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

2023-04-2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第1篇

     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颁布时间】2007-11-7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tzsbaqjcj.aqsiq.gov.cn/tzwj/zjwh/200711/t20071126_55368.htm 【全文】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察行为,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报告。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

全面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期限、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的全项目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针对具体情况,对被检查单位实施的特定项目检查。

第四条 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全面检查

第五条 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省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数量,每年不得少于本辖区取证单位总数的15%-25%,并重点安排群众举报投诉或者取证未满1年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

第六条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全面检查,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监部门制定计划,并由市、县级质监部门分级组织实施。

每年全面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数量,由各省级质监部门确定。其中,属于重点监控设备或者当年发生过事故以及管理混乱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全面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

第七条 全面检查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其每类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抽查1台。

第八条 实施全面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一并予以检查,并作为全面检查的增加内容记录在案。

第三章 专项检查

第九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包括:安全监察机构接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检查、专项整治检查、节假日检查、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以及举报投诉检查等。

第十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见附件3),并在检验当日告知受检单位,并同时报告受检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和县级质监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2.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 拒绝监督检验;

4.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2. 未办理使用登记;

3.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4.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5.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7.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对检验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由县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未设立县级质监部门的地方或者县级质监部门无力实施检查的,由市级质监部门实施检查。质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

(二)专项整治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实施。

(三)节假日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安排实施。

(四)重大社会活动检查由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要求实施。

(五)上级交办事项的检查,按上级要求实施。

(六)举报投诉检查,由接到举报投诉的质监部门或者通知其下级质监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的检查项目、检查设备种类或数量,由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针对实际情况,参照附件

1、附件2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数量,不计入全面检查的被检查单位任务数量内。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作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现场处罚和整改复查等。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应当首先出示有效证件,向被检查单位说明来意。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现场检查权、查阅复制权和调查询问权。 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附件4)。

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附件5)。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 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一)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三)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四)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五)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第二十一条 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 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

(三)、

(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复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三十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应受行政处罚的,现场处罚案件由检查人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当场实施处罚。立案处罚案件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其中,吊销(撤销)许可资格案件由发证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承办,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质监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一律使用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六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许可资格 1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人员资格 2 相关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资格证件,是否有效 质量管理 3 检查现行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质保手册的规定 4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5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及时更新 6 抽查管理记录的填写及签署是否齐全

7 抽查产品或竣工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档案管理 8 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9 设计图样及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10 生产的相关记录是否建立并实施 11 监督检验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管理 12 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现场的安全标志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13 生产现场的图纸、工艺文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和现场实际 14 部件、材料的保管是否符合要求 15 生产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16 检验设备、仪器是否满足要求,各项检测、试验记录是否符合现场实际 附件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1——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单位安全管理 机构及制度 1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专兼职管理人员 2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3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4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5 所抽查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整改 6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7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8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2——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锅炉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3 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或者水封管是否被堵塞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8 是否按规定装有相关保护装置和报警装置 运行参数 9 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0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 本体、阀门、管道状况 11 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 12 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

水(介)质处理 13 是否按规定配备水处理设备或进行锅内水处理 14 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其它 15 是否存在常压锅炉承压使用或者使用土锅炉等情况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3——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压力容器 作业人员 1 在岗作业人员(含带压密封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登记及检验标志 2 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或检验合格标志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 3 液位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被能作业人员正确监视

4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 5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6 温度计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7 铁路、汽车罐车等是否装设紧急切断装置 8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是否有快开门连锁保护装置 9 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 运行参数 10 液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11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符合 本体、阀门状况 12 是否存在介质泄漏现象 13 设备的本体是否有肉眼可见的变形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4——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电梯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记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 4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5 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 6 防夹装置是否可靠

7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是否有安全开关并灵敏可靠

维保情况 8 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确认维保作业人员能否按合同及时抵达电梯使用地点 9 是否有维保记录 10 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5——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起重机械 作业人员 1 现场司机、司索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安全装置 3 是否有制动、缓冲、防风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载荷、力矩、位置、幅度等相关限制器,制动器、限制器是否有效工作 4 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电源总开关是否有效 维保状况 5 是否有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 维保记录中是否记载吊钩、钢丝绳、主要受力件的检查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6——客运索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客运索道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进站口是否设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站台是否按规定设上下车线、禁止线等安全标志 4 吊篮、吊箱内是否有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主要运行参数(速度、电流、电压)是否有指示信号,是否有脱索等故障报警指示信号

6 行程极限、超速、脱索等故障是否有报警信号

7 风力最大处是否设风向测速仪,是否在站房内设置风速指示装置,避雷装置是否齐全 8 站台、机房、控制室等是否按规定设置停车按钮

9 站房之间是否有专用电话,并至少有一条外线电话,是否能保持通讯可靠;沿线是否可以及时通知乘客

应急救援 10 备用电源能否正常启动

运行情况 11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7——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大型游乐设施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及警示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3 是否设有显著的警示标志,进出口是否设有显著的乘客须知和上下线等安全标志 4 乘客乘坐处是否有必要的安全说明

安全装置 5 是否按规定配有有效的安全带、安全压杆等安全保护装置 6 座舱舱门是否按规定设置有效的锁紧装置 运行情况 7 检查当日运行维保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8——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场(厂)内机动车辆 作业人员 1 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合格标志 2 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取得有效牌照 设备状况 3 车辆转向系统是否灵活

4 车辆及挂车是否有彼此独立的行车、驻车制动系统 5 车辆的照明系统是否正常

6 易燃、易爆车辆是否备有消防器材,并喷有禁止烟火字样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表9——气瓶充装情况检查项目表) 类别 检查项目 检查项目编号 检查内容

气瓶充装 许可资格 1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 是否超范围充装

人员资格 3 相关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是否有效,人员数量、项目是否符合许可要求 4 质量体系中的主要责任人员是否满足许可条件要求 质量管理 5 抽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及时修订 6 抽查使用的法规、规范、标准是否齐全并现行有效 7 抽查充装活动记录的填写是否齐全

8 抽查气瓶安全技术档案是否完整,归档管理是否规范 资源条件 9 主要充装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10 检验检测设备、仪器、仪表是否满足要求 11 是否有必要的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

12 充装活动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率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气瓶管理 13 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

14 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是否标注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警示和充装标签、定期检验标志,气瓶漆色是否符合规定且维护良好 15 抽查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16 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17 检查气瓶收发、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救援预案 18 是否建立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有无演练记录 19 是否按规定配备堵漏工具和人员

附件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发现重大问题告知(报告)表 受检单位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分管人员 联系电话

特种设备生产单 位重大问 题 □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 □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拒绝监督检验:

□产品未经监督检验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单 位重大问 题 被检设备名称 型号 使用场所

□属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未办理使用登记: □使用报废的特种设备:

□使用存在故障、异常情况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 □ 使用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不合格情况为: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受检单位意见: 受检单位分管人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签名及日期: 检验员联系电话:

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接收传真电话、人员姓名: 接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本表一式四份,市、县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受检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设备类别 □单位安全管理 □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气瓶充装 □其他: 使用证(牌照)号或设备注册代码

设备出厂 编 号

设备使用场所(位置)

检查项目名称或编号 工作见证记录及发现问题

附件4: 检查人员: 年

日 附件5: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类别 □全面检查 □专项检查

检查日期

日 时 分至

日 时 分 被 检 查单位情况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类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气瓶充装□其他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说明了来意,已出示了证件,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陪同检查。 检查主要内容:□管理情况 □抽查设备安全状况 □其他

设备类别 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场内机动车 游乐设施 索道 抽查数量

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可另附续页)

处理措施:□下达监察指令书 □实施查封 □实施扣押

□其他: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意见: 签 名:日 期: 年 月 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记录员: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6: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 )质监特令[ ]第 号

经检查,你单位(人)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上述问题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条

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九条、

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个人)于 年 月 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如对本指令书不服,可在接到指令书之日起60日之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起诉期间,不得停止改正或者停止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章或者安全监察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指令书一式两份,发出部门、被检查单位各一份。

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现就开展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重点监控设备范围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参照以下因素确定本省(区、市)的重点监控设备目录:

(一)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后果的特种设备;

(二)重要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系国家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二、分级监管规定

对重点监控设备实行分级监管,分级监管范围由省级质监部门参照以下因素决定:

(一)设备使用单位的隶属关系;

(二)设备级别或者参数;

(三)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能力。

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完善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二)确定本单位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并逐台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

(三)确保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100%;

(四)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五)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

(六)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七)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未按规定整改的,不得带病运行。

四、地方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对重点监控设备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

(二)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

(三)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四)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五)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举报投诉等发现重点监控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

(六)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七)省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重点监控设备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落实检验责任人;

(二)对使用单位按期申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控设备,确保检验率100%和检验工作质量;

(三)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五)对检验结果判为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以及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六)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第2篇

上海久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第3篇

一、工作现状

特种设备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是具有较大潜在危险性的设备。目前,枣庄市在用特种设备总量9028台件,其中锅炉1034台、压力容器4778台、电梯1001台、起重机械1526台、客运索道1条、大型游乐设施20台、场内机动车辆668台。另有气瓶5.7万余只,工业压力管道77公里。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的正确领导下,枣庄市质监局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十一五”时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运行机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标准、安全评价、动态监管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了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把关责任、各级监察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的特种设备三方安全责任体系。深入宣传贯彻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使社会各界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安全意识得到强化,安全法制环境正在逐渐形成;建立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和信息化网络,安全监察工作达到有效覆盖;对事故多、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土锅炉、简易电梯、气瓶、工业压力管道等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安全专项

整治,一批安全隐患得到整治和消除;完善了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从源头把紧安全关;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了多次演练,有效地预防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制度,有效地打击了各种非法生产和非法使用行为;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十一五”时期,全市未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安全监察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实现了重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100%、定检率10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事故结案率100%。

二、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新上和开工的企业明显增多,大量设备将会投入使用,不安全的因素将会大大增加,全市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部分使用单位或使用者不主动依法依规报检情况突出,过期未检设备仍然存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尚未健全,行政执法的力度有待加强;二是特种设备数量大,增长速度快,分布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少,监察任务繁重,造成监管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点和盲区,对特种设备事故还未完全达到可控可防的目的;三是检验机构装备水平,

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和工作的需要。

三、新的阶段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十二五”时期,在扩大投资方针的刺激下,我市各类特种设备数量仍将会迅速增加,加上我市正在加快城市转型,易燃、易爆、剧毒的煤化工特种设备将会大量增加。因此,特种设备事故的因素将会增加,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机率将会增大,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大的问题。

当前,我市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市政府已将特种设备安全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纳入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范围,这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面对形势的发展,“十二五”期间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将面临重大考验,必须在人员素质提高、技术装备配置、监察经费保障等基础工作上进一步加强,以适应安全监察形势的需要。全市特检机构肩负的任务将越来越重,承担的责任将越来越大,工作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

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客观地分析形势,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地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抓紧做好。要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突破口,创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思路和创新监管机制,推进企业“两主动”,着力实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由微观式管理向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宏观管理的转变,全面强化两个主体、落实两个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服务科学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安全、促发展总目标,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专项整治为重点,继续创新监管思维,深化监管改革,加强监管基础,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预警,促进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各方齐抓共管的大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力争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目标;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总体上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1、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检验机技术把关、社会广泛支持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格局。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率、设备定检率、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8%以上;事故结案率达到100%;重要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率、设备定检率、人员持证上岗率、事故结案率达到100%。

3、完善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市杜绝重特大特种设备事故。

(三)重点任务篇

创新监管思维,加强监管基础,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企业安全主体意识,完善监管预警,加快建设特种设备齐抓共

管的大质量工作机制,达到“保安全、促发展”的总体目标。

一、主要任务

将工业压力管道、监检产品归入特种设备管理系统;完善安全监察机构考核体系,开展网上绩效考核;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消防、质监、安监联合接警、处置的联动机制;深化信息化建设,逐步采用并实现先进的RFID(射频识别、电子标签)技术对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及电梯进行电子动态监管;完善隐患督办指令书制度,落实“四不放过”要求;帮扶新上附加值较高的特种设备制造企业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通过宣传、培训、检查、执法等各种方式,推动企业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使安全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制定全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目标,学习先进地市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管经验,抓好节能监管的各项工作。

二、实施步骤

2010年到2012年,加强基层安全监察队伍建设,通过加强人员培训、充实人员队伍、保障经费落实、规范工作行为、落实工作责任等基础建设,真正把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打好。继续抓好企业“两主动”,推动企业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深化信息化建设,全市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和电梯进入运用RFID技术实施动态监管的常态管理。制定全市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规划,开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应用示范及推广,加快形成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

备节能监管的工作格局。

2012年到2015年,认真落实国家总局加快构建大质量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大质检文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安全监察机制的创新,完善四位一体动态监管体系,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沟通和联动,形成特种设备齐抓共管的大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紧迫性,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统一,加强领导,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处理好特种设备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质监事业发展的同步协调发展。

二、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要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定期分析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责任到位。针对特种设备安全每一项重点工作,要提出具体的安排落实意见,明确进度要求和考核标准,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学习理解,增强落实有关政策的可操作性;定期进行总结,找出薄弱环节,确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导,严肃纪律。

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和省质监局做出的决定,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工作,对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对事故隐患进行不折不扣的治理。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检查督导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局报告,确保各项工作在每个企业得到切实落实。严格按照督导内容,严格考核,狠抓落实,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落实情况按照计划扎实有序的向前推进。

四、广泛动员,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动员,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人人想落实,人人抓落实”的氛围,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大力弘扬安全文化,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强化各级干部职工和全社会的安全责任意识,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职工群众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要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第4篇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此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主要对公司特种设备的相关归口管理和流程进行规定,涉及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具体规定以《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监察规程、管理规则为准,执行本规定时,应对照执行。 3.管理职责

3.1工程维修部负责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改造、更新和报废的综合管理,并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

3.2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负责按照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点检。

3.3行政人事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复训和审验的组织工作,并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管理台账。

3.4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 4.使用规范

4.1新购置特种设备的验收,由工程维修部会同该特种设备供应

商进行验收。特种设备供应商应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的特种设备,方能交付使用部门使用。验收完毕,由工程维修部负责填写《设备验收单》。

4.2特种设备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工程维修部应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3特种设备验收合格后,工程维修部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台账。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b)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c)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d)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g)特种设备履历卡。

4.4工程维修部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点检,并作好记录。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处理。

4.5工程维修部应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4.6工程维修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必须将电源切断,悬挂故障标志,同时通知工程维修部处理(或委外处理),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8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9安全环保部应组织制定或定期演练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4.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4.1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操作特种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做好防护措施。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通则

5.1特种作业设备的管理应包括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安装、调试、维修、检测、改造、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5.2特种作业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进行验收,各种文件、证书、附件等应齐全。

5.3特种设备、仪器的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应齐全,档案的管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特种设备必须做到四定: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维修条件。

5.7操作者必须按特种设备管理规定进行日常检查保养或日点检、定期检查保养或周点检,开展故障诊断和状态监测,并作好记录。

5.8操作者(或值班人)应做到:

5.8.1三好四会:管好、用好、维护好;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

5.8.2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 5.8.3五项纪律:

a)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b)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 c)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

d)发现异常及时停车,自己不能处理时,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检查处理。

5.9对有危险、可能发生设备和人身事故的设备,要有明显的警示和禁用标志。 6.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文第5篇

2018年3月,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提出,4月份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成为新局重点监管工作之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为重点,围绕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这一主线,强化监管和行政执法,深化特种设备管理基础建设,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水平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全市特种设备持续安全运行。

今年来,我股室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局和沅江市委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为进一步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近期专门开展了沅江市特种设备监管情况调研,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数量及特点

截止2018年6月,全市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292家,在用特种设备2238台(套)(不含气瓶、压力管道),另停用设备540台(套),实施安装监检的压力管道32公里,安装二码并登

1/10 记至湖南省益阳市气瓶使用登记管理系统的气瓶共160024只。 按设备类别分,全市在用锅炉61台,压力容器993台、起重机械278台、电梯841台、厂(场)内机动车55台、大型游乐设施10台、无客运索道。

(二)特种设备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关联性

2/10 从2014年至2018年6月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分析,全市特种设备数量稳步增加,其中在用电梯数量每年平均以15%的速度增加,说明我市经济稳步向前发展,从侧面可以看出近五年来以房产经济发展最为迅速。

(三)特种设备在全市各乡镇占比

目前我局共计12个市场监督管理所,特种设备数量分布不均,点多面广线长,其中城区琼湖和工业园监管所辖区内有1895台(套),约占全市特种设备总量的85%。现承担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特设股现有工作人员3人,除气瓶和压力管道这两类设备外,人均监管特种设备超过700台。

3/10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部分企业主体安全责任尚未真正落实,特别是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带病”运行、超期不检、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擅自启用已报停用的设备等情况依然存在;企业隐患自查自纠和整改力度不够,不少企业隐患整改过程缓慢,企业自身安全隐患排查重视程度不够,对监察和检验提出的整改意见整改不及时。

以2017年度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项监管项目统计图为例,从企业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上墙率、自查自纠隐患排查率、制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率、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全完率这几个方面分析,企业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方面平均值只有40.04%。可以看出在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还有待加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不完善。

自2014年县级食药、工商、质监三局合一以来,以原工商

4/10 系统各乡镇工商所为依托,组建了新的市场监督所。益阳地区中有安化、南县、桃江已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下放至基层所。我市目前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还停滞在县级层面,无法大幅地把监管工作向有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传递,更难以实现全方面的有效覆盖,不仅不利于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不利于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也不利于法律责任的落实。如果一旦发生事故,报告、处置、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都会受到较大影响。 以今年6月份全国开展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治理工作》为例,我局仅完成了全市60%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上级主管部门督察组在了解实际之后,虽肯定了我局的工作成绩,但这也反应出我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化管理中存在的“硬伤”。

5/10 从2014年至2017年,全市在用特种设备逐年增加的形势与全市在用特种设备定检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与工作任务不适应。

目前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少,专业人员比例不足,在安全问责压力大而激励机制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和发生了

6/10 “3·13”事故后,全局部分工作人员出现“不想干、不敢干、不会干”的思想,并且已取证的监察人员都不是专业出身,对特种设备的工作原理和相关领域知识了解有限,所以在开展现场监察工作时很难发现不明显的技术隐患。

特种设备作为社会生产及公众生活所必不可缺的基础性设备,由于其设备本身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其安全监管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情况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众的人身安全和工业生产的稳定有序开展,因而培养和打造一支安全管理、特种设备监管专业知识较强的队伍,在当下安全生产监管中显得愈发重要。

(四)住宅电梯安全问题逐渐突出

我市目前有大量的新建、在建小区,多数为高层建筑。电梯作为建筑物业的共有设施,电梯数量迅猛增加,同时由于住宅电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安全状况已经成为了公众、媒体关注的热点。

当前,住宅电梯使用、维保环节存在着很多问题:乘客电梯被承建单位、业主违规当成货梯运送沙石、水泥、建筑垃圾,保护措施不当导致沙石等四处撒落,强行堵挡轿厢门,故意、恶意破坏电梯部件等情形时常发生;小区物业管理缺失,电梯维保单位不按时维保或者维保质量不过关,甚至因水平差无法排除故障;物业费收缴不齐、专项维修资金启动慢,造成电梯故障得不到及时解决。

三、建议和对策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主体,其法

7/10 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全面负责。

在实际工作中,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予全面落实;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等安全义务;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对于决不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建议与个人征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关联。先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负面信用信息入手,开展安全生产负面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信息),抓出成效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把安全生产经营主体和正面信用信息记录纳入征信数据库并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起从完整的特种设备安全信用信息体系。

大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法律宣讲、反面典型案例分析等途径,促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履行各项安全义务,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二)建立建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网格。

一方面,以局市场监管所为基础,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予以下放,并建立职责到位、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实名制”监管体系。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牵头抓总作用,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各镇(街道)安监办主任,

8/10 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强化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安全责任意识,督促企业整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通过上下互动,协同联动,就能极大提升监管合力,逐步形成“大监管”格局。

(三)力抓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优化结构,把牢“人”这个关键。我局应组建一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队伍。在局一级,侧重于法律法规掌握较全、大局性强、统筹协调能力突出、擅于研究的人员;在乡镇一级,侧重于年富力强、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

强化教育,提升“能”这个核心。针对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好管”“不愿管”“害怕管”的现状,我局应坚持思想疏导为先、技能强身为要、担当履职为本,在强化业务能力水平的同时,切实转变基层监管人员的思想观念。

严格制度,落实“值”这个机制。实行全市特种设备安全24小时值守制度,尤其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中、后的事故信息日报制度。落实节前隐患排查、节中随时待命、节后回头查看的安全部署要求,对人流量较大的商场、学校、娱乐场所、公园、酒店等地点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管和隐患排查。

(四)进一步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监管。

落实住宅开发商、小区物业公司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管理,切实做好日常巡检、定期检查,加强对维保工作质量监督,构建住宅电梯安全预警机制。据统计,交房初期,住宅电梯故障频发,问题尤为突出,研究建立“安全监察、检验、住建、物业服务、维保”综合协调制度,提前介入,落实安全措施,保障电梯安全

9/10 运行。

借助益阳市电梯应急处置数字服务平台,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逐步在电梯上加装监控终端,连接12365值班热线,实现应急呼叫、困人救援、故障报警、维保监管、数据统计等功能,呼吁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偿能力。

特种设备股安全监管股 :刘剑、陈斌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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