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电34号

2022-06-30

第一篇:山西省发电34号

晋政办发[2012]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2]3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

随着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工作的结束,全省煤矿进入现代化矿井建设时期。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生产矿井必须取得“六证”,做到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生产。建设矿井必须办理开工报告等相关手续,做到按照核准项目施工、依法依规建设。

(二)煤矿“六大员”必须具备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经历,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制度、认真履职。

(三)煤矿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足配强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采掘、机电、通风、地测、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煤矿必须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每旬至少排查1次。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五)煤矿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充水性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采掘工程每月实测填图,按照隶属监管关系,于次月5日前报市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备案。

二、下列煤矿必须立即停工停产整顿

(一)煤矿办矿主体不到位或不明确的。

(二)生产矿井证照、建设矿井手续不全或过期的。

(三)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的,职工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

(四)矿井风量不足、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而未抽采、抽采不达标的或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

(六)矿井水文地质基础资料情况不清或在采掘过程中未进行水文地质预测预报及未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七)持证改造矿井只生产不建设故意拖延建设工期的。

(八)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作业、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及时整改的。

(九)矿井各种图纸资料与井下实际不符故意弄虚作假的。

(十)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存在非法违法用工行为的。

三、各地政府及煤炭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

(一)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主要领导要全面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协助抓。

(二)全省所有煤矿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煤炭管理部门领导落实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

(三)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要实行不间断巡回检查,每周到包保煤矿井下检查不少于一次。

(四)对在检查中发现应当停工停产整顿的矿井,由当地政府派2人以上现场盯守,严禁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

(五)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

(六)对被责令停产的矿井,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其变相组织生产活动。

(七)市、县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煤矿图纸交换制度,严格煤矿备案图纸管理,经常对照备案图纸进行安全检查。

四、行政处罚

(一)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整顿,并派人现场盯守。同时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待,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企业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矿井,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复工复产。 发生一般事故的整顿恢复1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整顿恢复3至6个月;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整顿恢复1年。

(三)对发生较大以上(包括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终身不得担任矿长职务。

(四)对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五)对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依据安监总局令第42号对事故煤矿处200万元的罚款;对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六)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依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其中,透水事故一律按照安监总局令第42号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

五、责任追究

(一)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有关问责规定,对相关责任人提出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建议,提请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

(二)凡不具备安全条件擅自批准生产或建设的矿井,一经发现,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追究谁”的原则,对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严肃追究。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一年内连续发生2次较大事故的,一律比照重大事故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篇:34号

沛劳社发[2007]34号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推进女性就业创业,适龄妇女充分保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妇女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努力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适龄女性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4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低于50%,女性失业人员就业率超过50%,帮助1.5万农村女性 1

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科学、体系比较健全、覆盖城乡广大女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女性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三)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到2010年底,全县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80%以上。

(四)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监察执法的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使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严禁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

1、完善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实施的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健全以女性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鼓励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

式实现就业。结合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将优惠政策给女职工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的工作力度,提高女性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对女性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把提高技能素质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结合市场需求,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结合创业培训和政策扶持,对女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有效的帮助,并加强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3、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帮助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女性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专项招聘活动,充分发挥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作用。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和“不挑不拣、承诺就业”活动。加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市场秩序规范运行。

4、统筹管理城乡妇女资源和就业工作,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进一步完善南北挂钩、城乡联动的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地、异地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网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女性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

和组织协调体系,推动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优化升级。

5、加大对特殊女性群体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保险权利

1、加大女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力度。将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建制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对城市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向城镇转移、在城镇就业的女性就业人员,逐步实行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强化征缴手段。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深化专项整治,做到女性劳动者应保尽保。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十一五”期间,按照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共同特点和特殊规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资料,探索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管理的推进方式。推进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三统三分”的做法,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加快扩面进度,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生育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扩面征缴,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消除用人单位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化解妇女因生育导致就业难和收入减少的矛盾。

3、完善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确保女职工生育待遇落到实处。强

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根据生育保险特点,参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选择医疗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将各种必要的检查、化验以及医疗措施在协议里明确、保证生育职工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协议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办法,优胜劣汰,确保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要兑现到位。

(三)加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女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2、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采取措施推动已建立工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围绕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焦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加班加点问题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

是要宣传、普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宣传的广泛性和持久性,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权的主动性。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监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等活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妇女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把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对企业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入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同工不同酬、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第三篇:桐教〔2009〕34号

关于印发《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

优惠加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校:

为了积极推进素质教育,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根据省和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附件二: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

桐乡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主题词:招生 加分 通知

抄送:嘉兴市教育局,桐乡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民宗局,市侨办,市民政局,市台办,市双拥办,吴炳泉部长,朱红副市长。共印:5份 桐乡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2月17日印发 审稿:陈爱秀校对:冯春标

1附件1:

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鼓励学校办出特色,促进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根据省和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招生优惠加分实施细则。

一、加分对象和范围

优惠加分对象是参加2009年桐乡市省一级重点高中招收保送生和初中毕业升学学业考试的学生,加分计入考生成绩总分。优惠加分范围共有四个类别:政策类、科技类、体育类、艺术类。

二、加分条件和分值

㈠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可加5分。 1.政策类

⑴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以及现役军人子女。

⑵具有桐乡市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 ⑶归侨、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科技类

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以下活动或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下同)、嘉兴市级二等奖、桐乡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⑴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⑵浙江省、嘉兴市青少年信息学(计算机)竞赛。 ⑶嘉兴市、桐乡市初中学生劳技制作(创作)竞赛。 ⑷桐乡市青少年巧手制作比赛。

以上属于集体项目的,加分仅限于第一作者。 3.体育类

⑴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参加省、嘉兴市、桐乡市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计划内体育竞赛项目,单项获省、嘉兴市前六名和桐乡市级前二名;集体项目获省级前三名(其中篮球、足球、排球前六名)、嘉兴市级前二名、桐乡市级第一名的主力队员(集体项目主力队员不超过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50%)。

⑵2008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4.艺术类

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期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A级、B级的考生。

㈡凡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考生加3分。

⑴父母双方2008年9月30日前均为桐乡市农村居民户口,只生育一个女孩或依法收养一个女孩,现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备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考生。

⑵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竞赛(限独唱,独奏,四人及四人以下舞蹈,书法、绘画现场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嘉兴市级二等奖、桐乡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考生。

⑶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5月15日间参加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获小B级的考生。

三、加分申报要求与办法

㈠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须填写《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由学校统一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桐乡市教育局招办提供有关证明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将对加分申请进行验证审核。

㈡同一名考生如同时符合多个优惠加分条件,可累计加分,累计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但同一类别重复得奖,只能选加一项。

㈢归侨、华侨子女、台湾省籍、等级运动员的加分必须分别由桐乡市侨办、台办或市体育局出具书面证明;少数民族考生除提供户口薄外还须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驻嘉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的加分应同时提供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和桐乡市双拥办出具的证明。

㈣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具备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者子女的优惠加分办法,按桐乡市人口计生局要求执行,由桐乡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㈤属于集体项目的,学校在填写表时要明确比赛项目、比赛时间、参加人数(不含替补队员)、加分人数、加分分值。

㈥符合优惠加分条件的,由各学校在上报前将享受优惠加分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和加分分值在校内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接受社会监督。桐乡市教育局纪委和市教育局中学招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设立举报电话:88033704(局纪委),88034674(局中学招生办公室)。对不符合加分条件,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加分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㈦2010年开始,科技、体育、艺术类项目享受的加分优惠将由两年改

为一年。其中,科技类、艺术类取得加分的有效时间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加分项目如省、嘉兴市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㈧本细则解释权属桐乡市教育局。

附件2:

2009年桐乡市高中段学校招生考生优惠加分登记表

第四篇:石办〔2010〕34号

石办„2010‟34号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现将《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二O一O年四月二日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迎接国家卫生 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的总体部署,确保我健康教育整治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金健教指„20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办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品位,硬件建设上台阶,软件管理上水平”的原则和“全面迎检,重点整治”的要求,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办动员、全民参与,充分调动一切力量,多层次全方位,积极有效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培养良好的健康行为,确保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二、组织领导

为全面做好我办健康教育整治工作,特成立健康教育整治工作指挥部。

指挥长:梁俊丽 司法所所长 成 员: 陈宇旸 城管科科长

胡立军 石桥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孙俊萍 金沙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爱红 优胜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徐亚丽 同乐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秀萍 城中央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刘瑞敏 优南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孙蔚春 中亨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黄振喜 天下城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韩海卫 市政社区支部书记兼主任

王永安 沙口社区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科,办公室主任由黄书军同志兼任。联络员:刘岁瑾,联系电话:68585530。

三、目标任务

(一)辖区内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二)辖区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 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三)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4 %。

(四)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五)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加大对公共场所控烟健康教育宣传力度。

四、任务分解,明确职责

建立健全社区健康教育组织网络体系,多层次、全方位有效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和禁烟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使广大市民、职工、学生形成良好的健康行为,确保健康教育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

(一)健康教育网络体系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办、社区(单位、村)三级健康教育网络建设,基础网路覆盖率>95%。

责任单位: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二)健康教育阵地建设

新建健康教育知识长廊,在主要地段和人群聚集场所建固定专栏,至少每两个月更换一次内容。

责任单位:各社区

(三)社区健康教育

社区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组织健全,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办公场所和居民楼院门口设置健康教育专栏,每年不少于6期。社区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等。各种健教资料不少于4类。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通过健康教育活动,社区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各社区

(四)学校健康教育

完善网络、健康教育组织,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工作

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影像资料等。辖区内中、小学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开设健康教育课程有教材、教案、教师、课时、评价。通过健康教育活动,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

责任单位:辖区各学校

(五)行业健康教育

辖区各行业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健康教育组织健全,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工作。健康教育工作有计划、总结、简报、工作记录。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设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知识教育活动,要求有通知、课件、签到、评价、小结、影像资料等。职业卫生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包括机关单位的健康教育。

责任单位:辖区各单位。

(六)控烟健康教育

有控烟制度和禁烟执法,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有相关数量的无烟单位。

责任单位:各社区、辖区各单位

五、具体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基本达标阶段(3月份) 各社区要层层召开动员会,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迎检复审工作,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开展自查,找出问题与差距,进行查漏补缺,开展教育宣传阵地建设,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知

识宣传,完善健康教育工作档案资料。

(二)迎接省爱卫办复查阶段(4月份一5月份) 在此期间,省爱卫办将组织有关专家,集中对复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结果上报全国爱卫办。我办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巩固治理成果,多抓亮点,治理薄弱环节,掀起今年第一次我办健康教育集中整治高潮,确保顺利通过省级复查。

(三)整改提高阶段(6月份-7月份) 对照省爱卫办复查中指出的问题和不足,按照举一反三的原则全面开展查漏补缺工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任务完成消号等有效措施,深入开展工作。要突出重点、难点,抓好亮点,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四)迎接国家复审阶段(8月份-11月份) 在此阶段, 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专家对复审工作进行全面暗防。要下大力气,周密组织,开展今年的第二次健康教育集中整治高潮,迎接国家复审,确保顺利通过。

(五)总结验收阶段

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做好巩固提高工作,迎接区迎检办的考核验收。

六、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从全局的高度认识健康教育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强有力的队伍,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集中精力开展工作,

坚决防制和克服松懈、畏难和厌战情绪,确保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二)重点整治,全面迎检

加强合作,搞好配合,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对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要坚持初期有方案安排,有动员部署,中间有督促检查和简报信息,最后有总结验收通报表彰的方法步骤,做到有始有终。同时认真做好届满复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全面整理2006年以来的工作健康教育档案资料,要求逐条收集、分类归档,客观准备。并形成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汇报材料。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以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届满复审为契机,以全面提高健康教育水平为目的,进一步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要积极报道、通报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的做法和经验,对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多的单位进行批评通报。各社区、辖区各单位要组织好宣传和引导工作,采取商贸宣传、展板展示、社区活动、劝阻引导等多种形式,争取市民的知识和广泛参与,使全民都投身到健康教育活动之中。

(四)加强督导,奖优罚劣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是从根本上提升和改变我办城市形象的重要举措。为使此项工作落到实处,我办成立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健康教育整治指挥部,对辖区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不间断督导,及时发现问题和帮助解决问题,不洁要督导整治进度,还要督导整治质量。采取排名、通报等形式,推动工作开展,对

进展缓慢、效果差的社区和单位进行批评、警告。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主题词: 健康教育 卫生城市复审△ 实施方案 通知

金水区大石桥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2010年4月2日印发

(共印40份)

第五篇:京教财〔2010〕34号

京教财„2010‟34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市属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有

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主题词:教育

资产

管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

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3日印发 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颁布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市教委负责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对单位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事项进行审批。市财政局、市教委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

3 出租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单位的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的一种经济行为。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五条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以前已经举办经济实体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4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 事业单位不得为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进行担保。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严禁高等学校为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出租校舍或场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等的有关规定,因特殊需要出租出借校舍或场地,不得妨碍教育的实施。学校在布局结构调整期间按照调整政策的规定经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后出租,以盘活教育资源。

单位用财政拨款形成的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给个人、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应采用招标等公开公正的方式进行。

单位实物形态资产(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权限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由市教委报市财政局审批;

出租时间在1年以下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由市教委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出租时间6个月以下的,由单位审批,报市教委备案,市教委将总体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必须事先经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权限审批 5 后才能予以实施。市财政局、市教委应加强对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从严审批。

第八条 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审批手续时,应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分别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和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出租、出借应按要求提供的资料: 1.资产出租、出借申请;

2.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3.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产权登记证;

5.出租、出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6.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对外投资、担保应按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6 4.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5.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资产统计报表以及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产权登记证;

7.对外投资、担保使用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对外投资、担保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九条 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国有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国有资产出租签订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出租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屋的出租价格应参照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请中介机构评估。

第十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优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并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控 7 制资产负债率过高的单位的对外投资行为。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根据本单位事业任务的需要,从事与其事业任务相关的企业投资活动,凡有银行贷款的单位,一律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

单位的货币投资必须使用自筹资金。单位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

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

(一)从事纯粹以创收盈利为目的的其他投资业务(包括委托理财业务);

(二)自行主张认购各类债券(国家或国家授权地方下达的指令性债券认购任务的除外);

(三)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四)不得在资本市场进行风险投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对于已经发生的前款第

(一)项对外投资,应逐步清理,通过关、停、并、转的方式予以退出,收回投资。

第十二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单位财经领导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后,提交单位最高决策机构决定。

8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发生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实行专项管理,包括专人负责、财务单独记账等,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担保收益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同时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在发生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后,市财政局、市教委在单位的预算安排及资产配备上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单位报市教委备案的文件,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单位要按照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已经发生有关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行为的单位,要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后,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

9 第十九条 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应按照本市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和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的管理、监督,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单位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对外投资、担保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

(二)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其它市级教育系统预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依照行政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10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统筹使用并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09‟281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教委所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包括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市教委直属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调拨,是指各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各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无形损耗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单位对国有资产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须进行账务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第四条 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

(七)实物库(公物仓)资产;

(八)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最低使用年 12 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国家有强制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除外。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经市教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市教委和单位分别按权限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单位自行审批;单价25万元以上(含25万元)50万以下,批量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其它固定资产报废由市教委审批。

(三)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须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捐赠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用固定资产不能满足本单位教学、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

2.优先考虑教育系统范围内捐赠和对口支援;

3.捐赠的固定资产不能为近3年内的新购资产,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调拨、捐赠资产原值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报市政府审批。

(五)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须经市教委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六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技术审核鉴定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市教委,并填写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 一式4份(附件一);

(二)市教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对市教委的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 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局将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对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

第七条 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时除报送申请报告外,还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调拨、捐赠、置换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3.实施捐赠行为的另需提供能够证明接受资产单位性质的 14 文件,接受资产的使用方向;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出售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及确认文件;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三)报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3.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四)报损资产应提交:

1.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调拨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2.单位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或授权专业 15 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资料;

3.非正常资产损失,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五)货币性资产损失,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金核实暂行规定》(京财绩效„2006‟1690号)提供货币性资产损失相关证据。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还需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处置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八)其它资产处置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2006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资产,无法提供价值凭证,可按照2006年资产清查财政批复结果(京财绩效„2006‟2902号)提供相关资产价值证明。

第八条 单位报废机动车,须填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报废、注销审核表一式3份(附件二),加盖公章,报送市财政局审批后与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联系缴车事宜。在完成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处置手续后,再向市教委申请核销车辆。 上缴车辆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单位法人代码证(一车一份);

(四)养路费证;

(五)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六)购车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车辆保险单;

(八)交强险保单 。

第九条 单位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提交市教委审批和自行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报市教委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备案(附件三)。提交市教委审批的其他固定资产处置,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报废固定资产的书面申请(机动车除外),申请中应明确固定资产购置的时间、数量、金额、使用情况、报废的原因;

(二)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复印件、收据)、调拨单、固定资产卡片(加盖公章)等(证明资产价值的凭证只需提供一件);

(四)单位专家小组的技术鉴定意见。专家小组一般由3人(或以上)组成,单位将意见汇总后填报北京市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技术鉴定表(附件五);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17 第十条 上报市教委国有资产处置材料的时间为每月的5日至10日,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完整、准确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市教委或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方式和公正、公开、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实施“进场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国有资产不得自行处置。“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实施机构为市财政局指定机构。

第十二条 “进场交易”的程序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具体事宜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141号)及《关于规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京财绩效„2007‟2736号)执行。

第十三条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动态资产数据库以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在接到批复后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及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配置的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后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配置情况统一调剂和收缴。

第十七条 单位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 18 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资产处置中的违纪行为,按照财政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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