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特点

2023-03-01

第一篇: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特点

空中交通管制的特点

空中交通管制的服务对象是一群速度快、变速范围小、不允许随意停行的连续运动体,管制员所提供的服务,在大多情况下是在看不见对方的条件下进行的。其中部分为程序操作,更多的是以信息为依据而处置的。空中交通越发达,需要的管制员人数越多;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越先进,就越需要智商高的管制员。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地位高责任大。因为空管工作的服务对象是一群运动着载有生命的飞机。人命关天的大事,航空公司的经济效益,国家的荣誉等都与空管工作紧密相关,这就肯定了空管工作在保证飞行安全中的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

(2)制约因素多。空管工作质量的高低,不光是管制员本身因素所决定的。飞机在运行中,受到若干复杂的地理、政治、气候、时间、飞行员及飞行保障人员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环境、条件、制度、长官意志等都能使飞机的运行千变万化;飞行流量、飞行动态变化、飞行计划更改及实际飞行中的上升、下降、追赶、相对、交叉、穿越等活动,这些都加剧了空管工作的复杂程度。

(3)瞬间变化突然。运行中的飞机自身和外部因素影响都可能会发生意料不到的情况,如发动机空中停车、起火、飞机迷航、失去通信联络、鸟害、雷击、人为过失及被劫持等,都会导致飞机在飞行中发生突发事故。这些特殊情况的发生和演变往往是无任何征兆可寻,一旦发生,便会使正常运行瞬间发生180〫的变化,这些情况造成了空管工作的难度,如处置不当或延误时机,都会使情况越演越劣,妥善处置则会化险为夷,转危为安。

(4)专业技术特殊。空中交通管制专业的内涵蕴藏着一种难以解释的神秘,管制员的临场表现程度,不单是以书本知识所能决定的,而是实践的积累更重要。一个管制员的成熟和成功决定于三大因素,即先天因素(特殊智商)、知识输入和工作实践,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实践。也就是说在具备了基本工作条件之后,其实践环境(工作地点)、频率(单位时间内的飞行架次)、对象(飞机的类型)、种类(飞行任务性质)等起着决定作用。这些都是管制员工作能力定型或成功的基本要素,也是形成专业技术特殊的具体条件。

(5)工作程序即兴性强。在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岗位上,每个管制单位(或管制员)都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按照不同类型的飞行保障任务,制定出一套或多套相对固定的管制方案。随着工作时间的推移,这种方案便形成基本固定模式。如果不是因为特殊情况,这种工作程序不会有大的变化。然而,在实施管制工作中,管制程序的应用时机、应用环节都是随飞行动态的变化而即兴发挥和巧妙组合确切运用的。从此角度讲,所有程序看来似乎很简单,但由于交叉运用,错综复杂,造成了管制工作的复杂程度。

(6)紧张。在空管工作中,不论飞行活动频繁与否,都会有一种紧张感。飞行活动越多,紧张的程度越高。飞行安全的高度使命感和责任心,不允许管制员在工作上有丝毫怠慢。区域飞行中的追赶、汇集、高度层变更、航路交叉,终端区飞行中的上升、下降、起飞、着陆等,瞬间的位移变化显著,构成一幅幅惊险接近的场面,这些变化都是以分秒相计要求管制员精力高度集中,甚至目不转睛。如果再遇到复杂气象条件或发生特殊情况,就会进一步加剧这种紧张气氛的程度。我国的飞行量虽比不上一些航空大国,但因管制员和管制设备的不足,可分扇区不多,在某些管制区内,单位时间内管制员指挥的架次比国外还要多。在飞行任务最集中的某些时段,管制员有时几乎要屏住呼吸,以免自己判断失误。这种体脑并举的高强度劳动,是一个非管制工作者难以理解的。正是由于紧张情绪,管制员的精神损伤和体能减退是严重的。在管制员中,神经衰弱、失眠,视力和听力减退是常见的职业病。

(7)管制员要反应敏捷。对在实际工作中所发生的空中、地面、机械、通信、气象等一切与飞行和管制有关的因素,要求管制员发现迅速,思路开阔,具有前置意识。所以管制员头脑要清醒,眼神要敏锐,在错综复杂的工作环境中,能统筹兼顾,快速处置。

(8)处理问题果断。由于在飞行当中有时会发生一些预料不到的情况,严重影响飞行正常和危及飞行安全,对于这些特殊情况和飞行中的冲突动态,管制员的处置必需恰到好处。这就要求管制员胆大心细,判断准确、果断,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合理的调配方案,保证飞机每时每刻都处于安全畅通的环境之中。

第二篇:浅析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浅析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管理多架飞机起降和航行,以保障飞行秩序和安全的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主要任务是:①防止飞机在空中相撞;②防止飞机在跑道滑行时与障碍物或其他行驶 中的飞机、车辆相撞;③保证飞机按计划有秩序地飞行;④提高飞行空间的利用率。为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制定一套规则,即确定出若干空中航路,使飞机按一定顺 序从各自机场起飞,进入航路并保持飞机间的一定距离间隔,到达终点前脱离航路并按一定顺序降落。接受管制的飞机依靠目视、和导航手段执行管制规则。

发展简况

第一代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形成的,主要由沿航路布置的一些低频导航站组成。飞行员通过导航掌握航向,靠保持沿航路飞行的时间或飞越固定 点的时间间隔来避免相撞。这种系统是人工的,地面无法监视空中飞行。第二代空中交通管制系统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及以后,随着、、和仪表着陆系统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它采用对飞机询问识别的二次监视雷达,因而能有效地监视飞行,使管制作用大为提高。第三代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出现于60年代,是一种雷达、通信和计算机相结合的半自动系统。

管制任务划分

现代空中交通管制涉及飞行的全过程,即从驶出停机坪开始,经起飞爬升,进入航路,通过报告点到目的地机场降落为止,飞机始终处于监视和管制之下。在这个过程中,管制分为三级:塔台管制、进近管制和区域管制。

① 塔台管制:塔台设在机场,主要是维持机场的飞行秩序、指挥滑行和起降、防止碰撞。各国的管制范围不一,视空域、飞行量和管制能力而定,在中国通常为100公里左右。

②进近管制:对处于塔台管制范围和区域管制范围之间的进场或离场飞机实施管制。其范围有时较大,可达180公里以上,可以包括几个机场。

③区域管制:也称航路管制,由区域管制中心执行,主要是使航路上的飞机之间保持安全间隔。它能对飞机实施竖向、纵向或横向调配,以避免碰撞,确保安全。

管制系统主要有两类:执行塔台和进近管制的终端区管制系统,执行区域和高空管制的区域管制系统或区域管制中心。

① 终端区管制系统:通常包括由一次雷达、二次雷达构成的数据获取分系统、由电子计算机构成的数据处理分系统、由雷达综合显示器和高亮度显示器构成的显 示分系统、以及由图像数据传输、内部通信、对空指挥通信构成的通信分系统等,执行塔台和进近两级管制任务。这个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对装有应答机的飞机进行 自动跟踪;进行代码呼号相关;显示飞行航迹和有关数据;用人工输入或直接接收邻近管制中心的飞行计划;对输入的计划进行简单处理;进行低高度报警;与邻近 管制中心交换飞行数据。美国的自动雷达终端系统ARTS-Ⅱ和ARTS-Ⅲ是典型的终端区管制系统。前者用于中小型机场,后者用于大型机场。

②区域管制系统:执行区域管制任务,有时也担负高空管制。它通常包括:由多部远程一次雷达与二次雷达以及由雷达与飞行计划数据传输设备构成的数据获取 和传输分系统;由多部计算机构成的飞行计划和雷达数据处理分系统;由雷达综合显示器、飞行数据显示器和飞行单打印机等组成的显示和数据终端分系统;由内部 通信、对外直通电话和对空指挥通信组成的通信分系统。区域管制系统的主要功能是:自动接收、处理多部雷达数据和飞行计划信息;跟踪监视飞机、预测碰撞并提 供可选择的调配方案;实行区域管制和区域间的自动管制交接;显示各种有关飞行的数据(包括气象数据);自动打印飞行进程单和

同相邻中心交换飞行数据。美国 的国家空域管制系统 (NAS)和法国的自动化综合空中交通雷达管制系统都属于典型的区域管制系统。

空域结构管制过程

空域是指地球上空可供飞行的广大空间,实际能利用的只是其中极小的一部分。在人口众多的城市之间,大都划有空中航路。最为繁忙的地区是终端区 和机场。飞机是从停机点转到二维平面上起飞,又转入三维空间飞行;相反的过程就是从飞行转到停机。终端区和机场是飞行活动的集散处。

空中航路和航路网都是以国际标准导航系统,如伏尔导航系统、地美依导航系统、伏尔-地美依导航系统或等 作为地面基准规划而成的。航路分为低、高两层,低层从海拔200米起至5500米,适应低性能飞机飞行的需要;高层从 5500米至14000米,适应高性能飞机按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在 5500米至30000米间飞行的飞机,必须装设合格的通信、导航、雷达信标应答器等设备。在 14000米以上,可依地面导航台直飞,而不限于规定的航路。

终端区是以机场为中心、以约10公里的半径范围向上延伸成圆形空域。海洋空域是国际空域,范围在海岸线200公里以外,从海平面以上600~1500米起向上延伸。大陆上空还可根据需要划分为禁飞空域、限制空域和飞行训练空域等。

保持空中飞行间隔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方法。由于飞机飞行速度差别很大,一般规定,在无雷达监视的情况下纵向间隔应在20~40公里之内。地面沿途如用雷 达监视,纵向间隔可减到5~10公里,垂直间隔须保持300米。横向间隔指对面交错或平行飞行,在5500米高度以下须保持15公里,在雷达监视时可减到 6公里。在海洋上空,纵向间隔与横向间隔可放宽到170~220公里。

在规定航道上飞行,除保障飞行准确外,控制和监视飞行间隔是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主要职责。为此,空中交通管制系统大都采用控制放飞时间,以及飞机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向地面报告位置等方法。如采用雷达监视,可连续监控间隔。飞机自备的防撞装置尚处于研究之中。

空中交通管制主要分为起飞、航途和到达终端区着陆三个阶段。

在到达终端区着陆阶段常遇到堵塞情况。为此,到达的飞机须在规定空域分层排队降落。仪表着陆系统或其他助降设备是完成这种作用的关键设备。

现代微波着陆系统已经研制成功。多架飞机到达终端着陆,一般是按照先到先降的原则。当飞行业务达到饱和时,航行管制系统可实行流量控制。

空中交通管制电子系统

空中交通管制电子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目标获取和处理,以及显示等设备。通信是最根本的航行管制手段。传统方式是空中与地面之间用无线电话,地面之间用有线电话或无线电话。适应现代繁忙的飞行业务需要。雷达数据遥传也属于通信范围。

雷达是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中非常重要的手段。雷达回波包含有丰富的信息,在航路上,一般使用航路监视雷达,覆盖范围可达370公里(半径),监视高度可达 18公里,但低空覆盖范围较差。航路雷达使用L频段或S频段。在终端区和机场上一般使用 S频段雷达,其作用距离只要求 111公里。终端区雷达也可用来指引飞机进入跑道延长线上空。二次雷达即,从地面向飞机发送询问信号,飞机向地面应答。

询问与应答信号均采用编码方式,应答中含有飞机识别信息和高度数据。雷达信标可以单独工作,但常与航路雷达和机场雷达配合工作。

雷达捕获目标所得数据,经过处理才成为有用的信息。因此,电子计算机是航管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雷达数据显示利用平面位置显示器(见),飞机回波呈现为小弧形,而动目标显示电路所不能消除的气象和地面回波则以大面积出现。二次雷达在图像译码器中只显示回答码正确的目标。

容量

影响飞行业务容量的因素有气象条件、飞行位置的准确度、飞行密度、飞行间隔、飞行性能、飞行技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一个航管区内交通量受空域和数据传输(通信)速度的限制。航路上的飞行量决定于机场的接受能力图6[终端区间隔控制几何形状]为繁忙终端管区的复杂状况。

第三篇:浅谈我国空中交通管制

航空学院 吴楠 2008200086 摘要:本文阐述了我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的现状、发展和需求, 通过与典型国家空管体制的比较,发现我国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已具备良好的基础和一定的规模,但同先进地区和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不少差距,我们应在理顺空管体制、更新管制方式、完善基础设施和提高人才素质等方面狠下功夫,把我国空管系统建设成体制顺畅、设备配套、技术先进、管理高效的系统。并说明了交通管制在飞机流量控制中的作用。

关键字:空中交通管制 体制 发展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一、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念及意义

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在民用航空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主要目的是:使航空器按计划飞行,使保障工作有条不紊;维护飞行秩序,合理控制空中交通流量,防止航空器之间、航空器与障碍物之间相撞,保证飞行安全;对违反飞行管制的现象,查明情况,进行处理。

1.管制工作任务与要求

(1)周密计划,充分准备,做好飞行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根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飞行申请,拟定飞行预报和飞行计划,申请和批复飞行预报和计划,下达或布置飞行任务,报告或通报飞行动态。 (2)主动、准确、及时和不间断地进行管制服务。

及时准确掌握和通报各种与飞行和管制有关的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问题;灵活机动地处置飞行情况的各种变化,使空中交通始终处于安全、合理、严格的管制之中。

(3)主动配合,密切协作,合理地控制空中交通流量。

对空中交通流量进行合理的控制是保证飞行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主动配合、密切协作, 合理控制和有效提高空中交通流量。

(4)掌握熟练的业务技能,为飞行提供保障安全的情报、措施和建议。

空管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飞行和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

机场的地理环境、天气特点、航路情况以及各种机型的性能特点,较熟练地了解各部门(如机务、通信、气象、运输、场务、油料等)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5)保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提供遇险飞机的情况。

空中交通管制员要根据飞行的需要,及时提供导航设备。当其工作不正常时,应立即通知检查。当其处于工作状态时,未经值班管制人员的许可,不得关机。在相邻管制区内,管制人员要保证飞机有不间断的导航和管制服务。

当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发生遇险、失事等紧急情况,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立即将掌握的资料和情况,提供给组织搜寻和援救的单位和部门。

2 .程序管制

程序管制是依照空中交通管制规则、机场和航路的有关规定,依靠通信手段进行管制的方法。他要求机长报告飞行的位置和状态,管制员依据飞行时间和机长的报告,通过精确的计算,掌握飞机的位置和航迹。程序管制的主要职责是为飞机配备安全间隔。

3.雷达管制

雷达管制是依照空中交通管制规则,依靠雷达监视的手段进行管制的方法。它对飞行中的飞机进行雷达跟踪监视,随时掌握飞机的航迹位置和有关的飞行数据,并主动引导飞机运行。

4.交通管制系统

管理多架飞机起降和航行,以保障飞行秩序和安全的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主要任务是:①防止飞机在空中相撞;②防止飞机在跑道滑行时与障碍物或其他行驶中的飞机、车辆相撞;③保证飞机按计划有秩序地飞行;④提高飞行空间的利用率。为完成这些任务,必须制定一套规则,即确定出若干空中航路,使飞机按一定顺序从各自机场起飞,进入航路并保持飞机间的一定距离间隔,到达终点前脱离航路并按一定顺序降落。接受管制的飞机依靠目视、无线电通信和导航手段执行管制规则。

二、我国空中交通管制现状

1.空管体制

就全国来说,实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

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由民航实施指挥。由于这一体制存在某种局限性,目前正在着手改革。就民航内部来说,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

2.空域管理

全国划设飞行情报区9个,即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兰州、沈阳、昆明、乌鲁木齐以及台北飞行情报区。大陆上空划设高空管制区28个,其中东北地区4个,华北地区3个,华东地区6个,中南地区8个,西南地区4个,西北地区2个,新疆地区1个;中低空管制区37个;绝大多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均设置了塔台管制区域。

3.空管设施

经过不断的建设,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通信、导航、情报、气象保障系统。通信保障方面,在全国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置了卫星语音地面站和卫星数据地面站,每个管制单位装备了2套以上的甚高频对空通信台,部分对空通信薄弱地区配备了甚高频转播台,在我国东部地区实现了7000米以上甚高频对空通信的覆盖。导航保障方面,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备了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和测距仪,大部分高空、中低空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

一、二次雷达,在我国东部地区基本达到7000米以上雷达覆盖。航行情报保障方面,正在建设航行情报自动化系统,航行通告及航行资料制作技术有了明显改进。气象保障方面,各机场配备了气象观测、预报设备,部分机场配备了气象雷达、自动观测系统、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为航班飞行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气象资料。

4.人员素质

民航空管系统现有管制、航行情报、通信、导航、气象等人员约12000人,其中管制人员约3000人。部分人员受过高等培育,其余人员受过中等专业教育。特别是管制员培训,各级一直比较重视,有专门培训管制员的高等院校,有较为完整的管制员训练大纲,有良好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有严格的管制员考核制度。

管制员的训练拟分三步进行,即养成训练、资格训练和提高训练。养成训练主要有中国民航学院、民航飞行学院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担任,每年毕业200 人左右。资格训练、提高训练由各级空管部门组织,通过跟班见习、执照考核、送国外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一个管制学员通常经过1-2年时间的培养,才能正式担负管制岗位的值班。

5.管制方式

目前,尽管大部分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

一、二次雷达,但管制方式还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除北京终端区、深圳进近管制区实行了雷达管制以外,绝大多数单位仍采用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监视条件下缩小间隔的程序管制。

三、典型国家的空管体制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简称ICAO)是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国际组织,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国际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世界民用航空界唯一的官方权威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现有186个缔约国。

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创始国之一。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所有缔约国均可派代表参加,每国拥有一票表决权。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

1.美国

美国空管体制改革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全国分为民航和军航两个系统,分别管制,并设立了空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军民航空中交通管制方面的关系 ;第二阶段,1958年以后,设立了联邦航空局(FAA),国会指令该局经营和维持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并管理国家空域 。

美国空管系统和防空系统的关系:两个独立的系统,但关系密切。 联邦航空局航管中心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将所有国际飞行计划,传送给北美防空司令部。

防空部门设有防空识别区,对没有飞行计划且无法识别的飞机,立即派飞机

拦截查明情况。

另外,美国总统规定,FAA要保持适当的应变能力,在战时由国防部接管,成为国防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利用现有的空管手段,全力支持国防部和指定的军事部门。

2.澳大利亚

1995年,设立了由国家运输与通信部长直接负责四个实体,即“澳大利亚航空服务”、民航安全局(CASA)、交通与地区服务部和航空安全调查局(ATSB)。他们主要的职责是:

“澳大利亚航空服务”:负责空域管理、航空情报、通信、无线电导航服务、机场救援和消防服务;

CASA:负责航空安全标准制定、飞行员和航空工程师的执照颁发以及飞机与运营者的认证;

交通与地区服务部:负责为政府在航空政策,调整国家航路及航空安全方面提供建议;

航空安全调查局:负责独立调查飞机事故和严重的空难事件。

空域等级划分:与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一致,澳大利亚的空域也分为管制空域和非管制空域两大类。对管制空域等级的划分,参照ICAO的“空域等级”划分标准,分为A、C、D、E、G五级,

3.欧洲

中小国家林立,飞机半个小时内就可飞越几个国家。如果各国的空管法规千差万别,通信、导航、监视及空中交通管理设施设备五花八门且互不相容,国际航空就不可能得到安全、快速的发展。因此欧洲民航会议(ECAC)着意在欧洲建立“欧洲单一填空”,即以空中交通管理为目的的空域应该是连续的、不受国家边界限制的。这是欧洲安全航行组织(EUROCONTROL)的任务,也是ICAO所希望的。

总体而言,空管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政府化模式,即空中交通管制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空管部门是政府的组成部分,通过国家税收维持其运营,政府化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第二类是民营化模式,即空中交通管制只是空管公司向航空运输企业、机场以及飞行员等提供的一项通讯、导航和其他信

息服务,它并不具有政府管制的色彩,因而无需占用国家税收,而是通过“使用者付费”的形式,利用提供的服务来获得收入。目前,至少有29个国家的空管系统采用民营化的模式,其管制业务量占到了全世界的40%,典型代表有英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瑞士等;第三类是混合模式,即把空中交通管制的领域进行划分,凡是涉及航空安全管制的均有政府负责,而仅仅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则交由空管公司实施,如捷克、葡萄牙等。

四、我国空中交通管制前景展望

空中交通管制不仅关涉航空安全,同时又与服务质量紧紧联系在一起。因而,世界各国均在不断的探索空管交通管理的最佳模式。我国经过民航体制改革,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改革了民航空中交通管理体制,建立了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机场空管中心(站)为一体的空中交通管理体系。体系已经建立,如何优化其运行机制,提安全水平和服务质量,是下一步应当考虑的主要问题。

1.要下大力理顺空管体制

我国现行的空管体制是本世纪

五、六十年代民航事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形成的。在民用航空器急剧增加、飞行量迅速增大的今天,仍延续过去的空管体制显然已不适应。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了我国空管体制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空管体制改革分三步实施的目标。第一步将北京-广州-深圳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试点,这一步已于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步将全国的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形成在国家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民航和军航分别对航路内外提供管制服务的空管体制,实现"一个空域内一家管制指挥"。1996年6月30日完成了北京-上海、上海-广州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这标志着空管体制改革第二步正式启动。第三步,从长远看,我国空管体制应仿效世界上先进国家的作法,采用国家统一管制的模式。这样的改革思路和做法无疑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第

二、三步改革目标。就民航内部来说,空管体制并未理顺,目前分级管理的方式,不利于形成集中统一的管制指挥,不利于系统配套进行空管设施建设。应当参照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研究建立统一管理、集中指挥的空管体制。

2.积极推进空域管理改革

目前我国空域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丞待加以改进。空域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应该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率的使用。一是军民航管制区域应尽可能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军民航管制区是完全一致的,而我国管制区划分,民航与行政管理区、军航与部队建制范围相挂钩,这样人为造成了管制区划分不一致的矛盾。应从国家空域资源的整体考虑,科学、统一地划分管制区,达到军民航管制区尽可能的一致,这是提高空域利用率,利于军民航相互协调的有效办法。二是进一步改革飞行高度层。在国家空管委的领导下,我国航路航线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已完成了第一步改革,即飞行高度6000米(含)以下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6000米(不含)至12000米(含)飞行高度层由1000米缩小至600米。下一步改革,将按照国际标准,飞行高度 9000米(含)以下飞行高度层采用300米;9000米(不含)至12000米(含)飞行高度层采用600米。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大航路(航线)的空中流量。三是合理改造航路(航线)结构。我国航路(航线)结构,是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逐步发展形成的,其走向受到军用机场训练空域的限制,转弯较多,航班飞行不够经济。近些年,对北京、广州、上海等繁忙地区的进离场航线进行了调优化,收到了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规划、修改航路(航线)要着眼于国家的经济效益,实行整体规划,使城市间的航程尽可能缩短。此外,在空域管理上要灵活,在军用机场训练空域没有活动时,应允许民用飞机使用,以提高空域的利用率。

3.不断改善空管基础设施

首先要加强航路管制中心的建设,重点抓好北京、上海、广州三大管制中心的建设。认真吸取先进国家建设大型管制中心的经验教训,坚决摒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错误做法,采用统一的系统结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设备型号、统一的建设模式,为未来全系统的联网打好基础。二是继续抓好雷达覆盖和联网建设,在"八五"建设的基础上,在哈尔滨-沈阳-西安-成都-昆明一线以东地区主要航路上增设部分二次雷达,用于弥补盲区,重要地区及重点机场达到多重覆盖。同时以管制中心为单位,将相关雷达实行联网,进而为全系统的雷达信息联网和实行雷达管制创造条件。三是加强通信网络建设,改善现有长途专线线路,建设光缆等地面通信线路,开通使用C波段卫星专用通信网,将现有卫星地面站扩容,新建KU波段卫星网,从而使民航管制移交、信息传递建立在迅速、可靠

的通信基础上。四是着手建设飞行流量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主控中心,若干个分控中心,主控中心设在民航总局空管局,分控中心分别设在各航路管制中心。用于对全国民航班机飞行实施有效的前期管理,及时疏导部分航路、部分时段空中交通拥挤的状况,使空中航班始终处于有序、适量的状态。

4.有计划地发展新航行系统

空管系统发展新航行系统是一项重大变革,新航行系统方案已获得国际民航组织第十届航行会议批准,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对新航行系统有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准备。美国、俄罗斯分别发射了GPS、GLONASS全球卫星系统,为新航行系统的发展和推广提供了可能。我国空管系统发展新航行系统拟分三步进行,首先在2000年以前,主要进行新航行系统的试验,在我国西部地区筹建新航行系统航路,提供试验性服务,用于积累经验;其次在 2010年前,制订并完善新航行系统标准和运行法规,完成现有飞机的改造,逐步建设新航行系统各子系统,与现行系统并存运行,并作为现行系统的辅助设施。再次,在2010年以后,全面发展推广新航行系统,对现行系统进行根本性的改造,逐步与国际接轨。为航空部门与企业所企盼的捷径飞行、自由飞行创造条件。

五、空中交通流量管理

随着我国民航事业迅猛的发展,航空器的数量不断增加,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在一年的某些时期内、在一个星期的某些时间内和在一天的某些小时内,某一空域、某一航线上的飞机过于集中和拥挤或因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某一空域的空域管制中心的管制能力无法应付的局面,为此,往往通过流量控制的方式解决问题。随着国内飞行量的增加,因流量控制造成的航班延误量日益增加,流量管制原因和流量管理诱发的其他原因已成为造成航班延误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流量控制措施常常导致在起飞前的飞行延迟、飞行中的等待、使用不经济的飞行高度层、改变航线或改航、打乱班机时刻、给航空器经营人带来经济与燃油损耗、 机场或候机楼的拥挤和旅客不满意等多种负面影响。因此,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成为民航当前极为迫切的任务。

1.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服务的目的

在需要或预期需要超过空中交通管制(ATC)系统的可用容量期间内,保证

空中交通最佳地流向或通过这些区域。术语“ATFM”包括组织与处理空中交通流量的各种方法,以此方法进行的任何工作,使得在保证各架航空器安全、有次序和迅速过程中,任一给定的点上或任一给定的区域内所处理的交通总量是与空中交通 管制系统的容量相适应。

ATFM从功能的角度上看,是空中交通服务(ATS)的重要功能,是雷达数据处理(RDP)和飞行数据处理(FDP)不可分割的主要功能,即为空管ATC系统必备的功能。

ATFM从职能的角度上看,未来航行系统(FANS)特别委员会对ATM是这样定义的:是由地面和空中两部分组成,需要他们双方保证航空器在运行的各阶段安全和有效地活动,通过很 好界定的程序,把地面部分和空中部分紧密地一体化。ATM的地面部分包括空中交通服务(ATS)、空域管理(ASM)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职能。由此得知,ATFM是ATM的主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际民航、中国民航的发展,ATFM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性。

2.国内外现状、该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

流量管理系统在国际上起源于本世纪70年代中期,最初是为了缓解局部航运阻塞而设计和开发的专用系统,状况与我国现在的状况较为相似。经过80年代和90年代的发展,已成为ATM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共同特点是:拥有中央数据库的支持、专门的流量管理部门和先进的流量管理系统。 在欧洲,1989年成立了CFMU(中央流量管理机构),为ECAC(欧洲民用航空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国提供ATFM服务。CFMU建立在ICAO的CTMO(集中ATFM组织)概念基础上,到1995年底,已初步在欧洲提供以下技术设备:(1) 有关空中交通需求的战略数据;(2) 综合初始飞行计划的处理系统;(3) 包含飞行计划的战术数据库;(4)利用战术数据的工具,特别是间隔自动分配功能;(5)连接CFMU与FMP(流量管制席位)和AO(IFR飞行和通用航空的用户)的数据网络;(6)进行ATFM规划和质量控制统计的档案数据库。

在日本,于1988年设计ATFM系统概念,1991年开始开发,1993年基本完成投入使用,主要由流量管理中心和四个区域管制中心和主要机场终端组成。

在美国,FAA(美国联邦航空局)采用ETMS(增强的交通管理系统)用于ATM服务。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为ASD(航空器状态显示器),安装在ATSCC(空中交通

系统指挥中心)和20个ARYCC(航路交通管制中心)和一些需要的TRACON(终端雷达进近管制)设施内,实现其流量管理功能。整个系统在ATM系统集成、监控告警、解决方案、专家系统及评估和易于扩展方面,均显示了其强大的功能。 在我国,现尚无专门的流量管理部门和流量管理系统,各管制中心仅通过流量表进行管理。由于民航发展的需求要求,空管局领导非常重视流量管理的发展,天津民航学院、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民航二所、民航飞行学院等院所从事ATFM理论和应用系统研究已有一定的基础,各管制中心和航站也积极支持该项研究的开展,建立飞行流量管理控制系统的条件已具备。

3.飞行流量管理控制系统

上面提到的关键的技术问题并非难以解决。实际上,随着近几年民航空管的发展和科研技术的进步,几个关键的技术难题已逐步获得突破。我们将建立集成了多雷达数据、飞行计划数据、ADS数据及综合空域情报数据的全国性的飞行流量管理控制系统,控制和管理全国的飞行流量分配。

飞行流量管理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方面,以图形显示全国范围的与飞行计划相关的融和雷达和ADS数据的所有在空中的航空器的现行地理位置,并叠加在绘有地理境界线和民航空域情报系统设施的地图上。

第二方面,通过监控和告警,预计所有机场、扇区、一些令人关切的报告点的交通要求,并自动提醒交通管制人员将要出现的拥挤。

第三方面,对拥挤和将要发生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供交通管制人员选择,解决机场与途中的拥挤和延误问题。

第四方面,提供专家系统组件,评估由第三方面功能生成的解决方案,辅助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决策。

第五方面,开放的系统,能灵活地与现有的雷达监视系统、ADS系统、飞行计划系统、空域系统和情报系统、气象系统及民航空管信息数据库实现互联。

从我国民航的发展和计划需求来看,在未来几年内,总局空管局、各管制中心、主要机场和终段区,将出现专门的流量管理席位或飞行流量管理控制系统,控制和管理全国的飞行流量分配;同时,ATFM的阶段性成果可应用于ATM各个系统中,包括ATC系统、雷达系统、飞行计划系统、情报系统、空域系统及机场

信息系统,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六、结语

当前 ,我国空中交通管制系统面临的管制体制不合理、运行规章滞后、设施配备类型参杂、管制队伍技术水准不够稳定等 ,是制约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质量的关键所在。只有加快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安全、稳定、可靠的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的目标。

要特别加强飞行流量管理机构的工作。应着手研究先期流量、飞行前流量和实时流量 ,控制不同阶段存在的问题。

空管改革是—项系统工程, 既涉及到空管行业的方方面面, 也关系到民航与国家的发展。其中出现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我们以发展的眼光,在发展中加以解决。 只要我们积极思考、 积极行动,空管行业一定会出现更加蓬勃发展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 [英]阿诺德·菲尔德著,国际空中交通管制——世界空域管理,李春锦等译.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1990。

[2] 顾诵芬等.世界航空发展史[M].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8. [3]施和平.空中交通管理新论[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1. [4]赵培会,刘燕.说说空中交通管制[J].航空知识.2002, 3:36.

[5]刘慧英,周勇.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导论[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2.10 [6]张军,现代空中交通管理[M] 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2005.9 [7]宋福臣,郑树人.空中交通管制系统与计算机网络.北京:中国民航出版社,1997. [8]空中交通管制学讲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第四篇: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自我总结

通过这么多年的管制工作,我成长了很多,我对自己这些年来的收获和感受作一个小结,并以此为我今后行动的指南。让我迈开了转变角色,调整心态,提升能力,争做一名合格的管制员。以下就是本人的自我总结。

一是工作态度端正,生活乐观上进。我深知知识的“折旧”让学历只能代表过去,一个好的管制员不仅仅是要在工作严肃认真,在生活中也是要和同事善于沟通、协调,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与团队精神,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管制员。同时积极参加各种活动的必要性,也是为自己的经历又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因而,自己在工作过程中,始终做到认真对待每一个航班的安全工作,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牢记安全第一这一法则,定期回顾自己在工作中所碰到的问题,进行整理总结并改进,寻找新的体会和感悟。

二是工作仔细揣摩,学习卓有成效。管制工作是既有挑战性,还有讲语言艺术和心理调试的工作,使我收获颇丰。从波道和机组对话不断磨练通话,尽可能利用一切机会展示自己工作热忱和周到的服务;在不断自我心理调试中,我明白了如何保持一颗自信心、上进心和平常心,正确面对工作中突发特殊情况;《86号令》、《飞行规则》和《机场细则》等等细则协议的学习,让我掌握了管制员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但是我还是要重复阅读理解,提高了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能力,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才能不断进步自身的能力与综合素质。

三是对案例学以致用,提升自我特情处置能力。安全第一,这是对一名管制员最起码的要求。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案例,对自己有警醒,对基本工作要求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但这只是一个开始,要想在工作中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和做出出色的业绩,必须在不断更新知识水平和结构的同时,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的做人做事态度,审慎考问,缜密思考,正确分辨,忠实保障安全,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修身养性,在学以致用和提升能力上下功夫,做文章。

四是树立信心,明确努力方向。通过多年工作,看到了自己缺点,同时也认清了自己在工作和学习等方面与其他同志存在的差距。所以我正视差距,树立信心,以能力培养为抓手,抓学习,勤工作,强素质,严要求,树形象,踏踏实实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努力掌握学习进步的方法,提升学习进步的能力和素质,创造良好的个人条件,力求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接受组织的培养和考验。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以充沛的精力,刻苦钻研的精神来努力工作,稳定地进步自己的工作能力,与管制工作同步发展。

第五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

第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

第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第十六条民航空管运行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

第三章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第十九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分析和判断安全生产形势,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并对以后的工作进行部署。

当出现不利于民航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民航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二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安全评估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事前评估是对预计实施事项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水平的评估;跟踪评估是对评估事项实施后是否满足预定的安全指标水平以及未来的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

(二)变更管制方式;

(三)新技术首次应用;

(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六)新建、改建、扩建民航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七)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风险水平的情况。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

第二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评估情况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分析和控制:

(一)小于最小飞行间隔;

(二)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三)民航空管雷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

(四)非法侵入跑道;

(五)地空通信失效;

(六)无线电干扰;

(七)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

(八)其他可能危及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安全目标,确立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

(一)民航空管原因航空器事故征候和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

(二)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三)民航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民航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

(四)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

(五)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

(六)其他可能影响实现民航安全目标的工作指标。

第二十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六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民航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 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发生或者发现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第二十九条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并落实改进建议和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十条对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第三十一条未经民航局许可,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五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民航局安全管理培训,取得相应培训证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单独或者与相关培训机构联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费纳入本单位计划,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所需条件。

第三十五条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民航空管安全培训分为岗前、、专项培训。

岗前培训是对民航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是每年对民航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专项培训是针对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等特定目的所进行的安全培训。

上述培训可以单独或者结合相关专业培训一并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民航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民航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安全管理概念和安全管理体系知识;

(四)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

(五)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以及处理;

(六)典型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

(七)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八)其他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所需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培训应当在岗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加有关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案例分析、安全形势等培训事项。

第三十九条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一)管理体制和生产任务发生重大变化;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程序发生重大变化;

(三)采用新技术、使用新设备;

(四)运行环境变化且存在安全风险。

第四十条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专项培训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安全信息和文档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和文档管理制度,对涉及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运行状况和相关数据、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以及资料等应当分类归档,妥善保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相关数据和文档记录。

第四十二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下列涉及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的数据和文档保存不得少于6年:

(一)安全工作管理目标、指标、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及其考核档案;

(三)安全管理会议的有关记录;

(四)安全审计、安全评估、安全检查及整改情况;

(五)本单位发生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六)安全奖励和处罚。

第四十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对超过保存期限的安全信息和文档,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以及个人对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地区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视、检查民航空管运行现场(包括证件、资料、设施、设备等)和民航空管从业人员的工作过程;

(三)约见或者询问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调阅、摘抄、复制、封存、扣押有关资料、物品;

(五)抽样取证。

第四十六条地区管理局对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管理缺陷或安全隐患,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开展学雷锋活动的通知下一篇: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