的可靠性,空运行合格,然后进入工作。严禁使用有故障的吊车。

3、如起重机起吊超过吊重35%重量,每次起升前应吊起距地面100~200mm高度检查制动,制动可靠继续作业;

4、起吊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重量,在接近满载时,禁止同时做两种动作;每次吊物必须捆扎牢固平稳,试吊后才能起运。

5、起重机吊物运行时,重物起升高度一般不应超过1m高,不应在设备上方通过,必须从设备上方通过时,吊物底部应高出障碍物0.5m以上;

6、吊物尖锐棱角与吊索接触处,应加软垫,以免将吊索克断;严禁歪拉斜吊或吊运埋在地下的吊物。

7、操纵起重机应精力集中,遵守指挥人员的口令、手势,并注意前方有无障碍物或其它人员,吊物下严禁人员穿行或从人员上部穿行,严禁手托吊物随车行走;吊运的物品应走指定通道,并高于下面物体0.5米以上。

8、起吊重物时,吊索应保持垂直,起落平稳,尽量避免紧急刹车或冲击;当重物接近终点时应及时停车,尽可能不动用行程限位器。

9、吊物上严禁站人,严禁对吊挂的重物进行加工,严禁重物悬挂在空中停留,起重机吊着重物时严禁离开工作位置。

10、起重机作业时,严格执行“十不吊”和“八严禁”制度;

11、起重作业如遇有特殊情况,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将重物安全平稳落地;

12、吊运结束后,将吊车停放在规定停放处,吊钩升到上限位,切断电源。

13、登高检查修理时,切断主电源,挂上标志牌;无遮栏的地方一定要使用安全带,并遵守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4、操作人员必须认真保养设备并做好设备运转记录。

附件二

叉车安全操作规程

1、叉车工必须经过保定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能操作。

2、内燃叉式起重机出车前应检查:

(1)散热器冷却水应充足,燃油箱的油应加足; (2)润滑油及液压油油量应符合要求;

(3)制动转向,变速机构灵敏可靠,轮胎气压充足,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保持良好; (4)电气良好; (5)变速杆在空档位置

3、电瓶叉车出车前应检查

(1)蓄电池内电解液应充足,电压及电解液比重应合乎规定,各电桩头应坚固和清洁,安全熔断器应完善。 (2)转向及制动灵敏可靠。门架及货架动作性能良好。

4、起步以前,司机必须观察车辆周转通路情况,并先鸣喇叭,然后开车。进出大门和在厂房内行驶,以及倒车时,速度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在厂区马路上行驶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5、行驶靠右方,货叉应离地200~300毫米,两辆叉车同时行驶时,前后应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行驶时,车门两侧和铲斗内、车叉上严禁站人;严禁除司机外的其它人员坐在叉车的任何部位;时刻注意路况和前方有无障碍物以及行人,做到谨慎驾使、文明礼让。

6、不准超负荷装载,不得超重(核载量)、超高(2米)、超宽(两侧各0.2米)装载;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物品;各种物品装载要牢固,不得倾斜。

7、叉车会让时,应该空车让重车,支线让干线,室内让室外,小转弯让大转弯。

8、叉车转弯,后退或行驶在狭窄通道,路面不平处,以及在叉路口和接近货物时,均应低速行驶。

9、叉车临时停车时,不准在道口和有坡度的路面上。

10、叉车在进出避让和转弯时,应该鸣喇叭。

11、禁止叉车货叉载人行驶和升降。

12、非紧急情况,禁止使用紧急制动。

13、叉车在行驶中发现有异状,异声和异味时,应立即检查,叉车有故障时,不得进行作业。

14、插取货物和托盘时,叉车的货叉应该对准托盘的插入孔,水平方向插入,尽量避免碰撞,取托盘时,货叉插入托盘后稍微起升,然后门架后仰。放托盘时,货叉先下降至离地面100mm左右,然后使门架前倾到垂直状态,降下托盘于地面上,脱出货叉。

15、禁止叉车使用货叉顶货,拉货。

16、叉车在插取易碎,贵重或装载不稳的货物时,要用安全绳,并应有专人引导,才能行驶。

17、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运输;不准单叉作业;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货物;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18、作业完毕后应停于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尽量避免露天停放。内燃叉车要将变速杆置于空档。并用手制动器刹住叉车。

19、内燃叉车的发动机操作规程,应按照内燃机有关条例执行。

附件三

储气罐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操作者必须按时检查和维护储气罐的设施完好:

1、每天工作前必须用压力气体吹净罐中残留的冷凝水,工作结束必须打开罐底的排气阀门,将压力空气排空,将阀门关闭。

2、必须检查压力表是否完好,安全阀每月应手动试验放气一次,以防密封面粘联。

3、储气罐附近严禁热源并禁止撞击;外表应涂漆保护。

4、严格按储气罐标明的额定压力使用,不得超载使用。

5、储气罐周围保持卫生,不得堆放其它物品。

6、工作中要时常巡查,发现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停止空气压缩机。

7、气罐使用和运用情况应及时认真记录到运转记录中。

附件四

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 凡操作0.07Mpa以上压力的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执行本规程。

2、 锅炉司炉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岁,身体健康,并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合格证。

3、 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工作岗位,或兼作其它无关的工作。锅炉熄火后,压力虽未降至大气压,可以不用看管,但锅炉房必须上锁。

4、 司炉人员必须熟悉锅炉房内的一切设备。

5、 锅炉房内应有充足照明。

6、 未经司炉人员允许,其它人员禁止进入锅炉房。

7、 新装锅炉使用前,必须将锅炉的技术文件及有关证件送当地 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 新修或停用过的锅炉,须经仔细检查,确认一切正常后点火。

9、 锅炉点火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锅炉内部有无遗留下的工具或其它杂物。 (2)检查主汽管,给水管、排污阀等的临时堵头、堵板是否已经取掉;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总汽阀、给水设备是否已经装好,各部分螺栓是否上紧。 (3)试验各部分的阀门是否灵活。

(4)检查压力表是否以超过检验期,最高压力红线标志是否明显,指针是否停在零位,连接压力管子的开关和阀门是否在开启位置,有无检验单位的铅封。

(5)水位表上的汽水开关应该打开,放水开关应该关阀,最高及最低水位线应该明显,玻璃管(板)应该明亮。 (6)检查有无杂物妨碍安全阀的动作。

10、检查完毕,向炉内加水至水位表的1/3时停止,即可点火。

11、点火前先打开档风板和灰门做十几分钟的自然通风,有鼓风机时应开动三四分钟进行通风,然后关闭挡风板和灰门,开始点火。

12、点火时应缓慢燃烧,减低通风,炉内火势要均匀,慢慢加热和均匀膨胀,点火时间延续2~3小时。应经常注意水位表水位、压力表指针的情况是否良好。

13、当锅炉汽压上升到0.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具体方法如下:

(1)开启放水开关,使汽连管、水连管、玻璃管(板)得到冲洗。

(2)关闭水开关,冲洗汽连开关和玻璃管(板)

(3)开启水开关,关闭汽开关,冲洗水连管和玻璃管(板) (4)关闭水开关,开启汽开关,检查锅炉水位,这时水位应迅速上升,并有轻微波动。如果水位上升缓慢,表明水位表的水连管还不畅通,应继续冲洗至正常为止。冲洗的动作要缓慢,以免玻璃管破裂。在操作时,脸部不要正对玻璃管,以免玻璃管炸裂伤人。

14、当锅炉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时,试验给水设备是否良好。

15、送气前司炉人员应与用汽部门联系,稍开蒸汽阀暖管再缓慢开大送汽。蒸汽阀全开后应回旋半圈,防止蒸汽阀因垫胀而卡死。

16、两台锅炉并联使用时,正式送汽前,应检查锅炉内的蒸汽压力与主锅炉的压力是否相称。锅炉内的蒸汽压力应低于主锅炉压力0.02MPa(0.2公斤/厘米²)

17、正常运行时,锅炉内的水位应在最高与最低之间,变动应当轻微。

18、压力表的指示数值,不得超过最高容许工作压力。

19、水位表不得有泄漏现象,每班至少应清洗一次。水表玻璃管应有防护罩。

20、严禁一切可能影响安全阀动作或可能造成安全阀动作不准确的行为。

21、安全阀出现故障时,应随时停炉检修。

22、安全阀压力应按下列数据调整:

双筒式第一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二阀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单筒式应较工作压力增加0.2Kg/cm²。

23、如果安全阀已在排汽,而压力表只指到最高压力红线,应检查原因,进行处理。

24、 如果发生汽水共腾,或水位表产生泡沫,应减低负荷,冲洗水位表,进行排污放水。

25、根据煤灰的厚度,确定每班清炉次数,一般为1~3次。清炉应在低负荷时进行。禁止在炉前用水浇熄炉灰。

26、锅炉供汽时,严禁在炉体上进行焊接锤击以及拧紧人孔,手孔螺帽等修理工作。

27、禁止用管子或铁棍撬动各阀门,以免折断。开关阀门时应缓慢。

28、埋火前应先将炉排的炉灰扒去,把燃煤往后推,使燃煤堆集在一起,然后投入比较湿的煤,把燃煤压住,关闭挡风板,适当打开灰门、炉门向炉内上水,保持水位在标准水位上两厘米。

29、埋火后仍应经常检查炉水和汽压的变化,防止燃煤复燃或熄灭。

30、停炉或熄炉检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停止向火室内供给燃料,关闭挡风板,停止送风,若并炉使用时应将炉内主汽阀关闭;

(2)锅炉内的水位应保持高于水位表正常水位2cm; (3)将火室内的燃煤扒出;

(4)打开挡风板使锅炉和烟道内的余热逐渐散发; (5)经过6~12小时后,洗除煤灰,煤渣;

(6)当锅炉汽压降至1.5大气压时。打开空气阀或提起安全阀,将蒸汽排出;

(7)排完蒸汽一小时后,打开入孔道门。在操作时,要用绳子或铁丝栓住螺杆,防止卸下螺帽后,拿不住打伤人。 (8)当炉水温降到40~50℃时,才可将炉水放出。

31、 锅炉放水完毕,应立即进入锅炉清除水垢,否则水垢干后清除比较困难。

32、 禁止向大室内浇水熄灭。

33、 遇有下列情况量,应立即采取事故停炉措施;并报告主管人员;

(1)汽压迅速上升,超过最高许可压力,虽已减少送风,并加强注水,安全阀以喷汽,但锅炉压力仍继续上升; (2)水位表看不见水位,采用叫水法进行试验,仍不见水(说明水位已在水连管以下);

(3)虽加强注水,锅炉水位仍继续下降;

(4)水位表,验水开关、安全阀、压力表损坏,短时不能修复;

(5)附属水管、汽管、火管等爆炸;破裂;发生严重泄露; (6)锅炉炉身发生变形,裂纹,鼓包; (7)易熔塞熔化;

(8)发生其它故障,有引起危险事故的可能。

34、事故停炉应按停火程序进行处理。如不是缺水或漏水,在紧急停炉前,仍可向炉内供水,降低汽压。遇到缺水事故严禁进水或提升安全阀排汽,变动出气阀门等任何工作,防止锅炉受到急剧的应力变化而事故扩大。

35、如火灾威胁到锅炉房,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应沉着并实行紧急停炉,同时向炉内加强注水,并将蒸汽排出室外。

36、锅炉应有运行日记,记录运行情况,交接班人应签章。

37、如接班人未按时到班,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38、锅炉发生事故或进行重大操作,禁止交接班。

39、醉酒或患病的司炉人员不得值班。 40、司炉人员作好下列工作才能交班: (1)清除炉渣,炉灰;

(2)锅炉设备及各项工具整理清洁; (3)将运行情况记在运行日记内; (4)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注意事项。

41、如前班发生事故,接班人员应协助前班处理完毕后才能接班。

42、接班的司炉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压力表指针动作是否灵敏。有三通开关的压力表还应作冲洗试验;

(2)冲洗水位表和验水开关,检查锅炉水位是否正常; (3)检查安全阀铅封是否完整,有无漏汽,并做手动提升试验;

(4)试验注水器,水泵等的作用是否良好; (5)检查所有水阀是否良好,并检查它们的开度; (6)检查锅炉各部分是否有鼓包、泄漏、裂纹情况; (7)检查各项安全设备,材料备品、灭火工具,维修工具等是否完整;

(8)检查压力表、水位表、给水设备和照明设备是否良好。

43、接班人员检查完毕,认为合格,即应对锅炉设备的完好负责。交班人员应在运行日记薄上签字。

44、锅炉洗炉间隔时间应根据水质及水垢情况而定。

45、洗炉时应按第30条的顺序进行停炉,当放出炉水后,应立即用水冲洗炉内水质(水压应在2-4Kg/cm²)。水垢厚度不超过0.5mm,局部水垢厚度不超过1mm时,若冲洗不掉可用着碱法人工铲除。铲除时不得损伤钢板。

46、洗炉的同时应检修各种附件,并清除锅炉各处烟灰及炉渣。

47、洗炉后必须将本次洗炉日期、洗检情况,详细记录于运行日记内,以便查考。

第二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对公司特种设备的相关归口管理和流程进行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具体规定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监察规程、管理规则为准,执行本规定时,应对照执行。 3.管理职责

3.1工程维修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改造、更新和报废的综合管理,并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

3.2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点检。

3.3行政人事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训和审验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管理台账。

3.4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 4.使用规范

4.1新购置特种设备的验收,由工程维修部会同该特种设备供应

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验收完毕,由工程维修部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

4.2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工程维修部应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台账。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特种设备履历卡。

4.4工程维修部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4.5工程维修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4.6工程维修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将电源切断,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工程维修部处理(或委外处理),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9安全环保部应组织制定或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通则

5.1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应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5.2特种作业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验收,各种文件、证书、附件等应齐全。

5.3特种设备、仪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应齐全,档案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四定: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维修条件。

5.7操作者必须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或日点检、定期检查保养或周点检,开展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并作好记录。

5.8操作者(或值班人)应做到:

5.8.1三好四会: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5.8.2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5.8.3五项纪律:

a)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c)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d)发现异常及时停车,自己不能处理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5.9对有危险、可能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设备,要有明显的警示和禁用标志。 6.相关规定

某类特种设备有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第三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本厂购买、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部门登记。

三、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车间或班组至少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或按国家和行业有关的时间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或上报厂部。

四、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安装、改造、维护、操作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九、本厂设备管理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证明书等文件及安全技术资料的设备的定期检验和自查记录;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四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3.1购置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3.1.1特种设备安装要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按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4.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对各类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本部门负责人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2管理人员应明确所有设备的安装位置、使用情况、操作人员及安全状况,并负责制定相关的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特种设备使用

4.3.1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各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如:空压机房、气化站等)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一律按规定登记进入。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

4.3.3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4.3.4依据《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

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3.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可根据法规、规范、标准要求,以及设备使用说明书、运行工作原理、安全操作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制定,具体内容可参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6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或节门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4.3.7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生产经营。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3.8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4.3.9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3.10各使用单位应加强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修,填写检修记录,并按规定时间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校验合格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安全附件的显著位置。

4.3.11单位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定期(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组织安全检查和巡视,并做出记录。各部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当对所属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问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投资管理部。

4.3.12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投资管理部向浦东新区特种设备监察科办理注销手续。 4.3.13本公司投资管理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使用单位。 5.其他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投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

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6.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6.1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6.2维修保养工作切忌走过场,敷衍了事。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6.3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到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7.附则

第五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该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三、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作出记录。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四、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五、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并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六、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七、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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