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2022-08-23

方案具有明确的格式和内容规范,要求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内容,那么具体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

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情况调查

您好,我们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生,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关于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效果的调查,想邀请您用几分钟时间帮忙填答这份问卷,本问卷实行匿名制。谢谢您的参与! 问卷编号:________调研员:________时间:_________地点:________性别: A.男B.女

职业: A.学生B.公司职员C.公务员D.自由职业E.其他

单位: A.学校B.事业单位C.企业D.行政机关E.其他

1.请问您是否有福州本地户口?

A.是B.否

2.请问您的月收入为:

A.1000元以下B.1000—2000元C.2000—3000元

D.3000—5000元E. 5000元以上

3.请问您现在的住房性质是:

A.自有住房B.租房C.经济适用房D.廉租房(直管公房 )

E.保障性租赁房F.保障性商品房G.单位直管房

4.您对于福州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是否了解?

A.非常清楚B.基本了解C.听说过,但不了解D.根本不知道

5.您通过什么渠道了解保障性住房政策?

A.居委会宣传B.媒体宣传C.亲朋好友介绍D.完全不了解

6、您对目前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满意吗?

A.不满意,从政策的推行到实施监督都不合理

B.较满意,政策合理,但是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

C.满意,是一项实实在在的民心工程

D.不了解政府的政策

7.您认为我市的保障性住房在解决中低收入者住房困难方面的成效如何?

A.很有效B.有一定帮助C.帮助很小D.没有帮助E.不确定

8.您周边是否有人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提出申请,但没有申请到保障性住房?

A.很多B.有一部分C.没有D.不了解

9.您周边是否有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却已经购买了保障性住房?

A.很多B.有一部分C.没有D.不知道

10.您认为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改进?(多选)

A.增加政策透明度B.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C.提高住房质量

D.简化审批程序E.降低申请条件F.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若您目前住房为保障性住房,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请问您目前的住房面积是:

A.50㎡以下B.50—80㎡C.80—100㎡D.100㎡以上

2.您觉得您目前居住的小区在哪些方面还需要改善?(多选)

A.治安状况B.住房户型设计、通风采光条件C.购物、医疗、上学等便利程度

D.社区娱乐休闲设施E.物业管理

13、您认为目前福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还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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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城政发[2010]40号)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配租、销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用于保障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并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第五条 城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销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与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核查、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三)政府现有公有住房中腾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七条 新建或配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局下属的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廉租房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60-9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根据全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统计情况,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责成房管局及大中型企业申报建设方案,然后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建设,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建成后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套型面积80-1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优先供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土地优先供应,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形式,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并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及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三级以上资质、业绩好、信誉高、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委托开发。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的企业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参与议标的企业进行业绩考察,最终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由中标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然后根据政府定价进行回购。中标的开发企业须先向县廉租办缴纳每亩1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

(一)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家庭积极购买廉租房。主要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统计数据3600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5)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已婚家庭,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统计部门数据26908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三)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大中型企业新就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4)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以及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

(四)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乡镇基层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符合城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等收入标准。 (4) 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家庭的分类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一年以上,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包括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无房家庭(以下简称“无房家庭”);

(二)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保障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的家庭(以下简称“未达标家庭”)。

(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满三年或已将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有房进城务工家庭”)。

(五)原籍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三年,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的单身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毕业生”)。

(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落户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无房家庭或未达标家庭,可以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未达标家庭人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家庭,可增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增租住房,是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配租管理时可不退出原住房,同时租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增租住房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内不得将原有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也不得将原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借。

(三)无房进城务工家庭且是首次购房的,可申请配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房进城务工家庭可申请配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入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由所在社区初核。

3、申请家庭住房证明(由所在社区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认定)。残疾人和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出具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应在县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此次分配。

第十四条 审核和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与配售实行自主申请和严格审查相结合,经初审、复核、核准三个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入住申请表》,所在社区、乡镇、单位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社区将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核实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城固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家庭予以建档登记,确定为具有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

(五)对城区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单独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请及轮候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对确定配租或配售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或配售管理方式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

(四)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五章 分配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科学、合理分配的原则,公平公正、有序推进,具体分配实施程序为:

(一)保障性住房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公开现场分配。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社区等单位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居民代表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公证单位现场公证,以确保分配程序真实有效。

(二)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县房管局可根据申请户对住房居住的要求和填写自己希望居住的楼层及选择保障性住房一期或二期,在能充分保障每户家庭实现居住愿望的情况下,可对该部分家庭直接分房,无需抽签。但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仍由抽签决定。

(三)公证人员和现场验证工作人员对填写好的分房顺序号、确认数据等填写内容的卡片,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宣布卡片数量、内容等情况,并当众放入抽签箱。 保障住房抽签分为两轮进行,每轮进行两次抽签。第一次抽签抽取顺序号,确定第二次抽签的先后顺序,第二次抽签结果为分配最终结果。 1.第一轮:孤老、患有重大疾病(并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急需住房救助的)、残疾(1-4级伤残有伤残证书)、优抚对象(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代表参加抽签。 2.第二轮:未参加第一选房的家庭进入第二轮选房。抓到写有“X-X-X”(X为任轮意数字)字样的卡片即为选定住房房号,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并发给《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房管局签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所选保障性住房另行分配,且3年以内不得享受实物配租。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名单在城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并在政府网站及电视台公示。

第五章 配租与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配售和销售价格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物价局核算后,报城固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固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准予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分别与城固县公房管理所、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售住房后,应与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申请家庭凭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渠道筹集的房源,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及相关资料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后,若上市交易,政府按成本价优先回购,否则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并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凭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到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到城固县公房管理所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三)填写《保障性住房配租退房单》。

第二十四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将承租的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配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六)其他应收回配租住房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租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指导原则。由县物价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一)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配租到保障性住房后,每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缴纳。

(二)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租金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时家庭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源筹措、装修、设备安装等相关费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和室内结构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计划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维修企业或单位实施。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共同承担。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以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质价相当、自负盈亏。物管服务接受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在退出配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交接和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或配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要求全额返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资金,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县住房保障;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计算。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纪委、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配租或配售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畅通保障性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篇:延寿县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延寿党务公开网 发布时间:2011-10-10 点击次数:54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落实住房保障工作责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及时发现各单位各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全面完成住房保障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含三棚一草)建设任务完成情况、政策落实情况。

(一)工作任务是否得到全面落实,包括任务分解、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二)政府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地方债券有限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情况;在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情况;项目地块落实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业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不应收取的税费乱收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保障性住房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管理人员、工作经费落实到位等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原则

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涉及经济社会领域和民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难度大,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组织,分工负责。注重发挥各职能部门各个层级监督监管作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既要保证监督检查能够覆盖保障性住房的主要方面,又要紧盯突出问题、抓住关键环节,选准着力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通盘谋划、分类实施。既要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又要把握好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律,实事求是地确定检查内容,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查纠结合,务求实效。严格执行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督促整改、查办案件、纪律处分、行政问责等多种手段,及时解决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切实增强监督检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的职责

监督检查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全县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及时向县纪委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移送重要案件线索并督办查处情况;完成县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监督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县纪委执法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后备干部中抽调组成。

四、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

保障性住房监督检查头绪多、任务重,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精心安排部署。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监督检查具体方案,明确目标、细化分工、落实措施,重点对今年下半年监督检查工作作出安排;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和监督检查实际,针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监督检查的工作重点、时间安排和力量投入等,创新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保证监督检查顺利有效地进行。

(二)要搞好协作配合。各保障性住房监管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增强监督检查的整体合力。主要负责部门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加强与配合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及时交换意见,沟通协商,达成共识。配合部门要积极协助、全力支持,按照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要严肃执纪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确定整改目标、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上有政策、下游对策”的行为。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处。县纪委要把严格执行纪律作为推动整改落实、确保检查实效的重要手段,对各种违纪违法案件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要营造良好氛围。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公开报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及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加强对网络舆论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群众关系的热点问题,及时释疑解惑、澄清是非,积极回应社会反响,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干事创业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篇: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督现场会方案

盐城市城乡建设系统“强化质量监管,

打造安居工程”服务现场会方案

根据市城乡建设局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实施意见,拟于近期召开市城乡建设系统“强化质量监管,打造安居工程”服务现场会,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立足盐城市建设系统实际情况,以保障性住房和中低价商品房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为载体,扎实有效开展服务企业争先创优活动,进一步确立主动服务、高效服务、创新服务的工作理念,切实加强制度建设、效能建设和服务品牌建设,为盐城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提供一流的服务、营造一流的环境,努力打造群众满意、企业满意、社会满意的新型机关。

二、主要内容

市墙改与节能办、质监站、图审中心和建管处等部门联合开展服务保障性住房质量建设 “一条龙体系”服务创新活动,紧跟保障性住房项目,集中上门服务,现场审核答疑,为建设各方主体提供主动热情和优质高效服务,努力实现服务态度更优、服务速度更快、服务效率更高、服务效果更好的目标。

三、参会对象

(一)市优化办、市城乡建设局领导

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优化办副主任崔潮;市级机关工委副书记蔡树良;市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沈怡奋;市优化办综合协调处处长王爱军;市优化办督查评议处处长吴春山;市优化办投诉办理处处长苗春荣。(待定)

(二)市城乡建设局各职能单位及机关处室

市墙改与节能办;市质监站;市图审中心;市建管处;市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监察室、优化办、科研设计处、建筑业处、拆迁开发处。

(三)服务对象

保障性住房。

(四)盐城各大媒体及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

盐城电视台,盐城广播电台,盐阜大众报,盐城晚报 东方生活报,市城乡建设局信息中心。

四、会议议程

(一)市主任致辞

(二)服务单位向市城乡建设局赠送锦旗

(三)市致欢迎辞

(四)服务单位代表致辞

(五)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市优化办副主任同志讲话

(会议由市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纪检组长沈怡奋同志主持)

五、现场会时间、地点

时间:2011年月日。

地点:。

六、现场安排

1、新墙材推广与建筑节能技术服务现场:

(1)宣传发放《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结合《江苏省墙体材料发展产业导向(2010年本)》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2010年本)》介绍新墙材的效益、种类、特点与分布导向,与服务对象做好相关沟通解释工作。

(3)发放有关新墙材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项目告知单,

与服务对象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现场解决新墙材与建筑节能有关问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答疑。

2、质量监督服务现场:

(1)发放并讲解市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创先争优”活动的通知》;

(2)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举办住宅工程质量创优技术讲座;

(3)听取服务对象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现场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相关问题。

3、图审服务现场:

4、工程管理服务现场:督促建筑企业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七、现场氛围营造

1、现场布置“门型”气模1个,气球4只,彩旗50面,绿化(含鲜菊花)若干(视现场而定)。(安排)

2、布置主席台1个,新墙材推广服务台1个,建筑节能技术服务台1个,工程质量监督服务台1个,图审服务台1个,工程建筑管理服务台1个,服务对象临时休息台1个。另布置各大媒体休息位置。(桌椅由安排,台布由安排)

3、现场张贴市区在建保障性住房分布图。

4、会场音响。由安排广告策划公司负责解决。

5、席卡制作。局优化办提供名单,根据现场到位情况负责安排。

6、现场准备50人左右会议室1个,电脑、投影仪由市质监站准备。

八、后勤保障

1、局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统稿、车辆安排、场地布置、人员接送、现场接待、就餐安排,市墙改节能办、局优化办配合。

2、局优化办负责市各有关部门领导的接送。

3、茶水由负责安排

4、气模会标:盐城市城乡建设系统“强化质量监管,打造安居工程”服务现场会

气球标语:

1、强化质量监管,打造安居工程。

2、主动上门服务,促进企业发展。

3、贴心服务项目,实现跨越发展。

4、在工作中创新,在创新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

5、坚持优质服务,赢得社会赞誉。

6、创建精品工程,打造一流品牌。

第五篇:三亚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方案

保障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凡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都要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核。为了做好我市的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及海南省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严格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以人为本,加快建立健全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

二、基本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是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在资格审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机构

1、成立三亚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志远(三亚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 可(三亚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江桂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书记)

黄海雄(市河东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诗华(市河西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忠江(市监察局局长)

邓 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李 瑜(市规划建设局长)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

许焕中(市审计局局长)

杜光讯(市民政局局长)

麦正平(市物价局局长)

张 利(市统计局局长)

邓化义(市电视台台长)

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

领导小组的职责:负责对全市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重大政策调查和研究;审查批准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的审核意见。

2、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区、社区居委会或市、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各社区居委会或基层企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各主管部门、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居委会、基层企事业单位审核后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为了做好此项工作,成立下列专门机构:

(1)三亚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

主 任:李洪海

副主任:陈福利、马小木

成 员:林世川、符云峰、练宗辉、黄曼荣、曾群、黄周颖

(2)国资委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

组 长:江桂金

副组长:陈洪灿

成 员:徐辉昌

(3)成立区管委员会住房保障资格初级审核小组:

①河东区

组 长:黄海雄

副组长:关德

成 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②河西区

组 长:李诗华

副组长:张俊康

成 员:各社区居委会主任

四、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1、保障对象。

保障对象为三亚市区内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待定)。

2、保障方式。

住房保障工作将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办理出售相结合的供应方式,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审核工作程序

1、申请家庭向单位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向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申请表,并指导填报。

2、单位、居委会初审。

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报送到单位或居委会设立的审核窗口,窗口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材料齐全的,由单位或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审核材料

单位或居委会根据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对其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的材料原件,要留存复印件。

(2)入户调查

单位或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

(3)组织评议

单位或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

(4)公示

单位或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居委会应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将材料退回单位或居委会重审,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3、各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复审。

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的《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4、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审核。

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根据初审上报的材料,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包括入户调查),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分,并将申请人的分数及其他相关情况通过报纸和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5、轮候申购(租)住房

获得申购(租)的家庭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轮候购(租)房。

六、工作职责

1、国资委等各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区管委会保障性住房初审小组

主要任务:负责所辖单位或所辖社区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宣传,入户调查,核定所涉及项目及数据,选定公示区域,按程序要求进行公示,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基层单位或社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的申报工作。

2、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

主要任务:负责对全市开展保障性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负责政策咨询,具体业务指导;负责受理各初审小组上报的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指导各初审小组资格审核工作及相关政策解答,并对所有申请材料进行数据录入及建立住房档案。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住房保障工作居民生之首,涉及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责任重大。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各尽其责,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2、深入细致,严格程序。

此项工作程序严谨,工作环节多,工作量大,并有严格的时间界限,因此,要求各级组织和全体工作人员务必严密组织,深入过细,密切配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任务。

3、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舆论引导,广泛宣传相关政策、法规、努力提高群众的知晓率。

4、公开公正,严格纪律,全程监督。

住房问题事关百姓的生活质量,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违反政策的人和事一查到底,追究责任。

八、相关事项

1、公安部门(派出所)负责协助市、区、社区居委会办理保障性住房登记审核工作的秩序,并配合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办公室查询户籍档案,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2、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要纳入社区居委会常规性管理。保障性住房集中登记审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社区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日常管理,做好后续工作。

九、时间安排

1、申报时间:4月7日~5月15日。

2、5月下旬完成对各初审小组的培训。

3、6月~8月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

4、8月~12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对申请家庭打分并进行第二次公示。

5、2009年3月前完成复审和备案工作。

6、2009年5月前完成发放《备案证书》工作,申请家庭按进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购(租)房阶段,资格审核工作结束。

附件:

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

2、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

附件1: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及配售方式

一、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应同时具备:申购人具有三亚市市区居民户口,家庭成员中至少一名取得本市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家庭收入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含16平方米)。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及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3、领取填写有关申报表格。

三、配售:

符合购房条件的申购人按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家庭结构、婚龄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候配售。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2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17分;

(3)2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下计14分;

(4)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1分;

(5)8平方米以上11平方米以下计8分;

(6)11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5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2、按户口在三亚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三亚时间每人每年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3、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购家庭每户每代人加10分。

4、按结婚时间评分:

婚龄以申请人婚龄计分,每户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20分。再婚或离婚者的婚龄按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的前一年计算。

5、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属家庭的每户加10分。

6、符合购房条件的,自进入轮候之日起,每轮候1个月加0.5分,轮候时间达到3年,可直接配售。

附件2:

廉租住房的申报条件及配租方式

一、申报条件

1、持有三亚市区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目前本市最低收入(低保户)家庭收入标准;

3、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下(人均超过13平方米以上的破旧危房特殊处理)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家庭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结婚证复印件;

3、市民政部门发给的低保证件复印件,孤、老、病、残者提供相关证明;

4、单位或居委会提供的低保家庭住房证明。

三、配租

符合租赁条件的申租人按住房面积,家庭结构,婚育等方面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顺序轮侯配租。

四、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30分;

(2)2平方米以下计26分;

(3)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22分;

(4)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8分;

(5)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0平方米以上13平方米以下计6分。

2、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租家庭每户每代人加10分。

3、按婚育情况评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加20分,每增加一名子女减10分。

4、按户口在三亚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三亚时间每人每年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5、残疾等特殊困难及优抚对象,军烈家属的每户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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