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

2024-04-18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1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和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领导责任。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责任。建立健全省、州(市)、县(市、区)及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监察队伍,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预防事故为中心,层层签订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

(三)规划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

2 时考核、同时总结。

(四)监督检查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负责组织治理公共设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不明确的生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经费保障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基础设施和支撑体系建设,以及应当由政府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整治,支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

(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责任。完善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队伍、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七)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职责、程序和原则,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下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他工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的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对安全评价和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二)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三)交通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水上交通事

4 故调查;在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营运客车出站安全检查职责,依法查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经营行为;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和运输工具资格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参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炭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依法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审核办理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责令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或者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关闭;依法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组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批复结案工作;负责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负责煤炭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度、统计和分析,及时向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中的生产安全、供水安全、排水安全、抗震防灾安全等公共安全;负责

5 城市燃气、供水、园林绿化、城市公共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物业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省地质调查局、省测绘局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负责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法查处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监督矿山关闭后的地质环境治理工作;负责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地质灾害的防治。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厂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考核。

(九)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重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将安全设施建设内容纳入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工业经济部门负责督促工业企业、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管理。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时,要求项目单位加强安全设施建设,督促项目单位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级管理的各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各类国民教育系列学校以及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科学技术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负责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新成果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十三)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本地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中的违纪违法人员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纪律追究和行政问责。必要时,依法提出监察建议。

(十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普及工

7 作,负责监督管理监狱、劳教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社会保险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或职业伤害职工(含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防汛抗旱、农村电网改造和水利工程建设等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管理的城镇供水、城市防洪、地方水电站及其域网发配电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农业部门依法对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水上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农村国债沼气的安全管理。

(十九)林业部门负责森林防火,以及涉林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涉林景区、景点、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商务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外投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依法对外经贸行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一)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卫生学校的安全监督

8 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食品、药品、疫情传染、职业卫生、放射源污染、生产安全等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组织或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二十二)环保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废弃化学品、医疗废弃物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臵安全的统一监管;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臵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十三)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并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内容;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企业或生产经营点,依法把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安全前臵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经营单位的准入关。依法吊销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十五)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和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

(二十六)国防科工部门负责兵器、船舶、航天、核工业

9 等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气象部门负责气象设施、人工影响天气、防雷避雷、气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专业气象预报等天气情况。

(二十八)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臵生产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对事故伤亡人员的赔偿,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负责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的创建和评选活动,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引导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参与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 落实责任措施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状签订和考核,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整改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下达《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验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为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对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分管领导及各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分析本地、本部

11 门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县(市、区)年度内发生1次较大以上、州(市)年度内发生1次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县(市、区)和州(市)人民政府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及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2 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臵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相关信息,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层级清楚、职责明确、权责对等、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安全生产

14 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各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具体岗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负岗位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生产工艺技术及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适应和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切实履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按照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

(四)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安全管理部门、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本单位决策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具体考核工作。

(三)受本单位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委托,具体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将本单位安全生产过程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

(四)参与制定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内部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落实。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指导工程外协、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建立交叉作业、混合作业情况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

(六)依法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测检验,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及时解决,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负责人妥善处理。

(七)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设计,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行工作,并负责审核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条件和证照等资料。

(八)组织内部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研究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九)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十)督促本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和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迅速向负责人、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救援。负责或配合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制定和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本单位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班组设立安全员。安全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班组人员和新员工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二)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17 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三)发现工作现场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

(四)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提供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监督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工会组织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民主监督、民主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必要的条件,认真研究解决工会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除建立健全《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并适时修订:

(一)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二)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制度。

(六)项目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七)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九)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防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应当建立的制度。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运输、贮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应当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结果、整改情况应当记入台帐,并由检查人员、复查人员签字。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和落实情况。

(二)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消防器材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

(四)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9 和操作规程,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使用。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七)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八)各类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

(九)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对其实施不间断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项目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其他建设项目(包括项目中有潜在危险性的分项作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安全专篇)。

(四)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预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七)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推行岗位标准化操作,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安全标准化工作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意外伤害保险交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并在安全生产评优、奖励、政策扶持等方面给予优先。

21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存在问题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生活区、储存区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高空作业、爆破、吊装、基坑、边坡开挖、边坡砌筑、钻探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操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二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组织实施考

22 核奖惩。各类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实行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结构工资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破产、收购、兼并、整合、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确保本单位达到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的经费预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每年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发生后抢险救援、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淘汰安全保障能力不足的生产工艺、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采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和管理技术,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监测监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核定载人9座以上的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23 应当安装GPS车载监控终端,并纳入GPS营运监控系统管理。

(二)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安装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并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远程联控。

(三)非煤矿山井下开采应当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地面开采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

(四)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和采用先进的监控管理系统和安全防护技术。

(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控制技术和手段,加强过程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为全体职工(含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责任的需要,积极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安全生产与商业责任保险相结合的事故预防机制,并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运输、野外、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24 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按照规定建立新员工上岗前安全教育、脱岗转岗员工上岗前专项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再教育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实施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按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培训内容,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的识别与防范。

(四)安全设施、设备、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25 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第六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26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十二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27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所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不直接支配但是能够间接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生产经营单位行为的人。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2篇

省政府关于表彰维护国家安全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在过去的五年里,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广泛深入地开展维护国家安全的宣传教育,积极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密切配合、大力协助各级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涌现出了一大批积极维护国家安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 1 —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国家安全工作,省政府决定,对近五年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南京第14研究所国家安全小组等50个先进集体和焦蕴华等14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中再立新功。全省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进一步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弘扬“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主人翁精神,推进维护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江苏省维护国家安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2 — 附件:

江苏省维护国家安全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50个) 南京市(6个):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南京第14研究所国家安全小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初级中学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国家安全小组 南京市鼓楼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安全小组 南京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苏州市(4个): 苏州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吴江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苏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太仓市陆渡镇国家安全小组 无锡市(4个):

中国船舶科学研究中心国家安全小组 无锡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国家安全小组

— 3 — 无锡市滨湖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江南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常州市(3个):

常州市教育局国家安全小组

常州市新北区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工业学院国家安全小组 镇江市(3个):

扬中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江苏科技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镇江市电子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安全小组 南通市(3个):

海门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南通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南通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扬州市(3个):

扬州大学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江都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国家安全小组 泰州市(2个):

靖江市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工作领导小组 泰州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徐州市(3个):

— 4 — 总参六一零八工厂国家安全小组 中国矿业大学党委办公室 徐州矿务集团国家安全小组 盐城市(2个):

射阳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悦达国际大酒店 淮安市(2个):

清河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安保部 连云港市(2个):

连云港市海州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六研究所国家安全小组 省直和驻宁单位(13个): 江苏省国防科工办军工处 江苏省邮政局网络运行处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安保部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国家安全小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江苏省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东南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南京工业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 5 — 南京理工大学国家安全小组 江苏省外事办公室国家安全小组 江苏省教育厅国家安全小组

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国家安全小组

二、先进个人(141名) 南京市(14名):

焦蕴华(女) 南京市文化局对外交流处处长 武

伟 王文祥 刘

莅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金陵船厂办公室主任 南京晨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保卫部副部长 中共南京市建邺区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郭秀君(女) 南京广播电视集团党委副书记 程家源 徐志强 陈经顺 吴宝宁 朱信年 杨明甫

丁为民 南京市委组织部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主任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安保部主任 南京邮政局邮政速递局副局长 南京中山陵园管理局保卫处处长 中共南京市溧水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国信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酒店运营中心 副主任

南京市六合区委组织部副部长

杜晓明(女) 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外联经济科技处处长 王小叶 南京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教研员

苏州市(16名):

— 6 — 钟鸣苏 韩金根 刘

钢 许晓峰 潘富强 郁洪兴 丁雪明 徐玉林 李冬林 倪永根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处长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副书记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中共苏州市吴中区委员会办公室科长 苏州市相城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 张家港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常熟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中共太仓市沙溪镇委员会副书记 昆山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吴江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蒋玉仙(女) 苏州科技学院保卫处科长 高

李惠明 徐水泉 谭国明 张自强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雷达与电子设备研究院 经理部部长

上海铁路局苏州站党委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处处长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苏州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星级评定师

无锡市(15名): 夏国庆 吕尚智 史春玉 孙海明 无锡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政工处处长 江阴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宜兴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

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事务管理处处长

— 7 — 廖亿福 杨建明 许世杰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雷达研究院纪委副书记 信息产业部电子第五十八研究所综合处处长 无锡市教育局办公室副主任

居亚英(女) 无锡市信访局办公室主任 郁序胜 闵宽洪

吴国平 朱震峻 王俊杰 柳高远 周

玮 无锡喜来登大饭店副总经理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办公室 副主任

无锡市灵山实业公司总经理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无锡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无锡邮政局邮政枢纽中心局局长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

常州市(12名): 褚盘良 丁亚伟 常州邮政局邮区中心局局长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安全保卫主办

顾加明(女) 常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欧旭东

田晶华 谢海明 徐森年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 副科长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办公室主任

溧阳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常州中油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 8 — 姚任民 常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涉外管理处处长

瑜(女) 常州工学院党委办公室主任 赵世平 周小岐 朱金荣 常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副主任 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国家安全小组副组长 金坛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镇江市(12名): 周阿亚 荆全林 卢志农

周庆和 戴江澄 缪

伟 蒋启红 孙嘉林 江苏大学保卫部部长

镇江市建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政工部主任 中共丹阳市委员会办公室、丹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句容市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科员 镇江市民政局副局长 镇江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处长

国电(镇江)谏壁发电厂党委工作部主任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综合部主任

薛冬梅(女) 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镇江分公司副总经理 高

辉 魏和生 唐占军 镇江市金龙大酒店副总经理

镇江苏美达船舶有限公司综合科科长 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主任

南通市(10名): 周如海 曹乔林 如皋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通州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 9 — 顾建华 张

勇 潘卫兵 储建平 刘

伟 徐惠香 南通市崇川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启东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南通港闸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海安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南通邮政局综合办公室主任 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成(女) 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张新华 如东县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扬州市(10名): 吴余人 姜

松 陈宝川 赵

阳 华广林 徐兆堂 周

明 钱庆龙 佘发祥 肖

敏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23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扬州宝军无线电厂保密办主任 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室副主任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科长 扬州市邗江区政府办公室科长 仪征化纤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 扬州市邮政局邮政枢纽中心分局局长 扬州市外事办公室涉外管理处处长

扬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扬州花园国际大酒店副总经理

泰州市(7名): 吉敏成 唐勇兵 泰州市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泰兴市委员会副书记

— 10 — 黄跃华 蔡

莹 中共姜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王美林(女) 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主任 刘乃斌 黄喜林 中共泰兴市委统战部侨务科科长 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保卫科科长

徐州市(9名): 孙东晓 王健民 徐州市铁路国家安全小组联络员 徐州电信局副局长

薛晓炎(女) 徐州市外事办公室出国来华管理处处长 王

刚 丁怀勇 杨克合 徐州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武装保卫部部长 汉园宾馆总经理

李中杰(女) 徐州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副局长 徐保卫 顾

勇 徐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州市委宣传部外宣处副处长

盐城市(6名): 王仁志 徐连桂 李进科 陈海峰 廖大干 王

瑾 盐城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公室主任 盐城市望海大酒店工会主席

中共盐城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经济处处长 盐城市信访局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主任 盐城工学院保卫处处长 盐城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 11 — 淮安市(6名): 刘

波 陈

波 高建民 徐亚平 花开功 郑树春 淮安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国处处长 淮阴师范学院附属中学校长 淮安市宗教事务管理局宗教处处长 中共涟水县委员会副书记 淮安市经济开发区工委副书记 淮阴师范学院保卫处处长

宿迁市(2名): 李

健 马树云 宿迁市沭阳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 宿迁市外事办公室主任

连云港市(9名): 杜

杰 刘万年 吕德全 沈

刚 张

亮 陈

军 顾爱民 戴海宁 刘祥光 中共赣榆县委办公室主任

连云港市灌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连云港港口集团总裁事务部办公室副主任 外运(中国)连云港分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淮海工学院保卫处副处长

中共连云港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主任 连云港日报社记者

连云港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政治处主任 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副经理

省直和驻宁单位(1 3名): 陆振康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党委副书记

— 12 — 倪延年 南京师范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

严雪芹(女) 中国药科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 冷明祥 陈利根 朱长仁 赵友平 唐国防 南京医科大学组织部部长 南京农业大学党委办公室主任 南京中医药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副院长 钟山公司总裁助理 江苏省劳教局教育处处长

波(女) 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如山 王辽宁 陈建军 张清明

— 13 — 江苏省建设厅工程建设处处长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处长

南京雨花台烈士陵园管理局宣传接待处处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校长

主题词:国家安全

表彰 决定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1050份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3篇

关于开展争创“群众满意计划生育服务站” 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服务站、县开发区计生办、局各科室站: 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行风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宗旨教育,用实际行动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根据国家、省、市计生委和县统一部署,在全县计生系统开展争创“群众满意计划生育服务站”、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为推动这项活动在全县扎实有效地开展,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中央历次计划生育座谈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计生干部充分认识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进入新的重要发展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工作要求更高、任务更艰巨、责任更重大,充分认识开展这一活动是新时期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高素质计生干部队伍的必然

要求,也是实现“十五”争创目标的重要措施,从而进一步树立人民群众是计划生育主体的思想,把服务摆到人口与计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创一流站所,出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促进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创建内容

㈠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围绕以下内容和标准开展争创活动。

1、领导重视:围绕全县经济中心,服务大局,执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促进我县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为已任,注重自身建设,在育龄群众中起表率作用。

①有工作班子,有创建工作实施计划,有专人负责创建工作。

②创建工作目标明确,要求具体,工作措施切实可行,成效显著。

③加强计生干部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学习有计划、有记录,活动有安排、有记载。

2、服务规范: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①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全程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杜绝手术事故,按规范要求做好随访服务工作,对副反应及时处理。

②全面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和出

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全面、较好地完成县计生局下达的任务。

③开展孕情跟踪服务,配合县指导站做好照顾生育对象的孕情跟踪服务工作。

3、廉洁从政:办事公正,纪律严明,遵纪守法,监督有力,干部职工形象良好。

①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无“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发生。

②文明执法,积极维护广大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免费避孕权。

③严格执行国家计生委“七不准”规定,无违反“七不准”行为发生。

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㈡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要结合以下内容进行。

1、党的宗旨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要组织广大计生干部认真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关于为人民服务和群众路线、群众观点的重要论述,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和有关文件,解决好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的问题,以群众的满意程度为工作标准,引导大家把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把要求群众履行计划生育义务与自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把坚持科学管理、引导群众实行计划生育与提供优质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困难统一起来。

2、职业道德教育。要认真学习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在计生专线干部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大家把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与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联系起来,在全县计划生育系统形成讲理想、讲道德、讲文明、讲奉献的良好风尚。

3、转变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教育。要把实现“两个转变”作为教育的主要内容,贯穿于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和优质服务等活动的全过程,使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活动与当前各项工作要求有机结合,互相促进,融为一体。

4、计划生育法制教育。要组织广大计生干部系统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真正做到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教育引导基层计生干部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坚持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真正按照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5、廉政建设与行风教育。要加强廉政教育,引导广大计生干部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办事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加强计划生育经费管理,杜绝乱罚款、乱收费。提高统计质量,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坚持纠建并举,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不正之风的新机制。

三、活动形式

1、全面学习。要利用学习日、专题会议和每月例会,集

中组织学习争做活动的有关内容。同时,各级计生干部要抓好自学,加深对有关学习内容的理解。

2、系统培训。县里将组织召开全县计生系统行风建设会议,开展行风评议等专题活动,系统组织教育,同时,在部分乡镇积极开展试点。各乡镇也要利用不同形式,加强计生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引导大家积极投入争做活动中去。

3、开展讨论。要通过学习会、讨论会、座谈会等形式,大力开展争做活动的讨论,结合实际,排找在宣传教育、优质服务、科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实现省“十五”争创目标的具体措施,通过讨论,激发广大计生干部全心全意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增强做好计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4、典型引导。各乡镇在活动中要善于发现典型、宣传典型,运用榜样的力量影响和带动一大批计生干部。县计生局拟在开展争做活动的基础上,每年向市县推荐群众满意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评出县级计划生育工作“十佳标兵”。各乡镇要通过活动的广泛宣传,层层开展评选活动。

四、时间安排

集中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7月中旬-7月下旬)。县下发《意见》。各乡镇可结合各类会议,广泛发动计生干部积极参与争做活动。县里将通过媒体宣传,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为活动的深入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集中教育和落实行动阶段(8月上旬-11月底)。各乡

镇对照活动的内容和要求,分别组织学习,联系工作实际开展讨论,通过自我教育,有针对性地落实整改措施,树立计生工作者的形象,使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总结表彰阶段(2003年12月-2004年1月)。全县在认真总结这次活动经验的基础上,层层开展评选活动。

五、组织领导

县计生局将成立争创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科、站参与。各乡镇要根据县里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争做活动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把这项活动抓起来,同时,各乡镇计生办、服务站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具体抓好争做活动的开展。要把开展争做活动与实现省争创目标结合起来抓落实,通过开展争做活动,使广大计生干部树立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服务的观念,通过提供优质服务,满足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需求,从而赢得他们对计生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为“十五”期末实现省级示范县目标提供思想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4篇

关于调整2009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淮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的月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调整范围

凡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合同制

职工、劳动人事代理职工、劳务派遣职工。上述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按本通知要求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三、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2009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为职工本人2008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2008年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

(二)缴存比例。2009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各为8%、最高各为12%。同一单位的职工应执行同一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三)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分、角进元。

四、调整程序

(一)各单位于2009年1月15日前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或从淮安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单位经办

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携带U盘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拷贝职工缴存数据信息。

(二)各单位计算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单位填妥《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登记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或者持U盘提交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5篇

西政发„2009‟6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 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

若干规定》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第66次区长办公会同意,现将•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和•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 1 —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7‟1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8‟44号)的规定,规范和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法制统

一、政令畅通、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方案届时由区政府制定。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相应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已经被其后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

(三)所依据的上位法或者文件已被明令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四)不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五)适用期已过;

(六)适用对象已经不存在;

(七)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

— 2 —

(八)规定的监督管理事项已消失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九)规定的管理部门已撤销或者名称已改变;

(十)需要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清理。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派出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发部门负责清理。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主办部门为清理责任主体。

原起草或发文部门分立、合并或者职能划转等情况,由现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对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征求意见。对部门联合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部门应当征求其他会签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文件起草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建议,书面报区法制办审查。

区法制办根据报送的建议,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按照清理工作的要求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决定。

第九条 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明确一名领导主管,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科室对文件提出清理建议,法制机构审查,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被确定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区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由文件起草部门提出修改意

— 3 —

见,报区法制办审查。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办法‣的规定制发。

各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按照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制发。文件发布后依法向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清理工作结束后,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确认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部门按照要求向区政府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 4 — 西城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的若

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反馈工作,根据•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区政府行使法定职权时,制定和公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各层级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工作的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由两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或者配合执行的,应当做好部门之间和职权之间有关职责分工、配合规则、执行程序等衔接工作,并在本系统内贯彻落实。

第五条 实施主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发现或者遇到需要进行协调的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执法协调的规定,及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价和反馈,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实施主体应当向区政府提交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 5 —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方案和有关实施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对管理相对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渠道反映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分析;

(三)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对策;

(四)补充、完善和修改的建议。

第八条 实施主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过程中,因上位依据发生变动或者实施环境、对象、适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方案或者意见,向区政府报告。

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区法制办。

第九条 区法制办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实施主体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研究,及时向区政府提出改进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报告工作,应当纳入实施主体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6 —

主题词:文秘工作

文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西城公安分局,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2月24日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范文第6篇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 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的通知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1

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

调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4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开展全面调查,为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目的要求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切实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关系构建和谐北海的长远大计。开展住房调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若干意见》的要求,是全面掌握我市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制订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实现住有所居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周密布署,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各负其责,扎实全面地完成此项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住房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刘宏武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铭钊市建委主任

邹文市建委副主任、房产局局长

石昆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廷强市统计局局长

欧阳经华市财政局局长

玉石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小玲市民政局副局长

沈扬山市房改办主任

朱其明合浦县副县长

杨玲玲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银海区副区长

蒋兆娟铁山港区副区长

韦世通市总工会副主席

吴文成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建委(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邹文兼任,工作人员从市建委(房产局)、民政局、公安局、房改办、海城区政府、银海区政府、铁山港区政府抽调,主要负责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三、调查范围、内容、方法

(一)调查范围

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且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上一年人均月收入低于500元的家庭。

(二)调查主要内容

1.低收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人口、户主类型、享受低保时间等。

2.低收入家庭居住状况,包括房屋坐落位置、居住状况、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设施等。

3.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情况,包括是否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4.家庭人均收入、总收入情况。

(三)调查方法

1.划分工作责任区,以分地段、分区域的形式划分;

2.实行工作责任区,把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

3.采取自行申报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方法。

(1)自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报《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2)入户调查核实。调查员按照统一要求入户调查核实。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准备,时间:2007年12月10日至25日。

1.制订具体工作方案。根据低收入家庭户数及工作进度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并确定调查时点、调查流程及目标要求。

2.动员培训。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对调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讲解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的填写要求,了解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

3.做好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做好宣传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低收入家庭进行耐心的政策讲解,包括调查目的、调查方法、调查内容。

(二)申报和入户调查,时间:2007年12月26日至2008年1月31日。

1.申报方式

在统一工作流程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限时完成自行申报工作。

2.入户调查

对辖区内的低收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同时认真核对房屋产权证、租赁证及经济收入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调查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后,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

(三)审核校验,时间:2008年2月1日至28日。

街道办事处对《北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申请、调查表》

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调查表不遗不漏,准确无误。街道办事处在确认无差错的调查表上盖章后,送到北海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统计分析汇总,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表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形成调查报告经市政府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民政厅。

(五)建立档案,时间:2008年3月16日至31日。

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规定,建立一户一纸档制和录入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内容包括申请、审核、复核等有关情况。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审核结果,适时更新。

五、合浦县根据调查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本地区的调查方案,同步开展住房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市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主题词:城乡建设住房调查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13日印发(共印120份)

上一篇:三峡旅游概况导游词范文下一篇:三亚哪家婚纱摄影好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