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如何防范外部欺诈

2023-05-28

第一篇:银行如何防范外部欺诈

买卖合同中如何防范欺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要求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各个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是在自由意志下完成的。但是不法分子会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很多人深受其害,那么到底如何防范合同欺诈呢?

一、买卖合同具的主要特征

买卖合同作为为典型的合同形式,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共同属性,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自己的个别属性,即特征,这些特征使买卖合同与其他的经济合同相区别,并独立存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买卖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过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卖方将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产品并为此而支付价款。卖方因转让财产接受价款而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买方则支付价款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合同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转移合同标的的占有或只为取得合同标的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是它区别于财产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标志。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卖方有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买方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必须为此而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一方要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自卖方和买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以交付实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买卖合同的欺诈形式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利用买卖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数量和手段,方法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往往利用买卖合同这一常见形式来达到不法目的,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

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

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

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

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这几种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被欺诈方往往对其住所地、企业注册资产或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携价款或货物而逃,以致被欺诈方无法查找其去向或对其进行诉讼,结果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当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逃走,被欺诈方也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纠纷或挽回损失。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

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

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

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将伪造的标的物以特别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受骗方蒙受损失。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

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不法目的。例如利用被害方急于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车票等行为。

应当指出,在以上几种手法中,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

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是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表现。

2、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买空卖空。诈骗方虚构自己并没有的标的物,引诱被欺诈方与之签约以骗取货款。在实践中,卖方与买方在签约时并不一定就拥有合同标的物,如正在生产中的商品,但卖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在此类合同欺诈中,卖方未拥有标的物也没有拥有标的物的迹向和可能,主观上也不存在将标的物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意愿。

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托的商品。

4、出示高质量的样品,而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

5、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利用对方对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

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例如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质量标准是“无杂质、腐烂”,但合同将“、”号写成“,”号,货到后,发现有腐烂现象,乙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说合同上写的是无杂质,腐烂的产品,以为乙公司专要腐烂的,还声称“纳闷乙公司何以要腐烂的”。因对合同条款审查不慎重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篇:如何有效防范ATM欺诈案件

2012年03月19日08:56

高岩 纪瑞朴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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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 是英文Automatic Teller Machine的缩写,意思是自动柜员机。因其大部分用于取款,又称自动取款机。它是一种高度精密的机电一体化装置,利用磁性代码卡或智能卡实现金融交易的自助服务,代替银行柜面人员的工作。ATM相当于一个小型营业网点,可以办理取款、存款、转账、收费、贷款、购买基金、查询余额等几十种业务,因其使用方便、操作简单、办理业务快捷而备受客户青睐,ATM的使用率越来越高,交易量越来越大。2011年我国ATM保有量达到30余万台,其业务量与柜台业务平分秋色。

ATM在给人们经济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一些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也瞄上了这一现代工具,特别是近年来相关案件呈现高发态势,不法分子通过在ATM出钞口安装挡板、在插卡口安装吞卡装置、张贴虚假告示等五花八门的手法进行诈骗,且作案手法不断翻新、愈加隐蔽,不仅给客户资金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而且给银行机构的社会声誉造成极坏影响。因此,加强ATM安全管理,斩断伸向ATM的黑手已迫在眉睫。

作案手法花样翻新、愈加隐蔽

(一)封堵出钞口。在ATM出钞口部位塞入塑料挡板,将吐出的钞票挡在出钞口内,不法分子则在一旁“守株待兔”,等取款者误以为机器故障离开或去找银行工作人员交涉时,再利用特制的钩子从出钞口内取出现金。

(二)安装吞卡装置+偷窥密码。事先在ATM插卡口内放入夹子,使银行卡只能进不能出。不法分子则守候在ATM旁边,偷窥持卡人输入密码,等持卡人误以为机器吞卡而离开后,便迅速从插卡口取走银行卡。为了反侦察,不法分子大多拿着盗取的银行卡到异地取款或刷卡消费。

(三)安装假刷卡装置和摄像头窃取银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在ATM的插卡口加装高仿真的卡槽,里面装有读卡器,当持卡人将银行卡插入时,读卡器就自动将卡号等信息记录下来;同时将微型摄像头安装在ATM 上方,拍摄密码输入过程。窃取卡号和密码后,便利用高科技手段“克隆”相同的银行卡,盗取持卡人账户资金。

(四)安装假门禁刷卡器、假键盘窃取银行卡信息。不法分子在进入自助银行服务区的玻璃门上加装假门禁刷卡器,刷卡器配有密码键盘,当持卡人进门刷卡时,卡号、密码便被读卡装置窃取。有的不法分子则在ATM键盘上加装假键盘,键盘内有集成电路装置,可以记录存储持卡人输入的密码信息。

(五)设立山寨ATM套取银行卡信息。2010年6月,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曾出现一台山寨ATM,布放在貌似正规的封闭式玻璃小屋内,玻璃门外贴着“24小时自助银行”字样,并有“恒生银行”的标识,机身上贴有“银联”、“VISA”等标志。当持卡人在山寨机上刷卡时,银行卡号码、密码等信息便被套取,然后不法分子通过克隆银行卡将持卡人存款洗劫一空。

(六)冒充银行员工或热心人诈骗。不法分子蹲守在ATM附近,当遇到持卡人操作不熟、出现“吞卡”等故障需要求助时,便冒充银行员工或热心人帮忙指导操作,借机窃取卡号、密码等信息,然后“克隆”银行卡取款。

(七)捡拾回执单“克隆”银行卡作案。不少持卡人在ATM上取款后,随意将ATM打印的回执单丢弃在地上或垃圾桶里,被一旁守候的不法分子捡走,然后利用回执单上的卡号等信息“克隆”银行卡,并用事先偷窥到的密码取现作案。

(八)张贴虚假告示诈骗。不法分子假冒银行之名在ATM上张贴紧急通知或公告(如“银行系统升级”、“银行程序调试”等),要求持卡人将卡内资金通过ATM转账到指定账户上,从而盗取持卡人存款。有的则采用制造故障与张贴通知相结合的手法作案。不法分子先将吞卡装置放入ATM插卡口内制造“吞卡”假象,或是封堵出钞口造成不能正常吐钞,同时在ATM旁张贴假冒的“温馨提示”或“银行客户服务热线”,诱使持卡人向所谓的“银行员工”或“公安人员”透露卡号、密码等安全信息。由于“服务热线”号码的首、尾数字与真实的银行服务热线完全相同,如“95***66”,持卡人容易信以为真、上当受骗。

(九)银行卡掉包。此类案件中,不法分子通常结伙作案,在持卡人进行ATM操作过程中,采取假装提醒持卡人遗落钱物、询问ATM使用方法、“拍肩膀”等方式干扰持卡人的正常操作,转移其视线后迅速在插卡口插上假冒的同类银行卡,使持卡人误以为自己的卡被ATM退出。然后犯罪分子以急于取款为由催促持卡人离开,进而利用留在ATM内的真卡继续取款或者取卡后到商场消费。

(十)存假币取真币。不法分子利用一些ATM识别假币功能上的缺陷,先存入假币,然后再支取真币。有的不法分子则利用ATM出钞自动回吞功能,以最短时间取出现金并用假钞回填出钞口替换真钞,制造现金延时未取而被ATM回吞的假象,然后要求营业网点工作人员进行错账处理,进而骗取银行资金。

(十一)利用外包服务管理漏洞窃取银行卡信息。例如,刘某在一家计算机公司工作,其利用为某银行ATM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的便利条件,从该监控系统中备份出数十万个客户的银行卡号、姓名等信息,并存入个人携带的U盘中。尔后刘某以“123456”为密码,成功测试出10个客户的银行卡密码,通过克隆银行卡取现近10万元。

ATM案件频发折射银行安全管理漏洞

ATM案件频发、客户资金被盗,固然与客户自身疏于防范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ATM安全管理存在漏洞,银行偏重业务营销、偏重业务量增长,而忽视了风险防范,安全管理措施未能跟上。

(一)ATM上没有进行相关风险提示。有些ATM电子屏幕上,在待机状态时只显示机构的标识或是业务种类宣传等内容;在进行交易过程中,只根据客户的操作,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提示,而没有针对当前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法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告知客户提高警惕。

(二)一些ATM硬件本身及功能上有缺陷。有的ATM出钞口较大,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加

装塑料挡板。有的ATM缺少报警功能,导致插卡口、出钞口被加装装置后,银行无法及时发现情况并予以清除。有的ATM未安装异形口、防窥罩,输入密码时容易遭到偷窥。有些ATM识别假币的灵敏度不高,不论真假,你存我收。

(三)用卡场所存在缺陷,为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活动提供了便利。例如,ATM灯箱提供的照明光线不足,使持卡人在夜间难以发现“插卡口”和“出钞口”处的异常;ATM提示的“客户服务热线”大多数是语音电话,这些电话提供的仅是事先录制的银行卡的使用操作内容,而对银行卡使用中出现的异常不能及时告知,即使有当地银行的联系电话,但在夜间往往无人值班接听,使持卡人遇到异常情况时求助无门,给不法分子作案得逞创造了机会。

(四)安全防范制度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ATM案件一般发生在夜间,犯罪分子往往趁这段时间下设圈套、伺机作案。然而部分银行却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在这段时间加强对ATM的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清除不法分子在ATM上安装的摄像头、张贴的虚假告示。另外,一些ATM缺少必要的监控设备,有的即使安装了监控设备,但未联网,监控中心难以及时发现现场情况。

(五)案件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一家商业银行发生案件,没有及时通报其他银行,一个地方发现不法分子,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也没有及时通报毗邻地区,没有做到信息共享,区域联防。往往是商业银行系统内通报,或案件累积后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再通报,案件信息时效性不强。

(六)客户自身警惕性不高,疏于防范。一些客户对ATM安全使用常识一知半解,识别风险、规避风险的技能较差,取款前不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取款后随意丢弃回执单,极易将卡号和密码暴露给外人,从而被犯罪分子获取利用。

斩断黑手需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

(一)广泛宣传ATM安全使用常识,提高客户自我保护能力。各商业银行要在日常发卡过程中,积极主动向客户宣传ATM的安全使用方法,并通过新闻媒体介绍当前ATM发案的新动向及防范措施,提高社会公众对ATM的认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防欺诈技能,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ATM案件发生。

(二)完善ATM硬件及功能,提升风险防范技术水平。在ATM屏保中,应加载必要的风险警示语;在ATM上安装震动报警装置,并与银行监控中心或“110”联网,以便及时发现并阻止加装吞卡装置等犯罪行为;会同ATM生产厂家不断研究提高ATM的识假功能,阻止假币蒙混过关。

(三)为客户提供相对安全可靠的用卡场所。一是ATM的布放选址应充分考虑安全系数,必须选在相对繁华、视野开阔、外间光线充足的位置;二是对ATM场所灯光偏暗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增强亮度,为客户查看插卡口、出钞口等有无异常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三是加强对ATM 监控的维护,确保重点部位的可视监控;四是建立“客户服务热线”夜间值班制度,当客户遇到异常情况拨打电话咨询或求助时,能够及时获得银行支持。

(四)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分步改进银行卡防伪技术。鉴于防伪升级成本高,可采取分步

提升银行卡防伪技术。第一步采用磁纹技术。用每个磁条独一无二的物理性质——“磁纹”来区别真卡与伪卡;第二步采用CVV(Card Verify Value)技术。通过客户开户时在银行卡磁条上随机生成唯一对应的一串字符(卡片校验值),使得假卡不被ATM受理;第三步采用双重控制技术。即在银行卡的磁条上再增加一个密码偏移量,在客户使用时,连同其他磁道信息一并被送到后台参与密码校验,如仅知道卡号和密码,也不能成功克隆银行卡;第四步采用EMV技术。即基于VISA、MasterCard和Europay三大国际信用卡组织制定的智能卡通用平台标准——EMV规范,用银行IC卡(智能卡)代替磁卡,有效提高银行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五)抓好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可疑情况,排除案件隐患。各银行要加大巡查力度,指定专人每天分数个时段对ATM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特别要针对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夜间对ATM做手脚的特点,积极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夜巡队沟通,或由银行同业委托当地保安公司,协力加强夜间ATM周边情况的巡查,提高防控能力,及时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排除ATM上的可疑装置,减少发案。

(六)公安部门应建立打击金融犯罪的专门机构,解决ATM案件立案难、抓获难、追缴资金难。一旦商业银行报案,公安机关应想办法追查,即使未造成客户资金损失或者涉案金额不大,也应通报不法分子所在地公安机关,彻查不法分子的作案历史,从根本上遏制不法分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游击作案的危害性。同时,公安机关应大力协助涉案资金的追缴,办案费用可考虑由发案银行承担。

(七)建立ATM案件预警机制。任何一家银行发生ATM案件后,都要及时通过银监部门或公安机关向当地其他商业银行和毗邻地区通报,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形成区域联动,共同做好案件预防,使不法分子无处遁形。

第三篇:如何防范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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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一、 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 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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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 担保合同的漏洞及欺诈

1. 法律禁止担保的机构和单位进行担保。根据《担保法》,下列特殊主体不能进行担保:

a.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c.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

d.银行等金融机构 。

2. 设置虚假的抵押担保,使对方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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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人利用担保合同使对方当事人放松警惕,签订正常情况下不可能签订的合同。合同欺诈人往往利用虚假的担保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获得利益。

3. 用担保合同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

欺诈行为人利用担保达到’偷梁换柱’的目的,这种欺诈中的主合同的内容是真的,担保合同提供的财产也是真的,只是合同义务人欲通过抵押担保合同将抵押的财产真正转让给债权人以折抵主合同中的债务。欺诈人虽没有无偿获得或不平等地获得他人的财产,但其目的实际是促成抵押财产的流通,事实上形成了对另一方的欺诈。

4. 抵押人在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从而使担保落空。

法律规定一项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按次序分别设立不同的债务担保,但设立的抵押其抵押权的价值不能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欺诈人正是利用价值较大的财产可以多次进行抵押,在财产上先后设立多个抵押权并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致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5. 欺诈人将无权抵押的财产设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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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情况是设置抵押的主体不合法,提供财产抵押的人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或是对该财产不具有处分权,进行抵押后当财产的真正所有人提出权利要求,虚假抵押将不具有法律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抵押的标的物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

6. 对担保未履行法定的手续。

我国《担保法》对以特定物进行担保的形式要件进行了规定,要求必须履行向法定部门登记的手续,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a.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c.以林木抵押的,由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由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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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7. 其他合同陷阱

我国《担保法》中对以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作了一些特殊规定,应当注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四、 担保合同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卖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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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充分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3. 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

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卖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权利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卖的情况。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4. 对保证人的资格进行认真考察。

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应当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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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用抵押担保时应切实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

首先进行担保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其次,按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按法律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以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6. 其他预防手段

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各种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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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内部风险防范和外部风险防范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和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如何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抗御各种经营风险的能力,是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内部风险

当前商业银行内控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一)商业银行人事激励机制未有效建立和运行,内部管理制度不适应内控管理的需要。目前银行采用的多是一级法人下的分支行长负责制,即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由行长负责。内控中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应有的控制机制。行长的个人决策行为、业务行为、责任行为没有操作性强的规范的制度制约。岗位轮换、职工轮岗、有效制约未得到切实落实;同时,人员素质与道德修养、金融家园文化建设不能有效跟进。

(二)会计系统作为内控管理的重要一环,缺乏对银行资金流量必要的控制手段。商业银行会计指标体系、账务处理规范及临柜操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现象在银行管理的各方面均较普遍。客户就是上帝的观念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特别是银行临柜人员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曲解,甚至以牺牲现有的控制制度为代价,尤其是忽视本行收款入账票据凭证的审查,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三) 商业银行现有内部审计监督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内部稽核缺乏独立性及权威性,难以对全行业务部门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同时稽核力量配备不足,且有部分是兼职,造成执行者也是控制者的情况,加大了控制难度。稽核部门无法从整体上把握全行的业务动作和经营状况,无法及时发现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也难以提出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意见。

(四)商业银行缺乏一个统一的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不少制度规定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新兴业务的开拓相应的控制制度存在脱节现象;现行会计内控制度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且加强会计结算与严格执行制度之间存在矛盾。有些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内控机制是一个动态系统,制度的执行及执行情况,很大程度上成为应付上级行检查的一种摆设。

加强、完善内控制度的几点建议

第一、强化内部稽核部门的独立性,主要负责人应异地交流。稽核监督是银行内部控制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由于多年来受到体制的限制导致其独立性不强,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应该尽快建立稽核工作垂直领导机制。总行的稽核部门应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负责,各地的稽核机构直接对总行的稽核部门负责,其费用由总行直接划拨,各地稽核机构的负责人应定期异地交流,这样就规避了稽核机构与被检查部门的经济利益关系,增强了稽核机构的独立性。

第二、加强内控意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意识特别是领导者的内控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领导者对内控制度的态度影响到全体员工的思想意识和行为,因此领导者更应该认真研究、分析内控组织架构,强化全体员工的内控意识。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向股份制转化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转制后要建立起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视会等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约束的机构,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第三、进一步完善贷款风险防范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统一的贷款抵押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程序,应统一借款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评定标准以及尽快建立起切实可行的信贷资产保全机制,并应将贷款“三查”制度落到实处,严格按照岗位权限、业务规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保证国有信贷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第四、实行会计、出纳、储蓄岗位不定期轮换制。基层营业单位会计、出纳、储蓄等要害岗位的工作人员应不定期整体离岗,由各专业部门抽调具有营业单位各个岗位知识的熟练人员,整体顶岗检查,使营业单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储蓄岗位暂时整体离岗,被监管岗位业务人员必须立即与监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强制离岗。由于营业单位无法预知何时被查,因而没有时间对已存在的问题做“技术处理”,这样就能保证监管结果的真实性,形成对被接管单位违纪人员的威慑力,避免内部职工经济犯罪。

二、外部风险

商业银行的外部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风险,主要表现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面临市场风险的问题:

一是缺技术。市场风险管理涉及很多技术问题,如对金融市场不断推出的各类外汇、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了解和认识,对各类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的学习和掌握,风险管理模型的引进和运用,基础数据的采集,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组织结构的调整等等。对我国商业银行来讲,这都需要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逐步学习、了解、掌握和完善。

二是缺人才。市场风险所涉及的业务、产品和风险管理方法、模型都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由一大批专业人士来从事和管理。对监管者而言,则既需要了解和熟悉银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体系,还必须有能力对其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模型的假设前提、运作原理和基础数据等的合理性、可靠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当然,这就必然涉及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调整。

三是缺管理。拥有先进的系统、模型和一批技术专家仅是解决一个专业技巧问题,比技术和人才更重要的是银行的管理能力。银行管理风险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牢牢树立风险管理理念,要通过建立和实施一整套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将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有机地融合。对我国的银行业来说,构建包括市场风险管理在内的有效风险管理体系是一个迫在眉睫的任务,必须从现在起下决心、花功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去处理,这需要我国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共同做出长期不懈的努力。

银行防范外部风险应以提高自身的科学决策及管理水平、经营实力和市场应变能力为重要手段。具体为:

一、在外部监督和市场监督方面,有关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该适应金融形势的变化采取不同的政策进行监督,对于商业银行的变化应该及时进行调查,给予实时监督;投资者中应该进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培养他们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意识。

二、建立有效的利率风险的防范机制和汇率风险防范体系。伴随着利率的市场化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我国应该实行适宜的缺口管理方法,利用衍生工具比如说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期货、期权等手段来合理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市场利率和货币市场汇率动态,运用科学方法与先进技术手段,对本外币利率和货币汇率趋势进行科学和基本准确的预测,在汇率方面可以通过对货币市场进行分析采取货币互换的方法来对汇率的风险进行防范。通过资产负债的有效的合理的配置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将利率和汇率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三、建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风险管理监督控制体系。风险监管体系主要由有内在监督机制、外在监督机制和市场监督机制共同组成。内在监督机制主要是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公司治理结构、决策机制、运营机制和控制技术等的组合,是对风险监督起决定作用的第一个最重要的层次。外在机制主要是监管当局根据监管规则对金融机构进行的常规监管,处于风险控制的第二位,对于风险控制具有保障性的作用。市场机制主要是金融投资者组成的监督队伍,包括客户群体和舆论监督,处于风险控制的第三个层次,对于风险控制的具有约束性作用。

四、建立起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文化。应该强调以风险计量为核心,并且借助诸如计量模型,数理统计、以及金融工程等先进的分析方法,以风险识别、风险探测、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决策、风险决策评估为流程的风险管理文化。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所要面对的一个非常基础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如果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就无法做到安全性、流动性、赢利性的统一。因此建立通过借鉴外国风险防范体系,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以风险管理文化为引导,完善的内控机制为核心的全面风险防范体系这样才能面对金融环境的变化和外国商业银行的挑战。

第五篇:合同欺诈的识别与防范

当前困扰与威胁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一股浊流,就是市场经济的无序和企业信用的危机,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近些年来,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合同欺诈不仅诡计多端,花样百出,而且波及的领域地域日益广泛,并呈高智能、专业化、群体化和辐射状的蔓延趋势。合同欺诈行为,侵犯国家、企业、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践踏市场公平交易与诚实信用的法则,损害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成为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心腹之患。因此,加强全社会对合同欺诈的预防识别与抵御能力,乃当务之急。

一、合同欺诈的特征

合同欺诈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以虚构事实或制造假象掩盖真相为手段,以蓄意骗取公私财务占为己有为目的不法行为。根据其性质的不同,本文将合同欺诈划分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刑事诈骗两类,来加以论述和剖析,以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1、 合同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供给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制造假象隐瞒真实情况,诱骗或误导对方陷于圈套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以签订合同实现非法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合同民事欺诈有以下特点:

(1) 欺诈人故意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以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手段得逞签约目的,表现出行为的主观性。

(2) 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其目的在于让对方落入圈套而不觉悟,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签约目的,表现出欺诈行为的客观性。

(3) 欺诈人以卑劣手段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其本质是使所签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通过履行这种表面合法实际虚假的合同获取不法利益。

(4) 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履行过合同或正在积极履行所签合同条款的部分义务,诱使对方上当受骗,深陷其中难以自拔,从被欺诈方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

(5) 合同民事欺诈的效力。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确认无效后,从签约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已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依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损失。如果当事人故意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惩罚手段,则将追缴当事人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2、 合同刑事诈骗,又名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以别于合同民事欺诈。合同刑事诈骗的含义是,欺诈行为人的签约主观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就不具备履行合约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俗称“无本生意”)为目的,利用合同作为诈骗手段,利诱他人落入圈套而与之签订合同“情愿”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交出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欺诈人占有的诈骗犯罪行为。合同刑事诈骗有以下特点:

主观性。欺诈人必须有诈骗的直接故意,抱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目的的实现与其采取的欺诈手段系因果关系,即非法取得他人财物正是利用所签合同诈骗的必然结果。

客观性。欺诈人采用虚构事实、制造假象、隐瞒真相或贿赂代理人等欺诈手段,利诱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违心签约。但诈骗人对所签合同既无履行诚意,也不具有履行条件,只是利用所签合同的“合法形式”,以使自己非法侵占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得逞。

关联性。欺诈人实施以合同行为诈骗手段的行为过程,包括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和以合同“约”定骗财骗款前后两个过程,欺诈方施放烟幕弹,受骗方误中连环计。

阴险性。欺诈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技能和作案手段,表现在诈骗人利用合同行骗前都要认真策划,精心准备,一般要对行骗对象、市场行情、合同款项、逃避制裁等作可行性调查研究,在签约形式、内容条款上作手脚,埋伏笔,置陷阱,设圈套,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群体性。欺诈人可分为“公诈”、“私诈”。“公诈”是指单位集体行骗或指使当事人、代理人行骗,“私诈”是指个人行骗,一般以累犯惯犯居多,往往他们有犯罪前科,应对防范、打击经验较多,也有“公

私合营”的,危害深重。

专业性。欺诈人投其所好,常以合作、合伙、入股、代办、代购、代销的单位和“能人”面目出现,以合同欺诈为生。有的受同乡、同学、同胞、同僚关系影响,有的受人利诱,见利忘义,有的曾是诈骗受害人,受损或破产后不惜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变本加厉地谋害他人,有的成为职业惯犯。复杂性。指欺诈人诡计多端,随机应变,手法变幻,花样翻新。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往来的速度与额度不断增加,骗子们除继续使用传统骗术外,不断变换行骗区域、行骗行业、行骗手段,合同欺诈案件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连锁性,扑朔迷离。

二、合同欺诈的手段

当前,合同欺诈的方式五花八门,手段千奇百怪,既有惯常的民事欺诈方式,也有更为诡秘与险恶的刑事诈骗方式,手段无论怎样翻新,大都是利用人们赚钱迫切的浮躁心理。因此,静观分析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研究应对合同欺诈的各种措施,有利于识别形形色色的欺诈行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人们上当受骗,更好地制裁、治理这种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生活的健康有序。

(一) 合同民事欺诈的主要表现,是围绕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耍花招、玩手段:如虚假的陈述或说明,或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目的旨在骗取对方信任,利诱对方签订合同,借履行合同获取非法利益。因此,就个案来讲,它的危害后果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小,就普遍性而言,它的危害程度比合同刑事诈骗要广。一般来说,合同民事欺诈的手段有:

1、虚假的质量欺诈,在合同标示质量条款上作引人误解的不真实表示。(1)狸猫换太子——出示真样品,兑现合同时却以雁品替代,愚弄对方;(2)割头换相——,伪造或冒用产品的质量鉴定标志,促成合同签订,“诱奸”对方;(3)张冠李戴——提供虚假的产品说明书,欺骗对方;(4)狗皮膏药——谎称产品为专利产品名优产品,给人造成神秘或信任感,以售其奸。

2、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1)假冒他人或虚构个人的注册商标的商品为欲订合同的标的物;(2)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印制虚假标志,标迟出厂期,延长有效期,扩大保质期,以推销劣质、过期商品;

(3)仿冒他人商品标识。同类别产品、谁俏销就仿冒谁,从外观到包装全仿真,借水行舟,大树底下好乘凉。

3、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1)欺世盗名,伪造证明文件公章公函,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合同书,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诈骗钱财;(2)假单位欺诈法,社会上少数不法分子伪造公章、合同章和营业执照,设立无资金、无场地、无设施、无从业人员的“皮包公司”,利诱被欺诈方签订合同,待对方先行履约或预付钱款后逃之夭夭。

1、 虚假的宣传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合同标的质量、成份、性能、用途、产地、生产者、有效期限、毒副作用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惑他人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包括虚伪的“有奖销售”、“限量发行”、“买一赠一”等。

2、 虚假的价格欺诈,是指当事人利用虚假或令人误解的价格条款或条件诱骗对方与其签订合同,从中渔利,往往是通过“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季节降价”、“破产处理”、节日大酬宾活动实现的;

(1)虚假标注差额巨大的原价、现价,谎称降价的促销行为;(2)模糊标价,用模糊语言、计量单位诱人误购;(3)虚实两套价格,以低价成交、高价结算,先蒙人后坑人。

3、 放长线钓大鱼的诱饵欺诈,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充分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或业务经营需要,签订大额订单,骗取大量货物和钱款。二是欺诈方经过精心踩点后锁定欺诈对象,对其情况相当了解,而欺诈对象对欺诈方则了解肤浅,有计划的诚实骗不设防的冤家,骗无不胜。三是欺诈目的得逞后,欺诈方往往隐匿遁形,杳无音讯。

4、 虚构标的欺诈:编造子虚乌有的项目诱骗当事人上当。(1)伪造“破产拍卖”文件资料,多方骗取定金;(2)编造理由,侵吞定金:以大批量的加工业务为诱饵,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收取定金,最后以加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退定金;(3)诈骗者本身不具有专业资质,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项目工程的资料,然后利用这些资料图纸,以发包方的身份引诱其他单位承包工程,甚至搞“多角恋爱”,一女许嫁几家,从而骗取对方的合同保证金等;(4)伪造政府批文,伪造抵押担保,骗取信贷投资和其他“投资伙伴”。

5、 非法传销欺诈:(1)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通过交纳或变相交纳入门费,上线吃下线,下线吃回扣,收益额度以加入先后为序;(2)从业人员以下线交纳的入门费或认购商品回扣为生,通过发展成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商引资”,极容易诱惑群众误入歧途,极具欺骗性、传染性和危害性。

6、 买卖双方欺诈。一是欺诈方利用对方欲赚取购销差价的心理,先以下家的身份与欺骗方订立购销合同,同时又串通第三方作为被骗方的上家,以提供被骗方下家所需相同的商品为诱饵,诱使被骗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二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意欲出售某种商品,使受害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错觉;三是受害方往往是一些开业时间不长,但又急于收回投资、踌躇满志的企业,由于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冤大头奉送学费;四是受欺诈方履约付款后,欺诈方携款潜逃,打一枪换一地方。

(二) 合同刑事诈骗,比起合同民事欺诈,具有目的更险恶、手段更卑劣、方式更隐蔽,作案更狡猾,情节更复杂,后果更严重的特点,更应引起人们高度警惕,拭目以待,谨防上当受骗。由于合同诈骗犯罪方式林林总总,手段无奇不有,现仅就常见的几种归纳如下:

1、投其所好。即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俏商品,或急于出手某种滞销积压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大量预付金和定金中饱私囊,这里欺诈方可以买方、卖方或中介方的不同身份在合同中出现。

2、诱敌深入。欺诈方与对方先做成数笔交易,甚至做成一些赔本买卖,骗取对方信任,尔后签订大宗买卖合同,套取大宗货物或大笔货款,大发不义之财,抑或置人于死地。

3、金蝉脱壳。为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欺诈方采取拼造达官贵人、社会名流视察、题词、合影图片,让对方参观他人车间,看别人货物的手法,虚构事实,制造假相引人上其贼船,一旦签约后将对方货款、定金骗到手,就溜之大吉,逃避法律制裁。

4、陷阱暗算。即欺诈方事先假冒机关事业单位、知名度高或信誉较好企业的名称,发布大额度招标采购公告,被骗方一旦签订合同落入精心设计的圈套,欲罢不能,欲退不行,巨额商品打了水漂,这里欺诈方扮演的是订购发包方身份,而且往往因人而异,一户一策。

5、高额利诱。即欺诈方利用发布招商信息的方法,声称自己因业务急需加工一批产品,时间紧,要求高,加工费高出正常费用许多,引诱一些企业上当,但要求先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并预付一定量的合同保证费或质量押金,但对方签约付款后曲终人散,讨债无主,告状无门。

6、潜逃废债。古往今来,案例很多,但较有代表性的是,在当地投资兴业的外来户蓄谋已久,精心策划,营造一片红火兴旺的繁荣景象,大肆进行社会公关和感情投资,从企业的生产经营到供应销售各个环节,签订大批赊欠合同,恶意拖欠地租、房租、水费、电费、税金、货款和员工工资,累积到巨大数额,突然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所有动产从此蒸发,登记档案里为警方留下一堆虚假资料。

7、互相并吞,又称黑吃黑,是黑道上惯常的欺诈术。即欺诈方因嫖娼、赌博、走私、制假、贩毒、盗窃、偷渡等犯罪需要与受骗方签订借债合同,或者由于意外原因赔得血本无归,或者由于欠方恶意黄债,一走了之。有的为独霸一方市场,以签订合同为诱饵,将黑道同伙及其赃款赃物诱出,挑起事断,嫁祸于人,或交给黑恶势力,或供给警方,借刀杀人。

8、传真诈骗。即欺骗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发出订货要约,然后恶意利用外地汇款的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对方汇去少许款项,取得盖有银行印鉴的汇款单后,再用刀片或涂改液更改为大额汇款,用传真机发往供方,或者与金融部门不法分子相勾结,伪造承兑汇票,供方收到传真来的汇款单或寄来的汇票时即发货,当发现受骗时,货物被持假证件的人提走,提货人下落不明,失主追悔莫及。

三、合同欺诈的防范

合同欺诈防范,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或履行过程中或遭遇欺诈时采取的各种防备、救济预案中的应对措施。如上所言,由于合同欺诈手段的多样性、行为的狡诈性,会导致程度、性质不同的后果,其谋害之劣,祸害之深,毒害之广,危害之大,影响之坏,千夫所指,众怒所犯,罄竹难书。因此,如何唤醒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有效防范和抵御合同欺诈,在理论研究中的探索和法律实践中的创新,就显

得尤为重要而迫切。

尽管合同欺诈诡计多端,花样百出,但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预防、防范、整顿、治理、打击、监管诸项工作,标本兼治,合同欺诈就失去伪装,难有存身之地。

(一) 加强对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

合同欺诈的宏观控制,是指国家从宏观角度出发,综合动用宣传教育、立法调整、行政执法、司法干预等手段进行有效地控制与预防的措施。其内容包括:

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经常向广大公民,重点是企业经营者宣传有关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定期组织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使合同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构筑一道预防合同欺诈的思想防线。

2、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市场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通过立法程序及时调整和完善合同规范的法律法规。

3、 发挥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中心网络,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做好媒体揭露和重点曝光、集中打击与群防群治工作,抓好侦查、起诉、审判和改造四个环节,对罪犯起到震憾作用,促其自制自拔,悔过自新。

4、 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功能。为维护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应发挥工商机关经济战线生力军和轻骑兵的优势,迅速便捷,主动出击,对合同欺诈行为从重执法,严厉制裁,依法取缔。同时,要在源头上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把好新开企业申请注册和已开企业的年检验照的审核关,教育和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增强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加强对企业的回访检查和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对“三无”企业、挂靠的假集体企业和非法承包租赁企业的清理,消除法律监管的盲区与合同欺诈的隐患。

5、 实施金信工程,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以工商牵头,开发整合海关、商务、质检、金融、税务、劳动、公安、检察、审判等部门信息资源,建立企业信用网络监管体系。而金信工程的重点是完善企业信息网络,设定目标是: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实施分类管理的要求,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指挥体系,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监管平台,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适时监控,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的自律功能。国内外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以上网查询任何企业的信用等级、资信状况和不良记录,任何心存侥幸的不法经营企业,将无藏身之地,受到法律的惩罚,必将陷入人人喊打,个个唾弃的灭顶之灾。

6、 持久广泛深入地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大张旗鼓地表彰“重守”企业,帮助和促使企业完善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自律机制,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措施提高合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同时,继续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动产抵押登记、公开拍卖监管、格式条款备案、合同示范文本发放等工作,防止合同欺诈发生,有效保护交易安全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 采取应对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欺诈的防范,狭义上讲就是从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角度,寻求预防合同欺诈的对策和方法。行之有效的措施包括:

1、 提高警惕。就是要提高对受骗危害性和防骗重要性及合同风险性的认识,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那些轻易而举的上门“好事”,要多问几个为什么,切忌“财迷心窍、利令智昏,酒乱人性,色淫方寸”,如果警惕性不高,稍有不慎,就可能吃亏上当受骗。

2、 得道多助。“得道”指借助法律武器和科学方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多助”即寻求多方帮助,包括自助和求助。具体来说首先提高自身素质,不仅要懂得市场经济知识,还要懂得法律法规知识,不仅要懂得国内法,还要懂得国际法,既要熟悉和掌握从事市场购销的知识和业务能力,又要熟悉与本行业、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运用知识与法律,保护和发展自己。其次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业务、财务、仓库管理、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与信息沟通,实施动态管理,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保措施。其三要加强与银行、工商、公安、检察、海关、审判等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帮助,规避和减免经营风险。

3、 完善制度。“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黄鼠狼好咬有病的鸡”。经验告诉我们,合同欺诈往往利用企业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凡是制度不健全、防范不严密的企业往往是诈骗屡屡得手的地方。因此,企业应根据实际,从合同签订到履行结束的全过程,制订一套比较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如合同签订程

序和审批制度,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管理使用制度,合同鉴证制度,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合同中止备案制度等等,尤其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适时监控最为必要,可随时掌握合同履行进程,对有问题不能履行的合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4、 核审资信。为了有效防范合同欺诈,签订合同前务必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查清其身份及履约守信状况,签约前首先要求对方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2)营业执照副本;(3)法人资格证书;(4)法人授权委托书;(5)合同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担保书等,切忌和防止仅凭对方提供的银行帐户、合同专用章、工作证、介绍信、名片等不全面、不规范的证明文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杜绝凭老关系、老朋友、老熟人或领导、部下、亲友的推荐介绍等草率签订合同。查履约能力就是查清对方经营现状,签约前应通过信函、电报、电话、 中介或派员等方式调查对方资金和信誉,以防意外。重大经营活动应举行听证,集体讨论决策,给对方特殊优惠的业务要慎之又慎,可制定预案,以防不测。

5、 慎签合同。为预防合同行为人在合同条款内容上暗作手脚预埋阴谋,应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的格式,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主体、要约、承诺、权利、义务、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酬金、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都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力求表述清楚明确,具体完整,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理解授人以柄,留下隐患,必要时请律师把关,履行合同担保、鉴证程序。

6、 供货反诈。供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反欺诈的第一要务,就是确保供方能在交付货物后顺利获取需方支付的价款,为安全起见应注意:

(1) 采取托收承付方式结算,需方拒付货款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拒付输。如需方无理拒付货款,供方可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应申请银行强制扣款。

(2) 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供方要求需方提供担保。需方不提供担保的,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因为一旦交付货物、就丧失了控制权。发货、提货时更要把好出库、出厂、处境关,防止和减少受骗案件的发生。

(3) 申请仲裁或者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供方不得先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向法院起诉的,供方可在供方所在地、需方所在地、标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法院之中选择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7、 购货反诈。购货方在履行合同中反欺诈的首要任务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供方交付的货物,为了交易安全,应当做到:

(1) 依合同规定,供方交付货物后购方支付货款,若供方未先行交付货物,购方则不必支付货款。若供方延迟或拒绝交货,购方可依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依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款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务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购方就应先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 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尔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可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

(4) 合同中没有质量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法律、行业标准履行,尚无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交货验收时,购货方一定要亲临现场,依据有关法律根据资料、协议、样品等质量标准逐项逐批进行验收。也可聘请专家质检人员代检。却不可碍于情面免检留下后遗症。

(5) 付款时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切不可义气用事,轻易兑付。大额资金流动要商请银行把关,万万不可违背财经制度,铸成大错。

(6) 如果供方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段引诱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应及时向公安机

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实施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8、 项目反诈。对经济技术信息包括种植、养殖、加工、贸易、施工项目,要进行综合考察,重点是信息来源,提供人身份、项目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断定真伪、评估价值后再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9、 引资反诈。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中,引资方往往急于求成,外方借机欺诈,签订不平等合同,先发制人。因此,双方在签约时,出资方式中既要考虑赢利性,又要考虑对等性,出资应当公平合理,对外方的出资应当要求至少提供部分资金,外方如以物化形式进行部分投资,引资方也应要求以场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投资。对外方以无形资产作为入资形式的,要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对外方以设备、产品进行投资的,必须坚持用原始凭证计算价格,并通过国家商检部门的检验,借以有效防范国际合同欺诈的发生。

10、 租赁反诈。对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要求减免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延迟或拒付租金,出租人应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讨债。承租人如征得出租人同意为经营需要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应留下书证,充抵租金或返还租赁物时要求出租人出资赎回。

11、 担保防诈。企业在借贷、买卖、货运、租赁、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应依照《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担保。经济交往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尽量避免风险。债权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低于债款,债务人一般希望担保金额不高于债务,以防止合同欺诈的发生。双方都应对对方的身份、地位、声誉、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视其情况决定交易额度、交易方法、担保类别、押金多少,以减免风险。

(三) 遭遇合同欺诈时的应急预案

经济活动中遭遇合同欺诈时,既要沉着应对,临危不惧,又要急中生智,当机立断,学会掌握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制裁打击经济违法犯罪。根据我国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承担的责任规定,在遭遇欺诈侵害行为时,应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1、 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协商解除,是合同当事人通过蹉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往往会遭到欺诈方不予理会或干脆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不失时机地采取其它措施。

2、 依法废约。该措施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有可能成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特定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对于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的合同,要立即中止;对于应入帐而未进帐的货款,要派员督促查办,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保证应收尽收。对已被骗出的商品和货款,要及时报案,请求有关部门围追堵截和依法讨还。

3、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查处。如果被欺诈方在合同订立后或正在履行中觉察意识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应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审查,确认该合同无效。如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又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注意收集证据,写好诉状,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物、货款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账户。如果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或携款潜逃,不能履行合同的,被欺诈方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采集合同欺诈有关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侦快破,追还款物,并追偿因遭受合同欺诈带来的经济损失。

由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业无限扩展,合同欺诈行为无孔不入,无隙不钻,欺诈与反欺诈的斗争将是长期的,“此恨绵绵无绝期”。本文仅就合同欺诈的典型特征、常见类型、常用手段、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向企业经营人员提个醒,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守法经营、依法维权和科学管理是企业的命脉,万万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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