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2023-03-20

第一篇: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次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

1 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2

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 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

3 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4

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5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6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

一、业务概述

企业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或不再持续经营,需依法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列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不需要进行清算:

1.跨地区税收转移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2.企业注销原因为“变更主管税务机关”。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2份;

(二)《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附表一)》2份;

(三)《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附表二)》2份;

(四)《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附表三)》2份;

(五)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六)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七)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报送);

(八)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九)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合并企业报送);

(十一)企业分立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二)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十三)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原件及复印件(被分立企业报送)。

第三篇: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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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时所得税应怎么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现结合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对清算业务的所得税处理及申报表的填报进行解析。

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主体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是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是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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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业务不符合特殊处理条件的,被合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程序及涉税分析

(一)关于清算程序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进行清算的企业应按照以下7个步骤履行清算程序。

一是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二是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是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并制定清算方案。

四是处置资产,包括收回应收账款、变卖非货币资产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作坏账处理,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扣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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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清偿债务,公司财产(不包括担保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即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六是分配剩余财产,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有余额的,按照出资或持股比例向各投资者分配剩余财产,分配剩余财产应视同对外销售,并确认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七是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二)清算所得的计算从清算程序看,清算过程就是在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对清算资产进行处置、分配,最终了结企业的一切债权、债务的过程。计算清算所得,主要就是计算全部资产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所得以及了结一切债权、债务所产生的所得或损失。此外,企业进行清算,即表明已终止持续经营,是企业存在的最后一个过程。因此在计算清算所得时,还要考虑清算前企业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费用、商誉的扣除以及尚未超过弥补期限的亏损等问题。清算所得可用下面计算公式表示: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处置所得-清算费用 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 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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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税前允许扣除的待摊支出已在税前扣除而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商誉-以前发生的亏损。

其中,全部资产处置所得=资产交易价格或可变现价值-资产计税基础-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税前允许的税金及附加,是指处置资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包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计算清算所得时应注意以下3个问题。

一是企业终止持续经营,应把清算期间作为独立的一个纳税;

二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应视同资产隐含的所得或损失已实现;

三是计算清算所得时允许弥补以前发生的亏损。

(三)清算所得税的计算清算所得税等于清算所得额乘以25%税率。由于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在计算清算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与优惠政策有关的问题。

第一,清算过程中处置一切资产产生的所得均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技术转让所得,税法规定转让所得50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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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部分减半征税,如果在清算过程中涉及技术转让转让业务是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但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仍应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待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也不计入清算所得,因为这两项收入不属于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所得。

第二,清算企业在定期减免税期间发生清算业务也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即使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适用过渡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发生清算业务,计算清算所得税时也不能适用15%、20%或其他优惠税率,而应一律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三,清算企业在清算前,因购买国产设备应享受的抵免税额或购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税额尚未执行到期的,应允许纳税人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上述应享受的抵免税额。因为投资抵免税额不是在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而属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因此应允许其在清算过程中享受。

第四,创业投资企业在清算前,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符合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规定的,其投资额70%尚未完全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将其余额抵扣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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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

可供分配剩余财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欠税等税款并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清算企业股东分回剩余财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及所得税处理两个问题。由于清算企业已按税法规定确认了可供分配剩余财产的转让所得,因此依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因股东身份不同(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中国公民、外籍个人)分回剩余财产的所得税处理不同。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清算企业股东为居民企业的,其分得剩余资产的金额,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说明的是,如属于股东投资转让损失,只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税前扣除。

清算所得税申报表重点项目的填写

(一)资产处置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一填写,填写附表一时,要把握两个重点。一是要正确确认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由于清算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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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清算企业将不存在任何资产,应确认全部清算财产的处置损益。因此,资产真正变卖的应填写交易价格,作为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的应填写可变现价值。二是应正确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金额,资产的计税基础不一定等于账面价值,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应以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其账面价值,而其计税基础却保持不变,即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历史成本确定。

(二)负债清偿损益。本项目依据附表二填写。所谓“负债清偿损益”,即在偿还负债时,实际支付金额小于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也就是税法上所说的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一般情况下,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

(三)其他所得或支出。本项目主要包括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清算前尚未确认的递延收益、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待摊费用或已在税前扣除不再实际支付的预提性质的支出等,其中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计算扣除。

(四)弥补以前亏损。本项目填写金额应包括清算当年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亏损额,并且弥补的年限应从当年算起,向前推算4年,共计允许弥补5年发生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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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如前所述,本项目只能填写尚未抵免完的“购置国产设备”或“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按税法规定应享受的抵免税额。

 防范股权转让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2018的风险 http://s.yingle.com/y/gs/1082068.html

 债券市场的三大功能

http://s.yingle.com/y/gs/1082067.html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所需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66.html

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的实施意见(全文) http://s.yingle.com/y/gs/1082065.html

  股权变更的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82064.html 有限责

退

http://s.yingle.com/y/gs/1082063.html

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gs/1082062.html

  公司住所的变更 http://s.yingle.com/y/gs/1082061.html 关于修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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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

http://s.yingle.com/y/gs/10820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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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转让后公司不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8怎么办 http://s.yingle.com/y/gs/1082058.html

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分立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82057.html

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56.html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2018 http://s.yingle.com/y/gs/1082055.html

 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登记2018不发生效力

http://s.yingle.com/y/gs/1082054.html

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

http://s.yingle.com/y/gs/1082053.html

 股权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52.html

 2018民营企业的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gs/1082051.html

   股东变更所需资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50.html 首例股权出质登记 http://s.yingle.com/y/gs/1082049.html 人变更

2018

http://s.yingle.com/y/gs/1082048.html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含义

http://s.yingle.com/y/gs/1082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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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股东变更登记http://s.yingle.com/y/gs/1082046.html

2018   公司资产收购合同 http://s.yingle.com/y/gs/1082045.html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http://s.yingle.com/y/gs/1082044.html

 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82043.html

 股权登记日和股权投票登记日的区别 http://s.yingle.com/y/gs/1082042.html

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http://s.yingle.com/y/gs/1082041.html

 国际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初审办事指南 http://s.yingle.com/y/gs/1082040.html

 指示证券质权的设定

http://s.yingle.com/y/gs/1082039.html

  什么是有价证券 http://s.yingle.com/y/gs/1082038.html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职工能否退股 http://s.yingle.com/y/gs/1082037.html

 法定代表人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http://s.yingle.com/y/gs/1082036.html

 金瑞科技变更经营范围

http://s.yingle.com/y/gs/1082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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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找哪个部门 http://s.yingle.com/y/gs/1082034.html

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股权转让)的应提交什么材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33.html

 什么情况下登记机关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部分核准登记事项 http://s.yingle.com/y/gs/1082032.html

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股权变更需要董事会同意吗 http://s.yingle.com/y/gs/1082031.html

  论公司的本质 http://s.yingle.com/y/gs/1082030.html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2018应提交哪些资料 http://s.yingle.com/y/gs/1082029.html

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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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2018(核准)法律专题 http://s.yingle.com/y/gs/1082027.html

 某中学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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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分公司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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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 http://s.yingle.com/y/gs/1082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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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债券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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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办理股权变更 http://s.yingle.com/y/gs/1082020.html 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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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职权变更不能随意进行,公司法对董事变更是如何规定的 http://s.yingle.com/y/gs/1082018.html

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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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代表事宜的咨询 http://s.yingle.com/y/gs/1082016.html

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合并 http://s.yingle.com/y/gs/1082015.html

  滥用管理公司 http://s.yingle.com/y/gs/1082014.html 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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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防验收申报手续 http://s.yingle.com/y/gs/1082011.html 债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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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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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手续 http://s.yingle.com/y/gs/1082008.html

 债券交易市场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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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变更登记2018 http://s.yingle.com/y/gs/1082006.html 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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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http://s.yingle.com/y/gs/1082003.html

 股权变更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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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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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人变更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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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关于完善产权交易和工商变更登记2018若干问题的通知 http://s.yingle.com/y/gs/1081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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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凭证式国债 http://s.yingle.com/y/gs/1081992.html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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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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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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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央行票据 http://s.yingle.com/y/gs/1081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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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http://s.yingle.com/y/gs/1081985.html

 《产品质量法》禁止生产者从事哪些活动 http://s.yingle.com/y/gs/1081984.html

    资金管理制度 http://s.yingle.com/y/gs/1081983.html 债券的概念 http://s.yingle.com/y/gs/1081982.html 公司股权变更程序 http://s.yingle.com/y/gs/1081981.html 内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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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收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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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有那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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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名证券质权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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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办事处的设立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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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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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涉及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的实质性或重大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等。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以下称被合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其持有的该企业80%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收购企业),由此取得收购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最终实现收购企业对被收购企业的控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转让企业) 不需要解散而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称接受企业),由此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被分立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包括资产和负债)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补价。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整体资产交换,是指一家企业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将几乎全部资产与另一家企业的几乎全部资产进行整体交换。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债务转为资本;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

(一)和

(二)两种方式;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包括从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转变为另一种法律形式的企业,以及企业登记地点的变化等。

第九条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所称几乎全部资产,是指企业70%以上(含)的总资产和90%以上(含)的净资产。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非股权补价,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及合并企业(收购企业、接受企业、分立企业)承担的被合并企业(被收购企业、转让企业、被分立企业)的负债。

第二章应税重组

第十一条企业重组业务,一般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二条企业在重组业务中发生的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或者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购买股权的,应当分解为转让资产和清偿债务(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三条跨境企业重组,应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重组交易中涉及

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十四条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凡已确认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第十五条债务重组中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重组的所得或损失。

第十六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第十七条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认债务重组所得或损失:

(一)经法院裁定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债务人取得的让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时,有关资产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三章免税重组

第二十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重组,除与重组交易的非股权补价或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应在交易当期确认外,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以下称免税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整体资产交换):

(一)企业重组必须具有充分的经营目的。充分的经营目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重组各方在进行资产交易时并未意识到税收利益的存在;

2.被重组企业转让的资产和权益对重组企业来说是必须的和有益的;

3.重组的预期经济效益要远远大于获得的税收利益;

4.如果重组不发生,企业也可以获得这些税收利益;

5.企业选择的重组交易方式是获得既定目标的最经济可行方式。

(二)企业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分立中,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企业整体资产交换中,货币性补价低于整个资产交换公允价值的15%。

(三)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至少在被分立之前的5年都从事积极的营业活动。

第二十一条企业重组经税务机关确认免税后,在连续36个月的时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应取消该重组业务的免税资格,按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一)重组企业将从被重组企业取得的资产不再继续用于被重组企业原有的经营目的。

(二)被重组企业的股东转让所持重组企业的股权后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免税合并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被合并企业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合并企业,除与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部分的资产外,合并企业接受的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以原计税基础确定。除法律或协议另有规定外,被合并企业合并前全部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

当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第二十三条免税股权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被收购企业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被收购企业股东原持有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四条免税资产收购中,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应按转让企业原持有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接受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可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第二十五条免税分立中,交易各方应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除与非股权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被分立企业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二十六条免税整体资产交换中,除与货币性补价相对应的资产外,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换出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第二十七条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金额超过当年应纳

税所得额50%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八条企业只改变法律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反),或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改变住所,有关资产可不视为转让,不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四章企业清算

第二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协议终止经营或重组中取消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就清算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

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第三十一条企业从被清算方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被清算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企业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企业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企业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是企业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第五篇:所得税清算汇缴专业资料-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报告

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报告 ****税务局:

我******,于**年 *月 *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批准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万元。税务登记证号:*********,注册地址:******现有在职员工 ****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符合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条件: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我公司上应纳税所得额*******万元,资产总额******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现特向贵局申请办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工作。敬请批准!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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