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隐患治理现状分析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隐患治理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文章标题: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我国企业治理现状分析

处于转型期资本市场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存在着如下各种问题;

(1)大批非国有股东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太小,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他们即使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决策也难以产生任何影响力;即使产生了一定影响力,由此产生的收益又由每位股东分摊。这样,他们“搭便车

”的行为仍然十分普遍。虽然从1998年开始超常规地发展机构投资者,但由于机构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地决策依据是股票差价,其投资收益属于不确定地信托受益人,而不是机构或机构的管理者,因而机构投资者也缺乏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真正参加股东大会的只有极个别的大股东,而这些股东本身又基本上都是董事会成员单位。这样股东大会就成为大股东的会议。由此,大股东就控制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任免,而国有股权的真正所有者又存在“虚位”问题,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股东约束,造成公司治理中的组织机构形同虚设。这说明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仍然没有实现不同股东间的股权制约关系,有限的非国有股权不可能对国有股权形成有效的制约。至于所谓独立董事制度等外部约束也因董事选择、薪酬制定等取决于大股东而成为一种形式,无法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异常复杂。一般而言,对股权结构的分类包括以下几种方法:首先是所有权结构,即股东各自所持公司的股份比例。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公司由绝对控股股东控制;二是股权高度分散,任何大股东都无法控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完全分离;三是公司拥有相对较大的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其次是股权种类结构,即所谓国有股权、法人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A股、B股和H股七种类型。其中,国有股权又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则包括发起人法人股和社会法人股。国有股权、法人股、转配股不能在交易所自由流通,只能通过协议在场外转让,内部职工股则可以有条件流通。A股、B股和H股虽然可在交易所流通,但三种股票只能分别在彼此分割的市场上流通。可见,这种划分表面上清晰了,实际上却极易引起混淆,因为A股、B股和H股是从市场分割的角度划分,而国有股权、内部法人股和转配股及社会公众股却从同一市场中股权的不同归属加以划分。

除股权种类复杂外,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还包括: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偏小,非流通股则占总股本比例片大;国有股仍处于控股地位,虽有下降趋势,但仍处于绝对控股状态;法人股比例正逐步上升,因而形成了国有控股下的多元化股权结构。截至2001年底,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195家,其中,只发行A股的有1023家,只发行B股的有24家,只发行H股的有38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又88家,既发行A股又发行H股的有22家。总股本5218.01亿股,流通股股本1318.13亿股,未流通股股本3404.85亿股,流通股占总股本25-http:///.26%,未流通国有股和法人股未3366.35亿股,在总股本占64.5%,而内部职工股仅占总股本的4.55%,全部上市公司中仅6%左右的公司没有国有股。这说明国有股在上市公司分布范围广,而且占据绝对优势地位。

上述这种股权结构存在多种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股票的种类过多,通过区别不同的股东身份,加以区别对待,人为造成A股、B股和H股市场被分割,并使得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协议转让价格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格,导致同一公司出现不同的交易价格,而且流通股股价被严重扭曲;不同类型的股东权利也不尽相同,破坏了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第二,国有股比例过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引起“所有者虚位”的现象国有股东约束软化,造成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第三,股权集中度过高,既不利于形成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有效约束,也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对管理层形成多元主体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股权过于集中与股东权利分割,一方面导致通过二级市场收购流通股来获得公司控制权的可能性基本不存在,使得企业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无法通过收购兼并和代理权争夺来约束管理层;另一方面,在上市融资额度管制下,上市公司的”壳资源“成为稀缺资源,助长了非国有投资者通过”借壳上市“、买壳上市”等形式的财务性资产重组进入市场的现象,既引起法人股比例上升,又导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编制虚假信息等现象。

(3)企业治理中的制衡机制失灵。由于股权被人分割且定价不一,国有股权缺乏真正明确的所有者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过度集

第二篇:我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现状分析

姓名:杨秀芬班级:08级财管(2)班学号:2008230702

41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通过重组、联合、并购等资本运作形

式组建企业集团的行为不断增多,现已初步形成一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大型或特大型企业集团,涉及各种行业和经济类型,发挥了企业集团的资源优势、整合效应及规模效益。然而,与此同时,在这些集团公司中,却普遍存在着诸如规模效益不佳、重复投资、资金运营效率低等问题。而一个大型的企业集团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下去,有一个积极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中国企业集团治理,治理机制,董事会,经济技术发展。

一、中国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企业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并在政府的干预和引导下,行

横向经济联合,形成企业集团的雏形。在我国企业集团发展初期,我国尚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市场化才刚刚起步,生产经营比较分散,专业化程度不高,企业横向联合少而松散,工业化和市场程度不足以自发产生企业集团,因此当时的企业集团主要是靠行政手段而组建,多数是由工业行政性公司改建。企业集团主要以行政手段和契约形式为联结纽带,而较少以资产产权为联结纽带,从而形成了我国企业集团具有法律地位和行政地位的双重特性。企业集团的组建由较松散到较紧密; 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走向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 从横向的产品联合走向纵向的工艺联合; 从单一产品企业结合向多元化经营发展; 从政府行政推动、契约形式的联结发展到以资产为纽带的联结。

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已经进行的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造清楚地显现出利

益约束至契约再到主权约束的改革深化过程的轨迹。我国的企业集团在最初形成时,是以经济技术的内在联系为纽带集结而成的,功能不可能全面。股份制改造使企业集团内部资产纽带的关系得以加强,成员企业相互间的联合更加紧密。股份制企业的效益优势在发展中得以彰显,队市场经济亦表现出较强的适应力。

二、中国企业集团公司治理的现状

企业集团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以确保集团整体的

健康运作。企业集团治理与单一法人实体企业不同,除具备一般公司协调好出资者与经营者之间关系外,还要处理好多级法人实体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我国,企业集团和法人等概念很混乱,不仅仅认识上模糊不清,而且在实践中企业

集团却像企业,母子公司体制不健全,各成员企业没有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仅相当于企业集团的一个职能部门。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是基于比较松散的生产协作基

础、行政划转或行政干预等原因而组建,只存在形式上的简单的资本关联,内部联结纽带非常脆弱。企业治理行为表现为行政化,主要体现为资源分配行政化、经营目标行政化、经营者人事任命行政化,即“内部治理外部化,外部治理内部化”,其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内的非效率,产生高昂的治理成本。

同时,从股权的行使方式来看,政府对国有企业集团干预过多,产权不明晰,政府行政

机制替代了企业集团内部治理机制,造成企业集团发展面临难以克服的体制性困难。

从股权结构来看,我国大部分公司都是国家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国有企业集团的母公

司尤为明显),这些公司虽然进行了公司化改造,但谁有资格作为国家股股权的代表,法律

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是从形式上做了规定。从董事会的构成和运作来看,董事会内部机制不合理,一些董事会并没有设立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不仅不能为董事会的日常运作提供正常的服务,而且也使得董事会对集团的高层经理的监督职能很难得到贯彻。

作为集团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也没有得到较好的行使。从目前来看,有许多企业集团的监事会成员是其集团内部人员,均有自集团的党委、工会等部门,由于他们一般是由党的组织部门、经理班子任命,然后再进入监事会,这样的遴选机制所产生的监事会,其在职能的发挥上不能不令人生疑。

另外,单位企业存在的“内部人”控制、委托——代理关系不明确和激励机制与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在企业集团中仍然存在。由于企业集团整体性功能的缺乏,企业集团普遍存在着集权过度的简单化治理特征,保障成员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集团整体优势的集团治理机制,难以达到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治理机制呈现出典型的虚化状态。我国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企业集团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性问题。

三、我国企业集团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权不明晰,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由于国有企业长期被政府控制,企业更倾向于是政府的下属行政机构,而并非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这种行政形的企业制度暴露出了一些弊端,因此我国政府明确提出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基本途径是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然而我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幅度较小,基本上没有改变企业的性质,虽然引入了其他投资者,但并没有对原有的控制权造成冲击,这虽然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但降低了改革的效应。

通过股份制改革,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变了国有股一统天下的尴尬局面,但又产生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广大的中小股东很难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足够的影响,同时国有股不能流通,中小股东“用手投票”的内部治理机制和“用脚投票”的外部治理机制失灵,这也意味着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失效。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许多国有企业集团纷纷剥削优质资产上市,由于企业的经营者没有来自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不用承担经营不善控制权被剥夺的风险,上市公司更多地扮演着集团公司(母公司)提款机的形象,经营者不重视企业价值的增长,很少进行股利分配,而“增股”、“配股”等融资行为却时有发生,这也从客观上增加了股民对股市的不信任感,可以说我国上市公司是靠股民的钱在铺垫的。

(二)非理性扩大规模,盲目实行多元化。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整体价值,但企业如果过多涉及不熟悉的领域,也可能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而造成主业不突出、机构臃肿、调度失灵以及资金短缺等一系列问题,反而加速了企业的衰亡。代理理论认为,当一方将决策的权力授予给另一方,并对另一方提供相应报酬时,代理关系就产生了。股东和经理之间就是一种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经理作为受托者会利用信息不对称及手中的权力,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而去追求自己的利益,突出表现就是公司规模最大化和过度多元化。公司规模越大,经理可以获得更大的权利,多元化经营可以降低经理的职业风险,加大经理在公司中地位,还可以获得更多现金流量的支配权。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资本市场、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相对发达,企业的经理层不会过度的偏离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因为他们会到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约束以及来自股东“用脚投票”的威胁。

(三)内部人控制阴影挥之不去,企业“家长制”作风严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转轨国家进行经济改革时容易出现,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或职工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

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也面临着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尤其是集团公司的负责人几乎控制了整个集团的全部大权,包括公司的经营决策、资金调动以及人事安排。在集团公司的负责人的权利与责任脱节的情况下,很难保证他们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利己主义行为。

事实上,我国很多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或总裁在集团内保持着较为严重的“家长制”作风,他们决定着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作用不能正常发挥,同时利用手中的权力损害外部股东的利益,侵吞公司的财产。从最近发生的几起案件来看,我国企业集团确实存在较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集团的负责人绕开董事会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公司财产到自己关联企业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家长制”作风也会增加企业本身的经营风险,加大决策失误的可能,从长远看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例如,接近过湖南成功集团总裁刘虹的人表示,“刘虹不放权,不相信别人,是个事业狂,把工作都抓在手里”,正是刘虹这种家长作风,使其力排众异而收购酒鬼酒,也注定了成功集团的“不成功”。

(四)监管环境尚不成熟,企业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良好的监督环境是规范经理人员行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基本保障。监督机制一般包括企业内部自我监督和外部来自政府及市场的监督,良好的监督环境是企业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共同作用的结果。例如,美国具有一系列规范公司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企业内部设立董事会,其超过四分之三席位的董事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这充分保障了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与控制,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相较之美国,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缺乏有效的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在公司监管方面还具有许多法律空白,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普遍缺失。在机构设置方面,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明确监事会要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得到充分地发挥,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往往由控股集团公司任命,而确定监事名额的又是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或总裁,自己派人监督自己,监事会的实际作用可见一斑,只不过是一个应付检查的花瓶摆设。

四、关于提高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绩效的思考

(一)完善以产权联结的母子公司体制,优化股权结构。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一般都具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烙印,集团公司与政府之间以及集团公司与下属子公司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集团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很难在市场中独立,而子公司也很难独立地进行经营管理,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管的太多、统的太严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有的集团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人事安排基本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虽然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经营决策。造成上述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的股权结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过多地来自政府的任命,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由于国有股一股独大,其他中小股东要想动摇经理人员的地位,首先要撼动国有股的控股权力,从目前的形式看,对于中小股东这简直是不可能的,由此也造成了我国股市是一个纯投机性的市场。

由此看来,摆正集团内公司的位置,优化其股权结构是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的根本途径。目前,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股权分置改革将会对集团公司治理产生革命性的影响,但如果不能合理确定对价的水平,随着市场的迅速扩容,广大的中小股东终究要蒙受损失。

(二)规范组织结构设计,选择适当的公司治理模式

股份制公司成为主流的企业形式,是适应了经济发展要求的历史必然,而企业组织形式从集权的直线式,到分权的事业部式以及目前流行的母子公司式,也是企业集团发展多元化经营所做出的历史选择。事实上,适应集团公司自身特点的组织结构有利于企业价值的提升以及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目前我国企业集团也普遍采用母子公司式组织结构,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超出了应有的界限,在很多情况下,母公司更倾向于把子公司看成自己的分公司,

而忽视了子公司独立的法人地位,鉴于此,完善我国企业集团的治理机制就必须先明确子公司在集团中的地位,再选择适合集团公司发展的治理模式。

目前世界上成熟的治理模式有三种,即美英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和东亚家族治理模式。美英治理模式建立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上,强调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要求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认为在完全竞争的资本市场上,股价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价值,经营者也会因来自控制权市场的压力而努力工作。在日德治理模式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股票流动性小,利益相关公司通过参股、人事交叉及契约等方式结成企业集团,股权变动及人事变化较为稳定。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而培育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美英治理模式在我国很难发挥作用,我国企业集团可以借鉴日德治理模式,通过引入包括银行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改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三)健全法律体系,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的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对企业集团治理结构做出硬性规定是提高我国集团公司治理水平的最高保障。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企业集团历史遗留问题较多,我国的立法机制尚不完备,许多法律法规都具有事后性质,而在改革发展的前沿总是存在一些法律真空,一些企业的经营者利用法律的空白,偏离企业目标而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侵犯股东利益。

鉴于此,我国应首先完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效率,针对集团公司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专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层面的保障机制;其次,规范信息披露,代理成本产生的重要原因就是经营者与所有者信息的不对称,因此规范经营者行为,必须降低所有者获取信息的成本,通过法律保障机制,强化公司信息披露,加大对信息舞弊的处罚力度,将会有效的遏制企业集团表外交易和关联交易,从而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最后,充分发挥集团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作为公司最直接的监督机构,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作用不容忽视,而充分发挥“两会”作用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其人员的独立性,因此,健全职业董事及监事人才市场就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篇:基于财权配置的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经济连续保持8%以上的年平均增长率,民营经济是创造这个中国奇迹的一支非常重要的生力军。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民营经济已占国民经济总量的四分之一强,对中国GDP总量的贡献率达到50%以上。但是,伴随着知识经济的滚滚浪潮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时代的到来,市场竞争加剧,民营企业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据《1978-1998中国民营企业调查报告》显示,近20年创办的民营企业中,能够存活的只占总数的20%-30%,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3到5年;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营企业,但同时又有10万多家民营企业死亡;民营企业有60%在5年内破产,有85%在10年内死亡。

为什么这么多的民营企业初期发展很好,后期却大量被淘汰呢?笔者认为,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合理的财务治理结构是制约民营企业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财权配置在财务治理中居于核心地位,对相关利益人的财务权力行使、财务利益关系调适和财务责任都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文以财权配置为视角,对民营企业财务治理现状进行了分析。

我国民营企业的形成,有的是从个体户起家,逐渐积累发展起来;有的是直接由家族成员投资兴办家族式企业;有的是由朋友、同事合资参股开办合伙式企业。这类企业多以血缘、亲缘和地缘“三缘”关系为基础,以家族经营为中心,由一位强有力的人物(同时也是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和创办者)作为统帅,以家长的身份带领几名亲信,对企业实行高度集权化管理。即使是一些已经实行了股份制改造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其所有权和经营权也仍掌握在创办人手里,只是以家族、亲属、朋友的名义将分散了股权。这种家长式管理模式的主要优势是:(1)降低了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完全统一于创业家族的家族制产权配置结构,能够最大程度地保证经营者行为取向与企业利益之间的激励相容。(2)降低了管理控制成本。民营企业家族成员彼此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和一体感,管理者易于在企业

形成家长制权威,这种家长制权威有利于减少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内耗,降低企业管理控制难度和成本。(3)对市场反映高度灵活。当企业遇到新的市场问题时,企业管理者更容易做出决策。

从财权配置的情况来看,民营企业基本上都由个人或家族成员控制企业所有权和主要经营管理权、由掌握最高经营权的个人或家族成员做出重大决策。在财权配置过程中,这种独断专权必然会使企业财权过分集中,财务透明度降低。

企业的生存发展均离不开人、财、物等相关资源的功能发挥,这里的人指的是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供应商、客户等,而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四者与企业形成的关系最为稳固和持久,对企业财富的创造最为关键。这些利益相关者虽然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但各自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冲突不可避免。因此,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需要共同参与企业财务治理。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股东价值最大化并非企业追求的唯一目标。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务治理模式主要缘起于揭示企业本质的“契约论”,该理论认为,企业在本质上是多边契约关系的总和,是个人之间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方式。企业的生存、发展、盈利均离不开人、财、物等相关资源的功能发挥,而要充分发挥这些资源的价值功能,就必须确立相关制度予以保证,企业契约由此而生。参与企业契约的任何一方,无论是随意退出还是出于机会主义动机,都有可能使其他参与方的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利益相关者在本质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他们为实现自身利益而将相关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由于各利益主体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基本目标,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没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久合作,就谈不上企业的持续运营。为了使契约顺利履行,以确保合作利益的实现,必须进行一定的财务治理结构安排。为此,人们提出了以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财务治理模式。在这种财务治理模式下,利益主体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与利益主体的谈判能力共同决定企业财务治理结构的演化路径与结果。即企业的财务治理结构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谈判能力及其与企业的利益相关度两者均衡的结果。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供应商、

客户都属于利益相关者,只不过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四者与企业的关系最为稳固和持久,对企业财富的创造最为关键。

从公司运营的角度看,现代企业的主要财务控制权一般由经营者掌控,否则,极有可能造成权力分散或财务失控。而且,利益相关者财务治理的目的并不是寻求一个统一的财务治理模式,而是认为多种财务治理模式并存,更能适应其客观环境,这是由利益相关者的多元化与复杂性所决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重要的在于“参与”,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平均分配公司财务控制权。面对激烈的外部市场竞争以及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民营企业必须建立现代财务治理结构。

首先,从个人所有制、合伙企业制企业形态向公司制企业形态转变。随着民营企业规模的逐渐扩大,员工也不断增加,企业内部管理日趋复杂化,原先单人业主制和合伙制下的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新形势下的需求,要求企业向公司制管理模式转型。大多数民营企业选择了股份公司制企业形态,经营者也从最初的个人投资者向职业经理人转变。这是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的需要,也是从以人管理企业向以制度管理企业过渡的体现,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民营企业成为家族成员和职业经理人共同管理的现代企业,按照公司制企业的运作模式制定公司章程,确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制衡体系,建立起公司对管理层和一般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其次,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小型企业强调企业主的个人领导能力,大型企业则注重用制度进行管理。当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后,要逐步实现从以人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向以制度为主导的管理模式转变,这就要求企业在财务治理结构中确立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权力分立以权力制衡为基础和前提,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在权力分立的基础上,企业的财权配置就形成了一个相互依靠、相互作用、相互制衡的组织系统。

最后,从企业主个人财务治理模式向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财务治理模式转变。民营企业最初一般是由单个或几个企业主掌握财务治理权,并承担企业成败的责任。财务治理作为一种制度安排,面对众多利益相关群体,

只能择其要者,以规范和调整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债权人、经营者、雇员等与企业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利益相关者被纳入财务治理结构,获得相应的财权配置机会。纵观各国法律,基本上都把股东看成是企业唯一的所有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同时也极力保护债权人的偿债优先权及在非常情况下的控制权,并兼顾其他相关者利益。从财权配置的角度看,企业为了平衡相关者的利益,以法人财产权为基础,分立企业的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权力配置及约束机制,即股东大会享有决策权,董事会享有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另外,人力资本是比物力资本更为宝贵的经济资源,拥有特定知识和技能的员工对企业来说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企业必须承认员工对其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监督权和管理权,在财务治理结构中对人力资本所有者给予合理的治理地位和治理权益。考虑到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波动性等基本特征,要使人力资本在实现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够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创造性功能,就必须给予人力资本参与企业财务治理的权利。

企业构建财务治理模式,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基本制度和环境背景,分析确定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性资源及其分布状况。我国是一个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的发展中国家,劳动力密集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特征,大多数民营企业仍处在原始资本积累过程中。这决定了财务资本是民营企业现阶段发展的核心性稀缺资源。同时,某些行业已经形成买方经济特征,经营管理型人力资本和技术型人力资本对企业发展所发挥的关键性资源作用也日益凸现,使人力资本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也成为民营企业的核心资源。

第四篇:制造企业隐患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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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治理制度

一、整改责任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单位法定代表人。

二、整改要求:

(一)整改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人靠上抓整改,工会组织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事故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局安委会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局安委会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局安委会报告全部整改资料。

(四)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营和操作使用,由局安委会下达停止工作通知。整改合格后由单位向局安委会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三、整改资金的筹措

整改资金原则上由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自筹,确需资金补助的特殊隐

患,经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成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技术人员对隐患进行评比、分析、研究,形成结论报局安委会批准,从局安全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复查、评估、分析等费用,由存在隐患的单位支付。

四、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五、考核和奖惩

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整改及时,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经局安委会研究,作为年度安全管理评价、责任书完成的依据,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佛山丽维丝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15日

第五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达到四个100%和一个目标: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一个目标:即企业实现安全生产“零伤亡”目标。

三、组织领导

天地金草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统一领导各企业负责,为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企业排查治理领导组。

组 长:李俊良 (法人代表) 副组长:王珂(经理)

徐明娥(安全部长) 联系电话:15661030501 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项目部开展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工作的实施,组织督查工作,工作汇总,整理通报,上报所属企业有关情况。

四、排查方式和重要内容 (一)、排查方式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企业全面排查治理,领导组指导、监管、督促、检查的方式进行。 (二)、重点排查内容

在继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项目部的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警示标志、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 (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执行情况;

10、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五、重点时段

第一阶段(2月至4月):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整改的安全隐患跟进检查。凡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务必尽快整改到位;暂时难以整改到位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

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频发的特点加强对危险区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把废弃工房、危房等作为排查治理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火等各项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

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前整改到位。

2、以易燃易爆物品、特种设备等为重点,加大排查治理力度。

第三阶段( 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坚决查处生产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2、各项目部要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防冰雪灾害等措施。

3、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总之,要根据各自特点,摸清底数、专题研究、制定方案、出台措施,认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制定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尽快落实到各班组,企业法人代表要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一般隐患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管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领导组报告。工作中坚持“四个结合”即要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

落实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与日常安全监管检查结合起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生产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务实安全管理基础;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间发生事故。

(二)、完善制度,建立机制。企业要完善各项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三)、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利用板报、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调动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

(四)、严格执法,确保实效。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项目部,要关闭取缔,要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追究力度,特别是由于存在重大隐患引发事故

的,要依法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隐患排查领导组要统筹协调好督查行动,深入基层加强督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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