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

2023-03-24

制度不仅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竞技场,持续规训着各类主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等重要作用。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

结合县情实际完善个案补贴深化人民调解

引言:人民调解员依托法律,发挥乡规民约、民间智慧以及亲朋邻里情感等的作用,一次次介入家长里短,化解了大量矛盾。但经费短缺制约着人民调解的发展,“大邑经验”是致力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创举。近年来,大邑县深入落实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得到全面深化,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县政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该县率先探索实施的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被专家、学者誉为“大邑经验”,得到了国家司法部、四川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肯定,并在全国推广,连续5年被省市表彰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调解先进集体”、“人民调解工作先进单位”,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司法部表彰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先进单位”。

一、拓宽标准范围,健全完善管理办法

大邑县在实施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过程中,坚持“边实践、边完善”的工作思路,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大邑县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大邑县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流程图》,有效促进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该县个案补贴专项经费从2007年起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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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目前,个案补贴最低标准从最初的50元增长至80元,今后还将逐年提升,补贴范围从原来的乡镇级调委会扩大至全县218个村(社区)调委会以及行业调委会。花钱不多却办了大事,既使大量矛盾纠纷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得到化解,又打破了“大锅饭”,基层调解员经济上得到实惠,工作成绩得到认同,成就感和自豪感进一步提升。

二、务求工作实效,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通过几年的实践,该县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产生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一是激发了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施补贴后,广大人民调解员发挥主观能动性,针对不同矛盾纠纷,总结归纳了“主动上门问调、当事人求调、疑难纠纷合调、简易纠纷独调、监督兑现快调、重大纠纷引调、定期回访巩固和指导下调”等八种调解纠纷的方式。二是调解案件的内容和标准得到进一步规范。工作要求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文书制作规范了卷宗封面、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申请书、当事人身份证明、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调解通知书、当事人须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附件等11个要件。三是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通过规范化建设,人民调解质量不断提高,其工作及时、高效、快捷、简便、合理的优势性得到群众的充分认可,调解协议履行率达100%。

三、注重社会效益,有效发挥维稳促发展的重要作用

(一)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实施个案补贴以来,全县各-2-

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5511件,调解成功5386件,成功率达97.7%。其中,涉及农村“四大基础工作”的矛盾纠纷979件,调处成功944件,成功率达96.4%。据统计,县法院受理的6873件民事纠纷中,有76%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

(二)构筑了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该县通过推行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机制,促使调解员工作由被动受理案件,变为主动深入村(社区)“找纠纷”,既减少了群众的诉累,又提高了办案质量。目前,全县共建立人民调解组织248个,配备人民调解员786人,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做到了“小纠纷不出村组(社区)、大纠纷不出乡镇、疑难纠纷不出县、矛盾纠纷不上交”,有效发挥了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三)有效营造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法治环境。该县在加强法律援助,完善城乡一体化法律援助社会救助体系的同时,着重对人民调解员就村民自治、土地承包、征地补偿与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婚姻家庭、农民权益保障、物权法等内容进行培训,使他们在调解纠纷的同时开展宣传,让法制观念深入人心。近年来,该县人民调解员针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灾后重建等重点工作调解矛盾纠纷1325件次,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得到妥善化解,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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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渠县卷硐乡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个案补贴的通知

卷委发„2011‟ 号

中共渠县卷硐乡党委 渠县卷硐乡人民政府 关于对规范化人民调解案件卷宗落实个案补贴的

通知

各村(社区)支部、调委会,乡属各有关单位:

人民调解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巩固基层政权、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多年来,我乡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全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全乡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直以来,我乡广大人民调解员身处矛盾纠纷发生第一线,- 1 -

都是在无偿地做着人民调解工作。随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四川省人民调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贯彻落实,对村级调解员调解纠纷的补贴经费也从过去的村(居)委自行解决到纳入县财政预算。2008年我县开始对符合人民调解办案规程的案件承办人员发放个案补贴,由于我乡各村级调委会从2008年至今没有上报一宗规范化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故而全乡广大调解员至今还未享受到调解个案补贴。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上对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个案补贴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全乡矛盾纠纷管理和人民调解案件卷宗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省、市、县、乡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要求,各村(社区)、有关行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辖区和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将本级调委会、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员组成情况报卷硐司法所备案。

二、强化业务指导,主动加强与调解工作主管部门业务联系。卷硐司法所作为县司法局派出机构,与卷硐派出所共同构成我乡基层政法组织体系,是乡人民政府负责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了具体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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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司法助理员具体负责对全乡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乡辖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及人民调解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纠纷当事人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根据需要,代表基层人民政府协助、参与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对调解协议进行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公序良俗的,及时指出并督促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合理程序予以改正;协助督促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三、加强制度建设,着力实现调解执法行为和调解案件卷宗的规范化管理。全乡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含乡辖有关行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室)逐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对排查的矛盾纠纷要在当月内(时间截止当月末最一后周的星期四)及时向卷硐司法所汇报(信访案件、涉稳事件及其他重大矛盾纠纷同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以便录入“四川省基层综治暨大调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供上级分析、研判、决策、管理,并以此为依据结合报送的调解案件卷宗材料确定个案补贴;各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牢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按照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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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理的民间纠纷,必须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对形成的案件卷宗(格式由县上统一制发)于每月末最后一周的星期四定期向司法所报送,经司法所初审,上报到县司法局和县委政法委(县大调解中心)审查后,由县司法局按规定发放人民调解卷宗个案补贴。领取空白格式卷宗文档、制作规范化的卷宗材料、矛盾纠纷和案件卷宗档案月报送工作以及兑现调解案卷个案补贴等具体事宜请联系卷硐司法所。

在我乡落实人民调解案件卷宗个案补贴政策,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和县司法局对广大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关心与支持,全乡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在乡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和卷硐司法所的具体指导下,充分履职尽责,规范调解执法行为,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为维护全乡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卷硐、幸福卷硐做出新的贡献。

2011年12月

主题词: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通知

渠县卷硐乡党政办2011年12月日印(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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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某某镇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平安法治某某、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基础作用,及时就地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结合我镇实际,就建立基层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奖励机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对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适用于镇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镇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二、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将矛盾纠纷划分为一般、疑难和重大三个等级。补贴标准为:

(一)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轻微人身损害及其他一般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要求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50-100元;

(二)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跨区域的民间纠纷等;镇以上政府领导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三)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到市、进京赴省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镇以上政府领导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500-1000元。

三、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程序

(一)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协议履行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案件主要事实、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一档一卷”要求立卷归档,填写《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经镇政府或村委会审核盖章后送交所在地司法所。

(二)镇司法所对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档案、《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批表》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后,在一周之内将案件补贴发放到人民调解员手中或通知人民调解员领取。

(三)镇综治办要建立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台帐,完善相关财务手续,确保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按时兑现。

(四)综治办要积极协调镇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将上一季度办案补贴发放到位,并及时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使用情况书面报镇财政所。

四、年终考核奖励

按照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解协议履行率以及“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几项主要指标,年底对各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择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

对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镇党委进行考核并予以表彰。

五、资金来源和管理

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案件补贴标准,可根据纠纷发生总数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鼓励镇、村联动,镇、村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人民调解案件另行补贴。

镇纪委、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侵占挪用、虚报冒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一经发现,由镇纪委责令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中共某某镇委员会

某某镇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3日

第四篇: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发放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x委办发[2008]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规范化调解文书认定标准

1、规范化调解文书应具备的材料

2、材料装订要求,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

3、调解文书制作要求:(1)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地点明确;

(3)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意见;

(4)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5)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二、案件补贴标准

(一)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5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20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材料齐全、文书制作规范,每件补贴400元。

(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补贴标准为:

1、成功调解一般民事纠纷,有案情记录、调解协议书,每件补贴30元;

2、成功调解疑难民事纠纷,有规范材料、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有回访记录,每件补贴80元。

3、成功调解重大民事纠纷,有规范性调解文书具备的12项全部材料,每件补贴150元。

三、疑难民事纠纷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疑难纠纷:

1、涉案人数5人以上且涉案金额2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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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3、县群工局交办的矛盾纠纷;

4、反复多次调解才成功的纠纷;

5、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研究可认定的矛盾纠纷。

6、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经镇(乡)党政主要领导或县司法局指定调解的矛盾纠纷。

四、重大民事纠纷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民事纠纷:

1、涉案人数10人以上且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的矛盾纠纷;

2、经县级领导批转的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矛盾纠纷;

3、经当地党政主要领导认可的突发的群体性矛盾纠纷;

4、其他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认定的纠纷。

五、案件补贴发放乡镇人民调解员规范化调解案件的补贴发放由县司法局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对每个案件的类别定性后,对材料不齐全、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按以下标准计扣相应分值(每卷以100分计算),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分值兑现补贴。

六、案件考核扣分标准:

1、卷宗类别、卷名镇写不规范的扣减2分;

2、调查笔录及证据材料事实不清楚扣减10分,证据不充分扣减10分;

3、调解协议书权利义务不具体扣减5分,履行时间、地点、结果不明确的扣减20分;

4、卷宗装订顺序混知己的扣减5分;

5、卷宗缺少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回访记录等主要材料的每缺1份扣减10分;

6、调解协议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扣减10分;

7、调解案件材料书写潦草、卷面不整洁的扣减5分;

8、案件经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考核评分后,得分90分以上的按照案件类别全额发放补贴,80—89分的按全额的80%发放补贴。80分以下不发放补贴。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对纠纷调解不真实的不予补贴。并在全县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镇(乡)当年调解案件补贴。镇(乡)、村(居)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的材料初审由当地司法所长和镇(乡)分管领导负责,对一般民事纠纷的认定由县司法局抽查,对重大和疑难民事纠纷的认定由县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认定,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每季度报销一次。

七、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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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7〕10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经2007年9月18日七届州委第21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州州直单位和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按照《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行全州统一基本住房补贴每平方米305元,工龄住房补贴2.5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州、县分别承担,分两年兑现。

附件: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文山州州直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文山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的批复》(云政复〔2003〕4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补贴是国家和单位补贴给离休干部用于购房、建房以及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住房消费资金,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两部分组成。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州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中1993年8月19日以后健在的离休干部。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按无房人员给予全额住房补贴: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或参与集资建房的; 2.夫妻双方均未领取建房补贴和其他住房补贴的;

3.按有关政策规定已退还所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房、统建房和集资建房的; 4.退还原单位给予的房改住房折扣建房费或者建房补助费的;

5.1993年8月19日以后去世的离休干部,符合本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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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项条件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住房补贴。

第五条 不愿退出已购房改住房折扣或其它建房费、建房补助费的,原购房改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不足部分给予住房补贴。

第三章 住房补贴标准

第六条 住房补贴面积(含公摊面积)标准

1.国家机关

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含副科)80平方米;

副县(处)级90平方米;正县(处)级100平方米; 2.事业单位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不满4年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满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第七条 住房补贴金额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305元;

2.工龄住房补贴标准:按应补贴工龄每平方米补贴2.5元。

第八条 住房补贴工龄的确定

住房补贴工龄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

1.1997年12月31日前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离休的年份计算;

2.1997年12月31日后离休的干部,住房补贴工龄按参加工作的年份到1997年计算。

第九条 享受住房补贴离休干部职务的确定 1.国家机关的离休干部按行政职务进行补贴。

职务明确的,按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离休时的职务(享受的待遇)给予住房补贴。

行政职务不明确或1985年工改以前的行政级别高于行政职务的,按照1995年7月用行政级别参照行政职务套改工资或增加离休费比照的行政职务给予住房补贴。

2.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技术职务进行补贴,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按离休时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确定技术职务的时间以聘任时间为准。 3.国有企业的离休干部,按现领取工资的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务进行补贴。

第十条 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

住房补贴总额=本人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配偶住房补贴〔(305+2.5×工龄)×按规定享受的平方面积〕-已给予的各种修建房补助

第四章 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时间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解决。鉴于州级财政困难,住房补贴分两次发放,即2007年12月前发放50%,2008年10月前发放50%。

第十二条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时间: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

第五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及其配偶或合法继承人,应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所在单位必须对申请表进行认真的审查,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申报住房补贴人员及其配偶获得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带有福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和自建住房情况;

2.申报人及其配偶的职务(职称)、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和离(退)休时间; 3.申报人及其配偶离(退)休时领取有关住房补助情况。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离休人员的呈报的情况,认真组织核实并及时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已按本办法规定办清退款手续的,当地房管部门应将其原购房改房产权证换发为商品房产权证。办证费用只准收取工本费;评估费由评估公司按规定收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国土部门补办土地使用权,免收土地出让金,只许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免交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责。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 1.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收入的节余; 2.单位非税收入中的“其他自有资金”; 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部分; 4.州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全额发放给离休干部,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第七章 住房补贴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由离休时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州委组织部、老干局、人事局负责审查;州财政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州房改办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审批,州纪委监察局、审计局负责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完成全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的发放任务。

第八章 加强对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人事、监察、审计、财政、房改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 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住房补贴的安全发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挪作它用的,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群众有权向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和房改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法问题的群众,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及时向离休干部公布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县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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