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范文

2023-09-19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1篇

市直机关医院 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市大肠肛门病医院 郑州卷烟厂职工医院 新卫飞机公司职工医院 郑州电信门诊部 燃气公司卫生所 自来水公司门诊部 郑州广济门诊部 油脂公司门诊部 省军区直属门诊部 金水区人民医院 市口腔医院 郑州安泰医院 郑州东方肿瘤医院 省煤炭总医院

省现代医学研究院医院 气管炎哮喘医院 管城中医院 郑荣医院

客运总公司职工医院 市颈肩腰腿痛医院 市二七区人民医院 中泰脑科医院 华仁医院

郑州市第二中医院 郑州中医骨伤病医院 中牟县人民医院 市政工程总公司医院 三棉职工医院 二砂实业公司医院 河南五建医院 郑州仁和老年病医院 郑州市侨光医院

一类 市政府北院 67186270 一类 齐礼闫东街18号 68985429 一类 陇海东路51号 66319238 一类 陇海东路288号 13683715609 一类 南三环中段 68958973 一类 中原路98号 65068871 一类 陇海西路352号 68818017 一类 郑上路78号 13525537071 一类 丰产路118号 65724005 一类 黄河路68号

一类 金水路18号附5号 63071467 一类 纬五路17号 65979520 一类 北二七路24号 66280510 一类 京广北路42号 66997198 一类 南阳路135号 63766405 一类 文化路77号 63792185 一类 建设东路39号 13523567946 一类 航海东路 66726123 一类 郑卞路七里河 66318501 一类 南阳路242号 63601802 一类 陇海中路41号 66776913 一类 庆丰街58号 68746147 一类 德化街40号 66982945 一类 二环支路 25 号 63958318 一类 北下街77-1号 66215215 一类 二七区铭功路41号 66223260 一类

航海路东路经开第一大街

66786238

一类 中牟县解放南路64号 62193212 一类 金水路42号 13613826628 一类 棉纺西路3号 67221606 一类 中原区前进路6号 66582375 一类

伏牛路112号与协作路交叉

67869944-8058 一类 中原区伏牛路 61 号 67878224 一类 北林路3号

65746580 郑州市第一按摩医院 郑州市第二按摩医院 省老干部康复医院 市公安局机关卫生所 武警郑州市创伤手外科医院 晖达社区卫生服务站 南阳新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红旗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冯春社区卫生服务站 西陈庄后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里堡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七区幸福社区卫生服务站 机械研究所 社区卫生服务站 建华街卫生服务站 西工房社区卫生服务站 郑棉纺东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航海中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淮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水电部家属委员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绿云社区卫生服务站 长江路社区卫生服务站 新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民乐里社区卫生服务站 伏牛南社区卫生服务站 华西社区卫生服务站 共和新街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心医院

一类 人民路23号 66247109 一类 工人路31号 67449669 一类 东明路99号 65929037 一类 市北二路70号

69620703

一类 中原区桐柏南路18号 68706896 一类

海滩街1号院5号楼门面

63946878

一类 南阳路68号院1号楼 65329282 一类 黄河路10号院 13203723692 一类 二七区碧云路 5 号

68375441

一类 铭功路煤场北拐137号 66265120 一类 合作路28号院3号楼 66109638 一类 陇海中路30号 66934164 一类 伊河路1号

13838298629

一类 二七区交通路 150 号 68239300 一类

蜜蜂张办事处西工房社区

68232971 一类 棉纺东路 29 号 67710309

一类

航海中路老代庄西街 86

68753051

一类 淮北街与汝河路交叉口

68895990-8008 13643838685

一类

交通南路(小李庄东街 68713572 243 号)

13703936615 一类 淮河路绿云小区 68888261 一类

张魏寨东街10号院1号楼

67015027 一类 新郑路3号 13938209816 一类 烟厂后街60号 66260199 一类 伏牛路197 号 68629979 一类 中原西路 142 号院 67611042 一类

中原区郑上路共和新街社区活动中心 65320921

一类 建设路南五棉社区卫生服务站

67231160

二类 东大街中段6号 66349756 二类 解放西路83号 66223230-3502 二类 菜市街1号 66950257 二类 协作路1号

67656642

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郑州市中医院 郑州市骨科医院 郑州市妇幼保健院 二类 黄河路33号 二类 洁云路3号 二类 汝河路12号 二类 友爱路23号 二类 陇海中路58号 二类 金水大道41号 新密路与航海路交叉口63858384 68735445 68856504 67944145 67771561 63881040 郑州市精神病医院 河南省职工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0医院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河南省建筑医院

河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市第八人民医院 解放军153中心医院 武警医院

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 河南电力医院

河南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郑州华山医院

三类定点医疗机构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郑州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河南省人民医院 河南省肿瘤医院 河南省胸科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河南省中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二类

南200米

二类 农业路71号 二类 互助路10号 二类

二类 经七路4号 二类 城北路7号 二类 郑密路与航海路二类 郑上路须水镇 二类 康复中街1号 二类 伏牛路198号 二类 嵩山南路14号 二类 东明路63号 二类 陇海西路180号三类 建设东路1号 三类 经八路2号 三类 康复前街7号 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东明路北127号三类 纬五路1号 三类 人民路19号 三类 东风路6号

68953709 63944574 67656642 66783380 67447069 63941332 68953800 67811175 66964364 65153569 68691233 65997000 65997000 67666999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2篇

太康县中医院经过历届领导班子的共同努力,认真抓好医疗质量,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搞好优质服务,医院整体面貌发生很大变化, 特别是2010年新一届领导班子上任后,各项工作突飞猛进,业务收入倍增,近两年新增大批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引进了一大批业务骨干。医院拥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力量。对各种危重病人有较强的诊治和急救能力。坚持24小时免费接诊各种急,危,重病人,确保生命绿色通道畅通。

我院有条件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为此,特向卫生局党组申请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呈请局党组领导批复为盼。

太康县中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3篇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7年2月28日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号)。内容包括《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全文转载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自愿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下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

(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三)综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四)高等院校、各类学校卫生所、医务室;

(五)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

(七)军队(武警部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医疗机构;

(八)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须同时取得《营业执照》)并经营满6个月以上;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无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管理等方面的不良记录,并经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执业;

(六)医疗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和人员配备符合卫生計生部门的规定要求。从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医疗服务场所的使用权限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须在3年以上;

(七)医务人员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资格证;

(八)依法与本单位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七)就医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八)营业期间的服务能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特色、信息系统建设、价格收费、财务管理、业务收支、用药目录、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各科室服务范围及特色和专长,门诊诊疗人次、门诊次均费用、住院人次人数、每百人门诊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天数、平均床日费用等方面的材料。营业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按年度提供;

(九)人员花名册并附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材料;

(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查询);

(十一)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十二)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经办人员,须提供委托书或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军队(武警部队)的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制定多方参与的评估规则和医疗机构申请协议管理的程序,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每半年组织评审1次,也可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价的方式开展评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有关管理人员3-7人,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人员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表格内容,进行量化评分。医疗机构综合评分≧85分以上的,可以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综合评分<85分以下的,允许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人群的数量、分布、医疗服务需求及医疗机构量化评分结果,与具备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发放“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注册地址、改制、合并、分立、转让时或私营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取得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及变更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等级或歇业的,应在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30日内持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材料或歇业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等级或歇业审核备案手续的,停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药品目录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用品目录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经申报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药品或变更药品规格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应当按照《药品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名称、剂型、适应证,合理用药,对症治疗。

(三)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0%以上、中成藥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药占比达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将备药率、使用率、药占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四)使用超出《药品目录》范围、超出药品适应证和限二线用药范围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用药,辅助治疗用药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用药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规定: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明细,并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未申报的医疗服务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年内有增减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并定期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分类结算管理。

(二)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进行诊治,遵循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特殊检查项目部位阳性率应分别达到≧50%、≧60%。

(三)参保人员需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单价200元以上(含200元)、800元以下的医疗服务项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批;单价800元以上(含800元)的医疗服务项目,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审核,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四)定点医疗机构在治疗中,应分清主辅诊疗项目,辅助治疗项目的费用不得高于主要治疗项目的费用,并将其纳入服务协议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法收费”的原则,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

(二)严格掌握各种疾病辅助检查的适应证,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及转院治疗,按规定办理手续。

(三)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各项收费记录清楚,主要收费项目公布在明显的位置,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或以其他名义分解收费项目。

(五)严格掌握各种诊疗项目使用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参保人员1天内接受物理治疗、中医治疗和民族医治疗的医疗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4项。

(六)控制乙、丙类医药费(包括乙类药品和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在总费用中的使用比例,原则上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甲类医药费使用比例应分别达到60%、75%、85%以上。

(七)使用自费药品、自费项目、高值医用材料、高价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经治医生应当书面告知参保人员并经参保人员或近亲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则参保人员可拒付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向就医的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参保人员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与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医院端结算软件的数据接口,实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信息的实时传送、实时审核。按要求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账目清单等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期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的医疗保险政策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七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6个月进行整改: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随机抽查定点医疗机构病历样本总费用中存在违规或不合理医疗费占比超过10%的;

(二)特殊检查阳性率低于规定的;

(三)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提供医疗服务或医师超范围执业的;

(四)由非医保医师为参保人员开具处方、检查单、医嘱并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

(五)无故未及时传输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或传输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六)存在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的;

(七)拒绝、推诿病人住院的;

(八)医疗保险收费系统未能专机专用的;

(九)未经申请,擅自改变收费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地点的;

(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定点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有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且年内停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2次及以上的;

(二)虚报医疗费用以减免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或以提供现金、实物等经济手段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

(三)因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问题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

(四)将科(诊)室或分支机构以合作等方式对外出租或承包,并为承租(包)科(诊)室或分支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卡刷卡服务的;

(五)冒名住院、伪造医学文书、虚报医疗费用、转嫁收费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利用医保专用读卡器、计算机及线路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网络接入或代非定点医疗机构套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

(七)被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或吊销诊疗科目、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有效证件未通过年度校验仍提供医疗服务的;

(八)使用假冒、伪劣药品,或者擅自生产、使用未经批准制剂的;

(九)不配合、拒绝甚至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进行监管稽查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十)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造成医疗保险基金严重损失的;

(十一)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自终止定点服务协议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原则上包括日常考核、年度考核、满意度测评。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医疗费用结算、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质量保证金兑付和下年度签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文件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日益加快,我国的医疗制度也随之不断地完善,医疗保险体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文章从新医改条件下的医疗保险政策角度出发,分析了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的措施,同时对如何确保医保统计数据质量、加大统计数据分析和稽核统计监管力度进行了深入阐述。通过对这些内容的详细研究,希望能让大家更加透彻清楚地了解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

关键词: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研究

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民生方面,尤其是当前的教育和医疗两方面的投入逐年加大,随着新医改的政策的出台,我国城市和农村的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许多农村人民也已享受上了农村合作医疗,这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前整个社会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深受广大群众喜爱。农村人民也从以前的不愿意接受和缴纳医疗保险费转变为了自动缴纳费用,因此,医疗保险这个政策惠及了全国广大群众,深入人心。为了让我国的新医改和医疗保险政策的改革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发展,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稽核统计人员,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审核、稽核医疗费的工作流程,这是对完善目前医疗保险政策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一、我国当前医疗保险稽核统计实行的原因

我国的医疗保险政策和国外相比,起步相对较晚,并且政策开始实行的地点多为城市,广大城市人民率先享受到了医疗保险带来的好处与利益。此后,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险工作逐渐起步步入正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使得医疗保险逐渐深入到了农村地区,有力的缓解了当前看病贵看病难和社会矛盾问题,有利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由于参加医保人员可通过报销医疗费而减轻自身负担,这使得广大群众利益得到了保障,因此,加大医疗保险稽核统计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此外,当前的医保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如一些定点医院存在着冒名顶替就医、发行虚假票据等行为导致高额的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严重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因此,这就要求稽核股加大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的力度。

二、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的主要措施

为了防止国家的高额的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以及一些诸如冒名顶替就医等不法情况的产生,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十分重要,因此,在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的措施时就应该要综合考虑到各种情况,不断完善改进医保稽核统计方法,并且将看病的机构分为三类:定点医院、异地就医、医保机构内部。为了保障人们的利益,分别在医保稽核统计时设立管理科、稽核科、财务科,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全方位展开稽核统计工作。

(一)健全内外监管机制,严把考核关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进行,就内部而言,在定点医院必须建立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自身的约束机制,使之自觉地进行自我管理,或是对一些医疗审核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总之,实施医保监管必须要做到规范化和制度化,建立起明确的相关制度,严格按照章程办事,对于不安制度办事的情况给予严重行政处罚。同时,除了定点医院的内部自我监督外,还要依靠外部社会的监督。医院在进行医疗保险审核和批复时应该实行开放式工作流程,以方便广大社会人士监督和检举。并且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健全监管机制,严把考核关,医疗保险基金才会得到安全运营保障。

(二)完善结算办法,严把费用支出关

从目前的社会现状而言,人们的生活满意度不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存在着严重的看病贵看病难以及医患关系紧张的问题。医疗制度与广大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医疗服务、医疗保险制度和人们有着密切的联系。医疗费结算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广大群众非常关心的内容,所以,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也是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最大效益,我们必须要健全医院成本核算体系、形成自我约束机制、维护参保患者的医疗权益。在进行医疗费用结算时必须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对医疗费用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医疗保险的费用报销必须进行严格的二次审核,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医保基金的浪费与流失,防止虚报、假报费用等现象发生。二是异地费用稽核。异地医疗的风险防控还缺乏行之有效的手段,对于这种情况的医疗费用报销方式和流程应该不断进行完善健全的规定,防止产生过度医疗的现象,造成医疗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浪费。因此,面对这样的情况一定要从源头上完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严把费用支出关。

三、确保医保统计数据的质量

无论是任何行业,统计数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医院而言,统计数据的质量更尤为重要。在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确保医疗基金不浪费不流失,那么就必须提高统计数据工作质量。统计数据质量表现在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适用性等方面,其必须得到必要保障和严格质量把关。对于医院提供的医疗统计数据,必须要有明确的数据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的全过程,并且对于数据的保存必须完整。另外,重要的数据必须有原始统计记录,防止产生一些虚假现象。当前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因此,在进行数据保存时可以凭借计算机网络不断对其进行完善,同时,还可以尝试通过计算机技术识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着力进行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对统计数据分析的力度

我国的医疗改革政策一直在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阶段出现了新的社会问题和新的情况,面对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我们要与时俱进的找准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进行解决。就医疗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利用众多的医疗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措施和建议,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另外,还可以对数据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一些纵向追踪和横向研究相结合的办法,定期对其进行评估,提高统计数据的使用率,加大数据的统计分析力度。

五、加大医疗保险稽核统计监管力度

要想在当前社会现状下,持续健康的推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就必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一些定点医院必须从内部和外部两个层面进行监督,对其进行严格的医疗保险审核,防止出现一些虚假报账等现象。二是把好监控关,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只有医疗服务质量提高才会提升人们的社会满意度,让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推行。三是对审核医疗保险报销内容进行核实,防止基金流失。四是制定相应简洁的医疗保险报销流程,以病人为中心,积极为病人服务,提高部门的办事效率。

六、结语

近年来,新医改的不断推进以及农村合作医疗的兴起,人们充分感受到了新医改政策下带来的好处,因此,医疗保险的工作任务不断加大,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违规操作的现象,这些违规现象极大地阻碍了新医改政策的健康推行同时也极大的浪费了国家资源,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建立相应的医疗保险专项稽核统计工作以约束工作人员,减少违规现象的产生,确保国家的医疗保险基金切实落到了广大病人的手上,减轻广大群众的负担。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企业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复函[J].中国社会保障,2002(11).

[2]陈启鸿,姚岚,陈迎春,等.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分析及政策建议[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01).

[3]姚岚,陈迎春,陈启鸿,等.部分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比较分析[J].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2(01).

[4]田孝.刍议基本医疗保险中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的负担[J].卫生经济研究,2002(05).

(作者单位:滦平县医疗保险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范文第5篇

乙方:为规范机动车辆维修工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1.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及其他有关汽车维修服务。

2.送修手续

2.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外委维修审批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维修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维修项目,经甲方经办人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2.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2.3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维修费用

3.1乙方应按当地维修行业市场价格为标准。

4.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4.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在车辆维修单上填写车辆维修的价格,注明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

4.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维修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拒绝签字验收,直到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合理。

4.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4.4乙方在向甲方交车辆时,应将“维修单”联交甲方,作为结算凭证。

5.结算方式

5.1本协议以人民币结算。

5.2乙方凭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

(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字的“维修单”。

6.付款。

6.1乙方结算的外委维修、机加费用应低于本地区的同行标准价格的5%,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正规的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甲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总价款的80%,剩余20%每季度结清,结算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结算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7.5甲方对乙方承修设备严格执行各级检查保养制度。

7.6甲方应使用符合各型设备技术标准的各类合格优质润滑油品。

7.7甲方对乙方所承修设备合理使用,正规操作。

7.8如甲方因违规使用、野蛮操作或检查保养缺失造成的设备损伤及所造成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 8.误期赔偿

8.1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不按期办理车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贰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

8.2已方在车辆维修期间,发生设备丢失或损坏均由乙方全额赔偿。

9.不可抗力

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9.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将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协议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

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协议。

10.乙方服务

10.1乙方应实行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0.2在外委维修过程中,违反规定发生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相应维修款项并取消此定点承修单位。

11.安全责任

11.1维修期间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其它连带责任,都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 11.2乙方进行维修时,对“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如果违章作业发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11.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2.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13.协议生效及其他

13.1协议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3.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3.3如需修改或补充协议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13.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协议义务。

甲方: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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