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gis生态保护红线

2023-06-28

第一篇:arcgis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李干杰

“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生态安全的生命线

2014.01.16 08:00 来源: 《求是》

期号: 2014/02 作者: 李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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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关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部署和要求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自然生态服务功能、环境质量安全、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需要实行严格保护的空间边界与管理限值,以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生态保护红线”是继“18亿亩耕地红线”后,另一条被提到国家层面的“生命线”。

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意义

30多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可持续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国家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影响。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需要。由于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利用强度不断加大,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受挤占、破坏的情况日趋严重,呈现出由结构性破坏向功能性紊乱的方向发展。目前,我国草地生态系统退化趋势明显;湿地仍在萎缩,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持续下降。比如,过去20年间,甘南水源涵养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30%左右;黑河下游防风固沙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能力下降了近40%。只有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生态系统完整性原则和主体功能区定位,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理顺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改善和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才能构建结构完整、功能稳定的生态安全格局,从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是不断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举措。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的要求和期待不断提升。当前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以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2013年以来,我国中东部地区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雾霾天气,影响了近6亿人口。水环境质量也不容乐观。2012年,长江、黄河、珠江、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等十大流域的国控断面中,劣Ⅴ类水质的断面比例达10.2%。土壤污染特别是重金属问题日益显现,威胁到食品安全。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成为农村的最大污染源。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将环境污染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有机衔接起来,才能确保环境质量不降级、并逐步得到改善,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有助于增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耕地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9%、23%和46%,大多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城镇化是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资源环境的压力还将进一步加大。据研究,建设用地增加率是城镇化水平提高率的1.56倍,城镇人口人均能耗是农村人口的1.54倍。有研究表明,我国土地资源合理承载力仅为11.5亿人,现已超载约两亿,我国已有600多个县突破了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面积0.8亩的警戒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引导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促进各类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于增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支持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

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操作可达性等特征。系统完整性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遵守与监管需要在国家层面统筹考虑,有序实施;强制约束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与环境准入制度,增强约束力;协同增效性要求红线划定与重大区划规划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与生态保护现状以及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增强保护效果;动态平衡性是指在保证空间数量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退化、管理要求不降低的情况下可以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适当调整,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操作可达性要求设定的红线目标具备可实现性,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具有可操作性。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

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划定范围可包括《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规定的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共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通过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将重要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小的核心区域划定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区红线的划定,既可保护生态系统中供给生态服务的关键区域,也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范围可主要包括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对环境变化反应相对敏感、容易受到外界干扰而发生退化、自然灾害多发的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通过对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进行等级划分,将敏感性等级高、人为干扰强烈的核心区域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红线划定后,将为人居环境安全提供生态保障,为协调区域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环境质量安全底线是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包括环境质量达标红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和环境风险管理红线。环境质量达标红线要求各类环境要素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具体而言,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红线要求全面完成减排任务,有效控制和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到“十二五”末期,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比2010年减少8%、10%、8%、10%。环境风险管理红线要求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环境风险管理措施,健全环境事故处置和损害赔偿恢复机制,推进环境风险全过程管理。建立突发性污染事故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确保将环境风险降至最低。

自然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需求,与现阶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能源利用红线是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下的能源利用水平,包括能源消耗总量、能源结构和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等。水资源利用红线是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的基本要求,包括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等。土地资源利用红线是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促进土地资源有序利用与保护的用地配置要求,使耕地、森林、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制度保障

有效保障生态保护红线不被逾越,确保红线落地,必须从制度、体制和机制入手,建立严格遵行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性和根本性保障。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制度。在明晰的产权框架下,科学界定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各项功能。通过建立用途管制制度,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合理用途,确保准确执行主体功能区和生态环境功能区的定位,处理好开发与保护的关系。

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统计、衡量与核算指标体系,摸清国家自然资源底数,包括规模、结构、分布以及变化趋势等,准确把握自然资源的存量、增量和减量等,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未来绩效评估提供基础性依据。

建立生态、资源和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机制。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预警体系,基于国土生态安全现状及动态分析评估,预测未来国土生态安全要素发展变化趋势及时空分布,逐渐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测与预警、决策与技术支持一体化的,具有充分技术、人力和物力保障的,兼有处理突发事件能力的国土生态安全预警体系。

完善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产业环境准入机制。根据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目标与管理要求,制定差别化产业准入环境标准。按照生态功能恢复和保育原则,引导自然资源合理有序开发。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遏制盲目重复建设。

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补偿机制。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标准、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并依此推动补偿区域的生态保护。探索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对生态产品生产方和受益方明确的区域,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不同地区间横向的生态补偿机制。

健全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全面落实污染者付费原则,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加快制定符合市场规律和体现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和交易规则,体现环境资源市场化配置方式并提高配置效率。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建立差异化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体系,逐步将生态保护红线评估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

(作者: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第二篇:生态红线征求意见

转交姜局、于局

昆山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征求意见

——生态公益林部分

拟增加内容: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 (1)现状概况

途经昆山的高速公路共有五条,包括沪宁高速、苏昆太高速、苏沪高速、绕城高速、常昆高速,完善了昆山交通网络,推进昆山交通事业的发展。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公益林植被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乔木主要以香樟、无患子、垂柳、重阳木、水杉、意杨等为主;灌木主要以樱花、垂丝海棠、红叶李等为主。

(2)主要生态功能

生物多样性保护。 (3)管理部门

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陆家、巴城、周市、千灯、张浦、淀山湖镇人民政府。 (4)管控措施

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生态公益林为生态红线二级管控区、管控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1) 砍柴、采脂和狩猎; (2) 挖砂、取土和开山采石; (3) 野外用火; (4) 修建坟墓;

(5) 排放污染物和堆放固体废物; (6) 其他破坏生态公益林资源的行为。

第三篇: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徐德琳, 邹长新*摘要 , 徐梦佳, 游广永, 吴丹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是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随着生态保护红线理念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 以及划定技术与方法的发展完善, 生态保护红线正成为生态安全领域的核心议题。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明显地理边界, 合理整合了多部门的生态保护成果, 并更加全面地关注了多种生态过程, 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提供了新思路。本文在梳理生态安全格局研究进展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科学本质与内涵的基础上, 探索将生态保护红线区作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源地, 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构建生态廊道、生态战略节点等, 从而形成涵盖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格局、人居环境安全格局、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的生态安全格局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的生态安全格局建设, 将有效保护、恢复和重建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维持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今后需深入探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过程-功能-格局之间的内在联系, 并在生态安全格局海陆统筹保护、配套相应管控措施、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方面做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安全格局; 生态源地; 生态系统完整性; 生态服务功能

近年来,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 土地利用与地表覆盖发生了巨大变化, 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 土地生态承载力严重退化, 重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下降, 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受到威胁。土地是重要生态过程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载体, 也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 因此, 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安全格局, 是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途径(徐卫华等, 2014)。为此, 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积极探索(李锐和何彤慧, 2012; 高吉喜, 2014; 邹长新等, 2014; 杨邦杰等, 2014), 各级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为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提供了理论与实践支撑。

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家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http:///gkml/hbb/bwj/201505/t20150518_301834.htm)。自2011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任务以后,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更是首次明确提出“ 保护优先” 的原则, 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生态保护红线界定的是亟需实施严格保护的国土空间, 这些国土空间是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 也是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的关键组分。本文从生态安全格局的研究意义和进展、生态保护红线的科学本质和内涵等方面着手, 探索构建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 以期为保障国土和区域生态安全, 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1 生态安全格局的研究意义和进展 1.1 研究意义

生态安全格局(ecological security pattern, ESP)理论强调, 景观中存在着某些潜在的生态系统空间格局, 它由景观中的某些关键元素、局部、空间位置及其联系共同构成, 对维护或控制特定地段的某种生态过程具有关键意义(俞孔坚等, 1999; 张百平, 2005)。通过控制和调配这些关键空间和组分, 可以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 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过程的完整性, 从而有效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控制环境问题。

对景观格局与生态过程关系的充分了解, 是构建合理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物种迁徙、水土流失等生态过程均需克服不同阈值的地形、地貌、土地利用类型等景观阻力, 才能实现在空间上的扩散和覆盖(赵筱青等, 2009)。通过改变景观格局组分的空间配置和属性, 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生态过程的蔓延, 促进有利生态过程的流动, 实现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一方面可将抽象的生态系统过程与景观要素充分连接起来, 从而维护对人类生存至关重要的生态系统及其服务; 另一方面, 对于国土空间的科学管理也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大报告中把构建生态安全格局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优化布局的重要途径, 认为它可以促进形成合理的国土生态空间, 继而为优化生产和生活空间提供依据。因此, 开展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方法研究, 也是科学整合现有各类保护区域、提高生态保护效率、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强化区域生态安全保障和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 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1.2 相关进展

我国学者已在生态安全格局领域开展了广泛研究。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方法从最初定性的规划分析评价、静态格局的优化、条件不变时的孤立状态寻优等逐步发展为定量数据演算、动态格局的发展模拟, 以及条件可变时的状态趋势的分析等。研究尺度从局地扩展到区域乃至国土水平, 研究对象涵盖城市、流域、农牧交错带、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从研究方法上看, 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规划、3S技术、情景分析法、指标评价法及动态模拟等(欧定华等, 2015)。

尽管生态安全格局研究已取得诸多进展, 但仍存在一定不足。从功能组分上来看, 现有生态源地的识别方法较为简单, 许多生态斑块边界模糊。依据“ 基质-斑块-廊道” 理论, 俞孔坚(1999)指出典型的生态保护安全格局由生态源地、廊道、缓冲区、辐射道和战略点等组成。其中, 生态源地是整个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的基础, 其准确性和全面性对格局整体构建至关重要。目前, 多数研究选择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等作为生态源地, 还有学者选用区域内一定面积的绿地、水体等生态斑块作为生态源地(李晖等, 2011; 蒙吉军, 2014)。吴健生等(2013)尝试采用景观连通性指数、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的综合方法对深圳市生态源地斑块进行识别, 这为科学识别生态源地提供了思路。但是, 由于目前我国许多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斑块等的边界仍不明确, 不同部门划分的各类保护区还存在着空间交叉重叠等问题, 给生态源地选择带来了困难(赵广华等, 2013)。此外, 从现实状况来看, 一些保护区的核心区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生态保护关键区, 有些并不适于选作源地。

从生态过程类型来看, 当前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主要集中在对水平生态过程的控制上。生态过程可分为垂直生态过程和水平生态过程两类(傅伯杰等, 2001)。垂直生态过程发生在某一地域单元内, 直接反映其所依赖的资源分布, 如养分循环、土壤侵蚀等(胡巍巍等, 2008)。虽然对垂直生态过程-格局的研究也有较为成熟的方法, 如多因素加权叠加法、生态适宜性综合评价法等, 但在特定区域内, 同时考虑水平生态过程和垂直生态过程的生态安全格局研究还不多(俞孔坚等, 2009)。

2 生态保护红线的研究内容 我国已建立了各级各类保护地如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 其中自然保护区面积达陆域国土面积的15%(高吉喜等, 2014)。同时我国也已提出全国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大尺度的生态功能区域。这些不同尺度的保护区域对我国的国土生态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尚未形成系统完整的保护体系。如何用更加科学、全面、系统的方法实现大尺度生态保护体系构建与优化, 已成为自然资源保护与规划研究的热点问题。当前, 继热点地区(hotspots)和空缺保护分析(gap analysis)等理论之后, 系统保护规划(Systematic Conservation Planning, SCP)理论已成为自然保护规划领域的重要理论(Myers et al., 2000; Margules & Pressey, 2000; Hansen & Defries, 2007)。该理论认为, 有效的生态保护体系应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特定尺度区域内的生态过程与功能, 识别保护体系空缺, 与现有生态保护区域合理整合与优化, 通过综合考虑保护目标、保护成本和边界连通度等, 使有限的资金、人力和物力资源实现最佳配置(Rondinini & Pressey, 2007; 栾晓峰等, 2009; Kukkala & Moilanen, 2013)。

生态保护红线即是在系统保护规划等理论的指导下, 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而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生态保护红线不是重新划定新的保护地, 而是将已有的重要保护地整合为完整且便于管理的生态保护体系, 既包含已建的各类保护地, 也包含现有的保护空缺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具有明确的空间边界, 是维护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 是现阶段考虑生态保护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下不可突破的保护地, 它保护的是对维护生态安全格局、保障生态系统功能、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区域(高吉喜, 2014)。

生态保护红线的内涵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生态服务保障线, 即提供生态调节与文化服务, 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需生态区域; 二是人居环境安全屏障线, 即保护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 维护人居环境安全的基本生态屏障; 三是生物多样性维持线, 即保护生物多样性, 维持关键物种、生态系统与种质资源生存的最小面积。据此, 生态保护红线较为全面地保障了生态系统和人居环境的安全。

国际上虽然尚未有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 但是国内外学者在保护区有效性评估、生态敏感性和脆弱性评价、保护区设计与选址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曲艺等, 2015), 为我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提供了技术参考。我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借鉴国际上生态保护的相关理论与方法, 以国家层面的指导性文件和地方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 一般通过4个步骤完成, 即: (1)确定保护目标, 并依据代表性、不可替代性、互补性、连通性等特征, 识别包含保护空缺区域在内的重点区域范围; (2)开展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估和生态敏感性评估; (3)通过合理性和可行性综合分析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4)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开展地面调查并进行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核定。

3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对象是区域内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块, 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高度生态敏感性、脆弱性(林勇等, 2016)。作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空间, 生态保护红线区反映了区域内生态保护空间的分布特征和功能定位, 对维护和控制区域内重要生态过程发挥了关键作用。因此,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为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提供了基础。 相对于以往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具有一定优势。首先, 生态保护红线区具有明晰的地理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具有严格的技术流程, 通过范围识别、重要性评估、划定方案确定与协商、边界核定等多个步骤, 最终得出精确的图件及其基本信息。其次,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整合了多部门的生态保护成果, 将多种生态保护空间在同一平台进行统筹, 避免了保护空间的交叉重叠。第三, 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范围广泛, 不仅包括水平生态过程, 也包括垂直生态过程。其划定范围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各类禁止开发区(国家与地方层面)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相比于以往研究较多的以水平生态过程(物种迁徙、沙尘暴扩散等)为主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 生态保护红线还关注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垂直生态过程。因此, 在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上选择生态源地, 可以更多地关注生态系统结构、过程与功能, 集中解决区域重要生态功能的保护与恢复、敏感区和脆弱区的保护与恢复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进而构建更加全面系统的生态安全格局。

在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研究中, 可将景观生态学中的“ 基质-斑块-廊道” 模式(傅伯杰等, 2001)作为切入点, 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 识别研究区中的关键斑块(生态源地)、斑块间连接(生态廊道)以及生态战略节点, 并分析这三大关键要素的数量组合、空间配置等关系, 最终构建成系统完整的生态安全格局(Teng et al., 2011)。

3.1 生态保护源地选择

依据生态安全的内涵, 生态保护源地选择应至少满足3个层次的目标: 一是维持现有生态过程的完整性; 二是保障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 三是预防生态系统退化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吴健生等, 2013)。生态保护红线完整纳入了区域内对生态过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以及对外界干扰敏感的生态斑块, 在进行具体生态保护源地选择时还需进一步筛选与整合。

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重要性排序是生态源地选择的重要步骤。评估指标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生态斑块连通性, 以及生态斑块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通过综合利用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核算及相关动态评估模型(Shi et al., 2012; 胡喜生等, 2013)和Conefor Sensinode等生态斑块连通性评价软件, 以及InVEST等生境质量评估模块, 可将具有明确边界和范围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进行重要值排序。根据区域内不同生态安全水平的需要设定阈值, 将区域内的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斑块进行重要性分级, 进而构建不同水平的生态安全格局。

3.2 生态廊道与生态战略节点辨识

廊道是呈条带状分布的景观要素, 生态廊道则是指具有污染过滤、生物多样性保护、防风固沙、洪水调控、景观隔离等多种功能的廊道类型(朱强等, 2005)。生态战略节点一般指在生态廊道上起到“ 跳板” 或“ 踏脚石” 功能的区域, 对生态廊道作用的发挥意义重大。由于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干扰,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多数呈岛屿式的非连续分布状态, 区域间缺乏连接, 这给重要生态过程与功能的保护带来一定困难。为实现对生态系统过程与功能的完整和连续性保护, 有必要在生态源地选择的基础上, 辨识区域内的生态廊道和生态战略节点, 进而构建完整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 水平生态过程(如物种迁徙、沙尘暴扩散等)带有从源地向外扩张的特性, 会自然选择阻抗最小的路径扩张, 因而可采用费用距离(cost distance)、最小累积阻力(minimum cumulative resistance, MCR)等方法进行度量, 通过识别源地间的低阻力通道及通道交叉处, 进一步识别出生态廊道与生态战略节点。对于垂直生态过程(如水源涵养、土壤侵蚀等), 应分析不同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特点, 找出对区域生态安全具有关键影响的生态节点, 并依据景观的连续性、异质性和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 将不同等级节点通过绿色廊道连接为整体的保护网络。

3.3 生态安全格局的构建与优化

依据生态保护红线内涵, 我国的生态安全格局应包括三大部分, 即: (1)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格局, 包括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 维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支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人居环境安全格局, 即保护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 减缓与控制生态灾害, 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3)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 即保护关键物种与生态系统, 维持生物多样性, 确保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

重要生态服务功能保护格局的构建需要确定发挥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http://zfs.mep.gov.cn/fg/gwyw/201106/t20110609_211861.htm)划定了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等4大类共25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生态功能区划》(http:///info/bgw/bgg/200808/t20080801_126867.htm)根据各生态功能区对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重要性, 以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洪水调蓄等5类主导生态调节功能为基础, 在全国划定了50个重要生态功能区。上述重要(点)生态功能区可作为重要生态服务功能保护格局的构建基础。但是上述区域主要分布在我国西北、东北与东南等区域, 而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东部地区的许多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并未涵盖, 如太湖湿地、京津水源地等; 同时, 一些生态热点地区由于面积较小未纳入全国重要(点)生态功能区, 但其生态价值很高, 在生态安全格局中也有着重要作用。故应进一步识别功能区以外的保护空缺区作为必要补充。

构建人居环境安全格局时, 要重点考虑那些生态系统结构稳定性较差、容易受到外界干扰并发生退化演替、对环境变化反应相对敏感, 且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较弱、自然恢复时间较长的生态区域。应基于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明确典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资源利用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关系及空间范围, 并通过生态敏感性或脆弱性评价, 根据区域地理特征、生态结构和生态服务功能差异, 构建人居环境安全格局。

构建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时, 要将稀有程度和濒危等级高、受威胁程度大的关键物种和生态系统作为生态红线的保护对象, 并选取重要的动植物物种和生态系统, 开展濒危性、特有性及重要性评价, 遴选关键物种和生态系统的分布信息, 确定其分布范围及当前保护空缺, 识别关键生态斑块、生态廊道和生态战略节点, 设置生态缓冲区, 同时注重保持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连通性, 以维护物种和生态系统存活的最小面积为原则, 最终确定生物多样性维系格局。

整合3种生态安全格局, 最终构建成完整的国家生态安全格局, 使之成为保障国家、区域和城市生态安全的永久性格局, 为区域和城市提供生态系统服务, 保障国家尺度上的生态可持续性。从技术方法上说, 考虑到3种生态安全格局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 在整合时可以GIS空间分析技术为基础, 采取空间叠加和综合分析的方法完成。 在格局优化过程中, 还需注意生态安全格局的尺度和时空动态特征。目前,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 国家层面和地方省市层面都开展了划定工作, 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各级生态安全格局的侧重有所不同, 即国家红线的划定是从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出发, 重点关注宏观尺度或跨界分布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 省市县或某一自然地理单元的红线划定则是从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出发, 重点关注区域内部重要的生态保护区域。因此, 国家和地方共同划定以后的生态红线区域, 综合起来就能够为国土及区域地区生态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满足不同尺度的生态安全需求。虽然生态系统功能受损或物种濒危等问题多是发生在低尺度水平, 但保护和管理则需在更高尺度上进行(傅伯杰等, 2010)。在构建国土及区域水平生态安全格局体系时, 还需考虑受保护生态系统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自相关性, 实现生态安全格局在多尺度间的转换(陈利顶等, 2006)。同时, 受生态过程动态性的影响, 生态安全格局也呈现明显的时空动态特征, 应随生态系统保护的需要、生产力的变化、生态保护能力的增强, 及时增加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进而对生态安全格局做出动态调整。随着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不断拓展和完善, 也将使生态安全格局更加趋于优化。

4 展望

国土及区域尺度的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 在今后的研究过程中还需不断完善, 以保证其准确性和科学性。由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涵盖多种生态过程和功能, 目前的研究虽已认识到格局、过程与功能三者的重要联系, 但相关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今后应深入探讨不同类型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生态过程-功能-格局的内在联系, 并寻求更多野外实测数据的支撑。同时, 目前的研究主要针对陆地, 对于海洋生态安全格局构建方面的研究尚未涉及, 在国家实施陆海统筹保护战略时需要深入考虑。此外, 在构建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的基础上, 还需根据各类生态安全格局的性质和保护目标配套相应的管控措施, 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与考核制度等, 从而更加系统地保障国土及区域生态安全。随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上升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生态保护战略, 构建基于生态红线的生态安全格局框架体系, 将有效保护、恢复和重建国土及区域尺度上的关键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以及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可持续性, 并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生态支撑。

作者声明没有竞争性利益冲突. 作者声明没有竞争性利益冲突. 参考文献 View Option 1 Chen LD (陈利顶), Lv YH (吕一河), Fu BJ (傅伯杰), Wei W(卫伟) (2006) A framework on land scape pattern analysis and scale change by using pattern recognition approach. Acta Ecologica Sinica(生态学报), 26, 663-670.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文内引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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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

第五篇:甘肃省林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甘肃省落实林业生态红线方案

一、背景及意义

生态红线是指必须实行严格管理和维护的国土空间边界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生态用地和物种数量底线,对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生态红线具有不可替代性和无法复制性,一旦失去,难以拯救。

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手段,是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5月,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制定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划定了全国林业生态红线。林地和森林红线:全国林地面积不低于46.8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37.4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00亿立方米;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沙区植被红线:全国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56万平方公里;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同时要求各省(市、区)根据国家划定的生态红线落实好各自的生态红线。

甘肃地处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内蒙古高原交汇处,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复杂、多样的气候、地貌类型在国家生态建设中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多样性和示范性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甘肃是我国西北地区乃至全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和战略通道,在全国发展稳定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2012年4月,甘肃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要“努力走出一条具有甘肃特色的生态文明发展之路”。2013年12月,国务院决定建设甘肃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这些举措是事关甘肃长远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的战略任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甘肃生态文明尤其是甘肃林业建设的更高要求。按照省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实施生态屏障行动的总体要求及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意见,我们必须把保护生态放在首位,依法严格划定我省林业生态红线,为构建甘肃生态安全屏障提供有力保障。

二、划定目的

通过划定林业生态红线,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形成符合甘肃实际的生态空间格局,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生态保障。

三、指导思想与划定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服务民生为总任务,以建设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为契机,按照优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美丽甘肃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划定原则

一是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严格遵循《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林地保护条例》、《甘肃省湿地保护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合理划定林业生态红线,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严格保护,对其他区域依法依规进行合理利用,确保甘肃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是符合国家生态红线的原则。按照国家生态红线分解到我省的指标,在衔接国家生态红线,并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省份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方案及相关思路,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着稳步发展,量力而行,不夸大不保守的思路,合理确定林业生态红线规模和空间布局。

三是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原则。结合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按照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对红线实行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的林地和湿地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其面积和空间布局与主体功能区一致;对其他红线区域明确红线的数量,在空间布局上实行动态管理。

四是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的原则。生态红线划定坚持生态优先,并充分考虑我省扶贫开发和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对林地、湿地的需求,在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基本格局的基础上,与扶贫攻坚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全省精准扶贫和经济发展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

四、划定主要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国家林业局); 《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甘肃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成果》; 《甘肃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报告》; 《甘肃省湿地资源调查报告(2014年)》等。

五、划定方案

(一)林地和森林红线

甘肃自然条件严酷,生态环境脆弱,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林地资源保护面临巨大压力,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十分繁重。根据甘肃省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2011年,全省林地面积1042.65万公顷(1.56亿亩),森林面积(包括有林地和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面积)507.45万公顷(0.76亿亩),森林蓄积2.15亿立方米。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全省林地保有量为1022.04万公顷(1.53亿亩),森林蓄积量保有量为2.6亿立方米。2013年5月16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目标为12.58%,即森林面积达到566万公顷(0.85亿亩)。

综合考虑全省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全省林地和森林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林地面积不少于1020万公顷(1.53亿亩),森林面积不低于566万公顷(0.85亿亩),森林蓄积量不低于2.6亿立方米。

通过对现有林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强化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保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确保林地和森林红线目标的实现。根据林地和森林红线管理要求,对林地和森林实施分类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一切经营活动,对其他区域实行动态管理。

(二)湿地红线

我省干旱、少雨、缺水,生态状况十分脆弱,湿地资源更显珍贵。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栖息生长的动植物,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甘肃省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全省湿地总面积169.39万公顷(2540.85万亩),主要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个大类16个湿地类型。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湿地红线:“全国湿地面积不少于8亿亩,维护国家淡水安全”;为确保全国湿地红线目标,国家林业局根据2013年全国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分解到甘肃省湿地红线面积169.0万公顷(2535.0万亩)。

综合国家湿地红线目标和我省近年来湿地面积趋于稳定的实际,全省湿地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少于169万公顷(2535万亩)。

通过建立以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相结合的湿地保护体系,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加大人工湿地建设力度,确保湿地红线目标的实现。对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实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商业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他湿地实行动态管理。

(三)沙区植被红线

甘肃地处我国西北内陆腹地,地形狭长,大部分地区属干旱半干旱气候,生态环境脆弱,沙化土地分布范围广、面积大。根据全省第四次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全省沙化土地(包括沙漠、戈壁)分布在8个市(州)的24个县(市、区),总面积达1192.24万公顷(1.79亿亩),其中有治理条件、并有逆转希望的可治理沙化土地278万公顷(4170万亩)。

根据国家确定沙区植被红线的标准和国家林业局确定的2020年我省保护和治理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的要求,结合近年来沙化土地治理成效,全省沙区植被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全省治理和保护恢复植被的沙化土地面积不少于278万公顷(4170万亩),以拓展国土生态空间。

通过实施防沙治沙工程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项目,提高林草植被盖度,改善区域生态状况。对于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沙化土地,主要通过营造林、沙化草场治理及非生物治沙措施进行治理;对得到初步治理和中等治理的沙化土地,在加强保护的前提下继续采取合理治理措施,达到基本治理;对得到基本治理的沙化土地加强保护和监测,使治理成效不退化、不反弹。

(四)物种红线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地带性分异明显,植被类型繁多,孕育了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根据初步调查,全省有陆生脊椎动物4纲30目96科845种和亚种,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5种。根据《甘肃植物志》记载,全省共分布有高等植物4400余种。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全省境内原生地天然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19种。

2013年9月,国家林业局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中划定全国物种红线:“确保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确保现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综合国家物种红线目标和我省实际,全省物种红线确定为:到2020年,确保10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19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到全面保护,维护国家物种安全。

通过加强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确保陆地典型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及主要栖息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得到有效保护。

我省地域辽阔、地形复杂、气候多样,林地与湿地、沙化土地交错分布且在部分区域相互重叠,因此,林业生态红线有交叉重叠现象存在。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强红线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政绩观,切实增强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严守林业生态红线,把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力,确保不逾越“高压线”。林业生态红线实行动态化管理,对建设项目必须征占用的林地、森林、湿地,要确保“占一补

一、占补平衡”。对划定红线前已经占用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林地、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退出。

(二)明确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内生态红线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承担生态红线监管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林业生态红线监管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处理生态红线监管中出现的问题。规划、发改、土地、农业、水利、交通、建设、电力、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切实保护好生态红线。

(三)严格行政问责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加强林业生态红线监管作为政府行政问责的重要内容。对逾越生态红线行为或生态红线保护控制不力的责任单位,实施严格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四)强化生态建设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和甘肃实际,进一步争取国家政策扶持和资金倾斜。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加快实施重点区域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加大植被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覆盖率,扩大湿地面积,促进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五)加强宣传教育

林业生态红线事关全省生态建设、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生态红线的重要作用,使社会各界了解林业生态红线的重要意义,将保护生态红线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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