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2023-02-17

第一篇:金库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金库管理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桓仁支行金库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管理制度》和金库集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桓仁支行实际情况,为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心库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管库人员、日常业务的管理。

二、负责向市行上缴和提取现金。

三、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出入库,登记库存登记簿,保证实物、登记簿、明细帐之间三相符。

四、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五、受理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向其存取现金、寄存尾款箱的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的统称,下同)的现金缴存、领取及主、辅币兑换。

六、办理辖属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

七、负责辖属分金库或营业机构损伤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

八、负责伪、变造币的收缴、整理和解缴人民银行。

九、合理匡算库存现金头寸,灵活调剂现金余缺,最大限度地压缩库存现金。

第三条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主要任务

一、办理上级指定区域内营业机构尾款箱的寄存保管,建立登记簿,保证尾款箱数与登记簿相一致。

二、保管或代保管贵重物品和按规定应入库保管的重要机具,建立登记簿,认真做好交接登记工作,保证帐实相符。

第二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金库设金库主任,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配备专职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一、中心金库的库主任由支行桓仁支行主管出纳工作的主管行长担任;管库人员和守押人员由管辖行配备和管理。中心库管辖行对中心库库房和库款安全负责。

二、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主任由主管出纳工作的主管行长担任;管库人员由库址所在行负责配备和管理。尾款箱集中库的守押人员一律由桓仁县公安局保安公司配备,押运人员由我行与桓仁县公安局保安公司签订合同,统一配备。中心库管辖行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房和尾款箱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尾款箱内的现金及有价单证由营业机构负责。

第三章 运 钞

运钞工作由市行统一配备。运钞车是建设银行运送现金等的专用运输工具,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能适应当地具体路况、交通状况,满足现金运量、尾款箱数量及押运人员等对车容量的要求。

二、具备一定的防弹、防抢、防盗功能。

三、装备有必要的通讯设备、消防设备及其他应急设备。

四、 运钞车要根据当地的运钞线路、需运钞营业机构的数量及其现金业务量等因素合理配置。具体配置数量须报经二级分行审批同意并报一级分行备案。

五、运钞车原则上应实行集中管理。中心库和分金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保卫部门会同金库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尾箱保管库集中的运钞车由金库管辖行运钞车管理部门委托所在行(处)统一管理。经批准采取分散运钞的,运钞车由有关营业机构自行确定一个部门管理。

六、运钞车必须专车专用,未经运钞车管理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用、调换或挪作他用。

七、负责不同线路运钞任务的运钞车要不定期相互调换,运钞线路也要不定期变换并做好对外保密工作

八、运钞车完成全天任务后应统一停放在指定地点保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测、保养和维护。

九、运钞车因特殊情况调用或维修时,临时执行运钞任务的车辆应比照运钞车的要求管理使用。

一、 我行采用集中运钞方式。集中运钞是指由金库集中运钞车、押运人员、接送款人员统一运送钞币及尾款箱。钞币、有价单证的运送应遵守以下规定。 十

二、实行集中运钞的,金库管辖行应将运钞车型号、车牌号以书面形式通知所辖营业机构,运钞车如有临时变动要及时通知有关营业机构,各营业机构要对通知妥善保管,不得外泄。金库管辖行应统一印制带有编号的“接送钞专用证”(格式由各金库自定,但必须有相片)分发有关人员,有关人员在接送款时除持“接送钞专用证”外,还应携带身份证和工作证,以便有关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在交接时进行核对。如人员临时变动,应及时书面通知有关营业机构。接送尾款箱时,运钞车和押运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位待命,从金库分不同的线路出发接送尾款箱。营业时间内,运钞车必须都集中到金库待命,随时接受有关营业机构调缴款时的运送任务。

第四章 库款管理

一、金库的库存现金量由市行计划部门会同出纳部门核定,按照所辖营业机构的数量、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运输的距离等因素核定三至五天的正常库存限额。目前核定库存1200万元(全辖),超过库存限额的,桓仁中心金库要及时上交中心库不足支付时,中心库要及时向市行中心库提取。

二、营业机构尾款箱库存限额由其管辖行按照现金业务量的大小、距离金库远近等因素核定。营业机构出纳尾款箱超过库存限额要及时上交,不足支付时要及时领取。

三、金库、尾款箱必须坚持每天盘库结帐。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出纳员应根据现金收入、付出日记簿结出本日库存现金券别明细数和库存现金总数,凭以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库存现金须与“库存现金登记簿”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库存现金登记簿”签章,送会计部门(储蓄所为会计人员,下同)核对,会计部门核对无误后确认签章。严禁不盘库结计库存现金。

第五章 现金存取的操作规定

一、中心库向市行中心库提取现金,应根据需要向市行上报用款计划,由管库员结合实有库存现金情况提出申请。

二、桓仁中心库向市行中心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按照各营业机构提供的现金需要量和分金库本身的库存量综合平衡后,向中心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管库员根据向中心库报送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三联的“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分金库主任审核签章后,第三联留存,第

一、二联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中心库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会同押运员到中心库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中心库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后,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中心库管库员,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出库票”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管库员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填制一式二联“现金券别入库票”并签章,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送会计部门。分金库凭留存的入库票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和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三、营业机构向中心库或分金库提取现金,应于每日下班前向金库报送次日的用款计划,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

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印鉴,由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金库操作程序同本条“二”。营业机构提款人员提回款项后,应当面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四、营业机构向其管辖行处出纳柜台提取现金的,要在提款的前一日营业终了前,将用款计划报管辖行出纳部门。提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三联“现金申领单”并签章,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留存第三联,第

一、二联转会计部门凭以签开现金支票并加盖预留管辖行会计部门印鉴,提款人员持现金支票送管辖行会计部门办理记帐手续。管辖行会计部门接到现金支票,进行审核、验印、记帐、复核、签章后,交出纳柜台,出纳人员收到会计部门交来的现金支票核对无误后,配好款项,在现金支票上填上券别并加盖“现金付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营业机构提款人员应当场验看券别逐捆卡把点清总数。款项提回后,应立即与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出纳人员清点现金无误后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第一联“现金申领单”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的附件,第二联“现金申领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五、营业机构在营业中因特殊情况遇备付金不足,急需提取现金时,应及时与管辖行出纳柜台或金库进行电话联系,由对方根据营业机构的要求预先准备好足额现金,然后再按本条上述规定办理提款手续。

六、现金的解缴

一、营业机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在上交的前一日下班前将交款计划告知管辖行出纳部门或金库,约定时间,解缴现金。操作程序如下:

1.营业机构向管辖行出纳部门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解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由解款人员将二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送管辖行出纳柜台,管辖行出纳人员收到营业机构交来的现金和有关凭证后,经审核凭证、清点现金、复核无误入箱,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会计部门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2.营业机构向金库缴款的,缴款时由出纳人员填制一式二联“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盖章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金库,金库管库员进行审核、清点、复核后,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营业机构解款人员,并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营业机构会计部门将金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

3、金库库存现金超过限额时,应及时解缴中心库,并在解缴的前一日下班前将缴款计划报中心库。解缴时管库员填制一式两联“现金券别出库票”和“现金交款单”,经出纳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办理出库手续,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一联出库票留存,另一联出库票转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待运钞车、押运人员和接送款人员到位后,与解款人员当面办理交接手续。解款人员将两联“现金交款单”连同现金一并交中心库,中心库管库员收到交来的现金和凭证后,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在“现金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现金交款单”退分金库解款人员,另填制“现金券别入库票”办理入库手续,一联入库票留存,另一联入库票和第二联“现金交款单”转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现金交款单”作“系统内存放款项”帐户贷方记帐凭证,入库票作现金明细帐记帐凭证附件。分金库库址所在行会计部门将中心库退回的第一联“现金交款单”作“存放系统内款项”帐户借方记帐凭证的附件,将管库员转来的一联出库票作现金记帐凭证附件。

七、 尾款箱出入库

金库所辖营业机构的现金尾款箱实行寄库管理,各营业机构必须与金库所在行办理寄库委托手续,按金库管理规定明确双方的职责。尾款箱入库、出库时,金库管库员要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并由管库员与接送尾款箱人员共同验箱验封,办妥交接。管库员只清点尾箱个数,不清点箱内现金数。

1、出库时由金库所在行安排好运钞车和押运人员,管库员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各一级分行自定)后,送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时,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2、办理尾款箱出库时,由尾款箱接送人员、押运人员到金库并出示“接运钞专用证”,经管库员核对确认后,办理尾款箱的出库手续,尾款箱接送人员和管库员应在金库的“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处核对签章,尾款箱接送人员根据出库的尾款箱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分送各营业机构,由各营业机构出纳人员签收。各营业机构将尾款箱寄库时,出纳人员应登记“尾款箱接送登记簿”,由尾款箱接送人员在“尾款箱接送登记簿”上签章,收取尾款箱,尾款箱接送人员到各营业机构出纳部门签收时应出示“接送钞专用证”。尾款箱接送人员对签收的尾款箱数量应作好记录,防止入库时遗漏。管库员收到尾款箱接送人员交来的尾款箱应登记“尾款箱出入库登记簿”,经管库员和尾款箱接送人员核对签章后再将尾款箱入库保管。

第六章 有价单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帐

第二十二条 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一、新印制的有价单证,由有价单证经办部门根据印刷协议、交货单或上级行的证券调拨单,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三联,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用现金收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第一联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有价单证经办部门。

二、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向上级行领用有价单证时,单证经办部门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一式四联加盖公章和个人名章,持有关证件到上级行办理领入手续。上级行金库管库员收到领券人交来的经本行经办部门审核签章后的四联“重要单证出库单”(如是债券还应有一联本行经办部门签发的“债券调拨单”,下同),在四联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现金付讫章代,下同)和个人名章,并据以配发单证。第一联领用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调拨单作附件),第二联领用单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领用单退领用人,第四联领用单退本行经办部门。有价单证领回后:需入库保管的,有价单证经办部门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连同有价单证一并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将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退经办部门,需入尾款箱保管使用的,单证经办部门(或柜台)应根据上级行退回的第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将有价单证入箱保管,会计人员据此填制凭证登记表外科目帐。

三、营业机构单证经办部门销毁或向上级行、人民银行上缴已兑付或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并签章送金库办理领券手续。管库员收到经办部门送来的四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经与保管的单证核对无误后,在出库单上加盖付讫章和个人名章,办理出库,第一联出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出库单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其余二联出库单退经办部门。

四、营业机构向金库集中上交已兑付或集中退回未用的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一式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如是已兑付债券,还要填制一式三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一联留存,下同)并签章,将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两联“已兑付债券上缴清单”,下同)连同有价单证交金库管库员,管库员收到有价单证和三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进行审核、清点、复核无误后,办理入库,在三联入库单上加盖收讫章和个人名章,第一联入库单转会计部门作表外记帐凭证,第二联入库单留存(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并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第三联入库单(一联上缴清单作附件)退营业机构。

第七章 查 库

1、 金库必须坚持查库制度,按查库内容进行检查。中心库管辖行的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每旬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中心库和分金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除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外,还要检查代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物品等。集中保管的尾款箱只查个数,不查尾款箱内的库存数。

2、 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所在行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每月对尾款箱集中保管库查库不少于一次。查库时,要查金库管理与安全、金库保管的尾款箱个数和本机构尾款箱的库存,不查其他营业机构的尾款箱内的库存。

3、 各营业机构的出纳负责人每旬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分管行长(主任)每月对尾款箱库存查库不少于一次。

4、 上级行要对下级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查库,采用出纳部门逐级检查、越级抽查、分管行长督促查库、检查查库记录、抽查的方式。一级分行出纳部门对二级分行每年查库不少于两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10%;二级分行的出纳部门对下级行每季查库不少于一次,每年越级抽查的面不少于20%。

5、 查库时,查库人要亲自动手核点库存,不得监而不查,敷衍马虎。

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必须出示查库人身份证和经金库管辖行分管行长签字的介绍信

6、中心库、分金库管辖行或尾款箱集中保管库的库址所在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中心库主任)查库时,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上级行的分管行长、出纳负责人查库时,金库管辖行的分管行长、金库主任及管库员必须始终陪同在场。

7、 每次查库结束,查库人应填制一式两份“查库登记簿”,将查库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意见在“查库登记簿”作详细记载,一份“查库登记簿”由金库留存,一份“查库登记簿”查库人留存备查。

8、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分管出纳的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出纳部门的查库情况及查库发现的问题落实情况,必要时应抽查部分金库。

第八章 附 则

1、 本规程由中国建设银行桓仁支行负责解释。

2、 本操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自实行之日起,过去有关金库管理和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不相符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建设银行桓仁支行

2010年1月1日

第二篇:小金库检查手册

小金库”专项治理

实施方案及细则

二〇一一年七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范围

三、检查重点及内容

四、检查时限

第二部分 “小金库”专项治理稽核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章 出纳现金库及现金支出管理 第三章 假发票套现形成“小金库”管理 第四章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管理 第五章 原材料采购问题管理

第六章 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管理 第七章 使用“小金库”购买消费卡问题管理 第八章 资产出租收入管理 第九章 账外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章 闲臵固定资产的处臵管理 第十一章 废旧物资收入管理 第十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第十三章 工会、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技协等单位收入管理

第一部分“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一、检查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治理“小金库”工作,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中治金[2011]2号)、《陕西省2011年治理“小金库”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及《集团公司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油财发[2011]29号),油田公司决定从7—11月底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根据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方案及细则。

二、检查范围

检查对象为公司所属各单位因各种原因形成的“小金库”。 “小金库”是指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与以往的“小金库”定义相比,此次对于“小金库”的定义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不突出设立“小金库”的手段和方法;二是不区分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强调“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三是“小金库”不仅仅局限在资金,强调各项资金及其形成的资

产。认定是否属于“小金库”,关键看资金或资产是否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小金库”的稽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用主营业务收入设立“小金库”;

2、用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3、用资产清理、资产变现等营业外收入及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二) 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以假发票、假合同、假票据等手段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管理费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 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四) 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四、检查时限

本次自查的重点是2010年1月以来各项“小金库”收支金额,以及2009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求追溯到以前。

第二部分“小金库”专项治理稽核方案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稽核工作,实现财务管理稽核的 4

标准化、程序化,公司财务部编制了《小金库”专项治理稽核方案实施细则》。

第一章 银行账户管理

首先查看各单位是否按集团公司规定开设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存在规定外账户且资金结算业务频繁。其次查阅各单位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各开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日记账簿、银行余额调节表及相关凭证。

一、查阅被稽核单位基本账户开户信息详单,与银行账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存在账外账户形成的“小金库”。

二、重点抽查1月、6月、12月的银行对账单,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核对,并核对银行余额调节表,查找是否有漏记和重复记账等问题。遇到银行对账单上一进一出且金额相同的经济事项时,先查阅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否登记,是否存在收入不入账的问题。

二、若发现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存款实际数额有差异或者银行对账单上的某笔业务与银行存款账不符时,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第二章 出纳现金库及现金支出管理

一、盘点出纳员所保管的保险柜内库存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进行核对,余额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

二、对于存放于保险柜内的存折、存单,不管是单位户还是

个人户,都要进行深入查证。特别注意有无自制内部收据,白条收取款项和其他款项。查看是否存在将一般个人户设臵为“小金库”的问题。

三、盘点时检查支票、支票存根的编号是否有断号的现象,若有应进一步追查原因。

四、抵顶库存现金的借条、有价证券、记事本等要与单位财务主要负责人核实,注意发现账外资金的证据。

五、实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重点关注超现金支付范围、业务较频繁且金额较大的事项。

第三章 假发票套现形成“小金库”管理

查阅年初工程计划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账及支付各级政府财政规费等相关凭证。

一、核对工程计划明细表(后称计划表)与在建工程明细账,对于计划表上没有的工程项目入账要做进一步核实。

二、核对计划通知单、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发票四项时间的连续性,若几项签署的时间在同一天或者前后顺序颠倒(先开发票后补合同等),则说明是后补程序,很可能是虚构业务支出或虚假费用支出,要延伸到对方单位函询往来资金的真实性。

三、重点抽查在建工程账,查看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若在合同约定日期前大额支付或提前大比例支付的要追查原因,且查看付款时是否附有建筑业专用发票等其他相关凭

据。

四、重点核查各级政府部门出具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查看各单位支付给各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是否有用现金支付,即使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看是否将款项打入政府收入专户内。着重关注将财政规范打入政府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内或本部门经办人等个人账户行为。若存在以上行为极易产生套现而形成“小金库”。

第四章 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管理

一、了解被稽核单位销售流程,发票管理情况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情况;

二、了解被稽核单位销售合同签订流程、管理情况以及主要的客户情况;

三、了解被稽核单位的应付账款及结算情况;

(一)销售收入管理

1、查阅被稽核单位收入明细账和成本明细账,掌握被查单位的收入和成本的总体情况。

2、查阅被稽核单位销售发票,检查是否连续编号,有无缺号,作废发票处理是否正确,必要时核对加计金额和该时段的销售收入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产品已销售,收入被截留到账外形成“小金库”。

3、采用抽查方式查阅业务部门销售台账,与对应的销售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检查两者是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产品已销售收入被截留到账外形成“小金库”。

4、查阅应收账款明细账,对长期挂账的应收账款追查源头,同时追查该客户和被查单位的所有资金往来明细,确认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检查是否存在收到销售款不冲销应收账款,通过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账款将收入转移到账外形成“小金库”。

(二)罚款收入管理

1、查阅营业外收入-罚没收入明细账及罚款收入凭证,追查至奖惩制度执行部门的罚款记录,核对凭证记录的罚款明细与执行部门的罚款记录是否一致。

2、查阅被稽核单位会议记录、单位保卫部门全年工作总结,检查是否有奖惩记录,询问相关人员了解奖惩制度的执行部门及执行力度,重点关注车队罚款情况,追查至财务凭证确认罚款是否全部计入财务账。

3、查阅奖惩制度执行部门的人事扣款明细,检查安全奖金扣发情况及安全员个人扣款情况,并追查至财务账,检查是否存在扣款被截留到执行部门形成部门收入的情况,并追查此项收入的去向。

4、查阅各部门人事管理档案,重点关注临时人员,对重复出现的人名进行重点关注,检查是否存在利用临时人员套取工资形成“小金库”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返还、税收返还收入检查

查阅营业外收入明细账,询问财务相关人员是否与税务局签订税收返还协议或者是否通过了税务局的税收返还鉴定以及是

否存在保险代理返还,如果有返还检查返还收入是否全部计入收入。

第五章 原材料采购问题管理

一、查阅被稽核单位原材料明细账,了解其材料采购主要类别及供货商的基本情况。

二、查阅被稽核单位采购合同,分析同一材料不同供应方的采购单价,并与公司招标采购的招标价格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较大差距,检查是否存在采购过程高价采购的现象。

三、查阅应付账款明细账,了解采购付款结算情况。检查采购付款较为频繁的合同供应方出具的票据,与付款凭证后的收款人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存在合同签订方、收款方、出票方三方不一致的现象,尤其对付款给个人账户的情况应给予高度重视,检查被查单位应付账款的真实性。

第六章 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一、实施分析性复核

复核成本费用金额的合理性,对两个间核算内容的一致性、金额的合理性进行复核,并在理解被稽核单位业务的基础上对任何明显的疏漏进行复核。

计算分析成本费用中各项目发生额及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成本费用各主要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

将成本费用实际金额与预算金额进行比较。

比较本期各月份成本费用,对有重大波动和异常情况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适当处理。

二、检查管理费用的明细项目的设臵是否符合规定的核算内容与范围。检查销售费用各明细项目是否与被稽核单位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专设的销售机构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

三、选择重要或异常的销售费用,检查销售费用各项目开支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开支内容是否与被稽核单位的产品销售或专设销售机构的经费有关,是否与相关合同的约定相符,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四、检查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是否系经营管理中发生或是否应由公司统一负担,检查相关费用报销的内部管理办法,是否有合法原始凭证支持。

五、检查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检查相关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在合规范围内开支费用。

六、检查销售佣金和业务招待费等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批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

七、对大额的、异常的或虽然金额较小但频繁发生的费用支出采取抽查的手段,审查费用预算、审批会签单、合同、入出库手续、购物清单、发票等原始单据,检查各项支出事项是否在审

核报批的支出范围之内,是否使用正规的发票、收据。如有异常,盘查实际支出、账面列支数额与实物的单价、数额是否相符,看有无报支发票而无物资,有无以购代领虚列支出的情况。

第七章 使用“小金库”购买消费卡问题

对有疑点的资金往来,通过向当事人询问、延伸到对方单位核实或函询往来资金的真实性。其中需要特别注意审查白条抵库、大额和金额较整、有规律的支出,必要时延伸到关联单位,关注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转移资金,将自身费用和工薪性支出在关联单位进行列支,对异常资金往来特别是关联单位、内部单位进行查询并延伸检查。

第八章 资产出租收入管理

一、了解企业内控制度,管理流程。

二、查阅固定资产盘点记录,明确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并做相关会计科目、原始合同检查。

(一)针对房屋出租收入

1、查阅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沟通,了解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实地到单位办公、住宿场所察看,关注是否存在闲臵固定资产,尤其是闲臵办公场所、闲臵生产设备等。了解单位内部有无房屋出租、酒店食堂对外营业或对外承包以及其他场所对外经营承包。

2、查阅固定资产租赁费收入明细账,查阅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合同是否正常执行,租赁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分析租赁收入科目,实地察看固定资产,向受租方或承包方了解租赁费或承包费缴纳情况、缴纳数额及出租承包合同。根据了解的情况检查其收入或承包费是否入账,若无人账,追查收入下落;并检查租赁费或承包费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追查原因。

(二)针对吊车、运输车出租收入

1、与运输队沟通,查阅车辆行驶里程,耗油量,计算每辆车百公里耗油量。针对耗油量较大车辆与司机沟通,并做重点检查。

2、与公司制度规定的油耗定额量作对比,耗油量超出此规定的车辆深入检查,询问管理人员具体情况。

3、查阅车辆管理部门记录在案的车辆行驶里程,与运输队车辆调度处汇总记录的车辆行驶里程作对比。差异较大者,深入检查。

(三)针对演出服租赁收入处理问题

1、询问公司工会或团委相关人员,确认公司当年是否有演出,属于义务演出还是有偿演出;如果是有偿演出,检查演出收入是否入账。

2、询问公司工会或团委相关人员,演出是否购臵新演出服及服饰情况等信息。检查库存演出服保管状况,明确演出服是否存在对外租赁或私自处理的情况。如有此类情况,检查相应财务

处理。

第九章 账外固定资产管理

一、针对车辆未入账事宜

(一)查阅固定资产(车辆)明细账。关注车辆数量、新旧程度等。加强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的沟通,对资产进行观察,审查业务合同,对收集到的信息和财务部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

(二)检查报销车辆保单、维修费等会计凭证及原始附件。重点核对是否存在车辆发生保费但未做固定资产核算的情况。审查维修费用和凭证后附的维修明细,并将附件上的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维修时间与金额记录在案,要求被稽核单位出示车辆台账,核对是否存在未入账车辆。

二、针对账外房地产事宜

检查房产税科目,核对是否存在缴纳房产税而房地产未入账情况。

第十章 闲臵固定资产的处臵管理

一、检查当期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当期减少的固定资产情况。关注处臵当期闲臵固定资产是否入账。

二、检查“闲臵固定资产明细表”,关注闲臵固定资产处理是否按照制度执行,受益是否入账等情况。

第十一章 废旧物资收入管理

一、通过查阅单位领导班子的会议纪要、领导分工情况介绍、与主管领导业务访谈、结合资金往来的检查等程序,关注资产清理事件。

二、盘点清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并与单位固定资产账、固定资产登记簿、低值易耗品保管账等核对,检查其财产减少、损失、处理变卖情况,查明处理或变卖的财产收入有无入账,若无入账,则追查其下落。

三、查看全年现金账明细账,关注是否有“清理”、“变卖”等字眼的现金支出。

四、查看全年营业外收入科目明细账,关注是否有“清理”、“变卖”等字眼的现金收入。

五、查看全年营业外支出科目明细账,关注是否有“清理”、“变卖”等字眼的现金支出。

六、未使用完材料变现。

访谈材料管理人员,了解材料管理流程,并抽查某月材料领用单,使用单,核对账务,关注是否存在多余材料,查问剩余材料去向,查证是否存在私下变卖收入转入“小金库”。

七、将报废存货、处臵下脚废料、废旧包装物、残次品和边角废料收入款私设“小金库”。询问该类物资管理办法,领用退货记录,登记表等资料,以及变现收入管理。

第十二章 证券账户管理

结合银行账,检查每笔转入证券账户的资金是否均来自财务

账,从证券账户转出的每笔资金是否均已转入财务账;关注投资收益是否及时、足额的收回。

第十三章 工会、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技协等单位收入支出管理

重点关注工会、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技协的银行账户中是否有非正常的收支,如工会账户中核算的有房租收入,主业收入,而不单单是工会经费;是否包含非工会经费的对外投资,对外投资与主业是否有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关注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否有违反公积金支出管理规定等行为。

第三篇:金库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严密组织、严肃纪律、严格制度,做到责任落实,帐务清楚,以保证我市财政系统国债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北京市财政证券系统金库管理制度》,现将该制度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反馈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区县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及业务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资金管理,严格金库交接手续,明确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别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金库是各区县国债中介机构保管有价证券、人民币和其它贵重物品的专用库房,是国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县财政局及国债中介机构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和严格出入库手续。金库管理人员必须按本规定办理金库业务。

第三条 各区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金库工作的领导,并经常检查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金库管理人员工作原则和任务

第四条 金库管理人员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令,法规和有关制度。

(二)办理现金、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的收付、整点、保管和调运业务。做好现金、证券回笼和供应工作。

(三)办理人民币及有价证券的兑换和调剂种类。

第五条 金库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的原则

(一)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同进同出;

(二)收入现金、各种有价证券要先收款(证券),后记帐。付出现金、证券要先记帐后付款(证券),收或付都必须做到手续严密,数字准确。

(三)严禁白条抵库,坚持查库制度,做到帐实相符。

(四)金库管理人员要严格保守机密,不得向内泄露金库密码及金库有关情况。

第三章 库房管理

第六条 凡入库的现金、证券都必须有帐记载。库内禁放其它物品。

第七条 库房要装备两把不同的锁,并备正付钥匙各一套。正钥匙由两名金库管理员分别掌管,不得随意放置或委托他人保管或代开库房,不准带出单位。副钥匙由金库管理员会同主管领导、出纳业务负责人当面分别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领导和出纳业务员分别妥善保管,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用。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出纳业务负责人会同金库管理员共同启封,并要登记所用原因和所用时间。用后仍按原方式封存保管。

第八条 库房设有密码锁,密码由金库管理人员掌握。

第九条 金库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时,要严格按交接和密码变动制度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条 库房要保持整洁,证券按券种类别分别存放,便于随时清理、抽查。

第十一条 库房除金库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必须进库时应执行审批和登记制度。上级主管部门查库凭专用介绍信,公安机关确需进库检查时,应持公安机关介绍信,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人员陪同方可入库,同时登记进离库时间、事由。

第四章 金库出纳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为保证库房安全,方便工作,减少金库出入次数,各区县的金库应将代保管券和自营券分别存放。

第十三条 库内按业务范围设货币、证券转让、代理银行、代保管、兑付证券专柜。主要保管经整理后成捆的货币和证券及存放零星证券、货币,用以保证日常业务用的零星兑付。

第十四条 各区县国债服务部柜台应于每日下班前将证券和现金交金库。交库实行交券(款)个人负责制,将盖有公章的证券、现金入库单一式三份加盖经办人、金库管理员收讫章。金库管理员自留一份,退交库人一份,转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五条 金库管理员要将营业柜台交来的证券整点、汇总、核实后分类入库。

第十六条 出库手续。营业柜台应于前一天上午报出现金、证券领用计划,交金库管理员,金库管理员根据计划并考虑金库储备因素,备足现金和证券。按领用计划配齐券种和票面,次日按营业柜台填写的出入库单出库。提取券款时必须填写出库单(一式三份),金库管理员核实后,加盖金库管理员章、经办人章,将出库单留金库一份,给提款(券)人一份,转财会人员一份。

第十七条 款和券出库后金库管理员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记序时帐。

必须做到日清日结,不得多日汇总记帐。金库管理员与财会人员每10天一对帐,每月末对金库进行全面清点并与财会人员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金库管理员每日要将当日和前一天晚上入库的券(款)进行整理,打捆分类入保管库,做好对银行的送(取)款以及次日的款、券发放准备工作。

第五章 金库安全保卫

第十八条 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存放其它杂物和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守护金库,保证报警系统工作状态良好。

第二十条 各单位雇用的经警,保安人员未经特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进入库房,各区县要对执行金库任务的保安人员建立基本情况档案。

第二十一条 库房门与守库室必须有间隔空间,间隔外侧须安装防盗门,守库人员应在防盗门外值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教育警卫人员自觉模范地遵守本制度,发现情况时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四篇: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金库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业务推进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上级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二条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账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账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我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行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第六条 金库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凸起、凹陷、划痕、涂敷层不应起泡、龟裂、起皱。

处于锁闭状态的金库门,其门体正面凸出和凹入门框不应大于1.5mm。 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七条

第八条 金库门安装锁具应不少于二把,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我行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安装的金库门,还必须金库门门体和上面、左右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5mm,与底部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5mm,且应不能通过该间隙直视库内。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01-2000)的规定。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1. 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设备、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2. 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配备灭火设备。

3. 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

4. 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十条 我行总行业务推进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我行各分行的金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管理分行现金头寸,负责办理向中国人民银行等同业机构缴存和提取现金的业务,合理控制库存现金,满足分行现金管理的需要。

2. 负责办理与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与提取业务,满足营业机构现金管理的需要。

3.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零币兑换及残损币集中收缴工作,满足现金流通标准。

4.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假币集中收缴工作,严防已没收假币流入市场。

5. 负责所辖营业机构款箱寄库管理,保证营业机构正常营业及款箱安全。

6. 负责库房管理,保证库内现金、有价单证及实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 金库设金库主管,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两名。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第十三条 管库人员调动、休假时必须由指定的预备管库员交接,在金库主管的监交下办理现金、实物等的交接,并登记交接登记簿。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不得从事账务处理和账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金库密钥的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开启金库的两组密钥必须分别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并坚持单线交接(即专职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之间必须建立固定的替班关系,一组密钥必须固定在同一替班关系的专职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之间交接),不得交叉使用。管库员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金库钥匙,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营业结束关库后,应将库房钥匙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分别保管。任何时间不得将库房钥匙带出行外。

第十五条 管库员对经管的金库密码必须熟记于心,不得随意书写和记录。金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总务部门负责及时更换库锁。更换金库钥匙时,应同时收回副钥匙,重新密封保管新锁的副钥匙,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金库的备用密钥同样按管库员密钥分管的模式分为两组,由金库主管、分管行长、经管该组密钥的管库员共同密封并签章(经管密码的管库员应将密码写于纸条内,用信封进行密封并签章后再与金库主管、分管行长共同将该密码信封放入另一信封中进行二次密封并签章)后,一组由金库主管入保险柜保管,另一组由分管行长入另一保险柜保管。

第十七条 金库的备用密钥只有在无法正常开启金库的紧急情况下,方可启用。启用备用密钥必须详细记录启用原因,经金库主管、分行长审批后,由金库主管、分行长、管库员共同拆封启用。使用完毕,应按备用密钥保管规定,对备用密钥进行密封和保管。

第十八条 金库密钥换人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同时应立即更换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掌管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密码使用期亦不得超过一年。开启金库门的密码更换后,经管该组密码的管库员应会同金库主管、分管行长重新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对新密码进行密封,并替换旧密码信封。

第十九条 管库员之间的交接,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办理实物交接和库钥匙交接登记手续。管库员使用密码锁的,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第五章

库存现钞、实物管理

第二十条 凡属于金库保管范围的现钞、实物,营业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各种现钞、实物按品种、类别严格分开,码放整齐,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做到管理规范,不错不乱。

第二十二条 金库现金调拨管理。金库办理现金调拨必须凭经有权人签章的“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金调拨单”办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实物保管规定:

1. 金库内保管的现金、实物应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 2. 入库的现金必须达到点准、挑净、撴齐、捆紧、盖章清楚。 3. 入库保管的现金要按券别码放整齐,各种实物均应按种类装箱(袋),双人加封或加锁严密保管。零散现金、单证必须入柜(箱)保管。保持库内整洁,库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4.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账。

5. 有价单证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成箱(捆)有价证券的封装、码放要求与现金相同。不足捆的有价证券应由经办人员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6. 库存有价单证应经常清理,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不得逾期留存库内。

第二十四条 款箱寄库管理。所辖营业机构寄库保管的款箱应标明行名及编号,上双锁、密封盖章。建立“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寄库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序时记载款箱出入库情况。管库人员清点款箱数量、与款箱交接人员当面查验封箱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假币收缴管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定期收缴汇总我行假币并及时上缴人行,严防已没收假币(券)流入市场。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凡金库保管的现钞和实物须按规定进行结库:

1. 每日营业终了、大宗款项出入库后以及查库人员查库后,

管 库员必须进行结库;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库存实物,应在发生业务后即行结库;较长时间无业务的库存实物,每月至少结库一次。

2. 结库时必须坚持双人结库,换人复核,与“企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现金库存登记簿”、“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库存现金明细登记簿”及会计账务核对无误后,与会计共同在登记簿上签章,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六章 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坚持查库制度。金库主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主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分行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总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总行行长及会计监察部门对全辖金库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十八条 查库手续:

1. 我行上级行有关部门查库时必须持有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

及本人有效证件,经查验无误,主管行长批准后,由金库主管陪同。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2. 检查人员进库检查,需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3. 查库时必须坚持双人查库。查库过程中,管库员必须始终

在场,服从查库人员指挥,但不得参加清点库款、实物。查库结束后,应由管库员将库款、实物清点还原入库。查库完毕,由检查人员将查库情况逐项如实登记“查库登记簿”,与管库员共同签字备查。

第二十九条 查库内容:

1. 清点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查看账款、账实、账

簿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及挪用库款情况。 2. 各类账簿设立是否齐全,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

3. 库款、实物放置是否整洁、有序,是否符合保管规定,是

否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检查库款、实物要详细、认真、彻底,不留死角。对成箱(袋)、成捆(包)的应逐一检查封装,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即拆封清查;对收付款尾箱、不足捆现钞、外币、金银、有价单证等保管箱,应会同经办员、管库员开箱检查清点;对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保管箱、金银对牌保管箱等要按照登记逐一检查。经查实的各项库存总额必须与会计相应科目账簿余额核对一致。

4. 是否做到每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残损币、假币

是否定期上缴。

5. 库房锁、钥匙和密码的使用、管理、交接情况。锁、密码

是否有效,有无擅自更换情况,钥匙是否有私自托人代管、丢失不报、私自配备等情况,副钥匙、密码副本保管是否妥当,钥匙、密码交接记录是否完整。

6. 库房安全设备、监控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运行正常。 7. 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并坚

持同开库、同出库、同锁库。

8. 检查金库负责人、管库员配备情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 9. 检查各分支机构查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查库完毕须认真逐项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查库记录簿”,查库人员、金库负责人、管库员均须在查库记录簿上签章,管库员重新结库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撤离。

第七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库必须建筑坚固,符合安全条件,有通风、防盗、防火、防潮、报警、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的原则,两名管库员应认真负责,分工明确,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两名管库员应分工明确,对库房安全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的规定:

1. 出入库业务的交接手续一律在金库门外办理;

2. 除金库主管、管库人员或经批准的查库人员外, 其他任何

人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库时,须经金库主管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3. 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

管批准,可临时指定本行人员进库协助搬运。出入库完毕,管库员应立即结库,无误后,搬运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四条 金库库房、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1. 金库库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我行上级行指定人员负责,

进行完毕要详细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或损坏。

2. 库内的安全状况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

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3. 库房周围环境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讯防

范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由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金库的安全,必须做到:

1. 营业终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等由保卫部门负责

启动,保证灵敏有效。

2. 出纳延时收款和节假日收款,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除营

业需要外,节假日严禁开库。

3. 非营业时间应有2名守库员武装守库,守库人员要认真遵守

守库制度,保持警惕,高度负责。

4. 管库员不得兼做守库工作。

第八章

现钞、实物的运送

第三十六条 由分行负责统一押运的,配备专用运钞车,严格执行双人业务押运和双人武装押运制度,武装押运人员不得由司机兼任。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漏。押运款项的专用车辆,由押运人员指挥,不得带人带物,不得中途任意停留。由业务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押运交接登记簿”,武装押运人员不得参与交接或提送款箱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押运公司进行押运的,由分行统一签订委托押运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保证资金安全。金库款箱交接人员核对押运公司押运车型、车牌号码及押运人员身份无误后,办理交接,登记“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款箱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押运的现金实物要装箱上双锁,做到双人会同装箱、双人锁箱、双人封箱、双人开箱。款箱正、副钥匙的管理视同金库正、副钥匙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分行要严格与押运公司、营业机构及金库内部人员的交接手续,在指定地点及监控下进行,当面检查验证,查看封箱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点收清楚后,登记相关登记簿,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各分行在银行间或者分行以外的自动柜员机间做现金押运时,必须依托专业保安公司。但现金押运地在同一个建筑或者是近距离的时候在分行长的裁决下可以让本行职员押运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包括资金负责人的不少于两个人的职员同行、配备安全装置的押运工具,保证现金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分行可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对本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但必须将修改内容及时向总行业务推进部备案。

第五篇:《金库安全管理规定》解析

金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 1 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定金库

第七条 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 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

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以内。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金库门

(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3 第十条 门框、门扇

(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 金库门锁具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

4 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重锁装置

(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

6 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 应急库门

(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 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 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 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 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 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 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

9 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

(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

移动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 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10 拼块之间、拼块与库门之间应采用镶嵌结构,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各拼块可以在库内按一定步骤进行非破坏性拆除及易地安装;关闭库门后,采取任何方法均不能在库外对各拼块及库门进行非破坏性拆除。

第二十六条 移动金库锁具

(一)移动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库门即应开启。

(二)应使用美国制造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

(三)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一条

(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移动金库整体应具有下述抗破坏能力:由两名试验人员使用包括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火焰切割工具,砂轮切割机、动力锯,对移动金库体的任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净工作时间≤15min,不能在库外拆除某一拼块或者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库内。

第二十八条 专用库房。

(一)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

(二)支承移动金库的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按移

11 动金库的重量决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房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四)设有窗户的应安装不少于两层钢质防护栏。

(五)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九条 点钞室。

(一)有条件的可设点钞室。

(二)点钞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点钞室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三十条 守库室

(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守库室。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对讲装置,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守库室内宜建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四)守库室内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三十一条 紧急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应分别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24小时开启。

第三十二条 入侵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具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二)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四)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用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开启关闭移动金库门、存取款的全过程。

(三)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邮政部门一把手是金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保卫部门是金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和本规定,对金库建设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理、设备选型、竣工验收,请领安全合格证等。

2.负责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守库人员的教育审查,进出金库人员的审核等。

3.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储汇部门是金库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进出金库人员的管理,金库门锁具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和现金的出入库等。

第三十五条 金库所在单位的保卫、储汇部门应每天,市(县)局负责人应每周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金库门锁具管理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和移动金库门安装有3套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另外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锁出现故障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日常开启金库使用。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三)机械密码锁密码应每2年或调整使用人员时变更一次。

(四)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局长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五)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登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六)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七)市(县)局主管局长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第三十七条 点钞室安全管理

(一)点钞室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点钞室人员的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四)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五)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出入库管理

(一)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内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内。

(四)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五)业务人员进入金库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六)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检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等。

(七)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

16 部门对维护人员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同时应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一)使用人员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二)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应使用专用枪弹柜分别存放枪支、弹药,枪弹柜钥匙由双人保管。枪弹柜应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严禁存放在金库库体内。

(四)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五)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四十条 金库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金库值守制度;

(二)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金库使用管理制度;

(四)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五)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六)防抢预案;

(七)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八)枪支弹药安全责任制度;

(九)持枪人员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十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应定期对值守人员、进出金库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防抢预案的演练。

(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对金库安全防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应在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配备灭火器材。

(四)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存入金库的现金应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

金库守护

第四十二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四十三条 金库值守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并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无行政处分、治安处罚记录。

(五)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的,应立即调离。

(六)人教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每半年对金库值守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调离。

第四十四条 值守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库体内和点钞室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

(二)值守时应锁好守库室防盗安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夜间应将守库室窗的报警系统设防,密码要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三)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

(四)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库体和点钞室。

第四十五条 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金库的异地值守

19 金库异地值守是值守人员在金库以外的场所备勤,有警情发生时,能在实体防护设施最大延迟时间内双人到达金库现场的值守方式。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库室门、窗,金库门安装振动感应报警装置。

(二)守库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

(三)库体内部、守库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功能。

(四)实行异地值守的必须设监控室。

(五)应24小时双人备勤。

(六)备勤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从事防碍或影响出警的事宜。

(七)备勤地点应配备通讯工具和护卫器械,并保证监控室随时与备勤人员取得联系。

(八)守库室门钥匙管理、守库室报警器的设防、撤防由备勤人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金库库体内或点钞室内有人员作业时,应有不少于两名备勤人员在守库室值守。作业后,业务人员将库体内和点钞室的入侵报警器设防。备勤人员将守库室的报警器设防,锁好守库室门,回到备勤地点。

第四十八条 留有过夜现金的局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无人值守:

(一)留局过夜现金在10万元以下,且安装有移动金库。

(二)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其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器。

(四)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和无人值守的局所,应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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