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2023-05-31

第一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第二章

投票权数

第三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己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根据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库、附属于住宅套房,不单独拥有投票权。第四条投票前须确认业主身份,形成业主投票权清册;符合业主投票权清册的业主方可投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暂定由x人组成(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xx区域x名委员),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

第六条 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及确定 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本届候选人定为X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推荐或者自荐(参照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四条:建议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方式定为: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不足x人,可以从自荐名单中推选;如果人员仍然不足,可考虑延期补充推选;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刚好x人,直接进入候选人公示阶段;如果获得推荐的候选人超过x人,根据推选人数的多少,按候选人所代表的xx区域从高向低,同时考虑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之后由街道党工委确定名单。推荐业主资格由筹备组进行确认核实、公示,如公示期问业主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协调解决,详见《怡景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欠交物业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一定组织能力; (六)本人及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单位内任职;

(七)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候选人总数不少于x人。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X名。

第十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大会的各项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3目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确定选票的发放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各若干人。为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票的发放和回收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小区不参加本次选举的业主担当。必要时也可邀请公证处、律师或其他公信力高的人士参与和监督。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公示业主大会召开的必要文件及会议公告。公告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 候选人在投票前可以进行竞选演说,但在投票开始后,必须停止任何个人竞选和助选活动。候选人在竞选时不得发表针对其他候选人的人身攻击言论。候选人本人或怂恿他人采用诽谤、身体伤害等方式攻击其他候选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经核实后须取消该候选人资格。

第十四条 候选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得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筹备组不得宣布该候选人当选,筹备组须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并由业主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记名投票,业主投票时须出具身份证,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发放、回收选票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已投票情况,经在唱票时核对、业主投票权清册后为有效票的计为投票。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召开程序: (1)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名单及侯选人情况;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向业主大会做竞选感言: (4)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业主大会筹备组介绍召开业主大会注意事项: ①在业主户数与专有面积“双过半”的情况下,召开业主大会才能视为有效;

在“双过半,,的情况下,投票的各项结果才有效。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②业主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及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现场表决票现场回收封存,书面征求意见的选票在召开现场大会后规定期限内汇集到筹备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进行汇集整理投票结果。

③审议决定其他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是指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构筑物建设,房屋改造、加层、大修、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再次筹集的标准,业主委员会经费的筹集方式、来源、标准、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方式、办法等事项。

④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双l/2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重大决定时,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双2/3以上所持投票权通过。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⑤业主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在街道、社区党组织的监督下进行封存,和限期内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汇总后,在小区进行唱票(业主可以现场监督),并择日将唱票结果在小区公示7天,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筹备小组进行解释。

第十七条 投票箱应设在公开、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十八条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九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代理人填写,业主签名栏由代理人签署。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的委托。

第二十条 业主投票后,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但必须做出选择,否则认定为无效票。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才能有效。

第二十四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同一选票上有不同讨论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已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意见不明确的,记入多数票。但是多数票应当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I/3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l/3的业主。

第二十五条 收回的有效选票中,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时,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可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在满足以上条款的前提下,为确保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xx 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XX区域X名委员候选人,在xx区域业主共同决议、不进行推选的情况下,候选委员及当选名额可以由别的xx区域进行推选,票数高的当选。

(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优先当选。

第二十七条 参加投票的候选人获得“双过半”的人数不足x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征集;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继续征集有效票,直至达到“双过半’’的条件,以征得有效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主大会有权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半数通过成立。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后,筹备组的职责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X年(不超过5年),时限以政府备案合格时间为准。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和区房屋主管部门,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解释。

第二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在头站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本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是7名(如选举结果为偶数,将去掉一名委员,拟定为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一名。

第二章

业主大会前期筹备工作

第四条 为了召开业主大会,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头站镇人民政府牵头,下达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通知,公示一周。业主代表可自荐或推荐担任筹备组工作人员,并请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组成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的筹备工作。筹备组人员7-9人,最后由头站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筹备组人员。

第五条 筹备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小区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六条 筹备小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一个产权人有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的,选举时按一个业主计数;一个房屋所有权有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推选一人为业主代表;房屋使用人无选举权)。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七条 按本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后,筹备小组自动解散。

第三章

业主大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由过半数以上具有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如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理出席(每个业主只能代理3人,必须是直系亲属;外出人员将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房照复印件邮寄到筹备组方能进行选举)。

第九条 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书面征求意见书应用有效送达方式。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有一定的时间从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候选人可由本人自荐、业主推荐或筹备组商议的方法产生,筹备小组或业主委员会进行最后资格确认。候选人产生后应公示一周。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由业主大会筹备小组组长主持。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律采用实名投票的方法。业主对于委员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另选其他业主,也可以弃权。

第十三条 业主如果在业主大会期间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本人填写选票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选票。

第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由业主大会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十六条 全体业主过1/2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采取差额选举办法,差额人数不超过两人。依据得票数顺序产生中选人。

第十七条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选举结果当场宣布,所有选票应当保留备查。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受全体业主的直接监督。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可以提请罢免选出的委员。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将终止,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并确认。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被终止后,可补选新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可采用自荐或推荐的方法产生增补候选人,并经业主委员会2/3委员通过,成为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1)已不是业主的;

(2)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4)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6)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7)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做出决定。罢免采用实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须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被罢免后,按本办法中的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方法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请罢免的成员有权在业主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三条 离任委员必须在三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文件、资料、帐簿及其属于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 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同意备案日期为业主委员会成立日期。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选举办法中称业主,是指物业产权人、产权人代表、产权共有人;本选举办法中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人。

第二十七条 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按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向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头站镇学府名苑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2017年1月5日

第三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范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大会形式

业主大会:由各栋楼的全体业主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方法选出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进行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章 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一、业主代表的产生方法:

(一)每栋楼为选举区域推选一至三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时,以保证其中至少一人出席即为有效。

(二)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选举区域内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并签名确认。

(三)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方法:

根据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业主推荐或业主代表自荐,产生本次业主委员会提名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应包括本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简历在内的个人简介材料与有关证明(如身份证明、产权证明等)提交筹备小组,由筹备小组将候选人简历向业主公布。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八)未发生其他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不得少于 13人。

第三章 投票和选举

一、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每户一票,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套数计算,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区域内业主投票权的总和。

二、已出售物业的投票权归产权人,未出售单元的投票权归建设单位。两者均可委托使用人或承租人行使投票权(委托书样本见附件),但使用人及承租人不具有被选举权。

三、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物业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及选举活动,方法自定。

四、本次选举为记名投票,投票人必须在选票上填写自己拥有的物业和代表的投票权并签名(盖章)。同一张选票重复选举同一候选人的,该候选人仅作得一票计算;未选任何候选人的选票为无效选票,视为弃权;选票上所选人数超出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视为无效票。

五、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选票应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等有关的书面证明。

六、本次选举投票采用以下方式:

集中出席投票方式:到会签名时发选票,并登记选票号,以便核查。

七、业主代表大会的召开,应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并经在场的社区居委会监督下,进行公开点票、唱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

选票累计的投票权未超过全部物业投票权半数的,视为选举无效。

第四章 委 员

一、本届业主委员会由11人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委员6人,另设候补委员 2 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有下列情形的,经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其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不符合前述候选人有关条件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四)从事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

(五)违反物业管理法规、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决议、无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三、根据选票统计结果,以得票高低(以投票权计算,下同)顺序按本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规定人数选出获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获选委员的得票数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总投票权数的50%。

四、本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的产生采取以下方式:

由获选的委员投票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每个委员拥有相等的投票权。

五、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业主委员会委员正式当选,业主委员会正式成立并开展工作。

第四篇: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小区(大厦)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在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下开展筹备工作。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投票选举原则上按建筑面积计算,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四舍五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即房产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产权证明上名字的人。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暂定____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

第六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 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 人。

第七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5- 名(不含 名)时,候选人以得票权数多的前5名当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定为5人。

第八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不足5名(不含5名)时,不足部分的委员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权多少的顺序,依照候选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九条 获得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投票权的候选人的人数为0名时,本次选举无结果,选举工作结束。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高中文化以上);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必要的时间及能力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采取自荐方式,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者均可报名。

第十二条 经本届业主委员会审核并报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验核后,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在小区内公示___天。凡认为候选人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届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居委会或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由其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由本届业主委员会将选票发给全体业主以书面征求业主意见(或由本届业主委员会筹备召开集体讨论形式的业主大会)。实际居住者不是业主的,应告知业主。

第十四条 书面征求意见的,业主填好选票后,应持有身份证、本人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集体讨论的,业主应持有上述材料到指定地点参加业主大会,现场投票)。 第十五条 业主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受委托人须持有委托书、委托人产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

第十六条 业主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其他产权人。

第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权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唱票人、监票人由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成。

第十八条 选举所投的票权数超过本小区总投票权数的1/2,本次选举有效,当选的委员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的1/2以上通过。

第十九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超过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二十条 候选人以得票权多的当选。出现得票权第___名并列时,抽签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成立,但需按规定向南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选举中的未尽事宜的处理以及本办法的解释,由本届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_______业主委员会 _______年____月___日

第五篇: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

经世皇城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经世皇城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住房【2009】274号《业主大会规程》,结合经世皇城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依照相关规定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筹备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名。

第三条 本小区采用业主代表大会制,业主代表以单元为单位进行推选。每位业主代表当选,须经其所在区域过半数的面积及人数同意。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根据选区分布情况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四条 本次选举投票权数将依据国务院令第379号《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确认。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投票前须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形成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业主代表投票权清册须在投票前公示。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在确认业主代表身份后发放业主委员会选举证。选举证应当写明业主代表姓名、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及拥有的投票权数等基本内容。业主代表收到选举证须签收。选举证用于业主大会事务中核实业主代表身份和领取选票。

第三章 业主代表的资格和产生条件

第七条 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

1、住宅物业以楼栋单元间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商业物业以商业单幢为单位设立业主小组。并由该组所辖单元间业主推选、按得票多的原则确定一名业主代表、一名候补代表;如所辖楼栋单元无人出任业主代表时,则从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中产生该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在丧失代表资格或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等情形下,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候补代表取代业主代表履行代表职责。

业主代表、侯补代表的任期为五年,自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日起算,代表任期届满 ,业主代表、侯补代表产生按《经世皇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程序执行。

2、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共九幢十一个单元,商业单体四个,共计业主小组15个,每个业主小组产生1名业主代表,1名候补代表。

第八条 业主小组的职责

业主小组由该栋、单位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1、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

2、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以公告征集意见、业主代表当面询问的方式履行上述职责。 第九条 业主小组的议事规则

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3日,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以公示或业主代表当面征求本业主小组业主的意见;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未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依照客观实际情况在业主大会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作出赞同、反对、弃权的决定,业主代表所作出的决定对该业主小组成员具有法律效力;如本业主小组成员在会议前3日内,业主小组成员有赞同、反对、弃权意见时,则由业主代表将业主小组成员意见如实向业主大会反映。

业主代表应当与本组业主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并向业主大会反映本组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配套要有文件)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产生程序

1、业主代表、候补代表由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形式,依本程序产生;

2、业主代表资格审查,由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确定;

3、业主委员会(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对拟推荐的业主代表作出推荐决定,予以公示,并书面征求本栋单元相关业主的投票。

4、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按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但差额人数不得多于1人,(即3选2),如本栋单元业主自荐或推荐的人数低于3人时,则按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依据本栋单元业主投票的有效票数,统计得票第一名的担任业主代表,得票第二名的担任候补代表。

第十二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投票方法

1、自投。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表决票的送达:

鉴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各业主同意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表决票已送达:

(一)当面领取或送达,并由业主或与其同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的使用人签收;

(二)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发送;

(三)投入物业所在地的该户业主信报箱或者专有部分内;

属前款第

(二)、

(三)项的,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两人以上的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送达情况。

表决票按上述约定送达全体业主。

2、委托投票。

3、电话、互联网方式投票。 投票回收:

1、上门回收

2、投入投票箱

3、挂号信邮寄方式

4、指定的电子邮箱回收

5、业委会(筹备组或换届工作小组)或社区居委会指定的人员进行、对投票的有效性予以审定,并将审定后的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的丧失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代表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代表职责;

(三)业主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者业主小组成员1/2以上提议撤销其代表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代表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出任代表资格的。

业主代表、候补代表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业主代表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代表通过。 代表资格终止后,新的业主代表由该业主小组依据本规则另行推选。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和选举

第十四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秘书长一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

第十六条 业委会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人业主或者法人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纪守法、个人品行良好;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5、具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6、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7、热心公益事业,处事公正、责任心强;

8、积极为小区管理出谋献策;

9、未欠缴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无欠交费用之相关记录。

10、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个人的基本资料。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差额比例按有关规定不得低于20%即总数不少于6人。为确保各栋业主利益,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每个组团不少于1人。

第十九条 筹备组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会议的表决票、业主委员会选票、业主大会会议议程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不经公示,选举无效。业主对上述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大会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三名。监票人由筹备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业主或业主代表中推选,计票人由大会主持人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筹备组指导下,对选举的发票、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将投票结果及选举结果及时报告大会。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由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人。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选派专人将会议通知以下列方式送达业主代表:

(一)当面递交书面通知;

(二)将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或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内。此外,会议通知还应当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工作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投票、唱票和计票 第二十二条 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为便于核对已投票权数,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人员须记录业主代表已投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投票箱应设在主会场、醒目的地方,投票前应进行空箱公开检查,然后封箱。投票箱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看管。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小区实行业主代表大会制,以楼、单元为单位,每单元推选1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业主代表须经所代表的单位面积1/2且人数1/2同意,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持所代表区域的全部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代表也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投票。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统一制作,委托书应说明委托人、代理人的详细情况和委托事项、投票权数,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业主代表书面委托他人进行投票,被委托人须出示书面委托书。此时表决票上内容由被委托人填写,业主代表签名栏由被委托人签署。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业主代表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业主代表投票后,选举证和书面委托书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收回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任何人无权强迫业主选或不选某人。如果另选他人获得当选资格,则需由筹备组进行候选人资格审查,不符条件的不能当选。对选票既不在候选人后画“○”,又不画“×”,视同为有效票,以弃权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如果在规定的投票时间内,收回的票数不足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可以决定延长投票时间,但须进行公告并说明延长投票时间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投票结束后,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清点收回的票数,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本次投票有效。

第三十条 票数清点完毕,由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在任何业主均可以公开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唱票。无法辨认投票人投票意向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对候选人的投票,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票为废票,不计为有效票。若同一选票上有针对不同事项的投票,各事项独立计票并区分有效票,互不影响。

第三十一条 收回选票所代表的投票权数大于等于全部投票权数的50%,本次业主委员会选举有效。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数相同,其个人在本小区拥有的房屋产权面积多的排名在前,优先当选。

第三十三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六人或未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受全体业主的监督,占总人数五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联名,可以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罢免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应将成立情况向物业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执行秘书一名。

第三十六条 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筹备组自行解散。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5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丧失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

(二)拒不履行委员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撤销其委员资格;

(四)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服务费等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大会请求终止其委员资格;

(五)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享有委员资格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

业主大会依据本条约定终止委员资格的,应经业主大会1/2业主代表通过。 第四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正文及8个附件组成。

(一)《业主代表确认登记表》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推荐表》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登记表》

(四)《业委会选举注意事项和选票》

(五)《送达登记表》

(六)《选举证》

(七)《书面委托书》

(八)《投票登记表》

第四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组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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