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南宋的财产继承制度

2022-09-13

一、南宋财产继承制度概述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为了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而逐渐演变形成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之下, 法律作为皇权专制的专属工具, 普通人的私有财产经常得不到有效的保障。随着经济不断的发展, 普通人手中逐渐掌握了一定量的私有财产, 财产继承制度也开始悄然萌芽。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个人私有经济的增长壮大, 财产继承制度逐渐分离出来, 不断发展演变。

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繁荣, 财产继承制度相较之前更加完善严谨。宋代沿袭了诸子均分的继承形式, 并且根据当时社会情况增加了诸多律法。对于户绝家庭的财产继承, 寡妇、出嫁女、未婚女以及遗嘱继承方面都做出了完善的规定, 在南宋这个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可以说是发展到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巅峰。

二、南宋财产继承制度的形式

(一) 法定继承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家族为基准, 在家族这个大环境之下始终贯彻实行家族财产制。为了凸显出家长在家族中的首要地位, 维护家长在家族里的支配权, 以封建社会家长的地位来证明皇权至上的理论, 所以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严禁分割家族财产的。在传统封建社会, 法律对分割财产方面的重视度十分的高。在《唐律疏议》中就明确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 而子孙别籍异财者, 徒三年。”用法律的强制力来禁止子孙分家析产。

《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有案例:“父母身亡, 已当服阕, 分而为三, 省簿各有姓名。”不论是单次还是多次分配家产的方式都需要遵守平均公正的原则, 并且不管是家产多寡还是族人数量多或者少依旧要求公平分配, 因为在家产较少的家庭中分配平均尤为重要, 而家产多的大户人家为了保证子嗣不因家产分配不均产生矛盾导致影响家族的生存发展, 也同样要求公正平均。

(二) 遗嘱继承

在南宋遗嘱继承是继承遗产的重要形式之一。《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黄氏“忽然病患, 面受遗嘱”是典型的口头遗嘱。除了口头遗嘱和自书遗嘱之外在中国古代还有家训这一方式, 前人通过将自己一生的经验教训编写成书教导后辈, 其中包含有关于财产分配的内容, 也可看做是遗嘱继承的一种方式。

1. 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

首先, 立遗嘱人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条件;其次, 遗嘱须经官方押印才有效性;再次, 遗嘱需要保证继承人的权益并且得到家族的认可, 这样规定的方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家族财产的完整性。

2. 遗嘱继承财产的数量限制

宋朝初期法律对遗嘱财产的数量没有设立限制, 财产继承的数量全部由设立遗嘱的人自行分配决定。到了南宋时期开始对于遗嘱财产的数量和分配模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三)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在现代社会的概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宋代的代位继承则分为“子承父分”和“妻承夫分”两种形式。“子承父分”这种代位继承是为了保证宗祧继承的延续, 防止家族财产过于分散或者外流, 导致家族落魄。相较于南宋法律对于“子承父分”的不加限制, 虽然法律已经规定妻子拥有对亡夫遗产的继承权, 但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男权至上, 女子地位低下的情况影响之下, 法律对于“妻承夫分”要求必须为亡夫留下子嗣, 将代位继承的财产转移给所立之子。如果没有立下子嗣, 妻子私自拥有财产, 这部分财产会被官府没收。

(四) 户绝条件下的继承

“户绝”指家庭中无男性继承人, 没无嫡子和庶子等。此类家庭因为战乱原因等等没有了法定继承人就成为了户绝家庭。宋代“户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与唐代相比更加完善细致, 主要是继子和女儿的财产继承。

1. 继子的财产继承

宋代法律为了保护家庭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对户绝之家规定了立继与命继制度。立继是指丈夫去世, 然而妻子依旧在世但是膝下无子, 寡妻从近亲处过继一个嗣子以来延续香火并继承遗产。立继子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和亡夫的亲生子同样的, 可以继承亡夫的全部财产。命继是指夫妇双亡且膝下无子, 所遗留财产无人继承。由夫家的亲属推荐一位子嗣来作为命继子, 因为命继子并非是由亡夫亡妻指定的, 而是由近亲属推荐, 在法律意义上其实并不等同于亲生子, 但为了保证家庭私有财产不会完全流失, 命继子只能继承绝户家庭财产的三分之一。

2. 女儿的财产继承

出嫁女又称在室女, 是指尚未出嫁的女子。未嫁女对户绝家庭的财产继承额度相比归宗女和出嫁女更多, 因为当时的社会情况和人们的思想所导致的情况。在当时, 人们认为女子出嫁后是属于夫家的人, 在出嫁后与本家关系相对淡化了, 而未嫁女依旧属于本家所以能够继承的财产相较之下更多。《丧葬令》中有规定:“诸身丧户绝者……余财并与女。”可以看出在户绝之家如果没有子嗣可以继承财产的情况下, 父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除了一部分用作丧葬之外其余都有由室女所继承。归宗女是指已经出嫁但因为离异或者丈夫死亡等原因回到家族, 重回父家的女儿, 在这种情况下此人已经不属于夫家而是属于本家的人, 所以在户绝家庭中归宗女对于财产拥有一部分的继承权, 但是归宗女能获得的财产相比室女来说要少一部分, 当出现没有子嗣或父母双亡的情况下, 当时的法律规定除了办理丧葬的花费以外, 户绝家庭的财产归宗女可以获得在室女子对应份额的一半。

出嫁女, 即是指已经嫁出去尚未回归宗族的女儿。已出嫁的女儿是可以继承一部分父母遗留下来的财产, 但是法律对此方面的继承十分严格, 需要出嫁女尽孝道, 不得与夫家谋取家庭财产, 否则不予分配, 这也保证了父家财产不会流失。

宋代法律对此赋予了出嫁女享有继承父家财产的权利。但是只有在没有男丁, 继承人也没有立下遗嘱, 并且没有室女也就是未嫁女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财产。此外, 南宋对于养子和赘婿的财产继承也作了相关规定:在没有其他子嗣的情况, 如果妻子守节并未改嫁, 妻子便可以继承代位于丈夫所遗留下的财产, 在立下养子之后, 养子便可从继承所有财产;赘婿在宋代大致是“赘婿补代”、“赘婿养老”的性质, 女家没有男性子嗣, 招婿上门接续宗祧延续香火, 补充劳动力, 并赡养女家老人。关于赘婿的财产继承权, 在宋代初期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 但如果赘婿在女方家庭中生活劳作, 并且通过运营使女家资产有所增加, 在户绝情况出现后可酌情给予分配部分财产。

三、南宋财产继承制度兴起的原因

(一) 政治原因

南宋时期, 统治者依旧延续这种政治方式, 但因中央集权制的影响导致了中央政府的办事效率低下, 对国家发展有很大影响。统治者开始重视发展农商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个人私有财产的问题逐渐加重, 特别是在财产继承方面纵使已经有了较为全面的立法, 仍旧难以满足当时社会对于此类矛盾的处理, 因此统治者在之前的财产继承制度上又加以修改完善。并且当时是社会经济发展繁荣的时期, 为了增加国库收入统治者将手伸入了百姓的私有财产之中, 在不能增加赋税以免导致民怨沸腾的情况之下, 在遗产分割上针对户绝家庭所设立的财产继承制度又为国库增加的收入。正因为这种政治情况使得南宋的财产继承制度发展迅速。

(二) 社会原因

古代封建社会重农抑商, 一直发展到了宋代社会, 统治者才开始重视农商业和手工业。而这时社会也从最早的男耕女织的经济形态发展到了商品经济。在经历了长期的战争之后的一段平和时期, 社会相对平稳发展,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 商业和手工业不再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正因如此南宋商品经济蓬勃发展, 连土地也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易。

四、南宋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

(一) 对于南宋社会的影响

1. 积极影响

南宋财产继承制度因为其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性提高了司法官员的工作效率, 能有效快速的解决问题, 充分体现出南宋财产继承立法技术的高超。同时也促进宋代商品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私有观念深入人心。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 个人私有财产不断增多, 而官府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日渐加强, 这样久而久之成为一种良性循环。

2. 消极影响

究其根本原因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制, 保证统治者的权利, 这与法律所要表达的观念是背道而驰的。纵使南宋财产继承制度相对较为完善, 但是受当时社会风气和思想的影响, 对于商品经济法制的影响十分浅显, 使得民事法律制度缺乏理论上的指导。

摘要:继承制度早在先秦的礼制中就已有规定, 演变到宋代已经达到了顶峰, 这一时期的法律对财产继承制度规定较为详尽完备。从案例着手研究宋代财产继承制度, 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深远影响。

关键词:财产继承形式,原因,影响

参考文献

[1] 陈智超等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M].北京:中华书局, 1987.

[2]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 1982.

[3] 窦仪.宋刑统·户婚律·父母在及居丧别籍异财[M].北京:中华书局, 1984.

[4] 徐松.宋会要辑稿·食货[M].北京:中华书局, 1987.

[5] 莫家齐.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朝的继承制度[J].法学杂志, 1984 (06) :35-37.

[6] 刘春萍.南宋继承法规范初探[J].学术交流, 1997 (02) :97-99.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脑梗死合并糖尿病的临床护理下一篇:浅谈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工会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