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肺结核流程

2022-08-26

第一篇:定点医院肺结核流程

定点医院肺结核患者诊疗管理流程

根据《指南》和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病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规范诊断、治疗、管理肺结核患者。

(一)肺结核患者发现 1.检查对象

(1)肺结核可疑症状者

咳嗽、咳痰≧2周、咯血或血痰是肺结核的主要症状,具有以上任何一项症状者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此外,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为肺结核患者的其他常见症状。

(2)密切接触者

对涂阳肺结核患者的家庭成员、同学、同事和邻居等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查。 2.问诊

对初诊患者应详细询问:是否有咳嗽、咳痰或咯血、低热、胸痛、盗汗、乏力、食欲减退等症状,症状持续时间,既往史(结核病史、结核病用药史、肝肾病史等),是否已在其他地区登记和治疗,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等内容。

已诊断为肺结核患者时,应询问患者是否在疾控中心(结防所或防疫站、CDC、定点医院等)治疗过,是否服用过板式药品或其他抗结核药品,治疗是否超过1个月,治疗效果如何等。

对推荐或转诊来的患者要询问诊疗经过、诊断结果和治疗情况,并保存其推荐信或转诊单。

门诊医生对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胸部X线检查及痰涂片检查,并按照我省结核病患者诊疗减免政策给予补偿。 3.填写初诊患者登记本

凡初次就诊的患者都要在《初诊患者登记本》上登记。《初诊患者登记本》由门诊接诊人员填写。

(二)肺结核患者诊断 1.肺结核诊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肺结核诊断标准(WS288-2008)》,《指南》和原卫生部发布的3个肺结核临床路径(2012年版)要求进行诊断。 2.肺结核诊断流程

(1)对肺结核可疑者应进行如下检查:

①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3次;

②痰分枝杆菌培养及菌种鉴定;

③胸片;必要时肺CT。

(2)根据病史、检查可将肺结核患者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确诊病例。

①疑似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疑似病例:有肺结核可疑症状的5岁以下儿童,同时伴有与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或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仅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

②临床诊断病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伴有咳嗽、咳痰、咯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抗结核抗体检查阳性;痰涂片3次阴性,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与活动性肺结核相符的病变,且肺外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为结核病变;痰涂片3次阴性的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性治疗或随访观察可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③确诊病例

ⅰ痰涂片阳性肺结核。凡符合下列3项之一者为痰涂片阳性肺结核病例:2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1份痰标本直接涂片抗酸杆菌镜检阳性,加1分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ⅱ仅培阳肺结核。同时符合下列两项者为仅培阳肺结核:痰涂片阴性;肺部影像学检查符合活动性肺结核影像学表现,加1份痰标本结核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ⅲ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3)通过以上检查仍无法确诊者,可进行以下检查以协助诊断及鉴别诊断:

①结核菌素皮肤试验(PPD); ②结核抗原、抗体检测; ③胸部CT(需与其他疾病鉴别诊断或胸片显示不良者); ④支气管镜检查(怀疑存在支气管结核或肿瘤者); ⑤痰结核杆菌定量PCR; ⑥肺组织活检。

(4)痰涂片检查的登记

①镜检结果,应及时记录在化验报告单和《痰涂片检查登记本》上。

②痰涂片化验单应包括痰标本的性状。阴性结果应填记“阴性”不得以“-”或“(-)”表示。

③300个视野内仅见1~8条抗酸杆菌者,应在报告单上注明条数,医生可结合胸片进行判断。必要时再取标本复查证实 ,仍见1~8条抗酸杆菌/300个视野,该病例可确诊为涂阳患者。标本应在送检48小时内报告结果。 (5)诊断及分类

①诊断分类:按照2001年国家结核病分类标准进行填写。 原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Ⅰ) 血行播散性肺结核(简写为Ⅱ) 继发性肺结核(简写为Ⅲ) 结核性胸膜炎(简写为Ⅳ) 其他肺外结核(简写为Ⅴ)

注:如果是单独的Ⅰ、Ⅱ、Ⅲ、Ⅳ、Ⅴ型患者按各自分型填写;如果Ⅰ、Ⅱ、Ⅲ合并Ⅳ、Ⅴ填写合并Ⅳ或Ⅴ。只对初治的Ⅳ、Ⅴ型患者进行登记,复治的Ⅳ、Ⅴ型患者不重新进行登记。

肺结核的记录方法为:病型+部位,如“III”型两上肺结核写为:III上/上(分子为右肺,分母为左肺)。若有空洞,在病型部位的右上角打“О”,如“Ⅲ上О/上”。 ②治疗分类:

ⅰ初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初治:从未因结核病应用或试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的患者;正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的患者(登记分类以治疗开始时为准);不规则化疗未满1 个月的患者。

ⅱ复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复治:因结核病不合理或不规律用抗结核药物治疗≥1个月的患者;初治失败和复发患者。 ③登记分类 ⅰ新患者:从未应用过抗结核药物治疗或应用抗结核药物化疗不足一个月(因其他疾病应用抗结核药物治疗除外)或首次进行标准化疗方案规律用药而未满疗程,并从未在疾控中心登记过的肺结核患者。

ⅱ复发:指过去有明确的结核病史,完成规定的化疗疗程后医生认为已治愈,现在痰涂片又出现阳性的肺结核患者。

ⅲ返回:指疾控中心确诊的患者治疗≥1个月,中断治疗≥2个月后再次到疾控中心接受治疗的患者。

ⅳ初治失败:新涂阳患者治疗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 片检查阳性的患者。 ⅴ其他:除上述4项以外的患者,包括其他初治和其他复治。 ④痰菌分类

ⅰ涂阴: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阴性。 ⅱ涂阳: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阳性。

ⅲ菌阳痰液检查:痰抗酸杆菌涂片镜检或分枝杆菌培养阳性。 ⑤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依据

ⅰ临床症状:可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部分患者可无临床症状。

ⅱ体征:可出现呼吸频率增快、呼吸音减低或粗糙、肺部啰音等。轻者可无体征。 ⅲ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ⅳ痰液检查: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生物学等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⑥涂阴肺结核诊断程序

ⅰ涂阴肺结核患者的诊断必须由放射医生和临床医生联合病案讨论确认,必要时请涂阴诊断小组会诊后诊断;

ⅱ对暂时不能确诊而疑似炎症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生素治疗(一般观察2周)或使用其他检查方法进一步确诊,此类患者可暂不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登记。诊断性抗生素治疗不应选择喹诺酮类、氨基糖甙类等具有明显抗结核活性的药物;

ⅲ对经抗生素治疗仍怀疑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的患者可进行诊断性抗结核治疗,推荐使用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治疗方案,一般治疗1~2月。此类患者可登记在“结核病患者登记本”中,如最后否定诊断,应变更诊断。 三)肺结核患者的登记、报告

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断的肺结核患者的登记、报告和转诊均按照国家《传染病报告法》的规定并符合《指南》的要求。 1.患者登记 (1)登记责任人

患者的主管医生(或科室指定人员)负责分管患者的登记,医务科(或其他指定科室)负责全院患者登记工作的质量。 (2)登记对象

结核病定点医院所有诊断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和其他肺外结核患者均为登记对象;此外,下列患者应进行重新登记:

①本院已登记,丢失并中断治疗≥2个月后重新返回治疗的初治肺结核患者;

②初治失败的肺结核患者;

③涂阴转为涂阳的肺结核患者;

④疾控中心登记的复发肺结核患者。

以上登记对象均应使用《结核患者登记本》进行登记,以便全面掌握定点医院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对结核患者总体治疗结果进行对比、总结和分析,确保结核患者的规范治疗和管理。

(3)登记要求

①填写完整。符合国家规划指南要求,免费治疗的肺结核患者的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其中包括:初诊检查结果(含痰菌及影像)和诊断;痰菌随访检查结果(初治患者2月末、5月末、6月末,复治患者为2月末、5月末、8月末;2月末痰菌检查结果阳性应在3月末加查1次);患者转归情况,包括治愈、完成疗程、死亡(结核、非结核)、失败、丢失、其他(误诊、不良反应、拒治、转入耐多药治疗)。

②每次随访检查结果(含疗效、是否间断治疗、有何毒副反应及肝功能和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应详细记录在病案上并将痰检结果记录在《结核患者登记本》上。

③患者随访复查时必须按要求进行痰结核菌检查,确实无痰的患者,可在病程记录或痰检报告单上注明“无痰”字样,不进行痰检,完成疗程临床诊断治愈的按照“完成疗程”转归。 2.疫情报告

(1)责任报告人

结核病定点医院感染科(或医院指定的其他科室)为责任科室,科室主任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指定责任报告人。 (2)报告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规定和国家结核病控制中心有关要求,在完成确诊检查后24小时内,对于所诊断的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均实行网络直报;结核病定点医院不允许上报疑似病例。 (3)信息录入

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肺结核患者(含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直接进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即网络专报)的信息报告,不再进行网络直报。

(四)肺结核的化学治疗

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按照《指南》的有关要求为肺结核患者提供规范化、全疗程的肺结核化学治疗。 1.化疗方案

推荐使用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疗方案,其中对于初、复治方案所使用的一线药品是免费的。 ①初治(涂阳和涂阴)肺结核:2HRZE/4HR。

②复治(涂阳)肺结核:2HRZES/6HRE或3HRZE/6HRE。有药敏试验结果患者可根据药敏试验结果以及既往用药史制订治疗方案。如果患者为多次治疗或治疗失败病例,可根据患者既往治疗史制订经验性治疗方案,获得药敏试验结果后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③新确诊肺外结核:2HRZS(E)/10HRE或3HRZ S(E)/9HRE。 ④耐药、耐多药结核病

耐H:2RZE/7RE或2RES/10RE 耐HS:2HRZES/1HRZE/6RE 耐HE或HS:3RTH(o)ZS(KM/AK/CPS)/6RTH(O) 耐HR:3THOEZAK(SM/KM/CPM)/18THOEP 耐HRE,耐或不耐S: 3THO(或Lfx)CS(P)ZS(KM/AK/CPM)/18THOCS(P) 未获得药敏结果:3THZOS(KM/AK/CPM)/18THO或: 3THOEZSM(AK/KM/CPM)18THOE(P) 全球基金推荐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治疗方案:

6ZAm(Km,Cm)Lfx(Mfx)PAS(Cs,E)Pto /18 Z Lfx(Mfx)PAS(Cs,E)Pto (5)注意事项

①对于病情严重或存在影响预后的合并症患者,可适当延长疗程。

②特殊患者(如儿童、老年人、孕妇、使用免疫抑制以及发生药物不良反应等)可以在上述方案基础上调整药物剂量或药物。

③在进行化疗的同时,可针对患者并发症或合并症进行治疗。 ④患者出现药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给予正确处置。 2.治疗效果判断标准。 ①初、复治肺结核

ⅰ治愈: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连续2次痰涂片结果呈阴性,其中1次是治疗末。

ⅱ完成疗程:涂阴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疗程末痰涂片检查结果阴性或未痰检者;涂阳肺结核患者完成规定的疗程,最近一次痰检结果阴性,完成疗程时无痰检结果。 ⅲ结核死亡: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因病变进展或并发咯血、自发性气胸、肺心病、全身衰竭或肺外结核等原因死亡。

ⅳ非结核死亡: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以外的原因死亡。 ⅴ失败: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至第5个月末或疗程结束时痰涂片检查阳性(或后续培养阳性者)的患者(培养结果未取得前使用原化疗方案)。新涂阴肺结核患者治疗时间超过8周,治疗过程中任何一次痰涂片阳性,均为初治失败;治疗时间不超过8周, 痰涂片转为阳性不判定为“失败”,应使用原方案继续治疗。对治疗失败的病例应另行制定化疗方案实施规范治疗,并重新登记、报告。

ⅵ丢失: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中断治疗超过两个月,或由疾控中心转出后,虽经医生努力追访,2个月内仍无信息或已在其他地区重新登记治疗。 (2)耐(多)药肺结核

①治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ⅰ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至少5次连续痰培养阴性,每次间隔至少30天;

ⅱ患者完成了疗程,在疗程的后12个月,仅有一次痰培养阳性,而这次阳性培养结果之后最少连续3次的阴性培养结果,其间隔至少30天:且不伴有临床症状的加重。

②完成治疗:患者完成了疗程,但由于缺乏细菌学检查结果(即在治疗的最后12个月痰培养的次数少于5次),不符合治愈的标准。 ③失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ⅰ治疗的最后12个月5次痰培养中有两次或两次以上阳性; ⅱ治疗最后的3次培养中有任何一次是阳性;

ⅲ临床决定提前中止治疗者(因为不良反应或治疗无效)。 ④丢失:由于任何原因治疗中断连续2个月或以上。 ⑤迁出:患者转诊到另一个登记报告的机构。

⑥死亡: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由于任何原因发生的死亡。

五)患者治疗管理

采用统一的标准化治疗方案后,实施有效的治疗管理是化疗成败的关键。定点医院应积极有效地落实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能规律治疗。 1.对门诊患者的管理 (1)定点医院根据全国统一的化疗方案,为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治疗。告知患者定期到定点医院取药,每次取药不超过一个月的药量;

(2)及时记录患者治疗期间的取药、检查等信息,定期更新病案及网络专报信息; (3)随时掌握患者治疗信息,一旦发现患者有中断治疗现象,要及时与当地疾控中心进行联系,督促其按时取药并继续接受治疗;

(4)对患者及其家属开展结核病知识健康教育。

2、对住院患者的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由其所在病房医生负责承担督导管理工作; (2)根据治疗方案督促其按时服药,定期查痰检查等; (3)患者治疗期间用药和检查情况等有关信息报送至医院结核病信息管理员(结核病门诊),由其及时将信息资料录入专报系统。

(4)住院患者出院后的治疗管理:对未完成疗程的出院患者在出院时,病房医生要开具转诊三联单,交给结核病门诊医生,并将患者转送到结核病门诊继续接受治疗。

第二篇:县级肺结核治疗定点医院复治肺结核原因分析及对策

摘要:目的:通过对106例复治肺结核患者的治疗护理,总结分析复治原因、探讨有效对策。方法:对2009-2012年收治复治患者进行回顾性分析,针对患者临床表现找出患者潜在相关因素,实施有效的相应对策。结果:复治肺结核患者病情反复、用药不规律、易出现并发症、健康知识不足、心理压力大。结论:根据不同类型的患者,判断患者治疗失败的原因,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能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提高复治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降低结核病传播。

关键词:肺结核;复治;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R5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3)11-0014-01

由于肺结核发病率高,易复发,难治愈,成为世界性影响人类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1]。结核病长达6个月以上疗程的治疗效果与患者治疗的医从性密切相关。医从性是患者对医生医嘱的执行程度。患者不遵从医嘱,不坚持规律、全程用药称为抗结核药的不规范服药。患者不规范服药可导致治疗失败、结核复发、病情加重及耐药性结核杆菌的扩散等严重后果。复治肺结核为治疗不当和耐药等各种原因造成的初治失败的肺结核病。因此,指导复治肺结核患者规范化、程序化服药对控制此病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研究通过对2009-2012年复治肺结核患者治疗及护理,分析原因并寻求相应的对策,对以上病例进行回顾性总结,现将总结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

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我院收住院复治结核病病人共106 例,患者男85 例,女21例,年龄25-79 岁;文化程度:中专以上 5 例,小学至高中82 例,文盲19例。

2复治肺结核原因分析

2.1与患者心理因素有关:复治肺结核患者普遍有心理障碍,不想承认自己患有结核病,担心是否能治好,认为结核病是令人讨厌、令人恐惧的疾病等对结核不有抵触情绪,患者担心受家人、朋友的回避、讨厌,使其与人的交往受到限制,对人际关系产生畏惧心理,强化对周围人的距离感,增加忘记服药的频度,导致不规范服药,造成结核病复发。

2.2与患者的知识水平有关:县医院复治结核病患者知识水平有限,多数为农民,仅有小学知识水平甚至文盲,难以沟通,通过医务人员的反复健康教育让患者了解结核病的知识,增强患者自身对继续服药的意志,使患者积极主动的配合治疗,促进抗结核药规律、全程服用,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

2.3与患者的社会支持水平有关:社会支持水平是指来自社会各方面包括家庭、亲属、朋友、同事、伙伴、社团等个人或组织给予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和支援。目前,大部分肺结核患者经济条件差,医疗保障不足。经济条件是决定结核病人的治疗是否规律全程的重要原因之一[2]。肺结核是一种慢性呼吸道传染病,随着病情的反复和病程的延长,家庭成员也会因牵扯精力较大而抱怨,产生支持疲劳,使支持的力度及频率下降。朋友、同事等对患者的关注也逐渐下降,不愿反复接触传染病患者。患者也更加封闭自我,社会交往进一步减少,致使社会支持下降。

2.4与患者治疗医从性有关:患者有忘记服药、中断服药、更换药物种类和用量现象,护患关系是影响遵医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护患关系对患者治疗的依从性有很大帮助,在护理结核患者过程中争取患者的配合,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坚持服药是保证结核患者完成疗程的重要保证。

2.5与结核病特殊治疗方案有关:肺结核治疗方案为长期、足量、规则、全程。结核病治疗方案要求患者要有坚持治疗的耐心和信心。

2.6与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有关:目前应用于临床的抗结核药物均有不同程度的副作用。抗结核药物的毒副作用是影响结核病人坚持服药的原因之一。

3对策

3.1做好肺结核病知识宣教

3.1.1让患者了解肺结核病相关知识。结核病的传染源主要是继发性肺结核的患者,由于结核分枝杆菌素主要是随着痰排出体外而播散,因而痰里查出结核分枝杆菌的患者才有传染性才是传染源[3]。首先让患者知道痰结核菌阴性一般是不传染的,这部分患者可以与周围人群进行正常的交流和参与各项社会活动。痰结核菌阳性的患者应做好呼吸道隔离,如咳嗽、打喷嚏时用手捂住口鼻,有痰吐在纸里后做焚烧处理,这样就可以减少传染的几率。

3.1.2在门诊、住院部发放宣传册,利用宣传栏宣传结核病相关知识,让患者掌握结核病的相关知识,如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以及消毒隔离的有关知识。每年组织医务人员、进修人员及实习生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住院病人做好回访工作,感染科为电话咨询处,为患者提供健康指导。

3.1.3与患者及家属说明复治结核的严重性,长期化疗的必要性和擅自停药的后果,以取得患者的合作,对自己管理困难的患者,要发挥社会支持帮助,可实施家庭用药督导制度,由亲属直接监督服药治疗,使患者尽可能完成疗程,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

3.2关注复治肺结核患者的社会支持:肺结核患者因得不到家庭、社会的情感关爱,甚至遭受冷落、歧视,则会出现焦虑、抑郁心理,这些负性情绪会使患者的神经体液调节紊乱,免疫力下降,导致病情恶化。难治性肺结核患者因长期排菌而传染疾病,导致结核病不断蔓延而得不到有效的控制。患者不断将长期承受身心的痛苦,而还会成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因此呼吁家庭应注意对患者支持的持久性,帮助患者克服困难。政府机构应制定长期的支持计划,如经济支持的特殊政策。让复治肺结核患者获得更多的物质和情感支持。从而使患者治疗依从性增加,提高治愈率。

3.3结核病特殊的治疗方案:要求病人必须规律、全程用药,严格遵照医嘱要求用药,不漏服,不停药,以避免耐用性的产生,肺结核而且治疗疗程比较长,保证完成规律的治疗期是提高复治肺结核治愈率的重要措施。

3.4做好用药指导工作,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的作用、用法及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告知服药出现异常应告知医生及时进行调整,不能擅自停药,联合化疗不良反应较大,尤其是胃肠道的刺激,易影响饮食,引起恐惧服药心理。因各人体质耐受程度不一,遵医嘱服用相关药物以缓解药物的副作用或采取更适合的服药方法,以减轻药物副作用。

3.5做好结核病病人的出院指导,说明规范治疗的重要性,定期复查的必要性,嘱患者转诊到当地结防机构,以便结防机构对患者进行继续治疗和管理,特别是老年性肺结核及复治肺结核,提高结核病的治愈率,降低复治肺结核的发生率。

参考文献

[1]黄桂.2009年钟山县肺结核发病流行病学研究.中外健康文摘,2011,10(8):377

[2]韩志英,朱小珍,顾凯侃,虞文娟等.上海市静安区肺结核治疗管理影响因素的定性研究.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2,316 (26):56

[3]陆再英,钟南山.内科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44

第三篇:同江医院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肺结核病管理是全球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是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常规性工作任务,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佛山市顺德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好本制度。

二、肺结核病的管理规定

(一)、肺结核病管理职能部门:感染科。

(二)、肺结核病管理责任医生:放射科医生、临床医生。

(三)、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规定

1、临床医生、放射科医生,在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和放射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新病人以及病情可能重新活动的非活动性(即陈旧性)肺结核病人,做好劝导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接受免费的进一步检查确诊的转诊工作,并向病人传达政府对肺结核病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报告、转诊工作,原则上由放射科医生负责,放射科医生未能确定、未报告的可疑病人,由主管医生(接诊医生)负责。

3、放射科、感染科安装《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结核小网)工作站,开展直报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程序

1、放射科医生报告、转诊: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负责在“结核小网”工作站上录入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结核病转诊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病人,嘱咐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中心进一步诊治;在病人放射诊断报告单顶部注明“已报告、转诊”并签名。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由感染科依法定时间内上网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2、临床医生报告、转诊:临床医生发现尚未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和《传染病报告卡》,由医务人员带病人到感染科(放射科),感染科(放射科)医生上“结核小网”工作站报告和打印一式二份《结核病转诊证》,第一联留底,二联交病人,并上网报传染病疫情。

3、住院的疑似肺结核病人,(放射科医生)主管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感染科在传染病网报“备注”中注明“住院”。出院时未能排除肺结核病的,病人出院前一天主管医生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送感染科,感染科上网转诊并打印一式二份转诊证,主管医生嘱咐病人转诊。

(五)、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诊追踪:

1、每天追踪:感染科每天通过“结核小网”工作站,查询本院转

诊病人的到位情况,发现转诊三天,病人未到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的,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踪病人,劝导并落实病人到区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同时填写“佛山市顺德区网报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手工签名)。

2、每月上报:每月10日前,感染科将上月追踪的《佛山市顺德区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表原件加盖公章并复印留底后,报送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慢职科。

附件:肺结核病可疑症状(疑似肺结核病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疑似肺结核病人”:

①、有疑似肺结核临床症状的:a、咳嗽、咳痰≧2周;

b、咯血、血痰。

②、X线透视、胸片检查符合/考虑为活动性肺结核的;或者符合/考虑为肺结核表现但活动程度未能确定的。

③、痰涂片或培养检查发现结核杆菌(抗酸杆菌)的。

④、X线透视、胸片检查符合非活动性肺结核表现,有病灶重新活动迹象的;或者活动程度未能确定的;又或者伴有呼吸系统症状咳嗽、咳痰、咯血、血痰,以及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肺结核病常见症状的。

无症状的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不列入“疑似肺结核病人”。

二0一一年九月十八日

第四篇:漠河县人民医院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肺结核病管理是全球性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是医务人员责无旁贷的常规性工作任务,全院医务人员要认真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黑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肺结核病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好本制度。

二、肺结核病的管理规定

(一)、肺结核病管理职能部门:感染科。

(二)、肺结核病管理责任医生:放射科医生、临床医生。

(三)、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规定

1、临床医生、放射科医生,在日常诊疗、健康体检和放射检查工作中,要注意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包括新病人以及病情可能重新活动的非活动性(即陈旧性)肺结核病人,做好劝导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防治中心,接受免费的进一步检查确诊的转诊工作,并向病人传达政府对肺结核病人的各项优惠政策。

2、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报告、转诊工作,原则上由放射科医生负责,放射科医生未能确定、未报告的可疑病人,由主管医生(接诊医生)负责。

3、放射科、感染科安装《结核病控制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结核小网)工作站,开展直报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程序

1、放射科医生报告、转诊:放射科医生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负责在“结核小网”工作站上录入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有关信息上报,并打印《结核病转诊证》一式二份,第一联留底,第二联交给病人,嘱咐病人尽快到顺德区慢性病中心进一步诊治;在病人放射诊断报告单顶部注明“已报告、转诊”并签名。同时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时限内填报“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由感染科依法定时间内上网报传染病疫情报告。

2、临床医生报告、转诊:临床医生发现尚未报告的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要及时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和《传染病报告卡》,由医务人员带病人到感染科(放射科),感染科(放射科)医生上“结核小网”工作站报告和打印一式二份《结核病转诊证》,第一联留底,二联交病人,并上网报传染病疫情。

3、住院的疑似肺结核病人,(放射科医生)主管医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本院感染科,感染科在传染病网报“备注”中注明“住院”。出院时未能排除肺结核病的,病人出院前一天主管医生手工填写《结核病转诊证》送感染科,感染科上网转诊并打印一式二份转诊证,主管医生嘱咐病人转诊。

(五)、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的转诊追踪:

1、每天追踪:感染科每天通过“结核小网”工作站,查询本院转

2 诊病人的到位情况,发现转诊三天,病人未到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的,通过电话等方式,追踪病人,劝导并落实病人到区慢性病防治中心诊治,同时填写“佛山市顺德区网报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手工签名)。

2、每月上报:每月10日前,感染科将上月追踪的《漠河县人民医院未到位结核病疑似病人追踪工作记录》表原件加盖公章并复印留底后,报送县结核防治所。

附件:肺结核病可疑症状(疑似肺结核病人)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为“疑似肺结核病人”: ①、有疑似肺结核临床症状的:a、咳嗽、咳痰≧2周; b、咯血、血痰。

②、X线透视、胸片检查符合/考虑为活动性肺结核的;或者符合/考虑为肺结核表现但活动程度未能确定的。

③、痰涂片或培养检查发现结核杆菌(抗酸杆菌)的。

④、X线透视、胸片检查符合非活动性肺结核表现,有病灶重新活动迹象的;或者活动程度未能确定的;又或者伴有呼吸系统症状咳嗽、咳痰、咯血、血痰,以及胸闷、胸痛、低热、盗汗、乏力、食欲减退和体重减轻等肺结核病常见症状的。

无症状的非活动性肺结核病不列入“疑似肺结核病人”。

二0一五年一月五日

第五篇:人民医院艾滋病、肺结核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扎旗人民医院

艾滋病、肺结核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对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落实政府民生工程以及重大传染病的医疗救助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深入推进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医疗救助等民生工程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得到及时医疗救助,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救治的范围

1、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

2、现症贫困肺结核病患者。

二、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地县财政民生工程专项补助经费。

三、指定定点医院和执行机构

指定旗医院为艾滋病人住院治疗和现症贫困肺结核病人合并症治疗定点收治医院。指定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艾滋病、肺结核病医疗救助民生工程实施单位,承担民生工程肺结核病人和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的医疗救助申请、审核及救助经费发放等。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门诊为我旗结核病专门收治机构。旗医院和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双向转诊机制。

四、救助内容及标准

1、艾滋病人医疗救助: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及CD4检测;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底线卫生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2、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对肺结核病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两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底线卫生部门标准给予补助。

五、资金拨付

旗卫生局每年按医疗救助任务在年初将资金预拨给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六、医疗救助流程

(一)申请:医疗救治补助对象向实施救助的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交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填写《民生工程肺结核病人或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医疗救治申请表》。艾滋病医疗救治对象还要提供确认实验室出具的HIV阳性感染者检验报告、CD4检测报告;肺结核病医疗救治对象还要提供县级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诊断证明等相关临床资料以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

(二)审核: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申请人填报的《人民医院民生工程肺结核病人或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医疗救治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审批后,在旗疾控中心结核病门诊接受治疗的,按照肺结核病人医疗救治补助标准,直接予以减免诊疗费用,未超过医疗救治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减免;在旗医院进行结核病合并症治疗的和在县医院进行艾滋病抗机会感染治疗的,出院后凭医院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到旗疾控中心结防门诊或艾滋病科结算。

对参合或参保的艾滋病、肺结核病病人可先到旗农合局或旗医保局按规定要求报帐,对报帐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救助对象可凭没有报帐的发票按救助程序和方法重新报帐。

七、要求

1、旗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要向广大群众宣传艾滋病、结核病医疗救助的政策,动员他们及时按规定接受医疗救助,并做好相应的随访管理工作。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公示医疗救治流程,通报艾滋病医疗救治、结核病报病和管理治疗工作进度,按时月报、年报。

2、旗疾控中心和县医院应根据医疗救治对象情况合理检查、合理收费,在保障病人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控制救治费用。

八、督导与考核

旗卫生局建立对肺结核病人和艾滋病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机制,加强对旗疾控中心和旗医院的监管,建立对肺结核病人和艾滋病病人医疗救助民生工程工作考核,每年对旗疾控中心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及时针对性地解决存在的问题,督导和通报实施进度及任务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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