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2023-05-17

第一篇: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措施

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轻在建设施工、管线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结合以上情况制定本措施: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指煤灰、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一、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3)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4)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5)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6)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施工防尘要求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2)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三、在中心城、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2)管线施工,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飞机钻钻墙面,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墙面大梁拆除防尘要达到要求。

四、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五、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1)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2)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3)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2)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3)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

(4)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5)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七、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1)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再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2)人工方式清扫时,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范围。

第二篇: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34号)

《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建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园林绿化、交通、国土资源、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分工,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一并审查建设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第七条 招标单位在对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当要求投标单位提交项目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件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防治扬尘污染的方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扬尘污染执法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进行举报。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并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生活密集区以及机场、车站、广场等区域的施工工地边界应设置高度2.5米以上的围挡,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间,应当对工地建筑结构脚手架外侧设置密目防尘网(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或防尘布;

(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植被绿化等措施;

(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洒水压尘等措施;遇到四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当停止土方施工作业,并在作业处覆盖防尘网;

(五)施工过程中使用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当采取密闭存储、设置围挡或堆砌围墙、采用防尘布苫盖或者其他防尘措施;

(六)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未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七)施工期间,必须在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的出口内侧设置洗车平台,确保车辆干净、整洁。工地出口处铺装道路上可见粘带泥土不得超过10米,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

(八)进出工地的物料、渣土、垃圾运输车辆,应当采用密闭车斗。确无密闭车斗的,装载高度最高点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40厘米,两侧边缘应当低于槽帮上缘10厘米。车斗应用苫布覆盖,苫布边缘至少要遮住槽帮上沿以下15厘米;

(九)从建筑上层清运易散性物料、渣土或者废弃物的,应当采取密闭方式,不得凌空抛掷、扬撒。

第十二条 管线与道路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施工机械在实施挖土、装土、堆土、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辅以洒水等降尘措施;

(三)对已回填后的沟槽,应当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

第十三条 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施工单位还应当对拆除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降尘措施。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树穴、绿化带种植完成后,树穴和绿化带回填土应当低于边沿10厘米以上,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挡板、草皮等;

(二)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自竣工之日起5日内恢复原貌,不得留裸露地面;

(三)绿化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五条 堆场、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粉煤灰、煤炭、建筑材料、生产原料等物料,要利用仓库、储藏罐、封闭或半封闭堆场或苫布覆盖等形式进行堆放,避免起尘和风蚀起尘;

(二)对临时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渣土堆、废渣等废弃物,要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必要时进行喷淋、固化处理,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挡、防风网、挡风屏等,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对于长期堆放的废弃物,要在废弃物堆表面及四周种植植物,减少风蚀起尘;

(三)对物料堆或者废弃物堆进行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或喷淋稳定剂等抑尘措施。

第十六条 道路保洁和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夜间使用高压清洗车对道路进行全覆盖式清洗冲刷;

(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规范;

(三)清挖雨污井时,对挖出的污泥应当及时清运;

(四)破损路面应当及时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必须密封、覆盖,不得超量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从事渣土和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准运手续,并按照公安、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时间、装卸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和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单位和运输车辆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济南市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篇:扬尘污染防治预算管理制度

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扬尘污染,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一、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负全部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按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二、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按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评审内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建设前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送相关管理部门。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按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施工、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方案,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内的车行道路采取硬化或者铺设礁渣、砾石或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洒水、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四)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100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六)建筑垃圾和渣土不能及时清运的,完全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七)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八)施工工地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经批准允许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采取降尘防尘措施;

(九)土方、拆除、爆破等易产生扬尘的工程作业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十)在工地内堆放砂石、土方及其他易产生扬尘物料的,采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定期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措施。

四、建设项目监理单位按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按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

五、气象部门发布四级或者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作业。

六、建筑垃圾、渣土的清运按照《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七、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按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时按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 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的,按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清理楼层建筑垃圾的按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八、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一) 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按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硬化;

(2)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3)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4)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5)长期性的废弃物堆,在表面、四周种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加以覆盖;

(6)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九、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分工

(一)、 经理

1、 负责组织本项目关于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组织宣扬扬尘污染防治知识,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素质水平。

2、 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各部门下达扬尘污染防治任务,对完成各项扬尘污染防治任务负责。

3、 负责组织本项目对执行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作的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肯定成绩,激励先进,发现问题,落实措施,不断巩固,提高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水平。

4、 组织技术攻关,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的技术水平,提高扬尘污染控制的效率。

(二)、 环保员

1、 协助经理制订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2、 严格执行制订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定期进行检查记录。

(三)、 班组长

1、 结合施工防护安全架和脚手架,在施工范围外侧设置密目隔尘网。

2、 场内地面道路每天清扫,并上下午浇水两次,保持清洁干净,防止尘土飞扬。

3、 运输、施工作业的车辆在离开施工作业场地前,对车辆的轮胎、车厢、车身进行全面清洗,防止泥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外界道路的影响。

(四)、 施工班组

1、 根据环保员的要求和班组长的安排,做好分管的扬尘防止作业,并做好记录台账。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预 算 管 理 制 度

第四篇: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令

第88号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于2006年7月20日第103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颁布实施.

市长:孙平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攀枝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城市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规定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矿石、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即市区的八大片区,即格里坪片区、河门口片区、弄弄坪片区、攀密片区、陶家渡片区、渡仁片区、炳草岗片区、金江片区。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各类货场、工业堆场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房屋拆除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未办施工许可证的储备土地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住宅小区、人行道、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网建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公路建设、养护、路面污染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水利农机局负责江河沿岸、河滩、最高洪水位线以下施工堆放扬尘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载物行驶产生的扬尘实施监督管理。

东区、西区、仁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空气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市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八条 城市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等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九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内,禁止露天搅拌。

第十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范围的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路、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二)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二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前3个工作日内报送施工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

第十五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第十六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站、货场、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和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规定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七条 在中心城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中心城内的裸露泥地,相关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机、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按照“谁污染、谁清除”原则,对造成的污染,责令污染者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规定

(一)施工现场应采用围挡封闭

1、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围挡应连续设置,使用彩钢板或砖混结构制作,使用材料、构造连接等应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砖混结构应抹灰刷白,围挡制作应美观、整洁、牢固。

3、围挡外立面应有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三分之一。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大门和门卫室

1、大门应采用铁质双扇大门,大门宽度不小于6米、高度不小于2.5米,大门上方设置企业标志,两侧挂设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名称标牌。

2、大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门卫室物品应摆放整齐,墙上挂设门卫管理制度。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1、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减速带、洗车平台、沉淀池和冲洗设备等。

2、减速带宜设置3至6道,间距1米左右。

3、冲洗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冲洗平台设置在大门内侧中心道路上,车辆进出必须经过冲洗平台。

(2)冲洗平台距离大门不得超过5米,长度、宽度均不宜小于5米。

(3)冲洗平台周边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沉淀池宜设置2个并有效覆盖,每个体积不小于3立方米,满足泥浆处置、废水排放要求。

(4)冲洗设备应设置专用水管和喷枪,并满足大型车辆冲洗要求。

(四)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等须采用混凝土硬化,现场内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

(五)施工现场道路两侧及大块空地须绿化,其他裸土、堆土、易产生扬尘的材料等必须覆盖。

(六)施工现场须配备有效易用的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洒水降尘。

(七)外脚手架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并保持整洁,提倡使用满足功能要求的新型防护材料。

(八)在建工程内须设置垃圾通道,施工层散装物料、建筑垃圾要通过垃圾通道输送,严禁从高处向下倾倒或者抛洒。

(九)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出入施工现场车辆的实时监控。

(十)施工现场门口应设置扬尘防治管理公示牌,明确责任主体扬尘防治责任人及电话、渣土运输单位负责人及电话、混凝土配送单位负责人及电话、外出车辆冲洗检查和施工现场保洁人员姓名电话等。

(十一)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硬件设施建设完毕,施工单位必须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应放入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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