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流程

2023-03-12

第一篇:能源管理体系审核流程

能源管理体系监督审核合同

HQC-02-K05-2-G/0

合同编号:

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自愿性认证合同书

项 目 名 称:能源管理体系监督审核

认证委托方(甲方):

认证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二〇一七年八月 签订地点:

有效期: 从签订日起至合同履行结束

编号:HQC-02-K05-2-G/0

HQC-02-K05-2-G/0

认证委托方(甲方): 认证受托方(乙方):

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对甲方进行自愿性认证,有关事项双方商定如下:

1.认证项目:

中化产品认证:□品质认证:□初审□再认证

□环保认证:□初审□再认证 □安全认证:□初审□再认证

□环保生态肥料认证:□初审□再认证 □节能产品:□初审□再认证 □低汞触媒:□初审□再认证 □其他:

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初审□再认证□转机构:(□第监督□再认证)

□环境管理体系:□初审□再认证□转机构:(□第监督□再认证)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初审□再认证□转机构:(□第监督□再认证) █能源管理体系:□初审□再认证□转机构:(█监督□再认证) □其他: 2.认证范围(认证范围覆盖多场所时,应分别描述):

注: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或多个法人组织时,甲方应提供与其它场所或法人组织之间关联关系的证明或签署的文件/合同,该文件/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必要时乙方将依据这些证明材料与甲方签订多场所认证补充合同,并连同甲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合同期限:□长期□三年□五年█其他(二年) 4.审查时间:

第一次监督审核于2017年12月前完成,第二次监督审核于2018年12月前完成。

5.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1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1.1甲方应按照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和/或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技术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涉及认证活动的材料真实、有效;涉及产品认证时,需保证所提供样品的真实性及与实际生产产品的一致;

5.1.2甲方应服从乙方的认证审核安排(含见证审核及实习审核员进组)以及认证后的监督和解决投诉的措施,并为乙方提供评定所需的资料与信息,以及为乙方安排必需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过程的顺利进行;

5.1.3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内,须接受乙方定期监督和必要的不定期审查;甲方不能正常接受乙方初次认证及监督活动的,应至少在双方确定的现场审查前,提前15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或说明;甲方对认证范围变更的书面申请,应在乙方现场审查前提出; 5.1.4甲方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正确宣传认证情况;甲方有关认证的声明应与认证范围一致。涉及管理体系认证时,不擅自利用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涉及自愿性产品认证时,甲方应与乙方签订标志使用协议,并依据标志备案的要求向乙方进行标志备案,正确使用认证标志;甲方应遵守与符合性标志的使用和产品相关信息的任何要求(见GB/T27030、GB/T270

23、GB/T27027);

5.1.5甲方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接受乙方的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当出现影响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或重大问题时,应及时通报乙方,并接受乙方相应处置(包括增加监督检查频次,非例行检查或乙方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专项检查和要求,以及采取的措施如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决定);

5.1.6甲方应遵守乙方有关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撤销和注销的规定;当甲方提出注编号:HQC-02-K05-2-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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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认证证书或扩大、变更认证范围时,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乙方,办理相应手续;当甲方证书被撤销时,同样需将证书及附件(含副本)的原件一并交还乙方;

5.1.7在甲方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法律地位、所有权、组织和管理层的变更、名称、地址和场所、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改进、获证的体系范围、产品范围或产品一致性的重大变化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接受可能增加的审查及检验,并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变更情况所引发的结果负责;

5.1.8甲方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提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申请再认证,以便乙方作出必要的审查安排,逾期不申请再认证,待有效期届满时尚没有完成再认证的,证书自动失效;

5.1.9甲方在文件、宣传册或广告等传播媒介中涉及到认证内容时,应遵守乙方的要求,不得以损害乙方声誉的方式使用认证的结果,不得做出使乙方认为可能误导或未经授权的有关声明; 5.1.10甲方承诺始终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当收到乙方通知时应做出适当变更; 5.1.11如果认证适用于持续生产,则获证产品应持续满足产品要求;

5.1.12甲方对乙方审查组公正性、保密性、检查结论、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方面有异议时,或对乙方在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的处理结果存有异议时,有权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投诉。

5.2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2.1乙方应保证通过各种方式向甲方提供管理体系及产品认证范围、规则、收费标准等公开性文件,并提供认证申请所需有效表格和材料,负责按规定要求对甲方所提供的各类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有权核实甲方所提供认证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2.2乙方收集、整理甲方认证产品及与其有关的各类质量/环境/安全/能源信息,根据管理体系认证要求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安排对甲方的认证活动;

5.2.3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的认证委托,并应在认证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对甲方的认证决定;涉及产品认证时,需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细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工厂检查和其他审查方式; 5.2.4乙方应对甲方是否依法使用认证证书、进行标志备案、使用认证标志、宣传认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5.2.5乙方需在甲方证书的有效期内,依据甲方管理体系获证范围或产品认证获证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双方议定的认证方案,对甲方实施必要的定期监督及不定期监督,以验证甲方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如甲方不按时支付年金和监督检查费或出现违规行为(见乙方网站上所公示的《认证须知》)时,乙方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5.2.6当甲方提出扩展其获证体系覆盖范围或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申请时,乙方应当核查扩展体系范围/产品与原获证体系范围/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体系范围/产品的有效性,经乙方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具认证决定;

5.2.7当乙方收集证实甲方出现重大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问题、重大社会投诉事件或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等情况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有权暂停、撤销甲方的认证证书; 5.2.8乙方应对有关甲方经营、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有要求时除外; 5.2.9管理体系认证及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是乙方的知识产权,当甲方证书被暂停、注销、撤销或终止认证合同时,应交回证书原件(含副本),否则乙方保留通过法律手段处理的权利;

5.2.10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所提出的争议、申诉及投诉,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甲方;

5.2.11如甲方未按5.1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乙方不予评定甲方符合认证要求,并不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5.2.12乙方需听从甲方哈密-罗中之间的交通安排,并提前10天提供审核人员的身份证,职务,职称等身份信息。

5.2.13审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终止审核: 5.2.13.1体系未运行,如:不能提供体系运行的证据; 5.2.13.2 申请认证的产品全部没有生产现场;

5.2.13.3运行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如:出现系统性严重不符合;

5.2.13.4 最高领导者或管代不配合审核活动,如:不参加首、末次会议,不参加领导层审核; 5.2.13.5在检查/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并已产生了社会影响,如:发生严重产品质量事故,环境监测报告、重点特种设备检验报告真实性或时效性存在虚假问题等;

5.2.13.6 在检查/审核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使审核活动无法编号:HQC-02-K05-2-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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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进行;

5.2.13.7在检查/审核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等意外天气和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不能继续实施审核等情况。 6.风险

6.1 甲方应承担在合同期内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风险;

6.2 乙方应承担明知甲方不符合管理体系或自愿性产品认证注册条件,仍颁发认证证书的风险。 7.费用

7.1.监督审核费

7.1.1乙方按规定的审查时间对甲方实施定期监督审核,每次监督审核,甲方向乙方缴纳监督费。 7.1.2报酬及支付方式如下:

7.1.2.1两次监督审核费用合计元,(大写:人民币####圆整)。费用为总包费用,含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监督费、差旅费、证书费、年金等。不再另行计费。 7.1.2.2支付方式

(1)第一次监督审核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体系认证监督费#####元(大写:####元整),其中:审查费 ####元/年、年金####元/年。

(2)第二次监督审核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6%),甲方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管理体系认证监督费### 元(大写:####元整),其中:审查费 ###元/年、年金####元/年。

7.1.3当发生5.2.7条款所列问题时,乙方将增加对甲方的监督审查次数,并相应增加审查费用。 7.1.4获证后甲方发生变化,应在申请变化的同时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申请费、批准与注册费、工厂检查费、年金等(不包括检测费,检测费另行支付给检测机构),其提供的书面申请将作为乙方调整变更/扩大费用的依据。 8.合同的变更、违约和终止

8.1合同签定后实施审核前,如一方违反合同,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则应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中审查费的50%);但如乙方对甲方已实施或已完成认证评审,因各种原因,甲方提出注销申请或乙方决定终止认证的,甲方仍需缴纳除批准与注册费、年金以外已发生的所有费用;

8.2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传递同时保留传递的证据,所传递的正式书面材料均可作为合同发生变更、违约和终止的依据;

8.3当本合同签约人任意一方名称发生变更、认证制度调整时,应重新签署认证合同。如甲方增加加工场所或发生场所搬迁时,应另行单独签署补充认证合同。

9.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10.违约责任

10.1如因甲方提供虚假认证材料,导致乙方出具的认证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甲方应当承担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认证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

10.3如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 11.争议处理

11.1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提请哈密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如甲方对认证决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乙方提出申诉,对乙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或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编号:HQC-02-K05-2-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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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2.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

12.2 双方可以对本合同未尽事项进行补充,补充合同应当由双方加盖公章,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3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12.4当甲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当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认证证书全部失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1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法人或授权签约人: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甲方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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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法人或授权签约人: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认证部 电话: 传真:

人民币开户名称: 人民币开户银行: 人民币帐号:

第二篇:安钢能源管理体系一阶段认证审核问题清单

附件

安钢能源管理体系一阶段认证审核问题清单

1、能源环保管理处

1) 法律法规识别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电机能效提升计划通知》(2013~2015年)未识别。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中,针对国家水资源法评价描述“安钢已经办理取水许可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经查,安钢深井已封闭,取水许可证已过期,现由市水务公司供水,与实际情况不符。

3) 根据能源评审程序文件5.4.1规定,能环部未从公司总体能源平衡角度作出能源评审。(说明:此条的意思是能源环保管理处没有提供对全公司的能源评审资料,各单位评审出的主要能源使用是站在单位的角度,公司整体的能源介质平衡和优化应该由能源环保管理处组织进行,而不仅仅是对各单位评审结果的简单汇总)

2、生产管理处

没有针对主管的业务活动的能源变量进行评审,如连铸坯的热装热送、大宗原燃料的管理、峰谷用电组织等能源变量未识别。

3、焦化厂

1) 能源变量识别表中:能源种类描述为“各种能源”不具体;酚水、溴化锂、碱液、硫酸、润滑油(描述为“油”)、废气作为能源消耗识别不合适,不属于能源消耗范畴。

2) 能源变量识别表所列控制措施与实际文本不对应,应全部修订审查。

3) 对干熄焦维保单位相关方维修能力、维修质量、是否使用淘汰落后机电产品等变量未识别。

4) 通过能源变量识别,共识别主要能源使用近百项,对主要能源使用判定原则不清,如水泵内部磨损能力下降也识别为主要能源使用。

5) 车间级主要能源使用未形成文件。 6) 识别落后机电设备85台,变压器未列入。 7) 未见部门淘汰落后机电设备计划。

8) 能源管理基准和标杆的制定与目标指标脱节。

9) 未能收集到二级计量网络图。(说明: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计量控制处应编制公司

一、二级计量网络图,并在二阶段审核时提供验证资料。焦化厂应保证能够提供本厂电能三级计量网络图。计量控制处还应保证能够提供焦化厂和炼铁厂其他能源介质的三级计量网络图。)

10) 月度目标指标分析中,未列目标指标完成数据,缺乏目标指标完成情况的同比、环比分析。

4、第二炼轧厂

1) 钢区工艺评价中对识别出的能耗主要影响因素未制定针对性管理或技术措施。 2) 炉卷加热炉余热回收是主要能源使用,配置了螺杆发电系统,设备存在问题,在编制的专项能源管理方案中,缺乏具体指标,如保多发电的蒸汽压力和流量规定,也未确定设备消除缺陷时间进度。现场查看,余热发电操作规程中也未对蒸汽压力和流量明确要求。

3) 公司要求分厂制定重点耗能设备的管理办法,分厂介绍有管理办法,但没有提供出来。

5、动力厂

1) 能源变量识别中,热力五车间对相关方维保单位的变量未识别;各站所变压器未识别;对电机维修相关方的维修质量因素未识别。

2) 主要能源绩效参数确定10条,建议将干熄焦循环风温度列为绩效参数。

3) 查询,无二级、三级计量网络图,提供计量配备率表,无法证实是否符合配备标准。(说明:按照职能分工和要求,计量控制处应保证能够提供公司

一、二级计量网络图,动力厂应保证能够提供本厂三级计量网络图,并在二阶段审核时分别提供

二、三级能源计量是否满足配备标准的验证资料。)

4) 查阅动力供水

1、

2、3号高炉泵站工艺评价,存在问题: ① 高炉软水损失原因分析不透彻;

② 电耗占比大于90%,但对电耗控制的关键参数如供水压力、供水流量、各系统间流量调整匹配等未做深入分析评审;

③ 在拟定措施中,对冷却塔维护、冷却塔降温效果未予关注。

6、综利公司

1) 工艺评价仅介绍了热焖渣处理工艺,未按照公司程序文件规定的工艺评价方法进行。未对从渣到磁选、尾渣的处理全面评价,未见装备、能耗等方面内容。

2) 能源变量识别表未经编审批,未按照公司统一记录编号使用。能源变量识别时对是否主要能源使用判定原则掌握不到位,随意性较大。

3) 2014年综利公司能源目标指标管理方案中自来水指标定为90000t/a,而公司下达的指标为7000吨/月(84000吨/年)。

7、煤炭处

该处提供的烧结用煤采购标准为Q/AGJ(N)02.049-2000,其标准适用于28平米、90平米烧结机,适用范围与现行装备不符;2013年12月公司与冀中能源股份公司签订烧结煤合同(编号JZ2014-GF-JM-001),要求灰分≤16%,硫份≤0.6%,均高于Q/AGJ(N)02.049-2000烧结用煤灰分≤12%,硫份≤0.5%的要求。

管理推进处整理

2014年6月5日

第三篇:合同能源管理流程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流程

2 引用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587-2009 用能设备能量平衡通则 GB/T 2589-2008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484-2009 企业能量平衡通则 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5316-2009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GB/T 17166 -1997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3 术语和缩略语 3.1 术语

3.1.1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3.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项目。

3.1.3 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3.1.4 能耗基准

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1.5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3.2 缩略语 4职责范围 5 实施内容 5.1.了解客户

5.1.1.通过与客户交流了解客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用能设备类型、消耗能源的种类、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填写《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客户用能情况调查表》。

5.1.2确定客户所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所关心的问题,并向客户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节能服务运作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问题。

5.1.3 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客户潜在的利益所在,确定公司可以介入节能项目,达成意向。 5.2 对客户用能初审

5.2.1公司确定项目经理,填写客户调查表,请客户协助完成调查内容。调查表应包括:《客户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客户用能设备一览表》。

5.2.2由项目经理编制能源检测方案(必要时),检测方案应包括:客户认可的检测依据、标准、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检测周期、安全措施。通过客户的安排,完成对客户的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测。

5.2.3 通过对客户设备台帐、能源统计台帐或报表(在可能获取并为客户保密的情况下)、工艺流程图表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客户设备数量、设备额定参数、实际运行状况等做详细记录,从中发现可能具有的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 5.2.4 调研过程所获取客户的信息仅限于项目的实施,未经客户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5.3 估算节能量

通过完成以上环节的内容,拟定项目名称,对建议进行的项目估算出节能量。 5.4 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初稿

由项目经理编制一份项目可行性报告书,内容包括:项目的概况、节能投资、估算节能量、合同型式、利益分享意向,公司内部先进行评审。

经公司评审的报告书与客户交流,请客户评审并提出意见。解答客户可能提出的有关项目各种问题、要求。 5.5 签订意向书

在解答了客户的问题和要求后,客户有了继续该项目的意愿,项目经理需要详尽的向客户描述客户在该项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请客户签署一份项目意向书(附件12),客户盖章确认该项目。

5.6 详细的诊断与调研、制定节能措施

5.6.1通过对客户更详尽的诊断与调研,采用测量手段,借助测量设备,得到客户认可的准确的数据,对项目中用到的节能设备,落实供应商的供货价格、安装费、运输费以及合同期各项可能发生的费用支出等,制定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社会环境允许节能措施。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5.6.2对于项目节能量大于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项目改造前《能源审计报告》,在不具备编制条件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单位完成编制。

5.7 能耗基准的测量与确定,制定节能目标

5.7.1 能耗基准的确定有时候需要依靠测量才能完成,而测量工作必须在项目实施(改造)之前进行,测量的结果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必要时需第三方确认。

能耗基准确定按照GB/T 2589-200

8、GB/T 13234-200

9、GB/T 348

4、GB/T 258

7、GB/T 1

5316、GB/T 17166及相关标准执行。

根据详细的诊断与调研,并确定了基准能耗,根据制定的节能措施,估算出可实现的节能目标,投资预算,投资回收期。

5.7.2 公司用能检测的测量设备应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

5.7.3 用能检测必须是在客户的生产正常、设备运行工况稳定的条件下进行。

5.7.4 检测的范围应该是确定实施节能改造的设备、环节或系统。检测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计算出设备、环节或系统用能基准。

5.7.5 检测过程时间应根据不同设备的技术要求确定,得到客户认可。

5.7.6 对客户能源审计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主要是运用现场检查、数据审核、案例调查以及盘存查帐等手段。

5.7.7 调研人员在调研前应尽可能的熟悉客户的生产工艺,了解该用能产品(或用能单元)的能源消耗定额,国际、国内、行业内现阶段的能耗情况。必要时请专家进行指导评审。

5.7.8 审查客户现有计量器具配备情况是否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审查客户提供的用能数据是否能够客观真实的反映出改造前的用能情况。必要时应在征的客户同意后采取必要的现场测试。

5.7.9 部分用能设备在经过年度或周期性大修后的用能情况和接近大修期时的用能状况差异较大,在确定基准是应区别对待。

5.7.10客户采购的能源品质的变化对于拟改造的设备的单耗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审计时要加以区别对待。

5.7.11客户用能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到节约资金的数量,间接影响到分享的利益分享份额。可通过查阅客户的缴费发票、采购发票获取能源价格。

5.7.12 项目经理负责实施项目改造前的相关设备进行拍照备存,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验收使用。

5.7.13填表《客户基准期用能情况记录表》、《客户基准期用能单耗计算表》(附件6)。 5.8 合同准备

5.8.1由项目经理与客户协商,依据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草拟一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拟采用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模式,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量的计算方法,节能量数据的检测方法,节能效益的分享等。同时向客户提供项目实施计划、工作进度表等。

5.8.2 在与客户初步达成项目合作意向的同时,项目经理应向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出具对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书或说明。

5.8.3对于项目节能量小于3000吨标煤以下(标煤数量与项目建设所在地省、市发改委的具体规定有关,应与当地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联系获取政策)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负

责编制《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对于项目节能量大于30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地获取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以在异地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国家不支持对单个项目节能量大于10000吨标煤的项目进行财政资金奖励。

5.9 项目达成或拒绝

经与客户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达成,由项目经理负责与客户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主体由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授权代理人)与客户的法人代表(客户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双方的律师应该参与合同条款的商定与文本的准备。由项目经理详尽的将前期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

如果与客户不能达成共识,或由于其他的原因而导致不得不放弃本项目的实施,而在经过详尽的调研以后确实证明能够达到预期的节能量,那么公司在客户签订意向书以后进行详尽调研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应该由客户承担(在可能的情况下,不是每个项目都能成功)。由项目经理写出终止项目的总结。 5.10项目的工程设计

项目工程设计时应依据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涉及到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项目,其工程设计资质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与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实施的项目,经过合作伙伴或第三方设计的方案须有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在公司交底审核。 5.11合同项目的安装与施工

5.11.1通过与客户的详细沟通协商确定一致的意见,确认安装进度计划,按照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施工,以合格的工程质量来保证节能量的完成,施工期间的记录是完整的。 5.11.2项目经理负责与客户、施工部门之间协商一致的安装进度计划,并制定进度表。 5.11.3有分包方负责项目施工的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工程合同,约定相关事项。合同按工程合同的格式签订,应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合同主体以完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为主。

5.11.4安装的设备应与合同约定的设备明细相一致,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改变了原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级等,应事先与客户沟通并达成共识,求的客户的签证认可,防止验收时发生争议。

5.11.5根据施工进度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并取得客户或第三方隐蔽工程验收凭证,供项目验收时,作为验收资料提供给客户。施工中改变了原设计图纸的应进行图纸变更签证。

5.11.6项目施工应做好安全措施,并有应急预案,并明确施工中的事故责任方。 5.11.7涉及到特种设备安装与施工,有需要到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申请的,应提前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本后才允许安装施工。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

5.11.8相关设备的计划、比价、采购、验收、入库、领用、发送、运输按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

5.11.9设备安装完工后应进行试运行,压力容器需进行压力试验,做好试压记录;现场制作的特种设备应获得当地特种设备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获取有效证书;试运行应有试运行方案,且试运行方案是经过客户(领导)审核批准的。经过试运行合格的设备才允许载荷运行,试运行应做好设备的试运行记录和自验报告为项目验收做准备。 5.11.10 填写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附件10)、项目变更签证记录(附件11)等。 5.12培训

公司为了在实施项目中最大限度的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对已经完成施工的项目,安排对客户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使之合同期满后设备能够正常运行,保证能够持续获得节能效益。(附件14:培训记录表) 5.13项目验收

由负责该项目的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组织验收。在确保所有合同约定的设备按预期目标完成试运行合格,完成对客户作业人员的管理、技术操作培训,向客户提供了所有记载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后进行申请验收。验收程序依据相关工程项目验收标准或合同约定进行。 5.14节能量的确认

5.14.1节能量的确认是衡量公司在该项目中可盈利性的标准,也是客户对项目认可与否的标准,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项目实施的关键,必须得到合同双方的共同确认。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5.14.2改造后用能检测的测量设备应与改造前所用的在技术性能上是一致的。符合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精度等级要求。

5.14.3改造后用能检测必须是在客户的生产、设备运行工况与改造前相近的条件下进行检测,用能环境条件不能和改造前有较大差异。环境条件的改变将直接导致用能状况的改变,必要时应进行技术修正,需得到双方的技术认可。

5.14.4检测的范围应该是改造前相同的单元、环节或系统。检测结果能够直接或间接

的计算出改造后的设备、环节或系统节能量。 5.14.5 检测过程时间应和改造前的检测时间相同。

5.14.6 检测依据GB/T 258

7、GB/T 348

4、GB/T 15316及相关标准执行。

5.14.7 客户改造后用能检测时的用能品质、价格与改造前相比较不应该有影响节能量和节能利益的差异。 5.14.8节能量的计算方法 5.14.8.1设备性能比较法

比较节能改造前后新旧设备的性能,结合设备的运行时间,即可简单的算出节能量。该方法适用于负荷输出较恒定、种类较单一的场合。常见的有照明灯具,对于负荷变化大的设备也有参考价值。 5.14.8.2能源消耗比较法

项目改造前后比较相同时间段的能源消耗,即可评价出节能效果。该方法适合于符合比较恒定、种类比较繁杂场合。例如星级宾馆、连锁商场,这类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全年的消耗与历年的变化不大。 5.14.8.3产品单耗比较法

客户的产值、产量等均与能源的消耗量有直接的关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客户,比较改造前后的单位能源消耗,即能计算出节能量。如商场的营业额、宾馆的入住率、工厂的工业总产值、产品的产量等。该方法适合于负荷变化较大品种单一的用能场合。 5.14.8.4模拟分析法

建立改造前后两套计算机仿真系统,用计算机软件计算改造前后的能源消耗量,并结合实际测量数据校正计算结果。该方法可独立计量节能效益,也可作为上述三种方法的补充方案。

5.14.9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依据《GB/T 13234-2009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附记录表《客户统计报告期用能记录表》(附件7)、《客户统计报告期用能计算表》(附件8)、《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计算表》(附件9)。 5.15效益分享

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收回项目投资额和应得的利润。 5.16项目维护

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期内,公司应对客户所安装的设备进行维护服务。应和客户保持密切的联系和业务交往,以便对项目中的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

通过事故处理继续优化和改进系统的运行性能,提高项目的节能量。 5.17项目移交

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公司将项目的全部设备移交给客户管理。由项目经理负责完成该项目的总结。 5.18 项目的备案与奖励申请

5.18.1项目合同签订后由项目经理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月内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完成备案。

5.18.2 国家财政奖励项目支持对象和范围

5.18.2.1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5.18.2.2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5.18.2.3支持的项目内容: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5.18.2.4不予支持的项目内容: a、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b、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c、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d、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f、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g、以全烧或掺烧秸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h、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i、热电联产类项目; j、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k、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l、已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5.18.3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工信委,部分地区节能工作由工信局管)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

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5.18.4 国家财政奖励项目支持条件 5.18.4.1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a、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b、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c、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d、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

e、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5.18.4.2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b、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c、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d、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5.18.

5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5.18.5.1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5.18.5.2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根据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政策规定执行,一般低于60元/吨标准煤。 5.18.6 项目奖励资金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并实施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根据各省、市发布的格式为准),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初审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5.18.7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材料:

a、《***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7);

b、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项目可行性实施方案。 c、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附件16)

d、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e、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f、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贷款合同或承诺函,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等); g、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见附件18); h、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i、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j、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k、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5.18.8项目所在地省(市) 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市)财政厅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市)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5.18.9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5.18.10省(市)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5.19内部培训与持续提高

持续的专业培训是提高技能的基础,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对员工定期的内部和外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节能政策与法规,节能技术,新能源、节能财税优惠新政策等。对于已经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对全过程进行总结,并提出改进意见,持续提高。

第四篇: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EMC业务流程

EMCo 业务活动的基本程序是:为客户设计开发一个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通过双方协商,EMCo 与客户就该项目的实施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并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保证项目在合同期内实现所承诺的节能量,同时享受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在合同期内收回用于该项目的资金并获合理的利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过程大致分为商务谈判和合同实施两大部分。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主要步骤

(1)与客户接触

EMCo 与客户进行初步接触,就客户的业务、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客户重点关心的能源问题。向客户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可给客户带来的利益等。向客户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领域,解释合同化节能服务的有关问题,确定本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2)初步审计

通过客户的安排,EMCo 对客户拥有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将设备的额定参数、设备数量、运行状况及操作等记录在案。同时,一定要留意客户没有提出的、但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环节。

(3)审核能源成本数据,估算节能量

采用客户保留的能耗历史记录及其它历史记录,计算潜在的节能量。有经验的EMCo 项目经理可以参照类似的节能项目来进行这一项工作。

(4)提交节能项目建议书

基于上述工作,EMCo 起草并向客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和估算的节能量。EMCo 与客户一起审查项目建议书,并回答客户提出的关于拟议中的节能项目的各种问题。

(5)客户承诺并签署节能项目意向书

到目前为止,客户无任何费用支出,也不承担任何义务。EMCo 将开展上述工作中发生的所有费用支出,计入公司的成本支出。现在,客户必须决定是否要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工作,否则EMCo 的工作将无法继续下去。EMCo 必须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客户解释,使客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证实了项目建

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客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以使他们明确认可这 一项目。

(6)详尽的能耗调研

包括EMCo 对客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审查,对拟议中的项目的预期节能量进行更加精确的分析计算。另外,EMCo应与节能设备供应商联系,确认拟选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还有,多数项目有必要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7)合同准备 在与客户协商后,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规定的项目节能量,EMCo 和客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等。同时,EMCo 方面要准备一份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8)合同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客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并同意由EMCo 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则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项目开发工作到此结束。在这一情况下,EMCo 将把对该项目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计入到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如果客户无法与EMCo 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它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证实了项目建议书中预期的节能量,那么EMCo 在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应由客户支付。上述节能服务项目开发商务谈判的工作步骤仅为指南性质。对于具体的项目,其工作程序可 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

2、实施节能服务合同

EMCo 通过谈判,获得一项节能服务项目合同后,随后的工作就是具体实施该项目合同。EMCo 实施节能服务合同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1)对耗能设备进行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对要改造的耗能设备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耗能设备之前进行。

(2)工程设计 EMCo

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3)建设和安装

EMCo 按照与客户双方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做详细的记录。

(4)项目验收

EMCo 要确保所有的更新改造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相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向客户提交记载所作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5)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一次性的或是连续性的。

(6)项目维护

EMCo 按照合同的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客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此外,EMCo 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及其效益。

(7)分享项目产出的节能效益或者以约定方式收回项目资金。

第五篇:合同能源管理备案申请流程

1.申请条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备案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亦主要围绕以上条件进行。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应围绕上述规定,准备相关材料,以证明企业满足要求。

2.申请时间

从此前各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的组织情况看,节能服务公司的备案申请并不是随时受理,而是先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由各省级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和审核工作,然后向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报送初审名单。

3.申请材料(后面附有各个材料的注意事项及说明)

从前四批备案通知的要求看,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基本一致。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要提供的材料为: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 (9)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4.准备材料需注意事项:

下面就上述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分别加以说明:

(1)关于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发改委的通知提供申请表的格式。申请表约有30个栏目需要填写。主要涉及企业的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指标、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企业基本信息应与工商登记一致, 有的企业中间可能做过变更,那么在申请时应按变更后信息填报。

(2)关于企业基本情况简介。通知要求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如果企业涉及名称变更、改制等情况,建议做出说明。特别是,如果项目合同和实施的项目,是以变更前企业名称签订和实施的,则更有必要加以说明,以便评审机关能够作出正确判断。《办法》要求节能服务公司“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这部分材料中应提供反映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数据,以及财务管理制度。

(3)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这一项的内容,第一批备案通知中,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情况、合同模式及节能效果材料,但在以后三期的通知中,改为“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这一变化,应理解为,进一步强调办法确定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此提醒拟申请备案的企业注意到这一变化。在申请材料中重点说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而不是泛泛地说明包括实施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在内的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有的企业仅说明节能改造项目的开展情况,而未说明这些项目是否以合同管理方式开展和以何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开展,严格讲,这种说明均与通知要求的申请要求不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条件的第一项要求,申请人“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这部分材料中要求说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主要为判断是否具备该条件。虽然相关文件尚未明确认定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判断标准,但如节能服务投资、收入占总投资、收入的比例过低,恐难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

(4)关于主要节能技术和产品。申请材料要求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以及其中自主研发和获得专利的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一般需要说明节能技术的基本原理、技术特征、实现方式、实施效果、产品主要技术参数等。如果有技术鉴定或检验报告,可提供相关文件。通知要求对自主研发技术和专利技术做具体说明,反映了国家政策对自主研发和取得专利权的节能技术的重视和导向。在此也提醒拟申请备案企业注意这一导向。如拥有节能技术,可考虑申请专利。如有专利或已申请,应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

(5)关于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员。《办法》对专业人员的要求是,“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国家发改委的通知中要求提供 “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有的地方发改委要求同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人员情况。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专业人员就是企业的专职人员,不是兼职人员,在申请材料中除提供名单外,还需提供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不但应在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这些环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而且应拥有熟悉合同管理项目的人才。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这样一个专业本身,所谓合同管理人才,应指熟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因此,在申请材料中,可提供参加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的相关证明和具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经验的证明。

(6)关于申请人证照和财务报表。营业执照提供副本的复印件即可。注意应提供最新的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知未明确提供何时的财务报表,一般应提供最新一期的财务报表。

(7)关于注册资金证明和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一般需要提供企业实收资金的验资报告。所谓信用等级评定证明是指银行为其客户出具的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财务报告并按照银行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所获结果的书面证明。目前各家银行都有自己的一套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般是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计算一些财务指标,包括诸如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能力、发展前景等,根据标准对其进行评分。一般满分为100分,90-100分的,为AAA级,80-89分的为AA级,70-79分的为A级。有的企业未评定过没有银行信用等级,又来不及办理,若能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企业的资金信用状况。提供这部分材料的目的在于证明企业的注册资本满足《办法》要求,同时具有办法所规定的较强的融资能力。

(8)关于已实施项目情况。这部分包括三个内容:一是已实施项目的合同书,二是用户反馈意见,三是项目运行情况证明。已实施项目合同书,主要是指已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根据办法规定,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因此项目合同应指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用户反馈意见应由用户出具书面意见并盖章,内容一般应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内容、节能效果等。项目运营情况证明,原则上以第三方出具的验收报告、审核报告为上,如无第三方证明,至少应提供用能单位提供的证明。

(9)关于其他材料。一方面各地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明确要求提供其他材料,如北京,要求提供《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另一方面,申请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能反映企业融资能力的文件、银行授信协议、与有资金实力的投资公司签署的投资协议等。

北京市发改委和财政局联系人:冯武军,联系电话:66415588转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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