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如何避税

2023-03-05

第一篇:劳务派遣公司如何避税

个人所得税筹划——劳务费如何避税?

虽然劳务的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但由于对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相当于适用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因此一次收入数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就会相应高。捷税宝的筹划方法的一般思路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尽量减少应纳税的额度,或是通过延迟收入、平分收入等方法,将每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安排在一个相对较低税率的范围内。

(1)采用分项纳税: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2)采用分次纳税:一般来讲,你的劳务报酬收入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直接影响你在一定时期内的收入。税法规定,当某项活动带来的收入在1个月以上时期内,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计入各月计算,而间隔时间不超过1个月的,应合并每次的收入额计算。那么当你在为他人提供劳务时,需要根据劳务合同书,合理安排纳税内每月收取劳务费的数量和实际支付的次数,即可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采取由被服务方提供一定服务避税。比如,由被服务一方向提供劳务服务一方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就等于扩大了提供劳务方的费用开支,降低了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保持在较低的纳税水平上。由于对方所提供的伙食、交通等服务可能是提供劳务服务者的日常开支,若由其本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扣除,这样,虽然提供劳务报酬的所得因接受对方的服务而降低,但同时也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比直接获得较高的劳务报酬但支付较多的税收有利,因为这样可使劳务报酬所得者在总体上保持更高的消费水平。

(4)相对比较长久的方法:通过捷税宝可以在霍尔果斯等国家创业园区设立一个个人独企,享受国家补贴以及税收减免政策,再把劳务费转成个独的服务费,税点会非常低,月收入3万以下的话免增,个税也才1个点左右,超过3万最多6个点左右。

(5)将你的“一个人服务”或拆分成“多个人服务”,以多个人共同获得劳务费的方式。原理同上,但略有风险的是:需要确定别人收到钱以后,他们都会转给你才行。 (6)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相对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般而言,董事费的收入是一次性支付,而且一般数额较大,如果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会有较高的税率,这样董事费的很大一块将作为个人所得税款上缴国库。

对于董事费的纳税筹划,捷税宝一般会给出以下两种方案:一是将一部分董事费作为工资、薪金在平时就支付给担任董事职务的个人,使得董事费尽量适用较低的税率。由于对收入进行了分摊,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也不会增大多少,但董事费适用的税率却发生了很大变化;二是将董事费分次发放,比如每年发放二次或三次。

以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筹划——劳务费如何避税》的全部内容,再次感谢您的关注!

第二篇: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公司

对于存在劳务派遣用工需求的企业来说,如何选择合格的派遣公司与之合作,是关乎企业合法用工、保全员工利益、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元素。企业应选择实力强、口碑好、正规化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通过诚信、合法、规范的派遣服务维护员工的各项权益及用工安全。

一、案例:

甲企业与刘有森(天津红日升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签订《外包协议》,双方约定:由刘按照甲企业的生产要求组织30名职工,在甲企业厂区内利用甲企业的生产设备、工具及原料进行产品活件加工。刘为该30名职工雇主,工作外包费用由甲企业支付,除协议规定的责任外,甲企业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义务。上述职工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伤害,需立即上报甲企业,由刘参照国家、地方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事故人员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此份协议由甲企业人资部门主管人员和刘有森签字,并加盖了甲企业公章。

协议履行过程中,派遣职工乙在乘坐红日升公司租赁车辆上班途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由于红日升公司作为乙职工的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有森及红日升公司一直躲避乙职工家属的赔偿追索,致使乙职工家属多日围堵在甲企业厂区门口,要求甲企业对乙职工的死亡进行赔偿。乙职工家属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甲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同时也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了不良的负面影响。经多次协商,甲企业与乙职工家属达成代垫赔偿费用协议,由甲企业参照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支付乙职工家属人民币61万元。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甲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以表面上项目外包方式,实质上的劳务派遣模式,使用派遣员工进行产品活件的加工生产。由于甲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劳动保障法律意识淡漠,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致使企业在对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劳动用工协议的签订、职工权益的核查与维护、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依法参保缴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甲企业引发劳动争议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不仅影响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经营,而且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三、本案反应出的问题:

1、派遣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本案中刘有森为自然人,不具有合法的劳务派遣资质,不能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借用注册资本10万元的红日升劳务执照,没有达到上述规定的最低要求,不具备资格条件。这也是乙职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有森及红日升公司无力赔偿且一直逃避职工家属赔偿追索的重要原因。

2、未依法约定社会保险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本案中双方未就30名职工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问题在协议中做相关约定。而这是由于这个关键节点的缺失,造成刘有森和红日升公司不为派遣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一祸根,致使死亡职工家属无法正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导致甲企业61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3、责任条款约定不明确、不全面

在协议中双方未就“任何其他责任、义务”所包含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为今后协议履行过程中争议的产生埋下隐患。对“因事故导致死亡”的情形未作明确约定。由于条款中限定范围过窄、且不全面,为刘有森在乙职工死亡事故发生后推卸、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

4、未核实派遣职工参保缴费情况

甲企业以外包方式与刘有森合作,并未对对方向派遣职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进行核查。

5、合约不规范

本案协议落款中,有甲企业人资部门员工和刘有森的签字,并加盖甲企业公章,并未有红日升公司的公章。

四、本案几点启示

1、正确选择劳务派遣公司

2、强化协议合法性审查

3、充实内容防控风险

4、完善用工管控体系

5、依法进行审核备案

五、企业选择合作派遣公司的标准

一、注册资金

《劳动合同法》的第五十七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二、资质情况

用工单位在选择劳务派遣单位时,首先要审核派遣单位的资质,确认确属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以下资质证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社会保险登记证》

企业(要派单位)可以通过审查派遣供应商以上资质证书来确认其基本资质上的合法性,这是使用劳务派遣的底限,也是基础。如果以上在资格上审核都不能过关,一旦发生劳务纠纷,企业将完全陷入被动状态。

三、品牌知名度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在用工过程中,只要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无论是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哪一方的过错,全部责任都由这两方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要注重考察劳务派遣单位及其管理人员在该行业的品牌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专业知识深度以及对主要客户的服务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情况。而选择本地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大的派遣机构更有利于抵抗用工风险。

四、经营规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在无工作期间不得低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其中,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用工成本上的风险。此时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就可以降低风险,更重要的是可以“灵活用工”。一些特殊的岗位不需要员工在一家企业中工作二年,那么如果通过派遣这种形式雇佣这样的员工,当用工单位在使用被派遣员工不足两年就退还给派遣机构时,就增加了派遣机构的成本压力。遇到这种情况,经营规模相对大的派遣机构由于人才需求数量大、服务企业丰富,更容易将这部分员工改派到其他企业,消化这部分风险;而小的派遣机构由于应对能力相对较弱,要消化这种压力,可取的方式要么提高对用工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用,要么就从被派遣员工的工资或者非法接触劳动合同上打算盘,而这是违法的。

五、业务范围和专业能力

企业选择劳务派遣机构可以实现“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用工单位的HR可以集中精力做核心业务、核心人才的经营。因此,企业在选择派遣公司时要注重派遣公司的业务范围的丰富性、预防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国家劳动政策把握的准确程度和处理经验,专业人员特别是劳动法关系协调专业人员的数量等都是企业在选择派遣机构时应该慎重考量的。企业只有选择业务范围丰富,更富有专业处理能力的派遣机构才可以防范不可预见的风险发生。

六、资源储备情况

高质量、高效率的人才招聘、甄选能力和灵活的用工机制,以实现人力资源的迅速组织与优化配置,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重要目的。因此,劳务派遣单位的人才储备与人才招聘渠道是否能够满足用工单位的人才招聘需求十分重要。

最后,提醒企业人力资源工作者,在派遣谈判过程中,派遣服务价格是重要的,但不应当作为唯一标准,无论从派遣员工考虑,还是企业内部关系调整,都需要一个优质的供应商从中协调、组织来完成人力资源配置服务,您的派遣供应商是否合格,关系着企业整个人力资源工作的健康发展。

天津市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180家中介服务机构名称予以参考。 作者:姚文燕 (资深人力资源管理师)

文章来源:搜工网

第三篇: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种法律规章不断健全,而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在其中体现,而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合理利用税法等法规制度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等工具,一方面可以增强全社会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进而加快税法等法规的优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高额的纳税成本,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一、企业合理避税意义重大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必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很多企业中得到实际的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意义体现在 :一是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合理避税是通过减少企业经营活动各环节的税收负担来提高税后利润,企业通过成功的避税措施,可以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结构重组,合理避税同样可以在这时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实现企业转型后价值最大化 ;二是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现有政策,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才能保证经营活动良性循环。而企业要做好合理避税工作必须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才能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因此,开展合理避税研究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成功避税应具备的条件

避税活动虽不违法,仍要在经济上和精力上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成功地进行避税的,那么获得成功避税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1.1 要有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

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财税行为的合法性。

1.2 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经办人最好已取得相关资格,这样,他对政府征收税款的方法就有很深的了解,也能知晓税收管理存在的某些缺陷。

1.3 纳税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

因为很多避税活动往往要经过专门的人员筹划和设计,必然要发生相当一部分的税收筹划费用。假若纳税人的生产规模过小,那么,由避税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许只够支付税收筹划和设计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纳税人就会放弃其避税的努力。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式

尽管新税法规定中对企业原有经常使用的避税条款做出了很多调整,但仍有很多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避税的可循之道。

1. 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规定较之以前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一些下属公司,那么企业如何选择下属公司的组织形式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 ;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 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 针对优惠税率的合理避税

新所得税法改革了原有的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同样做出了很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 20%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税法规定 (1)工业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 (2)其他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因而,在筹建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这项优惠政策,选择建立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还是根据税法的界定,筹建几个符合小型微利规定的企业,在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4. 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符 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企业可符合

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第四篇:如何选择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企业如何进行劳务派遣 深圳转移劳务派遣

如何选择劳务派遣公司

客户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有规律可循,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情况及注册资本金

首先要审核派遣单位的资质,确认确属依法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如果该劳务派遣单位是多公司集团式经营,那么企业抗风险能力就强、诚信度就高。

2、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理念

企业理念集中体现一个企业的价值观与行为准则。因此选择具有与用工单位自身文化理念相通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合作非常重要,考察中要与用工单位的负责人或政策顾问面对面的沟通,如果这层人员不具备人事、劳动和社保工作经验,就很难对政策把关定向,更谈不上灵活的用好政策,发生问题和纠纷是必然的。

3、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业背景

要注重考察劳务派遣单位的品牌、发展速度、与之合作单位的数量及派遣人数。对于一个派遣业务发展快、合作单位上百、派遣人员上万的单位来说,可信度是极高的;而对一个注册了

三、五年甚至时间更长,派遣人员不足

二、三千人的公司来说,自身经营定会困难重重,与这类派遣公司合作风险性极大。

4、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素质

劳务派遣单位从业人员对国家、省、市人事、劳动和社保政策把握的准确程度,直接关系到劳务派遣管理实施效果,同时也是根据用工单位实际情况及时提供人力资源解决方案、化解劳资矛盾,杜绝劳动争议的关键。因此,选择劳务派遣公司不仅要考察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还要了解有没有名师和专家在指导。

5、劳务派遣单位的规范化管理程度和手段

劳务派遣是一项综合性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劳务派遣单位规范的管理制度、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质量控制标准,是做好劳务派遣全过程的基础条件。考察时,对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各项管理制度、运作机制和服务项目以及要求都应详细的分析和掌握。

6、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源储备情况

高质量、高效率的人才招聘和灵活的用工机制,是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重要目的。如果一个劳务派遣公司在市、县、区布局多个人力招聘市场,在各种层面上设置不同招聘网络,这个公司实力就强,人才储备与人才招聘的渠道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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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方式

劳务派遣是劳务外包的一种,是现代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种新型用人形式。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派遣机构提出所需人员的标准条件,并通过派遣机构为所聘用人员办理用工、发放薪酬以及代办社保、档案托管等。

派遣方式有以下几种:

(1)、完全派遣:由我单位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工人招牌、办理保险、发放工资、健康体检等。

(2)、转移派遣:由用人单位自行招牌、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我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我单位负责员工的薪酬、福利、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指用人单位对自行招牌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我单位。由我单位代付有关费用,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项社会保险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管理费用。其目的是减少用人单位固定员工,增强用人单位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才资源弹性。

劳务派遣的形式有哪些?

1、全程派遣:

由金创业承担从人才招聘、选拔、培训、素质测评、体检到合同签定,人事关系转接、工资计发、社会保障办理、绩效考核、评价的全程一条龙服务。

2、转接派遣:

由用工单位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金创业与用工单位签定派遣协议、与派遣人

员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及参保手续。

3、试用派遣:

用工单位将试用期的新员工采用派遣方式试用,合格后才正式录用。

劳务派遣为企业带来的好处

1、劳务管理便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被派遣单位不需要设立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繁琐的人力资源管理,这些人员的人员聘用、异地劳务引进、档案接转、流动手续办理户口落实、建立员工档案,员工工资、奖金的统计、发放,各类社会保障建立及缴纳、工伤申报劳动纠纷处理等诸多人力资源管理事务性工作由派遣公司负责完成。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可以有更多精力专注于提高企业核心竟争力的管理,如进行科学的岗位设置、员工考核、员工技能的培训等等方面。使企业真正实现"用人不管人,增效不增支"的最大人力资源管理效益。

2、用人机动灵活,提高员工管理的效能

许多被派遣单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变化很大,采用人才派遣用人形式,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公司用人进出灵活,不受编制限制,人员进出手续都由派遣公司进行专业化服务,充分展现被派遣单位择人和个人择业自主权。

3、避免人才流失,提高企业竞争力

被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有中心调集和管理,在合同期,中心对派遣人员制定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制约制度,这样完全可以保证被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安心工作,被派遣单位不会担心人才在安排之外出现流失和“跳槽”。

4、降低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首先,被派遣单位不必增加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或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由派遣公司完全承担这一任务,为被派遣单位节约了管理成本。(一般在原单位建立派遣人员进行管理,沟通和工人的工伤的负责)

其次,可大幅降低常规性人力资源管理费用支出,如:劳务招募广告、退休资遣费、用错人成本等等。

再其次,由于用人的机动性,被派遣单位可以根据公司的发展,依据岗位效益、市场的工资价格灵活地调整工资的标准,其员工的支出成本比使用固定在编员工的支出要大大降低。

5、规避劳动纠纷,维护企业信誉

被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人才派遣公司。这样,作为被派遣单位避免了与被派遣人员人事(劳动)纠纷的发生,从而节省被派遣单位的管理精力,专心于事业的发展。同时,由于第三方的加入,有效化解人事(劳动)纠纷。

6、确保员工素质,分散用人风险

因单位采用派遣形式,所用人才可进可退、能上能下,其机制十分灵活,大大降低和分解用人风险。

7、建立劳务转接。确保用人好处

因为企业和我们签定的劳务派遣合同,我公司的义务加大(缺少一个人的奖罚制度)我们会加大单位宣传力度,并进行培训确保劳务人员的稳定性。并且在我们派遣地区附近的企业知名度。形成一种兄弟姐妹亲戚朋友在一个企业上班的好局面。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员工长期调入前人事考察工作的补充手段。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企业的人事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劳务派遣中需要用工单位配合做的工作有哪些?

(1)在招聘初期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2)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除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外,还包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相同工作岗位的其他福利待遇;

(3)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4)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有序地开展,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5)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劳务派遣介绍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机构已经不同于职业介绍机构,它成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劳务派遣是我国在建立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实践过程中提出的一个现实课题,是我国劳务经济中比较新的一种形式,也是目前发展很快、问题很多的一种形式。在认清劳务派遣实质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探讨劳务派遣在吸纳就业方面的潜力有多大。对于象我国这样拥有数量巨大的低素质劳动力资源的发展中国家,劳务派遣等劳务经济比较适应我国的要素禀赋,比较能

够充分发挥我国的资源比较优势。特别是在近几年来我国传统的就业岗位不断减少、而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发展劳务派遣意义更加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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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财务人员面试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合理避税要合理避税,需要一个了解国税、地税以及当地优惠税收政策的会计。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要合理避税:首先需要不是公司采购进来的原材料及相关商品的供应商都必须是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同等价格下: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只有3%,与一般纳税人17%,相差14%。),然后,对于公司的销售可以适当进行变通,降低公司的应税销售额。另外,针对当地的优惠税收政策,进行公司经营扩各方面的调整,以求达到优惠税收政策要 求的条件,进行避税。

2、企业所得税:首先,根据公司情况对坏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按税务法规定范围进行计提,增加税前可扣除费用;然后,对各项费用有税前扣除比例的,则根据费用的具体进况进行分流,纳入符合税前扣除范畴,比如:员工的聚餐费以及员工出差的餐费则可以做好记录,从业务招待费中分离出来。(税务部门一般将餐费归入业务招待费,按比例扣除后现进行纳说调整)。销售成本的 结转:往往一定的商品均有一定的损耗,将合理的行业损耗记入成本,增加销售成本。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避免或者减轻税赋的行为。大体上有三种形式:合法型、非违法型、形式合法而内容不合法。具体采用的手法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定价:通过关联企业,达到整体最大限度的逃避纳税义务。对产品、劳务的交易不按市场价格进行,在税率高地区采用高进低出,在低税率地区采用低进高出,以达到整体的避税。在跨国企业中甚至还存在开票公司这种形式。

二、企业存货计价避税:利用企业内部具体的核算方法和存货的市场价格变动,采用高转成本,低转利润的办法。

三、折旧:采用税法允许而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

四、资产摊销法: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低值易耗品、包装物、材料的摊销尽可能保持成本最大化,税前利润最小化。

五、筹资租赁法:以支付租金的方法降低企业利润和税基。

六、信托手段:通过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置信托机构,让非优惠地区的财产挂靠在优惠地区的信托机构名下,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

七、挂靠避税:例如挂靠在科研、福利、教育、老少边穷地区。2,在实践中,有几种典型的避税方法可供参考:1)、综合利用避税法。即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综合利用减免税的范围: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之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收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放散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矿治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和动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林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企业采用综合利用避税法,应具备两个前提:一是使自己的产品属于减免税范围,并且得到有关方面认可;二是避税成本不是太大。否则,如果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得减免税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会导致更大的损失。2)、出口退税避税法。即利用中国税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避税的方法。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企业采用出口退税避税法,一定要熟悉有关退税范围及退税计算方法,努力使本企业出口符合合理退税的要求。至于有的企业伙同税务人员或海关人员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是不可取的。3)、成本费用避税法成本费用避税法是通过对企业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核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值,以实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避税方法。采用成本费 用避税法的前提,是在政府税法、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成本费用值的最佳组合来实现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扩大成本计算。可见,在合法范围内运用一些技巧,是成本费用避税法的基本特征。

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进行征税,所以叫做“增值”税。现行的增值税法已经作了重大变革,更趋于公平和规范,充分体现了主体税制与市场机制协调的原则。 我国现行增值税具有普遍征收、价外计税、使用专用发票、计税简化的特点。现行增值税制充分体现了“道道课征、税不重复”的基本特性,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抑制企业偷税、漏税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税法中的多种选择项目依然为纳税人进行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如何充分地利用这些可能性为我们企业的合理避税服务呢?这里将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结合不同的方法,如利用购进扣税,利用增值税的减免规定,利用分散优势,利用联合经营,利用“挂靠”,利用混合销售等等为读者提供实际实践的思路和具体操作的方法。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案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一、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计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计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3%的扣除税率,获得13%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项目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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