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库管理办法范文

2024-03-13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处理和管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 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中行信誉,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和《邮储银行文明优质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

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和谐共赢的客户与银行的良好关系,实现我行“做国内服务一流银行”的服务目标,促进全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 客户投诉处理原则

第三条 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 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 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行内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本机构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中行的利益。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需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 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八条 实行投诉责任及回复客户满意率与绩效挂钩的原则。对客户投诉应认真积极调查处理,调查和处理结果回复客户时应使客户满意,将客户投诉属于我方责任、回复客户满意率以及处理的时限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与单位、员工的绩效挂钩。

第三章 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第九条 客户投诉渠道:电话投诉、意见簿(箱)投诉、网络投诉、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媒体投诉和上级行及政府部门转来投诉。

第十条 不同渠道的客户投诉处理流程

电话投诉:客户服务中心(95580)座席接到客户投诉后,及时填写《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有录音设备的分行客户服务中心,对涉及社会知名人士、热点敏感话题、业务金额超过5万元和可能对我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投诉,需复听电话录音,复核后,投诉处理岗位通过NOTES发送被投诉单位(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的北京以外地区的客户投诉发送总行工会工委,由总行工会工委负责转至各一级分行,各一级分行应设立专用客户投诉电子信箱),并对处理结果进行跟踪。被投诉单位负责处理和回复客户,同时将处理结果填入《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报送受理部门。对涉及海外机构的投诉,总行海外机构管理部门提供地址,由总行工会工委通过NOTES发送,各一级分行应在所辖各营业网点的投诉电话处公示电话处理流程。

意见簿(箱)留言投诉:营业机构负责人于每日营业终了前查看意见薄(箱),对投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选择合适方式回复客户并归档。

网络投诉:总行客户服务中心每日查看网络投诉情况,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NOTES将《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及时处理、回复客户,并按级报告处理结果。

客户上门投诉:工会指定专人接待,建立《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及时通过NOTES发送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工会。

信件投诉:工会受理,将投诉信件内容和《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以最快捷方式逐级下发至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逐级报告。

媒体投诉:行长办公室(综合管理部)负责受理、核实,及时向媒体做出回应,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上级行转来的投诉:上级行以各种形式下转的投诉,均由工会受理,及时转发被投诉单位,被投诉单位迅速处理、回复客户,并将处理情况逐级报告。

政府部门转来的投诉:按首问责任制由接收部门受理,总行移交工会,一级分行移交工会或客户服务中心,工会和客户服务中心按上述相关投诉处理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 处理客户投诉的时限

从接到客户投诉到回复客户(含回复转来部门):一般投诉(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杂投诉(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七至十个工作日完成。

被投诉单位接到《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督)办单》后,立即由相关负责人(非当事人)进行沟通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不完的,要向投诉受理部门报告原因,同时应向客户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转(督)办单回复要求

被投诉单位在处理完客户投诉后,填写《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督)办单 》,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来单部门回复,同时抄报相关部门。回复内容包含以下要素:投诉事由及调查核实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应吸取的教训及整改措施、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处理时间、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第四章

客户投诉处理方法

第十三条 客户投诉的界定:凡客户提出的涉及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服务产品的意见和建议,均为客户投诉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 客户投诉分类: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服务产品、服务渠道、违规操作、金融犯罪、匿名投诉。

对工作失误、服务态度、内部管理等问题引起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迅速调查了解情况,确属我行责任的,被投诉单位和当事人应主动向客户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酌情处理。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赔偿。

因服务产品、服务渠道问题引起的投诉,以产品管理、渠道管理部门为主,在当事行(部门)协助下做好处理工作,要认真倾听客户意见,属于权限外的,向客户作出耐心解释,并积极向上级反映。

对违规操作问题引起的投诉,由相关部门界定违规性质,做出处理意见。 对金融犯罪的举报,由受理部门及时转交被举报单位的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对匿名投诉,属于善意投诉的,被投诉单位要认真查实,改进工作,备案留存;属于恶意投诉的,要分析具体情况,有理有节妥善处理,维护我行声誉。

第十五条 对非我方责任的投诉处理

客户对银行有关规定不理解或因客户操作不当而出现的投诉,被投诉单位要将有关规定和流程向客户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

如客户的要求超出银行权限,或明显违反银行规定及金融政策,应耐心予以解释,让客户了解拒绝的原因;也可为客户提出按政策规定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若客户情绪极度抵触或非常固执时,可约客户当面解决或另约时间解决。

对银行有关规定的误解或有记忆、心理、精神障碍客户的投诉,应通过诚心、耐心和有理、有节的工作,达到化解矛盾和排除其非合理要求的目的。 第十六条 对新闻媒体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或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向二级分行以上的办公室报告,防止多头联系。要立即做好工作,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避免发生负面报道。未经二级分行以上的行领导同意,其所属部门或机构网点不能擅自与当地媒体联系并发表评论。对已刊登 (播出)的,要认真查清事实真相,采取一定方式挽回影响。对于省 (市)级,中央新闻单位的投诉、曝光及报道苗头,被投诉、曝光单位要立即向一级分行办公室报告,由一级分行办公室向总行办公室报告,不得拖延。

第十七条 对引起经济纠纷投诉的处理

客户投诉的内容如涉及到经济纠纷,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处理投诉的部门或人员首先要向本级行领导报告,并及时与本行法律部门联系,寻求解决方式。法律部门应按照国家政策和金融法规,详细了解投诉的全过程,分析案情,研究策略,提出具有法律保障的处理办法,以确保我行利益。

第十八条 对客户首次投诉未得到满意答复再次投诉的处理

被投诉单位应认真分析客户再次投诉的原因,组织有关人员对投诉情况再次核实,在处理过程中进行跟踪,属我行责任的,按上述第十四条规定处理;属客户责任的,由有关人员对客户再进行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客户还是无法接受的,向上级客户管理部门报告,由上级客户管理部门协助解释。

第十九条 对客户在投诉之后又提出撤诉的处理 受理部门要向客户进行核实,弄清是客户本人主动要求撤诉还是受到某种压力而提出撤诉。如果是客户本人主动提出撤诉,则将有关投诉资料归档,注明客户撤诉原因;如果查实是投诉人被威胁等因素而引起投诉人撤诉,则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第五章 客户投诉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客户投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各级分管行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负责处理投诉的第

一、第二联系人,确保投诉处理渠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职能分工

各级客户服务中心(95580)是受理客户电话投诉的主要窗口,负责日常电话和邮件投诉的受理、复核、记录、分发、跟踪、督办、归档、分类统计工作,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分类,定期向同级工会工委提交统计数据。

各级工会除负责客户上门投诉、信件投诉外,应履行监督职能,负责各类客户投诉的督办、协调和考核工作。对投诉处理流程、投诉处理时限、客户满意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全行系统客户投诉进行分类统计,定期通报全行客户投诉处理情况。同时建立客户投诉回顾工作制度,形成总结与改进机制,监督落实投诉改进情况,并建立考核制度,负责提出客户投诉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年终绩效考核意见。

被投诉人的所属单位或被投诉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回复客户,报告处理情况,建立定期客户回访制度。 总行、一级分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被投诉单位,对客户投诉内容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我行产品、流程等改进措施和方案。 各级办公室负责处理和协调新闻媒体投诉。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投诉问题,及时向当地同级银监局报告,取得指导。 第二十三条 客户投诉处理人员的素质要求

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

语言规范,为客户提供耐心、细致、周到的服务。 具有良好的个人心理素质修养,综合协调能力强,对突发事件有较强的应变能力,有敏捷的反应能力和应对各种不同投诉情况的处理技巧。

具有诚恳的态度,做到耐心倾听,抓住实质,正确和巧妙地应答。 熟悉中行基本业务,了解一般金融法规。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客户投诉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

总行工会工委每半月向行领导报告投诉处理情况,10个重点行每半月、其他各分行每季度向总行工会工委上报客户投诉情况登记表。 总行、一级分行客户服务中心每个月对投诉案例进行统计量化分析,按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填写客户投诉统计表,按年度整理和进行保管,提交半年、全年或临时性的投诉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我行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由工会工委综合,统一向行领导提出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银发(2002)45号”、“中银工(2004)17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工会工委负责解释。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

1、邮储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投诉转办单

2、邮储银行客户投诉督办单

3、客户投诉情况登记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二、严格把关,不出纰漏。

1、金银首饰、珠宝、文物、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一律存入金库保险柜,严加保管。

2.质押品入库时,认真查点核对,做到有单有物。 3.仔细检查质押品袋是否有破损、豁口。

4.质押品入库后,应按顺序放入保险柜,不得随意散放,非经有权人批准不得随意出借、拆看。

5.质押品取赎时,严格核对当票与质押品袋上所填内容是否相符,手续是否齐全。经有关人员重新复核准确无误后方可取赎。

三、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库房管理

1.金库实行双人管理,两把库匙双线分管,其中一人监管警报器、库房、保险柜密码。作业时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互相配合。下班时警报器要布防,并确认上锁。

2.库内严禁吸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业务无关的物品。 3.增强安全保卫观念,经常查库,检查库内实物是否发生霉烂、虫蛀、被窃现象。

四、做好库存质押品登记、分类、核算工作,每日存架金额、笔数要与会计核对,做到帐实相符。

五、定期检查库房里监控、报警、防火照明等技防安全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迅速维修,保持各项控防设施完好,做到有备无患。

六、加强库房守库力量,按照公安部门重点管理要求保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七、金库遇紧急情况,管库员应临危不惧、沉着冷静、果断处理,并迅速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库房安全。

八、库管员请假由行领导指定人员顶岗,做好交接记录,顶岗人员下班应将钥匙封好盖章交行领导妥善保管。

九、严格执行查库纪律,凡查库必须由行领导或行领导指定负责人亲监,并出示有关证明、证件,完备有关手续,其他非管库人员未经有权人批准一律不得入内。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1、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内和点钞室,不得进行与值守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醉酒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内。

2、值守时应锁好进入守库室的防盗安全门,栅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密切监视电视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查清,并通知相关人员和报告安保部门。

3、夜间值守时应将金库内、点钞室内、进入金库门道、点钞室等监控、报警设施全部设防。出现报警首先从监控实时录像中查清情况,如属非法入侵应立即报警(110),并报安保部门,如属误报应立即解除。

4、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非正常时间段入库存取现金,须有主管局长批示,方可允许入库。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和点钞室。

5、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6、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设施,熟练掌握和正确操作电视监控系统,管理好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录像资料及报警系统。

7、守库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8、守库期间遇有突发事件,应按防暴预案的要求有效处置。

金库守库员(主班)安全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防范第一的思想,加强工作责任心,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做到严密看守,严守职责。

二、严禁非本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遇有上级及相关部门检查,需主管部门人员陪同;维修、维护人员入库需办理审批手续并有人陪同。

三、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值守室。

四、时时注视监控图像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主值班室不得开门值守。

五、认真执行“双人值守”、“双人入库”、“双人出库”制度。

六、认真执行枪弹双人管理制度;严格交接手续;枪弹未及时入库应立即报告。

七、熟悉紧急预案,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负责110设防。

八、如实填写交接班登记表,做到字迹清楚,详细正确,有据可查。

金库守库员(副班)安全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防范第一的思想,加强工作责任心,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做到严密看守,严守职责。

二、严禁非本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遇有上级及相关部门检查,需主管部门人员陪同,维修、维护人员入库需办理审批手续并有人陪同,并及时做好出入库登记。

三、负责对检查、维修、维护人员的证件验视,对进出库房工作人员严格审查通行证件;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值守室。副值班室不得开门值守。

四、认真执行“双人值守”、“双人入库”、“双人出库”制度。

五、熟悉紧急预案,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消防等设施。

六、如实填写交接班登记表,做到字迹清楚,详细正确,有据可查。

金库出入库管理制度

1、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2、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告保卫部门,遇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3、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

4、业务人员进入金库时应先到守库室登记,将入侵报警撤防,离开时通知守库室设防。

5、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并准确登记。

6、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部门对维护人员进行身份登记、审查,发给临时出入证,同时应指定专人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7、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点钞室管理制度

1、点钞室内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2、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3、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4、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时应先到守库室登记,将入侵报警撤防,离开时通知守库室设防。

金库门锁具管理制度

1、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安装有3套互相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储汇业务人员分别使用管理;另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出现故障(或一名业务人员不在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2、应急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3、机械密码锁密码至少每二年变更一次,调整使用人应及时变更。

4、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领导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户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5、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并制定统一的开启时间表,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7、市(县)局主管领导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1、加强领导,经常督促落实金库各种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措施,各单位要成立安全检查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及安保人员为成员。

2、加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消防工作情况、计算机安全运行、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人员及管理制度执行、安全小区管理情况。

3、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法,保卫部门每月检查一次,检查小组每季检查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同时接受上级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本单位治安环境得到及时整改。

4、对违反安全保卫制度或损坏安全设备,视情节严重给予从严处理。

报警设备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报警设备的日常管理及报警装置的一般维修。

2、报警设备应时刻置于正常工作状态,使用人员经常对其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3、抓好员工对报警设备的安全使用教育,听到报警声必须火速赶赴现场。

4、任何人不得随意玩弄,拉响报警设备。

5、加强110报警自动联网系统的管理,最大限度发挥系统的安全防范效力,按规定定时布防、撤防。

6、110报警自动联网应严格按程序操作,如系统出现故障,值班人员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反映或电话通知维护人员。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1、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弹药管理法>>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对枪支弹药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正确使用、杜绝涉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2、使用人员应持有省(区、市)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3、枪支弹药仅限于专职保卫押运人员在执行押运任务和训练时使用,严禁将枪支弹药私自携带外出。末经上级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调用、借用或移作个人自卫。

4、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按基数配足子弹,枪支弹药要用专用枪弹套随身佩带,严禁乱放和人枪分离。库存或暂时入库的枪支弹药要枪弹分离、入柜存放,实行双柜、双锁、双人管理,同存同取,登记入帐,严禁混拿混交。枪弹柜(保险柜)必须存放在守库室内。

5、分管领导和保卫部门必须组织持枪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技能和有关规定的学习与训练,持枪人员要严格遵守持枪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自已或交给他人玩弄,严禁枪口对人、持枪开玩笑、用枪打猎及随意鸣枪。

6、加强枪支保养,枪支出现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送上级。

7、建立完善的枪弹台帐,做到严格领用,登记手续。对枪支弹药的型号、数量要详细登记造册,做到帐帐、帐实、证物相符,确保准确无误。

8、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押运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在运钞途中不准擅离职守,形成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

2、执行任务应携带武器,穿防弹衣,戴钢盔。

3、在运钞途中不准办理无关事宜或运钞任务完成后不返回单位办理枪支交接手续。

4、在运钞途中应精力集中,不打瞌睡、玩弄或随意放置枪支,严格执行枪不离身的规定。

5、押运途中不准饮酒或离开运钞车就餐。

6、在途中遇到突发事件,应按防暴预案的要求,有效处置。

7、不准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

8、不准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9、运钞车司机运钞前应认真检查车辆,防止在运钞途中出现故障、事故。

10、严禁运钞司机、出纳员、押运员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现金数额。

经警及运钞车驾驶员安全制度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二、执行任务前,认真检查车况、持枪证及防卫器械;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车同行或捎带其他物品;严禁中途随意停留办理其他事情。

三、执行任务时,按要求统一身穿经警服装及佩戴配备的防护用具,按要求站位警戒;严格保守运钞的时间、地点、路线、数量等秘密。

四、熟悉紧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时,要迅速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护卫器械。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库管理,保障金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金库(以下简称“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尾箱以及其他可入库保管的物品的专用库房,分为中心金库区及尾箱保管库区。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金库的设计方案及图纸须经总行出纳、保卫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须由运营管理部、保卫部会同当地公安部门、人民银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第四条 金库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安全。

第二章 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五条 金库库主任由总行分管副行长担任,副主任由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及保卫部总经理担任。

第六条 金库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正常运作与安全;

(二)选好、配足金库人员,组织好考核工作;

(三)监督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对金库现金及实物的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五)掌管金库备用门钥匙。

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保证金库现金及存放物品账实相符;

(二)负责金库管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建立金库现金管理、存放物品管理、现金出入库管理等的相关制度,并加强落实和实施;

(四)严格履行查库职责。

保卫部总经理在金库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金库库区及入库通道的封闭管理、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二)负责金库守库人员的管理;

(三)负责金库人员、车辆的出入库管理;

(四)负责金库安全防卫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金库应至少配备四名专职管库员。

管库员的条件是: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忠于职守,无不良嗜好;从事出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业务水平。

管库员的主要职责是:掌管金库库门;办理出入库业务;确保库内现金及实物的安全与完整。

管库员的任命程序是:运营管理部提名;人力资源部考核;库主任批准;保卫部备案。

第八条 结算中心出纳及会计不得管库,管库员不得守库。

第三章 金库设施与门禁管理

第九条 金库库区应相对独立,实行封闭式管理。库区包括库房与库务用房。

库务用房是指:出入库交接场地、备品用房、卫生间等。 金库封闭式管理的要求是:库区与办公区、警卫区、生活区严格分开;库房与库务用房严格分开。

第十条 金库应当配备安全、高效、先进的库务管理设施;安装有效防范不法侵犯的监控报警设施;配臵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 金库库房设臵库门与备用门,其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库门由管库员掌管,备用门由库主任掌管。

金库库区外应设臵防护门,其安全程度应当符合总行对防护门的有关要求。防护门由管库员和保卫人员共同掌管,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 库门与备用门各配臵两把组合锁,其防护性能应当符何有关技术标准。

组合锁密码由掌管人设定,设定及操作密码时,其他人员一律回避。

组合锁密码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库门组合锁密码至少半年变更一次,备用门组合锁密码至少一年变更一次;管库员或库主任变动时,必须变更组合锁密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组合锁安装、密码变更、维修维护等事项,应当登记《组合锁使用管理登记簿》。

第十三条 库门及库区其它门均应加强维护,保证运行正常。出现故障,应立即报告库主任,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修复。

第十四条 库房维修影响库存现金安全时必须空库作业。

第十五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两名管库员对库内物品负有同等责任。管库员必须坚持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及同锁库。

第十六条 金库门实行双锁双钥匙开启管理,库门钥匙(组合密码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 金库钥匙应严格实行单线交接,按照“垂直管理、不得交叉”的原则,严禁同一人经手两把不同的金库钥匙(组合密码锁)。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库主任、副主任共同密封,并由库主任和副主任分别放入专用保险柜内保管。除正钥匙丢失、损坏、应急预案演练等特殊情况,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不得启封动用,一经动用,立即报保卫部备案。金库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每半年检查一次,以保证备用门紧急使用的正常开启。

第十八条 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不得携带无关的箱、包、袋等,并接受保卫人员的验证检查,进入库房应接受管库员的验证检查。

非管库人员因查库、检修等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经保卫部门对其进行身份验证后,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管库员陪同,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进入库区,必须两人以上。非工作时间不准进入库区,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需经库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需保卫部负责人在场。

第四章 金库内业务管理

第十九条 金库设立下列登记簿:

(一)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金库寄存物品登记簿;

(三)错款登记簿;

(四)金库现金交接登记簿;

(五)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六)查库登记簿;

(七)组合锁(密码)使用管理登记簿;

(八)特殊事项登记簿。

第二十条 登记簿的记载原则是:

(一)有实物必须有登记簿,发生增减必须登记,记录与实物必须相符;

(二)坚持序时逐笔登记,不得并笔轧差和隔日登记;

(三)办理入库业务,先入库后登记,办理出库业务,先登记后出库;

(四)交接人员必须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金库日常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管库员“同进、同出、同操作”,严禁单人操作;

(二)不得存放与金库无关的款项和物品,确需存放代保管品,应当经库主任批准;

(三)库内严禁存放封签、腰条、包装箱(袋)、开箱工具等物品;

(四)库内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潮湿、霉变、虫蛀和鼠咬等措施;

(五)严禁在库区内吸烟、生火,严禁携入易燃、易爆品;

(六)对存放时间较长的现金,应当进行倒库。倒库时点核数量,检查封装,发现异常,立即开封检查。

第二十二条 库内保管的现钞及硬币,应分类、有序摆放,并按券别设臵标牌。 现钞及硬币应当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箱(袋)封装。箱(袋)外应使用标签,注明券别、金额与日期。

库内钱捆的质量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二)纸币百张成把、十把成捆。每把腰条捆扎,在一侧加盖整点人名章,钱捆塑封或双十字捆扎。

第二十三条 寄库的现金尾箱必须加双锁。营业期间,禁止现金尾箱寄库保管。

第五章 金库出入库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办理金库出入库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共同经办,交叉复核,相互制约;

(二)先进后出,一笔一清;

(三)每天业务结束应当核对库存,确保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管库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库手续:

(一)审核“入库凭证”。审核的内容包括: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券别金额合计数与总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钱捆质量,并交叉核总数,无误后入库;

(三)在“入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记载《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另一联传递给记账员。

第二十六条 管库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出库手续:

(一)核对“出库凭证”及经办人员身份无误后,凭“出库凭证”记载《金库库存现金登记簿》;

(二)按“出库凭证”所列券别和金额配款,并在库内交叉复核;

(三)复核无误后将款项交由取款人当面点清,并由取款人在“出库凭证”上签章确认;

(四)按规定在“出库凭证”上签章,一联留存,一联传递给记账员。

第六章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是为了正确、高效处臵金库业务库面临的突发事件,提高我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处臵能力,保障我行现金出纳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的危机处臵是指以下四种情况:

(一)业务库突发火灾;

(二)业务库突发水灾;

(三)业务库库门突发故障;

(四)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双人开启。

第二十九条 设臵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

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结合金库业务库管理的特点,我行设臵危机处臵组织机构。

我行成立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运营管理部经理,结算中心负责人担任,成员运营管理全体库管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及时向总行领导报告突发事件及处臵情况;

(二)决策和指挥业务库突发事件的危机处臵;

(三)执行总行领导下达的有关命令。 第三十一条 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臵

(一)业务库突发火灾的应急处理

当金库业务库发生火灾时,分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两种情况。

1.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时,当班的库管人员应查明火源,及时扑灭。当火势无法控制时,及时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副组长报告,请求组织支援。领导小组副组长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主管业务行长、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纪检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人员抢运装有库存资金及有价单的款箱,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

2.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火灾,由保卫部的监控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得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联系业务库库房门钥匙掌管的库管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及时通知监控室,由其通知守库人员解除布防。同时应通知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纪检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人员查明火源,及时灭火,同时组织现场人员抢运装有库存资金及有价单的款箱,最大限度地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

(二)业务库突发水灾的应急处理

当金库业务库发生水灾时,按正常工作时间发生水灾和非正常工作时间发生水灾两种情况进行应急处臵。

其报告应急处臵程序参照业务库突发火灾的应急程序处理。

(三)业务库库门突发故障的应急处理

1.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打不开无法出入调拨现金时,两名库管员应立即报告向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请求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原则,启动应急门进入业务库内,用手动开锁的方式打开金库业务库库门,保证金库业务的正常运营。

2.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金库应急门能打开,而金库业务库库门以手动的方式仍然打不开时,库管员应立即金库业务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突发事件的出现危机的状况,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得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并通知主管保卫领导以及保卫部负责人到现场决策指挥协调。保卫部门应及时安排警卫人员赶到现场,负责警戒。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织指挥库管人员与保卫押运人员及时出入支行营业用款的款箱,在时间可容忍的限度内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随后尽快与金库业务库库门负责售后维修的厂商联系,排除库门故障。

3.当金库业务库库门发生故障,库管员立即报告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在准许启动金库应急门进入业务库,而应急门不能打开,在处臵时间不能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果断采取从人行金库调款的方式,调取营业备用金满足保证XX地区各营业网点的正常开业。

(四)当班其中一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致使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双人开启的应急处理

当班其中一库管员因意外不能到岗,面临金库业务库库门不能正常开启,另一库管员应立即向应急预案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按照进库库门密码组合锁的“垂直管理,不得交叉”的原则, 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及时通知与缺岗库管员垂直掌握密码组合锁的库管员到岗,双人开启业务库库门,保证金库现金调拨出入库的正常运转。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危机处理结束后,我行领导小组应积极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对日常工作要求及应急预案处理步骤进行相应补充完善。

第七章 检查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金库负责领导应当履行查库职责。库主任一年至少一次查库,副主任每季至少一次,结算中心经理每月至少一次。

第三十四条 查库人员进入库房,管库员应登记《非管库人员入库登记簿》。

1.查库时,查库人员、管库员应当相互配合。查库人员向管库员提出具体检查要求,管库员向查库人员提供账簿和有关资料。

2.查库时,查库人员应当亲自动手,逐项进行检查。查库完毕,将检查情况与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入《查库登记簿》,并对查库结果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金库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账实、账账核对情况;

(三)寄存物品保管情况;

(四)密码管理情况;

(五)业务交接情况;

(六)库款先进先出情况;

(七)库房及库务用房安全隐患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金库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凡金库全年无差错、事故、案件发生,对库管员奖励不低于于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的奖金。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按《XX银行员工违返规章制度处罚办法》给予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库建设与安全管理,提高防范能力,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金库实体防范、技术防范和人力防范的标准和规范,是金库建设、使用、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金库。

第三条 金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库房,分为固定金库和移动金库。留局过夜现金3万元至80万元的,应安装移动金库,80万元(含)以上的应建固定金库。

第四条 金库使用的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经国家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第五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金库,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由公安机关验收。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 已投入使用的金库,应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 1 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章

固定金库

第七条 固定金库由库体、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有条件的可增加枪库和巡廊。

第八条 库体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的空间,面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一)库体建筑标准

1.新建固定金库的库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的方式,具体要求是: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摆成一个具有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的矩阵形格栅,钢筋的间距应在150mm以内。当钢筋格栅为两层以上时,层与层之间栅格错开,层距不大于120mm。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墙体厚度不得低于250mm。

2.利用原有房间改建的库体可采用钢板内衬的方式,具体要求是:在砖混结构房间内,采用六面钢板内衬,每面应为整块钢板(安装金库门的一面除外),钢板厚度不小于10mm,接缝处应连续焊接牢固。安装金库门的门洞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铸,钢筋的直径应在14mm以上,与内衬钢板相连一侧的钢筋应与内衬钢板牢固地焊接在一起;门洞处钢筋应伸出50至80mm(底部除外),内衬钢板嵌入混凝土的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混凝土保养后,其抗压强度不小于35Mpa,门洞结构应能支撑门框和门扇的重量。库内所有线路应加装绝缘护套。

(二)固定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若设在建筑群体内,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库体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0m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0m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四)库体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九条 金库门

(一)库体安装的金库门应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 143-1996)A级或B级标准,应标明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产品级别和代号标记等。

(二)金库门所有的钢铁部分(轴承,不锈钢零件和用于混凝土中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三)金库门可按需要增设防水功能,具有防水功能的金库门在受到深度不超过5000mm的水浸时,不应有水通过门体进入库内。

3 第十条 门框、门扇

(一)门框与门扇的正面周边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

(二)门框、门扇的表面应平整,外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2mm,内表面的平面度不大于4mm。

(三)金库门门框和墙体伸出的钢筋牢固地焊接在一起,左、右两侧焊接点不少于6点,上框不少于3点,应保证门框与水平面垂直,焊后用水泥砂浆将门框和墙体间的空隙填实。

(四)门铰链除应能支撑门扇的重量外,还应能进行调节,以保证门扇与门框之间的间隙符合设计要求。在不大于80N的外力作用下,门扇可灵活启闭。

(五)门插舌及执行机构应运动灵活,手动暗掣在受到不大于30N的力作用下,即可将门扇锁住或打开。

第十一条 金库门锁具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金库门应安装2套相互独立

4 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3套锁具同时对上锁码和指纹,金库门应开启。

(三)A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金库门应使用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四)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满足以下要求:

1.验证对比时间≤1秒。

2.拒真率≤1%。

3.认假率≤0.0001%。

4.存储量:指纹存储不少于100枚,使用记录存储不少于30000条。

5.指纹开启:必须两个以上不同ID号人员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6.组合方式设置:可设置任意两人组合开启,也可设置固定两人组合开启。

7.定时开启:在预先设置的时间区域内才能开启。

8.管理员权限:用管理员指纹仅能登记、删除操作员指纹、读取使用记录、设置开启时间,不能开启指纹锁。

9.操作员权限:用操作员指纹仅能开启指纹锁。

10.登记指纹:使用前先在指纹采集器上将要用来开门的指纹进行登记。

11.删除指纹:根据需要将已登记的指纹有选择地进行删除。

12.延时自锁:指纹锁打开却未开启金库门,在设定时间内指纹锁自动锁闭。

13.错按报警:连续5次输入不可识别指纹应报警。 14.记录:记录和读取使用指纹锁的人员、时间、次数,登记、删除指纹事件等。

15.保证指纹开锁的唯一性,不应有密码或钥匙强制开启功能。

16.显示:中文液晶显示屏。

17.USB接口:可通过USB接口读取或拷贝使用记录。 第十二条 安全重锁装置

(一)金库门可配置安全重锁装置,当锁具或门体受到大于2000N外力的冲击破坏或火焰切割门扇主体结构透过1/2门扇厚度(允许大于1/2门扇厚度)时,安全重锁装置应能启动。

(二)在正常情况下,安全重锁装置应始终处于重锁的预置

6 状态,不应产生误动作,亦不影响锁具的正常开启。重锁装置应有防钻钢板防护。

(三)重锁装置的组件强度应与门插舌强度相当,触发后抵抗非正常开启的时间应分别不低于20 min。

第十三条 应急库门

(一)固定金库可安装与金库门防护级别相等的应急库门,其规格通常为550mm×550mm。

(二)应急库门框与墙体伸出的钢筋焊接牢固,每边不少于两个焊接连结点,四周缝隙用水泥沙浆填实。

(三)A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B级应急库门应安装两套美国沙金牌6731型机械密码锁。

第十四条 金库门和应急库门应具有下述防破坏能力:在使用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工业用氧割炬,便携式电动砂轮切割机,由两名具有开启门锁专门技能并熟悉产品结构的人员针对金库门的薄弱环节,使用上述任一种工具或它们的组合,对门体(A级)的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在净工作时间30min内(B级60 min内),不应将门打开或者在门体上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门内。

第十五条 点钞室是整理现金的工作空间,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十六条 守库室是守库人员值守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有可视或对讲装置。

(二)窗户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十七条 巡廊是环绕库体的巡视走廊,可提高金库的安全性能,有条件的宜建。巡廊应为全封闭结构,不应设置门窗,其净宽度应≥600mm。

第十八条 点钞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紧急报警装置分设为2路,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保证24小时开启。 第十九条 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

(二)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三)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四)库体内、点钞室的入侵报警控制器应设在点钞室内,守库室窗的报警控制器应设在守库室内。

(五)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的规定标准。

第二十条 库体内部、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体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存取款的全过程。

(二)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三)库体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开启金库门、进出库体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录像设备,设计应符合《视频安

9 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监控室

(一)有条件的可在库区之外设监控室。

(二)监控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2种报警方式。

(四)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主机应设置在监控室内。

第二十二条 紧急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应具备防拆、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系统传输线路的出入端线应隐蔽,并有保护措施;系统应有自检功能和故障报警、欠压报警功能。

第三章

移动金库

第二十三条 移动金库由移动金库体、专用库房(有条件的可增加点钞室、守库室、卫生间)组成。

第二十四条 移动金库体所有的钢铁部分(不锈钢零件、填充料包围的加强件除外)都应采取防腐措施,包括喷镀、电镀、喷塑、喷漆等。不同金属联合使用时,应防止引起电腐蚀。

第二十五条 移动金库体的基本结构为底顶拼块、墙拼块、库门,库体应为里外钢板中间填充防护层结构,防护层填充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10 拼块之间、拼块与库门之间应采用镶嵌结构,不应有直接窥视到门内的缝隙;各拼块可以在库内按一定步骤进行非破坏性拆除及易地安装;关闭库门后,采取任何方法均不能在库外对各拼块及库门进行非破坏性拆除。

第二十六条 移动金库锁具

(一)移动金库门应安装3套相互独立的机械密码锁和一套活体指纹锁。4套锁具中,任意3套同时对上锁码或指纹,库门即应开启。

(二)应使用美国制造沙金牌6730型机械密码锁。

(三)活体指纹锁应经过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符合第十一条

(四)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移动金库整体应具有下述抗破坏能力:由两名试验人员使用包括普通机械手工工具,便携式电动工具,专用便携式千斤顶,火焰切割工具,砂轮切割机、动力锯,对移动金库体的任一点或任一区域进行攻击,净工作时间≤15min,不能在库外拆除某一拼块或者打开一个615cm²的穿透性开口,进入库内。

第二十八条 专用库房。

(一)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

(二)支承移动金库的地面应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厚度按移

11 动金库的重量决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三)房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四)设有窗户的应安装不少于两层钢质防护栏。

(五)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应急照明灯。

第二十九条 点钞室。

(一)有条件的可设点钞室。

(二)点钞室门应安装A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

(三)点钞室设有窗户的,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第三十条 守库室

(一)有条件的可单独设守库室。

(二)守库室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可视/对讲装置,窗户应安装钢质防护栏。

(三)守库室内宜建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四)守库室内应配备通信工具和护卫器械。

第三十一条 紧急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应分别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各自为独立防区。

(二)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个。

(三)紧急报警按钮应安装在既隐蔽,又能使报警人员不需离位既能触到的位置。

(四)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五)紧急报警装置应24小时开启。

第三十二条 入侵报警系统

(一)专用库房内、点钞室,守库室窗应安装具有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报警系统。

(二)守库室窗应安装振动或磁开关等类型的探测器。

(三)入侵报警系统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

(四)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视频监控系统

(一)专用库房、点钞室、守库室、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二)专用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进出、开启关闭移动金库门、存取款的全过程。

(三)点钞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四)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不应有盲区。

(五)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交接、护卫、进出守库室门的全过程。

(六)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保证24小时开启,可采用移动侦测自动录像技术。

(七)应采用数字视频监控数字录像设备,其设计应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职责分工

(一)各级邮政部门一把手是金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金库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隐患的及时整改。

(二)保卫部门是金库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1.负责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和本规定,对金库建设进行设计审核、施工监理、设备选型、竣工验收,请领安全合格证等。

2.负责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守库人员的教育审查,进出金库人员的审核等。

3.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储汇部门是金库的主要使用单位,负责进出金库人员的管理,金库门锁具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点钞和现金的出入库等。

第三十五条 金库所在单位的保卫、储汇部门应每天,市(县)局负责人应每周对金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并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三十六条 金库门锁具管理

(一)无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和移动金库门安装有3套机械密码锁,其中两套机械密码锁为日常使用,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另外一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主管局长封存备用,当日常使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中的一套或活体指纹锁出现故障时,启用备用机械密码锁。

(二)有应急库门的固定金库门的两套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两名业务人员分别管理,互不泄漏,日常开启金库使用。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的密码由市(县)局两名局领导分别封存备用。

(三)机械密码锁密码应每2年或调整使用人员时变更一次。

(四)指纹管理员权限由市(县)局主管局长管理,负责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指纹登记、删除、开启时间设置应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姓名、职务等),管理员指纹不能开启指纹锁。

(五)活体指纹锁登记人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每人仅限登记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应登记5枚以上指纹备用。必须两人以上分别输入指纹才能开启,一人输入两枚指纹不能开启。

(六)应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开启时间区域,非特殊情况夜间不得进入金库。

(七)市(县)局主管局长至少每季度读取查看一次指纹锁使用记录,并做好查看记录。

第三十七条 点钞室安全管理

(一)点钞室防盗门钥匙由点钞人员保管、使用,点钞时应将点钞室防盗门从内锁好,严禁开门点钞。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点钞室人员的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现金清点、打捆等操作必须由双人以上进行,严禁单人点钞。

(四)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点钞室。

(五)业务人员进入点钞室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第三十八条 出入库管理

(一)金库只允许当班负责存取库存现金的人员进入。

(二)业务部门应将有权进入金库内的人员名单,书面报备保卫部门,遇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新名单。

(三)严禁将个人物品带入金库内。

(四)必须严格使用金库门密码,关好金库门后必须将数码盘转动4圈以上,严禁人为将密码盘固定。

(五)业务人员进入金库应先将入侵报警器撤防,离开时必须设防,密码应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六)对金库进行检查的人员应持有本人有效证件并由金库管理单位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检查人员姓名、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等。

(七)对金库进行维护修理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卫

16 部门对维护人员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件。同时应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枪支弹药使用制度

(一)使用人员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的持枪证件。

(二)遇紧急情况使用枪支、弹药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应使用专用枪弹柜分别存放枪支、弹药,枪弹柜钥匙由双人保管。枪弹柜应设置在守库室(或枪库)内,严禁存放在金库库体内。

(四)执行任务携带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任务执行完毕,应立即将枪支、弹药交还。

(五)严禁非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枪支、弹药饮酒或者酒后携带枪支、弹药。

第四十条 金库应建立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金库值守制度;

(二)金库出入库登记制度;

(三)金库使用管理制度;

(四)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

(五)值守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六)防抢预案;

(七)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

(八)枪支弹药安全责任制度;

(九)持枪人员法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领导带班制度;

(十一)金库安全检查制度;

(十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应定期对值守人员、进出金库人员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防抢预案的演练。

(二)应按照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周期,对金库安全防范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三)应在库体内、点钞室、守库室配备灭火器材。

(四)监控室实行24小时有人值守,监控录像保留时间不少于30天。

(五)存入金库的现金应放入保险柜。

第五章

金库守护

第四十二条 金库应实行24小时双人值守。

第四十三条 金库值守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并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三)无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四)无行政处分、治安处罚记录。

(五)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受到行政处分、治安处罚的,应立即调离。

(六)人教部门应会同保卫部门每半年对金库值守人员进行一次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立即调离。

第四十四条 值守人员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入金库库体内和点钞室内,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酒后上岗,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守库室。

(二)值守时应锁好守库室防盗安全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夜间应将守库室窗的报警系统设防,密码要经常更换,不得泄漏。

(三)严格按照有权进入金库和点钞室人员名单审核入库人员身份。在入库人员将入库事由、时间、签名等登记齐全后方可允许入库。

(四)认真登记出入库体、点钞室时间和携带物品等,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严禁单人进入金库库体和点钞室。

第四十五条 值守人员应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消防等设施。

第四十六条 金库的异地值守

19 金库异地值守是值守人员在金库以外的场所备勤,有警情发生时,能在实体防护设施最大延迟时间内双人到达金库现场的值守方式。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除符合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库室门、窗,金库门安装振动感应报警装置。

(二)守库室内安装入侵报警探测器。

(三)库体内部、守库室安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功能。

(四)实行异地值守的必须设监控室。

(五)应24小时双人备勤。

(六)备勤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待命,不得从事防碍或影响出警的事宜。

(七)备勤地点应配备通讯工具和护卫器械,并保证监控室随时与备勤人员取得联系。

(八)守库室门钥匙管理、守库室报警器的设防、撤防由备勤人员负责。

第四十七条 金库库体内或点钞室内有人员作业时,应有不少于两名备勤人员在守库室值守。作业后,业务人员将库体内和点钞室的入侵报警器设防。备勤人员将守库室的报警器设防,锁好守库室门,回到备勤地点。

第四十八条 留有过夜现金的局所,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实行无人值守:

(一)留局过夜现金在10万元以下,且安装有移动金库。

(二)移动金库应放置在专用库房内,其门应安装B级以上平开全封闭式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安装双层钢质防护栏。

(三)专用库房内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并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或安防监控中心报警,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器。

(四)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 实行异地值守的金库和无人值守的局所,应经省(区、市)邮政局保卫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国家邮政局此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金库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为提升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防范财务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效杜绝资金使用的损失浪费,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建立“小金库”治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努力学习财务管理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带头执行好各项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管理好本公司的财务工作,及时了解财务收支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听取财务人员的工作汇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第三条 严格执行企业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四条 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要做到八不准:

1、不准设立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

2、不准利用个人或外单位账户进行资金周转,造成资金体外循环或收入不入账;

3、不准假公济私,私占私分公款公物;

4、不准擅自为本公司职工购买各种保险;

5、不准公款私存或将公款借给个人或外单位进行经营

- 1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逐一签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承诺不以任何理由批准、同意、授意设立“小金库”,并明确其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变动的,新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应与集团公司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重新签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承诺书》;对前任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设立的“小金库”,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的,视同违反承诺,集团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继续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邮箱,多渠道接受广大干部职工举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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