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2023-02-13

第一篇: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填报时间: 2009-04-09 责任单位: 金牛区物价局 1. 目的

规范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程序,依法出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 法定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2.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3.3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3. 申请条件

属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 4. 办理程序 4.1. 接件

4.1.1.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中心区物价局窗口提出申请。 4.2. 材料审查

4.2.1.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予以受理。

4.2.2.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或者在4个工作日内以《金牛区物价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4.2.3. 申请条件不属于本区管辖范围,申请并不具备收费条件等原因不予受理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当场以《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4.3 . 受理

4.3.1. 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收费申请进行受理,并出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并由申请人在受理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4.4.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的处理

区物价局行政审批科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4.4.1.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调查核实后,由窗口首席代表自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4.4.2.调查核实后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窗口首席代表自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办理驳回通知书。 4.5. 发件

4.5.1.对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办理的申请件,申请人在4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金牛区政务服务物价窗口领取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收回《受理通知书》存档。 4.5.2.对不符合相关规定不予以办理的申请件,申请人在4个工作日后凭《受理通知书》到金牛区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领取《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驳回通知书》。 4.5.3.向办事群众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表》,由办事群众填写直接投入政务中心意见箱或交值班长处。 5. 申报材料 5.1书面申请

5.1.1.基本情况:①详细地址,②开办单位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③车位数, ④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编号,⑤停车场负责人及联系电话;⑥具体工作人员人数花名册(含物管方管理人员)。

5.1.2.拟定的详细收费项目、标准.

5.1.3.对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及《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承诺:“自觉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标准,如有违规,自觉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的处罚。 5.2需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和资质证复印件。

5.2.1.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鲜章。 5.2.2.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5.2.3.如需办理政府指导价核准书的停车场,还需提供该住宅区(楼盘)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商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的签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鲜章)。材料内容包括[业主姓名(房产证登记姓名)、门牌号、联系方式(移动电话及座机)、具体意见(是否同意)] 5.2.4.办理市场调节价的需提供复印件:A.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图, B.产权证 6. 承诺时限

自受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做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7.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第二篇: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办法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

市建设与管理局委托市城市管理办公室实施具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备案人)应当将设置在以下场所的临时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备案部门备案:

(一)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闲置代建土地;

(二)公共建筑包括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道路客运站、公交枢纽站、体育(场)馆、影(剧)院、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和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三)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广场;

(四)对公众开放的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物业区域公共场所、建筑退线公共场所、集体用地场所等。 第四条 备案人应向备案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动车停车场所设置的方案图和相关说明材料(原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文件;

(三)机动车停车场属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机动车停车场进行收费经营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机动车停车场所需要进行建筑设置的,应提交规划批准手续;

(六)机动车停车场属物业区域公共场所的,应提交业主大会的决定文件。

第五条 备案人提交的资料形式符合要求,且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方案未违反《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在收到备案资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发给备案人备案凭证。

第六条 备案人提交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备案部门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七条 备案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予以责令改正或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已设置的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不符合《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方案未向备案部门备案的。

第三篇:县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调研报告

随着我县机动车数量的逐渐增多,停车收费问题也成为群众投诉的热点。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地区发改委工作安排,近日我委积极开展对全县停车场收费调研,调研情况如下: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我委根据县城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对停车收费实行备案管理。现共有八家停车场进行了价格备案,库车杏花商业步行街(一期)、库车综合农贸批发市场、库车金都宾馆、库车华龙商贸城停车场、库车县邮政大楼、阿克苏地区运输总站库车客运站(包括交通宾馆)、市场服务中心和交通肇事车辆停车场八家办理了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其中:商场、占道停车六家,交通肇事停车一家,市场服务中心一家。

二、停车场收费情况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自治区发改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11月1日起实行。根据《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虽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了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我委要求所有停车收费实行价格备案制管理,机动车停车费统一备案价格为2元/天,住宅小区内停车1元/天。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提高标准收费。停车场管理都属个人经营,场地有的是临时租用,有的是利用空闲土地,管理人员素质较低,个别停车收费管理人员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存在只注重收费不注重服务的现象。

2、扩大范围收费。个别停车场在办理了相关停车收费备案手续后,在没有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扩大停车收费区域和自定停车收费区域。

3、强制收费。个别停车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强制收费,如在宾馆门前白天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强制收费。

4、管理混乱。没有停车场标牌,无明码标价或者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导致停车收费在计时收费等方面产生诸多争执,这也为停车收费管理人员乱收费提供了可乘之机。

5、供需日趋突出。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数量增长迅速,公共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滞后,在加强城市建设同时,因注重停车泊位,缓解停车难及随之带来的乱收费问题。

6、执法力度偏弱。物价、公安、工商、城管、土地、规划等行政职能部门都具有规范停车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但对于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问题往往有物价部门单打独斗,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

7、信息化管理落后。我县停车场整体管理手段相对落后,目前没有使用智能计时设施,仍然依靠人工收费,难免造成随意提高收费

标准的现象发生。

8、交通肇事停车场都是交警部门指定停车场,所停放车辆全部是交通肇事违章车,收费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四、机动车停车场收费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1、解决停车乱收费问题,需要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一方面,我们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查处落实群众举报案件;另一方面,要联合县城管、工商局等部门成立综合治理小组,通力合作,联合检查,进行专项治理。要坚决取缔无批准手续、无营业执照、无价格备案的停车场。坚决杜绝擅自将肇事违章车辆指定在无证停车场。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对违纪违法的停车场要进行公开曝光处理。

3、公安部门对违章车辆停放管理应按新价非字[1999]42号文件规定,履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免费停车场。

建议:

《细则》从管理体制上建议停车场收费应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备案后领取手续,并确定停车具体位置和区域面积;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停车收费价格备案。

第四篇: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情况

根据市发改委和区政府的工作安排,我委3月21日成立机动车收费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并制定了《朝阳区关于开展机动车停车收费专项检查的方案》,明确了专项检查的时间、检查阶段、任务分工、检查重点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委从4月1日到4月13日期间对本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共派出49个检查小组,134人次;对我辖区所属的148个停车场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停车场基本能够按新标准收取停车费。但部分停车场存在一些问题:

一、从检查的148个停车场中有28个未更换标示牌(占检查数的19%),有17个更换了标识牌但未编号(占检查数的12%);

二、有属于三类地区的按二类地区收费的2个;有问题的单位共计47个,占检查总数的32%。未更换或更换无编号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停车场没有资质,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停车场责令立即改正,并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处理中。在此期间共接到价格咨询件283(咨询较多的是对收费的分类不清楚及咨询标价牌的式样问题),举报20件(含市转6件),经调查核实,未发现不按新规定收取费用的问题。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第五篇:湖北省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街区(含人行道、政府修建的广场、空地)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按照“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对使用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本省市、直管市和县级市城市区划内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必须坚持科学规划、从严控制、统一管理、保障畅通、合理收费的原则。

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城市,应以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为前提,做到既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又能保障道路畅通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不得以收费为目的, “应划尽划”设置停车泊位。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原则,负责确定城市道路机动车辆停放区域,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城市道路设计、养护及维修规范,以不损坏城市道路为前提,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

财政会同物价部门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确定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方式,并实施收费或委托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票据发放和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物价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所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按照不同路段、不同停车泊位规定收费时间,核定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确定城市道路停车路段,设置施划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实施收费的时间,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当地人民政府没有批准的一律不得实施收费。

收费停车泊位的设置与关闭

第七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分为: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免费停车

泊位和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

全天收费停车泊位,即24小时收费停车泊位。白天用于满足动机车辆临时停泊,夜晚用于满足市民车辆停车需求的收费停车泊位。

分时段收费停车泊位,即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允许停车收取费用,而在规定时间外不允许停泊车辆;或在规定的时间内停车收取停车费用,而在规定的时间外停车不收费的停车泊位。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即距离城市道路较近,在其经营或者工作时间内有大量机动车需临时占用公共道路停泊(含车行道、人行道、政府资金修建的广场和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空地),由公安交管和住房建设(市政、城市管理)部门勘查施划,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的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专用泊位。

免费停车泊位,即由政府管理部门按照本地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施划的不收费停车泊位。

采用白色停车泊位线为收费停车泊位;采用黄色停车泊位线为免费停车泊位和单位申请临时停车泊位。

第八条需要占道停泊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准备相关材料,经公安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现场勘查确认符合施划条件后,按有关规定或协议到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停车费,施划停车泊位,并在设置停车公示牌后,方可停泊车辆。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设置标志牌由申请人负责办理。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不得向临时停车的车辆收费,也不得对外和变相对外进行经营性泊车服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为三年。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设置期满后,如需继续停泊车辆,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续展手续。

第九条为方便公民到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办事,对距城市道路较近的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大门左右50米或当地政府确定的区间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施划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施划后,收费停车泊位路段,应在每一百米的距离,设立停车公示牌。

公示牌应包括该路段停车泊位的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免收费时间、财政部门委托书批准的收费部门(单位)、批准文号、收费年限、停车泊位数、收费人员姓名与标牌号、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抹泊位线、移动停车公示牌或者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经营和其

他活动。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关闭收费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前通知,城市道路收费部门(单位)和占道停车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应停止泊车。

第十二条 单位(个人)占道停车泊位有效期满或关闭的,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停止使用、撤销或迁移停车泊位,有关部门应以书面通知,撤销的停车泊位的单位可持通知和相关材料到财政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缴费人与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缴费人为:

(一)在 施划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人;

(二)单位占道停车泊位的单位(个人)。

第十四条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挂有标志的防汛车辆、抢险和救护车、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免交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停车费由各地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征收。委托征收必须出具委托书,受委托部门和单位不得再次委托。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停车费不得由经济组织负责收取,不得实行特许经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停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县级市的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收取城市道路停车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取的资金全额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停车费收费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一定的道路安全法规知识和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通过主管部门的考试合格后,取得城市道路停车上岗证书;

(三)佩戴由市级城市停车收费主管部门制作的标牌,标牌应有姓名、性别、收费员编号。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统一收费人员的着装。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泊位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泊位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停放后关闭发动机、锁闭车门;

(三)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试车、洗车;

(四)不得在停放车辆内存放贵重物品;

(五)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

(六)超高、超长、超重等可能造成道路和其他设施损坏的车辆不得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七)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的城市可使用自动停车设施(咪表)。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收费的部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书面委托,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受委托征收的部门所需的征收工作经费,由委托的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不得从停车费中直接列支。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停车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主要用途是:

(一)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

(二)停车咪表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三)停车公示牌板的制做;

(四)停车收费管理经费;

(五)公共停车场建设。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由道路停车收费管理的各部门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单位(个人)”是除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外,医院、宾馆、银行、证券、酒店、餐馆、娱乐、商场、超市、商店、批发市场等专业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一律按

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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