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

2023-10-08

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1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 1

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 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各类人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六条 安全培训要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五大省属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人员的安全培训,“谁的人谁管理,谁考核谁发证”,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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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安全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条 安全培训按照考核管理权限,由考核主管部门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安排参加培训);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炭隶属关系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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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合理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办班管理,并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培训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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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参训人员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具备任职或上岗资格后,由考核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后,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包括兼任煤矿矿长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考核合格后一并颁发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考核合格后颁发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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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只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或损毁,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工作需要,刻制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和“证书专用章”,明确培训考核职能部门,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培训、考核管理权限,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

罚 则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组织办班或培训教学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取消其培训办班资格。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证上岗的;

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的;

㈢无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或培训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的; ㈣安全培训经费得不到落实和有效使用的;

㈤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㈥编造虚假安全培训档案,伪造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㈠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㈢有关部门明文要求吊销证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2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山西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保障通信安全和畅通,提升通信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通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

本条例所称通信设施,是指组成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和配套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政策措施,将通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资源共享,确保通信设施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文物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优质的电信服务,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提高电信服务质量。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学校、农村及贫困、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力度,完善电信普遍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电信普遍服务,在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管理人。

第七条 鼓励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通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全省通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

编制通信设施建设规划应当避免重复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九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与当地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新建基站和天线应当小型化、美观化。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区域新建、改建、扩建通信设施,应当采用景观化或者隐蔽化建设方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沟),为通信线路入地提供条件。

城市建成区内已有的架空通信线路应当逐步入地。城镇规划中确定入地路由的,通信设施建设单位不得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架空通信线路。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设置通信设施:

(一)开发区、园区;

(二)机场、车站;

(三)学校、医院、公园、文化体育场馆;

(四)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商住楼、商场、人防工程;

(五)旅游、度假景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规划、建设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铁路、桥梁、

隧道等,应当事先与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配套通信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事宜。

第十二条 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及公共机构的办公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免费提供必要的场地。

其他公共区域建设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提供场地、用电、平等接入等便利条件,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应当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将配套的通信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光纤到户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的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十五日内将验收文件报省通信管理部门备案。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验收文件未经备案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

乡(镇)以及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配套的通信设施优先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通信管道、杆路、室内分布系统、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应当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已有的通信设施满足条件的,应当共享。

鼓励交通道路、广播电视、电力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与通信设施建设共建共享。

省通信管理部门会同省发展与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间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第十五条 通信线路通过或者跨越铁路、公路、河道、林地、桥梁、涵道、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城市管网、电力管网、城市绿化等设施的,由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单位应当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六条 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通信设施施工单位在通信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当文明、规范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影响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正常生产生活。施工结束后,应当将施工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林地、绿地、道路等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根据损坏程度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 电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除场地租赁费及保障通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不得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阻挠或者危害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杆路、设备、工具、器材、标识等;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通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通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进行检测,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管理,对电磁辐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查处。

第三章 安全保护

第二十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对通信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提升通信设施安全运行保障能力。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定期检查、检修和维护通信设施,在通信设施或者围墙、栅栏等处设置警示标识,标明所有权人、警示内容等信息。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进入放置通信设施的场所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通信设施周围应当设立安全保护区。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架空设施保护区:城镇区内、外架空通信光缆分别向两侧水平延伸0.75米、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二)地面设施保护区:室外通信设备及配套设备水平向外延伸1米,野外通信基站(机房、杆塔)水平向外延伸3米;

(三)埋设设施保护区:地下通信光缆两侧各3米。

第二十二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沙、取土、堆土、采石、钻探、打桩、挖沟,倾倒垃圾、矿渣或者腐蚀性化学物品,修建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

(三)点火烧荒、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侵占、盗窃、损毁通信设施;

(二)干扰或者中断通信设施正常运行;

(三)擅自改动、迁移通信设施;

(四)在通信铁塔、杆路、基站等通信设施上张贴广告标语,悬挂广告牌,搭挂物品,拴系牲畜;

(五)攀爬通信铁塔、杆路、基站、拉线或者进入地下通信管道、通道;

(六)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或者中断通信设施电力供应;

(七)移动、涂改、拆除或者损毁通信设施标识;

(八)向通信设施抛掷物体;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经依法批准实施可能影响通信设施安全或者通信质量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通信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通信设施安全防护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需要改动、迁移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就经济补偿、设施防护、选址重建等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需要重新建设通信设施的,应当先建后拆,确保通信畅通,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电、气等管线需要与通信线路等通信设施交叉、跨越、平行建设时,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间隔距离。不能保持规定安全间隔距离的,后建单位应当与先建单位协商,采取措施,保障通信设施安全,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通信设施所有权人在应急情况下进行通信设施抢修时,可以在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设施上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市政、园林、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施工结束后,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通信车辆,经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通信设施报废后,向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销售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废旧蓄电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交具有蓄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收购废旧通信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废旧金属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的规定,如实登记出售者基本信息和废旧通信设施的来源、规格、数量等情况。登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对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配套设置的通信设施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时施工或者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并处该项目中通信设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通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的;

(二)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配套通信设施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商住楼、办公楼、住宅区等建筑的开发人、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拒绝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或者妨碍用户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由省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通信设施,危害通信设施安全,阻断通信,阻碍通信设施建设或者维护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够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通信设备,是指基站、中继站、微波站、地球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WLAN)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等;

(二)通信线路,是指通信光(电)缆、供电电缆等,交接箱、分(配)线盒等,管道、槽道、人井(手孔),电杆、拉线、吊线、挂钩等支撑加固和保护装置,标石、标志标牌、井盖等附属配套设施;

(三)配套设备,是指通信铁塔、收发信天(馈)线,公用电话亭,用于维系通信设备正常运转的通信机房、空调、蓄电池、开关电源、不间断电源(UPS)、太阳能电池板、油机、变压器、接地铜排、消防设备、安防设备、动力环境设备等附属配套设施。

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3篇

第一节 概 述

一、玉米生产的国民经济意义

1.适应性广,产量潜力大。从赤道到北纬约50º、南纬约42º,从平原至海拔3800m高原均有种植。C4植物,增产潜力大,世界高产记录:春玉米23222kg/hm2(Warsow,1985),夏玉米为16444kg/hm2(李登海,1989),居禾谷类之首。

2.发展畜牧业的优良饲料。 子粒和秸秆都是畜牧业发展的支柱饲料。 3.营养丰富。 以玉米为原料可加工100多种美味主、副食品。

4.重要的工业原料 。 以玉米子粒及其副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产品达2000多种。 5.综合利用价值高。 玉米穗轴、苞叶等都能综利用合。

二、玉米的分类

(一)子粒特征分类 1.硬粒型

亦称硬粒种或燧石种。果穗多为圆锥形,子粒坚硬饱满,平滑,有光泽。子粒顶部和四周胚乳均为角质淀粉,仅中部有少量粉质淀粉。角质胚乳环生于外层,故子粒外表透明,多为黄色。品质较好,适应性强,成熟较早,产量低较稳定。

2.马齿型

亦称马牙种。果穗多呈圆柱形,子粒扁平呈方形或长方形。角质胚乳分布于子粒两侧,中央和顶部为粉质胚乳,成熟时顶部失水干燥较快,故子粒顶部凹陷如马齿状。多为黄白两色,不透明,品质较差。植株高大,需肥水较多,产量较高。

3.半马齿型

亦称中间型。子粒顶端凹陷不明显或呈乳白色的圆顶,角质胚乳较多,种皮较厚,边缘较圆。植株、果穗的大小、形态和子粒胚乳的特性都介于硬粒型与马齿型之间,子粒的颜色、形状和大小具有多样性,产量一般较高,品质比马齿型好,是各地生产上普遍栽培的一种类型。

4.糯质型

亦称蜡质型。胚乳全部为角质淀粉组成,子粒不透明,坚硬平滑,暗淡无光泽如蜡状,水解后易形成胶粘状的糊精。蜡质型玉米的胚乳,遇碘呈褐红色反应。此种最早发现于我国,主要作为鲜食或食品玉米。

5.爆裂型

亦称爆裂种。果穗较小,穗轴较细,子粒小而坚硬,粒形圆或子粒顶端突出,胚乳几乎全为角质淀粉。子实加热时,由于淀粉粒内的水分遇到高温,形成蒸汽而爆裂,子粒胀开如花。爆裂后的子粒的膨胀系数达25—45倍。按子实形状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米粒形,子粒小如稻米状,顶端带尖;一类为珍珠形,子粒顶部呈圆顶形如珍珠。

6.粉质型

又名软质种。果穗和子粒外形与硬粒种相似,但子粒无光泽。子粒胚乳完全由粉质淀粉组成,或仅在外层有一薄层角质淀粉。子粒乳白色,内部松软,容重很低,容易磨粉,是制造淀粉和酿造的优质原料。

7.甜质型

亦称甜质种(甜玉米)。乳熟期子粒含糖量为10%一18%,高达25%,比普通玉米高2~4倍。多鲜食、做蔬菜或制罐头。成熟时子粒的淀粉含量只有20%左右,脱水后表现凹陷,使种子皱缩,坚硬呈半透明状。胚乳多为角质,胚大。

1 8.有稃型

亦称有稃种。子粒包于长稃内(颖片和内外稃的变型),有的具芒。子粒坚硬,角质胚乳环生外层,有色泽,具有各种颜色和形状。植株多叶,雄花序发达,常有着生子粒的现象,高度自交不孕,是一种原始类型,很少栽培,可作饲料。

9.甜粉型

亦称甜粉种。子粒上半部为角质胚乳,下半部为粉质胚乳。

(二)生物学特性分类

1.生育期分类

根据玉米的生育期长短可分为早熟、中熟和晚熟三类(表4—1)。玉米生育期的长短,随环境不同而改变。一般日照加长、温度变低时生育期加长。反之,则生育期缩短。因此,生态条件和地域习惯不同,在品种的熟期划分上也有一定的差异。一般我国北方的同一熟期划分的玉米生育期天数相对长于南方。

(1)早熟种:春播生育期70-100天(要求积温2000-2200℃)14-17片叶,千粒重150-250克,夏播生育期70-85天。

(2)中熟种:春播生育期100-120天(积温2300-2600℃)18-20片叶子,千粒重200-300克,夏播生育期85-95天。

(3)迟熟种:春播生育期120-150天(积温2600-2800℃)22-25片叶,千粒重300克左右,夏播生育期96天以上。

2.株型分类

植株茎叶角度和叶片的下披程度将玉米分为紧凑型、平展型和半紧凑型三种类型。

(1)紧凑型。表现为果穗以上叶片直立、上冲,叶片与茎秆之间的夹角小于30度。植株中部叶片比较长,而上部和下部叶比较短。紧凑型玉米群体的透光性能较好,对光能的利用率高,特别适合于高密度种植,具有较高的群体生产潜力,是目前高产玉米的主要类型。

(2)平展型。表现为果穗叶以上叶片平展,叶尖下垂,叶片与茎秆夹角大于45度。植株上部叶片较长,下部叶片较短,个体粗壮,群体透光性能差,不宜高密度种植。

(3)半紧凑型。株型介于紧凑型和平展型之间。 (三)其他分类

按播种季节:分为春玉米、夏玉米、秋玉米、冬玉米。

按玉米利用途径和经济价值:分为高油玉米、糯玉米、甜玉米、爆裂玉米、优质蛋白玉米、青饲青贮玉米、高淀粉玉米、笋玉米等。

按玉米对环境适应性:分为抗旱品种、耐涝品种、耐瘠薄品种、耐肥品种、耐高温品种、耐低温品种等。

三、玉米生产概况

(一)世界玉米生产概况

1.玉米的起源

据考古研究,玉米主要起源于中南美洲,栽培历史约有5000年。我国是糯玉米的起源地。 2。世界玉米的分布

玉米是世界上分布较广的作物之一。从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看,世界玉米集中产区主要分布在北半球温带地区。以北美洲的种植面积最大,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次之。

世界3大玉米带:

第一是美国玉米带,它包括12个州;

第二是中国玉米带,包括东北、华北两大平原和西南山区半山区;

第三是欧洲玉米带,包括多垴河流域的法国、罗马尼亚、南斯拉夫、德国和意大利等国家。

2 3。玉米生产基本情况 全世界玉米种植面积1.4亿hm2;总产量6亿t。1995—2001年的资料,玉米主要生产国家的播种面积和总产量排名次序如下:

种植面积较大的前10个国家:美国(2756~2821万hm2)、中国(2124~2270万hm2)、巴西(1254万—1271万hm2)、墨西哥(743万~761万hm2)、印度(595万—605万hm2)、南非(371万—374万hm2)、罗马尼亚(291万~298万hm2)、阿根廷(222万—250万hm2)、南斯拉夫(164万~182万hm2)、法国(171万~173万hm2)。

总产量较高的前10个国家:

美国(20616万—21930万t)、

中国(9850万—10829万t)、

巴西(2888万~3017万t)、

墨西哥(1596万—1 684万t)、

法国(1282万—1386万t)、

阿根廷(935万—1147万t)、

印度(936万—988万t)、

罗马尼亚(856万~922万t)、

南非(655万~766万t)、

南斯拉夫(596万~598万t)。

种植面积在150万hm2以上的单产较高的国家:

法国(7432~7915kg/hm2)、

美国(7439—7740kg/hm2)、

中国(4632~4753 kg/hm2)、

阿根廷(4134~4471 kg/hm2)、

南斯拉夫(3279~3699k8/hm2)。

4.世界玉米发展前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玉米的利用逐步有粮食作物转变为以饲料和工业原料为主的兼用作物(粮-经-饲三元结构)。今后,随着世界人口的不断增长,人均耕地逐年减少,畜牧业和玉米工业的发展,对玉米的需求量将进一步增加。

世界玉米生产的总趋势是面积稳定,单产不断增加。采用现代科技和先进的管理手段,努力提高玉米品质和单产是今后玉米生产的主攻方向。

今后世界玉米提高单产主要措施有:

一,培育和推广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优质杂交种;

二,增加施肥投入和科学施肥,发展混合肥料和高效复合肥料,重点考虑化肥与有机肥的配合问题;

三,迅速推广少耕法和免耕法,扩大面积;

四,系统工程及模式化栽培技术将进入实用阶段。如美国开发的CERES—MAIZE模型;玉米“专家系统” 等的推广应用。

(二)中国玉米发展概况 1。中国玉米的分布。

我国幅员辽阔,玉米的分布极广。东自台湾和沿海各省,西至新疆及西藏高原,南自北纬18度的海南岛,北至北纬53度的黑龙江黑河地区都有栽培。但主要分布在从黑龙江经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河南、山西、陕西,转向四川、贵州、云南和广西的12个省(自治区),形成从东北到西南的一个弧形玉米带。玉米带面积和总产量占全国的80%以上。东北和华北是在平原上种植玉米,其他约65%的玉米分布在丘陵坡地上。

3 2。中国玉米种植区划(表4—2 )。可划分为6个玉米区:

Ⅰ.北方春播玉米区(除运城、临汾盆地以外的山西所有地区属于此区); Ⅱ.黄淮海平原夏播玉米区(运城、临汾盆地属于此区); Ⅲ.西南山地玉米区; Ⅳ.南方丘陵玉米区; V.西北灌溉玉米区;

Ⅵ.青藏高原玉米区。其中I、Ⅱ、Ⅲ主产区,占全国面积和总产80%,Ⅳ、V、Ⅵ为副产区,玉米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均较少。

1、北方春播玉米区:主要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宁夏、河北北部、陕西北部、山西大部和甘肃的部分地区,是我国玉米的主产区之一。

2、黄淮平原春、夏玉米区,淮河秦岭以北的地区:主要包括河南、山东、河北、山西、江苏、安徽、陕西关中地区。是我国最大的玉米产区。

3、西南丘陵山地玉米区:秦岭以南我国西南部地区包括四川、云南、贵州、湖南、湖北、广西西部、陕西西部、甘肃南部等地区。是我国主要玉米产区之一。

4、南方丘陵玉米区:长江以南的大部地区包括广东、海南、福建、浙江、江西、台湾、江苏和安徽的南部、广西和湖南以及湖北的东部。以一年三熟为主,春、夏、秋都可种玉米,少数地区有冬玉米。

5、西北灌溉玉米区:包括新疆、甘肃、河西走廊,一年一熟春玉米为主。

6、青藏高原玉米区:包括青海和西藏,播种面积小,增产潜力大。

3。中国玉米生产概况

4。专用玉米优势区域布局规划

(一)优势区域布局原则

1.生态适宜。优势区域的生态条件符合《玉米栽培学》中划定的最适宜区或适宜区的指标要求。 2.社会经济条件较好。一是商品量大、商品率高,养殖、加工转化和外销能力较强;二是生产布局相对集中,种植面积大,单产水平高;三是农业生产条件较好,农田基本建设和机械化水平相对较高。

(二)东北、内蒙古专用玉米优势区

1.区域特点。地处著名的“黄金玉米带” ,是我国玉米大豆轮作区,土壤肥沃,光、热、水资源丰富且时空分布合理,与玉米生育期进程同步,玉米营养品质好,种植面积、产量占全国1/3以上,单产比全国高10%。玉米产量高,商品量大,商品率高。该区域是东北生猪主产区和东北肉牛、奶牛带,畜牧业发展潜力大,国家“十五”计划已经确定该区为畜牧业优先发展地区。区内大型玉米、畜产品加工企业集中,加工能力强,为玉米就地转化增值创造了条件。

2.主攻方向。一是控制玉米越区种植,降低玉米含水量,压缩第

三、四积温带和东北西部、内蒙古东部连年干旱地区玉米种植面积,因地制宜地发展青贮玉米,实施玉米大豆轮作;二是培育与推广高产、抗逆性强的专用品种,提高玉米品质,大力推广旱作节水技术;三是实行专用玉米专收、专贮,提高玉米的商品质量;四是大力发展畜牧业、玉米加工业,提高玉米就地“过腹”、“过机”转化能力,将玉米优势变为畜产品优势和加工产品优势。

(三)黄淮海专用玉米优势区

1.区域特点。该区气候和农田基本条件较好,有效灌溉面积达50%以上,玉米生产水平较高,玉米播种面积、产量均占全国的33%以上。区内畜牧业和玉米加工业比较发达,地处中原肉牛带,拥有大型畜牧业生产、大中型饲料加工和大中型玉米加工企业,专用玉米需求量大,玉米就地加工转化能力强。交通便利,距南方销区近,为专用玉米尤其是饲料玉米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条件。

3.主攻方向。一是推广早熟高产专用的饲料及加工用品种,提高专用玉米的商品品质和加工品质;二是大力推广节本增效技术,从肥、水、病虫害防治等方面降低生产成本;三是发展饲料加工 4 和工业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

(四)主要措施

1.推广专用玉米品种。重点引进、选育、推广早熟、高产的专用品种,推进专用品种区域化种植,严格控制越区种植,改善玉米品质,提高商品玉米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提高玉米生产机械化水平。重点推广深松机、重型耙、精量播种机、覆膜机、联合收割机、灭茬机等大中型农机具及其配套设备。有组织地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提高劳动生产效率,降低用工成本。

3.加强病虫害综合防治。合理轮作,东北推广玉米大豆轮作,黄淮海推广玉米与大豆、花生、棉花等轮作,减少玉米病虫害发生。推广生物(赤眼蜂等)防治技术。

4.推广平衡施肥技术。适当少施氮肥,增施磷、钾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在专用玉米优先发展区建立专家平衡施肥系统,调整施肥模型,校对施肥系数,做到一地一卡一配方。同时,开展测土、配方、加工、供应、施肥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提高技术普及率和到位率。

5.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加强田间水利建设,扩大灌溉面积;发展旱作农业,实施沃土工程,培肥地力;推广节水灌溉、秸杆还田等技术。

6.推进专用玉米产业化经营。以专用玉米和畜产品加工企业为龙头,按照“公司+农户”的模式,发展订单生产,形成产销衔接、利益联结的产业化经营机制,实现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种植,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竞争力。

(三)山西省玉米生产概况

1。山西玉米分布。山西省11个市、110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均有玉米分布,是山西省第2大粮食作物。

2。面积、总产、单产 3。山西省玉米种植区划 3.1 春播特早熟玉米区

包括大同市的新荣区、左云县,朔州市右玉县、山阴县、平鲁区,忻州市的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宁武县、静乐县、偏关县的高海拔地区。是全省玉米分布最少、单产最低的地区。

海拔高度1100~1300m,年平均气温3.5~5.5℃,≥10℃积温2095~2397℃,无霜冻期80~124d,安全生育期107~124d,只能种植80~90d的特早熟玉米,采用地膜覆盖可种植100d左右的中早熟玉米。

3.2春播早熟玉米区

包括大同市的天镇县、阳高县、大同县、南郊区全部,浑源县、广灵县、灵丘县、左云县的平川及周围丘陵,朔州市怀仁县、应县、山阴县的平川地区,忻州市繁峙县、五台县、代县等的高海拔丘陵区。玉米播种面积约12万hm2 左右。

海拔高度930~1100m,年平均气温5.6~7.0℃,≥10℃积温2600~2867℃,无霜冻期125~130d,玉米全生育期降水345.0~424.4mm,春旱严重,但多数玉米分布于水浇地上。

3.3春播中晚熟玉米区

包括忻定盆地,晋中市、吕梁市、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全部及临汾市的东西丘陵地区。玉米播种面积约45万hm2 ,又分为六个亚区。

3.3.1忻定盆地丘陵中熟玉米亚区

包括忻州市的忻府区、原平市、定襄县、五台县、代县等县(市)的盆地及沿盆地周围的半丘陵地区。玉米播种面积约10万hm2 。

海拔高度790—860m,年平均气温8.0~9.0,≥10℃积温2600~2867℃,无霜冻期145~155d,全生育期降水量337.2~400mm ,玉米多分布于水浇地。种植制度为不稳定两年三熟制。

5 3.3.2晋西黄土丘陵中熟玉米亚区

包括忻州市的河曲县、保德县,吕梁市的兴县、临县、岚县、方山县、柳林县、离石区、石楼县、交口县全部,交城县、文水县的高海拔地区,临汾市的永和县、隰县、乡宁县、大宁县、吉县等。玉米播种面积约6.7万hm2 。

海拔高度1000~1210m,年平均气温8.0~10.0℃,无霜冻期145~165d ,≥10℃积温3100~3400℃。该亚区耕作制度基本为一年一熟制。

3.3.3晋东太行丘陵中熟玉米亚区

包括阳泉市郊区、平定县、盂县,晋中市的寿阳县、昔阳县、榆社县、左权县、和顺县的全部,榆次区、太谷县的部分丘陵山区。玉米播种面积约5万hm2 。

海拔750—1200m地区,年平均气温8.8~10.4℃,无霜冻期125~147d ,≥10℃积温2742.1~3245.5℃。

3.3.4上党盆地及太行丘陵中晚熟玉米亚区

包括长治市郊区、长治县、潞城市、黎城县、屯留县、襄垣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长子县、壶关县、平顺县,晋城市陵川县、高平市、泽州县,临汾地区安泽县、古县等高海拔丘陵区。玉米播种面积16.7万hm2。

海拔高度660~1100m ,年平均气温7.9~11.7℃,无霜冻期125~170d ,≥10℃积温2943.5~3687.8℃,玉米生育期内降水306.4~510.8mm 。

3.3.5太岳、中条丘陵春播晚熟及夏播特早熟玉米亚区 包括晋城市泽州县、阳城县、沁水县,还有运城市的垣曲县、临汾市的翼城县、安泽县等县(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玉米播种面积约4万hm2 ,是春播中晚熟区中最小的一个亚区。

玉米分布于海拔600~1200m地区,年平均气温9.4~11.7℃,无霜冻期165~178d ,≥10℃积温3200~3700℃,玉米生育期间降水量500mm左右。本区为春、夏玉米兼种区。

3.3.6晋中盆地春播晚熟及夏播特早熟玉米亚区

包括太原市尖草坪区、小店区、晋源区、清徐县,晋中市的榆次区、太谷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等县(市、区)的平川及盆地周围的浅阶地和半丘陵地区。种植面积6.7万hm2,为本省玉米主要产区之一。

海拔高度750—900mm,年平均气温9~10.5℃,无霜冻期160~165d ,≥10℃积温3176~3478℃(80%保证率),玉米生育期间降水量340~410mm ,常出现春旱。

本亚区冬小麦面积大且产量高而稳定,麦收后可复播生育期90天以内的夏大豆、夏谷子及绿豆等,为典型的两年三作区。本亚区是春播晚熟与夏播特早熟玉米兼种区。

3.4夏播中早熟玉米区

包括临汾地区的盆地区和运城地区,80%为夏播玉米,玉米播种面积约13.3hm2 ,约占全省玉米面积的16.7%。本区分为两个亚区。

3.4.1临汾盆地夏播玉米亚区

该亚区位于吕梁山和太岳山之间,北起灵石口,南至稷王山。包括临汾市的尧都区、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侯马市、翼城县、浮山县、运城市的新绛县、绛县,稷山县、万荣县、河津市等县(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海拔高度389.3~584.5m ,无霜冻期170~190d ,≥10℃积温3900~4100℃,夏玉米生育期间降水量300~370mm。种植制度为一年两熟,以麦后套种或直播玉米较为常见,套种采用中熟品种,直播采用中早熟品种。

3.4.2运城盆地夏播玉米亚区

该亚区包括盐湖区、闻喜县、夏县、临猗县、万荣县、永济市、芮城县、平陆县、垣曲县等县(市)的全部或部分地区。

海拔高度300~500m ,无霜冻期180~210d ,年平均气温11.9~14.2℃,≥10℃积温3700~ 6 4400℃,夏玉米生育期间降水量300~350mm。该亚区种植制度为一年两熟,90%以上为夏播玉米,以麦后复播为主。

第二节 玉米栽培的生物学基础

一、玉米的生育进程

(一)玉米的一生

从播种到新的种子成熟为玉米的一生。它经过种子萌动发芽、出苗、拔节、孕穗、抽雄开花、吐丝、受精、灌浆直到新的种子成熟,才能完成其生活周期。

(二)玉米的生育阶段

1.苗期阶段(播种至拔节) 是以生根、长叶、茎节分化为主的营养生长阶段。一般春玉米约35d,夏玉米20~30d。本阶段的生育特点是茎叶生长缓慢,根系发展迅速。为此,田间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促进根系发育,培育壮苗,达到苗足、苗齐、苗壮的要求,为玉米生产打好基础。

2.穗期阶段(拔节至开花) 是由营养生长转向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并进的时期,是决定穗数、穗的大小、可孕花数的关键时期,奠定结实粒数的基础。一般历时27~30d。本阶段的生育特点是茎节间迅速伸长,叶片增大,根系继续扩展,干物质迅速增加。同时,雄雌穗迅速分化,是玉米一生中生长发育最旺盛的阶段,也是田间管理最关键的时期。为此,田间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促进中、上部叶片增大,茎秆粗壮敦实,以达到穗多、穗大的丰产长相。

3.花粒期阶段(开花至成熟) 此期经历时间,早、中、晚熟品种30~40~50d。这个阶段的生育特点是以生殖生长为中心,经过开花、受精而进入子粒产量形成阶段。此期主要功能叶片是植株的中、上层叶片,是决定粒数和粒重的重要时期。为此,这一阶段田间管理的中心任务是保护叶片,提高光合强度,促进粒多和粒重,达到丰产。

(三)生育期和生育时期

1.生育期

是玉米从播种至成熟的天数。生育期长短与品种、播种期和温度等有关。一般早熟品种或温度较高情况下生育期短,反之则长。

玉米不同品种生育期长短相差很大,最早熟的品种只有55~65天,最晚熟的品种长达160~200天,一般在100~135天。山西省不同生态区玉米生育期长短不一致,北部春播特早熟区75—90天;北部春播早熟区一般在90~115天,中部中晚熟区一般在110~135天,南部夏播中早熟区在90~105天。

2.生育时期

在玉米一生中依据玉米植株形态学上的变化可划分为若干个时期,称为生育时期。 (1)出苗期 指幼苗的第一片叶出土,苗高2~3厘米的日期。

(2)拔节期 以玉米雄穗生长锥进入伸长期为拔节的主要标志,植株有6~7个展开叶片,叶龄指数约为30%左右。

(3)大喇叭口期 植株外形是果穗叶及上下两片叶大部伸出,约有12~13展开叶,内部雌穗正处于小花分化期,叶龄指数约为60%,距抽雄穗10天左右。

(4)抽雄期 雄穗主轴露出顶叶3~5厘米,营养生长基本结束,雄穗分化已经完成。 (5)开花期 雄穗主轴小穗花开花散粉的日期,此时雌穗的分化发育接近完成。

(6)吐丝期 雌穗花丝从苞叶伸出2厘米左右的日期。正常情况下,抽丝期与雄穗开花期同时或迟1~2天。

7 (7)成熟期 籽粒变硬,呈现品种固有的形状和颜色,并见胚位下方尖冠处出现黑色层。

二、玉米营养器官的形态特征与建成

(一)根的形态与功能

1.根的种类 玉米根系是须根系,由胚根和节根组成。 2.根的生长与分布

(1)根的伸展方向。玉米根在土壤中的伸展方向与根的种类及生育时期有关。胚根从伸出到衰亡都是直向伸长,各层节根都呈辐射状倾斜伸长。拔节后节根伸展方向发生明显变化,由斜向伸长转为直向伸长。

(2)玉米根在土壤中分布。不同生育时期不同。

苗期根系分布在0~40cm土层中,其中0~20cm土层根量占该期总根量的90%左右;

拔节期根的入土深度可达100cm,其中0~40cm土层根量占该期总根量的90%左右;

至开花期,根系入土深度可达160cm,0~40cm土层根量占该期总根量的80%左右;

至蜡熟期,根系入土深度可达180cm,0~40cm根量占该期总根量的55%左右,40~180cm土层根量占45%左右。

(3)玉米根系在不同土层深度对养分的吸收能力。据研究,大喇叭口期,10~20cm土层中根·系吸收32P的活力最强,占标记土层吸收32P总量的90%;至乳熟期吸收活跃层下移到20~40cm。

(4)指导施肥的意义。玉米的主体根系分布在0~40cm土层中,随着生育期的推迟,后期深层根量增加。在生产中,基肥深施有利于根系的吸收,若是追施化肥,则以深施10cm以上和距离植株10cm较为合适。

3.根的功能。(1)吸收养分和水分。通过根毛来进行。根系吸收的无机盐,一部分通过导管输送到植株各部分。(2)支持植株(3)合成作用。合成复杂的有机物质,如氨基酸。

(二)茎的形态与功能

1.茎的发生

胚中就已有5~7个节间未伸长的茎。盾片是第一叶,其着生处是茎的第一节,胚芽鞘是第二叶,其着生处是茎的第二节。下胚轴是第一节间,中胚轴是第二节间。

习惯将出苗后中胚轴伸长的部位叫做“根颈”(地中茎)。胚芽鞘着生处叫做胚芽鞘节,第一完全叶着生位置叫做茎节第一节。胚芽鞘与主茎之间的第一个节间,叫第一节间,余者节位依次类推。

2.茎的形态与生长 (1)玉米茎的高度。因品种、土壤、气候和栽培条件不同有很大差异。低于2m的为矮秆型,2.7m以上的为高秆型,2-2.7m的为中秆型。生产上采用的杂交种一般植株为中矮秆型。

(2)节数。15—24个节,其中3—7个茎节位于地面以下。第1~4节较紧密,节间很短,仅0.1~0.5cm,从第5节间开始伸长。节间的粗度由茎基部向顶端节间粗度逐渐变细;而节间长度从茎基部到顶端逐渐变长。

玉米茎节数目至拔节期已经形成。拔节后则主要是由居间分生组织增长,使节间不断伸长。各节间伸长的顺序是从下向上逐渐进行。至雄穗开花期,茎的高度不再增加。玉米的维管束无次生形成层,不能进行次生增粗生长,但可以借助初生分生组织进行增粗,使茎加粗。玉米茎秆的增长速度,一般小喇叭口期以前增长速度慢;从大喇叭口期到抽雄期增长速度最快;从抽雄到开花期,增长速度减慢。

3.茎的功能。 (1)运输水分和养分(2)支撑叶片,使之均匀分布,便于光合作用的进行。(3)贮藏养分,后期可将部分前期贮存的养分转运到子粒中去。(4)果穗发生和支持器官。

4。玉米茎的结构功能特点。 (1)具有向光性和负向地性,当植株倒伏后,它又能够弯曲向上生长,使植株重新站起来,减少损失。(2)玉米茎秆多汁,髓部充实而疏松,富含水分和矿物质。(3)茎的基部节上的腋芽长成的侧枝称分蘖。一般情况下,分蘖结穗的经济意义不大。但许多青饲 8 玉米具有多分蘖是青体高产的特征。

(三)叶的形态与功能

1.叶的形态特征

(1)玉米叶的组成。玉米完全叶由为叶鞘、叶片、叶舌、叶环(叶枕)四部分组成。叶鞘包着节间,有保护茎秆和贮藏养分的作用。叶片着生于叶鞘顶部的叶环之上,是光合作用的主要器官;叶片中央纵贯一条主脉,主脉两侧平行分布着许多侧脉;叶片边缘带有波状皱纹。玉米叶舌着生于叶鞘和叶片交接处,紧贴茎秆,有防止雨水、病菌、害虫侵入叶鞘内侧的作用。

玉米多数叶片正面有茸毛,只有基部第1—6片叶(早熟种少,晚熟种多)是光滑无毛的,这一特征可以作为判断玉米叶位的参考。如:

5光6毛 6光7毛

(2)玉米叶片数量。着生在茎节上,互生排列。一生中主茎出现的叶片数目因品种而不同,早熟品种通常为14~16片,中熟品种17~19片,晚熟品种20—24片。

(3)玉米叶片的解剖特征。

玉米叶片的横断面可分为表皮、叶肉及维管束。叶子的上下表皮都布满气孔。上表皮每平方厘米约有5600个气孔,下表皮约有8000个。

上表皮还有一些特殊的大型细胞,称运动细胞。这些细胞壁薄,液泡很大,有控制叶面水分蒸腾的作用。

在表皮以为叶肉组织,由薄壁细胞组成。叶肉维管束有特别发达的维管束鞘。维管束鞘细胞内含许多特殊化的叶绿体,这是C4作物的重要特征。

(4)各叶面积在植株上分布。玉米一生主茎各节位叶面积的大小因品种而异。但所有品种各叶面积在植株上分布都是中部最大。一般果穗叶及其上下叶(棒三叶)叶片最长、最宽,叶面积最大,单叶干重最高。这种叶面积分布有利于果穗干物质的积累。

2.叶的分组与功能 玉米全株叶片可根据着生节位、特征和生理功能划分为四组: (1)基部叶组(根叶组)。一般着生在地下稍许伸长的茎节上。是从出苗至拔节期逐渐伸展形成的。叶片光合产物主要供给根系生长。

(2)下部叶组(茎(雄)叶组)。着生在地面以上的数个茎节上。是从拔节期至大喇叭口期(雌穗小花分化)伸展形成的。叶片光合产物主要供给茎秆,其次满足雄穗生长发育的需要。

(3)中部叶组(穗叶组)。着生在果穗节及其上下几个茎节上。是从大喇叭口期至孕穗期伸展形成的。叶片光合产物主要供给雌穗生长发育。

(4)上部叶组(粒叶组)。着生在雄穗以下几个茎节上。是从孕穗至开花期伸展形成的。叶片光合产物主要供给子粒生长发育。

3。 “生长中心”与“供长中心叶”。

(1)“生长中心”。玉米在某一时期形成的叶片,为建成特定器官奠定了基础,也就形成了不同节位叶片之间大体上的分工。玉米在某一生育时期的主要生长器官,可称之为“生长中心” (如根、茎、穗、粒等器官),

(2) “供长中心叶”。为生长中心器官提供光合产物的主要叶片,可称之为“供长中心叶” (如根、茎、穗、粒叶组等)。

通过观察叶片的伸展过程,判断玉米的生长时期,掌握生长中心,从生长中心着眼,从供长中心叶入手,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达到高产之目的。

三、玉米生殖器官的形态特征与建成

(一)花序的形态与分化过程

玉米是雌雄同株异位、异花授粉作物,天然杂交率95%以上。 1.雄花序

9 又称雄穗,圆锥花序,着生于茎秆顶端。由主轴、分枝、小穗和小花组成。主轴有4—11行成对小穗。主轴中、下部有15—25个分枝,上有2行成对小穗。

(1)雄小穗构成 每对雄小穗中,一为有柄小穗,位于上方,一为无柄小穗,位于下方。每个雄小穗基部两侧各着生一个颖片(护颖),两颖片间生长两朵雄花。每朵雄性花由一片内稃(内颖),一片外稃(外颖)及3个雄蕊组成(图4—3)。每个雄蕊的花丝顶端着生一个花药。1个正常雄穗,能产生1500万~3000万个花粉粒。

(2)雄花开花特点

玉米雄穗抽出2—5d开始开花。顺序是从主轴中上部开始,然后向上向下同时进行。各分枝的小花开放顺序同主轴。一个雄穗从开花到结束,一般需7~10d,长者达11~13d。天气晴朗时,以上午开花最多,下午显著减少,夜间更少。

玉米雄穗开花的最适温度是20—28℃,温度低于18℃或高于38℃时,雄花不开放。开花最适相对湿度为65%~90%。

2.雌花序

雌花序又称雌穗,肉穗花序,受精结实后即为果穗。 (1)玉米雌穗结实特点是:

1)腰穗性。雌穗由茎秆中部叶腋中的腋芽发育而成,果穗位于茎秆腰部(中部)。

2)潜在的多穗性。玉米除上部4~6节外,全部叶腋中都能形成腋芽,地上节上的腋芽进行穗分化到早期阶段停止,不能发育成果穗,只有上部1—2个腋芽正常发育形成果穗。

3)主茎结实性。推广品种的基部节(地下节)的腋芽不发育或形成分蘖,但分蘖一般不能成穗。 玉米的果穗为变态的侧茎,果穗柄为缩短的茎秆,节数随品种而异,各节着生1片仅具叶鞘的变态叶即苞叶,包着果穗,起保护作用。

(2)果穗的构成。由穗轴和雌小穗构成。穗轴白色或紫红色,重量占果穗总重量的20%~25%。穗轴节很密,每节着生两个无柄小穗,成对排列。每小穗内有两朵小花,上位花结实,下位花退化,故果穗上的行粒数为偶数,一般为12~18行,亦有8~30行的。每穗粒数有200~800粒或更多些,一般多为300—500粒。果穗的粒行数、行粒数和穗粒数的多少,均因品种和栽培条件而异。

(3)雌小穗构成。基部两侧各着生一个革质的短而稍宽的颖片(护颖),颖片内有两个小花,其中一个退化的小花,仅留有膜质的内外稃(颖)和退化的雌、雄蕊痕迹。另外一个结实小花,包括内外稃(颖)和一个雌蕊及退化的雄蕊。雌蕊由子房、花柱和柱头组成(图4—4)。通常将花柱和柱头总称为花丝。花丝顶端分叉,密布茸毛分泌黏液,有黏着外来花粉的作用,花丝任何部位都有接受花粉的能力。

(4)雌穗的吐丝与授粉。雌穗一般比同株雄穗开始开花晚2—5d,亦有同时开花的。一个雌穗从开始抽丝到全部抽出,需5—7d。花丝长度15—30cm,若长期得不到受精,可延长至50cm左右。同一雌穗上,一般位于雌穗基部往上1/3处的小花先抽丝,然后向上下伸展,顶部小花的花丝最晚抽出,当粉源不足时,易发生顶部花丝得不到授粉而造成秃顶的现象。有些苞叶长的品种,基部花丝要伸得很长才能露出苞叶,抽丝很晚,也影响授粉,造成果穗基部缺粒。所以开花后期人工辅助授粉很重要。

玉米雄花序的花粉传到雌穗小花的柱头上叫授粉。微风时,散粉范围约1m,风力较大时,可传播500—1000m。花粉落到花丝在适宜条件下10min即发芽,30min形成花粉管。2h左右,花粉管进入子房,抵达胚乳,进行双受精。从花丝接收花粉到受精结束一般需要18~24h,从花粉管进入子房至完成受精作用需2~4h。花丝在受精后停止伸长,2~3d变褐枯萎。

3.雄、雌穗分化进程

玉米雄、雌穗的分化与形成,是个连续发育的过程。根据变化过程中形态发育特点,均可分为生长锥未伸长期、生长锥伸长期、小穗分化期、小花分化期和性器官发育形成期等5个时期。

(二)种子构造及其形成

10 1.种子的形态结构 玉米种子实质上是果实(颖果),习惯称之为种子或子粒。其形态、大小和色泽多样。一般千粒重为200~300g,小的仅为50g,大的可在400g以上。

种子的颜色有黄、白、紫、黑、花斑等色。我国最常见的为黄色与白色两种。每个果穗种子占果穗干重的百分比(出粒率)75%—85%。玉米的种子由种皮、胚乳和胚3个主要部分组成(图)。

2。 “尖冠”与黑色层。

(1)尖冠。在种子与穗轴的连接部分有一尖形的果柄(称为“尖冠”)。它使种子附着在穗轴上,果柄与种皮相连,在植物学上是穗轴的一部分。

(2)黑色层。脱粒时,果柄常常留在种子上,种子去掉果柄后,可看到胚的黑色覆着物,称为黑色层。出现黑色层是种子生理成熟的主要标志之一,是完熟期的标志。

五、玉米生长发育与生态条件

(一)玉米对光照的要求

1.玉米对光照强度的要求 玉米是喜光作物,属于C4植物。与水稻、小麦等C3作物相比玉米光饱和点较高。小麦和水稻等C3植物,光合有效辐射(波长在400~700nm范围内的光辐射)为800—1 000μmol/ (m2·s)时,即达到光饱和点,试验证明玉米在光合有效辐射达到2000μmol/(m2·s)时,也未曾测得光饱和点(图4—8)。

一般来说,属C3植物的小麦和水稻在正常充分的光照条件下净光合强度(CO2)为15~30μmol/(m2·s),而玉米净光合强度(CO2)则可以达到30~60μmol (m2·s)。玉米在高光强下表现出高光效的特点。其原因之一是在自然充分光照条件下,基本不存在光抑制。玉米的高光饱和点和高光合速率有利于有机物质的积累和子粒产量的形成,从而表现出较高的物质生产和产量水平。

2.玉米对光照时数的要求

属于短日照作物。玉米保证正常的生长发育,一般要求日照时数播种至乳熟每天至少为7~9h,乳熟至成熟每天要大于8h。

在引种时要特别注意品种对光照时数的要求。一般我国南方玉米品种向北方引种时,往往由于日照时数长和温度低造成生育期延迟,植株高大,叶数增加。北方的品种向南方引种时,结果相反。但这种反应还因品种的特性而异。

(二)玉米对温度的要求

1.玉米全生育期对温度的要求 玉米原产于热带,在系统发育过程中形成了喜温的特性。玉米的生物零点温度为10℃,在整个生育期间只有达到品种要求的一定的有效积温才能正常生长发育达到成熟。

2.玉米各生育阶段对温度的要求 (1)播种-出苗

种子发芽要求最低温度为6—7℃,春玉米的最适温度为10~12℃。土壤5~10cm温度稳定在10℃以上的时期作为春播玉米的适宜播期。。

(2)出苗至拔节

玉米出苗适宜温度为15~20℃,土壤温度在20~24℃时,对根系生长有利。当地温下降到4.5℃时,根系生长完全停止。玉米苗期对低温有一定的抵抗能力。幼苗在—2~—3℃时,虽然会受到伤害,但及时加强管理,或低温持续时间短,气温回升快,植株还可恢复生长,对产量不会有显著影响。

(3)拔节至抽雄

春玉米日均温18℃时开始拔节。拔节至抽雄期的生长速度在一定范围内与温度成正相关。穗期在光照充足,水分、养分适宜的条件下, 日平均温度为22~24℃时,既有利于植株生长,也有利于幼穗发育。

(4)抽雄至授粉

11 花期要求日均温26~27℃,此时空气湿度适宜,可使雄、雌花序开花协调,授粉良好。低于18℃时,不利于开花授粉。当温度高于32—35℃,空气湿度接近30%,土壤田间持水量低于70%时,雄穗开花持续时间缩短,雌穗抽丝期延迟,而使雌雄花序开花间隔时间拖长,易造成花期不能相遇。同时由于高温干旱,花粉粒在散粉后1~2h内即迅速失水(花粉含60%水分),甚至干枯,丧失发芽能力。花丝也会过早枯萎,寿命缩短,严重影响授粉,造成秃顶、缺粒。遇上述情况,应及时浇水提高土壤湿度,改善田间小气候,减轻高温干旱的影响。

(5)授粉至成熟

此期最适宜于玉米生长的日平均温度为22~24℃。在此范围内,温度越高,干物质积累越快,千粒重越大。当温度低于16℃,玉米的光合作用降低,淀粉酶的活性受到抑制,影响淀粉合成、运输和积累,导致粒重降低,影响产量。

六、玉米的物质生产与产量形成

(一)光能利用及其限制因素

1.玉米光能利用率和产量潜力 玉米光合作用以有机物质的形式贮存的化学能只占总辐射的5.2%。但在自然生产条件下,玉米群体的光能利用率低于1%,部分玉米高产田能达到3%左右。由此可见,提高光能利用率的潜力相当大。

2.限制光能利用的因素

(1)漏光损失。低产田较多的光漏射到地面上,这种漏光占全部入射光的20%~50%。 (2)光分布不合理。由于群体过大或使用的品种茎秆高,叶片宽大,茎叶夹角大,互相遮阳,限制了光在群体内部的透射和均匀分布,下部叶片处于光补偿点以下,因而整个群体的光能利用率低。

(3)基因型光合能力的限制。玉米品种之间光合能力有很大差别,最高与最低者可相差50%左右。叶绿素含量高、叶片含氮量高、比叶重大的,光合速率就高。

(4)不良的环境条件的限制。如温度过低或过高,水分亏缺与渍涝,无机营养缺乏或失衡等都会导致光能利用率低,产量下降。

(二)光合特性与物质生产

1.玉米的光合特征

(1)玉米的光合作用由维管束鞘细胞和叶肉细胞协同完成。在叶肉细胞中存在着C4途径的高效二氧化碳同化机制,以保证维管束鞘细胞的叶绿体在相对低的二氧化碳的条件下维持较高的光合速率。

(2)低光呼吸、低二氧化碳补偿点。玉米二氧化碳补偿点较C3植物低得多,据测定为0~10μl/L,C3植物为21~800μl/L。水稻光呼吸为3.0μmol/(m2·s),而玉米光呼吸为0.05μmol/(m2·s),光呼吸低,耗损的光合产物少,因此它的光合效率高

2.最适叶面积系数及其动态变化 (1)最适叶面积系数。

当叶面积系数增加到一定数值时,群体光合速率、干物质生产和产量不再明显增强。此时的叶面积系数称为最适叶面积系数。平展型品种的最适叶面积系数为4~5,紧凑型品种为6~7。

(2)群体叶面积的变化

1)指数增长期。从出苗至小喇叭口期。群体叶面积与时间成指数规律增加。 2)直线增长期。从小喇叭口期至抽雄期。群体叶面积与时间成正比增加。

3)稳定期。抽雄期至乳熟末期。群体叶面积进入高而稳的时期。至开花期,叶面积系数达最大值。最大叶面积稳定时间越长,则光能利用率和产量也越高。应采取措施,保证较长的叶面积稳定期。

4)衰亡期。乳熟末期至完熟期。下部叶片开始死亡,绿叶面积迅速减少,此期正值子粒有 12 效灌浆期的后半段,果穗干重约50%是在本期积累的。如果叶面积迅速减少,对产量极为不利。多保持一些绿叶,可以积累更多的干物质。许多高产典型证明,成熟时保持叶片的绿色状态,是高产的重要特征。

3.光合势与物质生产

光合势是光合面积与光合时间乘积。也称为叶面积持续期。在一定范围内光合势越大,光能利用率越高,群体生产干物质与积累越多,产量也越高。但超过合理范围后,产量反而降低。

4.群体净同化率与物质生产

群体净同化率出现两个高峰。出苗至拔节2.25μmol/(m2·s),拔节至大喇叭口2.70μmol/(m2·s),大喇叭口至授粉后15 d 1.93μmol/(m2·s),授粉后15~25 d为2.95μmol /(m2·s),授粉后25一35d为0.90μmol/(m2·s),授粉后35d至成熟0.85μmol/(m2·s),平均为1.90μmol /(m2·s)。

5.生物产量与经济系数

欲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一方面必须积累更多的干物质,即取得较高的生物产量;另一方面,要使累积的干物质尽可能多地转移分配到子粒中去。玉米的经济产量与生物产量呈显著正相关(r:0.823**)。玉米的经济产量不仅取决于生物产量,也取决于经济系数。生产中经济系数为0.3~0.5。在一般情况下,生物产量随密度增加而增加,达到一定密度后,生物产量不再增加或增加较少,而经济系数则随密度的增加而有降低的趋势(表4—4)。

(三)源、库、流与产量形成

要获得玉米高产,一是光合产物的供应要充足,即“源”(source)足;二是子粒能容纳较多的光合产物,即“库”(sink)大;三是将光合产物运送给子粒库的转运系统要通畅,即“流”(flow)畅。

1. 源

光合产物的供应是子粒产量形成的根本来源。在子粒产量形成中,源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建库”。为库的建成提供了物质基础,光合产物供应充足时,库的数量、大小明显增加;

二是“充库”。为库的充实提供了物质保证,光合产物充足时,建成的库能够迅速充实。反之则穗小、粒瘪甚至败育。因此一般认为影响当前玉米产量提高的限制因素是同化物的供应,即“源”的不足。

2.库

玉米库的能力和库强度(子粒多少、大小和代谢活性)在产量形成中起着重要作用。库的强度直接决定着干物质在子粒中的贮存数量和分配比例。库的强度高,同化物转化为子粒产量的潜力大。库的强度对光合源也有很大的反馈调节作用。库强度大能促进光合速率的提高,反之则削弱之。库强度控制着灌浆速度。在子粒灌浆期间,如果光合作用受到严重抑制,子粒能从其他器官得到一定有机物质,维持一定的灌浆速度。试验证明,在低产条件下,灌浆期间的同化物是供过于求的,因此在某种条件下,库也可能成为产量限制的主要因素。

3. 流

源与库之间的输导系统是物质运输的通道,其运输效率对产量起重要作用。从光合源制造的有机物装载进入叶脉韧皮部,通过叶柄、叶鞘和茎的运输,然后进入子粒卸载,都可能因不同原因而受到阻碍。如干旱、高温、低温及倒伏等都可能降低灌浆速率。大多试验证明,输导系统对玉米子粒产量影响不大,说明正常条件下的运输能力能够满足子粒灌浆的要求。

第三节 玉米栽培技术

一、玉米的群体结构与合理密植技术

13 (一)群体结构与光分布

1.群体结构的概念

含群体的组成、群体密度、群体分布与群体动态变化等。

(1)群体组成——单作的玉米田叫单一群体,由两种以上作物组成的群体称复合群体。 (2)群体密度——单位面积内的基本株数或穗数的多少。

(3)群体分布——垂直分布包括茎、叶、穗的高度和层次,其中特别是叶的分布层次与角度对群体光合作用影响最大;水平分布包括植株分布的均匀度和整齐度,以及株行距的配置。

(4)群体动态变化——不同生育阶段叶面积变化和干物质积累动态等。 2.群体光能分布

光能在群体内部的分布状况直接关系到玉米的光能利用效率和产量。入射到玉米群体的阳光在透射过叶层的过程中不断地被叶片等器官所截获,所以在群体内自上而下光照强度逐渐减弱。

(1)叶面积与光分布。玉米群体中的光分布与叶面积和叶角度关系十分密切。研究表明,玉米群体的光分布与叶面积的关系基本上符合门司和佐伯提出的公式:

IF=I0 e

-KF

即 ln=

IF= — KF I0IF=I0e-KF 即 ln (IF/ I0)= - KF 式中的F为从冠顶到一定群体高度下累积的叶面积系数,I0为冠层以上入射光强,IF为F累积叶面积的群体层次光强,k是为消光系数。公式中的消光系数受多种因素影响,其中群体中的叶角度和太阳高度角是重要因素。k值的大小代表群体的光分布特性,是入射光通过每层叶面积时所减低的比例常数,其数值越大,越不利于群体的光能利用。据测定,群体不同,所计算的消光系数有一定差异,即随密度增加,消光系数变小,若超过合理的密度范围,光在各叶层的分布不合理,光能吸收变少,由于影响了光能的利用而造成减产。

研究表明,当玉米冠层的光截获率为95%时的叶面积系数为临界叶面积系数(LAl)。临界叶面积系数的大小与冠层基部的光补偿点有关。一般条件下,最大的光照强度为2000μmol/(m2·s),95%光截获率就意味着冠层基部的光强为100μmol/(m2·s),大致处于玉米的光补偿点。

上式表明,在任何作物群体中,光强度均自上而下呈指数函数规律下降。也就是说,当自然光

-K进入作物群体冠层后,每通过叶面指数1时;光照就会减弱e。这里光强减弱的快慢取决于K值的大小,K值越大,光强减弱越快,换句话说,K值越小,光线透入群体下层的性能就越好。

以玉米为例,据测定,一般平展型玉米的消光系数为0.7,这样,光强每通过叶面积指数为1-K-0.7时,光强就会减弱e=e=0.5,即减弱50%。以白天平均自然光强2.0万勒克斯计,玉米平均光补偿点以0.1万勒克斯计,则:

-0.7×1当光通过叶面积指数1时,该层的实际光强IF=2.0×e=1.0(万勒克斯);

e-0.7×2当光通过叶面积指数2时,该层的实际光强IF=2.0×=0.5(万勒克斯);

e-0.7×3 当光通过叶面积指数3时,该层的实际光强IF=2.0×=0.25(万勒克斯);

-0.7×4.28 当光通过叶面积指数4.28时,该层的实际光强IF=2.0×e=0.1(万勒克斯)。 此时,该层叶片的光强为光补偿点,即该群体的最适叶面积指数为4.28。 (2)株型、密度与光分布。

1)株型与光分布。紧凑型玉米茎叶夹角小,有利于群体的中下层照光。虽然单株叶片采光量低于平展型玉米,但紧凑型玉米具有较强的耐密性,群体采光量又超过平展型玉米,从而有利于提高群体光能利用率。

2)密度与光分布。一般随着群体密度提高,透射到地面上的光能逐渐减少,而冠层光能反射率和群体内光能截获率均呈逐渐增加的趋势。如果群体密度过小,则透射到地面的光能较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4 玉米的单位面积穗数、每穗粒数和粒重均受种植密度的影响(表4—5)。密度过稀,不能充分利用土地、空间、养分和阳光,虽然单株生长发育好,穗大、子粒饱满,但由于减少了全田的总穗数,从而造成单位面积产量不高。种植过密,虽然每公顷总穗数增加了,但因造成全田荫蔽,通风透光不良,严重抑制了单株的生长发育,造成空秆、倒伏、穗小、粒轻,也降低单位面积产量。只有种植密度合理,穗数、粒数、粒重协调发展,才能增产。

1.密度与穗数的关系

穗数是构成产量的因素之一。试验结果表明,在一定范围内,随着密度增加,单位面积穗数也随之增加,一般来说穗数和密度呈渐近线关系。即随着密度的增加,穗数的增长比数越来越小,最后表现一定值。在密度与穗数的关系中,穗数之所以不随密度按等比例增加,其原因是空秆率总是随密度的增加而增加,双穗率总是随密度增加而下降。

2.密度与穗粒数的关系

穗粒数是随着密度的增加而降低的。密度越大,每穗粒数越少。肥水条件可以缓和减少的幅度,即水肥条件越好,穗粒数下降越慢,但不能改变减少的趋势。耐密性强的品种下降速度比不耐密品种缓慢一些。

3.密度与千粒重的关系

玉米的粒重随着密度的增加而降低。密度越大,千粒重越小。不过粒重降低速度比穗粒数慢得多,它是产量构成较为稳定的因素。

(三)合理密植的原则与种植方式

1.合理密植为什么能增产

合理密植根据品种和栽培条件的改变确定适宜密度,使群体的最适叶面积系数的光截获率达到95%左右,光能在冠层中分布合理。同时,保证群体与个体的协调发展,使穗数、粒数和粒重三者的乘积达最大值。

2。合理密植的原则

合理密植是实现玉米高产的中心环节,影响密度的因素有品种、土壤肥力、生产条件和产量水平,应根据以上情况,确定适宜密度,方能使群体和个体趋向统一,使产量三要素乘积达最大值,实现高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品种定密度。生育期长的品种宜稀,生育期短品种的宜密;春播品种宜稀,夏播品种宜密;晚熟品种宜稀,早熟品种宜密。

(2)根据肥水条件定密度。地力低者宜稀,地力高者宜密;水肥条件差者宜稀,水肥条件好者宜密;旱地宜稀,水浇地宜密。

(3)根据日照、温度等定密度。长日照、气温低的地方宜稀,短日照、气温高的地方宜密;北方宜稀,南方宜密。

根据目前品种类型和条件,春玉米适宜密植为:平展型中晚熟杂交种,45000~52500株/hm2;紧凑型中晚熟和平展型中早熟杂交种,60000~67500株/hm2;紧凑型中早熟杂交种,67500~75000株/hm2。在上述品种适宜密度范围内,肥水条件好的高产田,可采用适宜密度上限,一般田可采用适宜密度的中、下限。夏玉米比春玉米的适宜种植密度相应增加4500~5250株/hm2。

2.种植方式 种植密度和种植方式对产量的作用,密度起主导作用。在密度加大时,配合适当的种植方式,更能发挥密植的增产效果。

(1)等行距种植。种植行距相等,一般60—70cm,株距随密度而定。其特点是植株抽穗前,叶片、根系分布均匀,能充分利用养分和阳光。但在高肥水、高密度条件下,生育后期行间郁闭,光照条件差,群体个体矛盾尖锐,影响产量提高。

(2)宽窄行种植。也称大小垄,宽行80~90cm,窄行40—50cm,株距根据密度确定。其特点是植株在田间分布不均匀,生育前期对光能和地力利用较差,但能调节玉米后期个体与群体间的矛盾。在高密度、高肥水的条件下,由于大行加宽,有利于中后期通风、透光,使“棒三叶”处于良好的 15 光照条件之下,有利于干物质积累,产量较高。但在密度小,光照矛盾不突出的条件下,大小垄就无明显的增产效果,有时反而减产。

二、玉米的需肥特性与施肥技术

(一)玉米必需的矿质元素

1。玉米进行正常生长发育的必需矿质元素中,大量元素为氮、磷、钾;常量元素为钙、镁、硫;微量元素为铁、锰、铜、锌、钼、硼等。

2。吸收量排序。玉米一生对矿质元素吸收最多的是氮素,其他依次为钾、磷、钙、镁、硫、铁、锌等,玉米每生产百公斤子粒需要大量元素的基本数量与比值为: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为2.5(kg):1.0(kg):2.5(kg)。

3。确定玉米需肥量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产量水平 随着产量水平的提高,单位面积玉米的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吸收总量亦随之提高,但形成100kg子粒所需的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量却下降,肥料利用率提高。确定玉米需肥量时应当考虑到产量水平间的差异。

(2)品种特性 一般生育期较长、植株高大、适于密植的品种需肥量大;反之,需肥量小。 (3)土壤肥力 肥力较高的土壤,由于含有较多的可供吸收的速效养分,因而植株对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吸收总量要高于低肥力土壤条件,而形成百千克子粒所需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量却降低,说明培肥地力是获得高产和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的重要保证。

(4)施肥量 一般随施肥量增加产量水平亦随之提高,形成百千克子粒所需的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量亦随施肥量的增加而提高,肥料养分利用率相对降低。

(三)各生育时期对氮、磷、钾元素的吸收动态

玉米氮、磷、钾的吸收积累量从出苗至乳熟期随植株干重的增加而增加,而且钾的快速吸收期早于氮和磷。

从不同时期的三要素累积吸收百分率来看,玉米抽雄以后吸收氮、磷的数量均占50%左右。因此,要想获得高产,除要重施穗肥外,还要重视粒肥的供应。

玉米对氮、磷、钾吸收强度最大时期是在拔节至抽雄期,即以大喇叭口期为中心的时期,此期重施穗肥,保证养分的充分供给是非常重要的。在授粉至乳熟期,玉米对养分仍保持较高的吸收强度此时期是产量形成的关键期。

玉米子粒中的三要素的累积总量约有60%是由前期器官积累转移进来的,约有40%是由后期根系吸收的。玉米施肥不但要打好前期的基础,也要保证后期养分的充分供应。

(四)玉米施肥

1.基肥

施用方法有撒施、条施和穴施。春玉米在秋、春耕时结合施用。夏玉米与小麦套种时对前茬作物增施有机肥料而利用其后效。旱地春玉米或夏玉米施部分无机速效化肥作基肥,增产显著。基肥应重视磷、钾肥。土壤有效磷在10mg/kg以下,施磷肥增产效果极显著;16~20mg/kg,施磷肥效果也好;25—32mg/kg之间磷肥肥效不稳定。土壤速效钾小于30mg/kg(极低),施钾肥效果极显著;30~70mg/kg(较低),70~100mg/kg(中),施钾肥肥效显著;100—150mg/k8(较高),施钾肥效果不稳定;大于150mg/kg,施钾肥一般不增产。随着玉米产量的提高和大量元素施用量的增加,土壤中微量元素含量日渐缺乏,因此应根据各种微量元素的土壤临界浓度值适当施用微肥。

2.种肥

施用种肥可满足苗期对养分的需要,有壮苗作用。土壤肥力低,基肥用量少或不施基肥的玉米,施用种肥增产明显。种肥采取条施或穴施,使其与种子隔离或与土混合,以防烧苗。如以氮、磷、钾化肥混合作种肥时,施肥数量要比单施酌减。

3.追肥

16 (1)苗肥。春玉米基肥、种肥施量少时应早施苗肥。夏玉米由于抢茬直播,一般不施基肥,种肥用量也不足,应早施。

(2)穗肥。在大喇叭口期追施。高产田穗肥氮素用量占总追肥量的50%,中产田占60%,低产田占40%。

(3)粒肥。玉米抽雄至开花期追肥为粒肥。一般高产田粒肥占总追氮量的10%~20%。于开花期喷施磷酸二氢钾和微肥,均有促进子粒灌浆、提早成熟和增产的作用。

三、玉米的需水特性与灌水技术

(一)玉米的需水量

需水量也称耗水量,是指玉米在一生中棵间土壤蒸发和植株叶面蒸腾所消耗的水分(包括降水、灌溉水和地下水)总量。玉米植株高大,一生制造的干物质比较多,而且生育期多处于高温季节,所以绝对耗水量很大。

玉米一生平均耗水总量,春玉米2550~6000m3/hm2,夏玉米1860~4440m3/hm2。

(二)影响玉米需水量的因素

1.产量水平与需水量

在一定范围内需水量随产量水平的提高而增多。但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后,耗水量增长的比值逐渐减少。表现为玉米对水分的利用效率随产量的提高而提高,产量越高用水越经济。

2.品种与需水量

玉米品种不同,其耗水量不同。即使同一产量水平,对水分消耗也不同。生育期长的晚熟品种耗水量大,反之则较小。抗旱性强的品种消耗的水分也比不耐旱的品种要少。

3.栽培措施与需水量

施肥、灌水、密度和管理等影响玉米需水量。在相同生态条件下,增加施肥量使耗水量增加。灌水次数越多,每次灌水量越大,玉米实际的耗水量越高。如果灌水方法不科学,更会加大玉米耗水量,降低水分利用效率。在一定范围内,随密度增加使总耗水量有加大的趋势。中耕除草减少了水分的无效消耗。地面加盖覆盖物,如地膜、秸秆等降低玉米总耗水量。

4.土壤条件与需水量

砂性或黏性土都会使耗水量增加,而壤土在同样条件下比砂土和黏土玉米耗水量少。另外,土壤水分状况对玉米需水量也有影响。一般土壤含水率越高,玉米叶片蒸腾和棵间蒸发越大,耗水量也相应增多。

5.气候条件与需水量

在相同栽培条件下,气温高、空气相对湿度小、光照强度大、日照时数长、风力大等气象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均会导致地面蒸发和叶面蒸腾作用增强,总耗水量增。

(三)玉米需水规律

玉米一生需水动态基本上遵循“前期少,中期多,后期偏多”的变化规律。 1.播种至拔节

阶段耗水约占总耗水量的18%,日平均耗水量30m3/hm2左右。 2.拔节至吐丝

阶段耗水量约占总耗水量的38%,日平均耗水达45—60m3/hm2。大喇叭口期至开花期是玉米需水的临界期。

3.吐丝至灌浆

日耗水量可达45~60m3/hm2左右,阶段耗水量总耗水量的32% 4.灌浆至成熟

日耗水强度可达到36m3/hm2,阶段耗水量占总耗水量的10%一30%。

(四)玉米灌溉指标

17 1.土壤水分

高产玉米适宜的土壤相对含水量:播种-出苗70%~75%,出苗-拔节60%左右,拔节-抽雄70%~75%,抽雄-吐丝80%~85%,吐丝-乳熟75%~80%,完熟期60%左右。低于上述指标需考虑灌水。

2.叶片膨压

植株缺水,叶水势降低,相对膨压相应降低。玉米在水分临界期前后,植株从上向下第5片叶相对膨压为95%时,表示供水适宜;膨压低于85%时,表示轻度缺水,膨压为75%时,表示严重缺水。

3.植株形态

夏季若连续10—15d不降透雨,植株叶片在中午前后萎蔫,早晚又恢复(即暂时萎蔫)时,即为轻度缺水;以后根据萎蔫叶片恢复程度确定缺水指标和灌溉数量。

4.叶片水势

叶水势在供水不足时变小,干旱越重,叶片水势越小。玉米在需水临界期前后,若叶片水势降至-0.7~-0.8MPa时,应立即进行灌溉。该指标一般以晴天上午7~9时所测结果较为准确。

(五)玉米的灌溉技术

1.灌水时期 (1)底墒水

玉米播种前应灌好底墒水以利于出苗。为了抢种,可以浇蒙头水。 (2)大喇叭口期灌水

结合施肥进行灌溉,使土壤保持在田间最大持水量的70%一80%。灌水后要进行培土。 (3)抽雄开花期灌水

使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最大持水量的80%。 (4)粒期灌水

北方各省进入秋季雨水偏少,应适时灌水,使土壤水分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70%~75%。 2.灌水方法 有畦灌、沟灌和喷灌三种方法。

畦灌一般自流灌区畦长30~100m,畦宽应与农业机具工作宽度相适应,多为2~3m。畦灌适宜地面坡度(单位水平地面长度的垂直高度落差)为0.001~0.003。沟灌为在玉米行间开沟灌水,沟灌适宜的坡度为0.003左右。灌水沟的间距应结合玉米的行距和土质来确定。喷灌不产生深层渗漏和地表径流而节水,对地形适应性强,有明显的增产效果。

四、玉米对土壤的要求与整地技术

(一)玉米高产对土壤条件的要求

1.土层深厚结构良好

据观察,玉米根系垂直深度达1—1.5m,水平分布也在1m左右,要求土壤土层厚度在80cm以上,耕作层具有疏松绵软,上虚下实的土体构造。熟化土层渗水快,心土层保水性能好,抗涝抗旱能力强。土壤大小孔隙比例适当,湿而不粘,干而不板。水、肥、气、热各因素相互协调,以利于根系垂直和水平生长。

2.疏松通气

适合玉米生长的土壤容重应在1.1—1.3g/cm3。土壤容重与玉米产量呈负相关,相关系数r=-0.4272一0.796。玉米对土壤空气缺乏非常敏感,在土壤缺氧条件下,减产明显。土壤空气中的含O2量在10%一15%最适合玉米生长。通气不良会使根系吸收养分、水分的功能降低,尤其影响对N和K的吸收。

3.耕层有机质和速效养分高

玉米吸收的养分主要来自土壤和肥料,据研究,土壤肥力高,营养元素丰富,施肥相对减少而 18 产量可相对提高,说明高产稳产必须有肥沃的土壤基础。土壤速效养分高且比例适当,养分转化快,并能持续均衡供应,玉米不出现脱肥和早衰,是获得玉米高产的基础。

4.酸碱度适宜

土壤过酸过碱对玉米生长发育都有较大影响,据研究,N、K、Ca、Mg、S等元素在pH6-8时有效性最高,Mo、Zn等元素在pH5.5以下时溶解度最大。玉米对pH的适应范围在5-8,但以6.5-7.0最好。玉米耐盐碱能力低,盐碱较重的土壤必须经改良后方可种植玉米。

(二)玉米整地技术

1.春玉米整地技术 包括秋季整地和春季整地。

秋季整地在前作收获后立即灭茬,施入有机肥进行早秋耕、深秋耕。秋深耕一方面可以接纳秋季雨水,秋雨春用;又可以时间长熟化土壤,经冬春冻融交替,使耕层松紧度适宜,保墒效果好,有效肥力高。有条件的地方,结合秋季耕地施入有机肥,耕地深度一般为16—20cm,耕后立即耙耱,以后还应磙压1—2次。

春季整地,要求尽量减少耕作次数,来不及秋耕必须春耕的地块,应结合施基肥早春耕,并做到翻、耙、压等作业环节紧密结合。如播前遇雨,也可浅耕并及时耙耱,趁墒播种。各地根据当地的特点,创造了不少适宜当地条件的耕作方法,如东北地区的深松耕法和垄作耕法,黄土高原地区的秋耕带耙免春耕法等。

2.夏玉米整地技术 北方夏玉米区冬小麦直播夏玉米,夏玉米收获后还要回茬冬小麦,为充分合理利用光、热、水特别是热量资源,减少农耗积温,一般都强调抢时早播。直播夏玉米整地方法有:一是灌好麦黄水即在冬小麦收获之前灌水,小麦收获后灭茬、施肥、浅耕后播种;二是局部整地,麦收后按玉米的计划行距用犁开沟沟深10—12cm,沟内撒施基肥,顺垄播种;三是采取旋耕机旋耕或圆盘耙浅耕灭茬而后播种。四是硬茬直播,近年来,由于小麦机械化收获的普及,往往留茬过高,不利于耕种,不少农民图省事方便,采用火烧麦茬的方法,不仅污染环境,而且使大量可作为有机肥源的小麦秸秆化为灰烬。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研制出了“硬茬直播”技术,即麦收后不进行任何耕作,采用硬茬播种机顺麦垄带茬条播,同时可将肥料施入,播后灌“蒙头水”。既提前了播期,又保护了环境,是抢时播种的有效方法。

五、玉米播种技术

(一)种子准备

1.因地制宜选用优质杂交种 选择适合本地条件的优良杂交种,因地制宜,搭配种植。选择品种的基本原则是,充分利用当地有利的自然资源和生产条件,将品种的优良特性与环境条件结合起来,发挥两者的优势。具体要求:

(1)根据玉米种植类型选用品种。 (2)不同生育期的品种搭配种植。 (3)喜肥水与耐瘠抗旱品种搭配种植。

(4)平展型、紧凑型和半紧凑型品种搭配,以适合不同地力水平和不同种植方式。 2。主要品种介绍

(1)农大108 生物学特性:北京春播全生育期125天,全生育期内≥10℃积温2800度。株高260cm左右,茎叶健壮,成熟时仍有10片绿叶。

栽培要点:春播密度3000-3500株/亩,夏播密度4000-4500株/亩。植株繁茂,穗位偏高,所以生育前期应适当控制肥、水,以0促根茎,拔节后随施肥进行中耕培土。大喇叭口期重视追肥,并增施钾肥。

(2)潞玉1号(原潞玉9850)

长治市潞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1998年选育的中晚熟玉米新品种。

19 栽培技术要点4月下旬适期晚播快出苗,避免连作,用防治丝黑穗病专用包衣剂拌种。选择中等肥力的土地种植,亩留苗2800~3300株,在农家粪和N、P化肥施足的基础上,于拔节~孕穗期间亩追尿素15kg,并适期中耕管理。

适宜种植区域。适宜长治、晋城、忻州、晋中、临汾盆地春播中晚熟区种植。

(3)大丰1号

生育期(出苗—成熟)130天左右,比农大108晚熟2-3天,属晚熟品种。

栽培技术要点。属晚熟品种,具有高产、稳产,抗病、抗倒的特点,应选择中上等肥力地块种植,每亩在施农家肥的基础上,施40kg硝酸磷肥作基肥,并在玉米拔节期亩追施尿素10—15kg。该品种属中杆大穗晚熟型组合,适宜稀植,清种一般每亩保苗为3000—3300株为宜。

(4)晋单36号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作物遗传所育成。分别由山西省、北京市通过审定。是国家农业丰收计划和山西省推广品种。

平均亩产685.3kg,比对照平均增产20.1%。 籽粒含蛋白质11.30%,比对照高20%;赖氨酸0.36%,比对照高40%;脂肪4.66%,比对照高15%;淀粉66.84%,是富含营养的优质玉米。

适宜华北和西北春播中晚熟区水地高产栽培,亦适宜春播早熟区水地覆膜高产栽培,可作为亩产1000kg指标选用品种。配套技术要点:(1) 采用宽窄行种植方式(2)亩留苗4000-4500株(3) 亩施N30kg、P2O5 15kg、K2O 20kg,除1/2 N留作追肥外,全部作基肥施入。(4) 适时浇"三水"(5)在发生丝黑穗病田块播种时,可用粉锈宁等药剂拌种,以防治危害。

(5)农大3138 由中国农业大学选育而成。现已通过国家审定。亩产752.3公斤,比对照增产20.6%,居第一位。该品种适应区域广,丰产潜力大。综合抗性好,适宜各种土壤、地形种植。春播生育期115天。 每亩3500~4000株,夏播4000~4500株左右为宜。该品种肯有亩产1000公斤的潜力,高产栽培时注意增施肥料,保证中后期的水肥供应,适时培土,防止倒伏。

3.精选种子 选好优良品种后,还应使用其优质种子,才能真正达到高产优质的目标。种子质量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及种子大小的整齐度等。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标准,玉米单交种种子净度不低于98.0%,发芽率不低于85%,纯度96.0%(二级良种),98.0%(一级良种)。

4.种子处理

(1)晒种2—3天,晒种后出苗率可提高13%-28%,早出苗l-2d,增产6.4%。

(2)浸种 浸种可使种子提早出苗。冷水浸种6-12h。温汤浸种,水温为55-57℃,浸泡4-5h。 (3)药剂拌种 可防治地下害虫,保苗率高达95%以上。

(4)种子包衣 给种子裹上一层药剂。它是由杀虫剂、杀菌剂、复合肥料、微量元素、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成膜物质加工制成的种子包衣,能够在种子播种后具有抗病、抗虫以及促进生根发芽的能力。一般每公斤包衣剂可处理种子250kg,药剂和种子的比例为1:50。有机械包衣和人工包衣两种方法。

(二)播种技术

1.确定播期。玉米的适宜播种期,主要根据玉米的种植制度、温度、墒情和品种来决定。既要充分利用当地的气候资源,又要考虑前后茬作物的相互关系,为后茬作物增产创造较好条件。

(1)春播玉米

根据土壤、温度土壤水分以及降水分布等因素来确定。耕作层5-10cm地温稳定在10-12℃,土壤田间持水量在60%以上,使当地需水高峰期与自然集中降雨期吻合,一般年份土壤5—10厘米地温达到10-12℃在4月上旬到4月下旬。

(2)套种玉米

播种期因种植方式、宽窄行和品种熟期而不同。套种玉米适期播种,应考虑土壤墒情、光照、温度及生长季节都能满足套种玉米发芽和出苗的需要。在适宜的土壤墒情条件下,确定套种玉米播 20 期,一是在与小麦共生期间,玉米不能超过拔节期;二是子粒灌浆后期应处在24-20℃逐渐降低的温度下,不能低于16℃;三是套种玉米收获期不影响冬小麦的适期播种。

(3)夏直播玉米

早播是夏玉米增产的关键,在尽可能的情况下,越早越好。早播可以争取生长季节,预防苗期芽涝,避开后期低温,减轻各种病害。黄淮海平原夏玉米区长期实践经验,夏玉米最适宜播种为6月10日—20日,最迟不得晚于6月25日,成熟期不超过9月30日。

2.播种方法。种植方式有垄作和平作,东北温度低,降雨较多,多采用垄作。华北雨量较少,时空分布不匀,采取平作以利保墒。

播种方法主要有条播和点播两种。套种玉米多采用点播。春播多采用条播适用机械播种,工效较高,适用于大面积种植。夏直播玉米目前提倡“硬茬播种”,技术。

精密播种,是“株(粒)距、行距和播种深度都受到严格控制的单粒播种”。玉米精密播种是一个技术体系,其应用条件包括:(1)种子大小基本一致,以适应排种器性能要求;种子质量合乎规定标准,确保出苗率;种子经包衣剂处理,以防治病虫害。(2)有先进、实用的精密播种机。(3)整地质量达到规定要求。(4)有配套的播种工艺和田间管理技术。

3.播种量

因种子大小,发芽率高低,种植密度,播种方法和栽培目的而不同。凡是种子大,发芽率偏低和种植密度大时,播种量应适当增加,反之减少。一般条播每公顷45—60kg,点播38—54kg。

4.播种深度

一般情况下播种深度以5—6cm(3—5cm)为宜,墒情差时,播深可加深到10cm。播种深浅要适宜,覆土厚度一致,以保证出苗时间集中,苗势整齐。

六、玉米田间管理

玉米田间管理是根据玉米生长发育规律,针对各个生育时期的特点,通过灌水、追肥、中耕、培土、防治病虫草害等,对玉米进行适当的促控,调整个体与群体、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玉米所需与环境供应的矛盾,保证玉米健壮生长发育,从而获得高产、优质、高效的目标。

(一)苗期管理 玉米从出苗到拔节为苗期,一般春玉米经历30-35d。

玉米苗期的生育特点,是以根系生长为中心,其次是叶片。属于纯粹的营养生长阶段。到拔节期,根系已占到根系总量的50%左右。玉米苗期主要特性是耐旱怕涝怕草害。因此,苗期适当干旱,土壤疏松,有利于根系生长。土壤水分过多,通气不良,根系生长受阻,养分转化和吸收受到影响,幼苗瘦弱,严重影响后期生长发育。

苗期主攻目标是,培育壮苗,做到苗全、苗齐、苗匀、苗壮;壮苗标准是,根系发达,茎基扁宽,叶片宽厚,叶色深绿,新叶重叠,幼苗敦实。具体促控措施有以下方面。

1.查苗补苗。在播种到出苗过程中,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缺苗断垄。玉米出苗后,应立即进行检查,发现缺苗应移苗补栽。方法是在幼苗3-4叶时,在雨天或阴天午后,于苗多处连根带土挖苗,移栽到缺苗处。

2.间苗、定苗。适时间苗、定苗,可避免幼苗拥挤、相互遮光,节省土壤水分和养分,以利于培育壮苗。间苗在3-4叶时进行,定苗在5-6叶时进行,应去弱留强,去伪存真,所留苗大小一致,按计划要求的密度计算好株距,并尽量做到株距均匀。在地下害虫严重的地区,可适当推迟间、定苗时间。

3.蹲苗促壮。“壮苗先壮根”通过蹲苗控上促下,培育壮苗。蹲苗的作用在于给根系生长创造良好的条件,促进根系发达,提高根系的吸收和合成能力,适当控制地上部的生长,为下一阶段株壮、穗大、粒多打下良好基础。方法是在苗期不施肥、不灌水、多中耕。如果基肥和种肥充足,幼苗长势好的,一般苗期不再施肥。正常年份玉米苗期不进行灌水,尽早中耕除草,疏松土壤,提高地温,消灭杂草。蹲苗应遵循“蹲黑不蹲黄,蹲肥不蹲瘦,蹲湿不蹲干”的原则,即苗色深绿,长势旺, 21 地力肥,墒情好的情况下才蹲苗,否则不蹲。蹲苗时间一般不超过拔节期。

4.中耕除草 一般中耕2-3次,深度应掌握两头浅,中间深的原则。化学除草可采用阿特拉津、乙草胺等,效果较好,2种除草剂混用效果更佳,一般在播后出苗前施药。

5.病虫害防治 玉米苗期主要害虫有蝼蛄、地老虎和黏虫等,应及时防治。在矮花叶病和粗缩病流行地区,除采用抗病品种外,还应积极防治传毒媒介。玉米矮花叶病的主要传毒媒介为蚜虫,在6月上、中旬有小麦田向玉米田迁飞。玉米粗缩病的主要传毒媒介是灰飞虱。应及时用药剂等方法进行防治。

(二)穗期管理

玉米从拔节到抽雄为穗期。春玉米一般经历25-35d。

穗期生育特点是,从拔节开始,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并进。茎叶旺盛生长,雄穗、雌穗先后开始分化,需水、需肥量日渐增加。在玉米大喇叭口期,是玉米的水分临界期,如外界条件适宜,水分和养分充足,就能增加有效果穗数,形成大穗和增加每穗粒数,为丰产打下基础。此期存在营养生长与生殖生长、个体生长发育所需与环境供应不足之矛盾。因此,玉米穗期田间管理主攻目标应该是通过水肥措施等壮秆、促穗、穗多、穗大。具体措施如下。

1.追肥、灌水 玉米拔节至抽雄期追肥,一般进行两次。第一次在拔节前后施入,称为攻秆肥。追施攻秆肥的目的是保证玉米植株健壮生长,促进玉米雌雄穗顺利分化。第二次在大喇叭口期追施,称为攻穗肥。攻穗肥对保证玉米增产极为重要,对决定果穗的多少和每穗的粒数的作用很大。可结合拔节期和大喇叭口期的追肥进行灌水。

2.中耕培土 在拔节期施入攻秆肥后随即进行第一次中耕,兼有除草、覆盖化肥作用。第二次中耕可于大喇叭口期追肥后进行,并培土。培土要求垄高10-15cm,垄地宽30-35cm。

3.去蘖 玉米拔节前即有分蘖长出。分蘖的多少除与品种特性有关外,与外界条件关系也很密切。当前大面积推广的玉米单交种其分蘖一般不能成穗,但要消耗养分和水分,所以必须及时去蘖。去蘖时要防止松动主茎根系,同时,要彻底从叶腋基部拔除干净,以免再生。

4.病虫害防治 穗期的重点虫害是玉米螟和棉铃虫,应根据预测预报及时防治。

(三)花粒期管理 从抽雄到成熟为花粒期。经历时间,春玉米一般45-50d。

从花粒期开始,营养生长基本停止,进入纯粹的生殖生长阶段,是开花、子粒形成和增重的关键时期,也就是决定籽粒数和粒重的时期。玉米子粒产量的80%-90%是在此期产生的,最后的实际产量决定于结实的子粒数和灌浆对子粒的充实程度。

花粒期的主攻目标是提高总结实粒数和千粒重,栽培中心环节是养根保叶,防止早衰,增加群体光合量,促进有机物质向子粒运输。具体栽培措施如下。

1.追攻粒肥

为保持叶片的功能始终旺盛,防止早衰,应及时补追氮素化肥,也可采用磷酸二氢钾或尿素进行叶面追肥,以维持和延长中下部和穗位以上叶片的功能时间,以制造更多的碳水化合物,促进籽粒形成,并使籽粒饱满,千粒重增加。抽雄-吐丝追施N肥,一般占总量的10%;叶面喷磷酸二氢钾7.5kg兑水1500kg,可喷1hm2 。

2.灌灌浆水

玉米抽穗到乳熟期需水较多,此时灌水,不仅可以提高结实率,而且能促进养分的运转,保证籽粒饱满,提高产量。

3.隔行去雄

每株玉米雄穗约可产生2500万-3700万个花粉粒,由于花粉粒从形成到成熟需要大量的营养物质,为了减少植株营养物质的消耗,使之集中于雌穗发育,可在玉米抽雄穗始期(雄穗刚露出顶叶,尚未散粉之前),及时地隔行去雄,能够增加果穗穗长和穗重,田间通风透光条件得到改善,提高了光合生产率,因而籽粒饱满,产量提高。

4.适时收获

22 以蜡熟末期收获为宜。

七、旱作玉米栽培技术

旱作玉米是指年降水量350—650毫米,在无灌溉条件(雨养)的地块上进行玉米生产。

(一)干旱对旱作玉米的影响

旱作玉米没有灌溉,生长发育所需水分只能靠自然降水来供给,而自然降水的总量及其时空分布并不一定与玉米对水的需求相吻合,因此,旱作玉米常受到旱灾的袭击,旱灾是影响旱作玉米最大的气象灾害。

1.影响玉米生产的干旱类型 通常按发生的时间把干旱分为春旱、夏旱、伏旱和秋旱四种。 (1)春旱

北方春播玉米区和黄淮海夏播玉米区,春旱的发生频率约为70%,春旱发生时正是春玉米和套种玉米播种季节,土壤水分不足,影响种子发芽,造成缺苗断垄,高矮不齐,密度不足。在东北及其他无霜期短和复播指数较高的地区,春旱常推迟播期,使生育后期又遇到低温冷害,影响籽粒灌浆,降低干粒重。

(2)夏旱

夏季正值玉米生长发育最旺盛时期,需水较多,而我国北方地区6—7月份降水量一般偏少,雨季来的晚,加上底墒不足和大气干燥,容易发生夏旱,特别是在黄淮海平原地区。这时春玉米正处在拔节和穗分化期,夏旱造成“卡脖旱”,影响雄穗抽出和雌花受粉,减产较重,同时影响套种玉米的全苗壮苗和夏玉米适时播种。

(3)伏旱

七、八月份通常是一年中降水最多的季节,但这时气温高,玉米在生长盛期需水又多,连旱20—30天就会发生伏旱。伏旱发生正值玉米开花授粉,严重影响玉米授粉结实,减少粒数、增加秃尖度,降低产量。

(4)秋旱

我国北方地区秋季降雨较少,但因秋季紧接在雨季之后,一般土壤墒情较好,基本上能满足玉米籽粒灌浆和成熟的需要,故秋旱对玉米危害较小。8一9月正是籽粒成熟阶段,若遇严重干旱,将造成植株早衰,叶片枯萎,光合作用下降,灌浆不良,导致严重减产。

2.干旱对玉米生长发育及产量的影响

(1)干旱影响玉米生长发育。 生长变缓,植株矮小,叶面积减少,干物质积累量下降等方面。 (2)干旱影响玉米产量。拔节期前后干旱,主要是限制营养生长,而中后期干旱,则主要限制生殖器官的生长发育,主要导致穗粒数和百粒重下降。苗期缺雨,主要影响正常播种、出苗,使密度达不到计划指标,从而影响亩穗数;苗期缺雨,生长受抑,叶面积小;拔节一抽雄阶段缺雨,特别是大喇叭口—吐丝期间缺雨,不仅降低生物产量,且雌、雄穗分化不良,花期不遇,穗行数减少20%,行粒数减少50%;抽雄一成熟阶段缺雨,主要影响籽粒正常灌浆,百粒重下降。

(二)提高旱作玉米水分利用率的措施

降水是旱作玉米水分主要来源。设法提高自然降水的利用率,是实现旱作玉米高产稳产的关键。 1.旱作玉米田土壤水分季节变化规律

冬季为土壤水分凝聚冻结积累阶段。入冬以后,土壤自上而下冻结,在温度梯度作用下,下层水气不断向上移动,遇冷后凝聚冻结,是土壤上层水分最丰富的阶段,也是旱作春玉米播种-出苗阶段所需水分的基础,干方百计保持这部分水分,就可以做到秋雨春用。

春季解冻后是土壤水分大量蒸发散失阶段。春季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土壤逐渐解冻。在冻融交替时气温尚低,蒸发较轻,应抓住这一关键时期,顶凌耙耱保摘,为春播创造良好的水分条件。当土壤化通后,重力水下渗,表层水蒸发,随气温的进一步升高,春风加大,在毛管作用下,水分不断向地表运动,土壤表面开始形成干土层并不断加厚,超过一定深度则难以播种,影响正常发出 23 苗。

夏季是土壤水分大量蓄积阶段。7—8月份降水较多,是一年中的雨季,应采取适当蓄水措施(地膜覆盖、秸秆覆盖等)做到伏雨春用。

秋季是土壤水分缓慢蒸发阶段。9月以后,气温渐低,蒸发比较缓慢,待玉米收获后,应抓住时机深耕蓄水。

2.提高旱作玉米降水利用效率的战略措施

(1)截住“天上水” 旱地玉米无灌溉条件,为“雨养农业”,必须搞好农田基本建设,特别对低产田更应加强,应因地制宜,适宜修梯田的就修梯田,不适宜的地块,也应采用“丰产沟”“等高田”等耕作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逐步培养地力,不断提高产量;只有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土流失问题,创造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的农田基础。

(2)蓄住“地中水” 。降水被土壤接纳之后,除径流、下渗损失外,主要是地面蒸发损失和玉米叶面蒸腾损失。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抗旱耕作措施,尽最大可能减少土壤水分的损失。如丰产沟、“旱地玉米免耕秸秆覆盖”、“地膜覆盖及秸秆覆盖技术”、“玉米机械化有机旱作技术”以及“变春耕春施肥为秋耕秋施肥”、“变秋耕不带耙为秋耕带耙”、“播前播后镇压保墒”以及地面防蒸发剂,叶面防蒸腾剂等,做到伏雨春用,秋雨春用。

(3)用好“土壤水” 在截住天上水,蓄住地中水的基础上,应采取有效措施用好“土壤水”。大量研究表明,“以肥调水”是提高旱作玉米自然降水利用率的有效措施。如深耕加厚活土层,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改良土壤结构,不断培肥地力;合理增施化肥以提高土地生产能力;采用耐旱品种挖掘增产潜力;合理密植精细管理力争获高产。

(三)旱作玉米栽培技术

1.整地

旱作春玉米整地可分为秋季整地与春季整地两种方式。根据各地近年来的研究,旱作玉米以秋天整地为主,春季尽量减少耕作次数为宜,据调查,秋耕比春耕增产28.5%,因秋耕地土壤熟化时间长,又经冬春冻结融化过程,土壤松紧适宜,保墒效果好。也有报道隔年秋耕比年年秋耕增产效果要好,秋耕地应结合施用有机肥,并且耕后立即进行耙耱,冬季滚压,效果更好。

2.播种

播期适宜根据温度、水分及栽培制度等确定合理播期。通常耕层5-10cm地温稳定通过10—12℃,作为春玉米适宜播期的指标。旱作玉米区十年九春旱,春季降水少,土壤水分不足,必须采取各种保墒措施,保证玉米正常发芽出苗。就北方旱区而言,春玉米播期一般在4月中下旬到5月上、中旬,在此范围内,一般随纬度提高和海拔提高,播期渐迟。播种深度玉米适宜播种深度为5—10cm,土壤墒情适宜时为6—7cm,土壤水分高时可浅些,墒情差时可适当加深,但不能超过10cm。

3.合理密度

旱作玉米的合理密度应随品种、土壤肥力以及自然降水等而定。在同样条件下,紧凑型玉米一般应比平展型品种每1/15hm2多留苗500—1000株;随肥力提高,密度应适当加大;自然降水量的多少与合理密度的确定关系极大,目前在黄土高原地区提倡“宁稀勿稠”原则,即在适宜密度范围内,宁取低限,而不取高限。当然在降水充沛的地区不受此限。

就北方旱作区而言,采用紧凑型品种,黄土高原地区每1/15hm2 2500—3000株,在此范围内应当以当地降水量、土壤肥力及施肥水平具体调整确定。

4.田间管理

旱作玉米的田间管理,除了无灌溉措施以及不进行蹲苗外,其余间、定苗、追肥、中耕、除草等管理与水浇地玉米基本相同。

(四)旱作玉米抗旱耕作方法

1.机械化有机旱作技术 针对半干旱、半湿润偏旱地区旱作玉米的干旱、瘠薄、雨养的特点,通过一系列机械化作业如深耕、秸秆粉碎还田、镇压、机械化播种、增施有机肥、无机肥等,提高 24 玉米对自然降水的利用率,实现旱作玉米增产增收和长期稳产。该技术可在年平均气温>8℃的半干旱或半湿润偏旱地区,采用一年熟种植制度,且不以玉米秸秆作饲料和燃料的地区推广应用。其技术体系为:

(1)机械化深耕 用大中型拖拉机每年于收获后进行一次深耕,深25厘米,使活土层由10—13厘米加厚到25厘米以上,充分发挥“土壤水库”纳雨蓄墒的功能,使伏雨春用,秋雨春用,解决了天然降水与玉米需水不同步的问题。

(2)秸秆就地粉碎直接还田 用玉米摘穗机或秸秆粉碎机把收获时的秸秆就地粉碎,此时玉米秸秆含水量较高,容易腐烂,随机械深翻入土,可有效地提高土壤有机质,培肥地力,增强土壤蓄水保肥能力。

(3)机械镇压 根据土壤墒情在播前、播后采用可调重量的滚筒式镇压器进行适度镇压,使土壤下虚上实,调动下层水向表层运动,提高玉米出苗率,确保苗全苗壮。出苗期提前1—3d,出苗率大为提高。

(4)机械化播种 机械化播种深度一致,行株距均匀,又可缩短播期,提高了玉米田间整齐度,为高产稳产奠定了基础。

2.玉米秸秆覆盖技术 玉米秸秆覆盖减少风雨侵蚀,防止水土流失,蓄水保墒,培肥改土,调节地温,增加旱作玉米产量。

(1)半耕整秆半覆盖 玉米立秆收获后,一边割秆一边硬茬顺行覆盖,盖67cm,空67cm,下一排根要压住上一排梢,秸秆交接处和每隔1m左右适量压土。翌年春天,在末盖秸秆的空行内耕作、施肥。用播种机在空行靠秸秆两边种两行玉米。玉米生长期间在末盖秸秆内中耕、追肥、培土。秋收后,再在第一年末盖秸秆的空行内覆盖秸秆。

(2)全耕整秆半覆盖 玉米收获后,将玉米秆搂到地边,耕耙后顺行覆盖整株玉米秆,栽培管理与半耕整秆半覆盖相同。

(3)免耕整秆覆盖 玉米收获后,不翻耕,不灭茬,将玉米整抹秸秆顺垄割倒或用机具压倒,均匀地铺在地面,形成全覆盖。第二年春天,播种前2-3d,把播种行内的秸秆搂到垄背上形成半覆盖。播种采用两犁开沟法,先开施肥沟,沟深10cm以上,施入肥料。第二犁开播种沟,下种覆土。生长期间管理和半耕整秆半覆盖操作程序相同。

(4)地膜、秸秆二元覆盖 旱、寒、薄是高寒冷凉区农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推广地膜、秸秆二元覆盖技术是解决旱、寒、薄三大问题的重要技术之一,它既有地膜覆盖增温保墒作用,又有秸秆覆盖蓄水保墒、肥田改土作用。

八、玉米地膜覆盖栽培技术

(一)地膜覆盖的生态效应

1.提高地温。玉米覆盖地膜后,白天耕作层温度比露地高。10cm地温比露地玉米高2.5-5.7℃。地膜玉米比露地玉米全生育期大约增加有效积温300-400℃。

2.保墒提墒。覆膜有良好的保墒、提墒以及稳定膜内土壤水分的效果。

3.促进养分转化 覆膜能促进微生物的活动,加速矿物质营养向速效可供态转化。

4.改善土壤物理性状。减少了水分蒸发,避免了风吹雨淋,减少了人或机械的耕作次数,使土壤基本结构保持较好,同时,还增加了土壤孔隙,降低了土壤容重。对盐碱地来说,由于覆膜大幅度地减少了水分的蒸发,使随着水分的运动而带到地表的盐分减少,盐分不易在表层聚集,抑制返盐的效果比较显著,特别是有利于玉米的出苗和全苗。出苗率提高60%左右,增产明显。

5.增强田间光照强度。玉米覆膜后,由于白色塑料薄膜以及膜下的细小水珠能反射太阳光线,特别是田间比较接近地面层空间的光照强度。

(二)玉米地膜覆盖主要技术环节

1.选用生长期较长的杂交种

25 地膜栽培玉米,按不同生育期分类,分别选择比原来露地栽培生长期长8-12d的品种,或所需积温多200-300℃;还应选用后发性强的不早衰、抗性强的紧凑型品种,是发挥地膜增产的首要因素。

2.选地整地

选择地势平坦、土层深厚、土质疏松、肥力中等以上、保肥保水能力好的地块,切忌选用陡坡地、砂土地、瘠薄地、洼地、易涝地、重碱地种植。地膜玉米整地总的要求是,适时翻耕、精细平整,消灭坷垃,消除杂草根茬,结合施足底肥,而后作垄盖膜。

3.地膜选用

大面积推广以来,一般采用厚度为0.005-0.008mm聚乙烯线型膜。目前,渗水地膜已研制成功,在北方旱区春旱条件下,使用渗水地膜可将春季小雨及时渗入土壤,变无效降水为有效降水,增产效果明显。另外,各种可降解地膜业已研究成功,可选择使用,以减少土壤污染。

4.适期播种

应比当地在露地条件下提早7-15天播种。 5.盖膜播种

分两种形式:(1)先播种后盖膜,出苗后打孔放苗出膜。其优点是可以防止膜面土壤结壳,能使用地膜覆盖机进行操作,此法用于海拔较高,低温冷害较重,春雨早,墒情好的地区和地块;(2)先盖膜后打孔播种。对于干旱少雨,墒情差的地区和地块,可在雨后墒情良好时,提前覆膜,待播期一到,在膜面用简易工具打孔播种。该方法的缺点是比较费工费时,不利于机械化操作。

6.合理增加密度

在同等条件下,一般要求覆盖比不覆盖增加留苗密度7500株/hm2。 7.适时揭膜

随着高温多雨季节的来临,在盖膜增温效果不明显时应进行揭膜。河北农业大学(1986-1987)试验结果,以7月上、中旬揭膜较好,这时正值雨季高峰来临之际,可以接纳较多雨水。山西农业大学研究,旱地玉米以大喇叭口期揭膜产量最高。

8.加强田间管理、防止早衰

加强覆膜玉米的田间管理,掌握苗期长势,做到促壮早发,中期不徒长,后期不早衰,及时防治病虫害是夺取玉米高产的保证。防早衰的关键在于施足基肥,种肥氮、磷、钾配合施用,根据不同生育时期植株长势进行追肥,在同等条件下,应比露地适当加大投肥量。

9.残膜回收

收获后,及时检净残膜,以防其对土壤的污染。降解膜已自动分解,不必回收。

第四节 优质专用玉米的品质特性和栽培技术要点

一、高油玉米

(一)品质特性

1。子粒含油量高。高油玉米子粒含油量比普通玉米高50%以上。普通玉米的含油量一般4%~5%,而高油玉米含油量高达7%~10%,有的可达20%左右。

2。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玉米油不饱和脂肪酸占其总量的80%以上,主要包括人体内吸收值高的油酸和亚油酸,具有降低血清中胆固醇含量和软化血管的作用。

3。胚大。玉米的油分85%左右集中在子粒的胚中,所以高油玉米都有一个较大的胚。玉米胚的蛋白质含量比胚乳高1倍,赖氨酸和色氨酸含量比胚乳高2~3倍,而且高油玉米胚的蛋白质也比胚乳的玉米醇溶蛋白品质好。

4。营养价值和饲用价值高。高油玉米和普通玉米相比,具有高能、高蛋白、高赖氨酸、高色氨酸和高维生素A、维生素E等优点。作为粮食,高油玉米不仅产热值高,而且营养品质也有很大改 26 善,适口性也好。作为配合饲料,则能提高饲料效率。用来加工,可比普通玉米增值1/3左右。

(二)栽培要点

1.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含油量高,农艺性状好,生育期适宜的抗病、高产、优质杂交种。 2.适期早播 高油玉米生育期较长,子粒灌浆较慢,中、后期温度偏低,不利于高油玉米正常成熟,影响产量和品质。因此,适期早播是延长生长季节,实现高产的关键措施之一。对春玉米而言,华北地区一般在土壤5~10cm温度稳定在10—12℃时播种为宜。

3.合理密植。高油玉米植株高大,适宜密度应介于紧凑型普通玉米和平展型普通玉米之间,即60000~75000株/hm2。

4.合理施肥 为使植株生长健壮、提高粒重和含油量,要增施氮、磷、钾肥,最好与锌肥配合使用。施肥方法遵循“一底二追”的原则。每公顷施有机肥15 000~30 000kg,氮素120—150kg,五氧化二磷120kg,氧化钾150kg,硫酸锌225~450kg;苗期每公顷追尿素60~75kg;穗肥每公顷施尿素300—375kg。

5.化学调控。高油玉米植株偏高,通常高达2.5~2.8m,防倒伏是种植高油玉米的关键措施之一。玉米生长期间注意使用玉米健壮素等生长调节剂控制株高防倒伏。

6.及时防治病虫害。为了防治玉米螟,在大喇叭口期每公顷用杀螟松45~75kg或1%辛硫磷颗粒剂30kg灌心。

二、糯玉米

(一)品质特性

1。糯玉米淀粉全部为支链淀粉,而且比普通玉米淀粉易消化,其消化率可达85%,而普通玉米的消化率仅为69%。

2。蛋白质含量比普通玉米高3%~6%,赖氨酸、色氨酸含量较高,鲜食糯玉米的子粒黏软清香、皮薄无渣、内容物多,比甜玉米含有更丰富的营养物质和更好的适口性。

(二)栽培要点

1.选用良种

根据市场需求习惯,且注意早、中、晚熟品种搭配,以延长供给时间,满足市场和加工厂的需要。

2.隔离种植

糯玉米的“糯性”由隐性基因控制。当糯玉米和普通玉米或其他类型玉米混交时,会因串花粉直感使当代所结的种子失去糯性,变成普通玉米品质。因此,种植糯玉米时须隔离。空间隔离200m。或自然屏障隔离。也可花期(时间)隔离,将糯玉米与其他玉米分期播种,使开花期相隔15d以上。

3.分期播种

为市场需要,作加工原料的,可进行春播、夏播,作鲜穗煮食的,应该尽量能赶在水果淡季或较早地供给市场,这样可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因此,糯玉米种植应根据市场需求,遵循分期播种、前伸后延、均衡上市的原则安排播期。

4.合理密植

糯玉米种植密度安排既要考虑高产要求,更要考虑商品价值。种植密度与品种和用途有关。高秆、大穗品种宜稀,适于采收嫩玉米。如果是低秆、小穗紧凑品种,种植宜密,这样可确保果穗大小均匀一致,增加商品性,提高鲜果穗产量。

5.肥水管理

遵循增施有机肥,均衡施用氮、磷、钾肥,早施前期肥的原 则。有机肥作基肥施用,追肥应以速效肥为主,追肥数量应根据不同品种和土壤肥力而定。一般每公顷施纯氮300~375kg,五氧化二磷150kg,氧化钾225~300kg。基肥、苗肥的比例应为70%,穗肥为30%。糯玉米的需水特性与普通玉米相似。苗期可适当控水蹲苗,土壤水分应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60%一65%,拔节后,土壤水 27 分应保持在田间持水量的75%一80%。

6.病虫害防治

糯玉米的茎秆和果穗养分含量均高于普通玉米,故更容易遭受各种病虫害,而果穗的商品率是决定糯玉米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必须注意及时防治病虫害。糯玉米作为直接食用品,必须严格控制化学农药的施用,要采用生物防治及综合防治措施。

7.适期采收

最适采收期由“食味”来决定,最佳食味期为最适采收期。一般春播采收期以授粉后25~28d为宜,秋播采收期以授粉后35d左右为宜。用于磨面的子粒,要待完全成熟后收获;利用鲜果穗的,要在乳熟末或蜡熟初期采收。过早采收糯性不够,过迟采收缺乏鲜香甜味,只有在最适采收期采收的才表现出子粒嫩、皮薄、渣滓少、味香甜、口感好。

三、甜玉米

(一)品质特性

甜玉米可分为三种类型:

1。普通甜玉米。由su基因控制,积累还原糖、蔗糖和可溶性糖。一般糖分含量为8%~10%,是普通玉米的2~5倍。其中sul基因可以大量积累水溶性多糖,乳熟期sul玉米的水溶性多糖含量可达30%,是普通玉米的10倍以上。

2。超甜玉米。由sh突变基因控制的。sh基因的共同特点是提高蔗糖含量,积累可溶性糖分,减少或抑制淀粉的合成。乳熟期超甜玉米的蔗糖含量可达20%以上,但不积累水溶性多糖。

3。加强甜玉米。在su遗传背景中引入加强甜基因se。se基因可以抑制可溶性糖转化成淀粉,维持水溶性多糖较高含量的持续时间。

甜玉米的营养价值高于普通玉米,除含糖量较高外,赖氨酸含量是普通玉米的两倍。子粒中蛋白质、多种氨基酸、脂肪等均高于普通玉米。甜玉米子粒中含有多种维生素(VBl、VB

2、VB

6、VC、Vpp)和多种矿质元素。甜玉米所含的蔗糖、葡萄糖、麦芽糖、果糖和植物蜜糖都是人体容易吸收的营养物质。甜玉米胚乳中碳水化合物积累较少,蛋白质比例较高,一般蛋白质含量占干物质的13%以上。甜玉米不含普通玉米的淀粉,冷却后不会产生回生变硬现象,无论即煮即食还是经过常温、冷藏后,都能鲜嫩如初。因此适于加工罐头和速冻。

(二)栽培要点

1.品种选择 依据用途选用品种。以幼嫩果穗作水果、蔬菜上市为主的,应选用超甜玉米品种;以做罐头制品为主的,则应选用普通甜玉米品种。要注意早、中、晚熟期搭配,不断为市场和加工厂提供原料。

2.隔离种植。甜玉米甜性受隐性基因控制,如果普通玉米或者不同类型的甜玉米串粉,就会由于花粉直感变成普通玉米。因此,甜玉米要严格隔离种植200m以上。或障碍物隔离,也可采用错开播期的方法。一般春播要间隔30d以上,夏播间隔20d以上。在播种时,要严防普通玉米种子混入,如果混入普通玉米,普通玉米长势强,花粉量大,应及时去除,否则甜玉米质量就会大大下降,甚至不能作甜玉米销售。不同类型的甜玉米因受不同基因控制,相互授粉后子粒都会失去甜质特性,因此也需隔离种植。

3.适时播种 甜玉米种子表面皱缩,发芽率低,苗势弱。为确保一播全苗,春播要求10cm地温稳定在12℃以上。地膜覆盖可提前15~20d播种。也可采用浸种催芽或营养钵育苗等措施提早播种。淡季收获上市,可大大提高经济效益。也可实行分期播种,延长市场供应时间。对于做罐头用的甜玉米,应根据工厂的加工能力和不同时期的需要量,合理安排好播种时间。

4.田间管理 有机肥、磷肥和钾肥宜全部用作基肥,将全部施氮量的50%用作基肥,且要注意种、肥隔离。追肥两期进行:一次在拔节前,另一次在大喇叭口期。一般生产条件下,甜玉米每公顷施人纯氮120~135kg、五氧化二磷75~90kg、氧化钾105~120kg,可获得较高的产量和较好 28 的品质。

一般4~5片叶时间苗,6—7片叶时定苗,适宜密度依品种特性而定。另外,应注意中耕除草、培土、适时打杈(去分蘖)。

5.防治病虫。 甜玉米较其他玉米更易感病虫害,极易招致玉米螟、金龟子、蚜虫等害虫为害,后期穗粒腐病较重。甜玉米的果穗受害后,严重影响商品质量和售价。因此,对甜玉米的病虫害应做到防重于治,首先要注意选择抗病品种,其次在生长过程中注意防治。为了防止残毒,甜玉米授粉后尽量用生物农药防治,不用或少用化学农药,决不能用残留期长的剧毒农药。

6.适时收获。 除了制种留作种子用的甜玉米要到子粒完熟期收获外,做罐头、速冻和鲜果穗上市的甜玉米,都应在最适“食味”期(乳熟前期)采收。因为甜玉米子粒含糖量在乳熟期最高,收获过早,含糖量少,果穗小,粒色浅,乳质少,风味差;收获过晚,虽然果穗较大,产量高,但含糖量降低,淀粉含量增加,果皮硬,渣滓多,风味降低。一般来说,春播的甜玉米采收期在授粉后17~22d,秋播在20—26d收获为宜。另外,甜玉米采收后含糖量迅速下降,因此采收后要及时加工处理。

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四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

1 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技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八条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

2 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领取《生育证》。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复婚)前已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后满五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的。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请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以及本省有关规定批准并公示。

第十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

3 《生育证》。

办理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一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

生育过经医学鉴定属非遗传性残疾婴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B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

4 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

第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以及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制定针对运用有关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十五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计划外怀孕的,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第三章 技术服务

5 第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生管理和指导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公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夫妻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检查和技术服务,发放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对怀孕妇女进行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并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

第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有关临床技术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批准的机构中执业,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禁止个体行医人员和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九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可以再生育一胎的夫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应当保证国家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所需费用,但已实行生育保险的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除外。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范围包括:一般避孕药具、环孕检、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手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6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已实行生育保险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实行生育保险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结算,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与管理。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治疗费按照节育手术费支付办法处理。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与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

7 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凡未完成本级人口控制指标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晋升职务。

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 (三)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与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8 (二)结合本部门职能,研究、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及措施; (三)根据本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职责制定相应的措施与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对下级督促指导。

第二十六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每月初将新生儿户籍登记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月初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相关资料通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实名登记制度。产妇分娩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每季度末将产妇姓名等相关情况向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设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合理解决其报酬。

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公开制度。在为申请领取《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夫妻出具证明前,应当进行公示。应当对村(居)民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和社会抚养费征收以及农村独生子女、二女户绝育家庭受优待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9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向辖区内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通报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的规定;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制定和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 (五)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监督。

在基层可以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与已婚育龄夫妻签订计划生育协议。

第三十条 提倡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开展的环检、孕检和生殖健康检查。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并已怀孕的妇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孕期随访服务。

第三十一条 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

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综合服务的职能。

10 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面向家庭,广泛开展计划生育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有做好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保证奖惩与优待等措施的落实。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三十三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三十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

11 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承担。技术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协助采集、通报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后,将办理结果及时通报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

12 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四十条 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登记服务和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通报。

第六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时,应当优先考虑计划生育家庭。

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四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照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

13 福利待遇不变: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日,七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一日; (三)结扎输精管的,休假七日; (四)结扎输卵管的,休假二十一日; (五)怀孕不满三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二十五日;怀孕三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四十二日。

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

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

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四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其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按照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夫妻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

14 父母奖励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夫妻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另一方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所在单位负担;夫妻均为农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解决。

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按照国家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

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子女的农民或者无业人员,可给予一次性投保奖励,或者在其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各种形式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生活上的照顾。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申请再生育的,从领取《生育证》之日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生育后不再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和双女户家庭,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在劳务输出时优先推荐其家庭劳动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自缴费用,按照规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负担;

15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帮助发展生产和审批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的宅基地按两人计算,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标准; (六)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政策。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对符合再生育一胎条件,主动放弃生育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八条 提倡和鼓励男方到农村的女方家庭结婚落户,女方所在地应当准予落户。

第四十九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农村应当在独女户、二女绝育户中优先实行养老保险,并采取多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办法帮助独女户、二女绝育户解决生活困难。

第五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扶助。

第五十一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单位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据实举报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行为的人员,应当给予保护和奖励。

16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和社会保障。经费来源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以及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捐助。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的经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计划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十五条 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

17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为他人摘取避孕节育环,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避孕节育的;

(二)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 (三)个体行医人员及其他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四)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其中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并在五年内不予聘任和晋升;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对其中出现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18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十四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经销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销药品货值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部门或者单位,由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 第六十二条 经依法鉴定因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身体伤害系施行手术单位过错所致,受术者的治疗费由施行手术的单位承担,施行手术的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规定发放《生育证》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吉安一计生干部5年挪用社会抚养费20余万获刑利用职务之便,挪用社会抚养费,结果触犯刑法。近日,经江西省吉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犯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匡某,原系吉安县一镇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2010年以来,匡某负责全镇社会抚养费收缴、开票、保管及上缴财政等工作。2010年,被告人匡某以个人名义在其工作所在的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社会抚养费专用账户,账户资金管理及密码均由被告人匡某掌握。期间,被告人匡某挪用社会抚养费2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另挪用社会抚养费2.2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归还。

2015年10月8日,被告人匡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匡某身为计生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社会抚养费进行营利活动和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匡某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且已归还全部公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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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5篇

【十一届】第五十九号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于2012年5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31日

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

(2012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培育与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刺进森林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规范]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设

—1— 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用语解释]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风景资源为基础,具备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景观资源与环境条件,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供游览、休闲和开展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区域。

第四条 [性质和原则]森林公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森林公园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

第五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将森林公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 [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森林公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营管理]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做好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经营管理。

第八条 [权利义务]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建设、经营、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森林风景资源。

第九条 [鼓励投资]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森林公园的项目建设和经营。

—2—

第十条 [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森林公园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一条 [发展规划]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森林风景资源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公园发展具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林业长远规划,并与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 [级别划分]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个等级。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少于一千公顷;

(三)森林覆盖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

(四)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五)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六)具备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范的管理制度,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申请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3—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森林风景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

(二)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

(四)拟设立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性质、法人资格证明、资产状况以及人员配置情况等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专家实地考察、论证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森林公园批准设立后,应当报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变更程序]森林公园分立、合并、更名、改变隶属关系、调整经营面积的,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撤销条件]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予以公布。

(一)主要景区的林地依法变更为非林地的;

(二)森林风景资源严重下降无法继续提供森林旅游服务的;

(三)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一年内未按规划开工建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自森林公园批准设立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征求森林公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体现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原则,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第十九条 [规划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予以批准,由森林公园管理组织负责实施。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因森林公园范围变化或者建设、保护需要调整总体规划的,应当报省或者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规划期限]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为十年。期满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进行编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建设要求]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建筑材料、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污水、废弃物处理设施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二十二条 [禁止性规定]森林公园内不得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建设损害森林风景资源、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设立各类开发区,修建别墅;

(二)在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修建宾馆、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三)擅自修建人造景观或者景点;

(四)其他损害森林风景资源的建设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设改造]因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需要对原有单位、居民住宅和设施改造、搬迁或者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四条[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以及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对周围景物、景点、水体、地形地貌、林草植被造成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5—

在森林公园周边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可能损害森林公园风景资源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条款]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矿、采石、采砂、取土、放牧; (二)填堵自然水系;

(三)在禁火区、森林防火戒严期用火; (四)新建、改建坟墓;

(五)采挖花草树根、攀折树枝、乱扔垃圾;

(六)在树木、建筑物、设施上刻画,损坏、移动园内设施、游览标志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抚育更新]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采取更新、补种等多种方式植树育林,维护森林公园风景植被和生态环境。因景观保护、美化和旅游观赏等,确需对森林公园的林木进行更新改造、抚育性采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加强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定期组织调查,建立管理档案;对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设立外围保护地带或者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对古树名木编号挂牌,登记建档,设置保护设施。

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制定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配备防火人员、设施、设备,设置防火标志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第三十条 [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和防治,发现疑似林业有害生物突

—6— 发事件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即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容量控制]森林公园管理组织根据环境承受能力和旅游安全条件,科学合理确定游览线路和各景区、景点的游客容量,制定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游客数量接近景区、景点容量时。应当限制游客进入,并及时疏导。

第三十二条 [安全管理]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完善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设立报警点和医疗急救站点,旅游沿线设置路标、路牌等标识标志,定期检查险要旅游路段,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危险地段、水域或者猛兽出没、有毒有害植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防范说明,保障游客安全。

森林公园的交通运输工具、游乐设施设备等,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护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门票收费]森林公园门票价格和有关交通服务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森林公园等级、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公众意见等情况核定。

森林公园应当为老年人、儿童少年、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减免门票。

森林公园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免费开放日(周、月)或者免费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四条 [商业经营]进入森林公园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的统一规划,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游客权利义务]游客应当遵守森林公园管理规定和游览秩序,按照规定的线路游览,爱护林木花革和公共设施,维护园区内的环境卫生。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指定区域停放。

游客对森林公园的管理组织和经营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林业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7—

第三十六条 [活动报备]在森林公园内进行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就该项活动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要求,并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承办者应当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损坏林木和森林公园设施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公园的社会治安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科普宣传]森林公园管理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宣传,介绍森林公园内的主要动植物种类、地质地貌,并设置说明标牌。

第三十九条 [限期整治]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关闭整治,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编制和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二)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评估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森林公园暂时不具备游览条件的;

(四)游览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营不规范,服务质量差,游客投诉多;

(五)其他需要限期关闭整治的情形。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与利用、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监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擅自设立森林公园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森林公园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法建设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森林公园内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依法由县级以上林业、国土资源、规划

—8— 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法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管理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在划定的区域或者地点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文化活动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影视拍摄、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结束后,承办者未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援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听证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对单位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管理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公园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施行时间]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业投资条例范文第6篇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提高汾河中上游流域内水工程和万家寨引黄工程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汾河中上游流域,是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中上游流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和万家寨引黄工程引入汾河的黄河水(以下简称引黄水)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相适应。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四条 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价格、引黄工程管理机构等单位负责人和流域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委员会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实行定期议事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委员会下设执行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内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同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及河道生态基流用水。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汾河源头雷鸣寺至汾河水库水环境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

(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各种工业废弃物;

(三)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 (五)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 (六)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重点保护区范围内已有的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或者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的,责令其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水资源的实际情况,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优化配置水资源,逐步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适度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开采城市地下水。

引黄工程供水逐步推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价格制度。

第十一条 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按照批准的方案,依法收回取水许可证,关闭自备水井;

(三)在规划的引黄水供水范围内,一般不得审批新建水源工程项目和颁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件;

(四)对地下水超采区逐步采取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并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五)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引黄水的方案。

第十二条 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引黄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建设管理、运营,以及万家寨水利枢纽及其配套项目合资建设管理、运营,保证引黄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 流域内新建水工程及其设施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流域内水环境保护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未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资金上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给予扶持,并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内生态功能区划实施退耕还林、水土保持、植树种草等生态建设工程,发展生态经济,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流域供水和水环境保护资金保障体系。

供水补贴和水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内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采矿、取土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游艇旅游、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的;

(二)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装载有毒化学品、工业废弃物的车辆穿越河床造成水体污染的;

(三)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新建煤炭、洗煤、焦炭、化工、造纸、制革、冶炼、水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的;

(四)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或者运营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

第二十三条 流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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