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流程

2023-04-14

第一篇: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流程

特种设备使用档案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 种 设 备 使 用 档 案

二〇一四年

威顿水泥有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简 介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地处新绛县泽掌镇石门峪,北距临汾60 km,南离运城90km,东临侯马20 km,西至河津50 km;新(绛)乡(宁)公路邻厂而过,侯西铁路、108国道距厂20 km;大运高速和侯禹高速在距公司17km处交错而过。

公司现有10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一条、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及余热电站改造项目一期工程、4500t/d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二期工程。公司在运城、临汾、曲沃配套建设有三个年产150万吨以上的水泥粉磨站,是一家年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的新型干法水泥大型现代化生产企业。公司两条生产线都采用了当今国际先进的悬浮预热及窑外分解技术,分别从美国、德国、丹麦引进了处于世界领先技术的自动化控制、计量控制、质量控制和立磨系统。

公司主要产品有“威顿”牌P.O52.5级、P.O42.5级、P.S.A42.5级、P.S.A32.5级和P.C42.5级、P.C32.5级通用硅酸盐水泥和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全部通过了ISO9001产品质量认证,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大坝、机场、桥梁、电厂、隧道、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主要业绩:禹闫高速公路寺庄河、芝川河、太枣沟、徐水沟特大桥、禹门口黄河特大桥,晋侯高速公路,霍州兆光电厂,山西铝厂80万吨氧化铝工程,霍州煤电集团,山西焦化厂,临汾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临汾鑫明搅拌站,郑西客运专线,山维,河津宾馆大楼、华泽电厂、丰园大厦和体育馆、运城机场等国家重点工程。08年以来,公司早强型矿渣硅酸盐水泥大量销往四川灾区,有力地支援了灾区的重建工作。公司主要产品有“威顿”牌普通硅酸盐52.5级、42.5级,矿渣硅酸盐42.5级、32.5级,复合硅酸盐42.5级、32.5级,低热矿渣32.

5级水泥。

公司产品顺利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2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四项认证,被国家质检部门认定为山西省名牌产品、山西省质量信誉等级AAA级企业、低碱水泥和绿色建材产品,公司也成为了山西省水泥行业的骨干企业。

公司坚持“质量第

一、用户至上”的管理原则,近年来先后被国家、省有关部门授予“绿色建材产品”、“山西省著名商标”、“山西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山西省质量AA级企业”、“山西省用户满意企业”“山西省纳税信用A级企业”、“山西省实施卓越绩效式先进企业”等荣誉称号。

公司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都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公司特种设备主要有:压力容器、锅炉、安全阀、桥式起重机械、电动葫芦、压力管道。所有特种设备与主机设备同步运行,正常使用。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部。

(一)、领导组成员及职责 领导组组长:支振义 领导组副组长 :支俊秉

成 员: 徐永生 蔡天明 彭 利 薛金虎 聂鑫磊 汪文智

家小军 荣新平 段建宁

主要职责:负责本公司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直接领导应急救援队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专项救援准备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办公室主任:姜财旺

成 员: 赵 丽 赵志荣

主要职责:在领导组领导的检查督促下进行预案的落实,组织协调应急专业队进行工作;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领导组负责人报告,并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报告,同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迅速赶赴现场;收集事故情况,及时传达领导组的各项指令,确保迅速实施。

(三)、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总指挥:支俊秉

副总指挥: 徐永生

成 员: 家小军 张绍亭 段建宁 梁旭东 郑红福

荣新平 王建奇 刘永新 沈艳军

主要职责:发生事故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专业救援队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领导组汇报抢险工作和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适时按规定发布事故信息,并对救援工作进行总结。

(四)、应急处理部组成人员及职责 应急救援处理部负责人:支俊秉

成 员: 徐永生 蔡天明 薛金虎 孔繁喜

李海龙 毛家奎 聂鑫磊 梁旭东

主要职责:协调有关部门按照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统一部署,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救援工作,并起草事故情况报告;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的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企业生产的安全连续进行,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一、特种设备是对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使用车间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的安全负责。特种设备使用车间必须使用有安全许可证或安全认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公司规定有关要求定期检验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三、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将安全检验合格证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四、使用车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行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五、特种设备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或发生设备事故后,再次使用前,使用车间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装、维修、操作等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可从事相应工作。

七、使用车间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要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八、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九、标准或者技术规定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相应技术要求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报废处理后,使用车间要向生产部及安环科报告备案。

十、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各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生产部、安环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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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生产部、安环科备案、登记取得相关使用证后,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二、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必须安装精确度不低于2.5级,其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1.5-3.0倍的压力表。

三、压力表安装使用前必须有校验封印,并注明校验的年月日,使用后一般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

四、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氧气、乙炔等)的安全阀必须安全可靠,定期检验保养并经检验结果记入技术档案。安全阀经检验合格后应加锁或铅封。

五、修理或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空压机、空气炮等)的单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和修理改造方案,报生产安全部门备案,参与修理和改造的焊工,必须是经过市级压力容器安全机构考试合格人员,方可焊接受压部件。

六、氧气、乙炔的运输、贮存和使用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生产,氧气、乙炔不得混装,必须分开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库顶应通风良好,进行登记保存管理和使用。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七、各单位在运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的压力容器,要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和生产部、安环科,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投入运行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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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和外来单位在我公司作业的桥式吊车、汽车吊及电动葫芦等。

第三条 起重机的司机和起重工经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起重机械和指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十不吊”规定。

第四条 各单位对自己的起重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验收、大修、实验、改装等内容)。

第五条 新装、改装、大修后的起重设备,首先要经本单位检查验收,自检无问题后,再向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申请检查验收,验收时必须把基础轨道部分与起重设备分开进行,基础轨道部分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起重机械。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

第六条 起重设备不准任意改变技术性能,如改变时(增加起重量,加快速度,增大跨度时)必须对改变部位进行设计,并将整个设备的强度、刚性、稳定性和功率验算,上报技术设备科和安环科批准。

第七条 起重设备不许任意改变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改变时,要提出方案,技术发展中心部同意,符合安全技术规程后,方可改变,同时报安环科备案。

第八条 起重设备报废,必须向技术设备科部提出申请,从此准报废之

日起,停止使用。报废的起重设备不准降低吨位使用,不准挪用或转让。

第九条 桥式吊车、电动葫芦等,必须由专职驾驶员凭证操作。定人操作,做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

第十条 起重设备严谨超负起吊和起拔埋入物。严禁使用起重设备吊人和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一条 起重设备每1-2年由技术设备科作一次技术检验和静动负荷试验。超过技术安全标准的必须进行修复,否则不准使用。检验结果要记入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对信号装置、安全限位装置、钢丝绳、链条及其它工具,每班前必须进行检查。失灵和达到报废标准的,要按要求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传动带、名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轴和飞轮等危险部位都要有安全装置。

第十四条 新设计制造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改造模具、工艺夹具上的安全措施等必须经过技术设备科、机修车间和安环科共同鉴定,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图纸、资料必须齐全。对于防护装置的维修、保养,技术设备科要将其纳入维修计划内。

第十六条 投入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随意拆卸,不得丢失。检修时需要拆除的,检修后要按原标准装好。如有损坏和丢失,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对每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要经常检查,保障生产安全、并要加强维护。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种机动车辆无论时上路(可厂驶入公路)车辆还是仅限于厂区内行驶的车辆,都必须做到车辆整洁、结构完整、性能可靠,制动、倒车镜、喇叭齐全、有效。驾驶人员思想、性能过硬。

第二条

厂区内机动车辆仅限于在厂区内施工作业,不得上路(厂区公路)行驶,出厂必须经保卫部门报请交通部门批准。

第三条

对厂内机动车辆实行年检制,每年由技术部门组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车辆无年检合格行驶牌照的车辆不得投入工作和行驶。

第四条

车辆在厂区行驶时,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进出厂门、车间库房和拐弯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车体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在厂区所有路段区域行走的机动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交通安全规则,人员和车辆一律靠右行走,并要做到礼让“三先”,严禁抢道行走和强行超越。

第五条

非司机不准开车,不准任何无该型车辆驾驶证者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追究经济、行政责任,直到刑事处分。

第六条

如有人员伤害的事故发生,由公司技术管理部门、安保部和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组织处理。

第七条

机动车辆出车前和收车后,要认真检查车辆,特别是方向盘、刹车灯光、喇叭等有关行车安全的有效部位,否则不准开车。

第八条

叉车作业仅限于再厂区短距离装卸货物,叉运物体时距离目的地不得远于50米。

第九条

所有厂区内机动车辆无论有无驾驶室,仅限司机一人乘坐驾驶,其他任何人不得随车乘坐。

第十条

叉车、装载机作业时,在视线不清的情况下,不得盲目作业。必要时,需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要预先联系好共同确认的手势和信号。

第十一条

骑自行车的人员在厂区行驶也应遵守交通规则,骑车行驶时严禁骑“飞车”,严禁骑车打闹,严禁酒后骑车,在遇有拐弯处和通过机动车和公路道口时,要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宁停一分,不抢一秒”。

第十二条

厂区清扫公路卫生的人员,在作业时,要精力集中,随时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不许再工作中说笑打闹,遇有机动车辆通过时,要主动避让。

第十三条

厂区行车道、人行横道和车间地面要平坦畅通,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道路和轨道交叉处设有明显的标志、信号等。

第十四条禁止小孩入厂。员工和子弟乘通勤车,上下车应在厂外停车站,不准在车库门前和车库内上车,以防发生意外。

威顿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种设备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有效迅速地处置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事故,及时控制和消除事故发展,加强对处理突发事件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引起的人民群众伤亡、对身体健康的危害及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指在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特大人身安全和重特大财物损失的事故.包括以下的重特大事故:

(一)桥式起重机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

(二)锅炉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含固定、移动式)泄漏、爆炸事故;

三、重特大事故的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三类

四、公司特种设备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和统计,并作为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系统,明确职责,一旦事故发生,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处理系统,统一组织实施。

五、 本预案特种设备所涉及的事故与相关联的应急预案保持协调,在操作过程中,应遵循领导组的统一部署,接受统一的信息,接受统一的指挥。

第二章 事故指挥系统及救援队伍

六、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办公楼。

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八、 不同类别的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各相应的应急抢险救援小组应立刻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组织救援人员和救援装备赶赴现场,科学处置事故,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九条

事故紧急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知情人应当立即向其直接领导报告,并逐级报告。

第十条

事故紧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位置、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时间;

3、事故发生地点;

4、发生事故设备名称;

5、事故类别;

6、人员伤亡、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及事故概况;

7、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四章 事故应急救援

十一、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领导或业主应当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事故地点积极参与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十二、特种设备领导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小组,加强现场的指挥、协调和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小组在实施紧急救援时,应严密组织,加强联

络,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鉴于特种设备事故情况各异、救援具体方案由救援实施人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实施。

十三、 重大以上事故发生后,在迅速组织抢险救护工作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严格的保护,防止与事故有关的设备、器材、物品、文件及其他操作凭证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及时摄像、拍照,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十四、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事故及爆炸、泄漏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及时指派有关单位和人员对事故迅速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十五、 救援工作纪律。各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必须把救援工作放在第一位,按规定应立刻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开展积极有效地应急救援。如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应急救援装备

十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实施机构根据不同类型特种设备配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工具、设备、仪器、车辆、防护服(防爆背心、防爆钢盔、防化服及防毒面具、防静电服、防静电鞋;)、医疗急救箱及常用抢救药品、氧气呼吸器。

第六章 应急响应

十七、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做到:

十八、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做好现场警戒和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物体的拍照和移动标志等工作;当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时,由现场总指挥及时向区政府以及上级报告事故情况。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的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部门主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并按照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抢救措施,在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章 后期处理

十九、事故危险消除以后要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处理。事故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收集有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有关设备的情况,如实回答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十、调查处理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科学地查明事故原因,客观公正地分清责任,严肃处理相关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

为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顺利进行,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为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经济、有效的硬件设施设备保障,使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轨道,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的有关资料(注册表、使用证等)应及时存放于设备档案内交由档案室保存。

2、使用登记前,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应登记规则要求,填写使用登记相关表格。

3、办理使用登记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特种设备登记部门的规定和相应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设备登记部门提供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填报信息正确。

4、设备登记后,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安排人员将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相关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注:登记标志为使用登记证或包括使用登记编号信息(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的标签。

5、特种设备发生以下变化时,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填写《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并按有关使用登记规则的规定,及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名称发生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转让或出租; ——公司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地点;

——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状态发生拟停用一年以上(或停用后重新启用)、报废、拆除等变更;

——公司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改造,更改了使用参数。

6、《特种设备变更备案表》内容应包括:设备基本信息(使用单位名称、设备名称、使用证号、注册代码等)、变更项目(单位名称、停用、移装、过户、报废、重新启用、安全状况变化等)、提交的有关资料情况(使用证、注册表、检验报告、其它相关见证资料等)。经公司总经理万明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7、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所办理注销手续。

8、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单位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第三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须知

一、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目录第249项规定。

三、实施主体

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受理范围

(一)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不含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跨地(市)长输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二)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五、许可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单位一般应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合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

(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监督检验且检验合格;出厂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再使用的,还需经定期检验且检验合格;

(四)与特种设备相关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经过有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五)有与所使用特种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持有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经使用单位聘用;

(六)建立了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七)建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八)制定了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九)其它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条件。

六、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使用单位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 以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2份;

(二)宜昌市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承诺书;

(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包括产品监督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设计制造图纸等)及其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1份;高耗能特种设备需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能效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与设备相适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如各类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证、管理人员证、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证 (≥2T/h以上)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式1份;

(五)移装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原件);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节能管理制度(需要时);

(七)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监检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安全附件检验报告(安全阀、压力表等)(原件);

(八)进口的承压类特种设备需提供:《进口产品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九)出厂超过3年的在用压力容器需提供: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锅炉需提供:水质化验合格报告(≥1T/h以上)或有机载体指标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一)在用压力管道登记需提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十二)机电类特种设备需提供:有效期内的验收(或定期)检验报告书原件及其结论页复印件1份;

(十三)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四)电梯需提供:与已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取得许可的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保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及维保单位有效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

(十五)车用CNG气瓶还需提供所装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份及气瓶置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发证。

(一)申请

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递交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对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实施机关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或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三)审查

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许可实施机关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到申请单位现场进行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发证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承压类)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号牌。

八、许可期限

(一)法定时限: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能现场审查办理的予以及时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不超过20台的一般承诺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20台的承诺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九、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十、注意事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和有关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标注要签署的地方均需相关人员签名;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印件除复印作业项目(及必要的年审项目)页外,还需复印聘用记录页,且最后一次的聘用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

(三)申请表和各种表卡的电子版应采用规定格式制作,其模板可在湖北省宜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下载;

(四)申请单位人员签收各类文书时,除出具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出具原提交资料时取得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办理回执》;确实无法提供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函。 十

一、受理地址

宜昌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宜昌市城东大道2号) 咨询电话: 0717-6340051(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0717-6334489(市质监局)

监督电话:0717-6851620(行政服务中心);6334489(市质监局) 网 址:http:///

第四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安全义务

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三、针对私自制造、改造土锅炉屡禁不止的现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规定的相关文件。

四、使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另外,《条例》第二十条还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五、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在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自行检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六、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

1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七、 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还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并应当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八、《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还规定: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特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九、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电产品,广泛用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产和生活之中。为确保电梯运行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对电梯的维护保养活动作出了专门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隔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条例》第三十七还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甘肃省平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

第五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指南

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 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 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 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 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 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 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2 登记方式

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 进行使用登记。

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 记。

3 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则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管理的相应规定,对不需 要办理使用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实施安全管理。

3.1 锅炉

D 级锅炉。

3.2 压力容器

(1)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2)盛装第二组介质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高压管式反应器;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5)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无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6)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压力容器、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7)蓄能器承压壳体;

(8)简单压力容器; (9)消防灭火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

4 使用登记程序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4.1 申请

4.1.1 按台(套)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逐台(套)填写使用登记表,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 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次检验的特种设 备,应当提交使用前的首次检验报告);

(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机动车登记证书 (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锅炉房内的分汽(水)缸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锅炉与用热设备之间的连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道总长小于或者等于 1000 米时,压力管道随锅炉一同办理使用登记;包含压力容 器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或者机械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可以随其压力容器一同办 理使用登记。登记时另提交分汽(水)缸、压力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 表),但是不需要单独领取使用登记证。

没有产品数据表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可以参照已有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的格 式,制定其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由使用单位根据产品出厂的相应资料填写。

可以采用网上申报系统进行使用登记。

4.1.2 按单位办理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相应资料, 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1)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

(3)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证明(注 3-1);

(4)《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格式见附件 C),《气瓶基本信 息汇总表》(格式见附件 D)

注 3-1:新投入使用的气瓶应当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进行定期检验的气瓶应当同时提供 定期检验证明。压力管道应当提供安装监督检验证明,达到定期检验周期的压力管道还应当提 供定期检验证明;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应当提供定期检验证明。 4.2 受理

登记机关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后,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资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时,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4.3 审查及发证

自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登记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发证或者出具不予登记 的决定,对于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 50 台或者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且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登记机关对申请资料有疑问的,可以对特种设备进行现场核查。进行现场核查的,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可以延长至 20 个工作日。

准予登记的特种设备,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方法》 (见附录 a)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签发使用登记证,并且在使用登记表最后一栏签署 意见、盖章。

5 资料及信息登记工作完成后,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基本信息录入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采用纸质申报方式进行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及其产 品数据表复印一份,与使用登记表一同存档,并且将使用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 交还使用单位。

6 定期检验日期的确定

首次定期检验的日期和实施改造、拆卸移装后的定期检验日期,由使用单位根 据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验报告和使用情况确定。

7 单位登记的设备信息报送

以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气瓶、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及相应 数据,每年一季度将上的气瓶、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报送 登记机关。

8 变更登记

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达到 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按单位登记的特种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更名 的,相关单位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按照本规则 TSG08-2017中3.8.1至 3.8.5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特种设备变更登记时,如果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的有关数据发生变化, 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产品数据表。变更登记后的特种设备,其设备代码保持不 变。

8.1 改造变更特种设备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登 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改造质量证明资料 以及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 移装变更

8.2.1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 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 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 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2.2 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 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 证明》(格式见附件 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 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 3.4、3.5 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 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 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 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 3.4、3.5 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 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 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 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 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 本规则 2.14 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 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 2.5 中(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 1 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 30 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 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 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10 报废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的特种设备,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 规定的报废期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产权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 备的使用功能。特种设备报废时,按台(套)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办理报废手续,填 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 交回登记机关。

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 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 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

11 使用标志

(1)特种设备(车用气瓶除外)使用登记标志与定期检验标志合二为一,统一为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

一、式样二);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车牌(格式见附件 H)固定在车辆前 后悬挂车牌的部位;

(3)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将该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秘钥或者使用登记 时发放的 IC 卡随车携带;

(4)车用气瓶的使用标志格式见附件 G 式样三。

12附 则

12.1 其他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除满足本规则的要求外,还应当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专 项要求。 不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家庭)自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

12.2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 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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