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2023-03-21

第一篇:企业职业健康监护评价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书

受检单位:

受检单位:内蒙古亿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分公司

体检机构:达拉特旗达仁中医医院

2011年**月**日

职业健康监护评价报告

体检时间:2011年**月**日-**月**日 体检机构:达拉特旗达仁中医医院 职业病危害因素:粉尘、高温 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防治条列》国发第105号、1987 (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4)、《职业性噪声聋诊断标准》GBZ49-2007 (5)、《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3号令2002 正文:

一、一般情况:应检人数**人,受检人数**人,检查表返回数**份。

二、职业性损害检查情况:本次未检出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症

三、其他异常情况:不同程度的肺功能下降者**人,其它异常项目者**人。

四、建议与说明:

1.工人长期在粉尘作业场所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可引起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要损伤的疾病为称为尘肺病,是我国发病率较高的一种法定职业病,因是人类生产活动所带来且病因明确,故是可以预防的; 2.尘肺病是一种慢性进行性发生、发展,以呼吸系统表现为主的不可逆的疾病(目前),随着病情的发展或机体抵抗力下降时可逐渐累及其他系统及并发症的出现,故定期的健康随访监护、复查极为重要;早期发现病人可及时脱离粉尘岗位,对已患尘肺的病人,及早给予治疗、康复对控制病情、减轻症状,延长病人寿命,提高生活质量是非常必要的。

3.做好"三级预防"是关键,重点采取:革、水、密、风、护、管、教、 查的"八字"综合治理措施,现结合本次体检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⑴.一级预防(技术措施) ①.从工艺上控制尘源、防尘降尘,对产尘源进行密闭、安装通风除尘设备、 湿式作业等; 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定期进行粉尘工作场所粉尘浓度监测,维护现场防尘、降尘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⑵.二级预防与组织管理措施

①.单位领导要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职业病健康监护制度; ②.重视接尘工人的体检工作,严格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接尘工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按公司安环部下发的关于开展职业健康监护体检工作的通知,积极配合劳研所安排的接尘体检,派专人负责,计划组织好体检工作,以使这项工作顺利进行。③.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防护知识培训,增强工人的防护意识。④.禁止安排有粉尘作业职业禁忌症及未成年工从事粉尘作业,对诊断的尘肺病人应调离并妥善安排,对于重点观察对象应严格定期复查,做到对疾病的早发现,早治疗。

⑶三级预防与个体防护保健措施

①.定期发放并合理使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尘帽等,尤其是观察对象,监督检查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②.鼓励职工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加强营养,增强体质,提高机体的免疫力,增强对疾病的抵抗能力;注意个人卫生,勤换工作服,勤洗澡,注意皮肤清洁,使粉尘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③.对已患尘肺的病人,尘肺病患者要加强个体保健和适当的体育活动,增强机体抵抗力,建立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吸烟,预防感冒和呼吸系统感染,减少合并症的发生,早期发现和治疗并发症,减轻症状,以延长寿命,提高生活质量。 ④.观察对象必须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按国家要求对这部分人员应每年检查一次,连续观察5年,如果没有变化,可按一般接尘人员进行体检每四年一次。

4.其他职业因素危害: ⑴.长期接触一定强度的噪音,可以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引起多系统损害,为噪声性耳聋,是法定职业病,如发现听力异常,则到医院检查、确诊。防护: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佩戴耳塞、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中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⑵.高温对人体体温调节、水盐代谢等生理功能产生影响的同时,还可导致中暑性疾病,如热射病、热痉挛、热衰竭。防护措施:避免高温工作环境,尽量远离高热源,避开或减少热辐射;妥善设计工场,改善温度、湿度、辐射热、风速或气流等环境气候,加强通风设备及散热方法;适当地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及方式,避免员工长时间从事高温作业而发生意外;留意气象预报发出的酷热天气警告;经常留意员工的健康状况,若发觉员工有身体状况欠佳的征状,应立即调离高危环境;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各种有关的急救设施,经常派员巡察及指导;为员工提供个人保护装备如冷却衣、反射衣、通风服、水冷服、防晒及防热用品等; ⑶.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可引起窒息性中毒。

报告编制人(签名): 日期: 报告审核人(签名); 日期: 报告签发人(签名): 日期:

承担体检机构公章 报告日期:

第二篇:职业健康监护

通讯员:李宪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当前中国职业卫生工作形势严峻,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低。

那么,职业健康监护是什么?它的目的是什么?意义又有哪些?

健康监护是以预防为目的,通过系统的定期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价有关健康资料,从而连续性地监视疾病的分布和发展趋势,并及时地将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职业健康监护是专指对职业病人群开展的与职业暴露有关的健康监护。 健康监护是一个完整的健康资料收集、分析、反馈系统,其基本步骤是:

1、 定期收集健康资料。

2、 评价和解释健康资料。

3、 报告监护结果并采取干预措施

因此,职业健康监护是由卫生行政人员、企业、职业卫生人员、医务人员、工程防护人员等多方面参加的系统性项目,一般是由政府卫生部门主管、职业卫生服务单位根据有关法规或规定组织实施。

在职业人群中进行健康监护的目的是:

1、 监视工作相关疾病的发展趋势,疾病的发病率在不同工业及地区之间随时间的变化。

2、 掌握对健康危害的程度。

3、 鉴定新的职业危害、危害因素和危害人群。

4、 进行目标干预。

5、 评价预防和干预措施效果。

6、 为制定职业危害防治对策和卫生政策提供依据。

健康监护的价值决定于参与健康监护的范围和规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以及资料收集、分析和反馈的及时性。

我吉化公司对于健康监护一直极为重视,总医院职防所和体检中心为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体检,并针对性的提出健康建议。公司员工应正确认识健康监护的重要性,认真对待每一次体检。以下是体检前的一些建议:

1、 如实填报体检材料,尤其是慢性病和家族遗传病情况应详细填写,不瞒报,不漏报。

2、 体检前一夜应空腹,并保证充足睡眠。

3、 体检项目要查全,不要因为个别项目排队时间长而漏检。

4、 体检时配合工作人员指示,有问题及时咨询。

5、 体检时衣着应简单,方便采血、彩超及心电图检查。

6、 体检结束后将体检表交给专职工作人员。

7、 体检结果将由专业医务人员进行汇总分析,并将结果通报所在单位。

8、 对于体检结果有异常者应尽快到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对于健康体检项目有不明白、不

清楚的地方可以到相关科室进行咨询。

吉化总医院体检中心的体检报告中开头有这样一段话:“身体健康是学习和工作的基础,注重健康是生活的和事业发展的必须。”世界卫生组织WHO提出:“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定义:健康是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适应上的完好状态,而不是仅仅没有疾病和不虚弱。”通过健康体检、建和和发现影响健康的有关因素,就成为促进身心健康的重要措施和保证。为了您的健康,我们真诚地建议公司职工们认真对待健康体检。

第三篇:职业健康安全监护程序

一、目的:

加强员工职业健康和卫生的管理,保障员工健康。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所有员工健康监护的管理

三、定义:

职业卫生监督:指对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损害或疾病的监督

预防。

劳动防护用品: 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

害的个人

随身穿(佩)戴的用品

四、职责:

行政处: 督促各部门职业健康卫生状况和日常卫生监督执行。

各部门: 负责各自范围内有害作业岗位员工健康跟踪及饮食、饮水、药品

卫生监督宣导工作。

五、内容:

5.1. 职业卫生监督

5.1.1.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监测

行政处每年参考《职业危害因素及目录》根据现状对作业场所的职

业危害因素

进行委外检测。对检测结果超标的有害作业点, 相关部门应立即策

划改善。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难以克服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

技术问题, 采取防护等级更高的个人防护。各检测方案及结果应存

档备查。

檢測內容及檢測週期如下表

5.1.2.健康监护

5.1.2.1 体检

各部门参考国家公布的职业危害因素分类,进行部门内职业病

危害因素辨识;由行政处参考国家公布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

周期的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体检事宜,并拟定年度体检计划,经审批后执行。

体检结果应进行内部存档处理并及时告知体检当事人。

5.1.1.2.健康档案

对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体检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1.3 防护用具

使用部门对于作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或因工作需要者定期发放相关防护用具,教导正确的使用、存储方式并告知其它相关

要求。(参考附件一,附件二)

使用部门须对已发放的防护用品和储存备用的防护用品进行分发、领用、归还相关记录,以利后续追踪查询,并确保分发的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在有效期内。(流程图如下)

5.1.4.职业病报告及处理

发现职业病时,应立即向区属安全生产监督局和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伤亡人数、可能发生的原因、已采取措施等。并应进行事故的紧急处理、事故报告及策划改善工作。(参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对经确症职业病的人员,按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供治疗康复

转岗等待遇。

5.2.日常卫生监督

5.2.1 体检

新员工入厂体检:统一前往公司指定医院体检,根据定点医院的体检结果, 选聘健康合格的员工。

在岗满年度员工体检:组织入职满年度的员工进行年度健康体检,并建立人员健康档案。 5.2.2 餐饮

5.2.2.1.对于提供给员工的膳食应进行食材来源,食材加工,食材

存放,厨房、餐厅环境,服务人员,食材留存备查六方面的管控,制订相关的日常检查表并执行日常检查以确保所提供膳食的卫生及营养。

5.2.2.2.公司膳食提供方式采用外部厂商承包的,需在合约书中明

确以上相关事项的职责(参考附件三)。并参考《厂商安全作业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告知及管理事项。

5.2.3 饮用水

工务课和总务课分别负责厂内直饮水和桶装水的管控。

直饮水管控包括:设备维护,滤芯更换,管路清洗,每半年进行

水质检测。

桶装水管控包括:水质确认,饮水机定期清洗。 5.2.4 消毒、除虫与防鼠

总务课每季度根据实际需求组织消毒、除虫与防鼠工作,统一发放和管理药品药饵使用工具等, 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5.2.5 垃圾处理

依公司属区环境卫生部门规定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及清运。 设置远离水源,食物和人员密集处的垃圾统一暂存区域,明确垃圾各阶段的处理方式及清运频率,以尽量将生活垃圾产生的污染

降至最低。

采用外部承包商进行垃圾收集、处理及清运作业的,应在合约中明确上述相关规定职责。 5.2.6 健康与保健

总务课医务室定期提供常用急救药品给各部门;进行救护知识和健康保健相关资讯讲座和宣导,以提高人员健康意识和自救能力。 每年暑期, 总务课协助做好员工防暑降温的医疗保健工作, 并提供有效的防暑清凉饮料;各类疫情期间,主导各项预防处理措施的执行。

5.3.女性员工劳动保护

在进行工作岗位定义及分配时,考虑女性员工的劳动范围,劳动强度等级;在假勤制度执行时,考虑女性员工在生理期、妊娠和哺乳期间需要;以保障女性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

第四篇:职业健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

********有限公司

二Ο一Ο年十二月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地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公司全体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保证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诊断档案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更好地为本公司员工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

1、健康监护档案内容:

(1) 健康监护档案册。

(2) 职业健康体检结果报告。

(3)健康体检综合分析报告。

(4)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报告。

(5)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书。

(6)丛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2、职业病诊断档案

生产部应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4)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5)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二、档案的借阅

1、各有关部门、单位到生产部查阅档案资料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或征得生产部经理的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对所查内容、利用目的作详细登记。

2、生产部为所需借、调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复印材料。

3、档案原始材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的,须经主管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

4、借阅档案材料必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一般情况下,外借期限不超过一周。

5、对借阅的档案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标记、涂改或撕页、拆卷等。归还时档案人员要进行检查,保证档案完整无损。

三、档案的保管

1、档案室切实做好七防,即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尘、防鼠、防晒。

2、档案室严禁吸烟及存放易爆、易燃等易于导致火灾的危险品。

3、档案室要保持清洁卫生,档案资料摆放整齐,便于资料的管理和使用。

4、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业务,准确、及时地为使用者提供方便服务。

5、对所保管的档案资料,要经常查看,发现破损和字迹不清的,要及时进行修补、复制,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6、档案室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环保部。

*******公司

2010年10月20日

第五篇: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3号

2002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条 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或者造成健康损害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的;

(四)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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